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直各单位:
现将《2022年洙边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洙边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洙边镇关于成立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我镇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各项计划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洙边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主春明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杨现峰 人大主席
成 员:庞杰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农技站长
侯勇 财经服务中心主任、财政所长
鲁 芮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审计站长
段见提 水利站长
滕 飞 国土资源所所长
张继鹏 供电所所长
曹红红 纪委副书记
孙振 综合执法队队长
张传伟 砂石办主任
周宗岭 石门莲子坡片区书记
高凯凯 官庄片区书记
曾庆永 龙掌片区书记
王斌 书院片区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庞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落实并下达年度新增投资项目计划任务,协调沟通、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资源调查、指导制定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协调方案并落地上图。
三、负责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任务目标;督查指导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项目本级验收和上级验收准备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推进:协调组织定期考核工作。
莒南安发〔2022〕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我县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县委、县政府决定调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立12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现予公布:
主 任:厉 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程 凯 县委副书记
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张 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宣传部部长
武传亮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张传超 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段东青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高晓龙 县政府副县长
孟今朝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
马啸霄 县政府副县长
潘晓丽 县政府副县长
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张作品 县政府三级调研员
惠汝飞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志新 陡山水库管理处(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处)主任
李会迎 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处副主任
袁兆军 望海楼国有林场场长
孙慧慧 县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董磊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韩昌利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侯庆宝 县人武部副部长
孙瑞金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老干部局局长
陈会通 县财政局局长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陈涛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陈会全 县科技局局长
左银武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孙崇好 县工信局局长
许学友 县民政局局长
陈为菊 县司法局局长
季善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庄 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庆刚 县水利局局长
邱继礼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委农办主任
王贵宾 县商务局局长
李文玉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李 冬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滕敦建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闫仲儒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凤茂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陈 峰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田 锋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周启新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陈 静 团县委书记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史纪林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主任
孙运国 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孙 勇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庄 众 县气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陈张伟 县地震台台长
宋玉磊 县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
李 伟 县法院副院长
史晋军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程守川 银监分局莒南办事处主任
谭 强 市交警支队临港大队大队长、莒南大队机关委员会书记、负责人
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魏代福 县烟草公司经理
陈 琳 县供电公司经理
尹 超 中石化莒南石油分公司经理
杨见文 中国邮政集团莒南分公司总经理
张 伟 莒南移动公司总经理
肖洪江 莒南联通公司总经理
李传峰 莒南电信公司总经理
县安委会日常工作由王健同志负责。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王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涛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工信局局长孙崇好同志、县住建局局长鲁伟同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庄伟同志、县水利局局长陈庆刚同志、县公安局副局长徐田忠同志兼任副主任。
一、公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高晓龙 县政府副县长
主任:庄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永飞 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淑军 市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副大队长
王 勇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联络员:唐琪钧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赵永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全县公路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运输行业安全。
二、电力、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主任: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副主任:张守平 县能源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佃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永飞 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宋 波 县水利局副局长
刘记良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联络员:董高飞 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管理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守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全县电力、油气管道行业安全。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主 任: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昝金龙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永飞 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佃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孙运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区分局党组成员、临港不动产分中心主任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孙 敏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副局长
李翠华 县气象台台长
徐淑军 市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副大队长
联络员:吴 栋 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王明磊 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昝金龙、张永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主要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包括烟花爆竹)行业安全。
四、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张 华 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宣传部部长
主 任:孙崇好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副主任:魏磊 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徐淑军 市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副大队长
联络员:孙立群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产业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魏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主要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
五、城乡建设(含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污水处理、市政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主 任: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副主任:宋云龙 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县住建局副局长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学海 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杨佃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李明贤 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朝光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刘汉峰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联络员:曹 超 县住建局安全科科长
刘茂军 县住建局燃热办主任
刘新农 县住建局治污办主任
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宋云龙同志、陈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和路政、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热气管道、户外广告、房屋拆迁、维修工程及公共事业行业安全。
六、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张 华 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宣传部部长
主 任:李文玉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副主任:王学斌 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王乐平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宋 波 县水利局副局长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佃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刘汉峰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徐淑军 市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副大队长
联络员:张永周 县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王学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主要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
七、学校(校车)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马啸霄 县政府副县长
主 任:左银武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副主任:朱新伟 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徐淑军 市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副大队长
王 勇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党总支 副书记
刘汉峰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联络员:王世清 县教体局学校安全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和体育局,朱新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主要负责全县学校及校车、体育行业安全。
八、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主 任:邱继礼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主任: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佃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徐淑军 市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副大队长
联络员:宋佃丽 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纪现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主要负责全县农业、农机、渔业、畜牧业行业安全。
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高晓龙 县政府副县长
主 任:闫仲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张守平 县能源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朱新伟 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魏 磊 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学斌 县文旅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联络员:杨云欣 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管理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西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主要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场)区车辆和大型游乐设备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
十、医院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马啸霄 县政府副县长
主 任:李 冬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主任:王振春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孙 敏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副局长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付豹豹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联络员:赵 健 卫健局安全维稳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王振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主要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医用危化品使用安全监管。
十一、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消安委)代为履行职责)
第一主任: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主 任: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副主任:刘汉峰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王思亮 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彭学忠 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大队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永飞 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守平 县能源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杨佃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翠华 县气象台台长
魏 磊 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学斌 县文旅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朱新伟 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王振春 县卫生健康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刘朝光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李学海 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付豹豹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刘汉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消防安全。
十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由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安委)代为履行职责)
第一主任:孟今朝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
主 任:谭 强 市交警支队临港大队大队长、莒南大队机关委员会书记、负责人
副主任:徐淑军 市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副大队长
卢彦萌 市交警支队临港大队副大队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彭学忠 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大队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勇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党总支 副书记
刘西伟 县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永飞 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守平 县能源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杨佃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翠华 县气象台台长
魏 磊 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学斌 县文旅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朱新伟 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王振春 县卫生健康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李学海 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付豹豹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联络员:刘晓峰 市交警支队莒南大队综合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莒南大队,徐淑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
各专业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行业领域,按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监管。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县安委会主任批准。
莒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发改字〔2022〕25号
各科室、局属各中心:
现将《县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快推进法治莒南建设,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普法工作,站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莒南的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重视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纳入重点工作作为重点任务,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加大指导推动力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县发改局普法责任制清单,各科室落实主体责任,将部门普法与社会普法活动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协调协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坚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积极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相关会议精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内容。
(二)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常态化,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三)坚持把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任务。突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意识,围绕法治莒南建设,广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四)坚持把学习宣传党内法规体系作为重要内容。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章、党内法规制度和党史的宣传力度。
(五)坚持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条例》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
三、工作要求
局各科室、各中心要严格落实普法工作清单主体责任,把落实普法责任制作为推进发改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将普法工作纳入发改法治建设整体规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结合发改业务特点,认真履行发改职能,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的普法责任制格局。
附件:县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度普法工作清单
附件:
县发改局普法责任制清单
莒南教体通字〔2022〕5号
各镇街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县直各学校,城发教育幼儿园,各民办学校,局各科、室、股(中心):
为扎实开展防汛防台风检查工作,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落细整改措施,根据市、县关于防汛防台风工作安排,结合我县教体系统工作实际,现将全县学校防汛防台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各学校、幼儿园要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高度重视校园防汛防台风工作,视隐患为事故,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源头防治,全面开展汛前检查。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从严从细抓好落实,补足补齐工作短板,确保全县教体系统安全度汛。
二、检查内容
今年防汛防台风检查分学校幼儿园自查、教体局组织检查两个层次开展。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检查方案,全面排查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一)学校幼儿园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制定防汛防台风预案,健全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制、值班值守制度;开展教职员工、学生防汛知识培训及现场演练;人员物资准备、应急抢险准备;人员转移、避险措施等各个方面和环节,要把人员转移、避险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各学校幼儿园要于4月8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保汛前整改到位。
(二)教体局组织检查。在学校幼儿园自查的基础上,县教体局将结合教体系统特点和安全度汛需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汛防台风重点检查,及时督促整改落实。重点检查各类学校、幼儿园防汛安全和应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校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师生防汛防台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时限,从早从严从细从实开展防汛防台风检查;要做到出现险情或街道上级的停课指示后,做好师生的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一要抓实整改。校(园)长要负起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突出防汛防台风等薄弱环节,全力组织人员开展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无缝隙、全链条隐患清理,逐一研究对策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做到发现一件,整改一件,销号一件。对防汛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各学校幼儿园要在汛前完成整改,一时难以完成的必须落实应急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二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学校、幼儿园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宣传教育方案。要利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微信、QQ等网络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三要抓好“回头看”。检查工作要立足实际,务求全面、细致、扎实,通过单位自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要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务必做到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确保安全度汛。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考核组织、证书管理、发展规划、制度标准、大纲教材、考核题库、信息化建设等具体技术辅助工作可由其所属建设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规定、工作程序、教材题库等,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实施、证书管理和机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实名制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章 专业培训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责任主体。
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不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第六条 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的燃气经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强监督、指导和服务。
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承担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将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书面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应依据、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要确保培训质量。
第八条 鼓励、支持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经营类别(范围)或岗位需要,自主组织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实操培训试点,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培训机构等开展实操培训,须在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专业考核
第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对本企业报名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为本企业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身体条件的现职在岗职工。
第十一条 专业考核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需要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自行登录或委托所在燃气经营企业登录相关政务服务系统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考务等工作,并做好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保证考核秩序和质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考核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 证书核发及管理
第十四条 经专业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的核发、变更和注销,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完成。电子证照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第十五条 专业考核合格人员可登录“爱山东”APP进行电子证照申领、亮证使用以及查询验证;具体操作参照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燃气从业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或燃气经营企业的发展需要同时持有不同人员类别(工种)的合格证书。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合格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每五年,持证人员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修满继续教育学时并经测试考核合格为继续教育合格。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燃气从业人员,其所持有的相应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组织本企业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
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气经营企业和开展集中面授教育的培训机构,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应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确保燃气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掌握燃气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和“四新技术”等,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促进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第二十条 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结束后,需要参加测试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可以自行登录或委托所在燃气经营企业登录相关政务服务系统进行报名。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对本企业报名参加测试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的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学时数量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统筹下,组织本企业完成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测试考核。测试考核采用网络在线答题模式。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可登录“爱山东”APP进行电子证照申领;具体操作参照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大力推进电子化标准考场建设和相关软件系统研发,逐步实现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设施电子标准化、报考智能便民化、考纪诚信自律化”,提升考核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逐步将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作为燃气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工作流程简化和服务效能提升。
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监督机制。对在培训、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替学替考、抄袭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考核成绩。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二十五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莒南市监字〔2022〕53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2022年,全县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导向,深入践行“人民药监为人民”理念,不断健全制度规范,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压实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牢牢守住药品质量安全底线。
一、着力完善制度机制
(一)优化协同高效的药品市场监管机制。加强科、队、所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协同高效做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工作。强化监督检查与执法稽查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推进药品市场监管标准化。完善制度流程,分类制定检查标准模板,提升检查效能。综合运用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销售使用、移交查处、“熔断”机制等后处置措施,形成监督检查闭环,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定期组织药品质量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发送风险提示函和明白纸。
二、着力强化药店疫情防控和疫苗流通质量监管
(三)持续强化药店疫情防控。将药店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可持续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落实省药监局“6+6”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从严查处药店不按规定销售“四类药品”行为,督促药店全面发挥“哨点”作用,守牢药店疫情防控底线。
(四)全面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品流通使用质量监管。持续抓实新冠病毒疫苗流通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对新冠病毒疫苗流通质量开展全覆盖检查,督促疾控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做好冷链保障、储运管理、信息追溯,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共享疫苗质量、预防接种等信息,定期开展疫苗安全联合检查,保障质量安全。对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强化监督检查。
三、着力加强监督检查
(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连锁门店未落实“七统一”要求等重点问题,医疗机构购进渠道、质量管理措施以及冷链药品储存、运输及使用、未经许可配制中药制剂等重点环节,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日常检查的质量和实效。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疾控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实现年度全覆盖检查。
(六)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购销记录追溯管理,加强网上巡查,采取“线上”收集线索和“线下”调查处置相结合,对违法违规监测线索,按要求做好调查处置工作,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
(七)加强督查和暗查暗访。加强对各镇街监管工作督查指导和调度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安排调动检查力量,采取暗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查,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整改,带动基层监管整体提升。
四、着力加强专项检查和整治
(八)开展药品经营专项检查。以药品经营环节检查能力提升为目标,对投诉举报数量较多、既往检查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经营冷链产品品种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开展药品使用专项检查。以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为重点,开展基层药品使用单位专项检查,严查重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要求储存药品、销售回收药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十)开展含兴奋剂药品及特殊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不得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规定、是否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执业药师是否对购药人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的用药指导、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严防特殊管理药品非法流弊事件的发生。
(十一)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统一部署,在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药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药品或者从无资质单位购进药品;严厉打击“挂靠”“走票”,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药品;严厉打击违法回收药品或者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骗购套购国家管制药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违规销售药品行为。
五、着力强化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十二)加强经营使用环节重点抽检。优化抽检模式,突出监督抽检的靶向性、风险监测抽检的前瞻性。进一步加大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使用量大、不良反应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等品种抽检力度,对集采中选品种、疫情防控用药、冷链及阴凉药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颗粒)等进行重点抽检。
(十三)加强药品(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对聚集性不良反应事件、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中发现的严重不良事件等,协调组织以品种为主线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作,积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新冠病毒疫苗等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
六、着力创新监管方式
(十四)继续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实施基于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基础上的精准化、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依法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监督抽检等力度,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十五)夯实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以落实药品上市合格率百分之百为目标,全面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实施主体责任公开承诺制、风险自查报告制,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履职能力评估,夯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责任。
(十六)创新开展示范创建。推动零售药店积极参与放心消费示范药店创建,与医保等部门加强协同,以市场化激励企业规范经营;持续开展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行动,打造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健全、验收养护到位的示范点,示范带动,实现创建达标全覆盖;积极推动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优选一批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点并有效开展回收工作。
(十七)服务药品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鼓励连锁企业积极推动新零售战略转型,在符合远程开方、远程审方等相关要求前提下,通过“网订店取、网订店送”、24小时购药等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更大程度便民惠民。
七、着力提升监管保障水平
(十八)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推进药品疫苗追溯监管系统的应用,将追溯系统建设情况、追溯信息提供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有序推进药品经营单位“互联网+大数据”智慧监管。
(十九)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健全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省委、市委守好“一排底线”要求,统筹运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监测评价、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稽查办案等信息,建立药品安全风险台账,实行动态管控,制定防控具体措施,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全面排查处置风险隐患。
(二十)推进社会共治。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各方作用,推动由单纯“政府监管”向“社会多元治理”转变,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培训、管理教育、科普宣传、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热点问题和舆情事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022年全县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点
2022年全县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践行“人民药监为人民”理念,聚焦监管零漏洞、风险零容忍、能力零短板三个目标,开展医疗器械监管提效、质量提升、队伍提能三项行动,落实“十个强化”重点任务,为保安全、促发展提供坚强支撑,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聚焦监管零漏洞,开展监管提效行动
(一)强化全程管控。科学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检查计划,落实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结合《临沂市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加强经营使用环节监管。突出监管重点,持续强化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监管,各属地监管所要对防疫物资储备经营企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冷链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网络销售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等重点对象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对集采中选医疗器械、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创新医疗器械、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可家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以及抽检不合格、不良事件风险信号聚集等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检查力度。加强“三医联动”,与卫健、医保部门联合推动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用唯一标识,培树一批典型示范单位,带动其他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广泛应用。
(二)强化主体责任。组织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签订承诺书,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对照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年度自查报告制度,对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等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根据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类型、不同岗位,分类完善培训考试系统试题库,以考促学、以考压责、以考促管;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借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自查系统微信小程序,实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全覆盖培训,并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强化监管创新。实施“督查式检查”,上级监管部门在检查企业的同时一并检查下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确保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得到落实。实施“帮扶式检查”,各单位在检查企业的同时,加强法规政策宣贯、企业诉求收集,全力帮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探索“差异化检查”,结合信用监管有关要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强化检查突击性,切实做到监管“无处不在”;探索创新检查形式,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配送单位贮存、配送医疗器械,2021年度无违法行为,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并承诺依法经营的企业,非必要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努力做到监管“无事不扰”。加强“倒追式检查”,在使用环节监管中注重采取倒查、追查等方式溯源经营企业,切实提高监管精准性。
二、聚焦风险零容忍,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四)强化重点整治。落实国家、省药监局部署要求,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医疗器械等行为。开展医疗器械“线上清网线下规范”行动,对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网络销售监测力度,及时处置监测发现和国家药监局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对无法查实违法主体的通报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提升行动,重点整治进货查验制度不健全、未按产品说明书规定储存医疗器械、使用无证产品、使用过期产品、从无资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各级监管部门结合各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深挖案源线索,从快从严查处,力争办出一批典型案例、办出若干大案要案,充分彰显“铁拳”“利剑”的震慑作用。
(五)强化抽检监测。高标准完成国、省、市抽任务。加强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坚持第一时间传递、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每季度开展不良事件风险会商,进一步规范风险信号处置流程,对不良事件风险信号聚集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六)强化风险管理。突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三个重点”,以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集采中选医疗器械、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创新医疗器械等为重点产品,以既往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企业为重点企业,以网络销售及第三方交易服务为重点环节,纵深推进医疗器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级监管部门聚焦企业、聚焦产品、聚焦风险、聚焦处置,定期开展风险会商,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舆情反映和投诉举报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销号制,形成工作闭环。
(七)强化行业自律。尝试推动成立药械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大对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培训、服务和管理力度,围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应用等重点工作,开展新法规宣贯等活动。加强与协会的沟通协作,鼓励协会主动开展法规知识培训、产业发展研讨交流等活动,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引导、支持企业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创新能力,助推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聚焦能力零短板,开展队伍提能行动
(八)强化队伍建设。充分采取“线下”与“线上”结合、理论培训与现场实训结合等方式,持续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监管队伍能力和水平。组织对县局监管人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培训;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级、分类、分批、分片等形式,组织对辖区内监管人员开展全覆盖培训。鼓励科、队、所灵活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联合办案等形式,边干边训、以干代训。
(九)强化作风建设。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建引领,牢牢把握“严”的主基调,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强化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政治保障。紧扣企业和群众反应强烈的作风问题,深入践行“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全面落实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五条禁令”及实施细则,努力推动建设“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医疗器械监管“铁军”。
2022年全县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
2022年,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药监为人民”理念,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四个最严”为根本导向,全力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贯彻实施,持续推进实施“美妆山东”计划,着力“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法规宣贯,提高监管效能
(一)加强新法规制度系统性宣贯。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的社会公众普法宣传,及时解答行业和公众关切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二是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采取法规和业务培训、现场实训等方式,提升全县化妆品监管人员检查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三是加大对化妆品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培训、视频培训、乡镇轮训等方式,提高培训覆盖范围,提升化妆品经营者知法守法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二)完善化妆品监管工作制度。推进实施《临沂市化妆品经营清单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进一步厘清、推动、完善全县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运行机制,为加强化妆品经营者监管提供制度保障;根据市局出台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的意见》、《关于规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意见》等文件,对专业批发市场、大中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商业街等化妆品集中销售区域,按照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管理,进一步提升化妆市场秩序,建立有效追溯体系。继续完善流程再造,制定相互衔接、周密完备的制度流程,使每个环节都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减少随意性、提高时效性和便捷性。
三、聚焦重点,着力强化监管工作
(三)着力提升检查效力。科学制定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科、队、所三级检查力量,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的检查。综合运用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责任约谈、信用监管、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等行政措施,严防严控违法经营非法产品风险。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与执法稽查的有效衔接,通过各类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问题,守好安全底线。
(四)加强化妆品经营监管。全面推行化妆品经营清单化管理试点工作,促进基层化妆品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省市局化妆品网格化监管要求,严格落实《条例》对经营者义务责任规定,规范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依法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加强经营环节溯源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进货查验记录追溯注册人备案人源头。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单位等重点区域和儿童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高风险重点品种的检查力度,依法严惩重处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结合“放心消费创建”,继续开展“大型商超无假冒化妆品”活动,创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市局将重点对化妆品经营清单化管理试点工作、“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及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等开展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和跟踪督导。
(五)加大监督抽检力度。配合完成国省市抽任务;加大儿童类、染发类、宣称祛痘类化妆品等重点产品以及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信号的抽检比例;对上一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开展跟踪抽检。研究适时开展对举报反应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开展县级专项抽检。推进化妆品抽检不合格产品现场核实与飞行检查同步进行,加大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追根溯源和依法查处力度。
(六)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宣贯、落实。建立健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分析评价、风险控制、调查处理等各环节要求和程序。加强监管、执法稽查部门与化妆品不良反应机构的联动配合,对不良反应监测风险信号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规范上报。
(七)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结合“一排底线”风险排查工作,统筹分析化妆品经营监管问题,发挥市、县、所市场监管体系的主动性、灵活性,深入摸排化妆品经营风险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建立风险清单和处置措施。推进风险信息与监督检查的有效衔接,对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发现的风险信息,及时移交、快速开展监督检查,提高风险信号的发现处置效率。加强舆情研判,及时解决风险苗头问题,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四、加大整治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八)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一是按照省市局统一部署,开展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化妆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防严控质量安全风险。经营环节重点查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自行配制化妆品行为行为。二是持续深入开展“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加大对网络经营者等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销售化妆品行为。三是各市场监管所根据辖区实际,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中,加强对美容美发机构、大型商超、集中交易市场的专项检查力度,有效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九)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贯彻执行《条例》要求,落实“处罚到人”。用足用好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执法检查追根溯源。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公布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
五、贯彻“美妆山东”计划,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推进实施“美妆山东”计划。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配合工信部们,落实《山东省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工作任务清单。持续开展质量标杆企业和品牌评选,培育并提升山东化妆品品牌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交流,学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在产品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打造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理念。支持行业协会面向企业开展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支持企业广泛参与法规标准、检验方法的制修订。
六、推动社会共治,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十一)坚持企业主责制度、政府监管制度和社会共治的有机统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优质企业带头示范,引导中小企业持续按照新法规要求依法经营,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通过选树质量标杆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大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用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载体,加强公众交流。市、县区局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治理优势,加强上市后监管协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公开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信息。加大部门间合作,探索与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着力形成化妆品监管的强大合力。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监管工作保驾护航
(十二)坚持政治引领,强化作风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不断从党的百年奋斗历史中汲取力量,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厚植监管为民情怀,不断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省药监局 “五条禁令”和实施细则,全面落实“严真细实快”的作风要求,以铁的纪律强作风,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化妆品监管铁军。
2022年全县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深入践行“人民药监为人民”理念,按照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县委、县政府药品监管工作部署,依据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2022年全县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关键环节,统筹各类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采取监检结合、延伸检查等手段,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检查力度,提高检查实效。强化督查抽查,推动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着重提高风险问题发现能力和处置能力。
(二)坚持严字当头。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检查后处置,综合运用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销售使用、移交查处、“熔断”机制等后处置措施,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三)坚持协作配合。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统筹发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和执法办案的作用。强化检查工作的调度和研究,及时研判解决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深度分析风险信息,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形成监管闭环,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
二、检查重点
(一)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以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中药饮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冷链储运药品及疫情防控用药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重点检查经营品种与经营范围一致性、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处方药销售、执业药师在岗服务和互联网销售药品情况等内容。
(二)药品使用单位
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基本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冷链储运药品及疫情防控用药品、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为重点品种,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重点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要求储存药品、使用过期药品、回收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重点检查冷链设备设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良好,储运温度是否正常、定时监测是否落实,出入库台账记录是否完整、账物数量是否一致,批签发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有效,定期检查制度是否落实,入库出库是否按规定上传追溯信息,发生温度异常是否及时记录并报疫苗生产企业评估,报废疫苗是否按规定处置等。
(四)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对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检查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销售药品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检查安排
药品市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其中常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GSP符合性检查),其他检查包括专项检查、督导抽查、延伸检查等。其中,县区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的日常检查(含专项检查)、整改复查、有因检查、GSP符合性检查;县局负责组织县级检查及对各镇街市场监管所药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一)日常检查。县局结合年度各类专项检查、整治和监管要求,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使用单位、疾控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其中,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零售企业每年各类检查不少于4次;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非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疫控机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每季度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对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还应当对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因检查。根据各类风险信息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有因检查。涉及重大风险隐患的,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市局。
(三)整改复查。配合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做好检查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涉及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原则上上级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查处置情况报送县局,由县局报送市局。
(四)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县局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对上年度新开办以及近两年未开展系统性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药品GSP符合性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县局负责制定全县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镇街市场监管所负责检查任务的落实,组织开展检查,录入检查信息,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县局负责组织开展风险会商,及时公告检查情况等工作。
(二)强化风险研判,加大查处力度。密切联系许可审批、检验监测、稽查办案等工作,积极开展风险研判,督促企业排查风险隐患。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一追到底,坚持处罚打击和监督整改并举,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三)坚持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置结果,强化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有力震慑。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撤销、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按要求上报市局;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规范检查工作,加强考核评价。各项检查要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记录应及时录入山东省药品日常监管系统、山东省疫苗追溯监管系统。各镇街局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认真实施,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请于12月10日前将2022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县局药品市场监管科,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联系人:闫霞
联系电话:7288608
电子邮箱:jnxyxhjgk@ly.shandong.cn
2022年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质量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属地责任,以监督检查为主要抓手,结合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严厉打击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分类分级监管规定。市局组织实施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县局负组织实施二级、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各镇街市场监管所确保实施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两年内全覆盖、实施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三年内全覆盖。
(二)实施重点产品、企业、环节监督检查。各镇街市场监管所对本辖区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储备企业、国家和省集采中选医疗器械配送企业、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企业、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既往监督检查、抽查检验、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较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隐形眼镜、助听器、理疗仪、贴敷类产品等可家用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医疗美容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逐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开展医疗器械“线下规范线上清网”行动。结合国家、省药监局部署开展的医疗器械“线下规范线上清网”行动,以社会关注度高、使用量大面广的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和网络销售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为重点,组织对本辖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网络销售监测力度,及时处置国家、省药监局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
(四)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工作。全面核实摸清经营企业监管底数,对“失联”企业实行销号管理,净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完成年底公示一批、曝光一批的工作目标。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底对各镇街的工作评议。
(五)全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按照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工作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指导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用唯一标识,督促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优化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主动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进行扫码入库、出库并记录。年底前各镇街分别培树2家以上典型示范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引领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量身定制监督检查方案。各镇街市场监管所要按照本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监管级别、监管重点、检查频次、覆盖率和检查标准等内容,统筹运用专项整治、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企业风险自查、清单化管理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要优先采用“盲抽盲检”的方式,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检查直至企业整改到位。
(二)统筹安排风险防控监管工作。要全面落实风险防控工作制度,聚焦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及时会商、研判风险隐患,研究制定风险防控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对已核销的风险,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监管成效;对仍存在的风险,要深入分析原因,查找监管难点,研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对新发现风险,要及时纳入风险防控清单管理。县局对经营企业采取“暗访暗查”的方式,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
(三)积极推进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充分利用市场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方式,聚焦辖区内经营环节痛点、难点、堵点,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拿出实招破解难题。按照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实施信用监管,推广微信监管小程序,实施智慧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监管和执法监察的技术优势,重视通过网络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监督检查、部门通报等渠道反映的风险线索深挖细查,对发现问题较多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有针对性的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开展飞行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鼓励探索创新检查形式,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配送单位贮存、配送医疗器械,2021年度无违法行为,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并承诺依法经营的企业,非必要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但应加强对第三方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做好总结报送。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归档和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经验做法、创新亮点、典型案例等。监管总结和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请分别于6月8日、12月8日报送县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附件1存档备查。
联系人:崔久芳
联系电话:7288608
电子邮箱:jnxyxhjgk@ly.shandong.cn
2022年全县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
为深入践行“人民药监为人民”理念,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主体责任,按照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风险管理和质量管理隐患防控能力。
(二)坚持预防为主、精准防控,充分利用市场监管大数据认真分析研判,既要追源头、又要兜医疗机构所有医疗器械供应商底数,筛选价值大、成案性强的违法案件,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三)结合全县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和深入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水平,增强用械质量意识,保障临床用械安全。
二、工作分工
市局承担三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县局承担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每3年覆盖至少1次。针对集采中选医疗器械,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优先采用“盲抽盲检、倒追式检查”的方式,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减少人为干预,切实提高监管精准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检查直至整改到位。
三、检查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检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建立完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检查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是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不断修改完善质量管理措施。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存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货记录、查验记录和出入库记录应真实、完整和有效。重点核实是否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长期使用的大型医疗器械使用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重点核实是否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四)医疗器械储存场所、设施、条件以及温湿度记录。重点核实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五)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对本单位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对已有唯一标识医疗器械扫码入库,并做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保医用耗材编码与医疗业务等信息化系统的对接,整合采购、出入库、使用、计费、报销等各方面信息,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临床使用环节的应用。
(六)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重点核实是否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发现的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探索监管创新。要结合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管理和药品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实施“帮扶式检查”,探索“差异化检查”等方式,将各项工作合并落实,切实做到监管“无处不在”。对有不良信用的单位增加检查频次,对2021年度无违法行为,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并承诺依法使用的医疗机构,非必要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努力做到监管“无事不扰”。
(二)突出监管重点。重点整治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进货验索票索证不完整、未按产品说明书规定储存医疗器械、使用无证产品、使用过期产品、从无资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高风险植入介入医疗器械,有冷链运输要求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采购、验收、存放、使用、维护、不良事件监测、临床试验、设备转让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要认真填写《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表》(附件1),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监督管理信息档案。
(三)强化主体责任。要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每年对质量管理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形成自查报告。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各镇街局分别于6 月13日、12 月13日前将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及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2)报市局医疗器械监管科,附件1存档备查。
联系人:杜微
联系电话:7288608
电子邮箱:jnxyxhjgk@ly.shandong.cn
2022年临沂市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化妆品经营监管,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分工及安排
全县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县局负责对全县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制定年度内全县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重点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镇街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年度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全面推行化妆品经营清单化管理,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
县局将采取督导检查、飞行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镇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在各项监督抽检过程中,联合县局综合执法大队,对被抽样化妆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检查重点
(一)检查重点内容
1.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否保证化妆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2.产品标签及店内广告是否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虚假或夸大功效宣称;
3.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行为;
4.重点查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
(二)重点品种
1.儿童化妆品;
2.染发类、祛斑美白类化妆品;
3.进口化妆品;
4.近年来监督抽检不合格及风险监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化妆品;
5.因使用同一化妆品在辖区内造成多人伤害包括严重不良 反应以及报告数量多的化妆品;
6.因化妆品安全引发舆情关注或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化妆品。
(三)重点对象
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其是否依法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管理。
2.美容美发机构、酒店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检查其是否履行经营者义务,是否有自行配制情况。
3.化妆品网络经营者:辖区内摸底排查,检查其是否经营合法化妆品;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化妆品信息。
4.大型商超、母婴专卖店: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其是否经营合法化妆品,保证来源可追溯。
5.聚焦重大节日,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日化用品商店及其他风险隐患较大的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检查。
三、专项检查
(一)按照省市局统一部署,开展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化妆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防严控质量安全风险。重点查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化妆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自行配制化妆品行为。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持续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按照《临沂市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第一阶段摸底建档、自查自纠基础上,全面开展第二阶段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严格要求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运用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线上监测力度;针对通过抖音、美团等新型平台开展线上宣传、提供购买服务的美容美发美甲等机构,加强线下监管力度。严格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严厉查处网络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通过典型案例的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三)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使用专项检查、继续推进“大型商超无假冒化妆品”活动。为依法保障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各镇街所要将美容美发机构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行动、飞行检查中,加强对美容美发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履行经营者义务,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禁自行配制行为。继续推进“大型商超无假冒化妆品”活动,创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四)开展飞行检查行动。
县局将结合各项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制定全县化妆品监管飞行检查方案,联合县局综合执法大队,对县城驻地、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以及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等重点领域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化妆品监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监管人员,统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任务,按照《山东省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现场检查流程,利用好各种检查方式突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结合辖区实际,落实网格检查责任人,切实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
(二)抓源头严控风险。加强经营环节溯源监管,强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实施,落实经营者义务责任,根据进货查验记录追溯注册人备案人源头。加强集中交易市场批发环节源头的检查与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来源不明、假冒伪劣、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形成监管合力。大力宣传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检查现场加强条例及办法制度宣传培训,引导经营者自查自纠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知法守法意识。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执法情况和结果,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公安、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中,形成监管合力。
(四)做好结果处置。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临沂市化妆品经营清单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建立化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完善检查档案,并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县局将对各镇街录入数据进行跟踪采集,必要时进行通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对市、县局交办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要按规定时间将处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县局药械监管科。
各镇街请于12月13日前分别将年度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县局药械监管科,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县局药械监管科联系。
联系人:庄爱玲
联系电话:7288608
电子邮箱:jnxyxhjgk@ly.shandong.cn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发〔2022〕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31日县政府十八届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莒南县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莒南“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打造全市工业经济新高地”“综合实力进入全市第一方阵”为目标定位,以“忠诚履政、依法行政、实干勤政、从严治政”为工作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莒南。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接受和维护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度,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为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大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
第十条加快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千方百计转动能、优产业,坚定不移促改革、求创新,不遗余力补短板、防风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十一条严格市场监管。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提升质量水平,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县人民。
第十四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印发。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九条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由县司法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依法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镇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七条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设全县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与开放平台,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切实做到利企便民。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要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一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县直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城建计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或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县政府名义表扬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莒南县荣誉公民等事项。
(六)其他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或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委托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或与其他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提出,或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提出;县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县财政局提出;县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八条拟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议题,要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协调;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人员、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会前要与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九条拟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会前1天送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初审,未及时报送的,不予安排上会。
第四十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县长确定。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参会,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县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无故缺席、替会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室会议和专题会议时,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属尚未决定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提请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报县长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除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或县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县长出席,邀请副县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县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不请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凡一次性开到基层的全县性会议,不再层层重复开会,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莒南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需县政府领导出席、县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七条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要、紧急、涉密事项外,应当交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政府。
第四十八条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四十九条向县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文。
第五十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的有具体请示事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一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县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县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三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县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的县管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县长审签;分管副县长认为必要时,报请县长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授权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县长或副县长授权,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县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准;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五条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镇街、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县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七条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八条报送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注重运用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第六十条县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县委、县政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一条督查要真督实查、注重实际效果,对问题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严防表面落实、会议落实、文件落实,以正在推进应付督查,逾期的及时督办、通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才可销号。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第六十二条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县镇街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县政府部门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县的,应报县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县的,须提前3天请假,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经县长批准后方可出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在离开岗位的同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县政府办公室销假。县政府领导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务活动外,不得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七条严格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所联系的县直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副县长、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办公室主任向县长请示、报告;协助副县长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及其他副科级干部向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请示、报告。向县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时,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亲自把关,认真执行“两同时两提前”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得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正式报告;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学习、调研、工作“三位一体”,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牵头重大调研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尽量精简。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的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镇街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调查研究要简化接待,严禁警车带路,严禁边界迎送或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严禁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严禁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严禁铺设迎宾地毯,严禁献花插彩旗,严禁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不安排礼仪人员,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七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县政府名义首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以县政府名义再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县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县委、县政府批准外,县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五条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21日发布的《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莒南水字〔202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根据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和临水移[2021]88号《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莒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县水利局组织编制《莒南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水利局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水利部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山东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和《临沂市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对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第三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责任
第四条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莒南县水利局是莒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及上报。
第五条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和县水利局开展的或授权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水库移民监督检查由县水利局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章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被监督检查单位主体责任、配套文件、人口核定和动态管理、后期扶持规划及方案、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及问题整改等。
第八条监督检查以明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般程序:(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二)实施监督检查;(三)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进行问题确认;(四)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五)印发整改意见和建议;(六)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
第四章问题认定
第十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是指水库移民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交换意见并进行问题确认。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
第十二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存在异议的问题,应在问题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收到申辩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申辩的决定。
第五章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在问题确认及申辩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工作概况;(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四)存在的问题及依据;(五)整改意见和建议;(六)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县水利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一单位一单”的方式印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整改。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问题整改情况,将整改结果报县水利局。
第十六条县水利局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水利局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隐匿问题或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的;(二)滥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的;(三)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四)泄露国家及被检查单位秘密的;(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水利局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莒南政发〔2022〕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供应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及上年度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制定《莒南县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供应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坚持“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不断完善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新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和布局,进一步提升保护资源水平,强化保障发展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强化土地市场管理,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有效缓解用地矛盾,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
二、遵循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供应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落实城镇功能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2、节约集约原则。认真贯彻十九大对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着力挖潜盘活存量土地,提高用地的准入条件和土地利用强度、投入和产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供需平衡原则。坚持跨越发展,优先保障国家、省、市交通、水利和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供应;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重点工业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
4.有保有压原则。立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以近期建设规划为导向,对各类土地供应实行“有保有压”差异化的供应政策。为稳控房地产市场预期,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为加快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保障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为提高城市品质,努力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力度。
三、年度供应总量及供应结构
2022年度全县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82.9989公顷。其中,住宅用地60.6772公顷(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14.5956公顷),商服用地2.125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5.297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820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07.0786公顷。
四、土地供应方式
在土地供应方式上,根据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除《划拨用地目录》中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外,协议出让土地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均实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实行工业“标准地”出让,对“搭配出让”实行“双合同管理”,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需签订《产业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土地有效供给,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五、计划的实施和监督
1、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供应计划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供地计划的实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按计划供应土地,其他相关部门要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搞好供应计划的贯彻实施。
2、完善监管监督机制。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把项目土地供应规模和土地供应方式,对供应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纠正。此外,相关部门应加强土地供应后期监管,对不按土地供应要求利用土地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3、构建用地长效机制。强化项目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加大闲置、违约土地处置力度,构建节约用地长效机制,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采取“建立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价、进行信用约束”等手段,提高政府管理效能,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
附件:1、莒南县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莒南县2022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件1
莒南县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件2
莒南县2022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莒南农字〔2022〕27号
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各相关科室、单位:
为确保我县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农机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2022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检验对象,确保检验质量
(一)检验范围及对象。2022年1月1日前,在莒南县辖区内领取牌照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均应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202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除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余机型和出厂一年以上的新机以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均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时,一并签发2023年到期的检验合格证。
(二)检验内容。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唯一性确定,核查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查验拖拉机运输机组投保交强险的证明材料;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状态检测;喷印放大号;签注检验合格章、核发全国统一的《检验合格标志》。
(三)检验重点。
1.严格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 1830-2019),对检验项目逐一开展检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要做到外观整洁、牌证齐全,安全技术性能良好,无私自改装及漏油、漏水现象;检验的重点是制动、转向、灯光、仪表、倒车镜、保险链、防护网及各种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督促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配备灭火器。
2.检验现场要“人机证”三见面,机具应悬挂号牌。要认真审核受理资料,仔细比对行驶证记载内容及机具照片;检验合格证明须填写规范、完整,严格执行双检验员签名制度,严禁缺项审核通过;检验不合格的和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出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隐患告知书》,书面告知机手及时维修排除,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检验;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须在行驶证上打印检验条章,不得人工签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证。
3.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均需签订《农机手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检验计划。年度检验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要认真筹备,精心组织,明确时间地点、人员分工、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等,合理划分片区,提高送检工作的组织化程度,实现辖区机具全覆盖,让机手少跑路,不断提高检验率。
(二)广泛宣传发动。发动更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通过镇村张贴公告、广播、微信公众号、短信等形式将送检计划安排通知到广大机手。要充分发挥镇村农机网格力量,做好辖区内参检机具和人员的动员工作,提高农民机手对农机牌证管理、安全检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主动参检意愿。镇、村农机安全监理员可安排相关机具预检,督促机手提前做好检修。
(三)严格做好疫情防控。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细化防控措施,提前做好相关防护工作。
(四)同步推进农机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深刻领会严格农机安全执法对加强牌证管理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农机执法行动,发挥农机安全执法的惩戒和威慑作用,促进机手形成依法用机、安全操作的行动自觉。
(五)普及农机安全知识。大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抓住“6·16全国农机安全宣传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加大普法宣传,通过“安全生产月”主题咨询宣传、《农机事故警示录》宣教视频播送等方式,扩大农机安全社会影响。要全面宣传“变型拖拉机不准继续使用,要求收回牌证”的规定,主动防范、化解矛盾。
(六)丰富便民服务内容。继续遵循“便民、服务、高效”的原则,将业务办理现场打造成便民服务的主要窗口。继续推行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对涉及跨区域的牌证业务,要主动协调对接上级和外地同行,为农民群众提供便利。
附件:莒南县2022年度农机检验工作安排表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莒南县2022年度农机检验工作安排表
县农机中心联系电话:0539-7288251
13953981719
莒南建发〔2022〕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现将《莒南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 切实加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着力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住建厅和市委、市政府、市住建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强化底线思维,树立风险意识,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坚持“外防输人,内防反弹”总策略不放松,全面落实“四方责任”和“四早”措施,有效遏制疫情发生、传播扩散,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机关事业人员疫情防控。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一米间距,主动进行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加强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等重点区域的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畅,定时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减少人员聚集,减少不必要的出行,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严格做好个人卫生防护,一旦发现有体温异常或有干咳、全身乏力等症状的,立即按程序报告。
(二)加强建筑市政工地疫情防控。完善各类房屋市政建设工地疫情防控预案,健全防控机制,实施工地封闭管理和工人实名管理,坚持进场人员测温和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对所有工地人员往返中高风险区情况进行动态实时排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备并落实核酸检测;对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加大清洁和通风力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宿舍,减少宿舍间人员聚集和流动,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保持经常通风,落实防疫消毒措施。加强对工地重点部位的管控和消杀监管,严格落实封控区、管控区、中高风险区人员使用规定。
(三)加强建筑领域企业疫情防控。全面摸清房屋建筑、市政、房地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供水供暖供气、物业服务等住建领域企业底数,建立企业台账。各企业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守住疫情防控底线。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的售楼处、公用企业的服务窗口,人员流动性大,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扎实做好场所定时消毒消杀,人员佩戴口罩、测温亮码、排队间隔1米等各项措施。供水、供气等服务企业要大力拓展线上业务办理渠道,方便市民不出门就能完成缴费,切实减少服务窗口人员聚集。
(四)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并落实应急预案,落实电梯、公共健身器材等公共物品和场所消毒等措施;引导物业企业充分利用小区电子屏、横幅、标语和新媒体等手段加强新冠病毒预防知识宣传,提升业主自我防控和保护能力。物业小区要设置卡口,实行24小时值守,人员出入严格执行体温必 测、口罩必戴、出入严格登记、行程码和健康码绿码通行的要求,引导居民非必要不出门,外来人员和车辆禁止入内,配合辖区政 府和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加强公用事业疫情防控。指导供水企业加强水源地巡查和原水检测,做好厂区生产区疫情防控和生产人员健康监测,加强设备和管网巡检,加强二次供水泵房管控,确保泵房正常运行和水质、卫生安全;尽量减少人员进出,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加强气源保障,确保气源充足,督促燃气企业加强管网巡查和设施安检,确保设施管网完好,加强抢修抢险队伍应急值守,备齐各类抢修抢险物资,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六)加强公园、文化广场等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完善并落实应急预案,落实公共健身器材等公共物品和场所消毒等措施;充分利用电子屏、横幅、标语和新媒体等手段加强新冠病毒预防知识宣传,提升居民自我防控和保护能力。积极引导居民非必要不出门,外来人员和车辆禁止入内,配合辖区政府和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全员检测。按照省、市、县各级要求, 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做到“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原则上每周进行一轮核酸检测,必要时可缩短核酸检测间隔时间,直至疫情结束。施工企业同时要将在用、拟用劳务人员纳入检测范围。
(二)加强重点人群防控。对发现的疫情处置重点人员(密切接触者、与感染者活动时空轨迹重叠的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封控区溢出人员,次密切接触者和管控区溢出人员等),根据《山东省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方案(第十版)》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必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材料进场应设置专用过度区域,完成防疫消杀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送货司机、卸货人员等外来 人员必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才能进场作业。坚持非必要不外出,减少人员流动,原则上工地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再离场,外出人员不再返场。要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家庭成员信息排查,有从事冷链物流、快递等行业或者有境外、省外、市外返回人员的,要及时报备并加强管理。
(三)实行检测日报制度。有关科室要对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及相关人员加强调度,每日将调度情况报局办公室。日调度工作直至疫情结束。
(四)建立检测巡查机制。采取电话调度、现场督导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全县各企业全员核酸检测、企业疫情防控措施执行、定期核酸检测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住建领域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从严从紧抓好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 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实行“绿码”上岗制度。对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项目,其参建单位一律报市住建局依法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六)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分区管理。对封控区、管控区和中高风险区企业,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确保企业职工、上述关联人员落实好隔离管控等措施。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广泛听取企业诉求,围绕疫情期间面临的问题,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帮助企业疏解困难,努力降低疫情影响。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疫情防控和保障企业运营工作。
(二)编制工作方案。各职能单位、科室要切实发挥好负责作用,在统一指挥下,编制疫情防控和保障企业运行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调度。严格落实日调度制度,每日上报检测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疫情防控全覆盖无死角,做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疫情防控工作合力。对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以及瞒报、误报情况的,严肃追究责任。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单位):
当前,春耕生产和春季旅游即将进入旺季,“清明”、“五一”将至,农事用火、旅游用火、祭祀用火逐渐进入高峰,森林防灭火工作进入了最关键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森防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打赢全县春季森林防灭火攻坚战,我镇决定从现在开始至6月中旬,在全镇开展“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6日
坊前镇“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从现在开始到6月中旬,莒南县将进入每年一度风干物燥、野外用火集中、人员活动频繁的关键时期,做好这一时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对于完成全年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目标具有决定意义。为遏制火灾多发势头,严防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夺取春季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的全面胜利,根据市、县森防指办公室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坊前实际,特制定全镇“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生态文明保护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这一中心,积极推进责任落实、预警响应、宣传发动、火源管控、隐患排查、依法治火、应急处置和基础保障等关键环节,减少火情,严防一般森林火灾,杜绝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死亡现象发生。
二、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21日前)
3月21日前,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将活动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部门单位,每一个村居,每一个相关责任人,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三、自查整改阶段(3月21日至5月31日)
(一)层层分解压实,无缝夯实责任
对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和林长制实施要求认真梳理,严格落实的乡镇部门包村居,乡镇干部、村干部包户(包山头、地块)的包保责任体系,重点梳理森林防火各责任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公示情况,以及包保责任体系台账建立情况,对于未落实到位要立即整改落实到位。林业站要对林区经营单位、施工单位等签订森林防灭火责任书情况、经营主体制定森林防火责任制情况、对穿越林区的电力设施设及输电线路安全检查等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应急办要认真梳理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制度不全或未建立的要及时制定。派出所要针对野外火源、火源管控、违法用火等制定相应的方案。(3月31日前完成)
(二)大张旗鼓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在防火期通过广播、自媒体、宣传车等手段组织宣传。林业站对年度或重点时期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方案情况进行梳理,并重点对主要路口、防火重点村、林区设置宣传牌、警示牌、标语、横幅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要将宣传教育进社区、村居、学校。要在进山主要路口要设置固定醒目的防火宣传牌,悬挂醒目火险等级提示旗帜标识。(3月31日前完成)
林业站要在清明节祭祀用火高发期引导教育群众绿色祭扫、文明祭祖等方面情况进行一次排查。结合清明节高森林火险时段,集中开展以“强化野外火源管控、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为主题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活动,并专题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 (4月5日前完成)
(三)精准预警监测,分级因害施策
不断完善预警会商机制,针对春季天气干燥、火险等级高的特点,根据降水、风力、可燃物等因素,应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不定期实施研判,多维度分析研判森林防灭火工作形势,提前掌握天气和森林火险变化。林业站要完善林区、林场、村居、防火检查站的预警信号警示旗,对视频监控、智能卡口设备开展维护保养,规范护林员巡护制度,重点对视频监控系统值守和设备运行情况开展一次大排查。(3月底前完成)
(四)严管严控火源,筑牢防控底线
对进山路口、村(居)周边、火情频发易发多发区域等重点部位的检查站、护林房值班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围绕过往车辆、人员出入规范登记情况,以及收缴火种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并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可燃物,尤其是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高杆植物进行一次集中清理。(3月31日前完成)
(五)实施联合执法,依法管制用火
林业站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加强对野外火源、违法违规用火、违法违规作业、违规进入林区、超越开放界限旅游等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采取警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对专项行动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乡镇将组织开展野外违法违规用火打击专项行动,坚持零容忍,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始终保持对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已经发生的森林火灾,公安部门要尽快组织案件侦破,查明火灾原因,严惩肇事者,提高打击震慑效果。结合“清明”、“五一”高森林火险时段,公安部门要针对烧田埂、烧秸秆、篝火、野炊、上坟烧纸、放鞭炮等方面开展集中行动,对违法行为要进行依法依规处罚。 (5月3日前完成)
(六)提前应急准备,强化扑火安全
强化应急预案、物资装备、救援队伍准备。要修订完成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配套完善工作手册。(3月31日前完成)
应急、林业、消防要经常性组织所属森林消防队伍开展针对性的训练、演练,要认真查找扑火队伍管理和保障机制是否完善,扑火队伍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数量,扑火机具装备是否缺少,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完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重点围绕是否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是否随着森林防火任务加重逐步增加防火投入等方面进行自查并抓好整改工作。同时,要认真查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大型森林防扑火装备和以水灭火机具装备情况、消防水罐车、串联水泵等大型扑火机具和水灭火装备配备及储备情况、森林防火重点县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对于储备不足或损坏的要及时更新补充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4月20日前完成)
(七)加强应急值守,规范信息上报
专项行动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林业站、应急办工作人员要在岗值守;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应急处置力量24小时待命。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接警处警流程、处置方法、各类火灾报告时限。发生火情,值班人员要全方位掌握火场态势,严格执行林火信息归口管理和火情零报告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规范报送信息。 (6月1日前)
四、总结提高阶段(6月1日至6月9日)
认真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纸质版报县森防指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开展“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作为贯彻镇党委、镇政府部署工作的重要举措,摆上突出位置。严格按照属地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主动担当,积极发动,严格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措施,精心策划,制定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确保行动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方案,落实责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派出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将依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在实处,抓出战果、抓出实效,做好典型案例宣传。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森林火灾行业管理责任,立足于“防”和火情初期快速扑救,研究落实森林火灾有效预防和处置措施,会同派出所开展野外违法用火打击行动,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的风险。
(三)加强督导检查。镇党委将对“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照任务清单,适时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导等方式,掌握情况、查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莒南水字〔2022〕26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建立和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莒南县2022年度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莒南县2022年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xls
莒南县水利局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市监函〔2022〕32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不含特殊食品,下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省、市、县市场监管局年度工作部署和《2022年全县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防范风险,用好监督检查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的开展市级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底线。
二、检查对象及方式
(一)检查对象。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以下称食品小作坊)。
(二)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聘请第三方评估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各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确定。
2.有因检查。县局根据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投诉举报线索或上级交办情况,针对特定的对象、品种或特定区域,经综合研判后开展有因检查。针对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发现的线索开展督导检查,现场指导属地监管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3.聘请第三方评估检查。县局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全县肉制品、速冻食品、白酒、面粉等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评估检查。由食品生产科组织各监管所、食品生产执法中队人员参与。
三、检查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检查。
(二)食品小作坊。按照《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要求,参照《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标准,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通过检查小作坊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进货查验、生产过程、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严格监管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检查计划。各监管所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风险分级分类,结合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利用好各种检查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做到重点突出,频次均衡,确保2023 年底前全部企业至少覆盖一次。
(二)落实检查责任。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清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确保完成全年检查任务,按照计划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三)运用检查结果。各监管所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明确整改要求,并在整改时限内将整改报告录入“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
(四)聚焦问题整改。在检查时发现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要依法处置。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系统应用。各监管所要充分利用“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抓好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录入工作及时更新有关数据。2022年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并实现与检查计划的关联。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办、各中心、各村:
当前,春耕生产和春季旅游即将进入旺季,“清明”、“五一”将至,农事用火、旅游用火、祭祀用火逐渐进入高峰,森林防灭火工作进入了最关键时段。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打赢全镇春季森林防灭火攻坚战,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筵宾镇“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从现在开始到6月中旬,我镇将进入每年一度风干物燥、野外用火集中、人员活动频繁的关键时期,做好这一时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对于完成全年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目标具有决定意义。
为遏制火灾多发势头,严防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夺取春季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的全面胜利,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筵宾镇实际,特制定全镇“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生态文明保护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这一中心,积极推进责任落实、预警响应、宣传发动、火源管控、隐患排查、依法治火、应急处置和基础保障等关键环节,减少火情,严防一般森林火灾,杜绝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死亡现象发生。
二、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25日前)
3月25日前,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将活动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村居,每一个相关责任人,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三、自查整改阶段(3月25日至5月31日)
(一)层层分解压实,无缝夯实责任
各村居(单位)要重点梳理森林防火各责任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公示情况,以及包保责任体系台账建立情况,对于未落实到位的要立即整改落实到位。应急办、林业站要认真梳理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制度不全或未建立的要及时制定。派出所要针对野外火源、火源管控、违法用火等制定相应的方案。其他单位要根据行业防火职责,制定相应方案。(3月31日前完成)
(二)大张旗鼓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镇党委政府将在防火期通过自媒体、宣传车、明白纸等手段组织宣传,各村居要通过入户上门、广播大喇叭、微信等方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人可知、人人尽知、人人必知。林业站重点对主要路口、防火重点村、林区、林区经营单位、旅游景区设置宣传牌、警示牌、标语、横幅等,宣传明白纸要进社区、村居、学校。林业站要在进山主要路口设置固定醒目的防火宣传牌,悬挂醒目火险等级提示标识。(3月31日前完成)
林业站、各村要在清明节祭祀用火高发期引导教育群众绿色祭扫、文明祭祖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林业站、应急办、民政所要结合清明节高森林火险时段,集中开展以“强化野外火源管控、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为主题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活动,并专题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广泛普及森林防灭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提升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灭火意识和遇险避险能力。(4月5日前完成)
(三)精准预警监测,分级因害施策
不断完善预警会商机制,针对春季天气干燥、火险等级高的特点,根据降水、风力、可燃物等因素,应急办、林业站、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镇实际,不定期实施研判,多维度分析研判森林防灭火工作形势,提前掌握天气和森林火险变化。林业站将重点对智能卡口等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维护保养,同时规范护林员巡护制度。(3月底前完成)
(四)严管严控火源,筑牢防控底线
林业站、各村居要对进山路口、村(居)周边、火情频发易发多发区域等重点部位的检查站、护林房值班情况开展检查,重点围绕过往车辆、人员出入规范登记情况,以及收缴火种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并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可燃物,尤其是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高杆植物进行一次集中清理。(3月31日前完成)
(五)实施联合执法,依法管制用火
林业站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应急、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加强对野外火源、违法违规用火、违法违规作业、违规进入林区、超越开放界限旅游等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采取警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对专项行动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各村居要组织开展野外违法违规用火打击专项行动,坚持零容忍,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始终保持对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结合“清明”、“五一”高森林火险时段,派出所要针对烧田埂、烧秸秆、篝火、野炊、上坟烧纸、放鞭炮等方面开展集中行动,对违法行为要进行依法依规处罚。(5月3日前完成)
(六)提前应急准备,强化扑火安全
进一步修订完成本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村居要强化物资装备、救援队伍准备。(3月31日前完成)
林业、应急等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应急扑火队伍开展针对性的训练、演练,要认真查找扑火队伍管理和保障机制是否完善,扑火队伍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数量,扑火机具装备是否缺少,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完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重点围绕是否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是否随着森林防火任务加重逐步增加防火投入等方面进行自查并抓好整改工作。(4月20日前完成)
(七)加强应急值守,规范信息上报
专项行动期间,各村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村级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应急扑火队伍等应急处置力量24小时待命,护林房专人24小时值守。发生火情,值班人员要全方位掌握火场态势,严格执行林火信息归口管理和火情零报告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规范报送信息。(6月1日前)
四、总结提高阶段(6月1日至6月9日)
镇森防指要认真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报送。各村也要认真进行总结提升,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开展“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作为贯彻镇党委政府部署工作的重要举措,摆上突出位置。各村要及时部署,要严格按照属地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主动担当,积极发动,严格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措施,精心策划,制定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确保行动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方案,落实责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公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将依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在实处,抓出战果、抓出实效,做好典型案例宣传。林业站要切实担负起森林火灾行业管理责任,立足于“防”和火情初期快速扑救,研究落实森林火灾有效预防和处置措施,会同公安机关开展野外违法用火打击行动,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的风险。
(三)加强督导检查。镇纪委和镇督查委要对“森林防灭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照任务清单,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导、联合检查等方式,掌握情况、查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全镇进行定期通报。
莒南政办字〔2022〕1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提升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经研究,决定建立企业诉求马上办工作机制。
一、企业诉求平台
(一)企业诉求机构。成立企业诉求马上办办公室,与县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企业诉求专线。依托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智慧导服中心,开通企业诉求“马上办”专线电话0539-2032115,实行坐席接听、专项办理的服务模式,企业可通过拨打专线电话反映企业诉求。
(三)企业服务专窗。依托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诉求专窗”,线下受理企业诉求。
二、企业诉求范围
企业诉求平台主要受理在莒南地域的企业以及拟在莒南投资的外地企业等市场主体反映的有关问题、意见、建议等,企业诉求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具体范围如下:
(一)企业在开办登记、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变更注销等全生命周期运行中有关问题和困难的反映和求助;
(二)涉及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乱检查等加重企业负担问题的反映和投诉;
(三)在促进企业发展各类政策落实过程中,企业遇到政策执行打折扣、不兑现、不落实或提出不合理条件等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政策执行问题;
(四)对政府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方面的投诉、批评和意见;
(五)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协调或服务的事项;
(六)对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方面咨询;
(七)影响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的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
(八)与企业有关且属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诉求。
三、企业诉求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企业诉求专线(专窗)对企业有关诉求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企业诉求工单;
(二)梳理分类。企业诉求工单由企业诉求马上办办公室根据诉求内容、性质、属地等标准进行分类和处理;
(三)转办交办。对于一般类事项,能直接回复的,由企业诉求专线(专窗)直接回复,不能直接回复的,形成企业诉求工单分类处理,并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限时处理;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诉求类事项,由问题会商小组会商后,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需多个单位处理的复杂事项,明确一个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承办单位对转(交)办件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应于接到转(交)办件后1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处理反馈。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企业诉求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帮助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向诉求企业反馈。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需向企业诉求马上办办公室和诉求企业说明情况;
(五)跟踪督办。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处理完结的诉求事项,进行跟踪催办,并对其中的重大情况协调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督委办督办;
(六)回访评价。在接受诉求企业主动反馈的同时,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跟踪了解其他企业对诉求事项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对不满意的诉求事项要求承办单位作出说明;确属处理不当的,进行二次交办,重新复查处理。对于二次交办后,因承办单位推诿、敷衍、拖延等原因,导致诉求企业合理诉求仍不能解决的,转报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七)公布归档。定期对诉求事项受理、处理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对外公布。同时做好企业诉求书面材料的管理工作,将记录、领导批示、综合分析材料、参阅材料等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四、企业诉求制度
(一)专题会商制度。成立企业诉求疑难问题专题会商制度,会商成员由县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题研究协调处理企业诉求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有关部门对企业诉求处理情况等;
(二)政策发布制度。企业诉求处理有关单位定期将本单位最新的涉企政策、法规、文件等报企业诉求马上办办公室,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由马上办办公室及时在“惠企政策直通车”等相关网站更新推送;
(三)服务专员制度。各镇街、县直各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业务精、擅沟通的中层干部担任企业服务专员,负责受理企业诉求马上办办公室交办的诉求事项和企业直接反映的问题诉求。对诉求事项,服务专员要及时受理并跟进解决,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四)考核通报制度。企业诉求马上办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处理各类企业诉求意见情况,进行回访、评价、考核,并定期通报诉求意见办理等有关情况,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五)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限时办结。对企业反映的诉求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于简单类能直接办理的诉求事项,马上办;一般诉求事项视情况限时1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诉求事项的处理,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可申请延期,同时须将延期原因和进展情况告知企业诉求马上办办公室。
(二)责任落实。各镇街、县直各单位要承担企业诉求处理的主体责任,增强服务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企业诉求马上办办公室要加强对企业诉求处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和跟踪督办,并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确保企业诉求处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工作纪律。各镇街、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限时高效地处理诉求事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和时限受理、办结、回复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者,将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办事拖拉、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给营商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通过报刊、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对企业诉求专线(专窗)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企业诉求服务的社会知晓率和企业认同感,进一步营造浓厚的营商环境氛围。
六、其他
(一)本工作机制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
(二)本工作机制由县营转办负责解释。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发〔2022〕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项目论证评审工作规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项目论证评审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项目的精准研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项目评审范围
(一)项目评审范围
拟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包括新增用地项目、盘活存量土地项目、本地企业扩建增产和新上项目及以租赁国有厂房、办公用房形式来我县投资的工业、高新技术、生产性服务业等用地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
(二)项目准入条件
1.一般加工制造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不低于450万元,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0万元。对于具有较强产业带动能力的项目,可放宽相应要求。
2.电子信息类新兴产业新征地项目来县标准参照第1条执行。对于来县租赁国有厂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应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或产值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税收应不低于200元/平方米。
(三)项目评审机构
成立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
二、工作规程
(一)准备阶段
1.责任单位:项目招引服务单位。
2.主要职责:
(1)项目研判。项目招引服务单位获得项目线索后,负责就项目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初步征询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改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初步研判,确定项目具备落地可行性后,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地考察。
(2)扶持政策提出。项目招引服务单位根据对项目的初步研判和与项目方洽谈交流后,应当结合项目方政策诉求和我县实际,提出给予该项目的扶持政策。优惠政策的提出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给予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力度应当坚持立足我县实际和优惠政策适度原则,应当与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人才科技效益以及产业带动等方面相匹配。
二是在给予项目优惠政策的同时,投资方应当承诺或者明确意向核心内容,优惠政策的给予应当基于投资方承诺,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开竣工时间、投产达产时间以及产值税收和项目发展前景等。
三是对项目人才科技扶持政策按照省、市、县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执行。
突破原则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在提交项目评审时应当做单独书面说明,阐释理由。
(二)项目评审
1.会议召集及参会单位
(1)评审会议召集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参会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项目招引单位参与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具体项目的行业、规模、技术含量等不同情况,聘请相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基金机构等参与评审。
2.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核产业准入、投资强度和能耗准入;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审核扶持政策、亩均税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用地规模、选址、规划设计、容积率、建设密度;县科技局负责审核科技创新性;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环境准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安全评价;县商务局负责审核涉外资金;县司法局负责审核对企业承诺投资核心条款、政策支持核心条款、违约责任核心条款的法律审查与风险控制;县发改局负责项目评审组织、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等事宜。
3.评审内容
项目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产业带动情况;投资方投资实力、资金来源,项目产出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土地、能耗、水耗、环保容量、基础设施配套等资源的集约利用情况;COD、VOC、固废及颗粒物排放,异味控制、噪音污染、安全生产等情况;项目承诺经济社会效益与扶持政策的匹配度情况等。
4.项目评审流程
项目情况汇报→参会领导及单位提问,项目招引服务单位答疑→参会领导及单位就项目落地可行性发表评审意见,根据项目承诺,审议对项目的扶持政策,衡量项目落地贡献与资源及政策配给的投入产出比→确定项目是否入县→出具评审意见和专题会议纪要→签订入县协议。
涉及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扶持事项的在通过项目评审会后,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5.实行项目质量问责制
领导小组成员在项目评审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各自的评审意见并签字。引资单位要如实提报评审所需的各种材料,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评审资料齐全
项目招引服务单位应确保上会评审项目资料齐全,主要包括:《评审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附件1)、项目汇报PPT、投资方投资实力证明(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项目承诺及政策支持情况综述(附件2)、其他证明材料。
(二)评审时间安排
项目招引服务单位应于项目评审前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资料提交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项目评审前3个工作日汇总项目资料发各评审成员单位了解项目情况。
(三)评审结果运用
对通过评审准予落地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肃纪律
项目投资方要实事求是的提供数据。项目招引单位应就项目情况进行充分调查,认真核实,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研判提报项目情况,对项目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参会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将会议评审内容外泄。
(五)本规程有效期为3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此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莒南县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
3、××项目承诺及政策支持情况综述
附件1
莒南县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项目服务工作水平,促进莒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 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陈会全 县科技局局长
孙崇好 县工信局局长
陈为菊 县司法局局长
陈会通 县财政局局长
季善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王贵宾 县商务局局长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 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陈 峰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何建华 县税务局局长
王洪敏 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县发改局,陈为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
附件3
××项目承诺及政策支持情况综述
一、项目概况
1、项目亮点。(因本规程附件一“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已基本涵盖项目各方面情况介绍,本部分只需综述项目优势,突出项目在资方背景、经济社会效益、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亮点情况即可,注意语言简练、准确。)
2、项目拟选址。(简要综述项目的选址概况、是否符合规划、地面附着物情况等。)
图一:项目拟选址图(应标注明确位置、面积等情况。)
图二:卫星图(应体现现有场地、地表附着物情况。)
二、企业承诺核心条款
(以下为示例,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增减或修改。)
【固投】
1、项目方承诺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亿元,建安投资不低于×亿元。
【必须分年度作情况说明】
【开竣工时间】(原则最长不超过两年。)
2、项目方承诺项目按照与我县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开工,于开工之日起×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产。
【投产达产时间及产值税收】
3、项目方承诺项目于投产之日起×年内达产,达产产值不低于×亿元/年,达产纳税额不低于×亿元/年。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产值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必须分年度作情况说明】
4、人才引进、科技贡献等。
三、建议优惠政策核心条款
(以下为示例,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增减或修改。)
1、拟提供约×亩土地用于本项目使用的项目用地。土地价格,返还方式等。
2、为项目方提供产业扶持资金支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兑现方式。
3、税收:为项目方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限于地方留成部分)。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兑现方式。
4、科技与人才。(应以省、市、县政策为准,一般不超出。)
四、违约责任核心条款(约束性条款)
(以下为示例,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增减或修改。)
项目来我县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完全参照最新版来我县项目协议范本中工业生产类项目投资拟定,无特殊条款(有特殊约束性条款的,请重新予以说明)。
莒南市监字〔2022〕48号
各镇街市场监管所、县局有关科室、各驻莒南药品连锁经营企业:
为宣传、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经济用药,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污染环境,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了《莒南县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莒南县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实施意见(暂行)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防止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以下简称过期失效药品)流入非法回收者手中,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污染环境,建立并落实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长效机制,宣传、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经济用药,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增强群众主动送交过期失效药品的积极性。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过期失效药品是指:居民家庭中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或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可能导致无法保证质量安全的药品。
第三条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将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再次销售给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的确认、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自愿报名的原则,选择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具体负责回收工作。未列为定点回收的药店,不得擅自组织药品回收活动。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指导定点企业制作“莒南县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莒南县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等标识。
第七条 定点回收药店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保管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对居民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拒收。
第八条 申报“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年以上;
2、分级分类为三级A类的连锁门店;
3、经营面积县级80平方米以上,县以下60平方米以上;
4、经营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
5、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做到给予送交过期失效药品的家庭个人一定奖励。
第九条 申报定点回收药店应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按照“合理布局、便民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择优的方法确定。具体程序为:企业申请、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药店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应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簿》(见附件3),记录回收日期、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及送交人、接收人。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集中存放于回收箱内,对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及其它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区域,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十一条 药店不得自行处理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移交无害化处理单位时应清点核对药品基本信息,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回收药店实行不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药店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再行销售或流入社会。对管理不善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回收药店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将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其承担社会责任,并给予定点回收药店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对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申请审核表
莒南审服字〔2022〕9号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2021年11月起,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选派张卫伟和孙鑫两位同志,到坊前镇聚将台村任职第一书记,任期2年。前期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党员群众等形式,深入调查,全面了解村情,倾听民意。按照将任职村建设成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示范村为目标,聚焦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结合任职村实际,制定了两年任职规划和2022年工作计划。
一、任职村概况
(一)基本情况
聚将台村位于坊前镇政府驻地以南3公里处,村庄东侧、南侧分别有龙头河、龙王河流过,水资源相对丰富,村庄有“一门三英烈”事迹,具有一定的红色文化基础。该村总户数290户,人口867人;“两委”班子成员4人,其中,支部3人,村委1人,书记主任兼职,其中女性1人,平均年龄52岁,“两委”班子团结,分工明确,运转正常;共有党员39人(预备党员6人),其中女性3人,35岁以下3人,60岁以下17人,平均年龄60岁。
该村主要产业以农业为主,畜牧业为辅。现有耕地1400余亩,主要种植作物为花生、玉米和地瓜等,种植结构较为单一。村集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处于无产业、无收入、无公共设施的“三无”状态,是一个典型的集体经济“空壳”村。村民人均收入6000元左右,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外出打工,村集体经济收入6万,其中包括350亩的零星机动地收入。
村庄建设方面,村庄主要道路及户户通已硬化,村两委办公场所破旧,门窗老旧裂缝,卫生室医疗条件差,无文化室、无农家书屋,村庄健身广场设施简陋,场地较小,村内历史遗留的几条田间路、村庄连接路尚未硬化,村庄亮化设施陈旧,村内几条主要街道两侧违章建筑菜园、堆放木柴等随处可见,村内无完整的排水沟渠,生活污水随处可见,离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相差甚远;自来水、广播电视、网络、电力方面设施相对齐全。
(二)主要特点及优势
聚将台村位于坊前镇政府驻地以南3公里处,交通便利,村庄东侧、南侧分别有龙头河、龙王河流过,水资源相对丰富,村庄有“一门三英烈”事迹,具有一定的红色文化基础。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1.村级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到位。
该村党员人数较多,但党员学习教育不系统,大部分党员能力不强、觉悟不高,党组织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老龄化严重,60岁以上党员占比50%以上;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高中以下学历党员约占三分之二。年轻党员在外打工,接受党的系统教育较少。村级管理缺少科学规范的党建、村规民约、事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2.土地分散,连片开发难度大。
该村现有土地主要分3片,互不相连,且各户人均土地耕地分散且面积较小难以形成规模。土壤瘠薄程度不一,连片开发难度大。
3.缺乏产业支撑,经济发展滞后。
该村村集体收入方面,没有产业支持,缺乏为民办事和村务管理的资金,农业发展缺乏系统规划;农民收入方面,经济收入单一,致富思路不多,大多数村民依旧满足于年轻人外出务工,中老年在家种地的现状,致富能手少。
4.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薄弱。
该村两委办公场所破旧,门窗老旧裂缝,村内农家书屋、文体广场、乡村大舞台等休闲娱乐活动场所欠缺,村庄健身广场设施简陋,场地较小,村内历史遗留的几条田间路、村庄连接路需提升改造,村庄亮化设施陈旧。
5.村内环境脏乱差。
本村大部分道路两旁无绿化,村民私自违规占道严重,门前种菜、堆积杂物等随处可见,村内无完整的排水沟渠,生活污水随处可见,村内有部分养殖户随意处置粪便,村内异味较重,一到下雨天,路面污水横流严重影响村内环境。
(四)贫困人口情况
目前该村仍有11户共15人享受贫困户政策。
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为: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年老或残疾,长期患病或突患重疾。
二、两年任职规划
指导思想:按照县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在两年任期内,因地制宜,结合任职村实际,围绕推进乡村组织振兴、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和生态振兴,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引领,以促进村集体持续增收为着力点,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聚将台村打造成为“党的组织核心牢、现代农业发展强、农村人居环境美、农民家庭收入高、乡村文化生活乐”的新型农村社区。
任职期间,第一年重点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年着力推进产业发展,通过两年时间,使村庄居住条件、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干部群众思想观念和精神面貌发生较大变化,村集体和群众持续稳定增收,到2023年争取实现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5万元左右。
(一)建强基层组织
围绕提升村党组织组织力,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建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为总领,形成党员干部先锋带头,人民群众支持拥护的全新局面。任职期间,力争将聚将台村打造成为组织建设坚强有力、村务运行规范有序、集体经济持续增收、人文环境文明和谐、群众生活平安稳定的“五星级”基层党组织。
1.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过硬党支部。
一要转观念。要学习先进,组织两委班子、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到先进地区、先进村庄参观学习,通过对标先进,拓展视野、解放思想、凝聚智慧、谋划发展,更好服务群众和发展集体经济。二要强本领。要发挥第一书记自身优势,协助村两委班子协调、争取项目资金,切实解决一些民生实事,增强班子的公信力和干事创业热情。
2.规范工作程序,推进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健全三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村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两委班子及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严格依规办事,提高服务群众水平。
3.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各阶段学习内容、重点、措施和目的,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结合“固定学习日”活动,通过开展主题党日、党课教育、报告会、观看电教片、外出参观学习等教育方式,促进党员培训系统化、常态化,提高党员干部素质能力。
4.培养后备力量,优化干部结构
任职期间,至少发展预备党员2名,充实党员队伍。着重从退伍军人、致富能手、外出务工人员出挖掘“好苗子”,培养优秀后备干部不少于1人,优化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二)推进强村富民
1.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领群众增收致富方面,主要有二项规划,一是通立足该村情实际,充分利用乡村振兴示范片区的发展优势,帮助和指导村民改变传统的种植、养殖习惯,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通过学习成功合作社的经验,探寻成立村庄种植合作社或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收入双增收。二是强化培训,增强农民致富本领,通过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络、请农业专家讲课、到外地学习参观等方式,对在家务农、懂经营、致富能力强的农村党员,实行以种植、养殖等实用技术培训,壮大农村人才队伍。
2.精准扶贫方面,主要有两项规划,一是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的贫困人口,政府兜底解决贫困问题;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无低保或五保待遇的贫困人口,子女经济状况良好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推广孝心文化,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解决脱贫问题;对于子女经济状况较差的,通过针对性的帮助措施,带动子女增收脱贫;二是发挥帮包企业作用,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入企打工,增加贫困户收入。
(三)提升治理水平
1.围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七改”、“五化”工程。不断改善村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的新村貌。
2.开展“美在农家”、“美在我家”活动,因地制宜扶持“美在农家”薄弱户,争创“双美”活动示范村。
3.积极开展文化下乡、送戏下乡等活动,不断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4.以弘扬亲情孝道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好媳妇”、“好婆婆”、“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
5.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自觉践行文明新风。
(四)为民办事服务
1.一是提升改造村庄道路,方便村民耕种、出行。二是对村庄文化广场进行提升,增加绿化、亮化及健身设施。三是村庄绿化亮化提升,对村内主要街道的乱搭乱放、问题进行整治,同时,对街道两侧的绿化、亮化进行提升。
2.指导村委切实履行好为民服务的义务,指导村“两委”干部轮流值班坐班等制度,着力打通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3.加强对五保户、残疾人、空巢老人、特困儿童等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结合领导干部结对联系部分生活困难群众,了解群众需求,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针对村内老年人和患病、残疾人员较多的情况,定期开展免费体检、送医送药下乡等活动。
三、2022年工作计划
1.加强村务管理,规范“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完善村干部值班制度。(12月底前完成)
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等组织生活制度,完善党员发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事管人。(12月底前)
3.对村内主要街道的乱搭乱放、问题进行整治,提升村居环境。(12月底前)
4.组织村两委班子、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致富能手到先进地区、先进村庄学习集体经济发展思路,开阔视野。(12月底前)
5.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以固定学习日活动为载体,丰富学习形式,充实学习内容。(12月底前)
6.积极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储备后备人才。重点在外出务工人员、退伍军人、致富能手等人员中发现“好苗子”,发展预备党员1名,推荐入党积极分子1名。(12月底前)
7.结合主题党日活动,适时开展老党员、困难群众走访和志愿服务活动。(2022年12月底前)
8.联系医院、有关社会团体开展免费体检、关爱留守儿童、困难群众帮扶等公益性活动。(全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第一书记帮扶工作作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列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2年度机关党建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工作亲自部署安排、亲自调度情况、亲自督导落实。分管负责人要跟上指导,主动推进工作。经常关心支持第一书记工作,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专题汇报;每个月听取近期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推进措施;定期到任职村进行现场办公。
(二)发挥部门优势。将第一书记帮扶工作与派出单位职能定位相衔接,做好结合文章,发挥最大效益。充分利用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市直有关部门资金、项目和人才的争取力度。
(三)加强自身建设。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任职村党组织,切实履行好第一书记职责,提高本领,锤炼作风,团结带领村两委成员和党员群众开展工作。坚决做讲政治的明白人、守规矩的本分人、爱群众的贴心人、能担当的带头人,以实际行动展示派出单位干部良好形象。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审服字〔2022〕8号
根据县委的统一安排,自2021年11月,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选派尹德平同志到坊前镇西崖下村任职第一书记,任期两年。在全县动员会议召开后,第一书记及时入村驻点,通过深入调查、入户走访、座谈了解,以加强规范班子建设为重点,以乡村振兴为切入点,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抓住机遇、建设美丽乡村,提高村民优越感,理清富民强村发展思路,先后召开了村支部班子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全面了解了村情民意,制定了两年任职规划及2022年度工作计划。
一、任职村概况
(一)基本情况
西崖下村位于坊前镇驻地南3公里,西崖下村共有260户,710口人,党员34人,预备党员2名,村民代表20名,村庄占地1087余亩,岭地800亩。村集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处于无产业、无收入、无公共设施的“三无”状态,是一个典型的集体经济“空壳”村,村民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外出打工。
(二)主要特点及优势
1.地理位置优越。西崖下村位于镇驻地南三公里,紧靠文莲路,交通便利,环境清新,南有龙头河,水资源丰富。
2.土地开发潜力。村支部领办合作社:莒南县兴禾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规模120亩,入社户数49户,入社人数182人,入社党员人数13人,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主产花生、玉米,小麦、地瓜等,种植结构较为单一,优点在合作社土地连片,偏于调整产业机构,为集体增产增收打下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
1.村级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到位。该村党员人数不多,党员学习教育不系统,大部分党员能力不强、觉悟不高,党组织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老龄化严重,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高中以下学历党员约占三分之二。年轻党员在外打工,接受党的系统教育较少。村级管理缺少科学规范的党建、村规民约、事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2.村集体经济薄弱。该村无工业项目,无机动地,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入不敷出,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困难。
3.村内人居环境差。本村面积较大、人口较多,局部道路未硬化,村民进出不便,道路两旁无绿化,村民私自违规占道严重,门前种菜、堆积杂物,离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相差甚远;村内无排水沟,生活污水随处可见。
4.农田配套基础设施差,土地附加值有待提升。现有农田水利设施匮乏,收成难以保障;田间道路无硬化,大型机械难以到达田间地头,机械化、自动化的现代农业推广存在瓶颈制约;以种植花生、小麦、玉米为主,土地产出率低。
5.缺乏产业支撑,经济发展滞后。村集体收入方面,没有产业支持,缺乏为民办事和村务管理的资金,农业发展缺乏系统规划;农民收入方面,经济收入单一,致富思路不多,大多数村民依旧满足于年轻人外出务工,中老年在家种地的现状,致富能手少。
二、两年任职规划
按照县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在两年任期内,因地制宜,结合任职村实际,围绕推进乡村组织振兴、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和生态振兴,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引领,以促进村集体持续增收为着力点,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发挥村资源优势,按照第一书记的工作思路,将该村建设成支部班子有战斗力、党员队伍有活力、村集体经济有实力的先进村居,改变村庄落后面貌。任职期间,第一年重点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年着力推进产业发展,通过两年时间,使村庄居住条件、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干部群众思想观念和精神面貌发生较大变化,村集体和群众持续稳定增收,到2023年争取实现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5万元左右。
(一)建强基层组织
围绕提升村党组织组织力,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建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为总领,形成党员干部先锋带头,人民群众支持拥护的全新局面。任职期间,力争将西崖下村打造成为组织建设坚强有力、村务运行规范有序、集体经济持续增收、人文环境文明和谐、群众生活平安稳定的基层党组织。
1.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过硬党支部。一要转观念。要学习先进,组织两委班子、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到先进地区、先进村庄参观学习,通过对标先进,拓展视野、解放思想、凝聚智慧、谋划发展,更好服务群众和发展集体经济。二要强本领。要发挥第一书记自身优势,协助村两委班子协调、争取项目资金,切实解决一些民生实事,增强班子的公信力和干事创业热情。
2.规范工作程序,推进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健全三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村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两委班子及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严格依规办事,提高服务群众水平。
3.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各阶段学习内容、重点、措施和目的,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结合“固定学习日”活动,通过开展主题党日、党课教育、报告会、观看电教片、外出参观学习等教育方式,促进党员培训系统化、常态化,提高党员干部素质能力。
4.培养后备力量,优化干部结构。任职期间,至少发展党员1名,充实党员队伍,优化干部队伍。
(二)推进强村富民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方面,要立足本村实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拓创新思路,学习相关技术等,发展高效农业,把优势农产品做大做强,促进种植结构进一步优化,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收入,促进群众增收致富。
(三)提升治理水平
围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完善人居环境整治制度建设,不断改善村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的新村貌。
(四)为民办事服务
1.根据实际,提升改造村内基础设施。
2.指导村委切实履行好为民服务的义务,指导村“两委”干部轮流值班坐班等制度,着力打通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3.加强对五保户、残疾人、空巢老人、特困儿童等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结合领导干部结对联系部分生活困难群众,了解群众需求,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2022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县委选派第四批机关干部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总体要求,结合东书院实际,特制订2022年度工作计划如下:
1.加强村务管理,规范“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完善村干部值班制度。(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等组织生活制度,完善党员发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事管人。(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3.计划组织村两委班子、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致富能手到先进地区、先进村庄学习集体经济发展思路,开阔视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4.制定学习计划,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以固定学习日活动为载体,丰富学习形式,充实学习内容,为党员们讲一堂党课。(2022年12月底前)
5.积极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储备后备人才。重点在外出务工人员、退伍军人、致富能手等人员中发现“好苗子”,发展预备党员1名,推荐入党积极分子1名。(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6.结合主题党日活动,适时开展老党员、困难群众走访和志愿服务活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7.联系相关医院、有关社会团体开展免费体检、关爱留守儿童、困难群众帮扶等公益性活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把第一书记帮扶工作作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列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2年度机关党建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工作亲自部署安排、亲自调度情况、亲自督导落实。分管负责人要跟上指导,主动推进工作。经常关心支持第一书记工作,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专题汇报;每个月听取近期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推进措施;定期到任职村进行现场办公。
2.发挥部门优势。将第一书记帮扶工作与派出单位职能定位相衔接,做好结合文章,发挥最大效益。充分利用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和资源优势,加大对有关部门资金、项目和人才的争取力度。
3.加强自身建设。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任职村党组织,切实履行好第一书记职责,提高本领,锤炼作风,团结带领村两委成员和党员群众开展工作。坚决做讲政治的明白人、守规矩的本分人、爱群众的贴心人、能担当的带头人,以实际行动展示派出单位干部良好形象。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审服字〔2022〕7号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为全体干部职工和办事群众提供安全保障,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秩序井然、生活稳定、办事正常。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执行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发展的不同态势,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宣传普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加强日常监控,对发现的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蔓延。
(三)坚持科学防治。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疫情处置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实化工作要求,科学高效处置突发疫情。
三、组织领导
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
陈 涛 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责任组长:
冯 雷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
莫言英 局党组成员、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崔 燕 局党组成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潘庆国 二级主任科员
张记飞 四级主任科员
殷明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成 员:
局各科室负责人,进驻单位窗口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联络组、政务保障组、督查督导组、信息宣传组及后勤保障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联络组(责任领导:莫言英、殷明顺;责任科室:办公室、效能监察科、人事教育科)。
1.负责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负责疫情防控文件的起草、收办文,材料报送,并按照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等进行催办督办。
3.负责策划组织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和专题培训等活动。
4.负责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调配。
5.负责组织对疫情防控信息数据进行研判,及时汇报班子领导进行决策部署。
(二)政务保障组(责任领导:冯雷、莫言英、崔燕;责任科室:五个审批科室、交易中心、政务服务管理科、效能监察科及进驻大厅窗口单位)。
1.按照要求落实网上办、预约办、就近办等便民服务措施;服从人员调配安排,确保大厅办公正常有序开展。
2.严格落实大厅环境卫生要求,保持室内通风换气。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进驻窗口单位负责人推动落实,持续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三)督查督导组(责任领导:冯雷、殷明顺;责任科室:效能监察科)。
1.负责对接物业公司落实大厅人员管控要求,严格执行亮码、登记、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加强检查检测,确保大厅工作人员健康。
2.督促人员做好疫苗接种工作;做好中、高风险区域来(返)局人员排查、管控、日报告工作。
3.按照《莒南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一线值班巡查制度》的要求,带班领导、值班长会同效能监察科做好驻厅疫情防控工作。
负责巡查检查,提醒大厅相关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对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办事群众进行劝导或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及时疏导人流,提醒保持安全社交距离(1米及以上),避免人员过于集中。
4.负责对接物业公司,做好车辆及人员出入通道管控和工作区域内清洁消毒工作。
(四)信息宣传组(责任领导:莫言英;责任股室:办公室、信息科)。
1.实时掌握疫情防控新动态,做好疫情防控政策、举措,及新冠肺炎防护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
2.负责舆情监测和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发布和新闻宣传。
(五)后勤保障组(责任领导:莫言英、崔燕;责任股室:办公室、财务科)。
1.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发放防疫物资。
2.负责防疫物资(包括口罩、测温仪、消毒物品等)的统筹及采购,确保防疫物资储备充足。
四、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
物业公司在对进入大厅的群众进行登记、体测时,如发现发热、咳嗽等类似疫情症状患者,第一时间进行体温复检,对确属体温异常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将异常患者暂隔离至留观区域观察,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并第一时间向县疫情指挥部报告,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带班领导在接到异常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暂闭相应进、出口通道,暂停所有人员进出。
2.带班领导在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筛查程序,对同时段进入相关区域人员开展深入细致排查,通过登记记录、视频监控排查10分钟(前后)内所有与异常者同时同行人员信息、去向及同时段内接触其它人员的情况,登记造册。同时将异常情况上报县疫情指挥部(7212330),并通报十字路镇街道(葛厚登13583949217)。
3.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及时将体温异常患者送往定点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并按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同时段进入人员相关工作。
4.迅速开展全方位病毒消杀工作,联系疾控中心,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相关区域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式病毒消毒。
5.做好相关人员思想疏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正常工作、生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科室、进驻窗口单位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切实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负其责、服从安排、密切配合,确保疫情防控和日常工作有效顺利开展。
(二)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各科室、进驻窗口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工作协同配合,确保信息及时共享、人员及时管控、疫情及时处置。发现异常要第一时间报送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第一时间报告局领导并联系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疑似感染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同时按疾控部门要求做好人员管控、卫生消毒等防疫工作。
(三)加强督导,严肃问责。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举措落实到位,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10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湿地分级分类、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制定相关标准等提供评估论证等服务。
第十八条 办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记载湿地的地理坐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测数据,对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湿地。
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做好保护和修复工作。相关建设项目改变红树林所在河口水文情势、对红树林生长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利影响。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泥炭沼泽湿地。
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泥炭沼泽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第四十条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优先实施修复,对严重退化的红树林湿地进行抢救性修复,修复应当尽量采用本地树种。
第四十一条 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对退化泥炭沼泽湿地进行修复,并根据泥炭沼泽湿地的类型、发育状况和退化程度等,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第四十二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第四十四条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条 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红树林湿地,是指由红树植物为主组成的近海和海岸潮间湿地;
(二)泥炭沼泽湿地,是指有泥炭发育的沼泽湿地。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并推广应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合理使用非常规水,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正常供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临时压减用水计划,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和本行业用水实际,拟定节水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节水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
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核定、节水评价、节水载体评定以及节水监督检查等,应当将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
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第十五条 涉及取用水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内容,合理确定用水规模。
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开展情况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
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政府优先采购或者政府强制采购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实施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水效标识,并对水效标识以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用水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方法,保证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定期公布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督机制,将年取用水量达到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规模的用水单位纳入重点用水单位名录,进行重点监控。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节约用水工作的需要,建立县级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含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本条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建筑中水利用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的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取用水量按照取用水设施满负荷取用水量计算。
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区分用途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类别中最高水价或者水资源税标准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税。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泵站、机井以及规模化农业生产等农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用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区分不同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
农业用水执行农业水价。农业水价应当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的用水执行特种水价。特种用水行业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再生水水价应当根据其水质、成本以及用途、用量等因素,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集中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行阶梯水价。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合理确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工艺,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产生的尾水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改进用水工艺和设备,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工业企业,其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
第二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等产业集聚区域的规划布局,应当统筹供水、排水、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区内用水单位间用水的串联使用和循环利用。
前款规定的产业集聚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的合理调整,健全完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体系,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加强节水工程与农机、农艺、生物等措施相结合,提高用水效率。
新建农业灌溉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标准;已建成的灌溉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应当采取水循环使用、梯级利用、分质利用等措施,优先采用国家和省鼓励使用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经营洗车、洗浴、游泳、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和宾馆等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先选择耐旱、适应性强的树种,推广使用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给水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公共给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防止跑水、漏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水质标准。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或者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农田灌溉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
宾馆、饭店、商场等综合性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塘坝等蓄水工程。
第三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海水综合利用计划,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
鼓励工业企业优先使用海水或者淡化海水。
第三十七条 鼓励微咸水丰富地区合理开发利用微咸水,发展适宜农作物或者产业。
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大疏干排水的回收利用,减少直接外排。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节水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以及节水重点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完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推动节水型农业发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节水项目给予税费减免和资金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符合节水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企业、校园等建设,在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和公共机构中培育水效领跑者。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资金扶持:
(一)水效领跑者或者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产水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省水利厅网站)
莒南政办字〔2022〕1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因原“莒南县坪上镇人民政府”“莒南县板泉镇人民政府”“莒南县文疃镇人民政府”“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莒南县石莲子镇人民政府”“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严重磨损,不能继续使用,现制发“莒南县坪上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320032987),“莒南县板泉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270045943),“莒南县文疃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270012071),“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270045329),“莒南县石莲子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270046019),“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270046055)印章各1枚,自公布之日起启用。同时,原“莒南县坪上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270020978),“莒南县板泉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27003203),“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270025949),“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编号:3713270013287),以及“莒南县文疃镇人民政府”“莒南县石莲子镇人民政府”印章废止。
附件:印模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人社发〔2022〕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通知,2021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已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现将我县2021年度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公布。
查询网址:rsj.linyi.gov.cn/rsksw/ksyw.htm。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日
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公益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公益林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省级公益林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强化科技支撑,通过科学经营,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要纳入各级林长的职责范围;纳入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到规划协调一致,管理准确到位。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划定
第六条 省级公益林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实现,适当兼顾经济效益。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
——与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区域不重合。
第七条 省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进行划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作为划定对象。
第八条 省级公益林的划定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重要河流源头: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干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支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二)重要河流两岸: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干流和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三)重要水库周围:库容0.1亿立方米-3亿立方米的大、中型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四)自然保护地: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五)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鲁东丘陵区山体坡度≥25°,或虽然坡度<25°但土层厚度≤60cm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六)其他区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两个划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顺序划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十条 划定应当在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以及年度变更调查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划定结果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级公益林划定成果,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划定报告(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公益林划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 划定省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省级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地核查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呈报省政府批复。
批复后的省级公益林划定成果更新到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作为省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第三章 调出和补进
第十四条 省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同一地块一经调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补进。国有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第十六条 省级公益林的补进,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补进的公益林应是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的省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对补进的省级公益林签订书面协议。审核材料和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呈报省政府批复。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结果在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进行更新,作为省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省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省级公益林地。确需占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省级公益林。涉及公益林采伐的,按照“采一补二”的要求,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区域内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的具体任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省级公益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省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省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省级公益林,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主体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由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通过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将省级公益林的经营措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应当明确省级公益林经营的方向、模式和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集体和个人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指导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益林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进行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需开展抚育、更新采伐的,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省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公益林内发生较为严重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及时予以补种,恢复森林植被,继续按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进行更新,确保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上年度省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省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及汇总统计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当地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莒南自然资规发〔2022〕9号
(2022年3月14日)
莒南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莒南县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土〔2017〕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鲁政发〔2018〕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通知》(临政字〔2018〕138号)的通知,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0月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三调”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创新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历时3年,全面查清了我县土地利用状况,提供了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现将我县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81796.79公顷(122.69万亩)。其中,水田1101.49公顷(1.65万亩),占1.34%;水浇地27014.88公顷(40.52万亩),占33.03%;旱地53680.42公顷(80.52万亩),占65.63%。
二、种植园地12025.72公顷(18.04万亩)。其中,果园9584.88公顷(14.38万亩),占79.71%;茶园1095.12公顷(1.64万亩),占9.09%;我县没有橡胶园;其他园地1345.72公顷(2.02万亩),占11.20%。
三、林地27087.19公顷(40.63万亩)。其中,乔木林地14896.23公顷(22.34万亩),占54.98%;竹林地11.05公顷(0.02万亩),占0.05%;灌木林地42.08公顷(0.06万亩),占0.15%;其他林地12137.83公顷(18.21万亩),占44.82%。
四、草地725.97公顷(1.09万亩)。其中,我县没有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仅有其他草地725.97公顷(1.09万亩)。
五、湿地63.03公顷(0.09万亩)。湿地是“三调”新增的一级地类,包括7个二级地类,我县仅有内陆滩涂63.03公顷(0.09万亩)。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7102.52公顷(40.65万亩)。其中,建制镇用地4920.18公顷(7.38万亩),占18.15%;村庄用地20484.35公顷(30.73万亩),占75.61%;采矿用地936.12公顷(1.40万亩),占3.4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761.87公顷(1.14万亩),占2.80%。
七、交通运输用地3273.58公顷(8.36万亩)。其中,铁路用地545.49公顷(0.82万亩),占9.81%;公路用地2728.09公顷(4.09万亩),占48.92%;农村道路2303.11公顷(3.45万亩),占41.27%。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122.88公顷(16.68万亩)。其中,河流水面2725.92公顷(4.09万亩),占24.52%;水库水面3320.43公顷(4.98万亩),占29.86%;坑塘水面3188.83公顷(4.78万亩),占28.66%;沟渠1567.66公顷(2.35万亩),占14.09%;水工建筑用地320.04公顷(0.48万亩),占2.87%。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我县土地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要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三调”成果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下一步,我县将加强“三调”成果的共享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数据支撑。同时,基于“三调”成果,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遥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机制,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耕地保护、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实现“早发现、早制止”,全面提升自然资源治理能力。
莒南人社发〔2022〕18号
2021年莒南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类岗位工作人员,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现将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2年3月15日至3月23日。
联系电话:17662877861。
附件:2021年莒南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类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
中共莒南县委组织部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莒南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类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三)
莒南市监函〔2022〕25号
莒南县广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组织:
依据《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临政办字〔2019〕118 号)和市局申报通知,莒南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申报2022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范围为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助、激励或补贴的项目,不再重复激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资格
凡在我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均可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二、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2.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3.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4.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的单位;
5.获批创建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单位;
6.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7.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
8.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
9.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
(二)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助、激励或补贴的,不再重 复激励。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其中,主导或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一标准起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二和第三标准起草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明等;
(二)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附件1);
(三)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激励的,要提交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申报其他项目激励的,要提交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以上材料需提供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莒南县符合条件的申报者请认真、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4月1日12:00前将申请材料(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纸质版)以及附件2《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申报项目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报送至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
联系人:季新云 联系电话:15244324532
地 址:莒南县嵋山路76号五楼“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
邮 箱:junanju@163.com
附 件:1、2022年度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申报表
2、2022年度标准化创新激励申报项目汇总表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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