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组织开展基地交流、协作,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基地的申报推荐和具体管理,审核上报年度培训计划、总结报告和考核资料。
第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成效和基地建设水平。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
(二)具备良好的场所、设备及教材等教学条件;
(三)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档案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培训后跟踪管理等;
(四)拥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五)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五)基地经认定后,统一名称为“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第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享受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四章 培训机制
第九条 基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设运行。
第十条 基地在科技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制定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计划,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教材、课程和项目。
第十一条 基地可组织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可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和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证书落款统一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或“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盖基地依托单位公章;合作办学的,由基地依托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盖章。
第十二条 基地培养合格的技术转移人才,应在培训结束30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纳入省技术经纪人人才库。
第十三条 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持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树立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品牌。
第十四条 基地应紧扣创新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技术转移理论与实务教学水平;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在培训精准化上下功夫,探索运用访谈教学、论坛教学、行动学习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有效性。
第十五条 基地与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及新型研发机构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强化资源共享、证书互认、人才共用,共同开展跨区域、多领域、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使用和后续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基地应拓展全球视野,加强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基地与省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新型研发组织等共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评价一次,主要评价基地建设管理、培训绩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诚信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基地按要求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基地分别给予50—60万元、30—40万元奖补。
第二十条 基地从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业绩,符合《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规定的,可以作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可用于教材编制、出版,培训场地设备租赁使用,以及培训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方面。获得奖补支持的基地应按照规定用途,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省科技厅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基地予以撤销:
(一)出现科研诚信问题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未按时对技术转移人才进行备案的;
(四)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四条 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需进行调整、变更、撤销等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由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及时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原《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0〕67号)和《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鲁科字〔202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指标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来源: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
各市教育(教体)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妇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育人体系改革,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一)突出德育实效。坚持德育为先,推动“一校一案”制定中小学校德育实施方案,推进德育课程一体化。认真贯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丰富教育形式和载体,组织时代楷模等先进人物进校园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全面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强化以“沂蒙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红色文化教育。
(二)注重全面发展。改进科学文化教育,统筹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提升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严格落实早操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园体育、艺术活动,发展特色社团,每年降低中小学生近视率1个百分点。出台体育、文化、艺术项目购买服务办法,鼓励专业社会组织提供体育、文化、艺术教学支持。用足用好用活课后延时服务时间,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拓展活动。做好学生发展指导,加强学生人生规划教育,开展职业体验。
(三)强化实践育人。发挥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和各类历史文化、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育人作用,每所学校至少设立1处校外实践基地。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时,丰富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在实践中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突出劳动教育,创建一批劳动教育实验区,坚持学生值日制度,组织学生参加义务劳动、适当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从小养成劳动习惯。
(四)注重家校共育。密切家校联系,强化学校、教师、家长联动机制,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和家长委员会协同作用,办好山东省网上家长学校,丰富家庭教育课程资源,扩大家长参与度和覆盖面。推动每个城镇社区和具备条件的农村社区,建设一所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五)搭建协同机制。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打造“乡村温馨校园”,提升乡村教育质量。建立教育结对帮扶机制,推进区域间教育协调发展,全面实现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的结对办学。推广青岛支教岛经验,打造教育志愿者专业团队,建立名师名校长支持服务乡村教育制度。
二、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六)加强课程教材建设。颁布地方课程管理办法和校本课程开发指南,建立质量监测评估制度,提高课程实施质量。以课程为载体,推进特色学校建设。开展国际理解教育试点,提升中小学生国际素养。制定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写优质地方课程教材,规范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
(七)优化教学方式。实施课题引领计划,带动育人方式改变。倡导启发式、互动式、情景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思考、自主探究。融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基于学科的课程综合化教学,开展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分层教学,全面建立学情会商制度和学困学生帮扶制度,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注重发现、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每2年组织一次省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
(八)加强资源建设。推进“教育+互联网”发展,搭建覆盖基础教育各年级各学科的数字教育资源平台。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和课程教学深度融合。加强信息化终端设备及软件管理,建立数字资源进校园审核监管机制。
(九)规范教学管理。修订《山东省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制定课堂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学校建立教学管理规程。科学安排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作业数量和作业时间,坚持并完善课业负担调查制度,推行弹性作业和跨学科作业,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三、深化考试评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
(十)健全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县域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教师育人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体系,开展质量监测评估。完善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优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使用管理。建立课程实施评估标准,全面开展教学评估。
(十一)完善招生考试制度。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制度,建立入学通知书制度,落实控辍保学责任。统筹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掐尖”招生、违规招生。完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推行等级评价、等级呈现、等级录取,推进高中学校通过课程特色、学生特长彰显办学特色。稳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
四、强化师资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十二)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标准,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绩效工资总量向寄宿制学校和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倾斜。加大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全面搞活内部分配。深化“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改革和校长职级制改革,明确校长办学治校的责任和权力,在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完善校长薪酬分配办法。制定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十三)提升教师素质能力。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鼓励高水平综合院校举办教师教育。完善省属公费师范生和市级政府委托培养师范生政策,努力提高师范生生源质量。完善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招聘办法,改善教师结构。构建省、市、县、校四级教师培训体系,3年内每名教师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发挥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每年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上门,培训乡村教师10万人次。加强齐鲁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每3年培养200名齐鲁名师、100名齐鲁名校长。
(十四)加强教研队伍建设。明确教研机构及教研员工作职责和专业标准,健全教研员准入、退出、考核奖励和专业发展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教学研究体系,为教研机构配齐所有学科专(兼)职教研员。积极推进县级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建立县级教研机构兼职教研员制度,组织经常性教研活动。
五、强化条件保障,筑牢学校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五)继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县域中小学布局规划,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政策,建立消除大班额长效机制。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在留守儿童、特困家庭儿童集中的乡镇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或博爱学校。加快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十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适时重新核定公用经费标准。落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2020年达到每生每年1000元以上,个别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延至2022年前。完善普通高中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学费标准。
六、强化组织保障,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十七)落实部门职责。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教育情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基础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基础教育,土地等公共资源优先满足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为深化改革、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提供保障条件。
(十八)强化考核督导。要把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内容,并将结果作为干部选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教育生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要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
(十九)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抓好思想引领和舆论引导,推动提供更多儿童优秀文化产品。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基础教育质量营造教书育人良好氛围。
(来源:省教育厅网站)
莒南政办字〔2022〕6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战略推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战略推介实施方案
茶产业是我县重要的农业特色产业之一,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为加快推进我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白茶产业,提高“莒南白茶”品牌影响力,助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我县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莒南县是最早实施“南茶北引”的县区之一,经过50多年的发展,茶产业已成为重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截至2021年底,全县茶园面积发展到8.1万亩。按照国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茶叶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参与、多方协同,有效汇聚各方资源要素,构建“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有力”的茶产业发展模式,着力打造我国北方茶优质生产基地、北方茶科技先导示范基地、北方茶三产融合示范基地、北方白茶生产核心基地,通过大力开展品牌创建和宣传推介,讲好“莒南白茶”故事,切实提升“莒南白茶”公共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茶园管护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白茶生产标准规范和质量监管,扶持和鼓励龙头企业生产白茶,加快打造南茶北仓,到2025年底,稳定茶园面积10万亩,白茶年产量180万斤、产值9.6亿元,实现产量产值双提升。把“莒南白茶”打造成北方白茶的引领者,把茶产业做成乡村产业振兴的“齐鲁样板”。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绿色生态茶园。对当年新发展茶园连片50亩以上且栽植无性系茶苗的补助1500元/亩,种植茶籽的补助200元/亩,经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达标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申报。对新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申请“莒南白茶”农产品地理标志、“莒南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洙边镇,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三)制定地方标准《莒南白茶》或《北方白茶》,完成立项、审批等工作,实现统一标识、统一外包背景图案、统一广告语、统一原料标准、统一市场生产工艺等。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四)加强“莒南白茶”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作“莒南白茶”logo,申请注册“莒南白茶”文创产品版权。
牵头单位: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五)组织参加国际茶产业博览会,在央视频道投放白茶广告;借助全运会、国际峰会等国内重大活动,用好省市台、新媒体等,宣传推介“莒南白茶”;邀请央视记者制作高质量宣传推介片;积极争取将“莒南白茶”纳入“山东手造”推进工程;探索打造“莒南白茶”高峰论坛。
推进茶文化建设。对开展茶文化研究、宣传、推介及专家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活动,正式发表莒南茶叶科技推广方面的论文,出版莒南茶叶研究学术著作,创作茶文化有关书籍、音像资料,编排有关文艺节目和茶艺表演,设计推出“莒南茶”“莒南白茶”特色包装等,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举办莒南县第一届“江北白茶制茶大师”比赛,聘请省市有关茶叶专家担任评委,聘请“莒南白茶”发展顾问3名,评选“莒南白茶”制茶大师4名,制茶技师6名。举办茶叶培训班,邀请国内知名茶叶专家开展现场教学,提高“莒南白茶”的制茶工艺和制作水平。
凡属莒南县茶叶合作社、茶叶企业、家庭农场、服务组织,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平台宣传莒南茶叶,举办推介会、评茶大赛、茶文化节等活动,全方位宣传莒南茶叶品牌,对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市级金、银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2万元、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七)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茶叶企业进行清洁化、标准化提升改造,年内新完成茶叶企业SC认证5家以上、新培育白茶生产企业10家以上。
加强茶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茶企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加快推进茶厂的清洁化改造,提升初制茶产品质量。鼓励茶企引进清洁化、现代化、智能化加工生产线,提升茶叶加工能力和水平。凡属茶园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配套、越冬防护、电力道路等)、清洁化加工厂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清洁化茶厂400㎡以上、通过SC认证等)、加工设备更新(新建自动化生产线购置茶叶加工新设备等)项目,实施主体需要制定投资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按方案要求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上交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帮助争取项目扶持。对未争得政策扶持的,从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的一次性兜底补助,对县域内茶企购买白茶制作设备的一次性补助4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八)继续推进北京路段公交车、莒南县域内公交车车体广告宣传,力争实现“莒南白茶”广告全覆盖。县城发集团在县内各交通要道设立广告牌、公共场所电子屏设立专题宣传栏,在过境高速干线县内跨线桥梁、高速出入口、收费处等设立多种形式广告。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发集团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九)充分发挥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茶产业研究院和山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的作用,在莒南开展白茶产业调研和业务指导,与山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提升莒南茶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茶业协会、洙边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鼓励茶产业科技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建立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选育并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茶树品种,每选育审定一个茶树新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洙边镇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组织参加“我最喜爱的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活动,制作白茶生产代表村环河崖村的专题片,参与评选并在央视播出。采取网络直播、电视新闻和短视频报道等方式,将“莒南白茶”作为“助企扶农”系列直播推介宣传“好物”,助力茶农增收、茶企增效。
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洙边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二)应用推广农资直营监管模式,构建农资直营流通服务体系,农资统一采购,实现茶叶质量安全源头可查询、可追溯,切实提高茶叶品质。
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三)加快推进沂蒙绿茶业有限公司7000平方米茶叶智能育苗温室建设,打造国内最大的无性系茶叶育苗基地。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团林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四)加快推进莒南茶产业融合发展中心建设。
牵头单位:洙边镇
配合单位:城发集团、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五)加快推进北方国际云茶仓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洙边镇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完成单位:2023年12月30日前
(十六)制作“莒南白茶”宣传画册,充分挖掘“莒南白茶”内涵,展现“莒南白茶”的优势特色和良好形象。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七)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对县域内茶业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茶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茶叶贸易展销活动,展位费用补助40%,最高不超过2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莒南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联系县茶业协会,统筹推进全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茶产业发展的推进、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成立“莒南白茶”战略宣传推介实施小组(见附件),具体负责“莒南白茶”宣传推介,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作配合。任务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从新品种引进、标准化生态茶园建设、老龄茶园改造、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品牌创建、宣传推介等方面进行扶持奖励。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把关流程,坚持公开、公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精准高效发挥作用。
(四)落实要素保障。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莒南白茶”宣传推介工作。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搭建茶产业产学研平台,切实做大做强“莒南白茶”品牌。
附件:“莒南白茶”品牌发展宣传推介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宣传推介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以乾 县政协原副主席
季善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成 员:薄夫彬 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杨金龙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徐世锋 县委办公室工会主席
孙运亮 县政府办公室科长
张松波 县融媒体中心工会主席
王海龙 县农业农村局科教科科长
主春明 洙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现峰 洙边镇人大主席
王 磊 洙边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提升城市客运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夯实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基础,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0月31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客运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法人单位。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1年内考核合格。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七条 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业务领域,对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两类人员分别开展安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实务等。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公开发布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基础题库,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地方性考核大纲和地方题库。
第九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考核要求,经所属企业同意,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及岗位职责,选择考核相应业务领域。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企业负责。
第十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采用闭卷考核方式。鼓励各地采用无纸化考核,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试卷考核。试卷考核题型为客观题,总分值为100分,80分及以上即为考核合格。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组卷考核客户端软件,供各地免费使用。
第十一条 试卷题目包括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其中,公共部分试题从基础题库中公共部分随机抽取;专业部分试题按照参加考核人员所选择的业务领域,从基础题库中相应业务领域随机抽取。编制有地方题库的,可从地方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分值占比不超过总分的10%。
第十二条 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部门网站专栏公布考核合格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脱敏后)、所属企业名称、考核业务领域、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等。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考核成绩。相同业务领域的考核合格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并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发布,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考核。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安全考核通过情况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所属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员离岗情况;另择企业从事同类型岗位工作的,本人应当在入职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企业信息和安全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结果自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
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相关人员可以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结果。
第十七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原考核合格结果作废。
(一)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列车脱轨、列车撞击、乘客踩踏、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超过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180天未申请延期的。
考核合格结果作废后,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考核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莒南政办字〔2022〕6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因原“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磨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现制发“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1枚,编号:3713270053057,自公布之日起启用。原“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编号:3713270046055)同时停用。
附件:印模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印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和省政府关于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科学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政策机制、强化资源管护”的原则,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优化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实现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的战略性转变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3%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1600万立方米以上,全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9.76平方米。
二、主要任务
(一)高质量编制绿化规划。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科学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规划等国土绿化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城市绿化规划要满足健康、安全和宜居的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城市公园等建设计划,加强对绿化相关规划、计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抓好落实。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科学确定绿化用地。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绿化用地,留足绿化空间,均衡绿地分布,实行落地上图精细化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国土绿化。平邑县、费县、蒙阴县等县要结合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生态脆弱区造林绿化。兰山区、河东区、郯城县等县区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林网。要结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强化绿线、蓝线管理,通过拆迁建园、绿地改园、棕地建园、拆墙透园和见缝插园等方式,新建一批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口袋公园,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分别建设1处不少于100亩的综合公园,连续建设5年,加快推进“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服务半径公园扫盲计划,不断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提升公园的复合功能。突出临沂的历史文化主题,大力倡导文化建园。“十四五”期间,中心城区新增口袋公园150处。建设中心城区滨水景观绿道、市域滨水景观绿道和县域风景名胜绿道,建设林荫道路。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及湖库周边等绿化建设。统筹推进环村林、四旁植树、乡村绿道、庭院等绿化,做到见缝插绿、应绿尽绿,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树种草种结构。加大乡土树种草种种质资源普查、保护、采种生产、良种选育推广和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提高供给能力。鼓励优先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提倡营造混交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坚持绿化与美化相结合,生态与经济并重,选用常绿树种、彩叶树种、经济树种和吸收二氧化碳能力强且自然寿命长的碳汇树种。在水土流失严重、河流、湖库周边等区域,选用抗逆性强、根系发达等防护功能强的树种草种,不断优化种植结构;在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选用优良珍贵乡土树种。居民区周边绿化要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加大杨柳飞絮、致敏花粉等治理力度,提升城乡居民绿色宜居感受。严格管理国外树种的引种试验,严禁使用未经引种驯化的外来树种和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用于造林绿化。(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高标准编制作业设计。要立足自然地理格局和客观条件,编制工程造林作业设计(或绿化方案,下同),科学配置林草植被,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要区分荒山、平原、村庄等不同绿化需求,科学设定造林密度、配置方式,因地制宜建设林地水利设施、管护设施、林道、生物防火林带等林业配套基础设施,合理确定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的目标、模式和规模,严格按批准的造林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绿化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用地、用水、树种、草种选择、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合理性评价。加强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完善工程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程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要求,推广使用良种壮苗。(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科学选择绿化方式。要积极拓展绿化空间,充分利用城乡废弃地、边角地、房前屋后等见缝插绿,推广抗逆性强、养护成本低的地被植物。加大城乡公园绿地建设力度,推进立体绿化,完善居住区绿化,提升城乡绿地生态功能,做到应绿尽绿,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严禁采挖和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树木,严格控制城市绿地中使用的苗木规格。严防栽植“断头树”,防止“一夜成林”“快速成景”等急功近利行为。尊重自然规律,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森林经营抚育。要加强对新造幼林地的抚育管护和补植补造,建立健全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成林率。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强化专业化精细化养护。加大人工纯林改造,开展健康森林建设。以国有林场为重点开展防护林退化程度调查,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分批次实施修复改造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积极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在符合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生态功能前提下,采取有偿方式,鼓励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科学发展特色经济林果、花卉苗木、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和宿根花卉,促进野生种群恢复,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发展商品林,在不破坏生态前提下,集约化经营、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市林业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落实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控机制,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责任制,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全面落实分级认定和保护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开展抢救复壮。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城市内自然山体保护和绿化,对废弃矿区、裸露山体尽快实施修复。(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资源监督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毁绿、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规新增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问题发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城市园林专项检查等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建立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资源监测评价。要以工程项目流程管理为主线,建设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管系统,建立生态修复“一个系统、一张图、一本账”。对国家和省财政投资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作业设计编制、施工、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全面监测森林资源状况变化,把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整合到自然资源调查“一张图”上,将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到实地、落到图斑、落到数据库,结合数字城市建设,提高遥感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实现科学绿化“一张图”管理。(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以推深做实林长制为抓手,全面落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协同推进部门(系统)科学绿化工作,推动国土绿化进机关、进校园、进营区、进厂矿、进村居。支持农村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以工代赈开展绿化造林、营林护林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共建共管共享。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政绩观,引领形成人人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承包并绿化荒山面积1000亩以上或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1000亩以上且达到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可将3%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放活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完善并落实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经营权流转,压实绿化责任主体,持续改善生态状况。要严格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强化对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投入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国土绿化列入预算,建立营造林奖补机制,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员职责范围。研究制定绿地认养、社会参与绿化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园林绿化建设,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横向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投资造林绿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厘清生态资源产权,探索开展林业碳汇、“两山银行”、旅游康养等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助力集体和农民增收的经验做法,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打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通道,为顺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生态支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人民银行、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林业技术培训,为科学绿化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加强荒山造林、退化防护林修复等科学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及应用。建立绿化项目专家论证制度,保证建设品质和资源节约。对山区绿化、平原绿化、村庄绿化开展专题研究,推广科学绿化配置模式。(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绩效管理。结合《临沂市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研究制定科学绿化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将科学绿化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林长绩效考核目标,将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体系,考核情况作为各级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开展跟踪督查和专项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莒南政办字〔2022〕6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的通知》,县亩产效益评价领导小组对我县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经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企业数据确认、测算打分评价、评价结果公示五个环节,形成评价结果,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度莒南县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度莒南县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莒南政办字〔2022〕6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1.6森林火灾形势分析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2.2组织灭火行动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扑救指挥机构
3.3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2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县级层面应急工作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7.2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9.2培训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预案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2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9.1。
1.6森林火灾形势分析
1.6.1县域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及重要防护目标
莒南县是森林防火重点县,现有林地总面积39672.8公顷,公益林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坪上镇、大店镇、筵宾镇、坊前镇、涝坡镇、文疃镇、朱芦镇等8个森林防火重点镇街及望海楼国有林场,公益林树种以黑松、赤松、刺槐、栎类为主。重点防火村居157个约60.3万人,其中大店、文疃镇有特高压输电线路1条,文疃镇有特高压变电站1座,日兰高速铁路1条途径筵宾、涝坡、朱芦镇;望海楼国有林场位于县城东北部,距县城5公里,林场总经营面积2550亩,全部为省级公益林,活立木总蓄积7315立方米,林区主要树种有赤松、麻栎、槲树、黄檀、乌桕、刺槐等。
1.6.2气候分析
莒南县属暖温带季风区半湿润大陆性气候,春季温暖,干燥多风;夏季湿热,雨量充沛;秋季凉爽,昼夜温差大;冬季寒冷,雨雪稀少。冬春季降雨稀少且空气干燥,林区较干旱;进入春季后,气温回升快且多大风天气,风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1.6.3林区可燃物分析
重点林区乔木、灌木、杂草丛生,林内枯枝落叶、杂草等逐年累积,致使林下可燃物载量增加,林缘与耕地交错,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农田秸秆堆积,进一步增大了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
1.6.4林区火源分析
近年来,农事烧荒、上坟祭祀、林区内生产生活和进入林区游玩人员等用火相互交织,火源管控难度增大。本县林区及其附近区域内存在多处墓地坟头,传统节日存在祭祀烧纸供奉现象。到春秋季农忙时节仍会出现零星的烧荒行为,发生森林火灾的不确定因素增加。
1.6.5林区火灾类型
县域内森林火灾主要分为地表火和树冠火两种类型。
1.6.5.1地表火是最常见的森林火灾类型。
火从地表物开始燃烧,沿着地表面蔓延。主要燃烧森林落叶层、倒木、灌丛等。
1.6.5.2树冠火是指林冠层着火的森林火灾。
火势很猛,能使树干烧伤或枯死。树冠火对森林破坏最大,多发生在针叶幼林、中龄林或异龄林内。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影响范围确定需要疏散的村居,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人员疏散安置的指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疏散人员,切实搞好人员疏散安置的各项保障,确保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县政府成立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机构(详见附件1)
镇街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镇街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特殊情况,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县森林消防等专业队伍及其他非专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民兵、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按照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莒南中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3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详见附件5),对森林火灾的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按照指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扑救队伍情况详见附件6)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镇街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
镇街需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增援队伍并下达执行命令。需调动县辖区外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预警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消防、林业和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和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预警地区镇街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镇街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预警地区镇街人民政府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镇街应急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预警地区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在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的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
(5)在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上述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镇街党委政府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镇街、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镇街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管辖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工作;根据火灾初判由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启动镇街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县级预案应急响应。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主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属地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对轻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对重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灾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火灾属地政府组织足够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县级层面应急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县级Ⅲ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县境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发生跨镇街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周边镇街应急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实况、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视情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上级应急指挥中心。
6.3.2县级Ⅱ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县境外发生森林火灾并有蔓延到本县的趋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5)发生跨镇街森林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的县政府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3)协调调派民兵、武警部队等实施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3.3县级Ⅰ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县境外森林火灾蔓延到本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3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的县政府副县长报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火场专家、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常务副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在县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县政府的指示批示,协助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县政府领导同志,进行会议会商,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有关镇街应急队伍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级调派专业力量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根据镇街人民政府或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组织通信、电力、交通、公路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公路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申请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1)超出县内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6.3.4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5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申请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调用飞机程序参照附件7。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
7.3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查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必要的物资增援。
各镇街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相适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镇街、国有林场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县、镇街两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由县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镇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单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民兵、武警部队力量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街、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莒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莒南政办字〔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2、莒南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3、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4、莒南县森林防灭火重点镇街、单位值班电话
5、莒南县森林防灭火单位专家组成员
6、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及森林火灾应急储备物资信息
7、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8、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附件1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常务副指挥:田中琰 县人武部部长
孟今朝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临港公安分局局长
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王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宋玉雷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庄 众 县气象局局长
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庄 严 武警莒南中队中队长
成 员:王乐平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刘 艳 县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滕洪磊团县委四级主任科员
赵广彬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朱新伟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县教育
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魏 磊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蒋兴成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李高涛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仕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为学 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
彭建伟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中心主任
宋 波 县水利局副局长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德乾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昝金龙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许长领 县医保局副局长
李翠华 县气象台台长
徐淑军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王兆国 县消防救援大队中队长
刘业峰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各镇街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关部门给予森林灭火技术指导。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检查督导宗教场所防火工作。
共青团莒南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组织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平衡工作,协调争取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储备和调出森林火灾救援所需物资,负责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学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负责林区墓地散坟外迁、管理及规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相关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对中央、省级、市级补助的有关森林防灭火资金,按程序及时下达拨付有关镇街单位。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市公园及林区历史优秀建筑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指导林区新建建筑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推进林区水源地建设;提供全县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农业生产用火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县级专家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指导航空护林建设以及开展巡护、扑救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协调做好森林消防飞机飞行、驻守、转场中的飞行保障等有关工作;根据扑火需要,组织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畅通医疗保障服务绿色通道,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和资金。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核查上级通报的林火热点;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林区视频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承担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武警莒南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县交警大队:协助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莒南供电公司:负责公司产权范围内的沿线林区输配电线路安全。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莒南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前线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和成员组成。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火场专家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部门。
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前线指挥部成员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情况和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分析火场发展趋势,根据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职责: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1)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莒南中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
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火场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专家组由熟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调查、通讯、气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收集火场可燃物状况、风力、风向、火势等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4)社会治安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5)宣传报道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在县政府的指导下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救援现场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火场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等,原则上由当地负责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附件3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4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重点镇街、单位值班电话
附件5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单位专家组成员
附件6
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及森林火灾应急储备物资信息
1、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信息
2、莒南县应急管理局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3、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4、望海楼国有林场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7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地县应急管理局先通过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口头申请,随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调派直升飞机灭火的请示;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电话申请后,值班长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省应急厅值班室,同时电话告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随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平台发送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的请示。
附件8
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莒南政办发〔2022〕14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莒南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职责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职责任务分工方案
应急广播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应急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扎实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根据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管理的通知》(鲁广电字〔2022〕7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全县现有广播基础设施和多种传播方式,建设完成全县应急广播平台,保障应急广播长效运行管理,实现与省市应急广播平台对接连通,提升县、镇、村三级应急信息发布能力,形成县、镇、村“统一协调、上下贯通、可管可控、分级负责、安全可靠”的应急广播体系。
二、任务分工
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勇于担责。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利用应急广播平台加强党员教育,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安排全县应急广播建设,指导建立应急广播考核制度,将应急广播日常管理使用纳入县对镇街考核事项。
(三)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落实资金,制定建设、招标方案,组织工程验收,制定管理制度,监管工程质量,终端通响率考核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使用规范;指导推动相关部门积极使用应急广播体系开展预警处置;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应急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及时发布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信息。
(六)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使用和运行维护,积极配合县文旅局建设、招标方案的制定等工作。负责公开招标第三方维护单位,落实好应急广播平台的维护管理和服务职责。负责应急广播信息的播报,确保准确及时。
(七)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共享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指导应急广播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依法打击各类破坏、阻碍应急广播设施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纳入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通过应急广播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时共享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配合应急管理局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九)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提供环境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应急工作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纳入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体系建设内容,战时提供防空报警通信保障支持工作。
(十一)县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洪水、干旱等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共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十四)县气象局。负责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警报和评估,及时通过应急广播平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十五)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提供现有应急广播资源(传输路由、自建系统终端情况),积极参与投标项目建设,做好信号传输、三级平台及终端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十六)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做好本辖区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镇街、村(社区)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落实应急广播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应急广播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应急广播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积极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各责任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深刻认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现实作用和重要意义,担负起本辖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广播县级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镇街、村(社区)级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各镇街、各村(社区)负责。要用好应急广播平台,保证播出内容健康向上。要增强针对性、指导性,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更加贴近农村实际,确保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安全、优质、稳定、长效运行。
(三)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管理制度,将应急广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纳入县对镇街考核事项。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履行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统筹各方,落实责任,做好应急广播平台使用管理和运行维护的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督促镇村平台应开尽开。各镇街要安排专职人员管理、使用应急平台,保证镇、村平台设施设备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接收播放信息,实现全覆盖目标。
附件:莒南县应急广播建设领导小组
附件
莒南县应急广播建设领导小组
为保障应急广播体系项目高效、安全实施,实现应急广播在全县的全面覆盖,提升县、镇、村三级应急信息发布能力,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莒南县应急广播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葛文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晓燕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办主任
陈昌远 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成员、县委“两新”组织工委书记
李文玉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李静静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成 员:王仕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学斌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旅中心副主任
张永飞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海霞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
邱纪划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尤洪宝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孙 敏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副局长
吴飞飞 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建民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水库管理灌溉服务中心副主任
曹华贞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疾控中心主任
逯宗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翠华 县气象台台长
张建军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莒南县分公司副经理
宋伟萍 十字路街道宣传统战委员
葛文芳 大店镇宣传统战委员
王鹏飞 坪上镇宣传统战委员
张义伟 板泉镇二级主任科员
刘 敏 壮岗镇宣传统战委员
罗晓迪 文疃镇政府副镇长
卢兴津 朱芦镇宣传统战委员
侯常胜 坊前镇宣传统战委员
曹婷婷 洙边镇宣传统战委员
闫从伟 团林镇宣传统战委员
薛晓伟 筵宾镇宣传统战委员
王开霞 岭泉镇宣传统战委员
胡家芝 石莲子镇宣传统战委员
张永凤 涝坡镇宣传统战委员
温雅慧 道口镇政府副镇长
朱成新 相沟镇宣传统战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李文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推进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制定县级应急广播建设重要技术方案和措施,建立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应急广播建设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民发〔2022〕44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为做好衔接工作,特
通知如下:
一、11月1日前,己受理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继续办结。
二、11月1日后,以新颁布的《条例》为规范依据,我县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原许可事项对应受理范围和受理批准流程仍继续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请事项后,需按要求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经批准的地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以抄送批复方式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为所有城区内(含镇街开发的商品房)的住宅区、楼宇等建筑项目。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产开发企业要扎实做好命名更名的申请审批工作,严格流程操作,加强地名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制止“大、洋、怪、重”地名出现。
3、XX公司关于命名‘XX’小区 (花园、山庄、城)的申请书.docx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镇安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坊前镇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坊前镇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临沂市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临安办发〔2022〕130号)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莒南县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莒安办发〔2022〕76号)要求,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我镇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管理引导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风险告知、防范措施、督导考核四项工作力度,坚决防范群死群伤等有影响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3年3月中旬,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防范今冬明春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其中,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宣传、取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电话访问调查三项工作贯穿防范工作全过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自文件印发之日至11月30日)。各工作区、各村、各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防范宣传工作,按照“不漏一户一人”的要求,确保入户率、知晓率100%、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明白纸”宣传画发放率和事故警示片观看率100%;做到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村居和公共场所等处宣传标语、宣传海报悬挂张贴全覆盖。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各村居要全面开展入户进行取暖隐患排查,对居民取暖方式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双五类”重点人群台账,合理区分一氧化碳中毒低、中、高风险家庭,确保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到位、有效。镇安委会办公室11月底开始首轮防范工作集中电话访查工作,重点调查各村居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入户率、明白纸发放率、隐患排查、警示片观看率、一氧化碳报警仪安装率等内容。
(三)重点攻坚阶段(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2月15日)。在全面排查边查边改的基础上,突出开展“双5类”重点攻坚活动,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攻坚,重点整改,确保五类重点关注区域全覆盖、五类重点关注家庭无遗漏。镇安委会办公室开展第二轮集中电话访查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2月16日至3月中旬)。在开展宣传、排查整改等常态化防范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总结宣传防范经验做法,巩固提升防范工作成果。
三、重点内容
(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各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制定具体详细、易于操作一看就明白的居民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明白纸,并组织村居所有相关人员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逐户发放,实现明白纸发放全覆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要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文化广场、村广播站(应急直通车、应急大喇叭)、抖音、快手等各类宣传载体,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短视频、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普及燃煤、用气、秸秆取暖、特别是自烤煤炉和煤气灶的安全燃煤常识,重点要把“一隔离、二通风、三报警”(生火间与休息间隔离,房屋内保持良好通风,遇有不适或险情立即报警)作为宣传重点,着力提高防范能力;三是要组织广大群众观看一氧化碳中毒警示片,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四是要注重实际效果,根据学生放假、务工人员返乡过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跟进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宣传工作实效。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组织镇村干部对本辖区燃煤取暖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和安全检查,建立“双5类”重点关注台账(附件1、2),全面落实结对帮扶机制。一是紧盯偏远山村、城中村、城乡结合村、出租房以及临时住房等五类重点关注区域;二是紧盯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独居户以及外出务工节日返乡人员等五类重点关注家庭。要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明确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网格员、老党员、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群体的作用,重点对五类重点关注家庭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面对面教会,至少每周入户排查一次,确保重点薄弱环节不出问题。宣传办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幼儿园、小学校舍、宿舍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专门安排学校专门进行一次系统教育;民政所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特殊人群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蔬菜大棚区域使用燃煤取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村镇建设服务站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建筑施工工地、民工宿舍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派出所、宣传办、市场监管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冬季取暖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技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广清洁、安全取暖方式,从源头上杜绝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全面推广性能可靠的一氧化碳报警器,对使用煤火取暖的民俗旅游户、单位员工宿舍、低保户、优抚对象、历年事故频发的流动人员聚居区实现全覆盖安装,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智能一氧化碳报警仪;要对一氧化碳报警仪的使用进行详细说明和讲解,同时进行现场调试,确保用户会用,确保设备好用,确保真正发挥作用。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常住居民取暖户采取自购补贴、福利和多方出资等形式倡导安装;组织农业、市场监管、应急、派出所等部门要采取下发通知、准入审批、安全检查等方式,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对经营性质的取暖户推广安装。
(四)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制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确保中毒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医疗机构要配齐、备足一氧化碳中毒急救设备和药品,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乡医等基础医疗资源,时做好中毒患者的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提高救治效果,减少人员伤亡。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寒潮大风、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广大居民提前做好防范和应对准备。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发生一氧化碳毒事件要第一时间进行上报处置;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效防范应对突发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作为践行“两个至上”的具体行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实。要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作为当前和今冬明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尤其要夯实村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靠上抓,既抓治标、又抓治本,既严防死守、又常态长效。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立足于防早、防小、防患于未然,全力打好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攻坚战,坚决防范群死群伤和有影响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
(二)加强督导,及时调度。镇安委会办公室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每周一次督导和暗访抽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各村要及时总结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形成工作情况汇报,于2023年3底前报送至镇安委会办公室。
(三)落实责任,严肃追究。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尤其是落实工作区、村居的主体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村,镇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和各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洙边镇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洙边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6日
洙边镇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临沂市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临安办发〔2022〕130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莒南安办发〔2022〕76号)的通知要求,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我镇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管理引导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风险告知、防范措施、督导考核四项工作力度,坚决防范群死群伤等有影响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全镇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3年3月中旬,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防范今冬明春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其中,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宣传、取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明查暗访三项工作贯穿防范工作全过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自文件印发之日至11月30日)。各村、各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防范宣传工作,按照“不漏一户一人”的要求,确保入户率、知晓率100%、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明白纸”宣传画发放率和事故警示片观看率100%;做到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村居和公共场所等处宣传标语、宣传海报悬挂张贴全覆盖。(防煤气中毒视频宣传片:https://pan.baidu.com/s/1a6ZLbeKEjDakkf0t02sYsw?pwd=96g7)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各村要全面开展入户进行取暖隐患排查,对居民取暖方式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双五类”重点人群台账,合理区分一氧化碳中毒低、中、高风险家庭,确保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到位、有效。镇安委会办公室11月底开始首轮防范工作集中明查暗访工作,重点检查各村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入户率、明白纸发放率、隐患排查、警示片观看率、一氧化碳报警仪安装率等内容。
(三)重点攻坚阶段(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2月15日)。在全面排查边查边改的基础上,突出开展“双5类”重点攻坚活动,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攻坚,重点整改,确保五类重点关注区域全覆盖、五类重点关注家庭无遗漏。镇安委会办公室对各村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时督查暗访。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2月16日至3月中旬)。在开展宣传、排查整改等常态化防范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总结宣传防范经验做法,巩固提升防范工作成果。
三、重点内容
(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各村要迅速组织张贴镇政府制作的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明白纸,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逐户发放,实现明白纸发放全覆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要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文化广场、村广播站(应急直通车、应急大喇叭)、抖音、快手等各类宣传载体,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短视频、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普及燃煤、用气、秸秆取暖、特别是自烤煤炉和煤气灶的安全燃煤常识,重点要把“一隔离、二通风、三报警”(生火间与休息间隔离,房屋内保持良好通风,遇有不适或险情立即报警)作为宣传重点,着力提高防范能力;三是要利用多种方式组织广大群众观看一氧化碳中毒警示片,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四是要注重实际效果,根据学生放假、务工人员返乡过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跟进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宣传工作实效。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村负责组织村干部对本辖区燃煤取暖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和安全检查,建立“双5类”重点关注台账(附件2、3),全面落实结对帮扶机制。一是紧盯偏远居住户、出租房以及临时住房等重点关注区域;二是紧盯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独居户以及外出务工节日返乡人员等五类重点关注家庭。要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明确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村干部、网格员、老党员、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群体的作用,重点对五类重点关注家庭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面对面教会,至少每周入户排查一次,确保重点薄弱环节不出问题。教委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宿舍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专门安排学校专门进行一次系统教育;民政所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敬老院特殊人群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蔬菜大棚区域使用燃煤取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村镇建设服务站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建筑施工工地、民工宿舍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派出所、消防办、文化站、企业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冬季取暖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技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广清洁、安全取暖方式,从源头上杜绝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全面推广性能可靠的一氧化碳报警器,对使用煤火取暖的单位员工宿舍、低保户、优抚对象、流动人员聚居区实现全覆盖安装,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智能一氧化碳报警仪;要对一氧化碳报警仪的使用进行详细说明和讲解,同时进行现场调试,确保用户会用,确保设备好用,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四)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制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确保中毒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医疗机构要配齐、备足一氧化碳中毒急救设备和药品,充分发挥村卫生服务站、乡医等基础医疗资源,时做好中毒患者的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提高救治效果,减少人员伤亡。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寒潮大风、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转发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广大居民提前做好防范和应对准备。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发生一氧化碳毒事件要第一时间进行上报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作为践行“两个至上”的具体行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实。要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作为当前和今冬明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尤其要夯实村居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靠上抓,既抓治标、又抓治本,既严防死守、又常态长效。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立足于防早、防小、防患于未然,全力打好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攻坚战,坚决防范群死群伤和有影响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
(二)加强督导,及时调度。镇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片区交叉督导组,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每周一次督导和暗访抽查,及时研究解决各片区遇到的问题;各片区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镇安委会办公室将每周一调度,双周一通报并报镇党委、镇政府;
(三)落实责任,严肃追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尤其是落实村居的主体责任,镇安委会将把对各村督导暗访情况纳入各村第四季度和2023年一季度专职化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村居、部门干部责任。
莒南司发〔2022〕26号
各相关科室:
为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召开全局政务公开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11月7日14:30分
二、会议地点
局501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各相关科室科室负责人
四、会议要求
1.请提前15分钟入场完毕,注意保持会场秩序
莒南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水字〔2022〕92号
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推广以工代赈工作实施方案》《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际,制定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工作职责
1.严格按巡库要求对水库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水库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水位观测和报汛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巡查中如发现渗水、塌坡、放水洞漏水等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汛期做好防汛值班值守,遵守调度指令。
2..做好水库的日常维修养护,保持大坝管理范围内整洁,无“三堆”(草堆、粪堆、垃圾堆);严禁坝顶打场晒粮、堆积物品;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及时平整坝顶坑洼、坝坡冲沟;清除大坝坝坡杂草、溢洪道内杂物、排水沟内淤积物;定期对闸阀、启闭机、观测设施等进行保养;保持公示牌、公告牌、警示设施完好、清洁、醒目。
3.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对危害水库安全(坝坡种植、爆破、取土、排污、私搭乱建等)的行为应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
4.工程日常巡查记录、维修养护记录及水情雨情观测记录要及时、规范、完整;积极协助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按时参加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并接受监督与考核。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员管理
(一)完善巡库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年初镇(街)与巡库员签订管理责任协议。由镇(街)水利服务中心对巡库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制度化,对本辖区内水库巡库员每年轮训不少于1次,保证全年培训学时不低于24学时。采用“多元化”的“网络教室”“例会制”(每月两次)、“交流互助”和“坝上课堂”等方式对巡库员进行培训。
(二)考勤考核定补贴,年度发绩效。巡库员补贴根据考勤、考核结果按月发放,每人每月平均基本补贴800元。考勤:每月到水库现场考勤不低于22天,每天工作不低于2小时,每少1天扣发36元;考核:网格长根据《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及考核办法》负责日常考核,每扣1分,扣发8元;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管理人员在抽查中发现问题,也计入巡库员当月考核成绩。计算方法:巡库员当月补贴=800.00元-考勤不足天数×22.00元-(100-考核得分)×8.00。考核分值实行百分制,95分-100分为优秀,85分-94分为称职,80分-84分为基本称职,低于80分为不称职。考核不称职或中途离职的,不予发放该月补贴。对年内每月考核皆为优秀的,可评为年度优秀小型水库巡库员,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内2个月考核不称职的通过第三方解除协议。
(三)巡库员手机全年保持畅通。出现停机、关机、不接电话或者非巡库员本人接电话的情况,每次扣50元(从基本补贴中扣除)。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综合能力(10分)
1.热爱水利事业,熟练掌握相关水利知识,熟悉水库工情、雨情、水情等工程概况,熟练应对检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5分)
2.工作积极、责任心强,服从县水利局、镇街党委政府、水利服务中心及村管理,电话畅通、随叫随到,年内无水事案件发生。(5分)
(二)工程巡查(30分)
1.按照巡库员巡查制度要求,日常巡查非汛期每周2次,并上传巡检主要部位照片,如遇降雨则需增加巡查次数;汛期每天1次。出现高水位及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增加巡查次数,按照制度完成巡查;巡库员汛期外出需向镇(街)水利服务中心主任或技术责任人(用人单位)请假。(10分)
2.巡查记录本记录要及时完整,内容不得伪造、补填和缺失,每次巡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维修养护情况等要记录规范、详细,保存完好。(10分)
3.汛情、险情、违法事件等上报及时、准确;发现钓鱼、游泳者,要及时提醒劝离。(4分)
4.每月对界桩进行1次巡查,如发现界线标志物被改变,界桩、警示牌被移动或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上报镇(街)水利服务中心。(4分)
(三)大坝维护(60分)
主要包括坝顶、坝坡、溢洪道、放水洞和管理观测设施的维修养护。
1.坝顶(12分):①坝顶平整,局部坑洼面积不超过20cm×20cm、深度不超过5cm;混凝土硬化路面不应存在积水、断裂、沉陷现象。(2分)②环境整洁,无杂草、树木、灌木、农作物,无废弃物、堆积物、杂物。(2分)③路沿石结构完好、稳定牢固。(2分)④防浪(护)墙结构完好、沉降缝嵌塞物填充密实。(2分)⑤警示、公示、告示牌等安装整齐,版面完整、清洁,公示内容更新及时(如能及时提醒、告知技术责任人更新不扣分)。(2分)⑥限高杆保持完好无损,未经镇(街)水利服务中心同意不得私自打开让重型车辆通行,如有违犯每次罚巡库员100元扣2分,造成坝面受损的,直接清退巡库员,并追究责任。(2分)
2.坝坡(12分):①迎水坡坡面平整,护坡完整,无缺失、破损、塌陷、松动等现象,无杂草;近坝水面无漂浮物。(2分)②背水坡坝面整洁、草皮完整,坝坡无冲沟、缺土、雨淋沟等现象;无乱石、垃圾、树桩、违规线杆等;无灌木杂草滋生、无树木、农作物、堆积物、废弃物,杂草高度不超过10cm。(6分)③排水沟、排水体结构完好,无明显破损,两侧轮廓清晰、无遮掩,排水通畅,沟内无淤积、杂草堵塞。(4分)
3.溢洪道及交通桥(6分):①溢洪道导流墙结构完好,无倾斜、破损(有问题及时上报并记录不扣分)。(2分)②溢洪道内无淤积、杂草、灌木、杂物等,出水通畅;严禁人为加筑子堰、拦鱼网、设障阻水。(2分)③交通桥结构完整、无破坏,桥面无堆积物、废弃物。(2分)
4.放水洞、启闭机及启闭机房(10分):①进水口结构完整,无淤积,附近水面无漂浮物。(2分)②启闭机房外观良好,房内整洁、无杂物。(2分)③启闭机开启灵活,无锈蚀,定期进行保养、维护。(4分)④启闭机房内悬挂启闭机安全运行规程、开启记录、检修记录。(2分)
5.管理房、水尺及雨量水位自动化观测设施(16分):①管理房内禁止堆放与水库管理无关的私人物品。院内保持整洁,不得饲养畜禽,不得堆放柴草杂物,非管理人员不得居住。(2分)②管理制度健全、上墙明示,内容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办公设施、制度版面齐全整洁。(4分)③必要的材料清单:《莒南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培训教材》《莒南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汇编》、水库水位—库容关系对照表、统一印制的记录簿等。(2分)④防汛物资齐全,货架摆放整齐,标牌填写规范等。(2分)⑤水尺完好,标志清晰,无倾斜、倒地、破坏缺失现象。(2分)⑥雨量水位自动化观测设施正常使用,巡库员发现设施损坏、破坏、显示屏读数有误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将读取数据与人工观测数据作对比,无差异再记录。(4分)
6.外观形象(4分):大坝管理范围内无杂物及垃圾,大坝整体观感良好。(4分)
四、结果运用
巡库员由镇街每月月底进行1次考核,并于次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县人社局,考核成绩作为巡库员发放补贴的依据。县人社局将上报的巡库员工资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各镇街发放。
五、附则
本考核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1日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计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城市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4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创建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建立高标准的城市供水设施体系、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和高均衡的供水服务体系,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四水四定”原则,按照建设韧性城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高标准的城市供水设施体系、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和高均衡的供水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的发展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管网压力调控水平进一步提高,激励机制和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进一步提升,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构建起五个“全覆盖”的临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体系,形成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全覆盖,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全覆盖,管网压力调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区域基本全覆盖,运行维护管理施行约束激励机制的区域全覆盖,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的区域全覆盖,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8%,力争控制在7%以内。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综合考虑对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作用、对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等,对临沂中心城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不佳、受损失修、材质落后的市政供水管道及阀门井等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同时,要统筹确定各改造项目的实施次序、期限。新建和改造供水管网应使用柔性接口;直径100毫米及以上管道,应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优质管材;直径80毫米及以下管道,应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薄壁不锈钢管。新建供水管网要严格按照《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临沂市城市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规划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务集团,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二)推动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工程。依据《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按需选择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实施路线,开展工程建设。在管线建设改造、设备安装及分区计量系统建设中,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流量计量设备、阀门、水压水质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逐步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完善市政、绿化、消防、环卫等用水计量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三)推进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统筹布局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加压设施,切实提高调控水平。供水管网压力分布差异大的,供水企业应安装在线管网压力监测设备,优化布置压力监测点,精准识别管网压力高压区和低压区,调控水厂加压压力,通过形成供水环网、进行二次增压等方式保障供水压力,逐步实现管网压力时空均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四)开展供水管网智能化建设工程。建立基于物联网的供水智能化管理平台,督促供水企业在完成供水管网信息化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改造,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过程中同步敷设有关传感器。对供水设施运行状态和水量、水压、水质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精准识别管网漏损点位,进行管网压力区域智能调节,逐步提高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的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完善供水管网管理制度。建立从规划、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养护的一体化机制,推进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并完善漏损管控约束激励机制与政府分级动态实时监控预警机制,确保漏损率长期稳定持续降低。督促供水企业将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营收、表务、调度管理与漏损控制等数据互通、平台共享,力争达到统一收集、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供水企业要完善管网漏损控制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严格实施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区域运行调度、日常巡检、检漏听漏、施工抢修等管网漏损控制从业人员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各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将居住社区共有供水管网设施依法委托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四、实施计划
计划到2025年,开展供水管网改造工程102个,改造管线总长度121.1公里;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共157个,涉及居民52857户;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工程设一级分区5个,二级分区26个,三级分区209个,共设置监测点329个;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设置自动调压装置32套;打造“城市水务物联网”的智慧水务管理系统。计划实施的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项目总投资6.30亿元,其中2022年计划投资20263万元,2023年计划投资23582万元,2024年计划投资10474万元,2025年计划投资8656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的创建和推进实施等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和经验。
(二)加强政策支持。在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阶段,积极探索和完善项目改造资金筹措、改造指引、验收标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提高项目改造质量。供水基础设施改造后运行管理阶段,督促供水企业建立有效的运行维护和排查管理约束激励制度,提高管理运维长效保持能力。
(三)落实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项目,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拨付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鼓励供水企业积极拓展控制漏损率建设项目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网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倡导共建共享共治理念,让广大居民及时了解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城市供水漏损管控的浓厚氛围,推动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创建。
附件:1.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薛超文 副市长
副组长:姚书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二级巡视员
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
赵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邱高翔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成 员:赫连海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大农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洪金 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朱化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徐敬清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张永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孟庆余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陈为江 市交通路网服务中心主任
丁文金 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市岸堤水库管理中心主任
栾维尧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县级干部
朱孟国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雷焕廷 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陈 磊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郭爱波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副局长
任明利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朱孔严 市铁路民航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房庆良 兰山区副区长
杨振龙 罗庄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区长
范 浩 河东区委常委、副区长
宋奎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张秀发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左国栋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 超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张永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创建和漏损治理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等工作。
附件2
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做好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协调工作;负责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城市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秩序组织等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编制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按规定拨付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征地、供地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系国家、省发改和住建部门,做好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协调工作;负责编制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实施;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水质公报制度;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对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公路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防洪评价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等工作;对于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会同市行政审批局依法限期封闭自备井。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工作中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的审计评价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对于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配合市水利局依法限期封闭自备井。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沂河、祊河等河道内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国道、省道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铁路等手续办理工作。
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拆迁、施工配合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
罗庄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拆迁、施工配合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
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征收拆迁、建设工作。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拆迁、施工配合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征收拆迁、建设工作。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中心城区供水主干管网的改造提升工作;配合各区(开发区)编制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方案。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官网)
莒南交政字〔2022〕29号
为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聘任工作,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通知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鲁人社发[2015]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在局属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和转岗,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能力;
(三)坚持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设置总量、类别和数量组织岗位聘任。
二、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临沂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临人发[2008]3号)相关规定及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所竞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工勤岗转为管理岗位应具备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违纪不宜竞聘的岗位以外,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
三、竞聘范围、名额及竞聘办法
(一)竞聘范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已晋升或考取专业技术职务,尚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进行岗位竞聘。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
(二)竞聘名额:拟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额5名,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额1名,工勤岗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1名、转岗到管理岗位4名。
(三)竞聘办法:所有在竞聘范围内且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竞聘:
所聘系列包括交通工程、经济专业(运输经济、人力资源)、会计、审计、统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等,转任岗位为专业技术十二级。
竞聘人员采取打分竞聘的办法,按照比例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选。若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优先聘用工作年限、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两项之和得分高的,若再出现相同得分,优先聘用工作年限长的。主系列名额剩余,可调剂到辅系列使用。
通过竞聘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获得聘任。获聘后原则上应调整到与专业技术资格对口的工作岗位。
要严格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各种证件,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三年之内不得聘任,并通报全局。
四、岗位竞聘程序
实施岗位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机构。局成立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局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督查科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需参加竞聘的,须在竞聘时推荐1名职工代表临时行使相应职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局专业技术岗位和转岗竞聘实施方案,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三)报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和转岗竞聘实施方案,由各单位、科室将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后到局人事科报名。报名时携带参与竞聘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表彰奖励文件和证书等有效证件。
(四)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据竞聘上岗所需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研究确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转岗竞聘人选,并将审查结果对外公示。
(五)量化打分。根据竞聘人员提供的材料,由负责具体竞聘的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量化赋分表的各项计分要素,对每位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竞聘岗位分为业绩展示和组织考评两部分。
1、业绩展示
根据竞聘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全日制学历、工作年限、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是否从事本专业工作、履职情况、现任职务、表彰奖励等,由考评组按照以下标准对竞聘人员进行评分:
全日制学历(6分):硕士研究生6分,本科4分,专科3分,中专2分,高中及以下1分。
工作年限:按照参加工作年限,每年计1分。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按照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每年计1分。
从事本专业工作(7分):现工作岗位与专业技术资格对口得7分,否则得3分。
履职情况(12分):根据竞聘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因素和岗位职责履行的情况评分。聘用人员2019-202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即视为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基础得分6分,一年优秀增加2分。2021年度无故未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现任职务(15分):科级干部得15分,正股级干部得9分,副股级干部得6分,科员及以下人员得3分。
表彰奖励(5分):2021年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得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表彰奖励的得4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表彰奖励的得3分;获得县委、县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局交通运输工作表彰奖励的得1分。获得同奖励名称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不同奖励名称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组织考评(25分)
局党组领导、机关事业中层以上干部根据竞聘人员平时表现和业绩展示情况,按德、能、勤、绩、廉等考评要素进行考评。满分为25分,其中局党组领导考评占40%,机关事业中层以上干部考评占60%。
(六)公布结果
竞聘岗位工作结束后,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对参加竞聘人员的业绩展示、封存的组织考评和民主测评的得分进行统计汇总。
所有拟聘任人选须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并公布竞聘结果。竞聘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书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过期不再受理)。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社局审核备案。
(七)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书。经县人社局核准备案后,由局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书。本次聘期为三年,聘用期严格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五、组织领导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转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局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转岗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专业技术岗位和转岗竞聘量化赋分表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专业技术岗位和转岗竞聘量化赋分表
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评价。
第三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自然人。
第四条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不断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
第六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加分项、减分项两类指标。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详见附表1)共设置加分项指标10个、减分项指标14个。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七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鲁办发〔2020〕5号)规定,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第八条为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进一步将各类信用主体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级、A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C、C-级;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D级、D-级。
第九条A+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或良好信息分值超过失信信息分值;
A级,为信用主体原始基准等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无良好信息,或失信信息与良好信息分值相等;
B级,一般是仅有少量轻微失信信息,或轻微失信信息分值超过良好信息分值;
C级,一般是有一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或多条轻微失信信息;
C-级,一般是有多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
D级,一般是有一条严重失信信息;
D-级,一般是有多条严重失信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条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为D级或D-级。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不对外公开公示,信用主体可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或自助查询机,查询、打印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渠道,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可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共享获取。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十三条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激励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容错措施。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限制性、禁止性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在规范授权前提下,共享给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准确、完整地采集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确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确。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在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完成信用修复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鼓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表彰奖励、慈善捐赠、品牌建设和技术水平等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使企业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出具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四)人力资源类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
(五)人力资源类单位贷后停缴后,不协助公积金中心为贷后停缴职工办理贷后停缴托收业务的;
(六)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七)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
(八)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不动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存基数,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四)贷款后两年内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五年内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
(五)不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贷后停缴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疑点。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公积金业务办理或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其账户为可疑状态;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该业务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及时撤销可疑标志;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
(四)实施关注和冻结账户。对缴存单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对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账户冻结。关注期内,公积金中心对该单位业务进行重点审查;冻结期内,相关个人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五)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被告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对外公开。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其他渠道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八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九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一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限制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限制期满,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一)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配合、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配合、纠正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莒南发改字〔2022〕85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
根据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时间及实施范围
(一)供热价格
1.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扣除公用楼梯和未封闭阳台为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2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2.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3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18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二)供热时间及执行范围
供热期为120天,一般从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供热企业可根据实际天气情况适当调整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提前告知用户。
执行范围: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
二、推进热计量收费及计量办法
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计算公式为:
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1.居民用热价格
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
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居民用热计量热价×用热量
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6.30元/平方米,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139元/千瓦时(38.68元/吉焦)。
2.非居民用热价格
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1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供热面积+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用热量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9.30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57.11元/吉焦)。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9元/千瓦时(33.16元/吉焦)。
三、热费收缴方法
1.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2.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
3.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结算。
四、其他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和设施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3.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
4.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二)供热温度: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定点、定时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及时受理用户相关投诉,确保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如达不到规定标准,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
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热天数减收用户的基本热费(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计费额减收)。
(三)供暖热费按居民住宅建筑层高3.3米、其他建筑层高3.0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基本热费加收3%,计量热价不变。
对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相应价格的一半收取基本热费,但用热计量热价不变;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基本热费。
对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的,且安装有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面积热价的一半收取热费,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
(四)凡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填写《申请用热登记表》交供热企业核实后作为收费和结算的依据。当发生居民迁移或承租变动时,须在迁移或变动前办理供热变更手续;否则,由原用热申请人继续承担热费。
(五)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负责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莒南发改字〔2020〕93号文件同时废止。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发改字〔2022〕86号
各有关供水经营单位:
为加强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临沂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6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用水分类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农村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单位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产权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3立方米/人·月×12个月),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价格
阶梯水量以年度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实行阶梯递增,具体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月用水量为0-12立方米(即年用水量为0-144方,含144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2.5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阶梯月用水量为12-20立方米(即年用水量144-240方,含240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3.0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第三阶梯月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即年用水量超过240方),到户综合水价3.5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对通过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执行2.55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
对通过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特种用水综合水价执行4.00元/立方米。
三、其他规定
(一)对居民社区、村民委员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供水企业应当与转供水单位签订转供协议,并报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备案。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即综合价格为2.50元/立方米。
(三)对目前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为保障居民用水的公平权益,供水企业要加快农村“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为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阶梯水价增加的收入优先用于一户一表改造。
(四)对农村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家庭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备注: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
二、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用水。
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
四、当前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由基本水价和水资源税构成,水资源税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莒南政发〔2022〕1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莒南县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持续提高我县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莒南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莒南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莒南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莒南县,应由莒南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县内跨镇街的,由各镇街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省、市相邻镇街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县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政府。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或次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市政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和信息上报,接到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可报请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县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镇街政府(办事处)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风险研判,参照县级预案制定镇街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镇街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镇街政府(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级领导机制
县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日常工作及交办事务,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国家、省、市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省、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县级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县与相邻县(区)协商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对需要相邻镇街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相邻镇街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组织指挥机制
3.5.1组织领导机制
县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镇街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5.2镇街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镇街政府(办事处)参照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相邻的镇街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接受上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专家组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风险防控
(1)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要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1)县政府、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居)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县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要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镇街政府(办事处)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县政府、镇街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县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者县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省、市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及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县政府统筹指导,县政府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分级负责,镇街政府(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镇街政府(办事处)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需要时,县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受突发事件影响镇街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街政府(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县直部门及其他镇街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积极配合县政府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镇街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5资源保障
5.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宣传、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驻莒南部队、民兵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统一指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行动协调。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为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续协助工作,镇街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各镇街至少建立1处应急消防救援站,鼓励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重点企业、单位设立应急消防救援站,属地政府给予业务指导及相关政策鼓励。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财力支持
(1)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镇街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镇街政府(办事处)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物资装备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形成县级储备为基础、镇街级储备为辅助、村级储备为补充的县、镇、村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县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森林灭火“引水上山”工程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发共享。
5.4科技支撑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建立全县应急指挥网和县、镇街、企业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建设。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感知网络、融合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等应急资源。实现县、镇街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的格局,在全县形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
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县、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健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街政府(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宣传和培训
(1)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莒南政发〔2015〕42号)同时废止。
莒南政办字〔2022〕62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苏有庆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行长
成 员:
彭晓燕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办主任、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宋玉雷 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王 瑞 县委“两新”组织工委副书记
彭修涛 县委编办副主任
王兴周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魏延军 县发改局副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孙玉萍 县教体局副局长
赵景云 县工信局副局长
徐 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孔建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祥松 县人社局副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王学斌 县文旅局党组成员、文旅中心副主任
刘继东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监察大队大队长
冯 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王剑泉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晓勇 县统计局副局长
付 波 县税务局副局长
孙 敏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庄 飞 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李西良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 虎 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许振宇 临沂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主任
李 健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全面负责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陈为超、苏有庆同志兼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2〕61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5号)、《关于印发<临沂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2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二十届人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适度超前、加快推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任务目标
在全面摸清莒南县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尽快规划部署、抓紧健全适应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一体推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
1、燃气管道和设施。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更新改造任务。(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202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2022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2、其他管道和设施。(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3)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2025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3、智慧化管理改造提升。(1)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设“一库一平台”(“一库”是指基础数据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燃气设施信息、用户信息、动态监测数据、隐患数据、应急保障资源等;“一平台”是指在线监控平台,实现气源供应保障、管网运行数据实时监测、场站运行监测、泄漏监测预警、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管理和户内安检等功能)。莒南县住建局建设燃气安全智慧监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云,汇聚企业相关数据,实现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推动燃气管理“一网统管”。2023年年底前,燃气经营企业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24年年底前,燃气经营企业优化完善在线监控系统,莒南县住建局和企业整合联网、一体运行,实现联网管理的要求。(2)智能化建设。建立基于物联网的供水、排水、供热智能化管理平台,督促供水、排水、供热企业在完成供水排水供热管网信息化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改造,供水、排水、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过程中同步敷设有关传感器,逐步提升供水、排水、供热信息化、智能化水平。(2025年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步骤
(一)开展管网排查。县住建局等有关单位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普查,并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库、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网进行系统排查,全面查清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线现状,准确掌握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避免第三方施工破坏,消除地下管网隐患,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科学编制规划。及时编制修订燃气、供水、排水、供热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按照蓝图科学推动行业发展,为城市发展空间提前进行水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县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区分轻重缓急,根据方案要求,明确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建立管网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年底前梳理管网台账,对达到更新改造标准的要明确改造计划,并纳入本地区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庭院管、立管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必选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同步实施。(县住建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四)有序推进改造。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实施,各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主动性,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要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同时加快推进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支持各有关部门联合通信运营商、高校院所、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推动物联感知、智能巡检、现场处置、应急救援等信息化、智能化装备研发应用,打造燃气安全领域科技创新高地。(县住建局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大数据局、住房保障中心配合)
(五)强化过程管控。严把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切实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首要责任,督促指导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竣工验收。鼓励选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与智能化水平。(县住建局牵头,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六)规范运行管理。老旧管网改造后,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要健全管网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监测、维护,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配齐物资器材,加强常态化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将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所需要的运营管理队伍和工作场地,纳入本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城市生命线等统筹安排,创新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保障力量。(县住建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大数据局、住房保障中心配合)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出资责任。建立燃气、供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专业经营企业为主、用户合理分担机制,探索多元化投资渠道。各有关部门要厘清各方出资责任,加大投入,兜住安全底线。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筹措资金,燃气、供水、供热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行业服务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出资责任。庭院管网根据产权归属不同,采取不同资金筹措模式,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企业和商业场所等管网产权关系明确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筹措管网改造资金;住宅小区共有产权的管网,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资金筹措按照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执行。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燃气软管更换和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安装工作要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燃气软管更换和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安装由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组织实施,采购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将实际完成用户台账于2022年年底前分别报市、县住建局。住建局采用电话回访、入户检查等方式,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全部合格方可申请财政补助。燃气软管更换和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安装费用由市、县财政分别补助25元/户,其余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市、县补助资金在更换安装工作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年度进行拨付,至2025年全部拨付完毕。(县住建局、财政局负责)
(二)完善配套政策。对列入年度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的项目,加快立项、规划选址等前期手续办理,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对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对占道施工等涉及的政府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同时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和改造任务,推动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分片区统筹改造,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县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三)简化审批流程。依法精简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有管网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老旧小区改造办理前期手续后,再增加管网改造内容的,可实行备案制。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落实责任,把推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县住建局牵头,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更新改造的责任,住建、城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专营单位要统筹协调工程计划、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更新改造任务按时完成。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经营企业排查老化管道台账、评估安全运行情况、落实主体改造任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简化立项、实施等审批手续;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施工时序、交通管理等;镇街要做好改造施工的配合保障。(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如遇确因施工影响正常交通、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等情况,提前告知影响区域和影响时间,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营造推进工作的浓厚氛围。(县住建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配合)
(四)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组织推进、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居民满意度等工作进行调度和督导。(县住建局牵头,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附件:莒南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莒南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彭晓燕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办主任
邱纪划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永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晓飞县商务局副局长
孙长军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孙成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刘西伟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
张永飞 县应急局党委委员、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
潘庆国 县行政审批局二级主任科员
张为贵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孙少华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秦茂阳 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鲁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云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建立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低、循环利用水平高、填埋处置量少、环境风险小的长效体制机制,推进固体废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16个市全部启动“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威海市引领带动、沿黄9市重点推进、其他城市梯次发展”的“无废城市”集群。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总体设计,科学指导“无废城市”建设。
1.完善制度体系。梳理现行的固体废物管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制度,将“无废城市”建设与城市建设管理相融合。推动制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性法规,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标准体系。探索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2.倡树“无废”理念。广泛宣传“无废”理念,培育“无废社区”“无废机关”等“无废细胞”,增强市民参与度、认同感和获得感。将“无废”理念融入国民教育中,鼓励学校开展“无废城市”宣传教育。(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二)借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工业绿色发展。
1.加快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料使用,推行产品绿色设计,构建绿色供应链。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企业清洁生产领跑行动,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重点绿色制造标杆培育行动,力争在2025年建成标杆性绿色工厂500家、绿色工业园区20家、绿色设计产品500种以上,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摸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底数,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规模化和产业化。逐步扩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规模,提升综合利用能力,降低贮存处置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3.建设“无废园区”“无废工厂”。制定评价细则,引导园区、大型企业集团建设“无废园区”“无废工厂”。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从“企业小循环、园区中循环、区域大循环”三个维度加速产业链条布局。到2025年,力争建成省级“无废园区”“无废工厂”100家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推行绿色农业生产,促进主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1.推进农牧循环发展。鼓励发展预制菜产业,提高产地净菜加工水平。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以就近就地还田利用为重点,培育粪肥收运处理还田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受益者付费机制。加快建成集中处理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稳定在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牵头)
2.提升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水平。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开展合作,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92%左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四)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促进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严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利用处置。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落实《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完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程分类系统,严禁“先分后混”,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短板。深入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稳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村庄清洁行动,重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大幅减少填埋处置。强化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监管,解决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的“梗阻”问题。到2025年,各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95%,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2.提高再生资源管理水平。合理布局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和分拣中心,为生活源、商业源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利用提供保障。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废旧物资网络回收平台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3.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积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到2025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五)强化能力建设,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1.强化监管能力。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利用现有视频监控资源,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优化利用处置能力。以主要产业基地为依托,补齐氰化尾渣、铝灰、废盐等利用处置短板。到2025年,建成1处国家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立足“三段一线”布局,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1.开展全线“清废行动”。以危险废物、尾矿库等高风险领域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厅配合)
2.整治上段固体废物污染。支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县(市、区)争创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开展村庄清洁行动。防治港口船舶污染,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链条式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3.建设中段生态宜居城镇。省内沿黄中段城市强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生态宜居能力,推进“智慧、绿色、均衡、双向”城镇化,建设若干“无废县(市、区)”;以产业为依托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在特色小镇中建设“无废小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4.建设入海段高效生态海洋产业带。发挥黄河三角洲资源优势,建设高效生态海洋产业带。以建设黄河口国家公园为引领,将东营打造为全国知名的河海生态文明强市。(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海洋强省战略,推动海洋绿色发展转型。
1.打造绿色循环海洋经济发展模式。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探索推进“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综合利用新模式。提升养殖业绿色发展水平。打造绿色、集聚、高端海洋化工产业基地。(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陆海污染一体化治理。开展“净滩行动”,推进岸滩、海面垃圾常态化管理。探索开展海洋封闭倾废试点,在渤海海域开展海洋垃圾调查监测评价示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局配合)
3.建设“绿色港口”“无废岛屿”。建设星级“绿色港口”,青岛、烟台、日照等港口建设国际领先的智慧绿色港口。以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为示范,推进“无废岛屿”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负责全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市要成立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协调机制。纳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名单的市于2022年7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其他市于2022年9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
(二)健全推进机制。各市政府要坚决扛起“无废城市”建设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调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调度,省级将“无废城市”建设成效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重要内容。
(三)强化资金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资金统筹,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力度。各市要完善政策体系,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纳入政府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湿地管理服务中心发〔2022〕11号
机关各股室、五洲游乐园、弹力公园:
为进一步做好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及省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莒南县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需要,经莒南县鸡龙河湿地服务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制定《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莒南县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设立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并经省政府同意,入选由省林业厅联合省发改委等八家单位发布的《山东省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
第二条为了加强鸡龙河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在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各股室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第二章 保护
第五条湿地公园内的水体、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各股室有权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从事开展各类活动。
第六条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
第七条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未经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八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生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根据湿地公园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需要,划定西五路至隆山路段为禁钓区,禁钓区内禁止进行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生物行为。
第九条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条资源管理股应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十一条资源管理股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的同意。
第十二条除湿地公园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三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
第十四条资源管理股、安保股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拆损、刻划树木或采摘花卉,在树上搭棚、架线,践踏草坪或绿地内堆放杂物、支搭帐篷、放养牲畜、挖坑取土,捕杀野生动物。
(二)随地吐痰、吸烟、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木和垃圾。
(三)携带大型犬等宠物入园,不对宠物采取栓绳等安全措施任其乱跑乱叫、随处大小便。
(四)在喷泉、水池、河道等水体内洗澡、滑冰、洗衣服、洗车或倾倒污水、污物。
(五)非工作人员穿越坝体、开关闸门、取水放水。
(六)在湿地公园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渲染暴力等违法活动。
(七)在湿地公园内晒粮、打场,随地躺卧、露宿、乞讨等有碍公园容貌的行为。
(八)社会团体、单位、商贩、营销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园区内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章利用
第十六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股要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九条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一条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二十三条安保股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任何社会车辆和船舶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限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公园及外围保护地带的,由安保股组织人员进行劝导,对于拒不服从管理劝导的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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