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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莒南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莒南财办〔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8-18
发布日期: 2022-08-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财办〔2022〕3号


局有关单位、科室,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莒南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评审费用管理,规范评审付费行为,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财政评审事项。

第三条县财政投资评审费用从年度县级资金中安排,县财政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及评审工作量完成情况,向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中介机构或专家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评审付费范围:

(一)基建投资类项目。包括工程概算、预算、结(决)算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单独进行工程概算、预算、结(决)算审核的评审,工程竣工结(决)算的复审。

(二)专项评审类项目。包括专项资金评审、专项检查、评审业务培训、项目专家论证。

(三)其他财政评审有关事项。

第五条评审付费数额根据评审业务量和评审项目类型确定,分类分项计算。

(一)基建投资类项目评审付费。

1、工程概算,预算、结(决)算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包括基本付费额和核减付费额两部分。基建投资类项目评审付费计算公式为:

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核减付费额)x绩效超期系数

基本付费额,是指按财政部门确认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实际投资额(分段金额)x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投资评审付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0.55%计算确定。

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000 万元一5000万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0.25%计算确定。

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0.2%计算确定。

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一3亿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0.1%计算确定。

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0.07%计算确定。

核减付费额,是指对建设项目结(决)算进行单项审核的费用,按净核减额的3%计取。本条所指净核减额,是指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提报的工程结(决)算金额与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结(决)算审核报告之间的净差额。对于净核减率在5%以内(包含5%)的部分,其核减付费额由县财政承担;对于净核减率在5%以外的部分,其核减付费额由施工单位承担。

2、单独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核的评审项目,按照净核减额的3% x绩效超期系数计取。本条所指净核减额,是指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提报的工程结(决)算金额与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结(决)算审核报告之间的净差额。

3、单独进行工程概算和预算审核(包含工程量清单编审)的评审项目,按照工程全过程投资评审付费中基本付费额标准的30% x绩效超期系数计取。

4、单独进行工程结(决)算复审的评审项目,包括基本付费额和核减付费额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复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核减付费额)x绩效超期系数

基本付费额以复审审定额为基数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复审审定额(分段金额) x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复审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按复审投资额的0.165%计算确定。

复审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复审投资额的0.075%计算确定。

复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按复审投资额的0.06%计算确定。

复审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含)部分,按复审投资额的0.03%计算确定。

复审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部分,按复审投资额的

0.02%计算确定。

核减付费额,按复审净核减额的5%计取。本条所指复审净核减额,是指原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结(决)算审核报告与复审机构出具的结(决)算审核报告之间的净差额。

5、对于报审额存在明显恶意虚报的项目,计算付费额时适当予以调整,并追究虚报人的相应责任。

(二)绩效超期系数

绩效超期系数,是根据造价咨询机构实际完成工作的与规定完成出具报告时限相比较而设立,投资评审造价咨询机构实际规定内完成评审时限,参见《莒南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莒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时限规定》:



1、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项检查、评审业务培训和项目专家论证评审付费,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根据实际评审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000元支付,包括:劳务费、交通费、公杂费等。

(三)财政专项评审类项目付费。

2、财政部门项目负责人在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评审时,需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时限合理安排并确定项目评审时间,并以此作为计算评审费的依据。评审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专项资金评审、专项检查、评审业务培训和项目专家论证评审根据实际评审天数计算评审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付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1、只评审项目单价或实施方案,无法确定项目投资额的;

2、项目专业性较强或技术复杂,需投入较大人力但评审投资额明显偏低,计算付费额度比较困难的;

3、因工作需要安排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为加强评审质量管理,强化初审中介机构责任,原则上每年对已完成结(决)算评审的项目按照项目数量和投资额的30%比例,随机抽审,抽审面应覆盖所有有基建投资类项目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经复审的评审项目,发生的复审核减付费额,从负责该项目原评审的中介机构评审付费中扣除。对评审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予核拨评审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评审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评审中介机构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该付费办法作为采购时编制采购预算及后续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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