莒南应急发〔2023〕9号
各镇街应急办(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莒南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应急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奋力担当作为,不断推动应急管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总体目标是:持续保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森林火灾,守住自然灾害“不死人、少损失”底线,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基本要求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定位,全面提升统筹安全和发展能力、源头管控和标本兼治能力、综合协调和精准治理能力,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任务是:紧抓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市委、市政府“七个重要”要求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年”和“应急能力提升年”行动,落实季度考核、包保督导、风险研判、压力传导等四项机制,开展筑牢安全“十项重点行动”,锻造忠诚担当应急管理队伍,全面提高应急管理治理能力水平。
一、坚持明责履责问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一)优化完善考核机制,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1.优化守好“一排底线”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方式。变集中检查为分散实施,在一个季度内不定期安排样本点检查,客观公正评估各级各单位工作实际。(牵头单位:综合协调科、巡查考核科)
2.用好守好“一排底线”安全生产评估考核结果。通过镇街月度评估、部门季度考核、县对镇街和部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约束引导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抓好市对县高质量发展考核安全生产指标,对标达标、对标创优。(牵头单位:综合协调科、巡查考核科)
(二)强化包保督导机制,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3.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年度履职清单,及时公布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落实各级森林防灭火责任人,督促引导责任人定期下沉包保督导,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层层推动安全防范措施在一线落地落实。(牵头单位:综合协调科、防汛抗旱科、火灾防治科)
4.持续开展重点行业“双周暗查明访”。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既检查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研究部署和组织开展工作情况,也抽查相关企业、相关单位、相关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验证具体工作效果。(牵头单位:综合协调科)
(三)健全风险研判机制,把牢工作主动权
5.持续做好“一排底线”风险研判化解,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和各镇街专线定期研判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风险隐患,狠抓风险化解质量,保证风险化解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巡查考核科、综合协调科)
6.全面推进监测预警项目建设,提升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防范应对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视频智能分析创新应用试点,提升风险感知的覆盖面、穿透力、精准度。(牵头单位:应急综合科、规划科技培训科、防汛抗旱科、火灾防治科、危化科、基础科、矿山科、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7.扎实推进重要天气预警信息管理工作机制运行,进一步规范预警研判信息的科学性和实操性,明确科室职责和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机制运行的长效性。督促各镇街建立重要天气预警信息管理工作机制,打通上下调度渠道。(牵头单位:应急综合科)
8.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方面突发事件舆情应急处置预案,主动与宣传、网信部门沟通,坚持“人工+技防”结合,24小时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处置,确保全县应急管理系统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负面舆情。(牵头单位:宣传教育科、举报投诉科、减灾救灾科)
9.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理顺局内部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接报工作制度,督促各镇街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凡是造成人员死亡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造成人员被困的,要严格按时限上报。对非安全生产类的事件也要主动介入,从法律角度、事实依据上提供决策支撑,把握工作主动权。(牵头单位:办公室、应急综合科、规划科技培训科、举报投诉科、政策法规科)
10.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强化源头风险管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时刻关注项目审批全生命周期进程,严格高效完成各类项目审批。(牵头单位:规划科技培训科、危化科、基础科、矿山科)
(四)严格落实压力传导机制,严肃失职失责问责
11.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制定局《2023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能力。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实施差异化随机抽查,提升监管执法的精准性和靶向性。(牵头单位: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
12.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之间沟通协作,落实《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问责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行为。(牵头单位: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
13.对省“四进”工作队督导反馈的问题隐患做到督办及时、即知即改,举一反三形成共性问题清单,组织镇街、部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牵头单位:综合协调科)
14.建立事故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落实事故处理“四项制度”和“八条规定”,强化事故警示、挂牌督办、停产整顿和联合惩戒措施。(牵头单位:举报投诉科)
15.强化典型案例办理,重点查办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有重大影响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等典型违法案例,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压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单位: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二、坚持系统精准治理,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一)开展“标准化建设”行动
16.落实《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实施意见》,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在2023年底前完成30家工贸企业评审定级工作。(牵头单位:基础科、矿山科)
17.新建矿山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内实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牵头单位:矿山科)
18.依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加强危化品企业标准化建设认定,严格评审过程控制、坚持动态管理和完善激励机制,年底前实现全县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全覆盖,鼓励推动企业争创一级、二级标准化,引导化工、医药企业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整体提升危化品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危化科)
(二)开展安全“诊断评价”行动
19.指导镇街制定评价计划,保障安全评价专项资金,统一集中开展诊断评价分级和风险点辨识,为持续深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打好基础,2023年继续完成620家工矿商贸企业评价任务。(牵头单位:基础科、危化科、矿山科)
20.督促68家工贸行业高危企业继续按照省、市、县部署,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诊断,聚焦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严把专家水准,及时排查发现深层次问题隐患,推进精准治理。(牵头单位:基础科、矿山科)
21.全面梳理2022年各级排查、整改、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包括“五清”企业底数,对作业活动类、易造成群死群伤类、同一企业反复整改的重大隐患开展“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改效果。(牵头单位:基础科、矿山科)
22.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措施清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和年中储存安全检查,严厉打击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零售店(点)违反“三严禁”行为,以及在仓库内拆箱、组装、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各类事故。(牵头单位:危化科、执法大队)
23.制定年度执法计划事前沟通、事中审核、事后备案制度,健全完善县乡两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合理划分各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各层级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准确分析地区特点和风险因素,准确把握季节性事故规律,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合理安排专项执法活动,从源头上避免执法活动交叉重复。(牵头单位:执法大队)
24.聚焦执法改革后增加的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及时组织认领落实改革新整合增加的执法事项,力争在新的执法领域实现破题突破、提质扩面。(牵头单位: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三)开展“安全体检”行动
25.年内组织开展两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结合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强化线上监管措施,精准防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牵头单位:危化科)
26.开展一次重氮化企业专项治理问题落实情况“回头看”;对涉及液氯、液氨等可燃有毒气体的企业,年内开展一次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危化科)
27.在“两节”、“两会”、中秋、国庆等重点敏感时段,紧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工序,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坚持逢检查必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有的放矢实施精准执法。(牵头单位:执法大队、危化科、基础科、矿山科)
28.建立健全执法活动总结研判机制,每次集中执法活动结束后进行数据分析,形成执法行动分析报告,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评判活动成效和不足,究根源、找本质,摸索治本措施,立行立改提升。组织召开专题通报点评会议,将发现的问题通报给镇街,反馈给至许可、监管环节科室,实现“监管+执法+监管”的良性循环。(牵头单位:执法大队、危化科、基础科、矿山科、规划科技培训科)
29.树立“优服务+严执法”理念,推行行政执法“一诺、十讲、三步走”工作法,持续开展“六送”惠企助企行动,在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签订承诺书、现场政策宣讲、面对面座谈交流、事故案例分析等方式,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在安全管理、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疑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升服务企业安全发展的能力。(牵头单位:执法大队、危化科、基础科、矿山科)
30.结合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突出建筑施工、消防、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重大隐患开展专项整治,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挂牌督办,推动解决一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牵头单位:综合协调科)
(四)开展“企业自治”行动
31.建立基层联盟共治体系。聚焦多方协同、专业支撑、一线服务,通过构建横向联动、纵向延伸的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联盟,推动安全资源共建共享,构建全域安全共同体。(牵头单位:基础科、矿山科)
32.加强和改进小散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小散远”安全管理办法,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风险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基础科、矿山科)
33.加快推广应用智能机器人巡检、智能视频监控、在线检测监控等智能巡检技术装备,逐步替代人工巡检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消除人员在危险环境中暴露带来的安全风险。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县危化品企业高危作业场所的无人化操作。(牵头单位:危化科)
三、坚持固本强基铸安,稳步夯实安全保障基础
(一)开展“安全培训”行动
34.严密组织“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审批、收费、成绩审核上传等工作,进一步提升考试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严肃考风考纪,把好发证考试关口。(牵头单位:规划科技培训科)
35.以“互联网+刷脸考试”为载体,持续在全县“2+8”行业企业范围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一线员工开展“全员刷脸”考试工作。(牵头单位:规划科技培训科、危化科、基础科、矿山科)
36.持续开展企业全员“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根据市对县高质量发展考核要求,结合我县开展的企业全员“刷脸”考试,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做到应考尽考。(牵头单位:规划科技培训科、危化科、基础科、矿山科)
37.在全县范围内对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场所)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结合执法检查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倒逼培训机构、考试点(场所)标准化培训,规范化运行。(牵头单位:规划科技培训科)
(二)开展“警示教育”行动
38.督促企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晨会”制度,以典型事故教训为警示,以案说法、现身说法,让全体员工真正受到警醒,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筑牢思想防线。(牵头单位:综合协调科、危化科、矿山科、基础科)
39.探索生产安全事故复盘机制,运用三维动画、警示教育片等多媒体还原事故,提高事故警示效果;搜集汇总近10年来典型事故,分行业编制典型事故警示录,归纳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强化事故多发岗位现场警示,推行企业“事故警示岗”制度。(牵头单位:举报投诉科)
40.定期分析统计通报安全事故。实行月度统计、季度分
析报告、即时通报机制,对事故发生规律进行分析、探索、总
结、研判,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建议。(牵头单位:举报投诉科)
41.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专项评估督查。上半年对2022年度事故涉及的刑事责任、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防范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逐一“回头看”,督促事故处理落实到位。(牵头单位:投诉举报科)
(三)开展“社会监督”行动
42.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宣传有奖举报制度,全面解读举报奖励情节、奖励政策,完善举报人信息保护措施,严格兑现举报奖励,切实发挥好“吹哨人”制度优势,让安全隐患无处藏身。(牵头单位:执法大队、综合协调科、危化科、矿山科、基础科)
43.严格落实“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综合运用部门信息共享、基层信息员、舆论监督、举报奖励等手段,鼓励群众发现和报告身边的风险,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牵头单位:综合协调科)
(四)开展“应急基础”行动
44.强化日常督导考核,加快隔离网、水源地、停机坪、森林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等森林防灭火标本兼治20项重点任务落地实施。(牵头单位:火灾防治科)
45.每季度适时召开全县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推进现场会议,12月份前全面完成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县级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召开县级专业队伍建设推进工作会议,6月底前完成15类县级专业队伍组建。年内完成森林防火停机坪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应急综合科)
(五)开展“防救提升”行动
46.进一步细化各级森防指成员单位的防灭火职责,健全部门联动、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火灾防治科)
47.提早筹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3月底前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防汛准备工作的通知》,对责任落实、防汛检查、培训演练等方面作出总体部署;5月底前调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落实大中型水库、沭河的县镇包防汛党政领导和技术责任人;6月底前组织开展防汛隐患排查,摸清病险水库、漫水桥、山洪地质灾害影响村、地下空间等防汛薄弱环节。(牵头单位:防汛抗旱科)
48.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和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3月底前,印发相关工作规范,督促有关单位加大对抗震设防要求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涉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牵头单位: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六)开展“联调联战”行动
49.加快县乡两级预案修编。3月底前完成《莒南县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修编发布。督促县直部门完成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修编。(牵头单位:预案管理科)
50.优化镇街政府、村居基层应急预案,健全基层预案体系。4月底前召开基层预案体系建设培训会议,6月底前完成全县镇街预案优化工作。(牵头单位:预案管理科)
51.对标“多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举办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类《莒南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莒南县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自然灾害类《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莒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指导镇街开展有关应急救援演练;依托中小学校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牵头单位:预案管理科、危化科、基础科、防汛抗旱科、火灾防治科、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52.制定《莒南县应急物资管理办法》《县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提升灾害救助响应能力和保障效率。(牵头单位:应急保障服务中心)
53.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协赔员机制,印发《莒南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服务机构考核方案》,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全力保障民生,坚决避免群众因灾致贫、返贫。(牵头单位:减灾救灾科、财务科)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担当应急队伍
54.全面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保持应急管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牵头单位:党建工作科)
55.强化典型引路,在全县应急系统深化“党建引领、应急先锋”党建品牌建设,各党支部打造各业务领域亮点工作,确定各自特色党建品牌。结合岗位职责和党员在岗情况,设置“共产党员先锋岗”,开展“比党性、比作风、比奉献、比实绩,争做先锋党员”活动,表彰一批优秀党员,激励党员干部创先争优。(牵头单位:党建工作科)
56.持续开展模范机关创建活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年初推送任务、每月调度情况、年底考核评价”,督促党建任务落实。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建设,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扎实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牵头单位:党建工作科)
57.及时修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一岗双责”责任清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季度分别组织开展宗教情况研判、意识形态和舆情处置培训及应急演练,维护应急管理系统意识形态安全。(牵头单位:党建工作科)
58.多渠道、多方式、多举措抓实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以市委党校主体培训班、异地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应急大讲堂、应急管理网络干部学院等为主要培训载体,以安全生产、救援指挥、风险监测、减灾救灾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政策业务为主要培训内容,着力强化领导干部适应岗位业务需求的专业能力。(牵头单位:党建工作科)
59.统筹用好各类干部资源,有计划推动紧缺人才招引和干部轮岗交流。特别是专业性较强、培养周期长的岗位,积极通过调任、转任、遴选等方式,选配合适人员交流任职,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构建科学合理干部培养梯次。(牵头单位:党建工作科)
60.深入挖掘、宣传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讲好莒南应急故事,展现应急人精神特质,传播应急正能量,树立莒南应急人良好形象。(牵头单位:宣传教育科)
61.贯彻落实平安莒南建设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力争达成“六无”平安应急系统创建工作目标。围绕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验收、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安保维稳等方面工作,着力化解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平安莒南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牵头单位:办公室)
62.常态化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通过电话回访、基层调研、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定期梳理12345热线、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找准问题根源,对症下药予以解决。(牵头单位:党建工作科、办公室、举报投诉科)
63.扛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教育监督,常态化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现象,督促干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牵头单位:党建工作科)
莒南应急发〔2023〕10号
各有关镇街应急办(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莒南县第一季度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全员“刷脸”考试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此文公开发布)
莒南县第一季度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全员“刷脸”考试方案
为全面贯彻“八抓20项”创新举措,推动常态化全员培训,着力补短板、固基础、强能力、提质效,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继续在全县开展企业员工信息录入和“全员刷脸”考试工作,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助推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考试企业及人员范围
(一)企业范围:全县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二)人员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一线员工。
2、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考试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限空间作业规程、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防范技能与方法、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自救互救、避险避灾等技能与方法等。
(二)考试方式:根据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进行考试,分为全员考试和抽样测试。考试实行100分制,80分为合格。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月3日至3月7日)
各镇街应急办(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广泛宣传发动,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明确企业所属行业分类及员工岗位,组织好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学习培训和考试。
(二)员工信息维护完善(3月4日至3月10日)
各镇街应急办(局)要在2022年第四季度考试平台企业注册数据基础上,全面梳理托清本辖区未在“临沂市从业人员学习考试平台”注册企业数和从业人员数量,特别是本季度要求的“非煤矿山(地下、露天)、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一线员工”。督促未注册企业完成注册,完善相关信息;督促已注册企业进一步及时更新企业状态、从业人员信息,该添加的及时添加,该删除的及时删除。此项工作3月9日前完成,纳入对各镇街第一季度执法考评。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13日至24日)
1.考试安排:
全员考试时间:3月13日至18日。
抽样测试时间:3月22日至24日。
2.考试流程及分值:
企业员工录入个人信息后,登陆“临沂市从业人员学习考试平台”(https://lysafetrain.com/)进行考试。考试随机抽取100道题,单选题60道,判断题40道,每题分值1分,共计100分。
3.全员考试方式:
考试由县、镇两级包保企业人员负责监督指导,考试期间企业包保负责人要现场监考,并上传考试现场相关图片。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员工进行集中学习和模拟练习,严格按照考试计划进行,不允许自行进行正式考试。全员考试由县局根据各镇街上报的企业考试计划统筹安排,各镇街组织加油站等危化品经营单位集中模拟、考试,正式考试前至少保证一次集中模拟考试;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制定详细计划,统一组织学习和模拟考试,正式考试由县局和镇街联合全程现场督导。各包保镇街督导组在考试期间,要全程督导镇街考试情况,保证参考率百分至百,合格率百分至百。考试期间,各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状态下,分时段、分批次合理安排,有序开展。
4.抽样测试:
结合第一季度执法考评,随机抽取考核范围内企业员工200-300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抽)进行考试,按照市局考核办法规定,要求参考人员成绩需为满分。抽考人员按规定时间统一到县局考试点集中进行,县局将在正式考试前组织一次模拟考试。正式考试将由市局抽调人员进行监考。
5.推广应用企业安全教育网上学习平台。各镇街要督促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学习平台(安诺云课堂、青水安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线上培训学时与线下培训学时具有同等效力。企业注册使用情况列入3月份月度考核。
(1)安诺云课堂:
手机端:手机应用市场搜索“安诺云课堂”自行下载
企业端管理网址:https://firm.annuocloud.com
联系人:张维庭17686900756
(2)青水安信:
企业端管理网址:
https://exam.sdyunjing.com/admin/auth/login
联系人:于富强17661655678
四、考试结果运用
结合季度执法评估,市局以暗查暗访方式随机抽查企业和员工信息录入情况,对发现应录未录平台的企业、应考未考的员工,按比例扣除该企业属地县和镇街执法考评分数。市局对考试成绩按25%比例计入对县局执法评估总成绩,同时列入市对县高质量发展考核。县局将此项内容同时纳入对镇街第一季度执法考评,考试结果县局按市局培训考试考核成绩的双倍扣分计入对各镇街第一季度执法考评。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成立考试工作专班,统筹组织安排好辖区内企业考试时间和场次,于3月11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具体考试安排时间表上报县应急局规划科技培训科。要充分发挥县、乡包保企业负责人作用,监督指导企业高质量完成从业人员信息录入和考试工作。积极宣传和推广“互联网+教育培训”模式,推动企业使用安诺云课堂、青水安信等网上学习平台和资源,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密组织。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应参加考试企业和人员的通知,严格按考试时间安排,组织企业全员进行集中考试,确保考试稳妥有序开展,不走过场。逾期不考的,系统将自动关闭考试系统。考试期间,市、县应急局将派员抽查巡考。
(三)严格考试纪律。考试不得顶替和作弊,考试过程中不定时抓拍照片存入个人档案,一经查实有替考或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
附件:1. 2023年一季度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全员“刷脸”考试督导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山东省科技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专家履职评价;负责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通过专家库系统实现专家库信息化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 专家分类管理。
(一)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申请专家经所在单位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审核专家入库申请,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入库。
(二)定向邀请。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予以入库。
(三)交换共享。省科技厅通过与省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后省科技厅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以“公开征集”方式入库的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省科技厅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以“定向邀请”方式入库的专家,省科技厅定期提醒专家更新个人信息。以“交换共享”方式入库的专家(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四)接受邀请后2次无故缺席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应予出库的专家,省科技厅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四)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十三条(三)所列情形的,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对参与科技活动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收到评审等邀请时,有权拒绝参加;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四)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
(二)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七)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匹配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
(二)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或参与的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六)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等;
(七)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八)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的安全。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省科技厅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记录专家的异常行为,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日。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临路莒政发〔2023〕5号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干线公路路域环境质量,依法维护路产路权,着力打造道路通畅、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新时代沂蒙公路,根据市中心文件要求,经县中心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莒南县普通干线公路“春季护路”集中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推进”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路长制+”工作机制效能,通过开展“春季护路”集中行动,全面整治全县普通干线公路沿线“脏、乱、差、丑”现象,认真解决一些公路管理难点和“顽疾”,实现公路设施完好与环境优美的有机统一、沿线自然景观和人文风情的相互协调,着力打造“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的道路通行环境,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在公路交通出行过程中的体验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
(二)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
(三)注重整合公路内部资源力量。
(四)注重做好与地方重要部署活动的结合文章。
(五)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
(六)集中整治与坚持长期整治相结合。
三、护路整治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护路整治范围
以莒南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为整治范围。
(二)护路整治工作重点
1、整治公路沿线私搭乱建等。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充分把握“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实施契机,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整治公路沿线建控区,做到无私搭乱建、无破旧房屋、无残垣断壁,实现沿路建筑美观整洁。
2、清理占路经营。联合交通执法、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取缔各类违法占路经营、摆摊设点,整治违规店外经营,对合法设置的要加强管理,做到院内经营、无乱堆乱放。
3、清理广告牌匾。联合交通、城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规范广告牌匾设置,确保无非法设置的落地广告、灯箱广告等,对公路沿线影响行车视线的广告标牌进行拆除;对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要进行全面排查,未经许可的,依法拆除清理。
4、清除各类堆积物。清理公路用地及建控区内各类堆积物,对公路两侧的散装货物集散地和建设工地进行清理规范,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造成公路污染。
5、整治平交路口。联合交通执法对擅自挖掘公路、私开平交路口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6、提升公路绿化。对公路绿化带、绿化节点进行补植,做到无空白、无断档、无死株,保持绿化植物整齐协调。重点对国道日定线县城南环段、涛汤线县城段的绿化进行改造提升。
7、整治公路沿线安全环境。强化与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严查破坏公路设施、抛洒污染等违法行为,对在公路上堆物作业、占路施工、占路摆放垃圾桶、排放污水、堵塞边沟等行为,及时取缔;对公路用地、桥下空间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搭建、违法地面构筑物,要依法予以拆除;对桥涵空间堆放的秸秆、垃圾等,及时予以清理。
四、步骤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2月24日至2月26日)
认真组织召开“春季护路”集中行动动员会,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努力争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政府支持。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3年2月27日至3月13日)
根据集中行动方案列举的整治重点内容,结合各自辖区内公路管理实际,组织人员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路段当前存在问题和不足,对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非法设立的非公路标志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环境的各类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整治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逐项整治、销号。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3月14日至5月20日)
联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一手抓整治,一手抓巩固”的原则,持续深入推进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已明确的要求,逐一验收销号,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前期已完成的整治任务,适时组织“回头看”,开展常态化管理,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按照“春季护路”行动工作要求,对活动开展成效进行自检自评,写出总结报告,总结工作、查找不足,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春季护路”集中行动,是落实全系统纪律作风整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走深走实,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树立公路部门良好形象,服务群众平安舒心出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春季护路”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由县中心主任史纪林同志任组长,副主任孙钦州同志任副组长,公路保护科、养护科、安全与应急管理科、路网运行监测科、各公路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路保护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协调推进和日常管理工作。坚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路长制+”工作机制效能,积极协调交通执法、公安交警、城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完善配合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春季护路”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对本次专项行动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中心把“春季护路”集中行动纳入公路保护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县区公路中心“春季护路”集中行动成效将作为当月考核重要指标。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总结、推广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实际成效,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路路域环境治理,提高全民爱路护路意识,推动集中行动深入扎实开展。
(五)加强信息报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春季护路”集中行动各项工作,及时将集中行动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按照要求上报市中心公路保护科。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交管〔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便民利企改革,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身份证、驾驶证等业务,公安部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推行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6项政策措施。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便利延期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回国(入境)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凭身份证明、委托书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延期办理,本人不需要回国(入境)。对无法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的,可凭复印件或者影像打印件办理延期业务。
二、便利回国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于2023年底前回国(入境),导致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三、便利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回国(入境)后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领中国驾驶证的,境外驾驶证有效期逾期未超过6个月的,可正常申请换领中国驾驶证。
四、便利委托代办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期满换证的,可以委托国内近亲属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代为提出换证申请,公安机关核实受托人身份信息,线上审核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签发、制作和发放证件。
五、便利回国就近换领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回国(入境)后可在全国任一户籍派出所就近办理身份证换领业务。
六、便利查询出入境业务和管理政策。国家移民管理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为境外中国公民提供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线上查询服务,12367服务热线为境外中国公民提供中英双语、“7×24”小时出入境管理政策咨询。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落实6项新措施作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作为深化便民利企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行动,加强组织部署,细化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落地,确保取得实效。要落实配套保障,按照措施实施要求,提前落实各项配套保障,组织做好系统升级、制度完善、业务培训等实施准备,保证措施顺利推行。要加强督查问效,对照任务清单,深入开展全覆盖、体验式督查,及时通报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问效问责,确保措施精准落地、便民惠民。要稳妥宣传引导,结合宣传已推出的境内办理业务延期办、容缺办等措施,宣传解读好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实施氛围。同时,要针对群众办事不便利等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能力水平。
公安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
(来源:公安部官网)
莒南卫健发〔2023〕15号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2022年,全县各基层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各级《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聚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为全县各类人群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公共卫生服务,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
为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积极性,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水平,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2022年度莒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县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以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体系更加完善,辖区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1.2022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先进单位.docx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指导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防水设计、施工和验收,实施专项治理,有效解决房屋渗漏问题,提高防水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导则》,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编号为JD 37-001-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科技部编制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审核。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
2022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
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科技相关任务分工,发挥科技创新对黄河保护治理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针对黄河水少沙多、生态环境脆弱和悬河发育等自然特点,以及流域现状、社会背景和科学挑战,以“水”为主线,以“流域”为着眼点,重点针对水资源短缺矛盾和生态环境脆弱等突出问题,紧紧抓住水沙关系“牛鼻子”,通过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突破、沿黄地区科技创新走廊构建,推动由黄河源头至入海口的全域科学治理,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的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大保护和大治理为重点,准确诊断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找准科技创新着力点,破解技术瓶颈。
坚持系统思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和水文化的有机联系和约束条件,提出兼顾水安全、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方案。
坚持重点突破。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和重点行业,开展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应用,为解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技术方案与案例。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协调,推动科技创新与政策管理创新联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署联动、沿黄地区跨区域合作联动、公共财政投入和企业投入联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在流域气候—生态—水—沙耦合演变规律、生态流量控制标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机制等方面取得理论突破,在上游水源涵养、流域深度节水、水土保持与水沙调控、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水—土—气污染防治、危废处置与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态系统修复与功能提升、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支撑水安全、生态安全、环境改善和高质量发展上新台阶。
到2030年,在生态系统演变机制和水—土—能协调配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流域生态安全格局、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水网和水沙配置方案、河道与滩区综合提升措施、污染管控和绿色开发技术、生态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水资源均衡配置、水沙调控和污染管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示范区,进一步提高水沙、生态和环境要素智能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到2035年,在流域系统治理、智慧黄河场景构建和水工程联合调度等技术方面取得整体跨越,支撑全面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和水沙过程要素的智慧化监测和管理。通过黄河历史文化与现代科技创新相互促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国领先,社会经济绿色低碳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实施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黄河水源涵养功能不足、水资源短缺、水沙关系不协调、下游河势游荡和“二级悬河”严峻等问题,研究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明晰用水底线;攻克深度节水、水沙精准预报与调控、防洪减灾等瓶颈技术。
研究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研究青藏高原和秦岭等水源涵养区、黄土高原产洪产沙区的气候演变趋势和极端丰枯事件发生概率,揭示流域产水、产洪和产沙环境演变规律,研究黄河源多年冻土水源涵养区水文—生态的时空变化,预测黄河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和冲积性河段演变趋势。
研究构建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研究黄河重要河段水文—生态耦合机制,提出干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区域取水总量和流域平原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标准;研究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对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生态影响以及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提出调水河段必须确保的生态流量以及不同情景下的调水量阈值。
研究水土资源承载力评价与协同保障方法机制。研究流域不同时空尺度水土要素耦合机制,建立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动态辨识方法和提升机制;创新黄河流域河湖生态流量核算技术方法,研发应用河湖生态流量水位动态监管与预警技术;评估能源—粮食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格局的适配性,提出水土资源空间优化格局与方案。
提升洪水泥沙预报与水沙调控技术水平。研发融合人工智能和水文机制的新一代水沙预报模型。兼顾防洪防凌减淤、供水发电和生态环境需求,创新水库群多维协同控制原理及调度技术。优化水沙调控体系和布局,明晰骨干工程功能定位与适宜规模。开发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系统,提高洪水资源化和蓄丰补枯能力。
攻克引黄灌区节水—控盐—减污—提质技术。研究引黄灌区生态系统的适宜结构、灌溉规模和节水技术,提出兼顾节水、控盐、减污、增产和生态功能稳定的灌区节水模式。
提高下游河道与滩区防洪技术水平。研究河道水力条件、河床抗冲性和工程约束与河势的响应机制,研发下游河势预测智能模型及河防工程预警关键技术。兼顾堤防安全、河势控制和生态健康,研究堤防抗冲决和河槽过流能力提升技术,研发控导工程新结构和新材料,以及堤坝应急抢险和河势稳定控制新技术。
三、实施生态保护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黄河流域生态脆弱区分布广、类型多、易退化、恢复难和慢的问题,聚焦上游青藏高原、中游黄土高原、下游河道与三角洲,开展区域生态修复和生态功能提升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青藏高原及西北荒漠区生态功能提升技术。以三江源、若尔盖湿地和甘南湿地为重点,研究水源涵养能力提升、鼠害防治、高寒草地改良提质、乡土植物驯化选育及扩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功能提升技术。研究荒漠区气候—生态—水资源变化规律和耦合作用机制,提出水资源刚性约束下生态保护的适宜目标及指标。
攻克黄土高原低效人工林恢复技术。揭示人工林群落结构与生态系统功能耦合关系及自我更新条件,研发低效人工林植被结构改造和功能定向调控技术,创新低效人工林生态系统质量与水土保持、碳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整体提升技术。
构建中游多沙粗沙区水土保持协同治理技术模式。研究风水复合侵蚀产沙过程与多措施协同阻控机制,研发灌草—结皮—土壤系统功能修复、梯田—淤地坝级联的水沙调控技术,构建流域生态系统风水复合侵蚀协同治理模式。
研究下游生态廊道与三角洲湿地的生态功能提升技术。提出兼顾防洪和生态的下游河槽管控技术、坝垛结构与材料;研究河道工程运行与滩区群众安居、边滩湿地发育的响应关系和协同管控技术。研究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演变和生物多样性维持机制,提出减缓生境破碎化的黄河入海流路与行河方案、促进河—洲—滩有机联系的水网布局与调度方案。
攻克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加强种质资源、耕地保护和利用等基础性研究,转变育种观念,由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攻克分子育种、耕地质量保育等关键核心技术,创制抗旱、耐盐碱突破性新品种,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
四、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流域水环境承载力低、能源工业集聚、环境污染积重较深的问题,开展水体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危废处置、大气污染防治等技术攻关。
构建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针对煤化工等典型行业和园区,以及城镇水污染,研发集成全过程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回收和水再生利用技术系统。研究建立农村污水与农业面源的监测、负荷核算和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及最佳管理模式,研发农村污水集成分散式污水处理与资源利用模式。
研发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技术。研发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毒性与风险诊断、监测、溯源及监控预警等关键技术,集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析因—阻断—修复—监管”成套技术,开展历史遗留矿山、能源化工基地等重点区域污染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技术装备研发与工程示范,形成产业化修复模式并推广应用。
研发危废品风险防控与回收利用技术。研究构建区域危险废物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技术体系,研发废酸、废盐、废催化剂、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处置技术,开展工程示范及区域协同处置示范,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
研发大气复合污染协同防治与精准治理技术。突破多尺度大气复合污染成因识别和精细化来源解析等关键技术,建立区域精准防治技术体系;研发污染源实时监测、污染物与温室气体高效协同治理技术和装备;建立“观测—预警—调控—评估”空气质量智慧决策支持系统。
五、实施高质量发展与文化传承创新行动
围绕流域智慧管理水平不高、各有关地方高质量发展不充分,产业倚能倚重、低质低效,文化遗产保护和精神内涵挖掘不足等问题,开展智慧流域、农业、能源、文化等关键技术和产业模式研究。
构建流域智慧管理技术体系。运用物联网、遥感和无人机等技术,提升水文气象和自然灾害的动态监测能力;研究自然—社会数据融合同化技术、数字孪生技术,拓展5G应用场景。构建水沙、生态和环境管控的模型体系和决策平台。
开发水库河道清淤与淤泥利用技术。研发水库泥浆造排技术与装备、堆沙场高效排水技术、淤泥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形成技术—装备—工艺—标准—应用全链条、智能监测—智慧控制—自动运行的水库泥沙解决方案。
研究旱作农业和生态牧业技术模式。研究高寒草原和温带草原生态产业布局。开展旱作农业和戈壁农业研究,研发旱作农业量产提升技术和绿色农产品提质增效技术,提出区域生态保护与牧业协调发展新模式。
研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究推广矿区植被修复技术,推动煤炭产业绿色、智能发展。研究产业节能降耗和提质技术,支持能源、矿产、化工产业向精深加工和高端化发展。
研发支撑双碳目标的多能互补技术。研究风光水出力联合预报和调度技术,研发风光水能装机匹配技术、全生命周期的流域风光水储容量设计方法,实现多能互补系统出力的精确匹配。
研究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加强黄河流域农耕文化遗产、水文化遗产和交通遗迹遗存等不同类型文化遗产保护关键技术研发,创新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加强黄河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弘扬。
六、实施综合治理工程示范行动
围绕全流域水源涵养、深度节水、生态保护与功能提升、产业发展、污染治理和智慧黄河构建,创建一批技术示范区,推动科研成果应用与辐射推广。
开展区域“数字节水”技术综合示范。构建基于“自然—社会”水循环及其伴生过程模拟的节水数字化模型,集成兼顾节水、控盐、减污、提质的灌区节水技术和措施,创新近零排放的工业废水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应用与集成,开展区域“数字节水”综合示范,推动节水的科学化与精准化。
开展流域生态保护技术工程示范。提升黄河上游水土流失与水源涵养的治理能力、下游河道的生态功能,打造集防洪护岸、滩区居民生活生产和生物栖息功能为一体的生态走廊示范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的理念,打造宜居富裕的草原生态产业模式和示范区。建成水库淤泥环保治理和利用示范基地。
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示范。推动建设杨凌、黄河三角洲、巴彦淖尔和晋中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带动农村创新创业。复制推广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经验政策,支撑沿黄河地区新旧动能转换。
开展污染治理技术创新示范。选取重点煤化工基地、特大型工业园区、稀土尾矿库等,推进废水超低排放和资源循环利用新技术,开展废水低成本资源化技术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煤化工等产业高效绿色可持续发展。
开展智慧黄河技术工程示范。研发大数据驱动的洪水泥沙智能预测预报技术和黄河模拟器,针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大洪水防御和灾害应急等多线程需求,开展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智慧黄河工程建设示范。
七、实施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建设流域创新平台和数据共享中心。布局建设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超算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资源配置与开放合作,促进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等交流共享。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技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创新水平;以构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支持沿黄地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培育提升沿黄科技服务能力。支持沿黄地区加快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创新联盟等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完善激励配套政策,建设功能完备、结构清晰的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扩充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数据库,组织先进技术网络直播培训,开展线上问诊和线下技术服务。适时建设“绿色技术银行”,面向市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资本”的综合服务,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市场。鼓励中央和地方财政、社会资本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鼓励沿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八、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流域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协调指导,建设黄河流域省部协同创新中心、科技创新联盟等多层次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科研资料和成果共享,共同部署和布局科技创新的重大专项任务,统筹协同开展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加强科技投入。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北方干旱半干旱与南方红黄壤等中低产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专项,加强科技创新供给,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项目改革,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重大瓶颈,形成系统的解决方案。
健全区域间科技合作机制。实施《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计划》,为地方送技术、送政策、送方案。健全技术转移转化体系,支持内蒙古、晋、豫、鲁深度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充分发挥科技援青、科技支宁、科技兴蒙东西部合作机制,推进宁夏、青海等省份与东部地区深度合作,深化科技创新合作。
通过持续开展水沙协同调控配置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创新水体、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和危废处置技术,突破流域生态环境和水沙智慧监测与管理技术,推广流域深度节水、生态系统保护、产业绿色发展、污染综合防治、智慧黄河等技术示范,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示范区,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实现。
(来源:科技部)
莒南交政字〔2023〕3号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运输企业:
现将《莒南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现制定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守好、守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按照“严、真、细、实、快”的工作要求,聚焦重点领域、重要时段、重点部位,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督促运输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省“八抓20项”创新举措,推动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以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交通在建工程等重点单位、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时段安全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突出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全面有序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各类重大安全风险,严密防范各类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编制原则
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计划统筹原则。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作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统筹安排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频次和方式等。
方式结合原则。日常监管与安全检查有机融合、相互贯通、一体推进。
四、检查计划安排
(一)重点领域检查
1.检查对象:“两客一危”企业、公共交通、大件运输企业。
2.检查频次:全覆盖检查,每个企业每年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客运股、货运股分别牵头组织实施检查。
3.检查内容:参考《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
(二)专项检查
1.专项类型:根据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安排及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以及接收的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事项等实施。
2.检查频次: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重要时期、重点工作等,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交通在建工程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情况。
3.检查内容:参考《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及专项整治方案。
(三)综合检查
1.监督对象:普通货运企业、维修、驾校、出租、汽车租赁等企业;
2.检查频次: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按每半年进行全覆盖进行检查,县局从检查企业中抽取5%进行检查;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按每月平均开展抽查。
3.检查内容:参考《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
(四)重点监管
1.重点监管对象:事故企业,被约谈、通报等企业,安全生产信用D级企业,纳入信用“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
2.检查频次:全覆盖检查,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检查。
3.检查内容:参考《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
五、具体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把握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结合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对2023年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检查重点和完成时限,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组织、有序推进,依托年度督查计划扎实开展部门诊断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整治问题隐患,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将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定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局安监科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各相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本领域内的安全监督检查事项,执法大队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强化问题整改,严格闭环管理。
(三)强化总结报送。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报送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及人员,畅通报送渠道,确保及时汇总传递监督检查最新进展动态。要定期总结本单位开展情况,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认真上报,认真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山东省2023年第1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内容,抓好工作落实。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2023年第1批6710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5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材料,个人提交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531-51751267
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106房间(邮编:250101)
附件:
山东省2023年第1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莒南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综执发〔2023〕8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3〕2号)、《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临安办发〔2023〕16号)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城字〔2023〕6号)要求,结合全局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开展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压紧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隐患,有效管控各类重大安全风险,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升安全治理能力,以实际行动迎接2023年全国“两会”胜利召开。
二、督导检查
从即日起至全国“两会”结束。具体时间: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10日。
三、重点督导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包括全县城市管理系统各单位、监管行业领域企业。
(一)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负责人履行责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按照清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覆盖全体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第一课”“晨会”、全员教育培训、危险作业报告等各项制度措施及规章;是否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是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
(二)部门重点检查内容
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结合监管领域,逐条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 20 条”等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研究可行措施,并及时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安排部署;是否严格执行《临沂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
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是否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分级分类做好安全监管;是否存在对发现制度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出现“宽松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针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风险高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等。
(三)安全防范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是否对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分析,找准找全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类因素;是否对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明确具体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对监管领域典型事故是否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警钟长鸣,杜绝各类隐患事故发生。
(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开展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掌握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底数,建立风险隐患台账,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隐患整改措施和风险管控措施;重大隐患排查是否“起底”,是否存在企业和行业领域层面排查未发现的重大隐患等情况;重大隐患是否按要求限期整改完毕,或采取停工停产停用措施确保安全。
四、督查方式
采取单位和企业自查、行业专线全面检查和督导组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3个层次交叉进行、同步开展。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分管行业、分管单位和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企业和单位自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单位自查主体责任,发动全体职工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限时完成整改。
(二)行业专线全面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局安全股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对各科股室队(中心)进行督导检查。对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督导组随机抽查。局安全股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随时进行检查督查。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重点抽查生活垃圾处理和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是保障全国“两会”期间安全工作重要措施,各科股室队(中心)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严格抓好工作落实。要认真剖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实筑牢安全防线,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抓好整改落实。各科股室队(中心)和企业要认真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改,建立工作台账,整改各类隐患问题,做到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隐患,要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各检查组要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当场不能整改的,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三)强化问责问效。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全面加强督导力度,以检查督查促进隐患排查整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抽查中发现思想不重视、工作不扎实、排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及时做好总结推广,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冬春交替,气温干燥寒冷,消毒措施受影响,病养非易存活,加之干燥气候造成灰尘携带病原微生物传播,是丰洲猪瘟易发期。春节期间,回乡人员增多,聚会聚餐活动多,人员流动频繁,养雅场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易松懈,将加大疫情传播风险。
一、管好人
1.降低人员进出场频率。鼓励员工错峰休假,因病需出场治疗的员工应离场休息治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区,谢绝人员进入场区参观。外来维修人员、施工人员等进场时,需现场培训和约定,严格执行进场淋浴更衣制度。
2.做好返场人员管理。要求员工休假期间不前往养猪场、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等生物安全高风险区域。返场员工携带的必需物品要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带入,严禁携带非必要物品入场。
3.严格执行人员进场淋浴制度。采用三段式洗浴(一次更衣、淋浴、二次更衣)。冬春季气温低,应保证淋浴、更衣的室内温度,确保淋浴制度执行到位。注意人员淋浴时,头发要用洗发液充分洗净,保证淋浴时间。同时,划分净区和污区,防止更换的衣物、鞋等物品交叉污染。
4.加强在场人员管理。制定春节期间员工排班表,确保轮岗执行到位,不脱岗、不漏岗。合理安排猪场员工春节聚餐聚会,严格控制购入糖果、气球、拉花等不易消毒的物品,做好春节期间人员福利和保障。加强巡查,防止生物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思想松懈,措施执行不到位。
二、备好物
5.保证物资储备。要储备饲料、兽药(含疫苗)、易耗品及食材等必要物资。对于饲料,采用自配粉料的猪场可按照保证7天用量储备,小规模猪场按照保证 15 天用量储备。兽药(含疫苗)、消毒剂等要根据春节期间以及年后防疫计划储备,注意有效期,并按要求储存。
6.做好进场物资消毒。进场物资可采用浸泡、烘干、紫外线照射等方式进行消毒。浸泡消毒宜使用20℃左右的温水配制消毒剂,也可在室内安装供暖设备,将室温控制在 20℃左右,消毒液要完全浸没消毒物品 30min 以上;烘干消毒在60-70℃保持30min,消毒过程中物品之间留有空隙,避免堆叠,确保热空气流通。静置库的温度要保证在 20℃以上。
7.强化物资库管理。不同批次物资标记入库时间,按入库先后顺序取用。制订物资领用计划,减少人员领取物品频次。按照是否与猪密切接触物资为评判指标,划分高风险区和低风险区,分区管理防交叉,同时定期对物资库进行消毒。
三、控好车
8.减少出猪活动。年前生猪集中出栏,拉猪车辆活动范围大,活动频繁,加之冬季环境病毒载量高,消毒效果不易达到,车辆携带病毒风险大。春节期间尽量减少出猪活动,必要时可封场。
9.做好清洗消毒。对于运输车辆,要经彻底清洗、消毒、烘干及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车辆专车专用,避免场内外车辆及不同类型的车辆混用。
四、养好猪
10.加强饲养管理。母猪:加强营养;仔猪:做好初乳管理和舍内环境控制;保育猪:注意平衡通风和保暖;肥猪:防止猪舍环境温度过低或通风量不足影响增重。
11.重视防疫保健。按时做好猪只的疫苗免疫和药物保健,防止漏做或者做得不彻底。重点关注仔猪腹泻和保育猪、育肥猪的呼吸道疫病,可在节前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猪群保健。
12.提升猪群健康水平。节前可加大病弱猪淘汰力度,提升猪群整体健康水平,降低疫病在猪群内传播的风险。
13.坚持每日巡查。查看猪舍门窗、风机是否正常,确保温度通风适宜;查看是否存在粪便堆积、尿水积存的现象,确保舍内环境卫生;检查饮水设备是否正常,查看料槽、料斗,确保不缺料,保证猪只正常采食;防止一次性添加过多饲料,应少喂勤添,不饲喂霉变饲料。
五、消好毒
14.坚持落实消毒措施。春节期间,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和消毒浓度,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确保消毒质量。冬春季节消毒宜选择晴天的上午10 点到下午3点之间进行。
15.关注消毒温度。在消毒剂配制和使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温度对消毒效果的影响。关键环节消毒可使用抗冻消毒液。
六、保安全
16.注意生产安全。冬季取暖通风等用电需求量大,要有专人责安全生产巡查,保障用电安全。采用锅炉取暖的,要防止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禁止在猪舍周边燃放烟花爆竹,防止物品着火引发火灾。
17.防止猪只应激。锅炉取暖的猪场,防止燃料不足熄火,猪舍温度骤减,仔猪和保育猪出现冷应激反应,容易引发疫病发生。保证正常的饲喂时间和饲喂量,防止猪只胃肠功能紊乱,继发细菌或病毒感染。
莒南政发〔2023〕1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志新同志为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会通同志为莒南县陡山水库管理中心(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刘志新同志的莒南县陡山水库管理中心(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2023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日
2023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
2023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全面推进交通运输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一)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通起来,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精神结合起来。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建设和交通运输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落地落实。赴基层开展交通运输法治建设调研督导,推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2022年度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三)不断改进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审核机制建设,实现审核工作流程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四)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密切关注《行政复议法》修法进程,及时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开展战略研究,做好复议体制改革后续行业复议监督指导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二、健全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
(一)印发《交通运输部2023年立法计划》。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关键环节,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锚定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目标任务,积极回应行业立法需求和社会重大关切,对年度重点立法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二)推进行业重点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全力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颁布出台和宣贯实施。积极配合开展《公路法》《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立法审核。
(三)有序开展部颁规章制修订工作。制修订一批服务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增强规章的针对性、实效性、系统性、及时性。
三、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一)推动改革配套政策健全完善。加大与改革相关牵头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性质、执法运行保障等政策出台。
(二)加强执法素质能力建设。继续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权威、公信力、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完善综合执法机构运行机制。加大对地方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指导,发挥好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其进一步厘清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事务管理中心的职责边界,确保综合执法机构运转统一规范、顺畅高效。
四、持之以恒落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
(一)抓好常态化查纠整改。巩固和拓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督促指导地方抓紧抓实常态化查纠整改,密切跟踪执法领域负面舆情事件,及时通报典型案例。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管理。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整治形成长效机制。
(三)深入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加强部省联网,深化信息数据资源交换与共享,进一步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
五、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
(一)深化落实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继续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
(二)加强和规范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监管效能,继续推进实施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扩大电子证照适用范围,深化信息互联共享,切实便企利民,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六、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培训工作
(一)丰富行业普法宣传教育。继续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推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继续开展“以案释法”,开辟地方“交通普法”专栏新阵地,充分利用宪法宣传周、路政宣传月等活动载体,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业氛围。
(二)扎实开展法治培训工作。抓好关键少数,举办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推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切实提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强法治工作条件保障。确保2023年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有效深化推进。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中央集中打击整治危
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相关部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0日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药品领域(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对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根据办案需要依法出具认定意见或者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论,依法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已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药品领域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药品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与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加快移送进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准确适用财产刑、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提高法律震慑力。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八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对需要检验检测的,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认定意见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有鉴定意见的,应附鉴定意见。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公安机关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机关补充调查并及时反馈公安机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移送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自行调查。
第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件较为复杂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第十三条 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移送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十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需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除外。
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并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在罚金数额范围内对已经执行的罚款进行折抵。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公安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药品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立案、不立案、移送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提出检察意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处理情况或者结果。
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八条 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需要人民法院提供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多次实施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认为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依法作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后,参照本办法,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行政拘留。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协调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对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行政执法规范要求的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者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于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二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检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检验机构可以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报告、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包括认定依据、理由、结论。按照以下格式出具结论:
(一)假药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为假药”;
(二)劣药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为劣药”;
(三)妨害药品管理案件,对属于难以确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涉案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结合本案其他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涉案化妆品……不符合……标准或者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其他案件也应当写明认定涉嫌犯罪应具备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在涉案物品依法处置前可以提出重新或者补充检验检测、认定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应有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三十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药品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论。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于已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药品监管部门于交接之日起解除查封、扣押,由公安机关重新对涉案物品履行查封、扣押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和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时,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涉案物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或者涉案物品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委托药品监管部门代为保管和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与药品监管部门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并附有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的清单。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检验检测等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推荐具备保管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
涉案物品相关保管、处置等费用有困难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药品监管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
(三)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三十六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药品领域法律法规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十七条 药品监管部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查处、移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双方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第三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涉及药品刑事犯罪的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药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同级药品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在侦查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发布案件信息,应当及时提前互相通报情况;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
第五章 信息共享与通报
第四十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
(一)适用普通程序的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
(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
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可免予录入、共享,或者在录入、共享时作脱密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总结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3日”“7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公安部)
莒南综执发〔2023〕10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莒南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局属各单位,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单位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本单位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4.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单位“六项机制”建设落到实处。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或细则,报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 100 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或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减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对各考核单位进行评分。
第十条 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被考核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和综合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报局党组审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综合考核体系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有关责任人当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晋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莒南水字〔2023〕6号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水利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制定计划、狠抓落实,实现法治创建与水利工作有效结合、齐抓并举,取得显著成效。现将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依申请事项均可实现网上办,配合审批机关通过采取精简审批材料提交、推行告知承诺、审批业务提前介入等措施,全面优化水利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做到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同时,深化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通过线上申领取水许可证照,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定抽查计划,并按计划全部完成抽查任务,归集数据信息并公开检查结果。积极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不断加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比例,与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完成取水户取水监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监管等事项联合检查,切实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覆盖更多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的水利市场环境。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要求,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原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严格公平竞争审核程序,对目前已经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和近年来的文件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查,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印发《莒南县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质量和效率。全年召开水利局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60余次,研究审议重大水利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安排以及部门预算等。二是推进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涉及水利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信息,讲清政策措施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全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6个,均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三是积极实施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作为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签订各类合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县水利局提供法律意见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三)全面加强水利法治建设。一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制定《莒南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等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二是深化水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监督工作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涉水监管工作。三是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制定《2022年莒南县水利局普法责任清单》,公开发布,接受监督。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点,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转发主题短视频、水法律法规、专题文章等;线下通过摆放主题展板、车载喇叭广播、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条幅等形式,向群众广泛普及水法律法规知识,细致讲解治水管水护水常识,详细解答热点、焦点问题。四是加强廉政执纪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监督提醒,多次召开党风廉政专题会议和党内谈话,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思维,局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加强水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严格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和出庭情况通报制度,提升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二是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机制。通过与各镇(街)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截至目前没有发生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情况。三是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莒南县水利局2022年度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事件,总体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五)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依法行政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基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需进一步提升。
二、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县水利局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局主要领导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水利法治建设取得成效。一是亲自部署落实。局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科室(单位)及时约谈、责令整改,充分发挥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全局做好表率。二是带头学法用法。带头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水利系统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到日常工作,积极践行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方针。三是认真履行职责。部署制定《莒南县水利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有关法治议题的专题讲座,并亲自参加法治宣传活动。针对部分取用水单位超许可规定取水等问题,要求从体制机制法治等方面深入查找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
三、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2023年,我们将围绕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法治工作安排,聚焦水利重点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标准服务、精准普法一体推进,持续深化法治水利建设实践,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一)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规范行政检查监管程序,统筹监管人员管理,抓好监管规范和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的执法能力,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互联网+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和靶向性,努力实现“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监管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组织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取用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专项检查等活动,杜绝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三)持续浓厚法治氛围。以落实“八五”普法为抓手,依托水利工程、节水展览馆、水情教育基地,着力打造一批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利用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等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宣讲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增强群众、企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大局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利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莒南县水利局
2023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第三章 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
第四章 设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临路莒政发〔2023〕4号
经中心总支研究决定,计划每月举办一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力争通过系列培训,每位同志都能够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获,使自身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务素质包括各类常识有一个新的提高,更好地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时间安排
2月份至12月份,坚持每月一场,将利用支部主题党日或机关集中学习时间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学习交流达到相互借鉴、互相提高的目的。
二、培训内容
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路养护、安全生产、文字写作、生活常识等等多方面内容。
三、培训形式
教育培训将采取领导带头,各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参与,自讲和外请专家相结合的形式,届时将邀请县直机关工委、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实战经验的专家授课。
四、培训要求
(一)提高学习自觉性
保障莒南公路畅安舒美是公路人的职责使命,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必须练好内功、提高修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要珍惜机遇,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按照培训安排,集中精力、静下心来,真正学一点东西。端正学习态度,做到认真听、细心记、自觉学,学深悟透,争取有所收获。
(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这次系列培训内容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要做到把学与思、知与行结合起来,就是在学习当中要学会思考,学会把课堂上的内容同日常工作实践相结合。要把这次学习的过程当作反思工作、推进工作的过程,把学到的新理论、新知识充分运用到我们日后的工作当中去,把知识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具体思路、办法和举措。
(三)强化学习纪律
这次系列培训,每次学习时间短,但跨度长,内容较多。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服从统一管理。要保证学习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要尊重授课老师,上课关闭通讯工具,不随意走动,不交头接耳。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司发〔2023〕6号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我县“无证明城市”建设提质增效,更大程度的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鲁司〔2022〕67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莒南政办发〔2023〕2号)要求,结合《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二、三批)内容,县司法局组织县直各部门、单位梳理编制了由县本级办理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最新版实施清单,现将《莒南县县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统一印发公布,请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抓好组织实施。
《清单》共涉及17个县直部门、单位的330项证明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清单》内容,及时将本部门、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和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鲁司〔2021〕26号)有关规定,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要建立健全核查协助、审管联动、失信管理等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为企业群众“办成事、办好事”;要在公布新一批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时,将新公布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并对《清单》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工作实际情况,增加、取消有关事项或者变更事项要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莒南县司法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县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202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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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依据 |
备注 |
1 |
县教育和 体育局 (5项) |
1 |
成绩证明 |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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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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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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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生申诉处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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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公安局 (5项) |
6 |
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证明 |
民用枪持枪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7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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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应提供本项证明 |
|||
10 |
娱乐场所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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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民政局 (5项)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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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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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临时救助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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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证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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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失踪的证明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 |
县财政局 (1项) |
16 |
营业执照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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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人社局 (72项) |
17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 |
死亡证明材料(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殡葬证明)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四种证明只需要其中一种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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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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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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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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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 |
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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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无经济收入证明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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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继承人继承关系证明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 |
职工缴费工资情况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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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学历证明学位证明 |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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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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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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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3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4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5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6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7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8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9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0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1 |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2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3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4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5 |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6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7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8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9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0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1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2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3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4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5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6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7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8 |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9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0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1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2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3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4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5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6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7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8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9 |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0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1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2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3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用(评聘)证明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4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5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6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7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8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9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0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1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2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3 |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明 |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4 |
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5 |
在读证明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6 |
建筑业企业以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7 |
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8 |
失地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
|||
6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项) |
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0 |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证明 |
个人不动产变更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1 |
小微企业承诺 |
企业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2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通过有亲属 关系证明的亲属互相证明,放弃继承的一 方可以承诺) |
个人不动产继承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3 |
不动产的法定继承 人、遗嘱继承人死亡 证明(房地产被继承 人死亡年龄为80 岁 以上且被继承人父母 的死亡情况在死亡库 中无法查证的情况 下,对被继承人父母 的死亡证明实施告知 承诺制) |
个人不动产继承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4 |
抵押人死亡证明 |
个人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5 |
预购人死亡证明 |
个人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6 |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存在于同一户口簿 上的家庭成员) |
个人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7 |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7 |
县交通运输局(43项) |
9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仅限省内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0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1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3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4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5 |
不动产权证书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6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7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8 |
机动车行驶证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9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0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1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2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3 |
机动车驾驶证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4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5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6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9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0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1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2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3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4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5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6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7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8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9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0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1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2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3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5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6 |
营业执照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7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8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9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0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 |
县农业 农村局 (6项) |
14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2 |
营业执照 |
饲草草种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3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45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46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9 |
县卫生健康局(1项) |
147 |
医学诊断证明 |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 |
县应急管理局(12项) |
148 |
培训合格证明(限于其他从业人员)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9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0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1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2 |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3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4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5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6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7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9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1 |
县行政审 批服务局 (127项) |
1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1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2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3 |
教师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4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5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6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7 |
律师执业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8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9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2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4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5 |
涉路施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6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8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9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0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2 |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3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4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6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8 |
医师执业注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9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0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1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2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5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8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9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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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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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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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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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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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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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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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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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食品生产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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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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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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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药品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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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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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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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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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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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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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无犯罪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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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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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机动车行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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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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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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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校车使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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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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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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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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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思想品德鉴定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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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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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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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拟任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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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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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律师不具有不得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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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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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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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律师执业证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4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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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6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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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身份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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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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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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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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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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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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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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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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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7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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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社会保险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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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0 |
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含线路经营、补发、核发、换发、注销)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4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5 |
原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延续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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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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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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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 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报告及批复文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9 |
新品种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0 |
品种审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1 |
用海证明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2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3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6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7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8 |
死亡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9 |
医师执业注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0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1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2 |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5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6 |
法人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7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8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含设置单采血浆站的批复文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0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1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2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4 |
计量授权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5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286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2 |
县医疗保障局(12项) |
287 |
出生医学证明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8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9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0 |
生育津贴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1 |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2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3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4 |
生育津贴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5 |
未就业证明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6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7 |
户籍证明、居住证、单位工作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8 |
职工缴费工资情况 |
单位医疗保险工资申报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7项) |
2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0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1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2 |
营业执照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3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4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5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 |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16项) |
306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07 |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08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09 |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1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2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3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4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15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16 |
专用车证 |
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17 |
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18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19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20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21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15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7项) |
322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2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凭证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24 |
车船税纳税或者 免税证明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25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26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增驾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27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有效期满换证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28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校车驾驶资格认定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 |
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 (1项) |
329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7 |
县委统战部(1项) |
330 |
学历证明 |
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莒南司发〔2023〕5号
2022年,莒南县司法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厅、市局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多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一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承接“市县同权”事项5项,逐项制定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牵头全县各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二是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强公证业务电子证照归集,全面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建立律所“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图谱,实现“双全双百”事项集成办;推进“中介超市”制度建设,全县7家律所、1家鉴定机构、1家公证处均进驻;开通“在线公证”服务,完善“在线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请”服务模式。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建立“免罚清单”,补充和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并实现动态管理;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扎实推进法律六进活动。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严格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清理制度,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县镇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18件,废止的3件,失效的5件。二是依托“非诉在线”平台开发合法性“审查备案”系统,推进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村(社区)公章使用前合法性审查前置、合法性审查作为公文起草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流程等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县镇村三级合法性审查全流程覆盖,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查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2022年共审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26件,各类文件133件,提出意见建议376条。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综合执法能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用好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着力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创新涉企执法“双向扫码”,畅通企业反馈渠道。2022年共收到各类投诉33件,均已处理完成;各执法单位备案320次,企业反馈83次,执法检查减少四成以上,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涉企执法“双向扫码”的做法被《中国纪检监察报》宣传报道,赢得群众、市场主体欢迎。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一是与政法委、法院、公安局、信访局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警调对接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更多渠道化解。二是对“非诉在线”平台进行优化提升。构建人民调解智慧化发展新模式,实现人民调解便利化申请、无障碍受理、规范化操作、法治化办理。2022年受理群众诉求5106件,纠纷化解率98.7%,经验做法被省委改革办专文刊发,被评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表现突出集体,成功入选《法治日报》2022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创新案例,获第二届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创新应用大赛智佳奖。三是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机制。畅通行政复议主渠道,探索构建“一案双立、以和兜底”行政争议枫桥式化解机制,成为临沂市行政复议标杆县区,经验做法被司法部微信公众号转发。2022年共受理申请105件,调解成功率93.48%,实质性化解率96.67%。
(五)维护宪法权威,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定下发《2022年莒南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等,深化宪法、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推动全县68个单位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开展各类型普法活动22次。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进行在线学法,实现题库学习便捷、考试地点自由、考试方式灵活的任前考法模式,截止2022年底,组织任前考法10次586名。对全县“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进行再培养,组织51名人员集中测试。全县培育272名法治带头人、863名法律明白人,平均年龄48岁。打造法治文化阵地五大片区。构建形成以十字路街道为中心,东以“好例”坪上,南以“茶香”洙边,西以“梳乡”板泉,北以“红色”大店,东西南北中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矩阵。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五公开”。每年向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2022年在网站共发布信息543条(其中,发布政务公开类信息361条,动态类信息182条)。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关情况
局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好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充分发挥党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2022年党组听取并研究法治建设考核、各镇街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落实等法治建设工作11次。认真落实学法活动。局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学法,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4次,班子工作会学法4次,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培训2次,依托“非诉在线”,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法治能力考查测试,提升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干部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不够透彻,贯彻不够深入。二是行政法学习不够深入,没有真正系统性的深入研究行政法对于新的、难度较大的工作存在推进不够快速,效率不高问题。三是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2023年,莒南县司法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探索新思路,强化措施抓落实,推动法治莒南、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突破。
(一)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有机结合起来,认真领会、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注重学习成果转化,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法治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结合法治工作实际,切实提升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队伍能力。持续巩固涉企执法“双向扫码”工作成效、不断丰富与复议应诉实质衔接工作成果上继续发力,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上做文章,在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工程上下功夫,在规范、加强执法监督办案上求突破,高标准、严要求,敢想敢做,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更好成绩。
(三)扎实做好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对照《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高质量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把示范创建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做到位。推动各相关责任单位把责任压实,形成创建工作合力,全力争创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
莒南县司法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大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镇、村两级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由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镇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镇行政区域的,超出大店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上级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镇村两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行政村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做好纵向和横向协同配合工作。充分发挥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提高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应对突发事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行使权力。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大店镇总体应急预案。大店镇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修改,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编发程序是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起草,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复审,镇应急委员会和专家评审,镇政府领导会议审定,以大店镇人民政府文件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大店镇专项应急预案。大店镇专项应急预案是大店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涉及数个单位的应急预案,由预案牵头单位制定、修改,由主管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实施。编发程序是主管单位起草,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大店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复审、征求意见与评审,镇应急委员会审定,以镇政府文件印发,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行政村应急预案。各行政村应急管理预案参照镇总体应急预案,编发程序制定由大店镇人民政府督促制定和实施,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经其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报所在地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五)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较大规模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由组织承办单位或负责部门制定,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实施,并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作为镇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各副职组成,成员由各站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村委会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协调;研究确定全镇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决定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预警发布;调查和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分析总结年度全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大店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督促落实大店镇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大店镇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镇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承担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3指挥机构
大店镇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机构为镇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完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指挥由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举办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授权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4应急主管单位
大店镇各应急主管单位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5应急保障单位
大店镇应急保障单位是对某项应急保障措施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镇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单位,指导各行政村的工作。
2.6行政村应急组织机构
各行政村是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所辖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大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镇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镇各专项应急机构、各行政村应急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镇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三)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四)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五)城镇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六)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七)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八)数据库其他内容由镇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大店镇应急委员会要建立镇、主管单位、行政村三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预警网络。
3.3预警
发现突发事件前兆时,由大店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时发出预警,鼓励个人提供公共事件前兆信息。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大店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4报告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大店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大店镇人民政府及镇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大店镇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即刻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5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6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7预警公告方式
对于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预警由各镇应急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发布;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县应急委员会发布或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启动乡镇、部门应急预案并上报县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大店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大店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支持。
4.2基本应急
4.2.1先期处置
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大店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大店镇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一)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二)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三)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四)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五)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六)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镇的,要同时向相关县、镇通报;
(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2.2指挥协调
大店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镇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三)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四)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五)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六)向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3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应急、林业、水管、交通、国土等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药监等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三)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四)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五)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财政、公安、城建、交通、信访、扶贫等单位以及相关行政村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社会动员组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全镇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七)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民政、供销、粮食等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八)应急通讯组由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运营企业和电力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和电力保障工作。
(九)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十)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十一)生活保障组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十二)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4.3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大店镇人民政府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县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报请县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委员会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大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5.2社会救助
大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付等工作。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救助体系。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勘查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镇上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各行政村也要成立以民兵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基础的群众性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智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通讯与信息保障
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电力等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等物资的储备和应急通信、电力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镇应急办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大店镇卫生院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研究制定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充分发挥村级卫生室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派出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6物资保障
民政、水管、供销、粮食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7经费保障
财政所要将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8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形成以管理单位、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机制。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大店镇人民政府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村可结合自己地形、地貌特点,利用广场等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0公共设施保障
城建、水管、民政、电力、电信、交通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基本用水、用电安全,确保应急状态下各村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6.11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6.12生产自救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与上级有关涉农部门,指导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做好恢复农业生产相关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
6.13其他保障
镇政府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各项保障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各村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基本知识。
7.2人员培训
大店镇政府负责镇村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7.3队伍演练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镇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全镇应急预案的指挥、组织、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单位要将预案启动、运行情况及时报告镇应急办;同时,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制定。
本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大店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莒南市监字〔2023〕21号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法治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围绕县委、县政府和市局有关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多点发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现将2022年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举措、成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决策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县局党组多次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和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召开党组会、专题会等贯彻落实法治建设要求,研究解决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将法治建设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市场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切实履行好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今年我局在全系统开展了“公平公正执法,营造法治营商环境”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为莒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省市县三级部门联合检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开展涉企违规收费、要素保障类政策措施清查、雷霆、铁拳、净网、平台点亮等专项执法行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健全重大政策会审、抽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工作机制,严厉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流量造假、刷单炒信、违规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完善了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依法行政。
一是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我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每一起案件法律依据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是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依规履职,切实推进政务公开。我局与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该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我局提供日常综合性的法律顾问服务,承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同签订以及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开展干部职工法治培训等职责任务,保障我局各项业务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有效降低行政管理风险。
2022年我局已经省司法厅审核备案,逐步建立并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由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总体工作事宜。
(四)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制度
一是主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制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不定期督促各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严格执法责任。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我局积极与县司法局、法院及顾问律师沟通,及时作出答辩意见,按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主动配合案件审理,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沟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告县检察院。
(五)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自觉接受各类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司法权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积极推进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工作,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定期召开例会,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认真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转来的信访案件和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到快速解答、及时上报处结情况,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六)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
一是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利用每月一次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机会,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今年我局已举办3次法治专题讲座,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二是大力开展干部职工学法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制度及新修订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年初制定学法计划,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参加上级局组织的集中培训、参加网络课程学习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对监管服务对象开展不定期法律培训,利用工作督查、日常检查、法律宣传日、宣传周等时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2022年以来,我局分别开展了“3.15”、“计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宣传活动,采取电视、标语、条幅、电子屏、上街集中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
二、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够系统深入。
部分科室(队所)负责人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仅停留在“学了”层面,没有做到专题学、系统学;部分干部侧重专业法律知识学习,不注重轻法治理论学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内容掌握不清晰、不深入。
(二)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储备不足。
市场监管工作涉及法律法规多且更新快,据不完全统计,以市场监管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有400多部,在标准化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药品管理等领域的执法依据也有200多部,掌握并能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既是考验、也是压力。部分执法人员存在重业务轻法治的情况,执法人员忙于日常监管工作,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紧迫感不强,学法普法工作仍存在差距。
(三)执法队伍人员不足力量薄弱。
市场监管工作任务多责任重,日常监管力度不足。县市场监管局干部队伍人员年龄老化,平均年龄达46岁,年轻的业务骨干数量严重不足,部分执法科室、队所甚至没有40岁以下的年轻执法人员。各专业领域监管人员比例不平衡,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更少;监管部门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对新形势新要求不适应。
(四)监管服务创新意识有待增强。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动改革创新的措施不够扎实,没有将创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比如,在健全创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等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在政策措施和制度创新上投入精力不够多,仅仅是把常规性工作完成了,没有拿得出手的制度成果。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一)强化政治担当,压实主体责任。召开党组会、专题会等贯彻落实法治建设要求,制订实施市场监管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法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市场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加强理论学习,筑牢法治根基。局党组多次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将法治学习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干部培训计划,落实集体学法和定期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讲法治课;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治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举办法治专题讲座3次,现有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人员224人,法律职业资格持证人员6人。
(三)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机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学习,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各负其责”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机制。以“学、悟、见、创”活动为抓手,开展党组书记讲党课2次、党委书记讲党课1次、党代表讲党课2次,集中培训3场,培训党员443人次。
(四)健全完善机制,提升法治建设。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与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派律师为我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做好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经省司法厅审核备案,我局逐步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五)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履职尽责。坚持监管、服务两手抓,开展涉企违规收费、要素保障类政策措施清查、雷霆、铁拳、净网、平台点亮等专项执法行动,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72起;受理投诉举报603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7.30余万元;争创市长质量奖1项、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2家,新增高价值专利36件,指导企业质押融资1.74亿元。
(六)深入法治宣传,自觉学法用法。领导班子成员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将述法纳入年终述职内容。要求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认真办理涉及本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关提案、建议等。
四、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23年,我局将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莒南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按照市、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市场监管领域工作,务实创新、开拓进取,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新的进程,为我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的创建添砖加瓦。
(一)加强法治理论学习。自觉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推动广大干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将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作为“八五”普法重点内容;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活动,持续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制定岗位练兵计划,多方式开展法治培训学习,将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加强部门之间业务交流;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分级分层组织干部能力提升培训,通过岗位培训和网络课程等多种渠道,提高干部专业化水平,促进人岗相适;推进信息化技术与市场监管业务融合,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
(三)加强执法人员招录。建立完善干部职工信息库,根据干部队伍总体结构配备的需要,通过引进“沂蒙优才”、公务员招录等途径,招录专业对口、年富力强的执法力量,合理配置干部资源,不断补充新生力量。
(四)提高改革创新能力。对照县委县政府发展目标,加强科学谋划,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年度法治工作计划。积极开拓创新,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立足实际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在亮点创新上再突破。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镇直各部门:
2022年,全镇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聚力攻坚做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全力以赴抓好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改革创新、从严治党等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授予北泉子一村等10个村“2022年度乡村振兴先进村一等奖”称号;授予北团林村等10个村“2022年度乡村振兴先进村二等奖”称号;授予徐家黄所村等11个村“2022年度服务保障重大项目贡献奖”称号;授予北泉子二村等16个村“2022年度新时代文明实践暨‘学习强国’先进村”称号;授予尹家沙沟村等23个村“2022年度人居环境整治先进村”称号;授予东王家沙沟村等12个村“2022年度平安建设先进村”称号;授予北团林村等12个村“2022年度信访‘三无’村”称号;授予山东域潇锆钛矿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2022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授予陈家黄所村等12个村“2022年度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先进村”称号;授予宅科村等10个村“2022年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进村”称号;授予南泉子二村等14个村“2022年度国土资源保护利用先进村”称号;授予西团林村等10个村“2022年度生态环保暨打非治违先进村”称号;授予派出所等12个单位“2022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韩仲兵等76名同志“2022年度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以上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开拓奋进,再创佳绩。全镇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强化措施,加压奋进,为建设全市工业第一镇、争创全国千强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中共莒南县团林镇委员会
莒南县团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22年度乡村振兴先进村
一等奖:北泉子一村 徐家黄所村 北泉子二村 尹家沙沟村 崖上村 宅科村 陈家黄所村 鲍家庄村 薛家黄所村 桃花峪三村
二等奖:北团林村 埃沟一村 南泉子二村 化家村 朋河石村 桃花峪二村 东王家沙沟村 卞家庄村 鲁家沙沟村 小官庄村
二、2022年度服务保障重大项目贡献奖
徐家黄所村 南唐家楼村 朋河石村 桃花峪一村 桃花峪二村 桃花峪三村 桃花峪四村 东唐家楼村 崖上村 吴家庄村 薛家黄所村
三、2022年度新时代文明实践暨“学习强国”先进村
北泉子二村 北团林村 鲁家沙沟村 崖上村 孙家沙沟村 西团林村 崖下村 徐家黄所村 桃花峪三村 南唐家楼村 李家桑园村 化家村 王家黄所村 陈家黄所村 北泉子一村 大刘家沙沟村
四、2022年度人居环境整治先进村
尹家沙沟村 北泉子一村 北泉子二村 埃沟一村 崔家沙沟村 北泉子三村 鲍家庄村 鲁家沙沟村 东王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安前村 北团林村 宅科村 埃沟二村 陈家黄所村 唐家庄村 崖下村 李家桑园村 大官庄村 化家村 王家黄所村 大王家沙沟村 南泉子一村
五、2022年度平安建设先进村
东王家沙沟村 崖上村 桃花峪三村 北泉子三村 大官庄村 卞家庄村 薛家黄所村 埃沟二村 东罗家峪村 官湖村 大王家沙沟村 西团林村
六、2022年度信访“三无”村
北团林村 宅科村 李家河崖村 唐家庄村 北泉子二村 徐家黄所村 崖下村 埃沟一村 朋河石村 崔家围子村 尹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七、2022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山东域潇锆钛矿业有限公司 临沂君临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玫德庚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正能量生物有限公司 临沂绿之洲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泰来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达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三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昌霖木业有限公司 临沂富阳碳酸钙有限公司
八、2022年度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先进村
陈家黄所村 潘家沙沟村 大朱家沙沟村 小刘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崔家沙沟村 鲁家沙沟村 李家村 安前村 何家沙沟村 大刘家沙沟村 东朱家沙沟村
九、2022年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进村
宅科村 李家河崖村 埃沟一村 崔家围子村 东朱家沙沟村 官湖村 东团林村 高家庄村 曾家庄村 西罗家峪村
十、2022年度国土资源保护利用先进村
南泉子二村 吴家庄村 孙家沙沟村 西团林村 曾家庄村 东唐家楼村 尹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徐家庄村 高家庄村 北泉子四村 卞家庄村 西唐家楼村 中王家沙沟村
十一、2022年度生态环保暨打非治违先进村
西团林村 卞家庄村 北泉子一村 王家黄所村 埃沟二村 小官庄村 崔家围子村 大王家沙沟村 南泉子一村 东王家沙沟村
十二、2022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先进单位
派出所 水利站 卫生院 中心小学 中心幼儿园 司法所 市场监管所 农村商业银行 供电所 畜牧兽医站 国土所 供销社
十三、2022年度先进个人
韩仲兵 徐建国 何鹃鹃 王丽萍 厉兆彦 厉慧芹 李 焱 吉玉梅 陈维浩 丁明超 徐淑军 刘世宝 樊 娜 季 飞 卞李萍 唐晓芸 付丽丽
唐梅萍 吴 莹 刘 畅 李 洋 徐志龙魏 宇 王世建 袁春季 王明喜 赵娟娟 潘增伟 唐新宇 马丽恒 胡秀菊 张景焜 鲁统帅 付先兰
王 华 刘家坤 袁 辉 李贤伟 朱日连 赵 彬 化红峰 刘 杰 李 栋 许传普 李传纳 杨云波 张守宝 孙秀芬 张永娜 吉春建 王代行
李从平 陈常娟 孙家山 陈广宏潘守严 陈常刚 李宝省 王龙龙 李金果 徐翔飞 吴业葛 曾 凯 李青松 周亚飞 徐大伟尤学伟 王统兵
陈广红 慕林彤 王宏云 王晓汝 于永磊 罗从权 孙立高 孙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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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发〔2023〕1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赵树敏同志的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的通知》(临市监标函〔2023〕20号)要求,现就莒南县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凡在我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均可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二、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2.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3.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4.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的单位;
5.获批创建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单位;
6.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7.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
8.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
9.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助、激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激励。
2.申报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其中,主导或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一标准起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二和第三标准起草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统一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盖章复印件;
(二)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标准制修订激励项目的,要提交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申报单位起草位次的官方证明等,申报团体标准激励项目的,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可查;申报其他激励项目的,要提交项目确认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以上材料需提供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如实填写整理申请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非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至县市场监管局初审。经审核通过后,各申报单位于3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盖章扫描件)、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至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莒南县嵋山路76号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楼)。县局汇总所有材料后,编制初审报告、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一并报送至市局。
联系人:季新云联系电话:18866960286
电子邮箱:junanju@163.com
附件:1.《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的通知》(临市监标函〔2023〕20号)
2.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
3.2023年度标准化创新激励申报项目汇总表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以来,坊前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运用法治思想开展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依法治镇,通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工作、稳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镇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举措、成效、存在不足和原因
(一)工作举措及成效
1.强化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
(1)强化法治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镇主要领导作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办公室分工协作,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班子会重要议事议程,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定期分析法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听取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本年度共召开领导班子专门会议2次,听取、研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压紧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法治建设落实有重点、落地有实效。
(2)加强法治政府工作考核。坚持把法治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平安法治政府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3)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沂蒙普法平台参与率与通过率均为100%,全镇职工参加非诉在线平台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测试参与率与通过率均为100%,全年举办法治专题讲座6次。
2.规范依法行政,提升建设水平
(1)严格落实政务公开。重点围绕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办事指南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全面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在镇政府网站将全镇所有项目立项审批、节能考核情况对外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
(2)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通过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或召开听证会对决策内容、目的、依据、影响等情况进行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遵守发文程序要求,坚持做到未经依法审核把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交班子会议讨论,重要文件合同经镇政府法律顾问审核,严把出口关,有效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有效。
3.推进责任落实,提高法治成效
(1)注重法治建设,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坊前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全国“八五”普法规划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推动了基层组织自治机制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基层依法治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2)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坊前镇普法工作清单,建立健全“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普法主体责任,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齐管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网络安全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累计发放普法资料2000余份,主办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学习活动参加人数达150人左右,积极开展各类普法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10余次。
(3)开展基层普法工作。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营造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深入基层,在相邸村、岳河新村、朱梅村、临港村广泛开展“法治大讲堂”活动。通过每月20日主题党日进行法治宣讲,未成年人保护律师讲座、党纪党规学习等活动形式,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大力学习宣传国家各项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
(4)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高标准打造坊前镇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形成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衔接联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集受理接待、协同指挥、分流转办、调处化解、跟踪督办、评估反馈为一体的“一站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服务平台。此外,还承接受理、协调化解在全镇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矛盾纠纷,集中力量妥善化解,把专业力量用在刀刃上。目前,全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1个,其中镇调委会1个,村(社区)调委会20个,镇专职调解员7名,村(社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82名,实现了人民调解全覆盖。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镇在法治政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有待提高,在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公开需要重点推进;二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本领和意识有待提高,落实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亟待提升。三是普法宣传措施和形式还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仍在发生,真正入脑入心有限,形式与效果脱节问题依然存在。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时召开镇委、镇政府和镇委依法治镇委员会会议,学习中央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2022年坊前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和《2022年坊前镇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听取依法治镇委员会第三次、四次会议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构,调整全面依法治镇委员会各协调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三)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坊前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镇政府讨论前,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由司法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规定,做好定期清理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不得法外设权。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好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配合执法等工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五)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强化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回访制度。落实行政纠错责任制,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
(六)完善学法用法考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法长效机制,落实坊前镇党政工作会议定期学法制度、专题讲座制度,组织开展基层工作人员岗位培训6次,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3次。
三、2023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树立法治观念。紧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主题,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镇各项工作,把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全面提高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全员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法制机构人员配备,提高法律专业人员比例。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依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细化管理制度并加强指导和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对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实效。抓严普法责任制落实,组织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推动宪法、民法典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体系,大力推广法治文化广场等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坊前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
中共坊前镇委员会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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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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