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队伍。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服务水平。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等情形的,受理机关可以采用个别受理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当提交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由该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自受理申请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 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
第十一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期限不能完成审核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统一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司法部应当自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发放,并将相关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四条 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样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法律职业资格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八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及时记载、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考试报名信息、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取得时间和撤销、注销法律职业资格情况;
(三)调转档案情况;
(四)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情况;
(五)参加职前培训情况;
(六)其他应当载入档案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部公布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信息,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需要调转档案的,由本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通过贿赂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学历和学位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撤销,并办理注销手续。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港澳台居民,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8日公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司发〔2022〕15号
各镇街党(工)委全面依法治镇(街道)委员会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2022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莒南县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莒南县司法局
2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莒南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22年是深入实施“八五”普法的关键一年。今年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服务增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为主线,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深化基层依法治理,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坚持政治统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全民普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积极宣传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的创新经验做法。
2.推动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员教育体系、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教育体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列入县委党校重点教学内容,融入学校教育,纳入职业院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3.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解读,充分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作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4.结合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鼓励各级各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展现法治莒南建设新成就。
二、坚持重点突出,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5.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聚焦市委提出的“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任务,围绕“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打造全市工业经济新高地”“综合实力进入全市第一方阵”三个目标,深入实施“工业强县、创新兴县、生态美县”三大战略,聚焦“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改革开放、城乡统筹、民生保障、安全发展”六项任务,开展深化服务大局普法行系列宣传活动。
6.持续深化“宪法十进”活动,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系列活动,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暨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宣传。
7.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持续推动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8.深入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主题宣传周活动。
9.围绕服务和改善民生,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力宣传疫情防控、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0.针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重点宣传《刑法》《治安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基本法律知识的知晓率和覆盖面,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1.结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推动党内法规宣传常态化、制度化,强化全社会对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三、坚持分层分类,狠抓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12.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集体学习、法治讲座、以案释法、旁听庭审等活动,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前考法制度,利用“非诉在线”考试平台,不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
13.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实施青少年“法育工程”。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开展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完善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组织开展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等活动。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长工作制度。
14.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突出宣传《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服务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组织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到重点企业巡回宣讲,解答企业关心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促进企业依法维权,按市场规则办事。建立依法治企协调推进机制。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
15.分层分类分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总结推广公民法治行为实践养成经验,引导群众在实践中养成守法习惯。
四、坚持重心下移,扎实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16.深入宣传《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以及与法治乡村建设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把《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提高领导干部依据《条例》抓法治乡村建设的行动自觉。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作用,为村级组织和基层群众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乡村振兴法治需要。
17.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强化动态管理,提升创建质量。组织开展第九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工作。
18.贯彻落实《山东省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指引》,加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管理和培训。积极参与山东乡村普法广播的“乡村法治带头人”栏目。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19.发挥省厅将我县作为全省“八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的典型示范、辐射带动的作用。
五、坚持完善机制,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20.建立法治文化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组织参加山东省法治文化专项课题研究和第十八届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21.收集整理全县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推动各镇街各部门建设一批以红色法治文化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丰富“红润莒南·法泽万家”法治文化品牌,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推动形成“镇街有特色、部门有特点、行业有亮点”的法治文化建设新格局。充分挖掘《抗日民主政权在沂蒙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建设》红色法治思想内涵,讲好法治故事,弘扬法治精神。组织开展红色法治文化研究阐发、展示利用、宣传普及、传播交流等活动,不断赋予红色法治文化新内涵,使红色法治文化的精神不断延伸、充实。
22.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和部门打造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体验线路和区域性法治文化集群。深化法治文化进景区工作。加强基层单位和乡村(社区)法治文化形象塑造,建设法治“微景观”。积极参加开展山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示范基地评选。
23.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调解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工作,推动各镇街各部门建立健全公开报备、工作台账、工作会议、报告总结和评价通报五项制度,提升完善我县“3W”普法责任制体系。做好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法治宣传教育案例报送工作。
24.调整充实“八五”普法讲师团和民法典普法讲师团,进一步开展好普法宣讲、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组织、支持退休法官检察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
25.强化“莒南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普法矩阵作用。鼓励各镇街各部门通过新媒体平台以短、灵、快的微宣讲、微视频、微故事、微电影等形式进行普法,培养普法“网红”。
26.及时总结推广“八五”普法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机制,积极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发挥国家统计局派驻山东省各级国家调查队服务决策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山东国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统计现代化改革不断深入,统计监督职能日益强化,高质量发展监测作用更加凸显,粮食产量、畜牧业、居民收支、农民工、劳动力、价格、采购经理等国家调查工作已覆盖全部市、县(市、区),延伸到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调查数据和监测分析为各级党委政府研判经济社会民生状况、进行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了重要信息支撑。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国家调查相关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为山东国家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工作成效。
二、大力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调查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家调查网点建设、调查样本轮换和辅助调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对开启和维护调查网点、调查样本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调查力量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统计调查辅助性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政策和部门数据等信息,并在工作宣传发动、调查对象联络、调查网点建设、报表催报核实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县级统计局,要明确一定数量的与国家调查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调查,接受省、市级国家调查队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考评,确保按时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调查工作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包括县级统计局承担的国家调查任务)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统筹制定绩效考核政策,对同级国家调查队予以支持。要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队伍建设,把本级国家调查队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要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配合国家统计主管部门,利用本级存量房源,支持解决本级国家调查队办公和业务技术用房,改善各地国家调查队办公条件。(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一)持续提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自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落实国家调查制度方法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支持各级国家调查队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得将国家调查队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国家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推动统计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家调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5日印发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莒南民发〔2022〕32号
各有关县管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清理规范我县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是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抽逃注册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三)会费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发展会员、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是否规范,收费是否进行了公示,有无乱收费、强制收费、强制入会、阻碍退会、违规评比达标表彰等行为。
二、检查资料
社会组织2020年1月1日-2022年5月31日财务资料,具体如下:
(一)登记证书副本、章程,相关许可证、收费备案(没有的无需提供)、收费公示;
(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或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及各项税务报表;
(四)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会费收据、发票及其他收据的底联;
(五)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变更验资报告及开办资金原始资料;
(六)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流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七)2022年5月底固定资产盘点表、存货盘点表;
(八)对外投资依据包括: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及审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九)有关对外的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借款协议、购销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捐赠协议等);
(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汽车行驶证等产权证明复印件;
(十一)2020年以来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的无需提供);
(十二)各项内部控制,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等复印件;
(十三)审计期间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
(十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缺项或不能提供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三、有关要求
名单中所列的县管行业协会商会请于8月25日前准备好所需材料以备检查,将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电话:7315559),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时,财务人员和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均要在场,根据检查情况,所需资料可能会相应增减,如需往前追溯,请当场提供,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拒不配合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2022年县管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回头看”抽查名单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2年县管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回头看”抽查名单
莒南县饭店烹饪协会
莒南县畜牧兽医协会
莒南县花生加工行业协会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省水利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8月5日
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省水利厅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厅直属单位及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级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其直属单位和在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时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投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
第二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环节的全链条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实施安全风险预警,落实监测、控制和防范措施,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差异化处置,明确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管控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按规定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排查治理经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通报和报告。
第十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第十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第十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每年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向社会和职工进行公开承诺。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十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工程为单位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投保。
第十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或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当部署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要求,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事项,督促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专业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级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教培训等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专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专业领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健全并落实本专业领域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指导本专业领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监督和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制定完善制度、标准,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实行差异化监管,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的管控。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定完善制度、标准,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本辖区(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监督和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评审权限开展标准化等级评审,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有关激励与惩戒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辖区(单位)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监督和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汇总分析危险源、隐患、事故等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公布结果进行预警,根据风险状况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风险、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和单位加大监管力度。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水利安全生产执法作为本级水行政执法重要内容。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处罚标准可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关标准执行,或者依据行政处罚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水利厅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单位)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加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有关水利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水利厅。全省水利行业领域事故报告还应落实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第三十八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单位)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防治水灾害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来源:省水利厅网站)
莒南政办字〔2022〕4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县委编办《关于调整莒南县司法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莒南编办〔2022〕4号),县司法局内设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科对外使用莒南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名称开展工作,现制发“莒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印章1枚,编号:3713350024453,自公布之日起启用。
附件:印模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政办字〔2022〕50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推广以工代赈工作实施方案》《莒南 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莒南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际,现就设置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制定如下方案。
一、岗位性质
小型水库巡库员是由政府出资设置、非营利性、专职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及管护等工作所创新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依据《山 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 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 施细则》等文件实施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岗位职责
巡库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
1.按巡库要求对水库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工程险情,汛期做好防汛值班值守,遵守调度指令。
2.做好水库的日常维修养护,保持大坝管理范围内整洁干净。
3.做好工程日常巡查记录、维修养护记录及水情雨情观测记录,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信息,积极协助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4.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立即制止坝坡种植、爆破、取土、排污、私搭乱建等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
5.按时参加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并接受监督与考核。
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岗位数量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在小(1)型水库设巡库员3名、小(2)型水库设巡库员2名,全县共设置巡库员公益性岗位397个(见附件)。
四、选聘条件
(一)安置对象。水利管护类岗位属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优先考虑将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原有水库专职管理员纳入巡库员名单,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选聘原则。1.为便于巡查、管护工作,人员选聘本着就近的原则。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时间有保障,服从县 水利局、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3.热爱水利事业,能够 胜任小型水库日常工作,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4.熟悉水利工 程基本知识和小型水库巡查管护要点,具备一定的小型水库管护知识学习能力。5.水利工程管护意识和安全运行意识较高,能胜 任汛期值班值守工作。6.符合《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7.不允许兼职管护。
(三)选聘程序。1.个人报名。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村(社区)报名,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2. 筛选公示。村(社区)及镇街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3.复审。村(社区)、水利服务中心公示无异议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村(社区)为单位上报所在镇街复审,确认无误后以镇街为单位报县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联合 审核。县人社局、县水利局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联合对镇街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反馈各镇街。5.岗前培训。由各镇街组织,辖区内水利服 务中心负责对安置人员进行岗位培训。6.正式上岗。培训结束后, 各村(社区)及镇街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
五、岗位期限和岗位待遇
巡库员公益性岗位期限根据省、市、县各级文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自2022年9月1日起,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巡库员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巡库员尽快上岗到位要求,本次招募工作于2022年8月20日前完成,9月1日前正式上岗。2022年工资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标准由县财政承担。2023年起,纳入政策补助指标,薪酬待遇按照《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巡库员公益性岗位实行分级管理,人员选聘由岗位所在镇街组织实施,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相关镇直单位、村(社区)负责组织摸排、民主推荐、审查把关、公示、聘用、绩效考核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岗位选聘监督、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协助各镇街做好拟聘用人员条件审核和人员考核内容制定、修订等。各镇街对聘任的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培训合 格证书;负责汇总巡库员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结果,集中报送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县财政部门发放补贴。各镇街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巡库员的考核、业务指导以及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小型水库巡库员实行县级统筹、负总责,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强化责任落实,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创新融合乡村公益性岗位与小型水库巡查管护岗位,认真开展小型水库及巡库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全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二)加强部门配合。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涉及面广、要求高,在政策制定、人员确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明晰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岗位待遇保障等工作。要根据有关文件,突出正向激励,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 按照岗位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巡库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的占比。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水利局要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制度。要建立健全巡库员等级评定制度,稳妥有序开展等级评定活动,促进巡库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河湖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系统建设,常态 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巡库员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检查工作,确保巡库员制度和要求执行到位。
附件:1.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各镇街巡库员临时性公益性岗位数量设置表
附件1
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加强部门协作,经研究,成立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朱礼珂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庆刚县水利局局长
杨金龙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成员:赵广彬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王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殷玉乐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邢西迁县信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殷玉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各镇街巡库员临时性公益性岗位数量设置表
莒南交发字〔2022〕33号
一、总则
为提高我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性危害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快速反应的应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保障网络与业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预案。
本制度、预案适用于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及下属各单位、科室的办公网络、综合办公、审批系统以及其它应用系统发生突发性危害事件的应急响应。
本制度、预案所称突发性危害事件,是指因自然或人为活动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等紧急事件。
(一)事件分类
根据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特征,划分为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1.网络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地震、台风、雷电、火灾等)、事故灾难(电力中断、网络损坏、或软、硬件设备故障等)和人为破坏(人为破坏网络线路、通信设施,黑客攻击、病毒攻击、恐怖主义活动等)引起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损坏。
2.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反动宣传、煽动和渗透等破坏活动。
(二)事件分级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系统发生全单位性大规模瘫痪,事态发展超出本单位的控制能力,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网络与信息系统造成全单位性瘫痪,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Ⅲ级(较大)。某一部分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瘫痪,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但不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4.Ⅳ级(一般)。网络与信息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对社会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社会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莒南县交通运输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决策指挥。
(二)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
研究制定本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协调推进本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和工作体系建设;指导各单位、部门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研究、预案演习、宣传培训、督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后,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局办公室:
1)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2)研究提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建设规划,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督促重要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3)及时收集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
4)负责应急期间交通、通讯等保障工作。
5)负责应急期间重要信息的上报工作。
2、人事科、督查科:
负责对各单位、科室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工作。
3、财务科:
负责应急期间财务、资金等保障工作。
4、行政科:
负责应急期间物资、电力、后勤等保障工作。
5、宣教科:
1)负责浏览、监控、搜集各主流媒体、平台有关本单位的负面、反动信息,并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6、信访办:
负责及时研判各平台推送的有关网络信息安全舆情,准确把握风险点,并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7、网络管理员、系统操作员:
1)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及时发现及时上报。
2)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应急预案
(一)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时的应急预案
1.宣教科平时要留意、搜集各大媒体、平台网站的有关我单位的负面信息;
2.发现在网上出现非法、负面信息时,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作好记录。
3、经应急领导小组商讨,责成小组成员立即联系相关平台管理员,协商帮助删除非法信息。
4、事态严重的,立即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向县委宣传部汇报、与县公安局进行对接,请求协助解决。
(二)黑客攻击或软件系统遭破坏性攻击时的应急预案
1.重要的软件系统平时必须存有备份,与软件系统相对应的数据必须有多日的备份,并将它们保存于安全处。
2、当操作员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及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软件、系统遭破坏性攻击(包括严重病毒)时要将系统停止运行。
3、应急领导小组研判后,立即与该系统的开发建设主管单位(“沂蒙交通在线”——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交通运输监察管理服务系统”——省交通运输厅:协同办公网——县大数据局;财政支付系统——县财政局)报告,由其作出相应措施。
(三)网络、设备安全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
1、网线路中断后,网络管理员应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责成小组相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
3、如属可即时恢复范围(如属线路故障,应重新安装线路;如属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故障,应立即调取设备接上,并调试通畅),由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相关人员立即予以恢复。
4、如属地区网络运营商管辖范围,应立即与地区网络运营商的维护部门联系,要求尽快修复。
5、如果恢复时间预计超过两小时,应立即向急领导小组报告。经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应通知各办公室暂缓网络数据业务。
(四)外部电中断后的应急预案
1、外部电中断后,本部门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行政科汇报情况。
2、如因单位内部线路故障,由行政科通知维修人员迅速恢复。
3、如果是单位外部的原因,由行政科立即与供电公司联系,请供电公司迅速恢复供电。
(五)网络设备机房发生火灾时的应急预案
1、一旦机房发生火灾,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保证人员安全;其次保证关键设备;再是保证一般设备安全。
2、人员灭火和疏散的程序是:值班人员应首先切断所有电源,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值班人员从最近的位置取出灭火器进行灭火,其他人员按照预先确定的路线,迅速有序撤出。
四、监测与预防
1、信息监测与报告
(1)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局属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监测。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按规定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2)网络与信息安全报告范畴
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a、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b、网络或信息系统通信和资源使用异常,网络和信息系统瘫痪,应用服务中断或数据篡改、丢失等情况;
c、网络恐怖活动的嫌疑情况和预警信息;
d、其他影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信息等情形。
2、处置与发布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2)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值班人员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应急指挥
预案启动后,要抓紧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网络与信息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支援
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由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带队的应急响应先遣小组,督促、指导和协调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带队领导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增派人员,调动必需的财物、设备,支援应急工作。
(四)信息处理
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及处置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五)应急结束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后,由现场处置小组带队领导向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迅速采取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减少损失,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2、调查评估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件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并根据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数据保障
重要信息系统均应建立备份系统和相关工作机制,保证重要数据在受到破坏后,可紧急恢复。
(二)经费保障
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有效的形式,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预防、预警、自救、互救、减灾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普及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责任与奖惩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与任务。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组织相关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各项制度、计划、方案、人员等进行实地验证,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追责。
八、附则
本预案由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文旅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日
莒南发改字〔2022〕49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临政字〔2018〕214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综合施策、分类施策,以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要措施,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实施范围
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
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文件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D类企业同时执行其他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执行。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
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0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元。
D类企业已经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执行。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
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各供水企业、燃气经营企业、供电公司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水量、气量、电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后,加价资金收缴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莒南发改字〔2020〕72号)同时废止。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社区(工作区)、各村、镇直各部门:
现将《坪上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8日
坪上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各地燃气事故教训,推动全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走深走实,根据县安委会、莒南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追性,全面检视、深刻反思前期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统一思想、集中行动,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要求,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治理突出问题,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内容
围绕“五个环节、一个重点”开展排查整治。
(一)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
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市场监管所牵头)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重点排查整治不按规定对城镇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未制定和落实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镇社区办牵头);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格)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从事燃气运输等问题。(镇交通站牵头)
3.燃气使用环节:重点排查整治餐饮、单位食堂、学校、商超、农贸市场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使用燃气场所(包括天然气和瓶装液化气)未安装泄漏切断装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 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 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问题。(镇教委负责镇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场所,镇民政所负责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场所,镇经发办负责经营性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小吃店和大排档等场所,镇卫计办负责公办或民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所负责农贸市场等场所,镇应急办、镇经发办负责行业领域内工业企业以及机关单位内部食堂,镇应急办对接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储气、用气单位消防安全)
4.燃气管线施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问题。(镇社区办牵头)
5.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问题。(市场监管所牵头)
(二)一个重点
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店、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农村管道燃气居民由镇物业办负责,农村瓶装液化气居民由镇社区办负责。(各工作区、各村居、镇教委、镇民政所、镇社区办、镇物业办、镇经发办、镇卫计办、镇市场监管所、镇应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方式
百日行动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工作区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企业全面自查。所有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其对所供气商业用户要开展敲门敲窗入户检查,逐一检查监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各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企业自查要于8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新增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自查。
(二)镇级全面排查。由镇安委会牵头,组织其成员单位、各工作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商业用户底数,逐一建档造册,逐一排查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三)县级部门抽查。县民政局组成燃气安全排查小组,负责督导抽查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深入基层企业开展抽查检查,每月抽查企业、餐饮场所等不少于50家(次),发现问题责令责任人立即整改,并督促属地落实整改情况。每月底前,将抽查名单、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四、责任分工
(一)镇教委、镇民政所、镇卫计办、镇市场监管所、镇经发办、镇应急办等部门根据分工,统计主管行业领域的餐饮场所名单及详情(单位、地址、联系人和电话、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镇社区办统计燃气经营企业、建筑工地名单及详情(单位、地址、联系人和电话),镇交通站统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名单及详情(单位、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二)抽查内容按照“五个环节、一个重点”的要求,抽查对象包括各行业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燃气企业、交通运输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扛牢政治责任。各村居、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首要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要对前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查找工作不足,拉高标尺,从严要求,切实抓好排查整治工作。餐饮场所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职责要分工负责,强化监管和落实。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村居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餐饮场所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要于7 月底前完成对所有餐饮场所、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任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用气安全知识,防范操作不当引发事故。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对核查属实的依据规定给予重奖。
(三)定期调度通报。镇政府要对百日行动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调度汇总,通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缓慢、发现不了问题、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边排查整治边发生事故的,要及时约谈,提出要求,督促改正。
(四)严格执法检查。要坚持违法违规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严格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餐饮场所不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对查出的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一律按《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按照“四位一体”的原则倒查监管责任。
附件
坪上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玉龙 镇人大主席
副组长:张铭远 镇人大副主席
成 员:滕金清 镇应急办主任
鲁志鸿 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王 东 镇教委主任
董玉章镇民政所所长
徐恒利 镇物业办主任
吴业光 镇交通管理站站长
王帅文 镇经发办主任
宋 萍 镇卫计办主任
靳绍吉 镇社区办主任
张康永 厉家寨工作区总支书记
李裕虎 金龙河工作区总支书记
徐田松 大山工作区总支书记
孙运龙 坪上工作区总支书记
葛善智 清泉河工作区总支书记
黄宏波 文龙河工作区总支书记
常 峰 绣针河工作区总支书记
夏得圆 石河工作区总支书记
葛春龙 朝阳工作区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铭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滕金清、靳绍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莒南教体基字〔2022〕9号
各镇街教委、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局机关各科室股:
现将《2022年莒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莒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维护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益,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全县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以各镇街、县直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划片招生范围为基础,结合学校建设现状,按照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科学调整,确定我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各学校要按照公布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等方式进行招生。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今年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继续采取网上信息采集、审核、录取的方式,坚持招生工作全程网办。报名就读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对口直升的乡镇小学六年级学生除外),需由监护人登录“临沂市莒南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县教体局和各学校将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二、时间安排
(一)平台报名时间
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8月1日8:00—2022年8月5日18:00。
(二)学校审核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审核时间为2022年8月6日—2022年8月13日。招生学校通过平台大数据对监护人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证明材料进行比对审核,对需要实地核实的进行实地入户调查。网上审核期间,监护人可登录报名平台查看审核结果。审核过程中,因证明材料不齐全等原因被招生学校驳回修改的,监护人要根据学校要求及时上传证明材料照片。
(三)发放入学通知书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23日。
(四)新生报到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报到时间为2022年9月1日。
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详见附件4。
三、招生办法
(一)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报名条件
(1)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即2016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的适龄儿童;初中招收具有六年级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2)适龄儿童少年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
(3)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监护人具有城区学校片区内户籍。
(4)适龄儿童少年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学校片区内有自有房产且实际入住。
(5)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入学顺序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以下六个批次依次录取。同一批次遇有学位不足时,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长短、自有房产购买时间长短、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高低为依据,依次录取,学位录取满额为止。
(1)莒南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本人或监护人自有房产一致,均在学校片区内的。
(2)莒南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本人或监护人自有房产不一致,但本人或监护人自有房产在学校片区内的。
(3)莒南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本人或监护人自有房产不一致,但本人及监护人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内的。
(4)莒南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与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学区内同一户口簿,并长期同住在学区内(房屋产权证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名下无房产。
(5)非莒南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监护人在城区学校片区内有自有房产的。
(6)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办法:①在莒南县务工人员,以有效期内居住证连续持有月数与社保连续缴纳月数之和积分;在莒南县经商人员,以有效期内居住证连续持有月数与纳税申报(包括零申报,下同)月数之和积分。②按月计分,每月积1分,计算有效期内居住证连续持有时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时间或纳税申报时间。
(7)所需信息
上述入学顺序中,第(1)(2)(3)(4)(5)类所需信息为:家庭户籍信息、学区内房权证(不动产权证、网签房产买卖合同)信息。
上述入学顺序中,第(6)类(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所需信息为:①身份信息。原籍户口簿(包含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莒南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居住证信息。②从业信息。在莒南县务工人员,需持有我县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提供社保卡信息或参保一方身份证号);在莒南县经商人员,需在我县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请(提供父母一方纳税人的身份证号和识别号)。居住证、社保缴纳或纳税申报等信息需尽早办理,否则,会因平台读取不到相关信息而无法积分。
上述入学顺序中,第(1)(2)(3)(4)(5)(6)类所涉及信息,完全由平台大数据对接调取回填的,不需要上传证件,直接提交报名;大数据对接不能调取回填的,监护人要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后再提交报名。
(8)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还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
3.特殊情况认定
(1)在城区购买房产但尚未建成入住的,不能作为学区入学依据,暂不安排在城区学校入学。
(2)自有房产已实际入住,但开发商未能办理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居民子女入学,需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全款票据、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证明材料。
(3)政府拆迁还建的居民子女入学,需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4)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户籍、房产确定入学学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结婚证、领养证)等证明材料。
(6)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其产权性质必须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不能作为入学房产依据。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不少于50%。
4.工作流程
在巩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零跑腿”成果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简化优化程序,升级完善“临沂市莒南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符合大数据检验条件的,报名招生工作全部实现“零证明”办理。适龄儿童少年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法定监护人可在网上报名时间内咨询片区招生学校,招生学校须安排专人提供服务,指导监护人进行网上报名。符合城区入学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的,由县教体局根据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报名城区学校,但未被审核通过的,由县教体局根据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为:监护人下载“爱山东”APP或“爱山东容沂办”APP,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进入“临沂市莒南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入“小学/初中入学信息采集入口”→城区学校→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区内学校→学校审核报名信息(需要实地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二)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乡镇小学招生入学
乡镇小学招生要坚持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则,招收片区内年满6周岁,即2016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的适龄儿童。各小学要按规定在本辖区内划片招生,要切实承担义务教育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协调社区、村街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人数进行全面摸底,制定详细新生入学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乡镇小学招生工作流程为:监护人下载“爱山东”APP或“爱山东容沂办”APP,适龄儿童监护人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进入“临沂市莒南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入“小学入学信息采集入口”→乡镇学校→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区内学校→学校审核报名信息(需要实地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2.乡镇初中招生入学
今年,乡镇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对口直升到相应的乡镇初中学校。本乡镇只有1所初中学校的,六年级毕业生直升到本乡镇初中学校;本乡镇有2所初中学校的,六年级毕业生实行划片对口直升。严格落实小学与初中全员交接制度,各乡镇中心小学要在规定时间内整理辖区内所有六年级毕业学生信息,对口直升初中学校安排专人在“临沂市莒南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上为片区内所有学生进行集体报名。乡镇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监护人无需再自行登录“临沂市莒南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但监护人因自购房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初中入学学校的,需持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持购房合同、实际入住证明)等材料于7月30日至8月1日到所对口直升的初中学校提出申请,初中学校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校长签字盖公章)于8月2日上午12:00前报县教体局基教股,基教股将其报名信息进行删除。报名信息删除后,其监护人可于8月2日下午2:00—8月5日下午6:00登录“临沂市莒南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按房产等信息进行报名。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向全县招生,坚持“公民同招”规定要求,招生简章须向县教体局申报备案。招生工作要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擅自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上报县教体局。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监护人下载“爱山东”APP或“爱山东容沂办”APP,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进入“临沂市莒南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入“小学/初中入学信息采集入口”→民办学校→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校→学校审核报名信息(需要实地核实的进行实地调查)→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四)特殊群体学生入学工作
1.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各学校要准确掌握辖区内留守儿童信息,在新生入学、新学期开学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依托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不在校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要通过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全面消除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2.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工作。各学校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实行“零拒绝”“全覆盖”,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莒南县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3.做好随迁子女入学保障工作。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五)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引进的符合条件高层次人才子女,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保障政策,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六)规范日常管理
1.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新生入学后,初中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小学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任何学校违规抢注学籍、空挂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就读。要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透露学生信息。
2.规范转学管理。依据《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临教基字〔2018〕3号)规定,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之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转入学生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转入学校集中向县教体局提交转入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各年级现有学生数、空余学位情况和拟转入学生名单、学生家长提交的原始材料)→县教体局审核转入学生名单→学校通知家长办理转学等事宜。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家长所申请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的,可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确因学位不足无法转入的,可待教育资源增加后再提出转学申请。
3.规范延缓入学管理
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莒南县户籍适龄儿童,其家长须于2022年8月6日—2022年8月13日向所在片区学校提交学生申请延缓入学有关材料,包括:莒南县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附件5)、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残疾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经学校审验合格后,由学校统一报县教体局基教股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年限为1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4.严格控制班额。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位供给,并严格按照要求控制班额,将班额控制在55人以下,确保不产生新的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班额要求进行编班。
(七)其他事宜
1.城区小学是指莒南一小、莒南二小、莒南三小、莒南四小、莒南五小、莒南六小、莒南七小、莒南八小;城区初中是指莒南五中、莒南六中、莒南七中、莒南八中。
2.今年莒南一小北校区开始招收一年级,计划招收2个班,共90名学生,片区范围详见附件3。
3.今年莒南七小不再招收一年级新生。
4.根据莒南县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相关要求,莒南县第六小学今年继续在全县范围内招收男女足球运动员各10名,莒南五中在全县范围内招收足球运动员10名、田径运动员10名,莒南六中在全县范围内招收男女足球运动员各10名、男女田径运动员各5名,莒南七中在全县范围内招收女手球运动员5名。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教体局成立莒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做好招生工作,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于2022年8月1日前将校长签字加盖公章的招生工作方案报县教体局基教股备案。
县教体局各相关科室股、各学校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要解决好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家庭困难学生入学问题。
(二)做好宣传引导
县教体局印发《2022年莒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明白纸》,并充分利用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莒南教体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招生入学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各招生学校也要切实提高认识,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将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时间、入学资格、报名材料、工作流程及咨询方式和地点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及时、热心解答学生及家长的咨询,切实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社会和家长了解学校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三)规范招生秩序
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跨范围招生、超计划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录取依据;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县教体局将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阳光招生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生秩序,优化招生环境,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各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对申请报名学生的信息进行认真比对审核,并根据情况到有关单位或居住地进行实地核对,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说情请托、打招呼,坚决杜绝关系生、借读生等招生乱象,切实保障教育公平。同时,县教体局将建立监护人诚信承诺制度,对伪造、变造相关证件者,取消所申报学校入学资格,并视情节报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各城区小学严禁做出“在本校附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就能在本校就读小学”等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承诺,学校附属幼儿园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其监护人需通过“临沂市莒南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报名,学校按规定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录取。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遇有学校学位不足,需要跨学校调剂等特殊情况,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调剂,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五)严肃招生纪律
各学校是招生工作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县教体局建立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对各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同时把招生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学校规范办学、综合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招生纪律的民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六)严格落实防疫要求
要把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贯穿于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所有人员进入学校要严格落实测温、亮码、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距离、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相关防控措施。凡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症状的,不得到现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学校要配备充足的疫情防控物品,指导招生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并严格落实招生工作场所的定期通风、消毒等措施,切实做好招生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莒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基教股,未尽事宜,请与县教体局基教股联系,工作日咨询电话:0539-7230767。招生期间,各义务教育学校均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如有招生等相关问题请与所在片区招生学校联系(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2)。
附件:1、莒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3、莒南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莒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左银武
副组长:孙立平 薛希合 卞清君 孙钦法 孙玉萍 薄桂玲 徐勇 克西堂 杨晓玲 朱新伟 赵虎 陈静
成 员:王 飞 曹佃平 李宁宁 赵艳 汤安邦 孙鹏 高秀杰 刘军花 张伟 侯美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基教股,孙玉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莒南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
一、城区小学
1.莒南县第一小学(人民路校区):县城铁路以南、天桥路以西、民主路以北、镇东路以东;民主路以南:新建路以西、隆山路以东、嵋山路以北;十字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居委(协议村居)的居民子女。(天桥路以西、民主路以北、新建路以东、十泉路以南为莒南县第一小学人民路校区和莒南县第二小学公共招生区域)。
2.莒南县第一小学东校区(黄海路校区):县城铁路以北、洪石路以南、富民路以东、东外环以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所辖东赤石沟村、西赤石沟村村居的居民子女(协议村居)。
3.莒南县第一小学北校区(泰山路校区):隆山路以西,西五路以东,北七路以南,临海路以北;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所辖东兰墩、西兰墩、刘山村居居民子女,筵宾镇侍家宅子村居居民子女(大山前社区为莒南一小北校区和莒南四小北校区公共招生区域)。
4.莒南县第二小学:天桥路以东、县城铁路以南、嵋山路以北、东外环路以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朝阳社区、王庄子社区居民子女;天桥路以西:十泉路以南、嵋山路以北、新建路以东(该区域内,民主路以北、新建路以东、十泉路以南为莒南县第一小学人民路校区和莒南县第二小学公共招生区域)。
5.莒南县第三小学:县城隆山路以东、嵋山路以南(含路北大门朝南的单位和小区)、南环路以北、东外环以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富源居委居民子女(协议村居)、久隆财富广场、尚都大厦居民子女。
6.莒南县第四小学:县城铁路以北、富民路以西、洪石路以南(隆山路以西:鸡龙河以南)、西一路以东。
7.莒南县第四小学北校区(临海新城小学):鸡龙河以北、隆山路以西(路东大门朝西)、西五路以东,临海路以南;临海新城社区(大曲流河村:协议村居;尤庄子);大山前社区为莒南一小北校区和莒南四小北校区公共招生区域。
8.莒南县第五小学:县城十泉路以北、西一路以西、原莒南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单位职工子女以及所辖村居的居民子女、吉隆花园社区居民子女;(祥龙花园、龙泉花园、九龙花园、刘家白龙花园、西关居委、官地村居民子女为莒南五小和莒南六小公共招生区域)。
9.莒南县第六小学:县城黄海路以南、南环路以北、隆山路以西,十字路街道所辖的福祥、富源、玉泉、高乡、人民路、永泰、滨海等村居的居民子女以及西关居委、官地(协议村居)居民子女;(祥龙花园、龙泉花园、九龙花园、刘家白龙花园、西关居委、官地村居民子女为莒南五小和莒南六小公共招生区域)。
10.莒南县第八小学:县城洪石路以北、北外环以南、东外环以西、隆山路以东;淮海东路居委及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所辖村居的居民子女。
二、城区初级中学
1.莒南县第五中学:隆山路以西、鸡龙河以南、西外环以东、十泉路以北;滨海居委、淮海西路居委、淮海东路居委居民子女(协议村居)。
其中,铁路以北:隆山路以西、鸡龙河以南、西一路以东;铁路以南:十泉路以北、隆山路以西、镇东路以东为莒南五中和莒南六中的公共招生区域。
滨海路以南:镇东路以西、十泉路以北、西外环以东为莒南五中和莒南八中公共招生区域。
2.莒南县第六中学:县城铁路以南:民主路以北(含路南大门朝北的单位和小区)、天桥路以西(含路东大门朝西的单位和小区)、镇东路以东;铁路以北:隆山路以东、东外环以西、鸡龙河以南、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富民居委居民子女和居住在铁路以北的温泉社区的居民子女(协议村居);隆山路以西、鸡龙河以南、西一路以东为莒南六中和莒南五中的公共招生区域。
铁路以南:十泉路以北、隆山路以西、镇东路以东为莒南六中和莒南五中的公共招生区域。
3.莒南六中北校区(临海新城中学):县城鸡龙河以北(含河两岸彭、万、李家扁山)、北七路以南、东外环路以西、西外环路以东;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所辖良店子、老古窝、曲流河、东兰墩、西兰墩、大山前、刘山、尤庄子村居(协议村居)居民子女。
4.莒南县第七中学:天桥路以东:县城铁路以南、南外环以北、东外环以西;天桥路以西:隆山路以东、民主路以南、南环路以北以及居住在铁路以南的温泉社区居民子女(协议村居)。
5.莒南县第八中学: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所辖村居的居民子女及所辖区域企业职工子女及小区的居民子女。
滨海路以南:镇东路以西、十泉路以北、西外环以东为莒南五中和莒南八中公共招生区域。
莒南交安办字〔2022〕23号
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决定对全县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时间7月26日至8月11日18时。
二、活动形式
(一)开展一次学习培训。各单位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普法学习的重点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培训,营造浓厚学法氛围。各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学,以上率下,推动学习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深入学,要通过集体学习、专家讲解、座谈讨论等方式,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实质。各单位要指导督促辖区内监管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全面掌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二)对全县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组织一次考试测试。所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扫描(附件1 二维码)进行考试,务必于8月11日18:00 前完成考试,18:00 后平台将关闭考试功能。
三、活动要求
一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培训考试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舆论宣传,突出活动实效,及时做好活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二是各单位做好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工作,于8月12日前,将培训、考试情况报县局安监科。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安全生产法》平台考试二维码
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扫描二维码进入考试。二维码有效期截止8月11日18点。
莒南综执发〔2022〕21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鲁安办明电[2021]7号文件精神和《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现制定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如下:
一、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党组书记、局长职责
1.履行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局重点工作,每半年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听取汇报,作出处置决定。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支持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县政协通过民主协商、视察调研等监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5.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有关方面严格追责问责。落实关心关爱工作机制,对长期在安全生产一线埋头苦干的干部,政治上关注、经济上激励、生活上关心、成长上爱护、精神上鼓舞,激发动力活力。
6.将安全生产纳入局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范畴。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二)分管安全生产党组成员职责
1.推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组织制定局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相关方面,确定安全监管部门。
2.适当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车辆及装备。
3.推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4.探索季度执法评估、电话访查等综合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促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5.组织领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三)局党组其他成员职责
局党组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2.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3.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指导组织实施,至少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相关专业会议、开展一次“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年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4.推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加强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四)其他协助党组成员工作的领导职责
协助相关党组成员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局安全股负责人职责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局重点工作。
2.每季度协调安排局党组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3.协调安排局领导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提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督促全局各科室中队、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局党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抓好督查落实。
(六)局属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业务科长职责
1.督促各科室及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局党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抓好督查落实。
2.按照全局统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抓好日常安全生产巡查管理工作。
3.对行业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督促行业管理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求。
4.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股报告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建设、管理、运行情况。
二、行业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企业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指示精神,组织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企业年度目标,组织编制并批准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3.批准实施安全技术管理措施、方案,确保企业安全运营。
4.负责审核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5.负责企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及日常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推进落实。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职责
1.负责协助企业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特定情形下,按照企业负责人委托,代为行使职责,包括安全生产职责。
2.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完成企业负责人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企业安全科长(部长、经理)职责
1.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有关监督检查记录工作。
指导设备安全运行状态的检修检查,参与抢险、抢修、安全检查工作,有对外经营业务的企业要指导服务用户熟练安全操作规程。
2.有对外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安检计划,对公司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工作。
3.负责对安检区域张贴客户告知,做好入户安检、宣传工作。
4.负责建立有关安全生产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对企业安全隐患定期进行排查、整改,对存在隐患的要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6.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抢修、抢险,参与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参与实施具体抢修工作;完成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莒南综执发〔2022〕20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目前,正值高温季节,是触电事故的易发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减少和遏制因电气原因引发的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做好夏季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组织领导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认真汲取近期安全事故教训,结合夏季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加强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本科股室队(中心)夏季高温的安全生产工作,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全面落实各自电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深入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线,检查并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整改隐患,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立足于防大事故、救大灾,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充分、更扎实,确保夏季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突出重点,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按照市、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县“防风险、查隐患、保底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持续推进电力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围绕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电网运行安全管理、电力建设施工活动安全管理和企业、居民用电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地毯式、拉网式大排查,通过自查、排查等形式,全面深入细致查找各类安全问题、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张清单”,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落实。
三、严肃监管,加强电工无证上岗作业检查执法力度
严格审查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由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过期未审的一律视为无证作业。切实加大无证上岗作业的检查执法力度,杜绝无证上岗作业的现象发生,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广泛宣传,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广泛开展依法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播放宣教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图片、现场辅导、安全用电督查等形式,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各科股室队(中心)要立即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用电等重点部位、重点对象进行用电安全强化教育,确保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通过用电安全宣传,提升安全用电意识和电力设施、线路保护意识。
五、严格责任,加强对违规用电整治力度
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对辖区内电力施工等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问题项目要坚决采取关闭取缔、行政处罚、停产整顿、依法追责的“四个一律”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业务管辖地用电安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民发〔2022〕28号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大店镇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临沂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制订了《关于开展“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活动的通知》(莒南民发〔2022〕2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莒南县委宣传部 中共莒南县委政法委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公安局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活动的通知》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安全度夏,决定在全县部署开展“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细化措施,周密部署紧抓落实。夏季天气高温湿热,流浪乞讨人员以室外活动为主,居无定所,极易中暑脱水,严重威胁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7月5日,县民政局已制定《莒南县“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至各镇街,请各镇街按照要求落实好救助活动实施方案,县救助管理站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2021年9月版)》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做到核酸检测入站必检、应检尽检,疫苗接种应接尽接。
二、组织重点巡查排查,提升救助服务质量。在做好日常救助工作的基础上,聚焦午间及高温日等特殊时段,对车站、码头、桥梁涵洞、在建工地、废弃厂房、城乡结合部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和可能露宿场所进行重点排查,特别关注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县救助管理站要在极端灾害天气发生时,在流浪乞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开设开放式临时救助点或临时避暑场所,设置明显引导标志,备足防暑降温用品,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遇困人员就近受助。
三、快速响应救助,及时发现报告。要充分发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24小时求助热线发现报告和应急处置作用,落实首接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强化镇(街道)职责,依托社区(村居)网格化管理平台,建立发现报告响应机制,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早处置”。要注重发挥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热心群众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线索,健全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健全联动机制,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安全度夏。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对巡查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宣传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救助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提高社会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县委政法委要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服务纳入平安莒南建设评价内容。县公安局要根据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救助申请,及时进行DNA采集比对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要对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疫情防控、救治护理、疾病预防等医疗卫生工作给予专业指导。
莒南统字〔2022〕12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扎实做好全县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省和临沂市统计局《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及莒南县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等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全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省和市统计工作要求,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多种类、多途径、多形式,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统计普法与统计业务相融合,为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促进莒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莒南县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实现“四个增强”。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的思想防线进一步筑牢。二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尊法、知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提高依法组织实施统计活动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三是统计调查对象懂法、知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提高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四是全社会依法统计、依法办事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统计法治精神的认同度、统计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持续提升,为“十四五”时期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开展好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要切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统计法治建设领域的全过程各方面,引领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2.坚持以党的全面领导为原则。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领导统计法治宣传工作机制,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始终、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3.坚持以服务人民为中心。贯彻统计依靠人民、统计为了人民的发展理念和工作导向,针对不同对象的普法需求,精心筹划传播形式和宣传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法定义务,积极回应人民对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统计法治服务。
4.坚持以依法治统为目标。以推动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为着力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把统计普法与深入推进依法统计紧密结合,与统计监督有效衔接、有机贯通,促进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5.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手段。适应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特点和统计现代化改革新要求,突出关键宣传群体,把握重点内容提高宣传实效,建设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推动理念、载体、手段不断创新,持续激发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全县统计干部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性、人民性、系统性、实践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推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迈向深入。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生动实践的宣传解读,在各类统计普法阵地广泛建立专区专栏,利用党组会议、党课学习等时机,运用各类融媒体手段和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筑牢全面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根基。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蕴含的宪法精神,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全面学习宣传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推进统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行政处罚法等常用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理念。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全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保密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全县统计系统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进一步深化对统计造假行为极端危害性和复杂长期性的认识,熟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
(四)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全县各级统计机构要将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任务。深入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的有效执行。系统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内容、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坚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和职业道德界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并以此为准绳科学高效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向全社会普及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厚植统计法治精神,切实提升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程度,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五)广泛开展省、市关于统计工作部署要求学习教育。深入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鲁办发〔2017〕48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18〕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行动计划》(临办发〔2018〕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办发〔2019〕4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20号)、《全面清理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6号)等重要文件,着力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体系、深化统计执法检查、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强化统计能力建设,在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上用力气、见实效。
三、重点对象
(一)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严格按照各级要求,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全县各级统计机构学习计划,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重大决策前先行学法、法治报告会(讲座)等配套制度,每年组织1次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持续推进统计法纳入当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进一步筑牢政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思想防线。
(二)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法用法。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总体规划。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明确学习任务,确保每人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依托国家统计局在线学习中心、国家统计网络培训平台等载体,建设网络学法课堂。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全市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执法证考试培训、业务骨干培训、普法专题讲座等契机,创新学法形式,认真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活动。继续做好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企业统计人员等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索以干代训、交流互鉴等培训方式,不断增强执法人员执法监督能力。
(三)统筹组织统计调查对象学法用法。利用组织实施推行企业财务报表转换生成统计报表工作、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等契机,在报表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等统计年定报、统计调查、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借助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为“四上”企业推送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发布统计法治宣传作品;加强对“四下”企业中重点统计调查对象和拥有大数据资源企业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曝光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力度,不断强化完善统计信用建设,教育引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
(四)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学法用法。结合“9·20”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时机,组织筹备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依法统计基本理念和统计法基础知识。利用中国统计开放日、世界统计日等活动,组织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拓展法律“六进”范围和渠道,扩展统计普法宣传影响力、覆盖面。积极向各级普法网站推送宣传教育信息,鼓励社会公众作为统计法治社会宣传员主动参与普法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八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统一部署和本规划要求,全县各级统计机构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
(二)强化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全县各级统计机构要完善统计机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重点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主体,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责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实行“谁主管谁普法”,各统计专业科室要在统计调查工作和日常部门管理中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行“谁管理谁普法”,开展统计法进企业等活动。
(三)加强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认真落实中央《统计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把掌握统计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全县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作为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四)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加大音视频普法内容供给,鼓励策划制作动漫、微视频等符合新媒体传播特点的统计普法作品。积极发动全县各级统计机构主动参与全国、全省、全市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平台,开展统计普法作品征集展示、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适时制作发放贴近群众生活的统计普法宣传作品,提高受众的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对外展示统计系统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作品,扩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五)突出重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集中宣传活动,深刻解读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紧紧抓住《统计法》修改颁布实施有利契机,掀起统计普法活动高潮,宣讲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2023年《统计法》颁布4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宣传统计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成效经验,组织撰写相关主题署名文章,充分反映《统计法》在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现新时代统计法治工作取得的新成果。
(六)利用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利用执法检查和统计督察等时机,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法律法规解读,运用国家统计局通报的典型案例和临沂市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筛选、挖掘不同专业的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素材,详细诠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条文和统计专业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学法知法懂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深化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统计守信践诺活动。认真抓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结合专业培训、数据核查、执法检查等工作,广泛宣传诚信统计理念。继续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挥联合惩戒震慑作用,依法认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加大统计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营造统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八五”统计普法的组织领导,县统计局成立莒南县“八五”统计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统计执法监督科,具体负责全县“八五”统计普法日常工作,以及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实施工作。全县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领导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跟进督促重点环节,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法治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研究分析突出问题,指导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二)落实保障措施。全县各级统计机构要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配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推动统计“八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培育紧跟时代步伐的普法人才,组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统计普法工作一线。
(三)加强培训指导。县统计局统筹全县统计系统的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培育创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阵地,鼓励根据工作实际和地域特色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探索。采用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方、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普法骨干培训工作,每年对全县统计普法业务骨干人员至少培训1次。
(四)推进部门协作。树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一盘棋”意识,全县各级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支持,加强经验分享,共同做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实现重大主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努力形成统计法治宣传合力。
(五)开展评估验收。对统计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以及终期总结验收,对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
莒南县统计局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2〕4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部署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结合莒南实际,制定了我县《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商务局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根据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厅、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关于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通知》(临事管办发〔2021〕21号)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我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就我县做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为遵循,推动各评估对象、责任主体、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完善长效化监督检查机制,创新管理运行模式,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推动机关食堂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做好节约减损,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履职有力、管理有方、监督有效、示范有型”的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在全社会粮食节约行动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评估范围和主体
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营食堂和委托餐饮服务企业运营的食堂。实施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机关食堂,一般应具备集中供餐的固定场所,具有一定用餐人员和供餐服务人员规模。
各级机关食堂作为评估对象,应当按照反食品浪费工作要求和成效评估标准,具体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设有食堂的机关承担反食品浪费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完善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细化评估标准,督促责任主体实施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完成试点目标要求。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现场评估。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按照(临事管办发〔2021〕21号)执行。采取现场评估形式进行打分,满分共计100分,划分四个等次,其中,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二)食品浪费系数测量。评估中引入“光盘助手”专用软件,对机关食堂用餐区食品浪费情况进行测量赋值。打开“光盘助手”专用软件(登录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网、手机应用商城下载使用),按照测量流程获得食品浪费系数,系数值大于0.40(含)则为严重的食品浪费事件,评估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四、评估方式
(一)实时监测自查。各评估对象每日监测食品浪费情况,定期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自查,建立监测日志和自查记录,健全餐厨垃圾台账,对监测和自查发现的食品浪费现象及时予以整改。积极鼓励引入监控系统等智能化手段实施监测自查。
(二)定期内部评估。各责任主体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对照成效评估评分标准,对管理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实施评估,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主体评估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通知评估对象并监督做好整改。
(三)集中抽查评估。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县直、镇街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实施抽查评估,全年累计抽查评估比例不低于食堂总数的35%,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实现评估全覆盖。各责任主体须在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五、通报和整改
(一)评估结果通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在集中抽查评估后,及时向责任主体和评估对象通报抽查评估结果,表扬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食堂及责任主体。
(二)纳入考核。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相应内容和考核评价分值设定不低于总分值(不含附加分)的4%。不得将存在评估等级为不合格食堂的机关推荐为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三)抓好整改。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食堂,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督促其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后组织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和把握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政治要求和现实意义,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引领节俭社会风尚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治责任,压实相关主体责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评估和通报制度落地见效。
(二)开展专项整治。要与正在开展的全省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专项整治活动紧密结合,通过“四不两直”、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整治活动情况,发挥党政机关在制止餐饮浪费行动中的表率作用,在全社会引导倡树节俭新风。
(三)加强组织领导。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与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组织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开展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组织厉行节约“金点子”征集、短视频随手拍、知识线上答题等活动,突出宣传展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附件:1. 机关食堂餐厨垃圾台帐(样表)
2. 机关食堂用餐区食品浪费系数测量方法
附件1
机关食堂餐厨垃圾台帐(样表)
附件2
机关食堂用餐区食品浪费系数测量方法
一、测量对象:用餐区餐厨垃圾
二、测量时间:用餐结束
三、测量流程:
第一步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内餐厨垃圾沥水后,混合均匀俯拍照片。
第二步打开“光盘助手”专用软件(登录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网、手机应用商城下载应用),勾画照片内被浪费食品轮廓以及餐厨垃圾堆积轮廓,计算两者面积比例,得到食品浪费系数(计算方式为:浪费食品所占面积/餐厨垃圾堆积面积)。
第三步留存处理过的照片,记录食品浪费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文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文明办: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做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现将《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
2021年12月31日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
第四条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二)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
(三)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四)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公民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热爱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
第九条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提供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不得审核其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二)获得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内容的必要信息、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志愿者服务证及胸章、服务记录证明;
(三)提供服务后按规定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中的直接费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协议或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志愿服务中掌握的案件情况;
(三)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提前告知;
(四)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接受其他利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招募信息,并负责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要求,提交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提供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经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审核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全国性志愿服务平台自行注册信息,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注册。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注册信息、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参加培训和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并根据记录的信息出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原则上每天记录时长不超过8小时,超出时长的需要单独记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效果及综合评价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星级服务评估评选机制。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出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在收到其退出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或通知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一)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二)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三次以上的;
(三)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由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业务培训,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
组织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或为期一年以上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提供必要的经费、培训和场所支持,推动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就学、公共服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本地区关于志愿者的优惠奖励政策,并按规定落实就业、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文明办、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协作、信息共享机制。
司法行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共同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师生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可以将在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评价的参考,探索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课程。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团委和高等院校招募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案件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沟通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开展针对困难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自行组织招募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志愿者落实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有关工作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文明办、民政、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共享全国性志愿服务平台有关法律援助志愿信息,依托现有志愿服务平台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信息登录和注册页面,实现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网上申请、审核等管理,以及志愿服务信息的查询、下载。
第二十八条对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外,关于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管理,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各级民政部门有关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志愿者通过志愿服务项目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项目协议执行。接受服务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与当地法律援助人员领取同等的法律援助补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招募单位,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退役军人〔2022〕6号
各镇街党(工)委:
为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持续营造尊崇退役军人浓厚氛围,激励广大退役军人在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优秀兵支书”评选活动。
一、组织领导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莒南县“优秀兵支书”评选宣传工作。
二、评选范围
莒南县担任城市社区、农村党组织书记的退役军人。
三、评选名额
评选城市社区、农村“优秀兵支书”10名。
四、评选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所在社区、村党组织坚强有力,战斗堡垒作用突出,党建工作机制健全,党员干部素质过硬,活动场所建设规范,党建文化氛围浓厚。
3.工作业绩突出,带领群众干事创业、共同致富,领导基层社会治理有思路、有成效,在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得到广泛认可,任现职满两年。
4.密切联系群众,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在群众中有威信,所在社区、村近2年没有去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
5.退役军人工作扎实有效,凝聚退役军人力量,积极组织退役军人参加经济建设、社会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关爱退役军人,弘扬军队气质文化,营造尊崇退役军人氛围。
6.作风素质过硬,坚持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评选程序
各镇街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街推荐工作,按照评选标准深入挖掘“优秀兵支书”先进典型,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报送城市社区、农村“兵支书”2-3名。推荐材料包括《莒南县“优秀兵支书”推荐表》,1500字左右事迹材料,蓝底正面二寸免冠照和体现先进事迹的相关照片(大小在1M以上);纸质版(以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和电子版材料于7月21日16:00前报送。
对各镇街推荐名单由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征求纪检监察、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由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镇街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综合人员类型、事迹典型性等因素确定评选名单。评选结束后,组织开展电视栏目专题采访,并在主要媒体广泛宣传。
协同邮箱: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刘芳宇,联系方式:17662878707
中共莒南县委组织部
中共莒南县委宣传部
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机制。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经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项目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进行监控。
第四条 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预算),对决算事项进行确认,并按照项目批复经费、立项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面上项目、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项目申报或填报立项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完成后,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等,接受监督,并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直接经费、间接经费等相关规定,以及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
第九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自然基金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意见,审核确定项目经费额度,下达财政经费拨款。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额度,按程序确定或调整项目预算,填报立项任务书报省科技厅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首次申报省自然基金项目时,应将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报省科技厅备案。项目依托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核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在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依托单位,其中设备费、参与单位间费用调剂由依托单位审批,其他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使用。设备购置费按规定调剂后,项目依托单位对间接费用的调整不得突破比例上限。项目预算总额增减、项目依托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绩效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情况进行认真核查。项目完成后,项目依托单位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经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团队确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与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一起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的,结余经费中的财政经费留归项目依托单位继续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依托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结题验收、项目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经费,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经费,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经费,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突出计划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对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结合结题(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内以依托单位自主管理为主,省科技厅原则上不再组织过程检查、年中绩效监控和中期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采取反馈与整改、完善政策、与预算挂钩、激励约束等方式强化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健全完善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制度,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负责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经费使用不得出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11号)所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监督。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所有参与人员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撤销项目执行、暂停项目拨款、收回结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等处理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6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1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莒南退役军人〔2022〕5号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全县各企事业单位:
为展现莒南县退役军人风采,弘扬时代新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发广大退役军人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唱响“沂蒙军号·滨海军旗”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品牌,中共莒南县委宣传部、莒南县人民武装部、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莒南县融媒体中心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2022年莒南县“最美退役军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为载体,推出一批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在莒南建设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退役军人典型,充分展示退役军人永葆本色、奋发图强的优秀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二、推荐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业绩突出。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自强自立,艰苦创业,带动社会其他人员就业创业,典型示范作用突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抗击疫情中有优秀表现;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做斗争,英雄壮举堪为楷模。
(三)群众基础扎实。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恪守孝义美德,思想品行端正,敬老爱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济困,尽心竭力为群众服务,模范带头作用明显;坚持诚信为本、真诚待人,在社会上信誉度高。
(四)基本条件。户籍在莒南县,或在莒南县工作创业的退役军人。
(五)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推荐:
1、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2、组织、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3、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六)曾获得县以上“最美退役军人”称号的本次不再申报推荐。
三、活动安排
活动主要由“广泛发动、择优推荐、网络投票、综合评审、评选公示、宣传表彰”等环节组成。
(一)广泛发动。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全县各企、事业单位要层层发动,动员各部门、各企事业、及其他基层一线的广大退役军人和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优秀退役军人自荐(到所在单位或户籍地镇街自荐)等方式,广泛征集线索材料,深入挖掘身边退役军人的感人事迹。
(二)择优推荐。按照富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兼顾不同类别退役军人,各镇街推荐上报2名候选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推荐上报1名候选人,填写《莒南县“最美退役军人”候选对象推荐表》(简要事迹500字左右),同时提供推荐对象详细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及事迹材料涉及到的奖项证书复印件,纸质稿各一式3份,并附电子光盘(简要事迹和详细事迹均为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7月18日16:00前,各单位将候选人材料汇总报送至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公众投票。推荐人员名单征求纪委、公安、法院、信访、税务等单位意见后,莒南县委宣传部、莒南县人民武装部、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莒南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评审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选,确定20名复选名单,并将复选人员事迹在莒南县融媒体中心APP客户端进行公示,接收公众投票评选。如发现采用网络投票机投票或其它形式舞弊投票的,取消评选资格。
(四)综合评审。评审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各单位推荐情况及公众投票结果,评选出10名莒南县“最美退役军人”和10名莒南县“最美退役军人”提名奖人选。
(五)评选公示。经过综合评审确定的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六)宣传表彰。“八一”之前,召开表彰大会或运用其他形式进行表彰,表彰先进,学习先进。利用电视台“沂蒙军号·滨海军旗”专题栏目、莒南县融媒体中心APP客户端、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学习宣传活动进行广泛报道,大力宣传“最美退役军人”先进事迹,充分报道活动动态、典型故事,弘扬正能量,形成舆论宣传声势。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2022年莒南县“最美退役军人”评选活动是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打造富有莒南特色的“沂蒙军号·滨海军旗”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品牌,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进一步倡树退役军人良好形象的实际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及时推荐报送先进典型,确保评选活动顺利圆满完成。
五、联络方式
联系人:刘芳宇
联系电话:17662878707
地址:莒南县新建路2号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1、莒南县“最美退役军人”候选对象推荐表
莒南县委宣传部
莒南县人民武装部
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莒南县融媒体中心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交发字〔2022〕30号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和效率,满足应急状态下人员、物资的运输,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运输保障专项应急预案》、《莒南县交通运输系统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4)特殊时期。重大传统节日、重要国际赛事、重要公务活动等。
二、工作原则
莒南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生命至上、预防为主,规范有序、协调联动”的原则,本着全面提高我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在莒南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企业协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组织机构
莒南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以及现场指挥部。
(一)应急指挥部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莒南县交通运输系统提供应急运输保障时,县交通运输局适时成立交通运输保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分管该业务的副局长担任指挥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领导担任副指挥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科室、重点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客、货运输企业安排应急运力;
2.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必须深入运输生产第一线或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并及时报告最新情况;
3.负责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应急运输保障指令以及下级应急运输请求、及时掌握应急物资的需求、数量、分布状况及运输要求;
4.负责在第一时间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协商会,制定应急运输保障组织、技术、调度、防控方案,统一组织、落实和指挥与协调相关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优化运输线路;
5.负责应急运输保障相关资金的申请、核算、支付以及相关事宜;
6.负责向上级关部门上报最新的应急运输保障及其相关信息。
(二)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作为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办事机构,包括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客运保障组、货运保障组、汽修保障组、新闻宣传组。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安全应急科,办公室主任由孙少华同志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办公室、安全应急科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日常状态下,具体负责协调道路运输行业应急预案体系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机构人员的健全完善工作,组织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及设备的储备工作。
应急状态下,负责警情信息的接报、分析、预警和上级指令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解决突发事件,统一负责对内对外的上传下达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客运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客运管理科牵头,重点客运企业配合。主要职责:
日常状态下,负责做好应急救援客车储备工作,保证客车数量、车型、座位数、驾驶员符合要求;与车辆所属单位(企业)建立组织网络,健全车辆档案,完善自上而下的领导责任体系,保证车辆和人员随时调配和使用;对储备车辆实施动态监管,定期核实、调配储备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兄良好;负责客运保障组的日常培训、监督检查、演练备战工作。
应急状态下,组织调集车辆参与救援,并及时补充所需车辆;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货运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管理科牵头。主要职责:
日常状态下,负责做好应急运输货车储备工作,保证货车数量、车型、吨位数、驾驶员符合要求;与车辆所属单位(企业)建立组织网络,健全车辆档案,完善自上而下的领导责任体系,保证车辆和人员随时调配和使用;对储备车辆实施动态监管,定期核实、调配储备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做好危险品应急专家组和专家库的调整工作,及时维护应急管理系统的专家信息;负责货运保障组的日常培训、监督检查,演练备战工作。
应急状态下,负责组织调集车辆参与救援,并及时补充所需车辆;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汽修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维修管理科牵头。主要职责:
日常状态下,负责从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中选拔技术精湛、品德良好、身体健康的维修人员组成运输车辆技术保障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模拟训练,逐步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应急状态下,组织调集汽修技术人员参与救援;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局办公室牵头,宣教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负责及时收集应急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工作动态,负责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工作信息,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运输企业、客运站等相关单位为运输市场突发事件第一信息源,遇突发事件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将所发生的情况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应急值班室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准备工作。
(二)应急准备
确认突发事件需应急处置或接上级应急运输预警指令下达后,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及时组织召开应急运输保障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应急运输保障期间,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随时确保同县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应急运输保障指挥机构保持信息畅通,便于各种指令的下达和协调准备工作。
应急指挥部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运输预警指令实施运输保障准备工作,迅速落实应急运输保障队伍,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车辆、人员应当根据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应急运输预备状态,保证信息畅通,运输工具技术状况良好。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事件分级
1.一般(Ⅳ级)应急事件,指100人以下滞留站场待运或遇抢险运输物资100吨以下的应急事件。
2.较大(Ⅲ级)应急事件,指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站场待运或遇抢险运输物资500吨以下的应急事件。
3.重大(Ⅱ级)应急事件指200人以上、500人以下人员滞留站场待运或遇抢险任务需要紧急运输物资1000吨以下的应急事件。
4.特别重大(Ⅰ级)应急事件指500人以上滞留站场待运或遇抢险需紧急运输物资1000吨以上的应急事件,其他事件或防洪、抢险、救灾运输任务对人身安全、国家和人民财产危害性特别大的应急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分级响应
1.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县政府应急响应要求,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三)应急处置
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
1.对大雾、冰雪等恶劣天气下道路、桥梁受阻的处置
(1)各行业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路面现场监管、预警。出现大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要派人提前检查路况,安排安全专干和车队负责人跟车,积极协调配合交警,加强交通管制和车辆疏导。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冒险通行,并做好旅客的思想稳控工作;道路、桥梁受阻,能实行分段接驳的分段接驳,不能接驳的,要制定绕行方案;尚能通行,但能见度不良、路况较差时,车辆必须开启警示标志,司乘人员必须小心驾驶,严加防范。
(2)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要加大恶劣天气条件下农村公路巡查、监控力度,备足工业盐、砂和草包等防冻、防滑物资。对通行桥梁一旦冰冻,要迅速组织力量全力铲雪除冰,确保大桥畅通。各运输企业要确保客运车辆装备好防滑链,配齐三角木、灭火器等附属设施。
(3)出现道路塌方、桥梁毁损等情况,交通中断时,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力量全力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在未修通之前,要采取两边接运旅客的办法,由承运单位负责联系接运。
(4)在道路运输组织上,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及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灵活调度,做到长短途排班合理,充分提高车辆运用效率。同时,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站场联系,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缓解旅客疏运压力。
2.对出行高峰等重点时段,部分路段出现交通拥堵的处置
县乡公路发展中心要加强路面巡查,排查各类隐患,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完善安保设施,边施工通车路段一律停止施工。针对易引发交通拥堵的重要路段,相关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清障行动,确保公路畅通。
3.对交通中断、恶劣天气等造成旅客滞留的处置
(1)在客运长途班线、农村客运出现运力不够,旅客滞留时,由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及时疏运;城市客运方面出现旅客滞留时,要及时组织公交和出租车企业进行疏运,并负责统一调度。
(2)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要增派驻站和现场巡查人员,切实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运输秩序,为广大旅客和经营业户提供优质服务。
(3)客流高峰旅客骤增时,车站候车室要多备茶水和取暖设备,勤打扫车站卫生,提供良好服务和候车食宿等便利条件,并加大宣传(广播、电子屏等)力度,引导乘客消除顾虑、文明有序候车乘车。
(四)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安全、及时将旅客或应急物资运输至指定位置后,经局运输保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终止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工作结束。
(五)善后工作
1.善后处置
应急运输保障处置行动结束后,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急运输善后处置工作包括;
(1)核定应急运输相关人员和装备投入的实际工作量,运价与补助标准及其应急运输补偿方案;
(2)核定应急运输相关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的程度,联系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在应急工作中伤亡人员和损坏的装备提出优恤和赔偿方案;
(4)协助卫生与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应急运输的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负责对本次应急运输保障任务进行科学地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2.总结评估
应急运输状态解除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完成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评估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审核后,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总结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的基本概况,包括:事件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急运输的需求特征等;
(2)应急运输的执行情况,包括:应急运输预案启动时间、地点、运输线路、应急物资的种类和数量、投入的运输人员和装备情况、运输周转量、人员伤亡和装备的损坏情况、运输任务完成情况等;
(3)应急运输的经验与教训,包括:应急运输的经验与措施、存在的不足与教训等;
(4)应急运输的建议,包括:对相关预案进行修改与完善的建议、对完善应急运输保障的基础设施、装备及运输组织等工作的建议、对与应急运输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等的合理化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落实24小时值守和专人信息上报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通讯与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积极探索在常规通讯方式失效情况下,利用集群对讲等先进技术保障通讯带道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对参加应急运输车辆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工作人员的配备,确保信息的畅通。
(三)征用与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应急运输征用与补偿机制,应急运输结束后,对应急产生的费用(运费和其他费用)进行核算,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申请资金,给予应急运输单位成本补偿。
七、附则
(一)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制定应急教育培训和演练计划,加强对各应急工作组、应急运力保障队伍(驾驶员、押运员、应急车辆维修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二)预案修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交通运输局将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预案中规定的风险发生变化的;
3.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4.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三)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全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及时发现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资金在发放过程中的问题不足,加强移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针对移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健全移民直补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移民资金管理水平,达到“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便利群众、防治腐败”的目的。
(二)目标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原则,采取“中心自查、领导小组抽查、镇街全面核查”的方式,全面梳理大中型水库移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全力抓好问题整改,切实解决发放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让惠农“一本通”发挥应有效益。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第2季度莒南县水库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的“一卡通”资金管理情况。
(二)治理内容。按照《莒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和相关上级文件,主要治理以下内容:1.是否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有应退出未退出人员、不该享受补贴人员享受补贴等问题;吃拿卡要、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2.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上报是否存在少报、漏报、不报等问题。3.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发放后收取回扣、索要好处等问题。4.对群众反映投诉或者“12345”政务热线等渠道反馈的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等问题,是否存在作风散漫、不及时处理问题。5.上下级和同级部门协调配合方面。在申报审核、资金发放各节点是否存在下级部门遮盖隐瞒问题或上级部门解答问题不及时影响补贴资金发放等问题,同级各有关部门之间是否存在沟通不到位、反馈信息不及时等问题,审核、发放程序中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6.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移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对水库移民直补资金使用、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分析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整改到位。
(二)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上报每年的人口自然变化数据(死亡、财政供养人员等),负责水利局下发的各类移民疑点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对核减人员、疑点人员的信息准确性负责。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自2022年7月份开始,至2022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7月31日前)。成立莒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由县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局移民扶持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及镇街水利服务中心负责人任成员。各相关镇街成立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行动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镇街组织机构),结合镇街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镇街移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直补资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要彻底摸清直补资金发放规模、范围、标准、流向,深入查找资金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通过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理清县、镇街、村三级工作流程和职责。各相关镇街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和表格,于7月20日前报县水利局移民扶持服务股。
(二)县水利局抽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县水利局对各镇街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到村到户摸排不全面、发现问题不彻底、整改落实不力特别是“零报送”的镇街予以重点抽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县水利局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全面总结梳理本次专项治理情况,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深入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强化督导整改落实,并形成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县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充分认识移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抓好国家惠民惠农政策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标本兼治。对资金发放过程中政策落实规范不到位、制度不匹配不完善、违法违纪等问题分类整改,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惠农项目资金发放管理问题的研究,强化专项治理和源头治理,切实形成长远管理机制。
2022年7月9日
莒南政办字〔2022〕4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2022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2022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县3.75万名35—64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部分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争取各级救助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60人。(牵头单位:县妇联、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
二、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300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具运动健康处方,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三、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进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服务站点)规范化建设。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推动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点。(责任单位:县妇联)
四、实施政府购买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投入力度,鼓励引导各镇街大力发展儿童关爱类服务组织,加大向专业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购买儿童关爱服务的力度,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更多监护指导、精神关怀、心理慰藉和资源链接等服务支持。(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建设希望小屋100处。针对无独立居住和学习环境的8至14岁困境儿童,通过装修原有房屋,为孩子规划、设计、建造一间“希望小屋”,配备必要的家具用品,改善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小屋建成后,配套志愿者跟踪帮扶,向孩子持续提供关心关爱服务,帮助孩子从“小屋焕新”到“精神焕彩”的转变。(责任单位:团县委)
六、提高孤困儿童救助保障水平。持续推进“沂蒙关爱行动”,继续开展“爱心助学·圆梦行动”救助等活动。深化孤困儿童志愿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方面资源力量,形成整体合力,重点解决“问题儿童”“精神疾病患者子女”“服刑人员子女”帮扶等问题。强化手牵手孤困儿童心理辅导志愿服务团组织建设,加强志愿者培训,着力提升志愿服务的精准化、专业化、常态化、便利化水平,提升孤困儿童志愿服务效能。(牵头单位:县直机关关工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慈善总会)
七、康复救助残疾儿童220人。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集中康复救助残疾儿童220名,为接受康复的视力、智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八、严打拐卖儿童犯罪,查找失踪被拐儿童。侦破拐卖儿童案件、缉捕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查找失踪被拐儿童,努力让更多离散家庭实现团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九、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儿童有关的涉农信访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实施“书香莒南”建设项目。年内在景区景点建造1个示范性旅游书吧;培育10个示范农家书屋;进一步加大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 ,在图书馆开设亲子阅读专区。通过开展“读书朗诵大赛”,“亲子阅读”、“创建书香家庭”等活动 ,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舒适便捷的阅读环境和丰盛的思想文化盛宴,培养妇女儿童的阅读习惯,切实提升妇女儿童整体文化素养。(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心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宣传
(一)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行政处罚法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内容,省司法厅负责将行政处罚法内容纳入考试题库;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培训,将行政处罚法培训与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有机结合,重点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2022年6月底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全员教育培训。
(二)广泛开展行政处罚法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处罚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工作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提高宣传工作实效。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要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定义,正确区分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不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拟通过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为10万元,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立法计划规划每5年分类、分批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进行一次评估。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持续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五)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要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要通过缩短各环节办理时限、优化内部办理流程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违反法定处罚程序。要严格界定辅助执法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职责界限,确保行政处罚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执法权外包”。
(六)健全完善配套制度。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地域管辖、职能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要健全立案制度,向社会公开立案依据、立案标准和办案时限等,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细化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退赔标准等,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要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要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
(七)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要规范取证、记录、审核、录入、告知等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要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因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记录内容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要及时纠正,采取相应措施改进,杜绝以罚代管。
(八)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行政机关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法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严禁不区分情形“一律顶格处罚”或者“该罚不罚”。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防止因简单、粗暴执法等问题激化矛盾。
(九)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衔接机制,保障案件双向移交顺畅。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刑衔接工作的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办理。
四、深化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改革
(十)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要结合我省实际,统筹推进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赋权工作,报经省政府决定,采取提请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又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要充分考虑基层需求、承接能力和地区差异,充分听取基层意见,避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下放行政处罚权。要定期组织下放事项运行情况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动态调整。
(十一)严格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开展本级委托行政处罚情况的专项监督,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及时清理;对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委托程序要求、确需继续实施的,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监督。
(十二)提升行政执法合力。司法行政、大数据、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执法、移动执法,优化调整网上办案流程,加强执法信息数据共享和统计分析。行政机关要结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开展“综合查一次”,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着力解决随意检查、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十三)积极发挥政府和部门执法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上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及时加强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建设,对下级行政机关发生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执法案件以及引起网络舆情的执法案件,及时跟进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莒南退役军人〔2020〕6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年”活动的通知》要求,根据省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丰富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活动载体,现在全县范围内启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推荐评选工作。
一、目标要求
莒南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的命名,着眼于建立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教育机制,旨在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使其进一步丰富展示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内部管理和环境,努力把教育基地建成退役军人了解我党我军历史、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场所,建成广大退役军人培养爱党爱国爱军情怀的重要场所,建成退役军人学习革命传统、陶冶道德情操的重要课堂。
二、推荐条件及数量
推荐条件:各镇街现有的革命纪念馆、纪念地和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教育资源。
拟命名数量:全县首批“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拟命名10处。
三、推荐材料内容
1、拟推荐单位的概况(包括烈士纪念设施级别、评定时间、评定单位,是否是爱国教育基地及级别、评定时间及评定单位),近几年的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及取得的效果等;
2、拟推荐单位外景外貌、内部主要设施等近期照片;
3、拟推荐单位被命名爱国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相关审批命名材料及照片;近年来获得上级表彰的相关资料照片等。
四、推荐报送要求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深入挖掘本地红色资源,高度重视教育基地规范建设和作用发挥,积极申报全县首批“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要对推荐报送材料严格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联系人:李传庆
联系电话:17662878707
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政发〔2022〕1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邱纪划同志为县公安局副局长;
崔卫国同志为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永峰同志为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张新乐同志为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赵广军同志为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
徐涛同志任为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彭志敏同志为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
鲁守波同志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
免去:
邱纪划同志的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崔卫国同志的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职务;
孙永峰同志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职务;
彭志敏同志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王世强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徐田忠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曾宪军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张海龙同志的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职务;
王乐全同志的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职务;
赵建新同志的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刘朝杰同志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2〕4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目的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2.3镇街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备案制度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3.2工程准备
3.3预案准备
3.4物资队伍准备
3.5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3.6救灾救助准备
3.7防汛抗旱检查
3.8技术准备
3.9宣传培训演练
4监测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2应急响应启动
5.3 Ⅳ级应急响应
5.4 Ⅲ级应急响应
5.5 Ⅱ级应急响应
5.6 Ⅰ级应急响应
5.7 应急响应终止
6信息报送及发布
6. 1信息报告
6.2信息发布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应急物资保障
7.4人员转移保障
7.5供电保障
7.6能源保障
7.7交通运输保障
7.8医疗保障
7.9治安保障
7. 10资金保障
8后期工作
8.1调查评估
8.2善后工作
9预案管理
9.1编制与实施
9.2宣传、培训与演练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定义
11.2预案解释部门
11.3预案实施时间
12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莒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莒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防指下设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防汛抢险指导工作。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防汛抢险指导工作。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县防指指挥,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县财政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莒南中队中队长任副指挥,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水文中心、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县地震台、县公路中心、临港公安分局、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县农业机械促进中心、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莒南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中石化莒南县石油公司、中国人寿莒南支公司、人保财险莒南分公司、莒南火车站、沭河莒南管理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2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各自分工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各自主(监)管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及各镇街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中小学校、各中等专业、成人教育学校,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救灾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临港公安分局:负责指导临港区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救灾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临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县城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县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城市防汛职能,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城乡结合部防洪排涝抢险路障清除;加强城区内违法建设整治;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县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组织调用农业机械参加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工作,协助做好防汛抗旱物资供应;
县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街)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全县养渔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管理,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不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须品的供应;做好防汛抗旱物资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转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供应;
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国有林场(苗圃)的防汛及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武警莒南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县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临港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临港区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临港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坪上、壮岗、团林、朱芦四镇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参与防指专家会商,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沭河莒南管理所:负责我县沭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及沭河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防洪工程运行安全;组织制定沭河防洪预案,及时提供沭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沭河防洪调度和引沭供水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我县沭河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沭河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协同做好沭河防汛抢险工作。
县水文中心:负责水文监测、水环境监测、资料整编,做好水文信息管理、站网建设与维护、水文科技咨询与服务等工作,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做好县区内水面保洁工作,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及日常调度工作。
县地震台: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莒南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莒南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中国联通莒南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中国电信莒南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县石油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工作。
中国人寿莒南支公司:负责做好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人保财险莒南分公司:负责做好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县公路中心: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险等,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2.3 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4 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全县水利工程(含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日常工作。
2.2.5 县城市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职责
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县城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日常工作。
2.3镇(街)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街)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镇(街)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派出机构负责人组成,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在县防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镇(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防汛抗旱办事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4备案制度
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报市防指备案;县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发布实施后报县防指备案;各镇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事业、水库、河道等单位编制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均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优化配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要环节防汛抗旱责任。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拦河闸坝、城市、重要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水库)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发布、备案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居)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要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由本级防指统一指挥调度,组织防汛抢险救援。村(居)委会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1)物资准备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储备物资见附表3-1《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储备物资明细表》,各大中型水库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情况见附表3-2《大中型水库防汛常备物资储备统计表》。
(2)队伍准备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森林消防中队跨区域增援力量编成一梯队和二梯队,供全县防汛抗旱应急调动;详见增援力量编成备案表附表3-3《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跨区域增援力量编成备案表(一梯队)》;附表3-4《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跨区域增援力量编成备案表(二梯队)》;附表3-5陡山水库等大中型水库防汛常备队后备队组成表》;
3.5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卫健、文旅、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镇街、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水库、河道防汛应急避险风险图及群众转移路线图,由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制定,报县防指备案,县防指统一指令执行。
城市防汛应急避险风险图及群众转移路线图,由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制定,报县防指备案,县防指统一指令执行。
3.6救灾救助准备
各级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按照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水利、行政综合执法、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沭河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等方面安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发改、教体、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卫健、应急、商务、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能源、工矿企业、危化品储运等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
3.8技术准备
县防指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建立健全职责工作制度,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救援等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置提供咨询或建议。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判、方案制定;发生重大险情时根据险情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各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公司、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气象局、林业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沭河管理所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和汛期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汛前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4监测预警
4.1监测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信息,并同时报告县防指。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坚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期,实行24小时滚动预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更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县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2 工程信息
水利局、沭河管理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镇街、部门要按照紧急信息“九个必报”的要求,20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报两办,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4 旱情信息
加强旱情监测,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警
4.2.1预警分类
4.2.1.1暴雨预警
预计本县有乡镇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且其中有1小时降水量超过50毫米,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其中有1小时降水量超过50毫米,降雨可能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部门统筹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风险特点,提出本系统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内的有关镇(街)、村(居)要根据当地防汛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视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提前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1.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水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水库达到设计洪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工程防指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县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县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1.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1.4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镇、街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4.2.1.5干旱预警
县防指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预警发布及行动
4.2.2.1 洪水预警
(1)预警发布
当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或暴雨预警信息时,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综合研判台风、暴雨对我县影响,提出县防指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签发。
(2)预警行动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局、水文局、水利局、沭河管理所、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县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水利局、沭河所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莒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镇(街)防指。宣传、广电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移动、联通、电信公司按照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通、人防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隧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2.2.2干旱预警
(1)预警发布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签发。
(2)预警行动
抗旱预警发布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镇(街)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水利局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2.3预警解除
当汛情平稳或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或抗旱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5.2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沭河、应急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Ⅱ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部分区域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沭河控制断面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20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沭河一级支流或洙溪河、龙王河、绣针河等河道,某条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两座塘坝或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全县普遍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7天无有效降雨;
(6)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鲁东南,过境日照或临沂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视频连线有关部门、县区防指做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4)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 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水利、水文、沭河、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水文、沭河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城市防指督促、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沭河、发改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 播报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 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9)相关镇(街)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镇(街)党委政府和县防指。
(10)气象、水文、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强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计未来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大部分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2)两个镇(街)启动Ⅲ即或以上应急响应;
(3)预计或实测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3000—5750(不含5750)立方米每秒;沭河一级支流及洙溪河、龙王河、绣针河等河道,两条发生重大险情或出现河堤决口;
(4)多座塘坝或两座小(2)型水库,或1座以上小(1)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预计1座中型水库发生超汛限水位洪水;
(5)全县普遍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7天无有效降雨;
(6)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鲁东南,过境日照或临沂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响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视频连线有关部门、镇(街)防指、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根据工作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应急、消防救援、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县防指根据汛情严重程度和工作需要,建议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部分工作组和前线指挥部,协同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6)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防指。
(7)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8) 气象、水利、水文、沭河、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测报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水文、沭河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沭河、发改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 播报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9)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10) 电力、通信、水利、住建、发改、交通运输、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11)相关镇(街)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12)气象、水文、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密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13)视情况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重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2个以上镇(街)启动Ⅱ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预计(或实测)沭河重沟站流量达到5750—8150(不含8150)立方米每秒;
(3)预计沭河一级支流及洙溪河、龙王河、绣针河等河道,两条出现河堤决口,洪水漫溢;
(4)2座以上小(1)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预计2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2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未来7天无有效降雨;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鲁东南,过境日照或临沂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5.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响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应急、消防救援、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
(4)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市防指。
(6)气象、水利、水文、沭河、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水文、沭河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沭河、发改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7)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组织做好防洪排涝、应急处置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紧盯地下车库、商超、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必要时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8)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9)发改部门调度部署油料、天然气、电力部门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开展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0)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移动、联动、电信等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11)县防指视情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
(12)相关镇(街)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重点工程和镇(街)的县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3) 气象、水文、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密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14)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6 Ⅰ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重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2个以上镇(街)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沭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满溢,沭河一级支流及洙溪河、龙王河、绣针河等河道,五条或以上河堤决口,洪水漫溢;
(3)陡山大型水库超允许最高洪水位或发生重大险情,或中型水库全部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全县发生特大干旱,且未来7天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鲁东南,过境日照及临沂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6.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需要并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3)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4)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6)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防指。
(7)气象、水利、水文、沭河、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水文、沭河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沭河、发改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8)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 民兵参加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9)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组织做好防洪排涝、应急处置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紧盯地下车库、商超、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必要时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10)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11)油料、天然气、电力企业部门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开展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2)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移动、联动、电信等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13)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14)县防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5)相关镇(街)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的县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16)气象、水文、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随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密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17)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重要河道水势明显回落。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5.7.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信息报送及发布
6. 1信息报告
(1)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各级防指要加强与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应急、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及时报告工程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2)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首报。
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 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6.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需要由县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上报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指办公室会同应急、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审核上报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1)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在紧急情况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7.2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7.3应急物资保障
(1)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2)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7.4人员转移保障
(1)各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3)各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5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7.6能源保障
发改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7.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7.8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7.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 10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8后期工作
8.1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8.2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9预案管理
9.1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发布实施。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2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镇街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2)县、镇街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3)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定义
11.1.1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1.1.2 骨干河道、重要河道
(1)骨干河道:沭河。
(2)重要河道:沭河一级支流—浔河、鲁沟河、鸡龙河、武阳河、汀水河;滨海水系—洙溪河、龙王河、绣针河;
11.1.3大型水库:陡山水库。
11.1.4中型水库:石泉湖水库、相邸水库、大山水库。
11. 1.5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1. 1.6 镇(街)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7;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7≤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2≤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1. 1.7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 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1. 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1.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莒南政办字〔2020〕88号)同时废止。
12附件
(1)附件1《莒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名单》
(2)附件2《莒南县防汛抢险工作专家组名单》
(3)附件3《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流程图》
(4)附件4《应急抢险救援物资、队伍组成表》
附表4-1《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储备物资明细表》
附表4-2《大中型水库常备防汛物资统计表》
附表4-3《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跨区域增援力量编成备案表(一梯队)》
附表4-4《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跨区域增援力量编成备案表(二梯队)》
附表4-5《大中型水库防汛常备、抢险、预备队编成备案表》
(5)附件5《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6)附件6《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组签字表》
附件1
莒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厉 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
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田中琰 县人武部部长
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惠汝飞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副 指 挥:
陈会通 县财政局局长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庆刚 县水利局局长
刘凤茂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庄 众 县气象局局长
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 洋 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庄 严 武警莒南中队队长
成 员:
彭晓燕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左银武 县教体局局长
孙崇好 县工信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庄 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季善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阴 东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王贵宾 县商务局局长
李 冬 县卫健局局长
邱继礼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闫仲儒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史纪林 县公路中心主任
田 锋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刘君涛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彭学春 临港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宋玉雷 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陈为学 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二级调研员)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陈张伟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县地震台主任
殷玉乐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县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
刘传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挂职)
刘 松 县供电公司经理
张 伟 移动莒南分公司经理
肖洪江 联通莒南分公司经理
李传峰 电信莒南分公司经理
尹 超 县石油公司经理
刘强本 中国人寿莒南支公司经理
张 雨 人保财险莒南分公司经理
孙龙强 莒南火车站站长
王乐义 沭河莒南管理所所长
王利彬 县水文中心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徐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中: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承担全县水利工程(含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承担全县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下设沭河防汛抗旱办公室、陡山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石泉湖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相邸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大山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别具体负责沭河、陡山水库、石泉湖水库、相邸水库、大山水库防汛抗旱工作。沭河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沭河莒南管理所,王乐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陡山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陡山水库管理中心,卞清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石泉湖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石泉湖水库管理所,唐顺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相邸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相邸水库管理所,庄希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大山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大山水库管理所,隽洪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莒南县防汛抢险工作专家组名单
组 长: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庆刚 县水利局局长
副 组 长:
刘凤茂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殷玉乐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
任利辉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
崔为胜 县水利局副科级干部高级工程师
张继山 县水利局农水站站长、高级工程师
孙 伟 县水利局工管站站长、高级工程师
张红雨 县水利局建设科科长、高级工程师
刘立华 县河长办主任、高级工程师
李 哲 县水利局水保办人员、高级工程师
秦玉军 县水利局农水站、高级工程师
王言帅 县水利局农水站、高级工程师
刘世利 县水利局移民办人员、高级工程师
刘树秋 县水利局防汛办负责人、工程师
王其春 县交通局养护科科长、高级工程师
张 政 沭河莒南管理所科员
陈孝成 县公路中心路网运行监测科科长、工程师
李钟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环科科长、工程师
赵志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园林科科长、工程师
李相松 县农业农村局经作站站长、研究员
刘开军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管理科负责人、工程师
耿庆利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排水科科、工程师
李翠华 县气象局气象台台长、工程师
李乃国 县供电公司输电运专班主任、工程师
尚明浩 县水文中心副主任、工程师
县防办联络员:李永标;联系电话:7215196
县防汛抢险工作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做出防汛抢险重大决策和决策执行出主意、当参谋;参加汛期气象、雨情、水情、工情等防汛会商及值班;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和抢险方案制定;现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附件3
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流程图
附件4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队伍组成表
附表4-1《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储备物资明细表》;
附表4-2《大中型水库常备防汛物资统计表》;
附表4-3《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跨区域增援力量编成备案表(一梯队)》;
附表4-4《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跨区域增援力量编成备案表(二梯队)》;
附表4-5《大中型水库防汛常备、抢险、预备队编成备案表》;
附表4-1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储备物资明细表
附表4-2
大中型水库常备防汛物资统计表
附表4-3
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跨区域增援力量编成备案表
(一梯队)
附表4-4
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跨区域增援力量编成备案表
(二梯队)
附表4-5
大中型水库防汛常备、抢险、预备队编成备案表
附件5
《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2022年6月22日,莒南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在莒南县对《莒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评审。专家组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预案》符合国家、省、市、县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二、《预案》在大量收集整理基础资料、调查分析本地防汛抗旱特征的基础上,预警、应急响应指标确定基本合理,保障措施得当,组织体系严谨,职责明确,内容要素齐全。
三、建议:
1、进一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预案附录、附表内容。
3、补充应急响应流程图。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语音朗读,设置朗读按钮,默认不
朗读,老年人用户单击按钮即可对当前
区域内容进行朗读,再次点击,
取消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