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综执发〔2023〕10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莒南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局属各单位,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单位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本单位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4.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单位“六项机制”建设落到实处。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或细则,报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 100 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或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减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对各考核单位进行评分。
第十条 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被考核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和综合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报局党组审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综合考核体系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有关责任人当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晋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莒南水字〔2023〕6号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水利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制定计划、狠抓落实,实现法治创建与水利工作有效结合、齐抓并举,取得显著成效。现将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依申请事项均可实现网上办,配合审批机关通过采取精简审批材料提交、推行告知承诺、审批业务提前介入等措施,全面优化水利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做到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同时,深化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通过线上申领取水许可证照,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定抽查计划,并按计划全部完成抽查任务,归集数据信息并公开检查结果。积极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不断加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比例,与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完成取水户取水监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监管等事项联合检查,切实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覆盖更多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的水利市场环境。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要求,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原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严格公平竞争审核程序,对目前已经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和近年来的文件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查,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印发《莒南县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质量和效率。全年召开水利局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60余次,研究审议重大水利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安排以及部门预算等。二是推进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涉及水利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信息,讲清政策措施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全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6个,均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三是积极实施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作为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签订各类合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县水利局提供法律意见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三)全面加强水利法治建设。一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制定《莒南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等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二是深化水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监督工作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涉水监管工作。三是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制定《2022年莒南县水利局普法责任清单》,公开发布,接受监督。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点,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转发主题短视频、水法律法规、专题文章等;线下通过摆放主题展板、车载喇叭广播、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条幅等形式,向群众广泛普及水法律法规知识,细致讲解治水管水护水常识,详细解答热点、焦点问题。四是加强廉政执纪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监督提醒,多次召开党风廉政专题会议和党内谈话,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思维,局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加强水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严格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和出庭情况通报制度,提升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二是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机制。通过与各镇(街)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截至目前没有发生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情况。三是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莒南县水利局2022年度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事件,总体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五)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依法行政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基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需进一步提升。
二、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县水利局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局主要领导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水利法治建设取得成效。一是亲自部署落实。局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科室(单位)及时约谈、责令整改,充分发挥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全局做好表率。二是带头学法用法。带头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水利系统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到日常工作,积极践行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方针。三是认真履行职责。部署制定《莒南县水利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有关法治议题的专题讲座,并亲自参加法治宣传活动。针对部分取用水单位超许可规定取水等问题,要求从体制机制法治等方面深入查找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
三、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2023年,我们将围绕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法治工作安排,聚焦水利重点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标准服务、精准普法一体推进,持续深化法治水利建设实践,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一)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规范行政检查监管程序,统筹监管人员管理,抓好监管规范和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的执法能力,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互联网+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和靶向性,努力实现“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监管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组织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取用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专项检查等活动,杜绝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三)持续浓厚法治氛围。以落实“八五”普法为抓手,依托水利工程、节水展览馆、水情教育基地,着力打造一批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利用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等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宣讲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增强群众、企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大局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利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莒南县水利局
2023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第三章 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
第四章 设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临路莒政发〔2023〕4号
经中心总支研究决定,计划每月举办一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力争通过系列培训,每位同志都能够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获,使自身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务素质包括各类常识有一个新的提高,更好地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时间安排
2月份至12月份,坚持每月一场,将利用支部主题党日或机关集中学习时间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学习交流达到相互借鉴、互相提高的目的。
二、培训内容
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路养护、安全生产、文字写作、生活常识等等多方面内容。
三、培训形式
教育培训将采取领导带头,各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参与,自讲和外请专家相结合的形式,届时将邀请县直机关工委、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实战经验的专家授课。
四、培训要求
(一)提高学习自觉性
保障莒南公路畅安舒美是公路人的职责使命,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必须练好内功、提高修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要珍惜机遇,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按照培训安排,集中精力、静下心来,真正学一点东西。端正学习态度,做到认真听、细心记、自觉学,学深悟透,争取有所收获。
(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这次系列培训内容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要做到把学与思、知与行结合起来,就是在学习当中要学会思考,学会把课堂上的内容同日常工作实践相结合。要把这次学习的过程当作反思工作、推进工作的过程,把学到的新理论、新知识充分运用到我们日后的工作当中去,把知识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具体思路、办法和举措。
(三)强化学习纪律
这次系列培训,每次学习时间短,但跨度长,内容较多。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服从统一管理。要保证学习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要尊重授课老师,上课关闭通讯工具,不随意走动,不交头接耳。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司发〔2023〕6号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我县“无证明城市”建设提质增效,更大程度的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鲁司〔2022〕67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莒南政办发〔2023〕2号)要求,结合《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二、三批)内容,县司法局组织县直各部门、单位梳理编制了由县本级办理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最新版实施清单,现将《莒南县县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统一印发公布,请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抓好组织实施。
《清单》共涉及17个县直部门、单位的330项证明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清单》内容,及时将本部门、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和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鲁司〔2021〕26号)有关规定,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要建立健全核查协助、审管联动、失信管理等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为企业群众“办成事、办好事”;要在公布新一批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时,将新公布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并对《清单》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工作实际情况,增加、取消有关事项或者变更事项要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莒南县司法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县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202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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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依据 |
备注 |
1 |
县教育和 体育局 (5项) |
1 |
成绩证明 |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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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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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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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生申诉处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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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公安局 (5项) |
6 |
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证明 |
民用枪持枪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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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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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应提供本项证明 |
|||
10 |
娱乐场所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 |
县民政局 (5项)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 |
临时救助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证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5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失踪的证明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 |
县财政局 (1项) |
16 |
营业执照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 |
县人社局 (72项) |
17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 |
死亡证明材料(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殡葬证明)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四种证明只需要其中一种即可 |
||
19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 |
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 |
无经济收入证明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 |
继承人继承关系证明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 |
职工缴费工资情况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 |
学历证明学位证明 |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1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2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3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4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5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6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7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8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9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0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1 |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2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3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4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5 |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6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7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8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49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0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1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2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3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4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5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6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7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8 |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59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0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1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2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3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4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5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6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7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8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69 |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0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1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2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3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用(评聘)证明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4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5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6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7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8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79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0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1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2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3 |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明 |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4 |
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5 |
在读证明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6 |
建筑业企业以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7 |
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8 |
失地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
|||
6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项) |
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0 |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证明 |
个人不动产变更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1 |
小微企业承诺 |
企业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2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通过有亲属 关系证明的亲属互相证明,放弃继承的一 方可以承诺) |
个人不动产继承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3 |
不动产的法定继承 人、遗嘱继承人死亡 证明(房地产被继承 人死亡年龄为80 岁 以上且被继承人父母 的死亡情况在死亡库 中无法查证的情况 下,对被继承人父母 的死亡证明实施告知 承诺制) |
个人不动产继承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4 |
抵押人死亡证明 |
个人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5 |
预购人死亡证明 |
个人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6 |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存在于同一户口簿 上的家庭成员) |
个人不动产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7 |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7 |
县交通运输局(43项) |
9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仅限省内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0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1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3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4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5 |
不动产权证书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6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7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8 |
机动车行驶证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9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0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1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2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3 |
机动车驾驶证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4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5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6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19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0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1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2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3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4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5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6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7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8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29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0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1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2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3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5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6 |
营业执照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7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8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9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配发、换发、补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0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8 |
县农业 农村局 (6项) |
14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2 |
营业执照 |
饲草草种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3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45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46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9 |
县卫生健康局(1项) |
147 |
医学诊断证明 |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0 |
县应急管理局(12项) |
148 |
培训合格证明(限于其他从业人员)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9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0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1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2 |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3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4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5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6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7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59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1 |
县行政审 批服务局 (127项) |
1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1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2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3 |
教师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4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5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6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7 |
律师执业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8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69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2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4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5 |
涉路施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6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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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79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0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2 |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3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4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6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8 |
医师执业注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89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0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1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2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5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8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99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0 |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1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2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4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6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7 |
食品生产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8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09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0 |
药品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1 |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4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5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6 |
无犯罪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7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8 |
机动车行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19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1 |
校车使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3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4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5 |
思想品德鉴定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6 |
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7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8 |
拟任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29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0 |
律师不具有不得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1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2 |
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3 |
律师执业证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4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5 |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6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7 |
身份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39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0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1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2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7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8 |
社会保险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49 |
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0 |
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含线路经营、补发、核发、换发、注销)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4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5 |
原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延续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6 |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7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8 |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 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报告及批复文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59 |
新品种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0 |
品种审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1 |
用海证明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2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3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6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7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8 |
死亡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69 |
医师执业注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0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1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2 |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5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6 |
法人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7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8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含设置单采血浆站的批复文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7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0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1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2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4 |
计量授权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5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286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12 |
县医疗保障局(12项) |
287 |
出生医学证明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8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89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0 |
生育津贴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1 |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2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3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4 |
生育津贴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5 |
未就业证明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6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7 |
户籍证明、居住证、单位工作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298 |
职工缴费工资情况 |
单位医疗保险工资申报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3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7项) |
2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0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1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2 |
营业执照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3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4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305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
14 |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16项) |
306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07 |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08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09 |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1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2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3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314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15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16 |
专用车证 |
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
317 |
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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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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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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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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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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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7项) |
322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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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凭证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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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车船税纳税或者 免税证明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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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领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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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增驾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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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有效期满换证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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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校车驾驶资格认定许可 |
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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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 (1项) |
329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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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委统战部(1项) |
330 |
学历证明 |
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莒南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莒南司发〔2023〕5号
2022年,莒南县司法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厅、市局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多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一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承接“市县同权”事项5项,逐项制定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牵头全县各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二是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强公证业务电子证照归集,全面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建立律所“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图谱,实现“双全双百”事项集成办;推进“中介超市”制度建设,全县7家律所、1家鉴定机构、1家公证处均进驻;开通“在线公证”服务,完善“在线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请”服务模式。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建立“免罚清单”,补充和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并实现动态管理;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扎实推进法律六进活动。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严格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清理制度,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县镇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18件,废止的3件,失效的5件。二是依托“非诉在线”平台开发合法性“审查备案”系统,推进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村(社区)公章使用前合法性审查前置、合法性审查作为公文起草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流程等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县镇村三级合法性审查全流程覆盖,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查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2022年共审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26件,各类文件133件,提出意见建议376条。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综合执法能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用好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着力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创新涉企执法“双向扫码”,畅通企业反馈渠道。2022年共收到各类投诉33件,均已处理完成;各执法单位备案320次,企业反馈83次,执法检查减少四成以上,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涉企执法“双向扫码”的做法被《中国纪检监察报》宣传报道,赢得群众、市场主体欢迎。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一是与政法委、法院、公安局、信访局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警调对接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更多渠道化解。二是对“非诉在线”平台进行优化提升。构建人民调解智慧化发展新模式,实现人民调解便利化申请、无障碍受理、规范化操作、法治化办理。2022年受理群众诉求5106件,纠纷化解率98.7%,经验做法被省委改革办专文刊发,被评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表现突出集体,成功入选《法治日报》2022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创新案例,获第二届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创新应用大赛智佳奖。三是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机制。畅通行政复议主渠道,探索构建“一案双立、以和兜底”行政争议枫桥式化解机制,成为临沂市行政复议标杆县区,经验做法被司法部微信公众号转发。2022年共受理申请105件,调解成功率93.48%,实质性化解率96.67%。
(五)维护宪法权威,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定下发《2022年莒南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等,深化宪法、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推动全县68个单位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开展各类型普法活动22次。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进行在线学法,实现题库学习便捷、考试地点自由、考试方式灵活的任前考法模式,截止2022年底,组织任前考法10次586名。对全县“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进行再培养,组织51名人员集中测试。全县培育272名法治带头人、863名法律明白人,平均年龄48岁。打造法治文化阵地五大片区。构建形成以十字路街道为中心,东以“好例”坪上,南以“茶香”洙边,西以“梳乡”板泉,北以“红色”大店,东西南北中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矩阵。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五公开”。每年向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2022年在网站共发布信息543条(其中,发布政务公开类信息361条,动态类信息182条)。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关情况
局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好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充分发挥党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2022年党组听取并研究法治建设考核、各镇街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落实等法治建设工作11次。认真落实学法活动。局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学法,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4次,班子工作会学法4次,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培训2次,依托“非诉在线”,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法治能力考查测试,提升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干部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不够透彻,贯彻不够深入。二是行政法学习不够深入,没有真正系统性的深入研究行政法对于新的、难度较大的工作存在推进不够快速,效率不高问题。三是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2023年,莒南县司法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探索新思路,强化措施抓落实,推动法治莒南、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突破。
(一)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有机结合起来,认真领会、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注重学习成果转化,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法治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结合法治工作实际,切实提升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队伍能力。持续巩固涉企执法“双向扫码”工作成效、不断丰富与复议应诉实质衔接工作成果上继续发力,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上做文章,在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工程上下功夫,在规范、加强执法监督办案上求突破,高标准、严要求,敢想敢做,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更好成绩。
(三)扎实做好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对照《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高质量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把示范创建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做到位。推动各相关责任单位把责任压实,形成创建工作合力,全力争创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
莒南县司法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大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镇、村两级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由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镇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镇行政区域的,超出大店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上级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镇村两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行政村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做好纵向和横向协同配合工作。充分发挥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提高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应对突发事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行使权力。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大店镇总体应急预案。大店镇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修改,大店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编发程序是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起草,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复审,镇应急委员会和专家评审,镇政府领导会议审定,以大店镇人民政府文件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大店镇专项应急预案。大店镇专项应急预案是大店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涉及数个单位的应急预案,由预案牵头单位制定、修改,由主管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实施。编发程序是主管单位起草,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大店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复审、征求意见与评审,镇应急委员会审定,以镇政府文件印发,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行政村应急预案。各行政村应急管理预案参照镇总体应急预案,编发程序制定由大店镇人民政府督促制定和实施,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经其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报所在地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五)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较大规模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由组织承办单位或负责部门制定,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实施,并报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作为镇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各副职组成,成员由各站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村委会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协调;研究确定全镇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决定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预警发布;调查和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分析总结年度全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大店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大店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督促落实大店镇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大店镇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镇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大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承担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3指挥机构
大店镇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机构为镇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完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指挥由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举办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授权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4应急主管单位
大店镇各应急主管单位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镇公共安全与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5应急保障单位
大店镇应急保障单位是对某项应急保障措施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镇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单位,指导各行政村的工作。
2.6行政村应急组织机构
各行政村是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所辖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大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镇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镇各专项应急机构、各行政村应急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镇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三)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四)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五)城镇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六)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七)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八)数据库其他内容由镇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大店镇应急委员会要建立镇、主管单位、行政村三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预警网络。
3.3预警
发现突发事件前兆时,由大店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时发出预警,鼓励个人提供公共事件前兆信息。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大店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4报告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大店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大店镇人民政府及镇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大店镇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即刻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5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6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7预警公告方式
对于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预警由各镇应急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发布;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县应急委员会发布或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启动乡镇、部门应急预案并上报县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大店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大店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支持。
4.2基本应急
4.2.1先期处置
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大店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大店镇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一)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二)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三)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四)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五)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六)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镇的,要同时向相关县、镇通报;
(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2.2指挥协调
大店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镇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三)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四)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五)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六)向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3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应急、林业、水管、交通、国土等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药监等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三)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四)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五)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财政、公安、城建、交通、信访、扶贫等单位以及相关行政村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社会动员组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全镇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七)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民政、供销、粮食等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八)应急通讯组由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运营企业和电力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和电力保障工作。
(九)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十)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十一)生活保障组由大店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十二)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4.3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大店镇人民政府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县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报请县专项应急机构和县应急委员会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大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5.2社会救助
大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付等工作。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救助体系。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勘查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镇上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各行政村也要成立以民兵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基础的群众性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智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通讯与信息保障
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电力等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等物资的储备和应急通信、电力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镇应急办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大店镇卫生院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研究制定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充分发挥村级卫生室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派出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6物资保障
民政、水管、供销、粮食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7经费保障
财政所要将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8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形成以管理单位、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机制。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大店镇人民政府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村可结合自己地形、地貌特点,利用广场等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0公共设施保障
城建、水管、民政、电力、电信、交通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基本用水、用电安全,确保应急状态下各村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6.11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6.12生产自救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与上级有关涉农部门,指导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做好恢复农业生产相关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
6.13其他保障
镇政府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各项保障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各村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基本知识。
7.2人员培训
大店镇政府负责镇村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7.3队伍演练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镇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全镇应急预案的指挥、组织、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单位要将预案启动、运行情况及时报告镇应急办;同时,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制定。
本预案由大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大店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莒南市监字〔2023〕21号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法治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围绕县委、县政府和市局有关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多点发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现将2022年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举措、成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决策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县局党组多次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和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召开党组会、专题会等贯彻落实法治建设要求,研究解决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将法治建设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市场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切实履行好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今年我局在全系统开展了“公平公正执法,营造法治营商环境”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为莒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省市县三级部门联合检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开展涉企违规收费、要素保障类政策措施清查、雷霆、铁拳、净网、平台点亮等专项执法行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健全重大政策会审、抽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工作机制,严厉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流量造假、刷单炒信、违规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完善了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依法行政。
一是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我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每一起案件法律依据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是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依规履职,切实推进政务公开。我局与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该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我局提供日常综合性的法律顾问服务,承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同签订以及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开展干部职工法治培训等职责任务,保障我局各项业务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有效降低行政管理风险。
2022年我局已经省司法厅审核备案,逐步建立并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由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总体工作事宜。
(四)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制度
一是主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制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不定期督促各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严格执法责任。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我局积极与县司法局、法院及顾问律师沟通,及时作出答辩意见,按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主动配合案件审理,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沟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告县检察院。
(五)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自觉接受各类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司法权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积极推进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工作,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定期召开例会,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认真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转来的信访案件和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到快速解答、及时上报处结情况,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六)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
一是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利用每月一次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机会,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今年我局已举办3次法治专题讲座,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二是大力开展干部职工学法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制度及新修订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年初制定学法计划,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参加上级局组织的集中培训、参加网络课程学习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对监管服务对象开展不定期法律培训,利用工作督查、日常检查、法律宣传日、宣传周等时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2022年以来,我局分别开展了“3.15”、“计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宣传活动,采取电视、标语、条幅、电子屏、上街集中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
二、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够系统深入。
部分科室(队所)负责人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仅停留在“学了”层面,没有做到专题学、系统学;部分干部侧重专业法律知识学习,不注重轻法治理论学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内容掌握不清晰、不深入。
(二)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储备不足。
市场监管工作涉及法律法规多且更新快,据不完全统计,以市场监管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有400多部,在标准化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药品管理等领域的执法依据也有200多部,掌握并能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既是考验、也是压力。部分执法人员存在重业务轻法治的情况,执法人员忙于日常监管工作,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紧迫感不强,学法普法工作仍存在差距。
(三)执法队伍人员不足力量薄弱。
市场监管工作任务多责任重,日常监管力度不足。县市场监管局干部队伍人员年龄老化,平均年龄达46岁,年轻的业务骨干数量严重不足,部分执法科室、队所甚至没有40岁以下的年轻执法人员。各专业领域监管人员比例不平衡,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更少;监管部门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对新形势新要求不适应。
(四)监管服务创新意识有待增强。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动改革创新的措施不够扎实,没有将创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比如,在健全创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等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在政策措施和制度创新上投入精力不够多,仅仅是把常规性工作完成了,没有拿得出手的制度成果。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一)强化政治担当,压实主体责任。召开党组会、专题会等贯彻落实法治建设要求,制订实施市场监管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法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市场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加强理论学习,筑牢法治根基。局党组多次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将法治学习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干部培训计划,落实集体学法和定期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讲法治课;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治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举办法治专题讲座3次,现有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人员224人,法律职业资格持证人员6人。
(三)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机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学习,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各负其责”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机制。以“学、悟、见、创”活动为抓手,开展党组书记讲党课2次、党委书记讲党课1次、党代表讲党课2次,集中培训3场,培训党员443人次。
(四)健全完善机制,提升法治建设。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与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派律师为我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做好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经省司法厅审核备案,我局逐步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五)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履职尽责。坚持监管、服务两手抓,开展涉企违规收费、要素保障类政策措施清查、雷霆、铁拳、净网、平台点亮等专项执法行动,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72起;受理投诉举报603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7.30余万元;争创市长质量奖1项、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2家,新增高价值专利36件,指导企业质押融资1.74亿元。
(六)深入法治宣传,自觉学法用法。领导班子成员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将述法纳入年终述职内容。要求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认真办理涉及本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关提案、建议等。
四、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23年,我局将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莒南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按照市、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市场监管领域工作,务实创新、开拓进取,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新的进程,为我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的创建添砖加瓦。
(一)加强法治理论学习。自觉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推动广大干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将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作为“八五”普法重点内容;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活动,持续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制定岗位练兵计划,多方式开展法治培训学习,将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加强部门之间业务交流;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分级分层组织干部能力提升培训,通过岗位培训和网络课程等多种渠道,提高干部专业化水平,促进人岗相适;推进信息化技术与市场监管业务融合,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
(三)加强执法人员招录。建立完善干部职工信息库,根据干部队伍总体结构配备的需要,通过引进“沂蒙优才”、公务员招录等途径,招录专业对口、年富力强的执法力量,合理配置干部资源,不断补充新生力量。
(四)提高改革创新能力。对照县委县政府发展目标,加强科学谋划,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年度法治工作计划。积极开拓创新,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立足实际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在亮点创新上再突破。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镇直各部门:
2022年,全镇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聚力攻坚做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全力以赴抓好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改革创新、从严治党等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授予北泉子一村等10个村“2022年度乡村振兴先进村一等奖”称号;授予北团林村等10个村“2022年度乡村振兴先进村二等奖”称号;授予徐家黄所村等11个村“2022年度服务保障重大项目贡献奖”称号;授予北泉子二村等16个村“2022年度新时代文明实践暨‘学习强国’先进村”称号;授予尹家沙沟村等23个村“2022年度人居环境整治先进村”称号;授予东王家沙沟村等12个村“2022年度平安建设先进村”称号;授予北团林村等12个村“2022年度信访‘三无’村”称号;授予山东域潇锆钛矿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2022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授予陈家黄所村等12个村“2022年度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先进村”称号;授予宅科村等10个村“2022年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进村”称号;授予南泉子二村等14个村“2022年度国土资源保护利用先进村”称号;授予西团林村等10个村“2022年度生态环保暨打非治违先进村”称号;授予派出所等12个单位“2022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韩仲兵等76名同志“2022年度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以上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开拓奋进,再创佳绩。全镇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强化措施,加压奋进,为建设全市工业第一镇、争创全国千强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中共莒南县团林镇委员会
莒南县团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22年度乡村振兴先进村
一等奖:北泉子一村 徐家黄所村 北泉子二村 尹家沙沟村 崖上村 宅科村 陈家黄所村 鲍家庄村 薛家黄所村 桃花峪三村
二等奖:北团林村 埃沟一村 南泉子二村 化家村 朋河石村 桃花峪二村 东王家沙沟村 卞家庄村 鲁家沙沟村 小官庄村
二、2022年度服务保障重大项目贡献奖
徐家黄所村 南唐家楼村 朋河石村 桃花峪一村 桃花峪二村 桃花峪三村 桃花峪四村 东唐家楼村 崖上村 吴家庄村 薛家黄所村
三、2022年度新时代文明实践暨“学习强国”先进村
北泉子二村 北团林村 鲁家沙沟村 崖上村 孙家沙沟村 西团林村 崖下村 徐家黄所村 桃花峪三村 南唐家楼村 李家桑园村 化家村 王家黄所村 陈家黄所村 北泉子一村 大刘家沙沟村
四、2022年度人居环境整治先进村
尹家沙沟村 北泉子一村 北泉子二村 埃沟一村 崔家沙沟村 北泉子三村 鲍家庄村 鲁家沙沟村 东王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安前村 北团林村 宅科村 埃沟二村 陈家黄所村 唐家庄村 崖下村 李家桑园村 大官庄村 化家村 王家黄所村 大王家沙沟村 南泉子一村
五、2022年度平安建设先进村
东王家沙沟村 崖上村 桃花峪三村 北泉子三村 大官庄村 卞家庄村 薛家黄所村 埃沟二村 东罗家峪村 官湖村 大王家沙沟村 西团林村
六、2022年度信访“三无”村
北团林村 宅科村 李家河崖村 唐家庄村 北泉子二村 徐家黄所村 崖下村 埃沟一村 朋河石村 崔家围子村 尹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七、2022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山东域潇锆钛矿业有限公司 临沂君临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玫德庚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正能量生物有限公司 临沂绿之洲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泰来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达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三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昌霖木业有限公司 临沂富阳碳酸钙有限公司
八、2022年度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先进村
陈家黄所村 潘家沙沟村 大朱家沙沟村 小刘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崔家沙沟村 鲁家沙沟村 李家村 安前村 何家沙沟村 大刘家沙沟村 东朱家沙沟村
九、2022年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进村
宅科村 李家河崖村 埃沟一村 崔家围子村 东朱家沙沟村 官湖村 东团林村 高家庄村 曾家庄村 西罗家峪村
十、2022年度国土资源保护利用先进村
南泉子二村 吴家庄村 孙家沙沟村 西团林村 曾家庄村 东唐家楼村 尹家沙沟村 西朱家沙沟村 徐家庄村 高家庄村 北泉子四村 卞家庄村 西唐家楼村 中王家沙沟村
十一、2022年度生态环保暨打非治违先进村
西团林村 卞家庄村 北泉子一村 王家黄所村 埃沟二村 小官庄村 崔家围子村 大王家沙沟村 南泉子一村 东王家沙沟村
十二、2022年度服务高质量发展先进单位
派出所 水利站 卫生院 中心小学 中心幼儿园 司法所 市场监管所 农村商业银行 供电所 畜牧兽医站 国土所 供销社
十三、2022年度先进个人
韩仲兵 徐建国 何鹃鹃 王丽萍 厉兆彦 厉慧芹 李 焱 吉玉梅 陈维浩 丁明超 徐淑军 刘世宝 樊 娜 季 飞 卞李萍 唐晓芸 付丽丽
唐梅萍 吴 莹 刘 畅 李 洋 徐志龙魏 宇 王世建 袁春季 王明喜 赵娟娟 潘增伟 唐新宇 马丽恒 胡秀菊 张景焜 鲁统帅 付先兰
王 华 刘家坤 袁 辉 李贤伟 朱日连 赵 彬 化红峰 刘 杰 李 栋 许传普 李传纳 杨云波 张守宝 孙秀芬 张永娜 吉春建 王代行
李从平 陈常娟 孙家山 陈广宏潘守严 陈常刚 李宝省 王龙龙 李金果 徐翔飞 吴业葛 曾 凯 李青松 周亚飞 徐大伟尤学伟 王统兵
陈广红 慕林彤 王宏云 王晓汝 于永磊 罗从权 孙立高 孙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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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发〔2023〕1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赵树敏同志的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的通知》(临市监标函〔2023〕20号)要求,现就莒南县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凡在我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均可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二、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2.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3.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4.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的单位;
5.获批创建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单位;
6.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7.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
8.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
9.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助、激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激励。
2.申报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其中,主导或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一标准起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二和第三标准起草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统一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盖章复印件;
(二)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标准制修订激励项目的,要提交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申报单位起草位次的官方证明等,申报团体标准激励项目的,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可查;申报其他激励项目的,要提交项目确认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以上材料需提供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如实填写整理申请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非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至县市场监管局初审。经审核通过后,各申报单位于3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盖章扫描件)、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至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莒南县嵋山路76号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楼)。县局汇总所有材料后,编制初审报告、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一并报送至市局。
联系人:季新云联系电话:18866960286
电子邮箱:junanju@163.com
附件:1.《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的通知》(临市监标函〔2023〕20号)
2.2023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
3.2023年度标准化创新激励申报项目汇总表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以来,坊前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运用法治思想开展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依法治镇,通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工作、稳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镇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举措、成效、存在不足和原因
(一)工作举措及成效
1.强化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
(1)强化法治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镇主要领导作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办公室分工协作,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班子会重要议事议程,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定期分析法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听取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本年度共召开领导班子专门会议2次,听取、研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压紧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法治建设落实有重点、落地有实效。
(2)加强法治政府工作考核。坚持把法治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平安法治政府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3)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沂蒙普法平台参与率与通过率均为100%,全镇职工参加非诉在线平台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测试参与率与通过率均为100%,全年举办法治专题讲座6次。
2.规范依法行政,提升建设水平
(1)严格落实政务公开。重点围绕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办事指南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全面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在镇政府网站将全镇所有项目立项审批、节能考核情况对外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
(2)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通过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或召开听证会对决策内容、目的、依据、影响等情况进行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遵守发文程序要求,坚持做到未经依法审核把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交班子会议讨论,重要文件合同经镇政府法律顾问审核,严把出口关,有效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有效。
3.推进责任落实,提高法治成效
(1)注重法治建设,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坊前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全国“八五”普法规划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推动了基层组织自治机制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基层依法治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2)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坊前镇普法工作清单,建立健全“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普法主体责任,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齐管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网络安全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累计发放普法资料2000余份,主办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学习活动参加人数达150人左右,积极开展各类普法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10余次。
(3)开展基层普法工作。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营造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深入基层,在相邸村、岳河新村、朱梅村、临港村广泛开展“法治大讲堂”活动。通过每月20日主题党日进行法治宣讲,未成年人保护律师讲座、党纪党规学习等活动形式,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大力学习宣传国家各项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
(4)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高标准打造坊前镇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形成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衔接联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集受理接待、协同指挥、分流转办、调处化解、跟踪督办、评估反馈为一体的“一站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服务平台。此外,还承接受理、协调化解在全镇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矛盾纠纷,集中力量妥善化解,把专业力量用在刀刃上。目前,全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1个,其中镇调委会1个,村(社区)调委会20个,镇专职调解员7名,村(社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82名,实现了人民调解全覆盖。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镇在法治政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有待提高,在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公开需要重点推进;二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本领和意识有待提高,落实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亟待提升。三是普法宣传措施和形式还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仍在发生,真正入脑入心有限,形式与效果脱节问题依然存在。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时召开镇委、镇政府和镇委依法治镇委员会会议,学习中央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2022年坊前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和《2022年坊前镇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听取依法治镇委员会第三次、四次会议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构,调整全面依法治镇委员会各协调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三)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坊前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镇政府讨论前,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由司法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规定,做好定期清理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不得法外设权。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好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配合执法等工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五)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强化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回访制度。落实行政纠错责任制,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
(六)完善学法用法考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法长效机制,落实坊前镇党政工作会议定期学法制度、专题讲座制度,组织开展基层工作人员岗位培训6次,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3次。
三、2023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树立法治观念。紧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主题,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镇各项工作,把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全面提高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全员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法制机构人员配备,提高法律专业人员比例。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依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细化管理制度并加强指导和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对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实效。抓严普法责任制落实,组织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推动宪法、民法典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体系,大力推广法治文化广场等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坊前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
中共坊前镇委员会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莒南政发〔2023〕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促进经济“稳中提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县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落实企业开工复产实时监测报告机制,用好“四进”工作力量,全面排查摸清企业面临的工人返岗、产销对接、原材料供应、资金保障、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实时征集、及时解决、限时反馈工作闭环,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引导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增加一季度排产。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4.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各市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5.优化企业用工服务,执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建立“用工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培养”一体化服务体系,一季度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召开1000场以上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将医疗物资保供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6.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2023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化航空货运补贴标准,鼓励省内机场加密、增开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7.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全省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
8.实施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建立新投产工业项目、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清单,逐一明确服务专员,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市县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优质增量拉动效应。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9.实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跟踪抓好《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鲁商发〔2023〕2号)、《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鲁文旅发〔2023〕2号) 落地,督促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回暖。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10.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办好“畅游齐鲁乐享山东”主题旅游年,开展青岛国际啤酒节、泰山国际登山节、孔子文化节等品牌活动,新建10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11.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新打造10家电商供应链基地、10家电商直播基地、10个电商产业带,创新举办电商促消费活动,促进鲁货名品扩大网上销售。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2.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新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新增托位数3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4个。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13.支持各市采取发放购房消费券等多种形式促进住房消费。对新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支持。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登记模式, 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对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允许各市适当上浮公积金可贷额度。
牵头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4.盯紧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包机制,实施重大项目联审会商,组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协调服务,跟进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遴选1000个左右优质项目,集中提速办理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推动一批基础设施“七网”、重大产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形成示范拉动效应,确保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一季度完成投资6000亿元以上。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5.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快2023年提前下达的2184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力争上半年全部使用完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煤炭储备设施、抽水蓄能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新增支持煤炭储备、新能源以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16.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制定发布投资导引,充实专项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贷款贴息、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抓好20个事关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建设, 再谋划10个左右支撑性引擎性项目;梳理投资1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清单,“一对一”服务保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支持。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17.开展技改提级行动,筛选实施1200个重大技改项目,统筹不少于5亿元资金,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股权投资、技改专项贷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8.加力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对新开工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择优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压减手续办理时限;支持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19.加快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推动更多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项目纳入国家新增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全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8000万千瓦左右。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全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1000万千瓦。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0.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底前统一核算。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滚动做好后续项目储备。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23.完善项目谋划储备、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督导服务四项机制,用好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3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考核前列的市给予正向激励。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24.盯紧欧美、日韩、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境外市场,分批次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与境外商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集中签约一批外贸订单和重大外资项目。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5.加大境外展会支持力度,安排展会项目130个左右, 对年内主办类展会和各市组织的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80%补贴,助力企业抢订单拓市场。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6.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支持政策措施,制定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在全球重点海外仓布局“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前展后仓”拓展国际市场。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7.筹备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活动,加强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招引一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支持各地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给予奖励。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五、优化提升供给质量
28.设立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等重点领域,对2023年一季度新增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增速不低于15%的,在一季度末按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复合计算前100名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全年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10%且新增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29.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领航型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制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方案,新增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2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瞪羚企业4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家以上,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集约集聚发展。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30.做大做强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新培育省级平台50个以上,打造10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31.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产业+学科”开放式大学科技园建设,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对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2.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进一步提高“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33.编制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方案,加快济南、青岛、淄博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10个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100家龙头骨干企业。
牵头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34.省级财政安排衔接资金31亿元,重点支持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30个以上,省级财政对每个示范区分阶段累计奖补2000万元。安排股权投资资金2.8亿元,加快海洋牧场、种业提升、工厂化园区建设。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六、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
35.实施要素集成改革,积极承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开展省级联动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重点区域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举办产业资本对接活动,拓宽市场化、多元化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36.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推动涉企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打造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37.推动企业集成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制定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梯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好企业;制定省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高标准实施省属企业对标一流质效提升工程;制定实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新培育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军民合力、共商共建,依法优先、注重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知识。
第二章 工作站点和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及其他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
第七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八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信、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
军队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由其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管理,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参加驻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办案交流等。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安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入库人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合理安排值班方式、值班频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就近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办公场所、安排人员值班。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章 事项和程序
第十五条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二)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三)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四)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五)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六)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第十九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事项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法律援助申请,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协助军人军属向有权受理的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军人军属选定的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的,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助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协助函件,说明协助内容。
异地协助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为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保障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军人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出具证明。暂时无法出具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及时补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协助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受援人未及时补交相关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转交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协调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安排人员保障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公益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与所驻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沟通有关情况。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调研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针对发现的矛盾问题,可以向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提交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驻地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体系;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考评结果应当报送同级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第三十一条对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军人的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适用本办法有关军属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2022年,全镇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东工西商,北农南旅”的产业布局,优化提升“东接千亿级高端不锈钢上游产业、西融莒南县域中心城市发展、北连特色瓜果农产品生产基地、南通一线六馆红色旅游高地”的空间规划,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和激励全镇人民在新征程上昂扬奋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镇党委、政府决定对2022年度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激昂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镇上下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积极服务和融入全县、全镇发展大局,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奋力打造“全市乡村振兴先行区、全县千亿级高端不锈钢产业集聚区、市级全域美丽乡村示范区”三个功能区,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莒南做出坊前贡献。
附件:
1.坊前镇2022年度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名单
2.坊前镇2022年度先进单位名单
中共坊前镇委员会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坊前镇2022年度受市级以上表彰的
先进单位名单
一、受省表彰的先进单位(5个)
1、省级卫生村
岳河村、龙河村
2、省级美丽乡村
王家坊前村、大刘家岳河村
3、省级美丽庭院建设工作先进村
前张家岳河村
二、受市表彰的先进单位(8个)
1、临沂市十强工业乡镇
坊前镇
2、临沂市村党组织创办合作社示范社
兴旺庄村
3、临沂市“六无”平安村居
前张家岳河村(一星级)、大岭村(一星级)
4、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先进集体
前张家岳河村
5、市级美丽乡村
高庄三村、西甘霖村
6、市级卫生村
大岭村
附件2:
坊前镇2022年度先进单位名单
一、2022年度先进工作区(8个)
(一)一等奖(3个)
坊前工作区、岳河嵯峨工作区、临港工作区
(二)二等奖(5个)
甘霖工作区、朱梅崖下工作区、龙头龙河工作区、大岭工作区、康山工作区
二、2022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先进村(45个)
(一)一等奖(10个)
前张家岳河村、东川村、西甘霖村、朱梅村、高庄三村、石门村、王家坊前村、兴旺庄村、大坊前村、岔河村
(二)二等奖(15个)
郑家相邸村、朱家洼子村、南高庄村、贾家龙头村、可乐坡村、大嵯峨村、大派庄村、张家峧山村、莫家龙头村、高家沟村、大刘家岳河村、桑庄村、西崖下村、坡木村、邬家岳河村
(三)三等奖(20个)
徐家相邸村、岳河新村、范家洼子村、高家安子村、宋家峧山村、杨刘家岳河村、韩家派庄村、大岭村、水泉头村、崔家龙头村、聚将台村、程家峧山村、西杨圈村、花峪头村、孙家沟村、杨家岭村、王家相邸村、付家村、邱官庄村、大峪崖村
三、2022年度先进企业(33个)
(一)功勋企业(3个)
山东太钢鑫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鲁南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二)突出贡献企业(8个)
莒南舜成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山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莒南县蓝天化工有限公司、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莒南县鑫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临沂明荣饲料有限公司、莒南县源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磊诺石业有限公司
(三)明星企业(9个)
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莒南县外贸工艺柳编厂、临沂彤强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亚汇矿业有限公司、莒南县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坤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临沂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铭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强企联村”优秀企业(13个)
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莒南县源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莒南县非凡石材有限公司、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莒南磊诺石业有限公司、莒南县外贸工艺柳编厂、临沂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明荣饲料有限公司、莒南县蓝天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广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大农药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鑫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临沂市汇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2022年度工作先进单位(30个)
坊前派出所、相邸派出所、税务分局、坊前镇行政综合执法中队、坊前司法所、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前所、坊前水利服务中心、法庭、坊前供电所、坊前卫生院、相邸卫生院、坊前初级中学、相邸初级中学、坊前中心幼儿园、莒南农商银行坊前支行、莒南农商银行相邸支行、坊前防疫检疫所、莒南县相邸水库管理所、坊前市场监督管理所、财政所、经管站、信访办、环保办、应急办、12345办公室、企业办、计生办、建设服务站、民政所、镇妇联
五、2022年度基层党建工作先进党支部(10个)
前张家岳河党支部、西甘霖党支部、兴旺庄党支部、高庄三党支部、石门党支部、东川党支部、朱梅党支部、王家坊前党支部、郑家相邸党支部、大坊前党支部
六、2022年度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先进村(20个)
王家坊前村、前张家岳河村、岔河村、大峪崖村、坡木村、朱家洼子村、东川村、高庄三村、朱梅村、石门村、贾家龙头村、兴旺庄村、宋家峧山村、水泉头村、岳河新村、大派庄村、邱官庄村、西甘霖村、郑家相邸村、大岭村
七、2022年度信访工作先进村(21个)
岔河村、黄山前村、张家派庄村、许家派庄村、韩家派庄村、崔家龙头村、代家洼子村、西崖下村、高家沟村、左家坊前村、可乐坡村、坡木村、兴旺庄村、邵家庄村、张家小岭村、孙家沟村、南高庄村、西杨圈村、高家安子村、李家宅子村、前张家岳河村
八、2022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先进村(10个)
高庄三村、大岭村、石门村、坡木村、王家坊前村、前张家岳河村、大嵯峨村、郑家相邸村、东川村、朱梅村
九、2022年度12345热线工作先进村(20个)
高家安子村、大嵯峨村、代家洼子村、于家岭村、普天寺村、前张家岳河村、王家坊前村、东川村、杜家岭村、大坊前村、聚将台村、岔河村、北杨圈村、高庄三村、西甘霖村、石门村、张家峧山村、付家村、张家派庄村、李家崖村
十、2022年度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先进村(20个)
王家坊前村、石门村、兴旺庄村、西甘霖村、前张家岳河村、高庄三村、岔河村、朱梅村、杜家岭村、张家派庄村、大坊前村、高家沟村、大峪崖村、花峪头村、荷花湾村、张家峧山村、高家安子村、朱家龙头村、朱家洼子村、贾家龙头村
十一、2022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先进村(20个)
桑庄村、南高庄村、西崖下村、普天寺村、朱梅村、寺西村、王家峪村、赵家村、张家派庄村、邱官庄村、代家洼子村、邬家岳河村、张家小岭村、邵家庄村、岳河新村、大嵯峨村、相邸后村、寺前村、高家安子村、坡木村
十二、2022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先进村(20个)
兴旺庄村、坡木村、邬家岳河村、西甘霖村、南甘霖村、大嵯峨村、东甘霖村、宋家峧山村、杜家岭村、韩家派庄村、王家峪村、荷花湾村、孙家沟村、大刘家岳河村、小刘家岳河村、南高庄村、前张家岳河村、北杨圈村、长岭东村、新建村
莒南交政字〔2023〕2号
2022年,莒南县交通运输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交通“先行官”定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贯穿交通工作的主线,深化责任落实,加强依法行政,持续优化行业营商环境,确保交通法治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纵深推进法治建设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作为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走深走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工作实践。
(二)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八五”普法的首要任务,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营造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浓厚氛围。
二、 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
(一)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相关会议精神,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法治建设领导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工作做到亲自部署、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交通运输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统筹推进法治建设与交通执法、运输监管、疫情防控等工作,将法治建设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二)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制定年度干部学法计划,完善局班子的学习安排,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学习计划,推进局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开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有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
1、调整公布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结合实际对市、县两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9个类别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重点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检查事项进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由2021年的215项调整为388项,并在山东省行政权力事项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提质提效运输服务,不断升级惠民利民大供给。一是持续优化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开展“我为企业解难题”专项行动,通过千家企业大走访、惠民政策大落实、涉企法规大宣传,有效破解交通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干部职工“为企联企助企惠企”服务意识。优化升级“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宣传推广“跨省通办”,打造省心、贴心的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实现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1.4万件次,审验车辆10637辆,加强培训记录学时审核签章制度,审核驾驶培训记录1万余件、审核学时签章2.6万人次。二是加大客运市场监管力度。督促出租车企业更新52台出租车,强化行业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运营服务行为,确保秩序井然,服务质量、文明程度大幅提升,为全县治堵治慢治乱行动深入开展和建设人民满意的精致城市提供坚强交通保障。三是全面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开展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促进运输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公交优先发展,新增30辆新能源公交车,并同步新增3条城区公交线路,改善群众出行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城镇公交有机结合的公交网络体系,对城乡公交线路优化调整,为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实惠的出行服务。
3、落实落细行业监管,持续推进治理能力大提升。一是积极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客运行业“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紧盯汽车站、火车站、旅游景区、医院等人流密集区,开展集中检查10次,检查各种车辆367辆次,查处非法网约车21辆、黑出租6辆、违规班车1辆,进一步规范了客运市场秩序。加强与公安交警的协调配合,加大重点路段巡查工作密度,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行动。共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案件466起,维护了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二是深入推进法治交通“三项制度”落实。全面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落实,公示行政许可415件、行政处罚466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466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已全部实行网上运行。三是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计划和跨部门双随机计划,确定随机检查事项20项并逐一明确检查方式、比例等;同时按照省级和市级部门联合检查要求,开展旅行社、劳动用工、普通货运企业等4批次,部门内部发起检查5批次,共抽查检查行业市场主体90余家。集中做好双随机监管标签化管理,根据省里部署安排,按时间节点推进监管对象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打标、年度计划维护等工作。四是扎实推动行业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七天双公示”制度,今年以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行政处罚信息466条、行政许可信息433条,让违法失信者无处遁形。严格实施“一超四罚”,通过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手段,对超载货物源头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综合惩戒。
(四)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
结合工作实际印发《莒南县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1、开展问题查纠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一是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采取民意收集、热线梳理、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题查纠,针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深挖根源、找准症结,并及时完成整改。二是加强应急处置和舆情应对。建立隐患排查防控机制,制定执法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舆情应对方案,加强对执法领域舆情的跟踪监测,建立问题预警预防机制,及时发现、管控、处置、报告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
2、深化执法为民实践。在违章处理大厅设立便民服务台,建立执法服务“8+1”模式,免费提供口罩和消毒酒精。在停车卸货场设立便民服务室,实施“基层站所七项免费服务”,为货车司机提供货车加水、法律咨询、手机充电、临时休息等服务。放置宣传展板、报架、便民服务卡、雨伞、各类应急药品等服务设施物品。
3、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大治超工作力度,推行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模式,在S225莒阿线、S314北疏港公路临港段启用2处非现场执法系统,对过往货运车辆实现不停车测重,进一步保护了公路路产路权,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4、依法推行柔性执法。落实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对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严格落实部、省、市“免罚”、“不罚”清单,公布《莒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
(五)加强培训,提升执法能力
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完成执法人员全员轮训4次;积极参加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及业务素质提升专题网络培训班,依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学习平台强化学习,切实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能力。
(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
依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组织案卷评查小组进行了自我评查10次,共评查案卷32件。通过自我评查,强化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即接即办,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今年接到12345热线151件,均已办理完结,进一步畅通了投诉举报渠道,提升了12345热线应用和服务水平。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6名人员担任执法监督员,对执法规范情况、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进行监督,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八)坚守一线筑牢疫情防控“铜墙铁壁”。出动执法人员90多名,分别在县汽车站、县火车站、高铁莒南北站、高铁厉家寨站4个客运站点以及岚菏高速出入口等13个疫情防控服务点,实施道路交通管控应急工作措施,对过往车辆司乘人员和出站旅客进行严格查码检测,做好“外防输入”。
(九)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2022年是“八五”普法的第二年,截至目前,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学习3次,考试1次。组织法律“进社区、进车站、进业户”活动,共组织法治宣传活动6次,其中法治宣传进社区2次(金碧花园社区),6月开展“诚信兴商,你我共筑”进企业宣传活动1次;9月联合发改局进物流企业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诚信宣传1次;9月底组织货运企业信用修复培训会1次;11月底12月初开展千家企业大走访活动,通过法律咨询、送法律和惠企政策读本进企业等方式,给交通运输企业灌输“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助力企业合法合规建设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以上多次宣传,让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走近人民的身边,提高了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
三、存在问题
(一)法治氛围营造方面。对法治建设工作紧迫感需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尚需培树,决策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需进一步营造。
(二)法治培训方面。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力度有待于提高,学习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不够深入。培训对象方面,执法人员学得多、管理人员学得少;培训内容方面,综合法规培训多、专业法规培训少;培训形式方面,讲课多、交流研讨少,形式比较单一。
(三)执法长效机制落实方面。在落实交通运输执法长效机制过程中,缺乏经常抓、反复抓、持久抓的韧劲和耐力,尤其今年面对多轮疫情管控和常态化防控压力,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上投入时间和精力不足,在执法人员素质能力提升和常态化整改等方面措施需持续加强。
(四)交通执法部门联合机制、长效机制方面。交通执法靠单部门成效不佳,难以达到预期的成果,需要建立部门镇街联合执法机制和各部门相互协作的长效机制,如非法营运整治和违法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治理难度大,各部门需进一步加强相互合作,联合执法。
四、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要安排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完善决策方式,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明确年度普法重点任务,拟定普法清单,分区域开展学法用法和法治宣传。认真学习执法热点难点、更新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业务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培训及线上各类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培训教育,细化完善信息公开目录,确保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作为当前头等任务一抓到底、常抓不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党组定期调度和内部挂牌督办制度,主要负责人亲自调度、分管负责人逐项跟踪落实,确保执法规范化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三)提高“执法为民”意识,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夯实为民服务根基,推广说理式执法,以“柔性执法”释放“刚性力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相关规范要求,准确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基准,坚决杜绝违法执法以及不文明执法行为。强化与相关单位的执法配合,进一步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提高“精益求精”意识,打造过硬执法队伍。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办案、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案卷质量三项基本功的训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开展系统执法检查,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度,我镇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落实,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宣传。一是以高度的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收听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盛况。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集中学习、交流分享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握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战略部署。二是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政策制定、实施、监督的全过程,形成了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村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生动局面。三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中心学习组,并开展学习培训,要求领导干部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在多思多想、学深悟透上下功夫,在系统把握、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上下功夫,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二)严格依法执政,规范执法行为,狠抓法治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与当前法律法规不符的文件,提升了规范性文件质量,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决策事项,一律不安排提交集体决策研究。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三方联审机制,党政办公室、司法所及乡镇法律顾问三方面各司其职,对镇政府签署的行政机关合同进行审核把关,推动审核工作规范建设。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力度。积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持续更新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及时更新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案卷均按标准完成归档。执法过程中切实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等程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行政执法决定合法。
(三)注重学习培训,着力普法宣传,提升法治意识水平。镇党委、政府重视高度重视干部法律知识学习,为全面深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法治教育,以理论中心组学习会的方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各类行政法法律学习。将学法用法纳入干部考核。把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是否具备法治观念、掌握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不断增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村干部作为和村民联系最紧密的一环,加大对村干部的法律法规普及可以有效提升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确保基层法治落实到位。积极组织基层法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八进”活动。通过成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召开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培训会,组织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进村宣讲,邀请法律顾问入企业宣讲开展专题讲座,确保思想宣传到位。同时我镇采取灵活普法形式,构建法治教育宣传全覆盖体系。以“法律六进、宪法十进”为载体,在政府、村居、学校、企业等开展关于各项等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同时,配合服务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产复工,防诈骗、防欠薪等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四)完善化解机制,高效整合资源,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线下以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为依托,线上借助“非诉在线”网络渠道,整合各职能站所、法律顾问团、网格员等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确立高效机制。建立诉调、访调、警调等对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联系配合,突出数字赋能,不断推进源头可溯、过程可查、结果可控的智慧治理,力争控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建立立体网格。利用好网格体系,加强对信访重点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人员的教育和服务工作,吸毒等特殊人群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村级调解员培训工作。加强镇、村两级调委会的联系,并加大开展矛盾纠纷前期排查和化解工作力度。
(五)加强政务公开,拓宽信息渠道,确保权力透明运行。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公开重心下移、公开形式通俗、公开内容细化”的“三公开”原则,在各村制作规范的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每个季度办、村党组织和政府、村委会工作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同时,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督查小组,不定期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村推选群众代表,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重点监督村财务收支情况及各项村务、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一)压实责任,贯彻法治思维。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委依法治区办的正确领导下,我镇党委主要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坚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较好的完成了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学习,树立法治理念。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法治理论学习,多次召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结合中心组学习、机关干部学习例会、党课等各类会议,充分运用学习强国等线上学习方式,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等一系列相关知识。
(三)带头守法,践行法治精神。镇党委主要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讲话精神,以身作则,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坚持讲原则、按规矩办事,不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带领全镇机关干部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氛围。
(四)强化引领,领衔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发挥以上率下、示范引领作用,定期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加强投入保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落实,明确责任导向。对工作不到位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培育示范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实效。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个人年终述职内容。
三、2022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是依法行政工作创新不够,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持续推进,我镇依法行政力度增大,但部分人员存在重工作、轻学习现象,缺乏创新能力,干部队伍依法决策的意识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本年度受疫情影响,法律宣传形式较为单一,下一步可重点加强法治文化宣传阵地的建设;三是普法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普法工作人员少、任务重,难免有时候顾此失彼,特别是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努力。
四、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2023年,我镇将认真总结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验,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努力推动“法治壮岗”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主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持续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落实好相关责任,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及时调整完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推进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普法学法守法用法工作。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持久开展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学法普法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机制。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优化配置法律服务资源,满足社会公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中共壮岗镇委员会 壮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2022年,团林镇认真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一)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法治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切实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及时调整镇委全面依法治镇委员会和各协调小组人员,定期召开委员会议,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二是加强学习提升。把学习培训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全面提升镇、村干部“知法、用法、守法”水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先后举行两次专题学习,对领导班子成员、各协调小组组长进行培训,将法治思想融入全镇各项工作。三是严格履行职责。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宣讲党的依法治国理念。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是积极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机关的权利运行。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完善公开事项审批办理单,定期对信息公开任务较重的单位督导检查,确保公开内容的时效性。二是深入推进依法治村工作。对照“清廉村居”建设工作要求,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村级重大事项签批流程,并列入村级重大事项签批流程表;重新选聘8名“法治带头人”、24名“法律明白人”,通过邀请庭长讲座、“非诉在线”实战答题等方式进一步提升队伍法律素养,建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村级法治队伍。三是努力提升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水平。为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知法、懂法、用法”水平,坚持党委会会前学习,多次在镇党委理论中心组、党委扩大会议中组织学习《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不断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执政能力。2022年,共组织专题学法、会前学法10次,参学人员达320人次,利用镇脱产干部会议、村支部书记(负责人)会议,组织法律学习12次,参学人员达560人次。
(三)全力推进公正司法。一是推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等人员的学法和管理,有效预防高危人群违法犯罪,司法所利用每月集中报道共集中学法23次,20名矫正对象定期书写学法心得体会,积极对接辖区企业帮助3名矫正对象重新就业。二是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力推动人民调解提档升级,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诉调、警调、访调等精准对接机制。改造、调配15间平房办公室,配齐“五室一厅一站”,依托综治中心,在设置民主协商室、见义勇为工作站同时,增加依法治镇委员会办公室、社区矫正室(重点人群管理帮扶站)、行政复议联络室、“12345”热线办公室,打造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服务便民的“大综治”体系。大力推广“非诉在线”,让更多群众感受到“线上+线下”处理纠纷模式带来的便捷。截至目前,成功调解矛盾纠纷130余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余起。三是着力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构建“平安团林”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加强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大力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四)全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一是持续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结合防范和打击养老诈骗,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依托“大综治”体系,实行“综治、信访、司法、调委会、“12345”、法律服务所”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信访化解、矛盾调处、法律服务所代理三位一体的处置机制。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打造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2处法治文化广场,提升各村法治文化氛围。抓好学生法治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抓好群众的学法宣传教育,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受教育人数20000余人次。三是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充分发挥黄所新村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模范带头作用,加快泉子新村、崖上新村提升改造。
二、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要安排
(一)加强学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学法用法制度,定期开展法治专题讲座,提高学习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完善化解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决定成立生活污水处理运维设施运维管理队伍,并组织实施,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坚定不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以农村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补齐我乡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整治任务、整治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分类施策,坚持先易后难、示范引领、全面推进。42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两委委员为成员的生活污水运维管护队伍、抽水队伍,形成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重点,动员全乡广大人民群众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全方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大整治,使群众房前屋后干干净净,村庄环境整洁有序,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农民群众清洁卫生意识普遍提高、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逐步养成。
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莒南政办发〔2023〕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科技创新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3〕2号)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1.按照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集成高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2023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建立健全排查清理长效机制,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告知承诺审批,企业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即时发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加快建立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体系,2025年12月底前,建成“综合服务中心+园区工作站+龙头企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实体服务平台,力争打造好“互联网+”的云服务平台,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助力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优化重点工业品分级分类监管,2023年7月底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工业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6.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7.持续推进“减证办”,进一步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全面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对各部门自行增设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2023年2月底前,发布《莒南县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建立健全行政协助核查制度,推动“减证便民”向“无证便民”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8.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9.推动将招投标相关内容列入审计方案,作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民生、企业、投资等行业领域审计的重点内容,持续加大对规避招标、招标控制价虚高、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审计力度。(牵头单位:县审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0.依托全省一体化“企业码”服务体系,以营业执照为企业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各类常用电子证照。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场景应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1.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清理违规设置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2.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没有法律依据保证金情况的,及时退还相关保证金,新增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3.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4.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5.及时公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得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6.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等情形的不合理罚款规定,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7.2023年2月底前,完成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省和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8.落实《山东省定价目录》,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莒南广电网络公司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9.完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严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电价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县市场监管局)
20.根据省、市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支持性政策,对符合供电企业接收标准的终端用户实行直接供电到户和“一户一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1.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及时办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22.规范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流程管控,强化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加强与消费者产生直接联系的第三方合作收费情况的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23.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关要求,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监测,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实现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持续引导机构认真落实减费让利政策,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违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24.开展银行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工作。(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5.认真贯彻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规定,在国家、省关于“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的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体系的业务执行不超过0.5%的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6.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通过年报、等级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部门重点抽查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7.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行业管理部门应逐步扩大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调研、立法、规划、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着力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28.强化口岸收费监管,根据《临沂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定期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9.创新推广公铁联运等多式联运组织模式,持续推动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着力推进绣针河通航工程前期研究,推动内河水运早日“通江达海”。(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培育标准化示范主体,加快推广数码托盘、自动打码、自动分拣等行业新技术,推动标准化设施设备应用以及操作管理标准化,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0.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1.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2023年2月底前实现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等“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2.提升电子证照服务能力,优化市级电子证照系统架构,升级电子证照智能核对、统计分析功能,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积极配合市级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调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3.打造“无证明城市”3.0,推动现行有效的证照证明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实现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广泛应用。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创新应用,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关联市场主体名下档案、印章、证照、监管、信用、政策等信息,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企业常用证照证明电子化应用,推广应用“企业身份码”,实现涉企信息“一照关联”、“联展联用”、“一码通行”。按照省级统一部署持续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跨域通办专区,规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跨域通办专窗(区),完善帮办代办兜底服务机制,打造以线上“全程网办”为主、线下通办专窗代收代办为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跨域通办体系。2023年2月底前,推动国家新部署的16项“跨省通办”事项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34.2023年2月底前,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报件样式,最终达到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的目标,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5.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协调各级、各部门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6.对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加强批后监管,加强对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对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严格落实失信记分制度。(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7.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持续整治“体外循环”、“隐性审批”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事项集成办理,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水平。(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8.认真落实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加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筛选和实施力度、落实项目融资服务工作机制,提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加大制造业中长期项目贷款投放,为稳增长提供金融支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9.在前期统一提供数据接口,进行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全县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业务系统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底数,对尚未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强化督导调度,确保2023年2月底前完成数据对接;对已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进一步了解数据共享和业务贯通情况,提升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深度。(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40.依托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等规则。(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41.通过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推广“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定期组织召开培训会,助力部门、外贸企业熟练掌握平台功能的操作和应用,切实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2.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申请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确保出口跨境电商“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43.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44.通过电子税务局,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5.精简退税资料,优化退税流程,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单证备案,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46.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完善我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各级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分类、结果等全统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7.不断加大网上“中介超市”线上线下推广力度,通过线上持续优化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线下提供引导入驻、帮办入驻等服务,吸引更多资质等级高、服务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8.坚决整治行政机关违法指定中介机构、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9.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50.2023年2月底前,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集中发布惠企政策措施,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宣传,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1.完善“一企一档”功能,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实现惠企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2.鼓励县政务服务大厅和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加强惠企政策归集共享,推动实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53.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部门联合抽查力度,推动实现抽查事项、实施部门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4.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及时准确汇集监管信息,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5.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局、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6.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金融、工程建设、耕地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等领域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等现代化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57.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全面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行动,2023年6月中上旬前,完成县级监管事项标准化提升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8.2023年12月底前,研究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相关措施,进一步抓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不断推动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避免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9.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0.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61.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配合上级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排斥外地经营者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持续开展民生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及网络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2.健全非正常专利申请快速联动处理机制,对有异议的案件及时处理,对重复提交非正常申请的依法依规处置,严格落实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限制和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3.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准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擅自使用地理标准名称及专用标志行为监督检查,建立地理标志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地理标准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坚决遏制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6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准确开展保护。根据上级部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通使用等制度创新。(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5.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和宣传,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66.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涉企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8.切实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箱、热线意见征集平台作用,做好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9.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0.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71.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2.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3.完善我县清欠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督促拖欠主体单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限时完成清欠任务。(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4.建立完善政务诚信执行协调机制,持续开展全县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法院,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75.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权责事项不得实施。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6.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赋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3〕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莒南县EOD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EOD项目推进工作专班。现将专班成员公布如下:
组 长:厉 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刘振超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宋玉雷 县府办党组成员、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陈会通 县财政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陈庆刚 县水利局局长
季善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田 锋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张传超 县城投集团董事长
代玉欣 县水务集团总经理
孙 卿 农发行莒南县支行行长
杨金龙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朱礼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季善国同志、鲁伟同志、田锋同志、杨金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专班办公室人员名单:
张 胜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夏德国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党组成员、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刘晓波 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新农 县住建局治污办主任
魏吉龙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水科科长
薛俊涛 县发改局投资科负责人
高 鼎 县水利局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赵玉刚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科技科科长
王 亮 县城投集团副总经理
王海全 县水务集团信息部主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作安排,现就莒南县“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十四五”期间,拟新批准建设领域类创新基地不超过20个。申报领域围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规划和战略,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操作系统、高端芯片、高端装备、元宇宙、数字乡村、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以及生物技术、新型电力系统、碳达峰碳中和、生命健康、共同富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通过开展创新基地建设,形成科技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一体化推进,国内国际协同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新模式,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的支持;
2.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
3.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标准制修订经验,承担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或与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紧密;
4.能够有效汇聚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以及科技、产业等资源,具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
5.具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
6.其他有利于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条件。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创新基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网上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批准建设等7个环节(详见《申报指南》)。
请申报单位于2月16日前编制《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见附件2),并将电子版通过邮箱报县市场监管局,经县局、市局审核通过后,请申报单位登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系统”(网址:http://bzcxjd.com/),注册账号并在线填报《申报方案》。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发挥优势条件,积极主动申报,如有疑问请致电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咨询。
联系人:季新云 联系电话:18866960286
邮箱:junanju@163.com
附件: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通知(《通知》后附《申报指南》)
2.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模板(电子版)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出口管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加快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提升出口管制治理效能,规范和促进合规贸易,防范和应对风险挑战,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出口管制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出口管制工作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熟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准确判别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以及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向商务部申请许可的情形。对于确实无法判别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三、严格履行许可程序,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规定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认真指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严格按照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材料。未经许可,出口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口两用物项,不得超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范围出口两用物项,不得出口禁止出口的物项。进口商、最终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改装、改变、转移相关物项用于非民用用途,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确需改变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许可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
四、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依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主动识别敏感用户、敏感用途等易发生违规风险的业务环节,提升对境外实体非法采购的警惕性,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及时提醒相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五、实施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便利和促进合规贸易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便利措施。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商务部可以依照其申请,对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鼓励扩大合规贸易。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两用物项许可申请、审核、签发、通关等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政务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六、强化出口管制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发现有关行为存在违法风险的,商务部可以对有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和处罚。出口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商务部可依法酌情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商务部通知,相关出口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确需出口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申请许可。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督促和指导。
七、加强组织落实,及时帮助解决企业诉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要在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下更大功夫,鼓励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便利措施,积极防范化解贸易风险。对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了解、及时研究、尽力帮助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2月1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山东省供销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发11号文件和鲁发16号文件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牢记为农服务宗旨,以组织服务农民为主线,以提升服务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为根本任务,全力推动合作经济稳妥发展、流通经济跨越发展、信用经济安全发展、组织建设加快发展、社有企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全省系统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建设农业强国生力军。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结合党中央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面向全体党员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全员培训,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机关党委,各处室)
2.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消费帮扶,加大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力度,全面完成“832”平台采购任务,推动更多脱贫地区农产品上架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立稳定供销关系。认真落实援疆、援藏合作协议,指导系统积极参与“大仓东移”项目,助力西部地区农民群众增收。(现代流通处、合作指导处)
3.严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代流通处)
4.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强调研督导,注重经验总结和推广,指导督促各地供销社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体制、优化职能、转变作风。制定2023年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书,锚定“五大发展”目标,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推进措施,推动综合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努力开创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新局面。(发展规划处、办公室、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各处室)
二、着眼激发系统活力,推动合作经济稳妥发展
5.完善联合社治理机制。严格执行章程,指导市、县级供销社加快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优化业务评价指标体系,更好发挥指挥棒作用。(发展规划处、合作指导处,各处室)
6.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指导各级联合社优化运行机制,完善权责清单,加快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为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山东供销为农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运营,整合系统内外服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资本运营处、合作指导处,各处室)
7.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指导各级供销社制定完善社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审计监督,做好社有企业2022年度经济效益审计,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进一步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推动合同管理专项整治应改尽改、走深走实,巩固合同管理专项整治成效。指导各级供销社用好总社社有资产建档立卡系统,探索建立社有资产监管提示函制度,进一步提升社有资产动态监管效能。(资本运营处、发展规划处)
三、围绕提升服务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全力推动流通经济跨越发展
8.推动县域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质扩面。坚持政策向县级社倾斜,本着分类管理、梯次推进的原则,引导推动31个流通服务网络示范县高点定位、赋能提升,筛选启动10个左右县级社跟进发展、加强培育,联合带动10个基础相对较弱的县级社聚力突破、加快发展,打造农村商品流通“国家队”。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持续建设完善县域供销综合集配中心、乡镇综合服务站和村级综合服务社。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和寄递物流体系融合发展,推广“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模式,不断拓展再生资源等业务,着力构建连接省、市、县、乡、村五级综合服务网络。注重经验总结推广,年内适时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现代流通处)
9.着力打造农资流通服务主渠道。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加强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推动省社农服集团与市、县经营服务主体联合合作,通过自建、联合、整合,加快推进“5+5+N”区域性农资仓配基地建设,优化农资供应服务,扩大终端网络覆盖面。立足保供稳价,引导基层社面向家庭农场和小农户社员开展农资受托采购。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农资监管,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资通过供销社渠道流入市场。深入实施“绿色农资”行动,推动肥药减量增效。(现代流通处、资本运营处)
10.加快构建全省系统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体系。全力抓好济南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基地项目,带动各市布局建设城郊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基地,构建全省系统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体系,平时服务、灾时应急。认真落实全国总社“612”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性冷链物流枢纽基地、城市销地冷链物流中心和县域产地冷链物流中心建设,构建全省系统冷链物流网络。拓展产销对接渠道,开展集采集配、联采分销、直供直销经营模式,加快发展“中央厨房”、农批市场、农产品电商等流通主体,大力推进农超、农企、农社、农批对接,建立长期稳定产销衔接关系。认真办好“首届山东供销预制菜博览会”,打造系统内外预制菜企业参展交流平台。聚合内外资源,延长产业链条,线上线下推广,打造“鲁供优品”山东供销系列品牌。积极做好省内外滞销农产品采购助销工作。(现代流通处、资本运营处)
四、立足为农服务实际需求,推动信用经济安全发展
11.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落实县级社监管主体责任,引导督促非试点合作社加快向持牌经营过渡,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指导系统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开展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全面排查,纠正瞒报、错报,清理挂靠冒用。做好常态化培训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合作金融处,合作指导处、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
12.做好农业保险和融资服务工作。引导系统规模化经营服务主体抓好三大粮食作物“三类土地”保险投保工作。围绕中心工作,持续加强与银行、农担、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供销农耕贷”“农业生产托管贷”落地扩面,加快“农资流通贷”试点推广,创新金融产品,真正做到供销社经营服务与金融服务同步延伸。(合作金融处,资本运营处)
13.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对全省系统合作发展基金设立情况进行摸底,指导各地加快设立合作发展基金,推动规范运营。鼓励将本级设立的合作发展基金按比例投入上级社合作发展基金,引导系统内合作发展基金加强合作,共同投入到基层组织和项目建设上,提升使用效益、放大引领作用。(合作金融处,合作指导处、资本运营处)
五、以组织服务农民为主线,推动组织建设加快发展
14.加快推进基层组织振兴。认真落实《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组织振兴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做好基层社改造提升、恢复重建、示范社建设等工作,推动省、市、县三级龙头企业与基层社开展业务和股权合作,建强基层组织体系。引导各级基层组织更新观念,针对地方农业产业特点,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合作指导处)
15.推进土地托管服务提质增效。发挥供发集团龙头作用,不断总结优化服务流程、服务方式,稳步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全程托管服务”模式。加强与农资生产商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企业的对接合作,提升全产业链服务能力。进一步挖掘好基层社贴近农民基础优势、社有企业资源整合优势、为农服务中心综合平台优势,推进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积极探索果园托管,做强优势服务项目,打造供销服务品牌,提高供销社土地托管服务核心竞争力。(合作指导处、资本运营处)
16.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坚持服务农民、组织农民有机结合、互相促进,依托农资供应、土地托管、农产品销售等主营业务和基层社、乡村经营服务网点,积极领办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等,服务带动更多农民群众。积极对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深化村社共建,完善共赢机制,构建农民主体、村社共建、利益共享的运作模式,提高合作社运营质量和持续发展能力,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合作指导处、现代流通处,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
六、始终坚持效益导向,推动社有企业健康发展
17.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省社带头示范,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天鹅股份加强自主创新、推动数字化转型,农服集团盘活全省系统资源、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供应链公司立足农产品保供稳价、加快项目建设运营,供发集团优化管理模式、打造示范样板。推动省社龙头企业与市、县社企业联合合作,积极参与基层社重建改造和服务网络项目建设,真正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各级供销社统筹社有资本,积极争取政策,加强系统内外纵向联合、横向整合,谋划建设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推动龙头企业做优做强。(资本运营处、现代流通处)
18.推动社有企业提质增效。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积极应对和化解各类风险,稳住主营业务基本盘。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动社有资产向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持续开展“扭亏增盈”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三降两清一扭”专项行动,深化全面预算管理,持续压降资产负债率和“两金”占比,分类推进停产、歇业、资不抵债等“僵尸企业”出清,多措并举盘活闲置资产,提升社有资产经营效率效益。积极稳妥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育壮大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运营处,财务处、合作指导处、现代流通处)
19.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面摸清社有企业底数和现状,指导推动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社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革,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指导各级供销社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完善“三会一层”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则,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能,充分发挥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作用。推动县级以上公司制社有企业实现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配强、规范运作。以资金管理为重点,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落地见效。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全员绩效考核,探索完善管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提高业绩考核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拓展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激发社有企业内在活力。(资本运营处、人力资源处)
七、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20.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做好舆情风险防范应对,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机关党委,各处室)
21.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工程为抓手,全面提升党支部的政治功能、组织功能。推动机关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鲁供讲坛”,做实“部门联建”和“社企共建”,拓宽“党建+”内涵,打响省供销社“一融双高、强社兴农”特色品牌,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抓好保密和网络安全工作,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单位,扎实推进模范机关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机关党委,各处室)
22. 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用人导向,落实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特色干部人事制度和社有企业引才用才留才机制,打造坚强干部队伍。广泛开展教育培训,深入实施“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工程”,组织开展“系统干部职工大课堂”,加强“三农”人才平台建设。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普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干部职工依法依规履职能力。(人力资源处,合作指导处、资本运营处、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23.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社暨腐败问题重点整治,以省委巡视和自身查摆出的问题为切入口,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整治顽瘴痼疾。坚持挺纪在前,持续开展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坚决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问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认真落实“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扁担精神”“背篓精神”,落实厅级领导联系市级社、机关干部联系县级社制度,强化调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落实落细。(机关党委、人力资源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
莒南县审服党组〔2023〕6号
局各科室、各窗口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班子及部分成员的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陈涛同志:主持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全面工作。
冯雷同志:负责放管服改革、政策法规、社会事务、涉农事务、驻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科、社会事务科、涉农事务科。
张伟同志:负责投资建设、国土规划、市场准入、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投资建设科、国土规划科、市场准入科。
孙长军同志:主持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廉政建设、宣传文明、优化营商环境、综合考核、政务服务、综合办公、组织人事、政务公开、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办公室。
崔燕同志:主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青、妇、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分管交易一室、交易二室、交易三室、交易四室。
张宗程同志:负责窗口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热线受理、爱国卫生、踏勘评审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孙长军同志抓好政务服务工作。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将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等1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临沂沂河新区实施。
特此公告。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3日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莒南政发〔2023〕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韦有成同志为县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季新玉同志为县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史运亮同志为县陡山水库管理中心(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明玉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副校长;
徐征田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廉桂锋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政教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鲁统群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教导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田光同志为莒南第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潘岳金、韦庆兵同志为莒南第二中学副校长;
王和仁同志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罗永华、刘树江、阚京平同志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副校长;
徐辉同志为莒南县第六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徐道秋、于世界同志为莒南县第六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李相桓同志为莒南县滨海初级中学校长;
张夫亭同志为莒南县临港实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滕厚华同志为莒南县第五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德明同志为莒南县第八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宋伟友同志为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尚庆华同志为县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免去:
史运亮同志的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宋伟友同志的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尚庆华同志的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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