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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发〔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3-31
发布日期: 2022-03-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发〔2022〕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31日县政府十八届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莒南县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莒南“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打造全市工业经济新高地”“综合实力进入全市第一方阵”为目标定位,以“忠诚履政、依法行政、实干勤政、从严治政”为工作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莒南。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接受和维护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度,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为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大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

第十条加快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千方百计转动能、优产业,坚定不移促改革、求创新,不遗余力补短板、防风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十一条严格市场监管。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提升质量水平,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县人民。

第十四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印发。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九条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由县司法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依法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镇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七条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设全县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与开放平台,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切实做到利企便民。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要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一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县直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城建计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或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县政府名义表扬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莒南县荣誉公民等事项。

(六)其他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或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委托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或与其他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提出,或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提出;县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县财政局提出;县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八条拟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议题,要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协调;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人员、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会前要与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九条拟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会前1天送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初审,未及时报送的,不予安排上会。

第四十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县长确定。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参会,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县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无故缺席、替会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室会议和专题会议时,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属尚未决定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提请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报县长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除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或县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县长出席,邀请副县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县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不请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凡一次性开到基层的全县性会议,不再层层重复开会,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莒南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需县政府领导出席、县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七条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要、紧急、涉密事项外,应当交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政府。

第四十八条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四十九条向县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文。

第五十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的有具体请示事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一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县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县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三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县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的县管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县长审签;分管副县长认为必要时,报请县长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授权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县长或副县长授权,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县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准;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五条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镇街、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县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七条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八条报送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注重运用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第六十条县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县委、县政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一条督查要真督实查、注重实际效果,对问题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严防表面落实、会议落实、文件落实,以正在推进应付督查,逾期的及时督办、通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才可销号。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第六十二条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县镇街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县政府部门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县的,应报县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县的,须提前3天请假,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经县长批准后方可出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在离开岗位的同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县政府办公室销假。县政府领导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务活动外,不得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七条严格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所联系的县直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副县长、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办公室主任向县长请示、报告;协助副县长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及其他副科级干部向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请示、报告。向县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时,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亲自把关,认真执行“两同时两提前”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得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正式报告;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学习、调研、工作“三位一体”,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牵头重大调研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尽量精简。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的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镇街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调查研究要简化接待,严禁警车带路,严禁边界迎送或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严禁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严禁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严禁铺设迎宾地毯,严禁献花插彩旗,严禁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不安排礼仪人员,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七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县政府名义首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以县政府名义再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县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县委、县政府批准外,县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五条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21日发布的《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莒南政发〔2022〕5号 关于印发《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附件【莒南政发〔2022〕5号 关于印发《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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