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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水利局关于印发《莒南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莒南水字〔2022〕31号 成文日期: 2022-03-31
发布日期: 2022-03-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水字〔202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根据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和临水移[2021]88号《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莒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县水利局组织编制《莒南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水利局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水利部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山东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和《临沂市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对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第三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责任

第四条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莒南县水利局是莒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及上报。

第五条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和县水利局开展的或授权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水库移民监督检查由县水利局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章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被监督检查单位主体责任、配套文件、人口核定和动态管理、后期扶持规划及方案、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及问题整改等。

第八条监督检查以明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般程序:(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二)实施监督检查;(三)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进行问题确认;(四)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五)印发整改意见和建议;(六)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

第四章问题认定

第十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是指水库移民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交换意见并进行问题确认。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

第十二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存在异议的问题,应在问题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收到申辩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申辩的决定。

第五章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在问题确认及申辩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工作概况;(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四)存在的问题及依据;(五)整改意见和建议;(六)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县水利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一单位一单”的方式印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整改。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问题整改情况,将整改结果报县水利局。

第十六条县水利局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水利局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隐匿问题或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的;(二)滥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的;(三)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四)泄露国家及被检查单位秘密的;(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水利局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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