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政办字〔2022〕7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莒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决策任务。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1.莒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心)
2.莒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心)
3.莒南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承办单位:县残疾人联合会)
4.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关于在全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承办单位:县司法局)
6.出租车运价调整(承办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7.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调整(承办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路莒政发〔2022〕31号
冬春季节,气候寒冷干燥,生产、生活用火用电量大,传统节日、大型群众性活动集中,历来是火灾高发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多发季节。为深刻吸取河南安阳“11.21"、新疆乌鲁木齐”11.24"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根据《全省冬春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鲁安发【2022】28号)、《关于做好全省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消安委办【2022】13号)和《全市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安办发【2022】140号)要求,县公路中心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在全县公路开展冬春季节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聚焦公路领域、重要场所和重要时段,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坚持对违章作业、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坚持分类整治、精准施策、综合治理,全力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成效,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重点任务
1、要重点加强对公路中心办公区、公路站、应急库、餐厅门卫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灭火器材等设施是否完好情况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输电线路私拉乱扯、超负荷使用等现象,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和消防设施缺失过期、失效等问题要现场整改。
2、要结合日常养护和保护巡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发现并清理枯树、杂草、落叶和桥涵、边坡、排水沟内各类可燃、易燃物,从源头上消除火灾诱因。
3、要督促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强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应急逃生培训教育和演练,切实提高一线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4、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持续开展“消防公益说”“全民学消防”等消防宣传主题活动,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开展消防安全警示宣传,针对性制作火灾案例警示片,以案释法、以案警示,组织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和重大隐患,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加强单位员工以及值班人员、后勤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广泛运用微博微信、楼宇电视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力度。
5、做好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备齐备足消防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要加强实战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出动、高效应对。
6、强化重要节点火灾防范举措。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前,要通过单位宣传显示屏、横幅、宣传栏等载体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介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营造浓厚消防宣传氛围。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部署(2022年12月5日前)。县中心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此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将此次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部署到位。
(二)自查自改,全面整治(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各科室、公路站要对照整治重点,结合实际,全面自查安全问题和隐患,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坚持边查边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
(三)总结经验,巩固提高(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0日)。各科室、公路站要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效。要研究建立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推进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全县公路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顺利进行,县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所属各科室、公路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科室、公路站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抓好百日攻坚行动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中心对各有关科室、公路站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推动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对这次百日攻坚行动中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科室或公路站,县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科室、公路站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移动通信设备等新闻媒体,并通过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冬春季节百日攻坚行动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要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做到以点带面,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四)强化工作总结。各科室、公路站要对冬春季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效。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路莒政发〔2022〕29号
为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冬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今冬明春全县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根据市安委会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公路工作实际,县公路中心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县开展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吸取河南安阳“11.21”事故教训,坚决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关部署等要求,以更大决心、更严措施、更强力度全面排查整治公路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全力保障今冬明春全县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自现在开始至2023年2月底,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主抓手,全面动员部署,县公路中心上下一体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动态清零,确保重大风险在控可控,确保重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零发生,确保干线公路安全畅通,为群众欢乐祥和过节、为各级“两会”的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整治任务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结合岁末年初重点时段安全风险防范情况,全面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化制度措施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重大风险防范、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攻坚行动,结合前期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冬春季公路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冬春季公路隐患排查整治专题。中心所属各有关科室和公路站要深入分析冬季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一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危旧自建房排查等专项行动,组织业务技术骨干,开展一次全方位隐患排查。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连续长陡坡等为重点部位,针对雪后极易出现道路、桥梁等容易结冰等情况,加强公路保护、养护路面巡查以及路网检测线上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并跟踪落实整改,二要密切关注冬季扬尘洒水、路边加水和运输砂石车辆滴水等引起的路面结冰现象,适时开展严查整治行动。三要抓住冬季有利时机,结合公路日常养护,扎实开展整修坍塌边坡、紧固标志松动螺丝、修剪遮挡标志的枯树残枝、疏通淤堵的边沟涵洞等专项行动,坚决杜绝“带病运行”。四要备足备齐融雪剂、防滑沙,特别是上下坡、桥梁等关键路段要重点准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集结训练,提高实战能力,全力做好除雪防滑和紧急处置工作。
(二)严格危险作业管控专题。要认真分析冬春季施工特点,落实冬春季施工专项方案,加大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管控力度,加强对高处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教育情况,盯紧建筑施工关键环节,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雨雪、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施工行为。
(三)冬春公路消防防控专题。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新疆乌鲁木齐火灾事故教训,深化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办公区、生活区、项目部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灭火器材等设施是否完好情况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输电线路私拉乱扯、超负荷使用等现象,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和消防设施缺失过期、失效等问题要现场整改。要结合日常巡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发现并清理枯树、杂草、落叶和桥涵、边坡、排水沟内各类可燃、易燃物,从源头上消除火灾诱因。
(四)冬春后勤服务管控专题。冬季气候恶劣、路况复杂,行车风险加大,中心所属各有关科室、公路站要严格落实车辆安全和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检修保养,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与管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超速行车、疲劳开车等现象发生。针对冬季冰冻恶劣天气做好公路站、公路驿站等场所的外漏水管防冻裂措施。要重视单位食堂、门卫等用煤、用气管理,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部署(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县中心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此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将此次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部署到位。
(二)自查自改,全面整治(2022年12月3日至2023年2月20日)。各科室、公路站要对照整治重点,结合实际,全面自查安全问题和隐患,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坚持边查边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
(三)总结经验,巩固提高(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各科室、公路站要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效。要研究建立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推进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障全县公路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顺利进行,县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所属各科室、公路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科室、公路站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抓好百日攻坚行动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执行“两个双周暗查明访”工作推进机制,对各级各部门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明访。市中心也将结合党组成员安全督导,对各单位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中心安委会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大对各单位督导检查力度,推动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对这次百日攻坚行动中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市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科室、公路站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移动通信设备等新闻媒体,并通过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冬春季节百日攻坚行动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要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做到以点带面,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四)强化工作总结。各科室、公路站要对冬春季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效。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直各部门、相关单位:
《壮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壮岗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壮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壮岗镇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持续提高我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镇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莒南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壮岗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壮岗镇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壮岗镇,应由壮岗镇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镇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
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镇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县内跨镇街的,由镇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同时报请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省、市相邻镇街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我镇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在镇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镇政府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县政府。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镇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或次高级别应
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县政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和信息上报,接到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镇政府可报请启动县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应急响应由镇政府决定启动;如需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相关情况,由上级部门决定。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2 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和基层组织、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镇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各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风险研判,参考镇级预案制定相关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镇级领导机制
镇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镇党委、镇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 镇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镇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日常工作及交办事务,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省、市、县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省、市、县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 镇级工作机构
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镇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镇与相邻镇协商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
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接受上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组织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
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4运行机制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 风险防控
(1)镇政府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镇政府。
(2)镇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 预警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1)镇政府、村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镇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政府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镇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相关单位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
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镇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由镇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镇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4)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进入紧急状态的,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镇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恢复重建
4.5.1 善后处置
镇政府应当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及遭受损失情况,制定
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 恢复重建
健全镇政府统筹指导,镇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镇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镇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需要时,可向县政府申请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受突发事件影响镇街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向县政府申请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 调查与评估
(1)镇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镇政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县政府提交报告。
(2)镇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5资源保障
5.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
面加强能力建设,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镇宣传、派出所、环保所、社区办、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民兵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为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续协助工作,镇街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每个村(社区)村至少建立1处微型消防站,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重点企业、单位设立应急消防救援站,政府及上级应急消防等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及相关政策鼓励。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财力支持
(1)镇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镇政府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
(1)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
施开发共享。
5.4 科技支撑
(1)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建立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镇政府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镇政府在应急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壮岗镇应急办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镇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审核以及备案等工作。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生院、派出所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镇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镇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镇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
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 宣传和培训
(1)宣传办公室、文化站、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镇政府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镇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莒南市监函〔2022〕80号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涵[2022]66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2022年 第11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的公告》(2022年 第113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2〕69号
《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
目 录
前言
一、主要地质灾害与防治工作现状
(一)主要地质灾害现状
(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三)上一轮规划防治成效
(四)“十四五”防治形势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指导原则
(三)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原则
(二)易发区划分
四、地质灾害防治分区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一)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
(四)地质灾害科普宣传
六、重点工程
(一)调查评价工程
(二)监测预警工程
(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四)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工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保障资金投入
(三)强化协作配合
(四)加强宣传培训
附件目录
附图:1、莒南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
2、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图
附表
附表:莒南县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前 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讲话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要求,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莒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莒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结合莒南县实际,编制《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
本规划所指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近期规划为2021-2025年,远景规划2026-2035年。
一、主要地质灾害与防治工作现状
(一)主要地质灾害现状
莒南县地质灾害地域分布主要受地质构造、地貌类型和人为工程活动控制,地域分带性明显,多集中在中低山丘陵区,在时间分布上主要表现为同发性、滞后性、随机性等,各类地质灾害在每年的汛期发生的较多;非汛期,因岩体差异风化和人类不良工程活动形成的崩塌具有随机性。
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4处,其中崩塌12处,泥石流2处。威胁人员22人,威胁财产129万元,主要分布于莒南县东北部的低山丘陵区,是莒南县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地区。
(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在主体地质环境状况基本未变的条件下,虎山、马亓山、望海楼的低山丘陵区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除自然因素外,不合理的工程活动可能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
(三)上一轮规划防治成效
《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20年)》2005年发布实施以来,莒南县委县政府在临沂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在各乡镇党委和县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的积极参与下,圆满地完成了上一轮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各项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调查评价工作不断深入。累计投入财政资金200万元,充分运用无人机航拍、3D建模等现代化技术,开展1:10万地质灾害调查、1:5万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排查、地质灾害核查工作,涉及1个街道、11个镇、239个行政村、574个自然村,调查面积1388平方公里,核实地质灾害隐患点14处。
2.监测预警系统不断完善。完善群测群防“人防”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技防工程,在十字路街道虎园村安装了泥水位计、雨量计、视频等监测设备。与莒南县气象局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降雨信息和预警信息的即时传送和地灾预警会商工作机制。
3.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不断推进。“十三五”期间,全县已完成治理面积194.77公顷,累计治理资金投入6966.69万元。
4.防治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建立了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县相关职能部门分行业领域负责监管,辖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构建起“乡村为主,预警到户”的县、乡、村、监测责任人四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部署群测群防员12人,设置避险路线12条、安置场所12处。
5.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加强。深入校园、社区和大型商场,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形式,借助“安全生产月”、“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周和“防灾减灾日”宣传周等活动,全方位、多渠道普及地质灾害防范、避险知识,增强广大群众和在校学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
6.技术支撑力量不断增强。借助驻莒专业地勘技术力量,共同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技术培训等任务。
(四)“十四五”防治形势
1.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全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显著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明显提升自然灾害防御水平。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针对自然灾害,强化生命线安全保障;提升地质灾害防御、应急救援保障水平。
2.统筹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就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工作部署。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注重堵漏洞、强弱项,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3.扩大普适性监测仪覆盖面。目前,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虎园村布设自动监测点1处,专业监测尚处于起步阶段,预警预报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4.衔接市级工程部署和规划任务。按照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在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和区划、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等方面持续提升。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地质灾害,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从莒南县自身实际出发,坚持预防为主,按计划和分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宗旨,以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为重点,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改善地质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为莒南县建设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为最高价值准则,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心前移,按照“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有效避险”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地勘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强化早期识别和风险评估,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增强全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防灾主体责任,实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分类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对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防治责任。
3.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规划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应急能力建设和科学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将防治重点部署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直接或潜在威胁的区域。
4.坚持“风险双控,科学减灾”的原则。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作为基础,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和风险区双管控,以防为主,强化源头控制,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与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的衔接,着力提高监测预警科技水平,加快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地质灾害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科学防灾减灾。
5.坚持“社会参与,全民防灾”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推动全民防灾,争取防灾减灾效益的最大化。
(三)目标
1.总体目标
不断健全群专相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常态化开展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着力建设实施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提高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同时,加大地质灾害治理的工作力度,使危害较严重的地质灾害基本得到整治。到2035年,切实构建起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灾害调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技术支撑四大体系,在重点区域建立运行地质灾害风险管控体系,努力实现全县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
2.近期目标(2021-2025)
(1)完成莒南县1:5万地质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价、审核。
(2)运用大数据服务地质灾害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立较完善的全社会服务性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大力支持和推进基层地质灾害监测、排查、巡查、预警等防治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
(4)进一步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御体系,加强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建设。
(5)实现宣传和教育培训常态化,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3.远景目标(2026-2035)
(1)实现全县地质灾害防治体系、防治能力现代化。
(2)持续开展地质灾害科普宣传,营造全社会人人懂灾、全员参与良好氛围。
(3)在防治技术方法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研究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三、地质灾害易发分区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原则
本着区内相似、区际相异以及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以地质环境背景为基础,结合最新的地质灾害调查资料,通过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比拟,在原有规划分区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二)易发分区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划分原则,莒南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中易发、低易发、非易发,其中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共有13处,主要分布在莒南县东北部低山丘陵区。各分区简述如下:
1.地质灾害高易发区(A)
主要分布于涝坡镇、文疃镇、十字路街道低山丘陵区,总面积7.7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0.56%。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5处,根据地质灾害类型和分布位置的不同,划分为2个亚区。各区地质环境特征分述如下:
(1)涝坡镇马亓山崩塌、滑坡高易发亚区(A1)
主要分布于马亓山风景区的低山丘陵区,面积1.85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2处。该处为莒南县最高峰所在地,出露岩石为中粒石英正长岩,局部风化较严重,节理裂隙发育,高程662.2米,高差400余米,坡度70°左右。在强降雨或震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的可能。
(2)涝坡镇鸡山-玉皇庙-中峰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亚区(A2)
主要分布于莒南县西北部的涝坡镇鸡山西坡、中峰、文疃镇陈家庄玉皇庙低山丘陵区,出露二长花岗岩,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处易产生崩塌和滑坡等灾害;鸡山东坡的玉皇庙山沟,岩石风化形成松散堆积物,在强降雨时易发生小型泥石流灾害,威胁下游村庄、农作物等,面积5.94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包括鸡山西坡村崩塌、涝坡镇中峰村崩塌、文疃镇陈家庄村泥石流。
2.地质灾害中易发区(B)
主要分布于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十字路街道,位于莒南县东北部低山丘陵区和平原区的矿产资源开采区,主要出露花岗岩、石灰岩等。总面积31.94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按隐患点类型和分布位置不同,划分为5个中易发亚区。各区地质环境特征分述如下:
(1)大店镇玉皇沟崩塌、滑坡中易发亚区(B1)
主要分布于大店镇玉皇沟村,面积5.63平方公里。该区地貌类型为低山丘陵区,岩性以闪长岩为主。该区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1处,为大店镇玉皇沟水厂崩塌。
(2)涝坡镇马亓山崩塌、滑坡中易发亚区(B2)
主要分布于马亓山风景区的低山丘陵区,马亓山崩塌、滑坡高易发亚区外围,面积2.80平方公里。出露岩石为中粒石英正长岩,局部风化较严重,节理裂隙发育,高程662.2米,高差400余米,坡度70°左右。在强降雨或震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可能。
(3)鸡山-玉皇庙-中峰崩塌、滑坡、泥石流中易发亚区(B3)
主要分布于涝坡镇鸡山-玉皇庙-中峰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亚区外围的低山丘陵区,面积9.87平方公里,出露二长花岗岩,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处易产生崩塌和滑坡等灾害;鸡山东坡的玉皇庙山沟,岩石风化形成松散堆积物,在强降雨时易发生小型泥石流灾害,威胁下游村庄、农作物等。在强降雨或震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可能。
(4)筵宾镇-涝坡镇-十字路街道崩塌、滑坡、泥石流中易发亚区(B4)
主要位于十字路街道虎园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亚区,地貌类型为低山,岩性以安山质角砾岩,节理裂隙较发育,差异性风化后产生崩塌和泥石流,形成崩塌遗迹-天佛世界奇观,面积12.39平方公里。该区发育虎园村西北部泥石流、虎园村西北部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强降雨或震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可能。
(5)钱家仕沟地面塌陷中易发区(B5)
该区位于莒南县西北部的大店镇钱家仕沟村东部丘陵地区,面积1.25平方公里。1958年6月1日曾发生过地面塌陷,2018年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完成了莒南大店镇重晶石采空区充填,消除部分地面塌陷隐患。
3.地质灾害低易发区(C)
该区主要分布于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外围的低山丘陵地区。总面积696.62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6处,按隐患点类型和分布位置不同,划分为6个低易发亚区。各区地质环境特征分述如下:
(1)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十字路街道-坊前镇-相沟镇崩塌、滑坡低易发亚区(C1)
主要位于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十字路街道-坊前镇-相沟镇的低山丘陵区,面积584.22平方公里。该区地貌类型为丘陵,岩性以闪长岩、花岗岩为主,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坊前镇大刘家岳河崩塌、文疃镇徐家潘店崩塌、坊前镇黄山前崩塌,在强降雨时有发生崩塌、滑坡的可能。
(2)岭泉镇河南石沟崩塌、滑坡低易发亚区(C2)
主要位于莒南县西部的岭泉镇红砂岩开采区,地貌类型为平原,为红砂岩露天开采后形成的不稳定边坡,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处易产生崩塌、滑坡等灾害。面积3.45平方公里,发育岭泉镇河南石沟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1处。
(3)岭泉镇后左山崩塌、滑坡低易发亚区(C3)
主要位于莒南县岭泉镇后左山村的西北部,面积7.44平方公里。该区地貌类型为低山丘陵区,岩性以安山质砾岩为主,人工开挖形成陡坡曾经发生过小型崩塌。
(4)昌邑-大店断裂外围地裂缝低易发区(C4)
位于昌邑-大店断裂外围1公里范围内,平原区,被第四系覆盖,面积68.08平方公里,在强震动时有发生地裂缝的可能。
(5)安丘-莒县断裂外围地裂缝低易发区(C5)
位于安丘-莒县断裂外围1公里范围内,平原区,被第四系覆盖,面积32.93平方公里,在强震动时有发生地裂缝的可能。
(6)石莲子镇大白崖崩塌、滑坡低易发亚区(C6)
位于莒南县西北部的石莲子镇大白崖村,为石灰岩开采后形成的崩塌地质灾害,面积0.50平方公里,发育石莲子镇大白崖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
4.地质灾害非易发区(D)
主要位于莒南县道口镇、板泉镇、洙边镇、坊前镇的平原区,主要为第三系、第四系覆盖区,局部出露二长花岗岩、红砂岩等,基本没有矿产资源开采,不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未发现灾害隐患点,面积651.8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46.9%。
四、地质灾害防治分区
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区共划分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结合地质灾害现状危害性、稳定性又划分12个防治亚区,其中包括5个重点防治亚区、6个次重点防治亚区和1个一般防治区。
1.重点防治区(Ⅰ)
该区主要分布于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地质灾害集中发育、危害严重且危险性大区域,总面积39.78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8处,其中崩塌6处,泥石流2处,受威胁人数22人,潜在经济损失117万元。
2.次重点防治区(Ⅱ)
该区主要分布于大店镇、涝坡镇、文疃镇、坊前镇、岭泉镇、石莲子镇、十字路街道等乡镇地质灾害发育的村庄、重要交通道路沿线及昌邑-大店断裂、安丘-莒县断裂外围1公里范围内,总面积696.62平方公里。该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6处,全为崩塌,受威胁人数0人,潜在经济损失12万元。
3.一般防治区(Ⅲ)
主要分布在道口镇、板泉镇、洙边镇、坊前镇的平原区,总面积651.89平方公里。该区尚未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强降水或人为因素下也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一)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
定期开展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和核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变化、发展趋势和危害等情况。开展以1:5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价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点的发育分布特征、形成机理、稳定性、危害、发展趋势。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探索运用各种技术,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圈定地表重点变形区和判别疑似隐患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早期识别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落实)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持续完善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不断健全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扩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覆盖面,提升“人防+技防”预警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便捷高效的地质灾害信息采集、更新、处理平台,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查询服务系统。完善原有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各级各类传播方式,准确、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不断提高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应急反应能力,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留出最大提前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落实)
(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
依托驻莒专业地勘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公益组织等的技术力量,不断推动县级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推进地质灾害防御技术装备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能力。严格值班值守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落实)
(四)地质灾害科普宣传
充分利用驻临地质灾害防治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平台,加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早期识别、成灾模式、监测预警方法等研究。持续推进地质灾害生态化治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科技化、生态化水平。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培训活动,提升人民群众防灾避险能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科技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落实)
六、重点工程
(一)调查评价工程
莒南县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程。2021-2022年,开展1:5万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评价、审核工作。资金投入50万元。
(二)监测预警工程
莒南县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程。2023年前,对涝坡镇亓山村两处崩塌隐患点、涝坡镇中锋村崩塌隐患点布设自动化监测、监控设备,建设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持续保障、维护临沂市莒南十字路街道虎园村泥石流监测预警有效运行。安装监测设备16万元,年度维护费用3万元。
(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莒南县地质灾害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工程。充分利用地质灾害技术服务单位作用,协助开展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加强基层教育培训和应急防灾设备配备,提升基层防御能力。年度资金投入10万元。
(四)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工程
利用“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深入社区、校园、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科普宣传,营造良好防灾减灾氛围。年度资金投入5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民生工程,将防治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明确责任、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强化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防治责任和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
(二)保障资金投入
按照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支出责任划分,保障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市场化治理等治理新模式,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地质灾害治理的步伐。因工程建设、矿业开发等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其治理经费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筹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
(三)强化协作配合
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按行业领域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配合)
(四)加强宣传培训
按照“宣教常态化,科普多渠道”的总体要求,创新科普宣传形式,提高针对性,扩大受众面。通过科普宣传,达到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入千家万户的目的,切实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同时,加大对各乡镇一线工作人员和群测群防员的培训力度,以培训促专业,切实发挥好基层地灾防治桥头堡作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四、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协助办理登记业务;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确保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商务部、公安部。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来源:公安部官网)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五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态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土地沙化和盐渍化,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激励政策,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二)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序号 |
制定机关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 号 |
统一登记号 |
起草单位 |
印发日期 |
有效期 |
公布日期 |
备注 |
1 |
县政府 |
莒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莒南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莒南政发〔2022〕15号 |
JNDR-2022-0010001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8月31日 |
2022.10.01至2027.09.30 |
2022.08.31 |
已备案 |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内容,抓好工作落实。具体内容如下: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根据《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50号)规定,现组织开展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
2.具备良好的场所、设备及教材等教学条件;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档案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培训后跟踪管理等;
4.拥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5.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重点填写2021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
2.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作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将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加盖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后,于2022年12月12日前报送省科技厅;同时,电子版(word版和加盖公章pdf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张惠莉 马文哲
联系电话:0531-51751137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山东省科技厅1418室
邮箱:sdkjtcgzh@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
莒南县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6日
莒南司发〔2022〕27号
各科室、处、所、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的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更好的宣传司法行政工作好经验、好做法,树立部门良好社会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信息和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大力宣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特殊人群管理、法治政府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积极宣传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工作创新、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
二、报送内容
1.丰富宣传内容。要围绕目前全县、全局各项重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发现和挖掘新闻,进一步提高宣传报道稿件的可读性、深度和广度。
2.提高信息报送时效。重大活动当天报、一般活动3个工作日内报送,不报过时信息。
3.信息内容使用标题字体为方正小标宋2号,正文为仿宋3号,文章末尾注明单位个人和联系方式。严禁从网络照抄照搬。
三、具体要求
1.上报的信息由宣教科集中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重要信息报局主要负责人审阅,统一发稿。
2.司法行政系统内35周岁以下青年要积极撰写稿件,以科室、所、中心统计写作情况。宣教科对上报和发表情况进行统计,通报个人和科室、所、中心撰写发表情况。
3.年底进行考核评比,实行计分制,国家级每篇15分,省部级以上每篇10分,市级每篇5分,县级每篇3分,被对优秀信息员给予通报表彰。被县级以上党报党刊,市局、县委、县政府简报采用的稿件,给予额外加分奖励。
莒南县司法局
2022年12月5日
莒南交政字〔2022〕35号
局属各单位、有关科室: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确保今冬明春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交政字〔2022〕98号),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范围内开展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河南安阳“11.21” 事故各级领导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以更大决心、更严措施、更强力度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全力确保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自2022年11月中旬至2023年2月底,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主抓手,全面动员部署,全县交通运输上下一体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动态清零,确保重大风险在控可控,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零发生,为群众安乐祥和过节、为春运、为各级“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辩证关系,既立足当前求实效,拿出立竿见影的落实措施,迅速行动,守牢底线;又着眼长远谋长效,立足工作职责定位,聚焦补短板、强弱项,梳理谋划明年工作思路,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长效落实,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上限。
2.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既要吸取各地事故教训,全面举一反三,动员全县交通运输各单位、各企业力量,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形成整改闭环;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企业,紧密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采取精准措施,进一步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3.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始终绷紧安全生产弦,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分工负责、各负其责,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引导行业互助互查、组织部门检查,及时化解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两节”“两会”前后启动战时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晨会、驻企包保,特殊作业升级管控、工作日调度等战时工作机制,保持临战状态,确保绝对安全。
4.坚持转作风与抓业务相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为载体,对标“严真细实快” 工作要求,全县交通运输各单位要主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新要求、激发内在动力转作风、结合业务工作抓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二、整治任务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高效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岁末年初重点时段、春运安全风险防范情况,全面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化制度措施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重大风险防范、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攻坚行动,确保做到“违章操作”和“弄虚作假”两个“零容忍”,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严格危险作业管控专题。加大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管控力度,全面辨识管控作业安全风险,特殊作业前,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析,严格按规程作业,坚决杜绝各类“三违”行为。要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承包商和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失管漏管。迅速部署开展危险作业安全执法检查,紧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审批、现场安全管理、风险辨识管控、防护措施落实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危险作业管理走形式、搞变通等行为,对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高限处罚。
(二)冬春火灾防控专题。深刻吸取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深化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组织人员力量实施检查,尤其要对客货运站场、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维修企业、交通工程施工驻地、办公区域等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是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消防水源设置维护,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管理,职工防火安全意识以及灭火疏散预案制定、演练等,督促企业加强应急逃生培训教育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三) 强化信用监管专题 。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推进攻坚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提高差异化、精准化分级分类监管水平。加强靶向监管,对等级低、风险高的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格27条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以信用风险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落实市场禁限入等措施。
(四) 重点领域整治重点。
道路运输方面:突出冬春季节特点,加强恶劣天气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行车安全。班线客运重点检查道路客运非法违规协同治理落实不到位,汽车站进出站管理不严格,长途客运接驳不规范,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包车客运重点检查包车牌管理不规范,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无包车牌行驶,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重点检查安全培训、安全例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情况;自有或租赁停车场安全管理情况;电子运单制度落实情况,违规填报运单问题;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情况,预案演练的频次,危险品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重点检查两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动态监控情况(全市普货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排名后50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有关部门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发生事故信息抄告等的查处落实及管理闭环情况。货运站场重点检查货运站场内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行为,落实实名制和开箱验视制度情况。客运站突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强化“三品检查”,坚决杜绝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城市公共交通方面:重点整治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等车辆技术性能保障、安全标识标志、车载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备设施按规定配备情况;车辆驾驶区域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情况;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情况等。
公路方面:加强公路巡查、技术监测和风险预测预警,尤其要加强对公路城乡结合部、平面交叉口、护栏开口、桥涵隧道、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针对雪后极易出现道路、桥梁等容易结冰等情况,加大巡逻力度,及时除雪除冰防滑,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强化大件运输管理,加强大件运输企业的大件审批审查、按规定开展现场核查、途径桥梁验算加固、线路审核变更、护送方案落实等。
交通工程建设方面:强化公路等重点基础设施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三方责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重点检查临边临水、交叉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桥梁等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安全工作流程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公路桥梁支架、塔装设备等防抗恶劣天气桥面等高处堆积物防高空坠落、开挖深基坑防坍塌等措施落实情况;工地办公区、生活区的用电管理、 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等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全面落实工程项目“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水运方面:重点突出旅游船舶安全监管、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防控等情况。足额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运营船舶必须在额定的抗风等级条件下航行,遇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及时下发停航通知书,坚决予以停航,严禁超载、超客、超抗风等级航行。
铁路沿线环境治理方面:重点检查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路段“双段长制”运行情况、飘浮物问题隐患整治销号、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等落实情况。
打非治违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检查,推动打非治违行动纵深发展。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执法巡查频次,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严厉打击“百吨王”、货车非法改装等行为。加强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经营、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以及非法客运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其他领域、新业态和职能交叉的领域,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相近谁牵头”的原则,深入开展整治行动。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部署,广泛动员(12月5日前)。县局下发方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部署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广泛性宣传发动,将全县交通运输冬春季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具体部署层层传达到所有企业。
(二)自查自改,深入检查,全面整治(2022年12月1日至 2023年2月20日)。各单位要全面自查安全问题和隐患,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坚持边查边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隐患拒不整改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各单位从12月1日起,每周四12:00 前,报送一次百日攻坚行动统计表、隐患清单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提高(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各单位要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整改到位。县局将梳理、总结百日攻坚开展情况,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全县宣传、推广。各单位要研究建立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推进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各单位要于2023年2月底前报送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攻坚行动开展期间,县局安委会办公室加强调度推进,督促各单位开展好攻坚行动。各单位要明确任务目标、要求,整合资源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全面推动百日攻坚行动有力有序开展。
( 二 ) 严格日常检查。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各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于每周四12时前,将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县局安委会办公室。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各行业监管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督导要求,对各企业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检查频次,持续传导工作压力。
( 三 ) 狠抓整治实效。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必须当场解决;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查深、查细、查全。要坚持安全生产与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四位一体”纵深推进,对攻坚行动不负责不作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公开公布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借助“12345”热线搜集问题线索,鼓励单位职工和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为全面推进审计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广大审计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的能力,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莒南县审计局2023年普法工作计划。
一、普法内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市委依法治市决策部署、法治攀枝花的具体实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扫黑除恶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二、重点普法对象
局机关干部职工、审计对象相关工作人员
三、普法任务分工
(一)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牵头科室:局机关党总支
协作科室:全局各科(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审计相关法律。
牵头科室:政策法规科
协作科室:全局各科(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促进就业优先等相关法律法规。
牵头科室:办公室
协作科室:全局各科(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牵头科室:经济责任审计科
协作科室:全局各科(室)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
牵头科室:办公室
协作科室:全局各科(室)
四、工作措施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普法工作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各党支部在开展支部学习时,应重点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列入学习内容,增强党员党纪意识,自觉做党纪的拥护者、宣传者、遵守者。
(三)县审计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我局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在对审计对象开展审计时,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局政策法规科。
(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录入办证信息,加强公证办理流程管理,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五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由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查询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于出具当日录入办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债务人履约、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 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有关办证规则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七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打造清洁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环境卫生提升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为核心,按照“提标、提质、扩面”的工作要求,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的环境卫生治理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群众满意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提升行动,着力解决制约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健全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实现环境卫生质量明显提升的工作目标。2022年中心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道路深度保洁率达到70%;2023年保洁作业无缝隙、全覆盖;2025年中心城区90%以上城市主次干道,达到深度保洁示范路标准(具体目标详见附件1)。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管理无缝隙,区域全覆盖。明确环卫保洁工作流程,加大普扫和巡回保洁次数,消除保洁盲角,“从墙角到墙角”无缝隙同步保洁,实现环卫保洁“一把扫帚扫到底”。
(二)坚持人机结合,分级保洁。坚持以大型保洁机具联合作业为主,人工巡回捡拾为辅;实施夜间冲刷全覆盖,白天重点洗扫、洒水保洁的作业模式。落实环卫保洁网格责任制,制定道路分级作业标准,重点区域推行延时保洁。
(三)坚持同城同标准,严管理严考核。严格按照道路分级作业标准,坚持重点突破、示范道路带动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统筹推进环境卫生提升工作。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坚持同城同作业标准和考核标准,健全环卫保洁督查考核机制,实行“日巡查、周调度、月考核、季点评”工作制度,明确奖惩措施,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提升环境卫生保洁水平。
四、工作内容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提升行动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一清零、二优化、三提高、四提升”工作措施,市区两级同向发力,同步实施。
(一)全面开展环卫垃圾“清零”行动。聚焦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等位置,开展环境卫生“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活动,重点整治垃圾积存、路面污染、公共场所脏乱、环卫设施破损等突出问题,实现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解决人民群众身边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环境卫生问题,为提升行动打下坚实基础。
(二)优化健全环卫考核评价机制。在原有考核办法基础上,扩大考核范围,提高考核标准。将建成区(含外延1000米范围)、高铁片区、三环线内镇街驻地(含外延1000米范围)约计700平方公里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将考核对象由各区(开发区)环卫部门,延伸到各区(开发区)环卫作业单位和PPP项目运维社会资本方,实行点对点、面对面综合考核。建立环卫管理智能化平台,健全环卫管理地图和数据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机械车辆、作业数据等进行打卡签到、动态监测、及时处理和考核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实行综合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与环卫奖补资金及环卫作业经费挂钩,充分调动各区(开发区)工作积极性,提升环卫保洁质量。
(三)优化环卫保洁服务采购体系。按照“优中选优、好中选好、强中选强”的原则,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环卫作业单位。各区(开发区)根据提升后环卫作业单价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卫作业单价、保洁面积、机械车辆数量和保洁人员数量等要求。根据市环卫作业计价定额标准,重新拟定招投标文件,新招标作业合同期限每轮最长为3年。推动中心城区环卫保洁市场化、一体化改革。按照“市级指导,区级具体负责发包招标”的原则,实施环卫作业队伍招标,原则上兰山区选择2-3家作业公司,其它区(开发区)原则上选择1家作业公司,周边镇街原则上实施多个镇街一体化招标,可由镇街分别签订合同。作业公司应具备洒水车、洗扫车、高压冲洗车、人行道清扫车、雾炮车等各类设施,鼓励使用达到国Ⅴ以上(含国Ⅴ)标准车辆。进一步优化园林环卫联合作业,增加人员和机械储备,具备条件的试行试点园林环卫一体化招标、一体化作业、一体化建设、一体化考核,优胜劣汰,推动市场良性竞争。
(四)提高中心城区保洁质量标准。加大环卫保洁扩面力度,将中心城区三环以内分为A、B两类区域(详见附件2),增加一级、二级保洁道路数量。A区包含建成区292平方公里和高铁片区范围,区域内主次干道(向外延伸至外环线,东至东外环,西至G206国道,南至南外环,北至长春路)、镇街驻地范围内道路按照一级保洁等级作业;B区包含建成区边界至三环线以内400平方公里区域(不含水面),区域内主次干道(外延1000米)、镇街驻地范围内道路按照二级保洁等级作业;AB区内无法机械作业的背街小巷和城中村道路按照三级保洁等级作业。
(五)提高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标准。根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2022),将道路保洁作业标准由原先的四级调整为三级,重新拟定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道路分级作业标准(详见附件3)。重点区域人工作业推行两班制,晚班作业延时至晚21点。道路作业达到以下标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无污水、无污泥、无杂物,全部做到路见本色,主次干道地面尘土不超过5g/㎡、人行道不超过10g/㎡。绿化带、路沿石、排水口、天桥、道路边界干净无垃圾等。加强在建工地出入口管理,严禁带泥上路。加强市政道路与桥梁等线性工程的围挡保洁和管理。
(六)提高分级保洁作业经费标准。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分级保洁作业经费单价。将A区一级保洁环卫作业单价定为6.5元/平方米·年,B区二级保洁环卫作业单价定为3元/平方米·年。
(七)提升道路保洁机械化水平。实施机械化联合作业为主、人工捡拾为辅的环卫保洁作业模式,采取高压冲洗、洗扫一体、人行道冲洗和人工快速巡回保洁等相结合的作业方式,持续加强夜间洗城,变“扫路”为“洗路”。加大道路保洁作业机械设备投入力度,及时更换老旧车辆,按市定额标准足额配备作业机械设备,提高道路保洁车辆比例和机械化清扫率。
(八)提升环卫设施建设与管养水平。根据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和环卫专项规划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补齐环卫设施数量缺口,提升公厕建设数量,提高公厕24小时开放比例。2023-2025年新建公厕约150座,提升改造公厕约110座。提升公厕管养标准。普通公厕由原来的4.5万元/座·年提升至约7万元/座·年,24小时开放公厕提升至9万元/座·年。各区(开发区)新建、改造公厕由各区(开发区)实施,保洁费用纳入奖补范围。
(九)提升市政设施维修管理水平。开展市政设施提升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建成区道路破损、人行道损坏、贫油脱粒、井箅超高、路沿石缺失、人行道不连续、排水不通畅等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卫作业客观环境,提高道路保洁质量。建成区整治破损道路和人行道面积约43.58万平方米,整治破损路沿石21公里,总投资约5200万元(详见附件4),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奖补。
(十)提升环卫工人队伍素质水平。各区(开发区)必须严格保障环卫工人权益,按照A区一级保洁、B区二级保洁的标准,制定不同的保洁等级薪酬和增长机制。增加一线环卫保洁人员数量,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提高环卫工人招聘标准,将年龄限定在65岁以下。提高环卫工人福利待遇,落实防暑降温费、加班补助、保险保障等相关政策。建设环卫驿站,配备基本设施,为环卫工人休息等提供便利。
五、工作计划
(一)摸底调查阶段(2022年11月)
完成中心城区环卫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2月)
1.开展市政设施提升整治活动,维修建成区破损路面、人行道板和路沿石等各类设施。
2.各区(开发区)完成环卫作业招标,并将提升后的环卫作业单价标准写入合同,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合同期限为三年。
3.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活动,以房前屋后、汪塘沟渠为重点,着力整治 “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一次性清理完毕,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4.确定道路保洁等级,制定道路分级保洁标准。
5.建立环卫管理智能化平台。
6.完善环卫考核评价机制。
(三)全面落实阶段(2023年1月-2025年12月)
1.全面落实环卫保洁新标准,实施中心城区环卫督查考核。
2.补齐公厕建设管理短板。
(四)长效管理阶段
对提升行动进行总结和完善,形成长效管理体制和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市区两级政府联动机制,成立市级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5),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环境卫生提升行动有序开展。建立协同机制,与属地政府等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做好环卫设施的用地和选址工作,将环卫设施与城市其它服务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增长机制。根据《关于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经费投入的相关意见》(临政办发〔2019〕1号),按照“市级奖补资金上涨一部分,各区(开发区)财政上涨一部分”原则,市级环卫奖补资金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亿元,各区(开发区)同步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市区两级环卫作业经费同步增长机制。
(三)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提升效果。将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提升行动纳入重点工作督查,完善考核机制,定期督导检查,及时通报中心城区环卫保洁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补资金及环卫作业经费,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各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同步向社会公开。凡是作业公司考核不达标的,责令作业公司马上整改,并公开通报;整改考核不达标的,按照合同约定,立即终止合同。
(四)加强宣传报道,引导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宣传作用,多途径宣传环境卫生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为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坚实的环境卫生保障。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综合保税区园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范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制了《临沂市城市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临沂市城市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来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属地管理、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加装电梯的安全要求;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
(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书面同意,并与业主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
第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依法可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市区分担比例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本单元内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业主代表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业主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事项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省关于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技术标准等有关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实施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施工手续等。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开竣工日期完成电梯加装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电梯安装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监督检验,依法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各工作区,各镇直单位,各工商贸企业:
现将《全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板泉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全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办发〔2022〕32号)精神,根据《全县冬春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莒南安办发〔2022〕83号)、关于严格危险作业管控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2月底,在全镇组织开展全县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问题导向、风险管控、隐患治理、责任落实,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以下统称危险作业)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升危险作业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确保今冬明春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镇所有涉危险作业行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共性内容
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作业安全规范。围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风险分析、危险作业过程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整治企业是否制定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检维修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风险分析的内容是否涵盖检维修作业、开停车、特殊作业、装卸车等高危作业的过程、步骤、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人员情况等;是否与外来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否建立检维修现场监督和巡查机制;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报备,是否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证办理、审批等相关规定,是否做好氧气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分析工作等。
(二)个性内容
1.动火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是否编制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编制、填写《动火作业证》;《动火作业证》中动火等级是否与实际相符(危化品);动火作业现场是否与《动火作业证》指定的地点、时间相符;动火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监护管理;动火作业前是否清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动火点周围或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电焊(含气焊、气割)操作人员是否持相应特种作业证上岗;进行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是否大于5米,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是否均大于10米,并避免在烈日下暴晒;动火作业合并有其他特殊作业(登高、有限空间作业等)的,是否开具相应的其他特殊作业证。
2.有限空间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是否明确;设备位号、采用施工工具(设备)是否明确,施工作业方式是否描述具体;有限空间作业过程存在登高、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是否同时按要求办理对应的许可作业申请;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不超过24小时);有限空间内原有介质是否填写,是否进行危害辨识;危害因素分析辨识及评估是否完整(各步骤的危害因素和风险),风险因素辨识与作业方式和步骤是否相匹配;作业前是否分析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介质、可燃气、氧含量;其浓度是否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气体分析时间是否在作业前30分钟内,监测点是否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作业期间是否每2小时监测分析;一次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是否重新取样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如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作业过程消耗氧气(如切割焊接)的有限空间是否连续监测;作业人、监护人、现场负责人、监测分析人、措施确认人及审核、审批人等各级人员是否签字并注明时间;作业结束后是否进行完工验收;是否由验收人签字;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有无随意涂改现象。
3.临时用电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资料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检查验收、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定期检查、电工维修工作记录等资料。外电线路防护是否到位,配电线路导线及电缆的选用及架(敷、埋)设、固定、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临时用电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4.高处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企业是否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高处作业管理规定;是否对高处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以及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告知从业人员岗位作业风险;是否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落实高处作业防护措施,规范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杜绝患有禁忌病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超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是否严格落实强风或大雨、雪、雾天从事高处作业规定等。
5.动土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是否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设专人监护;作业前,是否检查工具、现场支撑牢固、完好;作业现场是否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在破土开挖前,是否提前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作业前是否充分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紧急撤人方案并严格执行。
6.吊装作业整治重点内容。起重设备使用企业是否制订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否对起重设备进行经
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认真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起重吊装作业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悬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吊装和指挥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7.盲板抽堵作业整治重点内容。盲板抽堵作业是否执行“一盲板一作业票”;盲板材质是否适宜,厚度是否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是否经探伤合格,盲板是否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是否选用与之相配的垫片;在同一管道上是否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目板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是否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是否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是否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护人是否熟悉现场环境,是否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
8.断路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前是否制定交通组织方案,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是否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是否满足设置高度离地面1.5米、不低于1.0米,其设置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发出至少自150米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等要求。
9.检维修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检修前是否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具和用品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是否指派专人监护,并坚守岗位;切断需检修设备的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是否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是否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是否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积水、废弃物等杂物清理干净。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要督促指导企业从危险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危害因素辨识、风险管控措施制定、作业票证办理审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四类作业人员(现场责任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措施交底、承包商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危险作业流程,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为,严格落实考核奖惩机制,让危险作业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形成从制度执行到行为落实的闭环管理。
(二)强化教育培训,夯实理论基础。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作业人员四类人员(现场责任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危险作业培训;要督促各企业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晨会”和职工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危险作业专题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并建立危险作业培训档案备查,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操作行为,实现“本身无违章”和“身边无事故”。
(三)抓好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督促指导其将危险作业管控作为企业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始终保持现场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增加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检查频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检查力度;盯住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和承包商、外来作业等重点人群,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落实好相应整改措施。要指导、鼓励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班组、标准化现场和标准化岗位”建设,真正把整治行动的立足点落实到现场、班组和作业人员,提升现场安全工作“可控、能控、在控”能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应急处置是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抓住事故处理的黄金时间,对于减少事故损失起到重要作用。要督促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论证,确保符合自身实际,并专门针对危险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加强职工遇到突发事件快速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树牢企业安全防线。
(五)紧盯关键节点,坚持平战结合。整治行动期间,正值冬春两季,气候寒冷干燥,大风、雨雪天气频发,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引导行业互助互查、组织县乡联合检查,及时化解风险。企业危险作业应实行提级管控,并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加强特殊天气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管理,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六)加强督查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大力践行“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要严格执法,重典治乱,凡发现违法违规危险作业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认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查处。
五、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2日前)。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将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求传达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全面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镇应急办及行业部门、企业要按照此次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与责任人员,切实摸清本单位存在的危险作业行为,分类汇总、有针对性开展整治工作。
(二)教育培训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督促企业按照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教育,认真落实企业、车间(工区)、班组三级危险作业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密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逐条进行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1月1日至2月20日)。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精干执法力量,采取查看自查和整改报告、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抽查考试、线上查看、现场勘查和当场操作演练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执法检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依规严格处罚。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工作安排,可结合各自实际,纳入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一体推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督导检查等,于2月17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公务邮箱。执法检查阶段,县安委会办公室将结合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总体行动部署,组织暗查明访组和包镇街督导组对各镇街、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重点企业进行暗查明访和督导检查,确保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2月21日至2月28日)。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危险作业管控长效机制,并于2023年2月底前报送专项活动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危险作业管控作为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坚持问题导向,精心组织,多措并举,有序推进。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措施和要求,扎实开展活动,确保行动高效、检查及时、措施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危险作业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做到层层抓、层层落实,形成危险作业专项整治的强大推动力。
(二)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指导,把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抓早、抓细、抓实,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坚持制度建设与有效运行相结合,全面检查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总体状况与运行情况,紧盯现场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危险作业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各类“三违”行为真抓、严管、重罚,及时纠正,不姑息迁就、不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转交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广泛宣传,加强举报奖励。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和公众监督。镇应急办、行业部门可通过发放资料、教育培训、事故警示、曝光反面典型等方式,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氛围,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宣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精准发现危险作业非法违法行为,精准实施打击和整治,确保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倒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综合监督,推动责任落实。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好落实,认真抓好本辖区、本行业的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建立并严格落实相关监督机制,即:常态督导机制,包镇街督导组每周不少于一次直插基层一线监督指导,持续传导工作压力;暗查明访机制,按照“两个双周暗查明访”工作推进机制,开展暗查明访;专项监督机制,配合县纪委监委扎实开展专项监督,严查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问题。
各企业,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坊前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坊前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办发〔2022〕32号)精神,根据《全县冬春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莒南安办发〔2022〕83号)、关于严格危险作业管控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2月底,在全镇组织开展全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问题导向、风险管控、隐患治理、责任落实,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以下统称危险作业)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升危险作业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确保今冬明春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镇所有涉危险作业行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共性内容
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作业安全规范。围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风险分析、危险作业过程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整治企业是否制定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检维修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风险分析的内容是否涵盖检维修作业、开停车、特殊作业、装卸车等高危作业的过程、步骤、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人员情况等;是否与外来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否建立检维修现场监督和巡查机制;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报备,是否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证办理、审批等相关规定,是否做好氧气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分析工作等。
(二)个性内容
1.动火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是否编制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编制、填写《动火作业证》;《动火作业证》中动火等级是否与实际相符(危化品);动火作业现场是否与《动火作业证》指定的地点、时间相符;动火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监护管理;动火作业前是否清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动火点周围或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电焊(含气焊、气割)操作人员是否持相应特种作业证上岗;进行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是否大于5米,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是否均大于10米,并避免在烈日下暴晒;动火作业合并有其他特殊作业(登高、有限空间作业等)的,是否开具相应的其他特殊作业证。
2.有限空间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是否明确;设备位号、采用施工工具(设备)是否明确,施工作业方式是否描述具体;有限空间作业过程存在登高、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是否同时按要求办理对应的许可作业申请;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不超过24小时);有限空间内原有介质是否填写,是否进行危害辨识;危害因素分析辨识及评估是否完整(各步骤的危害因素和风险),风险因素辨识与作业方式和步骤是否相匹配;作业前是否分析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介质、可燃气、氧含量;其浓度是否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气体分析时间是否在作业前30分钟内,监测点是否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作业期间是否每2小时监测分析;一次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是否重新取样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如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作业过程消耗氧气(如切割焊接)的有限空间是否连续监测;作业人、监护人、现场负责人、监测分析人、措施确认人及审核、审批人等各级人员是否签字并注明时间;作业结束后是否进行完工验收;是否由验收人签字;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有无随意涂改现象。
3.临时用电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资料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检查验收、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定期检查、电工维修工作记录等资料。外电线路防护是否到位,配电线路导线及电缆的选用及架(敷、埋)设、固定、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临时用电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4.高处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企业是否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高处作业管理规定;是否对高处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以及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告知从业人员岗位作业风险;是否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落实高处作业防护措施,规范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杜绝患有禁忌病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超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是否严格落实强风或大雨、雪、雾天从事高处作业规定等。
5.动土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是否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设专人监护;作业前,是否检查工具、现场支撑牢固、完好;作业现场是否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在破土开挖前,是否提前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作业前是否充分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紧急撤人方案并严格执行。
6.吊装作业整治重点内容。起重设备使用企业是否制订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否对起重设备进行经
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认真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起重吊装作业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悬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吊装和指挥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7.盲板抽堵作业整治重点内容。盲板抽堵作业是否执行“一盲板一作业票”;盲板材质是否适宜,厚度是否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是否经探伤合格,盲板是否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是否选用与之相配的垫片;在同一管道上是否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目板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是否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是否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是否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护人是否熟悉现场环境,是否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
8.断路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前是否制定交通组织方案,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是否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是否满足设置高度离地面1.5米、不低于1.0米,其设置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发出至少自150米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等要求。
9.检维修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检修前是否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具和用品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是否指派专人监护,并坚守岗位;切断需检修设备的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是否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是否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是否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积水、废弃物等杂物清理干净。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要督促指导企业从危险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危害因素辨识、风险管控措施制定、作业票证办理审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四类作业人员(现场责任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措施交底、承包商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危险作业流程,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为,严格落实考核奖惩机制,让危险作业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形成从制度执行到行为落实的闭环管理。
(二)强化教育培训,夯实理论基础。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作业人员四类人员(现场责任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危险作业培训;要督促各企业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晨会”和职工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危险作业专题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并建立危险作业培训档案备查,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操作行为,实现“本身无违章”和“身边无事故”。
(三)抓好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督促指导其将危险作业管控作为企业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始终保持现场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增加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检查频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检查力度;盯住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和承包商、外来作业等重点人群,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落实好相应整改措施。要指导、鼓励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班组、标准化现场和标准化岗位”建设,真正把整治行动的立足点落实到现场、班组和作业人员,提升现场安全工作“可控、能控、在控”能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应急处置是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抓住事故处理的黄金时间,对于减少事故损失起到重要作用。要督促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论证,确保符合自身实际,并专门针对危险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加强职工遇到突发事件快速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树牢企业安全防线。
(五)紧盯关键节点,坚持平战结合。整治行动期间,正值冬春两季,气候寒冷干燥,大风、雨雪天气频发,全镇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引导行业互助互查、组织县乡联合检查,及时化解风险。企业危险作业应实行提级管控,并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加强特殊天气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管理,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六)加强督查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大力践行“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要严格执法,重典治乱,凡发现违法违规危险作业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认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查处。
五、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2日前)。要迅速将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求传达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全面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企业要按照此次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与责任人员,切实摸清本单位存在的危险作业行为,分类汇总、有针对性开展整治工作。
(二)教育培训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要督促企业按照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教育,认真落实企业、车间(工区)、班组三级危险作业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密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逐条进行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1月1日至2月20日)。要组织精干执法力量,采取查看自查和整改报告、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抽查考试、线上查看、现场勘查和当场操作演练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执法检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2月21日至2月28日)。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危险作业管控长效机制,并于2023年2月底前报送专项活动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危险作业管控作为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坚持问题导向,精心组织,多措并举,有序推进。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措施和要求,扎实开展活动,确保行动高效、检查及时、措施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危险作业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做到层层抓、层层落实,形成危险作业专项整治的强大推动力。
(二)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镇安委会要加强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指导,把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抓早、抓细、抓实,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坚持制度建设与有效运行相结合,全面检查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总体状况与运行情况,紧盯现场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危险作业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各类“三违”行为真抓、严管、重罚,及时纠正,不姑息迁就、不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转交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广泛宣传,加强举报奖励。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和公众监督。可通过发放资料、教育培训、事故警示、曝光反面典型等方式,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氛围,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宣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精准发现危险作业非法违法行为,精准实施打击和整治,确保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倒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综合监督,推动责任落实。镇安委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好落实,认真抓好本辖区、本行业的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暗查明访机制,按照“两个双周暗查明访”工作推进机制,开展暗查明访;专项监督机制,配合纪委监委扎实开展专项监督,严查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创新第一动力,坚持纵深梯度培育,坚持突出产业特色,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推动培育70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第五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和本细则,在省工业和信息厅指导下,加大扶持引导,加强联系服务,精心组织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相关培育、评价、认定和推荐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统属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上搭建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参评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成长帮扶系统(http://tdpy.smesd.com.cn/),设立市、县(区、市)工作账号并开放相应功能,加强与培育平台对接,搞好数据收集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发布,本省遵照执行。结合山东省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将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集中公告。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推荐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并按要求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省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强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健全成长帮扶措施,加大精准培育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条 深入推动《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落实落地,大力实施国家重点项目引领、育种扶苗、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协同、数字化转型、资本赋能、双循环融入、人才汇聚等八大工程,发挥省《关于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更好集聚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金融支持计划 (2022-2025)的通知》等政策功效,积极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大“专精特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树牢发展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复制推广,带动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实施之日起,《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即行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各村居(社区)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老年工作,经各村居委员会推荐,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福祥社区(村居)等104个村(社区)老年协会。现将各村(社区)老年协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福祥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何龙
副会长: 刘玲 何兆华
理 事: 时彦涛 张富 张超 张磊
滨海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化建
副会长:吴超友 刘动
理 事: 吴金玉 刘化波 吴敬彬 林祥花
官地村老年协会
会 长:吴运涛
副会长: 吴金松 吴文国
理 事: 鞠连成 吴本奎
玉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志勇
副会长: 林杰 韩玉亮
理 事:吴继彩 吴业军
高乡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王茂芹
副会长:孙成伟 王瑜
理 事:范开磊 刘景中
永泰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纪效利
副会长:孙甲树 刘希国
理 事:孙志成 刘庆伟 孙成莲
富源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成松
副会长:姚富安 孙甲亮
理 事:潘欣峰 张启富 王维宾 潘欣玲
人民路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西村
副会长:刘西岭 刘西任
理 事: 吴业春 刘西山 刘西光 刘西良
王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乐成
副会长:王乐志 王建秀
理 事:郇庆彩 王乐岭 董宝梅 瞿业连
西埠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传珏
副会长:刘德祥 孙凤萍
理 事:张纪举 王小丽 赵凤英 王志霞
东埠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实
副会长:赵凤亮 赵良
理 事:刘纪收 赵宁 赵士翠 赵树省
郁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郁有永
副会长:郁家山 郁家林
理 事: 王莎莎 郁有川
戴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戴玉良
副会长: 王言德 谷兰德
理 事:李路艳 刘世荣 代公全
刘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化伟
副会长:刘化铎 刘纯军
理 事:代玉苗 李日敏 张桂梅 高朋爱
郇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郇庆海
副会长:郇秀尚 郇庆辉
理 事: 郇秀高 郇月怀 陈军洁
郁家东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郁家替
副会长:郁章海 郁有练
理 事:郁有启 郁万友 王爱花 郁万云
红星村老年协会
会 长:董书海
副会长:季日法 董书全
理 事: 董书合 孙运时 孙成学 董彦武
沟头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乐锋
副会长: 刘玉芳 刘洋
理 事:刘成坤 吴建平 刘成岭 崔洪雪
大埠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玉彬
副会长:刘合现 杨伶杰
理 事:孙运军 程芳
小埠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尤玉江
副会长:吴瑞玲 尤开现
理 事:吴纪生 刘贵松 尤开仓 吴学营
猛虎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郑加臣
副会长:郑成农 郑成明
理 事:郑成见 王金国 郑培东 郑世西
官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崔洪江
副会长:刘玉秀 胡怀柱
理 事: 胡顺可 崔洪表 王真英 刘玉臻
大成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董玉凤
副会长:陈庆法 潘士信
理 事:潘士良 潘贵波 刘朝雷
兴隆店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隽芝霞
副会长:王佃利 王佃涛
理 事:徐志霞 王风文 王佃花 王佃梅
西兰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文希
副会长:许仕合 许清彬
理 事:许永堂 许永来 许永坤 许永余
刘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发余
副会长:李连猛 张永迎
理 事:张连英 张吉英
大曲流河村老年协会
会 长:聂昌杭
副会长: 吴登军 聂昌文
理 事:吴登芹 聂林学
老古窝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怀云
副会长:孙成亮 孙运红
理 事:张友学 孙运芝 王西亭
尤家庄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立杰
副会长:吴同军 尤洪武
理 事:刘朝山 聂昌明
良家店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陈茂国
副会长: 王相亮 王现学
理 事:王明师 李庆彬
望海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李西连
副会长:宋守来 尹胜谦
理 事:王连松 孙运秀 季善贵
东兰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石增杭
副会长:李长学 李长才
理 事:杨德胜 石运霞
大山前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郑忠华
副会长: 聂世奎 郑成发
理 事:李世厚 殷学江
西关居老年协会
会 长:孙钦志
副会长:孙运福 李学亮
理 事:杜金支 王成路 孙运胜 孙运常
白龙居老年协会
会 长:化树明
副会长: 尤洪德 吴维建
理 事:李凤路 胡怀余 王青友 化圣芳
成龙居老年协会
会 长:李思河
副会长:李思建 李怀波
理 事:昝清国 崔守彩 李武宗 李涛
银河居前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守刚
副会长:王思升 王昌瑞
理 事:王彦胜 李全娥 王桂生 王富龙
银河居后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学波
副会长:王西菊 徐秀英
理 事:胡顺华 王学松 王乃礼 王民
银河居金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杨岳亮
副会长:尹桂彩 方世才
理 事:刘子学 王永亮 刘纯森 李丙全
钓鱼台居孙家钓鱼台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兴超
副会长:孙甲国 孙甲秋
理 事:孙家志 孙常军 孙兴周
钓鱼台居李家钓鱼台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思成
副会长:方旭 李世江
理 事:李洪瑞 李洪菊
钓鱼台居尹家钓鱼台老年协会
会 长:尹剑
副会长:李建娜 尹世团
理 事:尹德平 李思华
东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长杰
副会长: 李长高 李世军
理 事:李玉伍 李长坡 王昌敏 李长松
永兴居老年协会
会 长:聂其队
副会长:聂其乐
理 事:聂其欣 聂其时 聂世堂
河里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尹相君
副会长:尹相省
理 事:尹相峰 尹相文 尹德君
长安居老年协会
会 长:蒋太余
副会长:尹世连
理 事:尹德远 尹德进 徐广收
金泰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奎龙
副会长:李加泉 景怀岭
理 事:聂昌松 张庆河
东海居老年协会
会 长:吴芹堂
副会长:路文建 路文海
理 事:周连池 路彦德
宏祥居老年协会
会 长:程贵玉
副会长:程贵钊
理 事:王志本 闫茂村 程其彦
万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龚学兵
副会长:万芳利 万延吉
理 事:许文全 潘纪荣
李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克合
副会长:李西建 刘化才
理 事:李克均 李学录 李学伟 李省亭
彭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树钢
副会长:李怀余 赵克青
理 事:李全明 李新建 张宝锋 邹玉梅
沃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志行
副会长: 刘志礼 陈晓平
理 事:童贤苗 刘志开 刘化栋 刘继彦
大沈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发升
副会长: 沈兆民 沈德运
理 事:沈德堂 李全福
小沈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沈兆文
副会长:沈德勇 张传学
理 事:沈德生 张成梅
邹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邹建芹
副会长:邹京亮 邹玉召
理 事:邹玉奎 徐相春
石泉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洪浩
副会长: 李全军 李全任
理 事:李全砚 李全省 张继菊 李夫国
虎山泉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运利
副会长:孙运忠 韩淑光
理 事:化习 李长兰 吴彦涛 韩国华
柴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奎志
副会长:刘奎元 刘明玉
理 事:曹得连 刘志发 刘奎杰 刘奎国
王家白龙汪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金俊
副会长:王传修 王金平
理 事:王传振 王敬杏 王金岭
南石桥村老年协会
会 长:程振峰
副会长:程守道 李全云
理 事:程仲亮 程瑞忠 程瑞强 程桂华
刘家白龙汪村老年协会
会 长:丰存山
副会长: 朱明森 孙成全
理 事:孙钦平 刘元公
古路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尤洪利
副会长:杨贵亮 吴秀田
理 事:王言彬 韩海军 王永涛 昝德梅
北石桥村老年协会
会 长:程守栋
副会长: 程学山 程记栋
理 事:许相菊 陈兆国 程学路 孙秀霞
官岭前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奎迎
副会长:许永娟 刘祥军
理 事:刘明杰 刘兆明 刘明许
王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西耐
副会长: 王钦乾 孟令瑞
理 事:王钦珂 王钦伟 林祥美
赵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潘增国
副会长:赵东帅 韩希菊
理 事:赵雨兰 赵兰海 赵兰省 李相友
赵家河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徐景明
副会长:刘振龙 侯学存
理 事:刘振署 刘振放 张从勇 刘振亮
歇官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言秋
副会长:王康启 王言明
理 事:王言利 王洛玉 王言良
小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蒋若忠
副会长:潘秀岭
理 事:潘庆祝 孙明连
西莲汪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俊朋
副会长:何迎环
理 事:孟庆林 孙成林
宋佳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文玉
副会长:李庆翠 王洛春
理 事:宋振东 宋文涛 刘贵花 宋考尚
孟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仪增
副会长:孟祥周 王玉强
理 事:华桂平 宋振考 王玉宽 王言华
黄庄村曹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许长飞
副会长: 王风梅
理 事:杨圣起 潘兆连
黄庄村东王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张孝兵
副会长:邵长玲
理 事:孟庆玲 付传振
黄庄村孟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孟祥志
副会长: 许守娜
理 事:许春霞 程贵庚
黄庄村许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许言龙
副会长:许志伟
理 事:付长英纪召德
富泉村老年协会
会 长:曹现波
副会长:侯仕秀 李秀胜
理 事:徐大金 徐大连
东莲汪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闫加余
副会长:祁玉彦 祁德胜
理 事:葛富忠
中柴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金生
副会长: 宋仪平 宋仪振
理 事: 宋培松 宋卫志 宋仪相 宋维珏
王家怪草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伟良
副会长:王纪昌 王纪宝
理 事:王纪现 王伟展 滕后芳 葛凤云
孙家怪草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立岗
副会长:孙立存 孙立现
理 事:鲍翠霞 孙立国
后柴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永江
副会长:刘金芹 宋振乾
理 事:宋学超付廷伟宋仪柱宋仪相
石门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杨守田
副会长:杨守帮 杨守起
理 事:杨世运 杨世永 杨世学 宋兰敏
鲍家村老年协会
会 长:鲍东福
副会长:孙立松 鲍运习
理 事:鲍运胜 纪庆祝 张英霞 鲍凤国 鲍凤杰
朝阳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树江
副会长:朱新彩 张定亮
理 事:赵树敏 张钦永 张玉书
温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李洪友
副会长:刘少发 王言允
理 事:张德文 刘长泉
华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冬玲
副会长:李晓亭 宋移轩
理 事:刘立芳 孟凡娇
磐龙湖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杨恒涛
副会长:于志臣 王廷华
理 事:鲁守龙张孝景
王庄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信军
副会长:白志庆 王信约
理 事:王维军 王世宏 王维村 孙秀春
西赤石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根山
副会长: 孙怀堂 张洪门
理 事:张玉泉 张洪生 张传秀 孙怀学
西芦家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成安
副会长:赵同永 孙成国
理 事:孙甲秋孙成功赵树梅孙成新
富民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高文良
副会长:高文鹤 李学英
理 事:高朋柱 高朋喜
东芦家林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学用
副会长:赵学暖 赵学燕
理 事:赵学香 赵学明 赵树存
东赤石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孝华
副会长:张玉灯 朱凤新
理 事:张供升张玉水克西连
赤眉山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运通
副会长:王瑞云 候继选
理 事:孙令贻 陈希彩
刘家官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汉欣
副会长: 刘恒坤 刘松田
理 事:刘汉卿 刘志田
大前黄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春森
副会长:刘忠山 王维海
理 事:王言州王安功王晓娟
马蹄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仲海
副会长:李贵彦 高玉芝
理 事:
官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运学
副会长:厉祥德 韩振明
理 事:李清生 王永善 狄玉岭 于怀宗
官坊街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振来
副会长:孙希菊 贾京友
理 事:韩仲美韩希义林祥圣胡怀甲
土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韩希宗
副会长:侯学韶 侯士宗
理 事:韩廷俭 郭振习 侯仕增 侯士伟
白家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忠杰
副会长: 李文玉 李风吉
理 事:李忠合 李忠臣
东风村老年协会
会 长:崔可升
副会长:崔可亮 林凡思
理 事:崔立勇崔可法
请各村居委会接到通知后,严格认真按照村(社区)老年协会的章程及制度有关要求组织好各项老年协会活动,街道老龄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老年协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请及时将新选举出的协会领导班子名单上报街道办事处批复。
十字路街道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22日
莒气发〔2020〕17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一、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等业务规定以及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气象干旱、霜冻、冰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及《莒南县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
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临沂市气象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作为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气象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协调有序。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规范有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气象局统一领导我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实施管理。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应急队伍。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气象局局长周茂山;
副组长:气象局主任科员戎孝同;
成 员:庄众、李翠华、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制定莒南县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部署并组织完成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审核、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决策气象服务材料;
5.指挥、组织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
6.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和应急队伍;
7.指挥调度气象局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8.决定和宣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气象局副局长庄众;
副主任:李翠华;
成 员:李素梅、申高航、吴涛、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调配;
3.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气象台
1.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收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的评价;
6.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7.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8.收集和汇总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及临沂市气象局报告,督促各科室的应急响应工作;
9.汇总报送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10.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报送;
1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12.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科室
气象局其他科室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工作餐、车辆保障、住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四)应急会商建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应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会商建议:
1.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灾害;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台提出的应急会商建议或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六)应急响应命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七)多种灾害的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九)气象台应根据莒南县气象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根据本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及解除时,须同时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分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变更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及后续工作。各科室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应急响应命令和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市气象台建议,及时组织应急会商。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灾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安排应急值班,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应急值班表,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制定应急值班安排。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市局人影办,内容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一同前往。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随时研究决策气象服务应急事项。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安排应急岗位值班表,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科室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县调度。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包括雷电防护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九、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应急过程总结。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及时做好总结存档工作。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将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技科。如有必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预案完善。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十、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气象台应适时召集有关科室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机构联系表
2.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令
3.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终止令
莒气办发〔2022〕42号
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提升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雷雨)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道路结冰、干旱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
2.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3.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气象部门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另行规定,不执行本预案。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附件1)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专业技术服务由气象灾害专业技术服务队伍(附件2)负责。负责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指挥调度气象部门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各科室应急响应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应急办)
1.综合协调各项应急工作,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值守,负责应急车辆、水电保障、工作餐、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
2.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报送应急相关工作材料;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舆情及突发事件动态监控,按要求及时向局领导、临沂市气象局、县委、县政府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4.组织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宣传、科普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领导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5.负责制定领导小组应急值班表;
6.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报请局领导同意,牵头组建现场工作组;
7.收集和汇总各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
8.负责综合性服务材料编写的组织协调;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气象台
1.组织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应急值守工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
2.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和本单位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3.在省一体化平台上传应急响应命令,同时按要求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作和汇总应急期间天气实况、预报、预警等信息;编写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送临沂市气象局业务科;
4.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组织加密天气预报会商和天气联防;
5.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
6.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各类预警信息发布统计分析;
7.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影中心(减灾中心)
1.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汇报;
2.根据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加强作业安全指导;统计报告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
3.根据需要分析报告雷电监测信息,提出防雷建议;
4.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5.承担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收到区域站装备故障故障通知后,及时前往现场,排除故障,保障气象探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
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各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会商组织。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适时组织应急会商。
1.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
2.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3.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4.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5.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当预警级别为黄色及以下时,应急会商由气象台台长主持,值班人员参加,综合研判风险,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并报局长同意。当预警级别为橙色及以上时,应急会商由局长主持,分管局长、气象台、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参加。
(四)应急响应命令。
气象台根据会商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所有级别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五)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科室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1.应急过程总结。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3时前,由气象台值班员汇总前24小时的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局业务科,应急响应终止当日气象台值班员负责起草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
2.复盘总结。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局业务科会组织相关单位对天气过程做好技术分析和复盘总结,充分利用各类探测资料,分析灾害性天气出现的原因,进一步把握规律,提高预报预测水平,气象台预报员要积极参加复盘总结。
3.人员保障。应急响应解除后气象保障服务人员参加24小时值班的人员原则上应尽快安排补休。
六、分级应急响应
(一)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或变更到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后,气象台负责向各科室传达应急响应命令。根据汛期值班带班表,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密切关注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1.应急值班: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带班局领导和值班成员承担相关应急值班工作,按要求参加省、市天气会商,协调、检查、督促各科室应急响应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和临沂市气象局办公室报告。带班领导24小时带班、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其他人员24小时待命保持手机畅通。
2.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关注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3.气象台:及时组织气象灾害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材料的编写。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和天气联防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视情况组织加密天气会商和发布对下指导产品;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负责综合性服务材料编写,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4.人影中心(防灾中心):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报气象台,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雷电监测与防护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及时完成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
(二)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或变更到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后,气象台负责向各科室传达应急响应命令。根据汛期值班带班表,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密切关注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1.应急值班:县局局长和分管预报、服务工作的局领导24小时带班,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带班局领导和值班成员24小时值班;按要求参加全省、全市天气会商,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应急响应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和临沂市气象局办公室报告。视情况调配便携式自动站参与现场服务工作。
2.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收集部门内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根据领导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每日13时前汇总领导指示批示和重要舆情信息。
3.气象台:及时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和天气联防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及时发布服务产品。根据领导要求制作发布加密决策气象服务材料,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局领导。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按要求参与灾情调查、评估。加强值守和巡视,保障各类观测资料传输及时,视频会商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及信息传输畅通,保障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的通信畅通。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
4.人影中心(防灾中心):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局长汇报。根据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报气象台,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雷电监测与防护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及时完成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
七、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八、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局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联系表
莒气发〔2022〕4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一、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等业务规定以及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气象干旱、霜冻、冰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及《莒南县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
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临沂市气象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作为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气象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协调有序。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规范有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气象局统一领导我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实施管理。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应急队伍。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庄众;
副组长:李翠华;
成 员: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制定莒南县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部署并组织完成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审核、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决策气象服务材料;
5.指挥、组织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
6.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和应急队伍;
7.指挥调度气象局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8.决定和宣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翠华;
成 员:李素梅、苏 浩、蒋 煜、吴涛、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调配;
3.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气象台
1.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收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的评价;
6.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7.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8.收集和汇总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及临沂市气象局报告,督促各科室的应急响应工作;
9.汇总报送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10.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报送;
1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12.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科室
气象局其他科室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工作餐、车辆保障、住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四)应急会商建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应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会商建议:
1.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灾害;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台提出的应急会商建议或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六)应急响应命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七)多种灾害的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九)气象台应根据莒南县气象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根据本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及解除时,须同时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分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变更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及后续工作。各科室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应急响应命令和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市气象台建议,及时组织应急会商。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灾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安排应急值班,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应急值班表,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制定应急值班安排。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市局人影办,内容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一同前往。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随时研究决策气象服务应急事项。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安排应急岗位值班表,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科室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县调度。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包括雷电防护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九、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应急过程总结。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及时做好总结存档工作。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将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技科。如有必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预案完善。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十、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气象台应适时召集有关科室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机构联系表
2.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令
3.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终止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交政字〔2022〕31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各级职改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民主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正高、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6名专业技术人员和5名工勤岗位转岗予以聘任,任期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2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和工勤岗转任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名单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管在建、运行工程,部直属单位及所属工程的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月报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类型、名称、所属行政区划、单位规格、经费来源、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联系人信息,安全生产承诺信息,经纬度等。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状态、工程类别、所属行政区划、所属单位、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信息,工程类别特性参数,政府安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安全负责人信息,工程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信息,经纬度等。
(一)信息报告
1.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勘测设计科研单位、后勤保障单位、由水利部门投资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水利事业单位或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填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
2.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淤地坝、农村供水工程等10类工程,所有规模以上工程(具体规模详见附件1)应由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在信息系统填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3.符合规定的新成立或组建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运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到信息系统增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4.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并每年将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人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在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5.本单位注册账号需逐级报请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停用或删除,并在停用或删除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水利部监督司备案。
在建水利工程竣工后,如管理单位未发生变化,管理单位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变更为运行管理单位;如管理单位发生变更,需将原注册账号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用或删除,重新注册现管理单位账号并补充基本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所属工程账号需报请流域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停用或删除。
(二)信息处置
1.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和工程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信息缺项和错误的,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齐、修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的单位注册、单位和工程信息录入,每年对单位和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确保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程100%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时,全面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促进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切实提升安全检查质量。
二、危险源信息
危险源信息主要包括危险源基本信息、管控措施方案信息等。
危险源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风险等级、辨识单位、辨识人员、辨识日期等。
管控措施方案信息包括管控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方案、管控措施、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危险源级别、类型、风险等级信息,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堤防、泵站、淤地坝工程运行分别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
行)》《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规定填报,其他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填报。
2.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管理工程的危险源信息和管控措施方案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备案重大危险源信息。危险源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及时在信息系统更新。
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危险源,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并填报管控措施方案信息。
4.危险源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要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设置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重大安全风险工作场所要设置警示标志。
2.各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
3.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备案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对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挂牌督办。
5.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工程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三、隐患信息
隐患信息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
隐患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排查单位、排查人员、排查日期等。
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日期等。
整改进展信息包括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人员等。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日期、治理责任单位验收情况、验收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隐患应按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灌溉排水、淤地坝、农村供水等工程建设与运行以及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综合经营、其他隐患等类型填报。
2.各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隐患信息,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隐患信息。各单位要实时填报隐患信息,发现隐患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制定并录入整改方案信息,随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隐患治理完成要及时填报完成情况信息。隐患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没有排查出隐患也要按时报告。
3.重大事故隐患须经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电子扫描件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4.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隐患,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报告隐患相关信息。
5.隐患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每月6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监督司。
7.隐患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定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况、整改方案、“五落实”情况、治理进展等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进行督办跟踪,督促有关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隐患信息汇总统计,分析隐患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单位或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判断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事故快报、事故月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文字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事故快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故快报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
事故月报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和类型、事故工程、事故类别、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简要情况等。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包括: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执行。
2.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事故信息除事故快报、文字报告和信息系统月报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单位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6.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快报时限和方式。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级报告的同时,其中较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7.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9.事故月报报告时限和方式。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信息系统报水利部监督司。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10.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或协助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人员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赶赴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4.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参与或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将事故处理到位。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和内部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五、应急管理信息
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以下简称预案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信息(以下简称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等四类信息。
预案信息包括预案基本信息、评审备案信息、定期评估信息、公开信息等。
预案演练信息包括应急培训记录、演练实施记录、演练评估总结等。
应急队伍信息包括队伍名称、队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队伍人员及联系方式、队伍人数等。
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包括物资和装备分类、物资和装备数量、物资和装备储备管理制度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案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预案信息,按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受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信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信息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应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演练信息,其中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组织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本部门预案演练信息,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部门预案演练,及时填报预案演练信息。
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应急队伍信息。
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5.信息系统将增加应急管理子系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在信息系统内更新本单位预案信息、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及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6日前将本辖区应急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
(二)信息处置
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2.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应急管理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信息系统,积极与本地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对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022年11月21日
莒南人社发〔2022〕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通知,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考试、高级经济师、社会工作者合格人员名单已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现将我县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公布。
查询网址:rsj.linyi.gov.cn/rsksw/ksyw.htm。
附件: 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高级经济师、社会工作者考试合格名单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其他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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