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市监字〔2022〕6号
莒南县检验检测中心:
根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质量专业、药品工程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临市监人字〔2021〕206号)的通知要求,现通知如下:
孙志娜、左华振同志的质量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已经临沂市质量专业高级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2021年12月10日评审通过。
以上人员,公示无异议,经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评审之日起有效。
附件:莒南县2021年度质量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2人)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科室: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附件:
莒南县2021年度质量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2人)
莒南司发〔2022〕2号
各科室、处、所、中心: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制定了《莒南县司法局2022年度政务公开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莒南县司法局2022年度政务公开培训计划》
莒南县司法局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司法局2022年度政务公开培训计划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公开培训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学习培训计划,其内容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全面强化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的政务公开意识,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训内容2022年政务公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市、县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相关政策文件等。
2.政务公开基本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流程、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使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进一步熟悉工作流程,做到严格按章办事。
3.依申请公开注意事项。
4.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及考核工作要求等方面内容参加人员相关科室与政务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时间和方式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通过组织相关科室和政务信息开相关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交流讨论及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等形式,全面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章制度,全面把握《条例》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内容和要求,从而切实提高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培训要求
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培训活动,统筹安排好培训学习和业务工作,遵守培训期间纪律,保证培训质量。
莒南商务字〔2022〕3号
2021年,县商务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省、市、县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自觉强化法治思维,不断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切实提升法治化建设水平,建设法治机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
(一)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情况。一是严格执行制度。根据有关要求,严格退休权责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推动外商投资便利化,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我局已全面落实清理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且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目前我局已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工作要求,已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备案完全网上办理,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备案业务办理“零跑腿”、“一网通办”。2021年,县商务局共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12宗,设立备案6宗。二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制度,集体讨论重要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三是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已建立健全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外商投诉与调解服务指南》,做到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在网站发布有关政策,包括《外商投诉与调解服务指南》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利用我局外资服务大使制度,对在营外资企业宣传相关政策。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全力推进永安合力特种设备项目、共进新材料等项目进度,实施“绿色通道”、“即来即审”,优先办理;抓住线索对接,特别是引入开发区、产业园的项目,做到提前介入、靠前服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情况。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规范性文件规定,完善制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发文件时严格实施合法性审核,实行发文登记制度,确保文件合乎规定。
(三)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一是加强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本部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9号)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规范执法行为。按省司法厅《山东省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执法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三是坚持文明执法。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了《莒南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根据文件要求,县商务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强制权及处罚权全部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在日常监管检查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以具体案例为例,在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行为检查中,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影像证据资料,通过《案件移送函》移交给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情况。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县商务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机关干部普法教育;结合党员双报到工作,深入企业、社区扎实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切实保障商务领域安定有序。
二、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等相关会议精神。切实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一是丰富形式灵活学。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线上方面,依托学习强国、灯塔党建在线、良法、非诉在线公众号等平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充分结合各自生活实际进行灵活的自学;线下方面,通过理论中心组、党员大会、干部职工会议等方式开展学习,有效丰富学习形式,增强学习针对性。二是领导班子带头学。充分发挥领雁作用,9月24日,组织党组就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学习会议要求,领导班子要带头抓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发挥好“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提高领导班子及成员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水平,更好服务全县发展大局。三是线下集中学。10月18日,组织召开县商务局干部职工会议,集中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会议要求,县商务局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义,努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精髓领会到位,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要在日常工作实践中自觉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二)全面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在商务领域具体工作中积极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一是加强对县商务局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要求制定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对商务领域内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2021年来,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定期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全面依法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三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执法工作;四是扎实履行学法用法制度,认真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12.4日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在县文化广场开展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商务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成效。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学习宣传成效不足。一方面表现为关注法治学习教育成效不多,片面满足于学习了,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当成学习宣传任务对待,对于学习宣传的效果关注的不够多。没有真正关注是否能够真正学法用法;另一方面表现为开展普法活动形式较为单一。日常关注普法宣传活动较少,未能有效立足商务领域工作实际,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部署法治建设工作及时性不足。一方面表现为研究法治建设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不够及时,大多在有关部门催促下才开展相关工作,未能及时有效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另一个方面表现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性不强,存在公开不够及时的情况。
(三)执法经验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局机关公务员相对较少,执法经验不足,缺乏系统的执法业务培训,硬件配备不足,无执法车辆等问题明显。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沟通交流相对较少,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力度相对较小。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进一步加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贯彻力度,加强工作交流沟通,不断夯实机关工作人员法治理论基础,提升法治意识。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作,强化行政人员执法力量培养配备工作,充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商务领域法治建设。
莒南县商务局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监区管教民警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第七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
第十条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一条罪犯监管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
(二)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
(三)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四)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和文明礼貌;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养成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良好习惯;
(六)其他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十二条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认识犯罪危害;
(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四)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
(六)参加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警示教育等社会化活动;
(七)参加文体活动,树立积极改造心态;
(八)其他积极接受教育和文化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罪犯劳动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0分:
(一)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劳动观念;
(二)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
(三)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四)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五)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六)其他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四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尚不足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应当给予专项加分:
(一)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
(二)及时报告或者当场制止罪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检举、揭发、制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预谋脱逃、行凶等行为的;
(四)检举、揭发罪犯私藏或者使用违禁品的;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处置安全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七)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生产技术成绩突出的;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认定具有其他突出改造行为的。
罪犯每年度专项加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分,单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不受年度加分总量限制。
第十五条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100分、200分、400分,扣减后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受到禁闭处罚的,禁闭期间考核基础分记0分。
第十六条对因不可抗力等被暂停劳动的罪犯,监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其暂停前的劳动改造表现给予劳动改造分。
第十七条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住院治疗和康复等无法参加劳动的罪犯,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劳动改造分记0分,但罪犯因舍己救人或者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等情况受伤无法参加劳动的,监狱应当按照其受伤前3个月的劳动改造平均分给予劳动改造分,受伤之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第十八条罪犯入监教育期间不给予基础分,但有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应分值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监狱应当根据看守所提供的鉴定,将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入监教育期间的加分、扣分,并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九条对下列罪犯应当从严计分,严格限制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
(一)职务犯罪罪犯;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三)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五)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六)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七)累犯;
(八)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严的罪犯。
第二十条对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表现,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5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50分。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等级评定是监狱在日常计分基础上对罪犯一个考核周期内改造表现的综合评价,分为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等级评定结果由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意见,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其中积极等级的比例由计分考核工作组确定,不得超过监狱本期参加等级评定罪犯总人数的15%。
第二十二条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积极等级:
(一)因违规违纪行为单次被扣10分以上的;
(二)任何一部分单月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的;
(三)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明确不得评为积极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的;
(二)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言行的;
(三)有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言行的;
(四)有鼓吹暴力恐怖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
(五)宣传、习练法轮功等邪教的;
(六)以辱骂、威胁、自伤自残等方式对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经警告无效的;
(七)受到两次以上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八)受到禁闭处罚的;
(九)有三次以上单月考核分低于60分的;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明确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罪犯,在积极等级评定上应当从严掌握。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规则
第二十五条计分考核工作组、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
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日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监区管教民警每日记载罪犯改造行为加分、扣分情况,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每周评议罪犯改造表现和考核情况,每月汇总考核分,不足月的按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罪犯加分、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提出建议,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单次适用分值2分以下的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对单次适用分值5分以上的加分、10分以上的扣分和专项加分,由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罪犯同一情形符合多项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不得重复加分、扣分。
第二十九条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应当取消该项得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或者处罚。
第三十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三十一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停计分考核,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第三十二条罪犯在假释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
第三十三条罪犯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暂停计分考核。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并结合侦查期间的表现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分;立案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罪犯因涉嫌违规违纪被隔离调查的,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但罪犯主动交代漏罪、人民检察院因人民法院量刑不当提出抗诉或者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经再审改判为较轻刑罚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分;解回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第三十五条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监区管教民警作出决定或者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本人签名、按捺手印予以确认。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并抄报计分考核工作组。
罪犯对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计分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计分考核工作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计分考核工作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罪犯转押的,转出监狱应当同时将计分考核相关材料移交收押监狱,由收押监狱继续计分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一个考核周期结束,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一)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三)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四)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从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考核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九条监狱决定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或者取消考核积分和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条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四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和相应表扬决定及有关证据材料,在依法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
(二)打招呼说情或者施加压力,干预计分考核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罪犯计分考核的;
(四)隐匿或者销毁罪犯检举揭发、异议材料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遗失、损毁的;
(六)故意延迟登记、错误记录或者篡改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的;
(七)违反计分考核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计分考核事项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项的;
(九)借集体研究之名违规办理罪犯计分考核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监区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总结计分考核工作,评价管教民警工作,规范和改进工作行为。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狱。
第四十四条监狱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听取计分考核工作组工作汇报,总结和改进计分考核工作。会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狱管理局。遇有重大或者共性问题,应当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向监狱管理局请示或者报告。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隐患。重大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厅(局)请示或者报告。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监狱管理局的专题汇报。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监狱管理局党委和监狱党委以及监区党组织应当将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狱应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计分考核罪犯制度规定及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十九条监狱对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有违法违规情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对纠正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
第五十条监狱纪检部门应当在监狱会见室和监区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罪犯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反映的计分考核问题。
第五十一条监狱应当根据狱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计分考核内容和工作程序,向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公开罪犯考核情况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应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代表会等形式,通报计分考核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狱应当注重发挥罪犯互相教育、互相监督作用,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反映。
第五十二条监狱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固定保全计分考核罪犯的各类台账资料,确保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全程留痕,防止篡改、丢失或者损毁,做到专人专管、专档备查。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正当履职行为,对受到恶意举报、污蔑、诽谤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澄清,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计分考核工作细则,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市监字〔2022〕5号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市场监管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紧紧围绕市场监管工作职能,全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努力抓改革、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法治政府建设凸显成效。
一、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以赴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市场监管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场监管领域面临的深层次问题,筑牢民生安全保障底线,又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市场监管提供长期的制度保障。
突出掌握“核心要义”。我局党组多次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专题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进一步提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和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党史学习教育,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法治政府建设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情况。我局主要负责人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多次主持召开工作会议梳理我局法治建设工作,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切实履行好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在服务企业上做“加法”,开展“我为企业办实事”活动,局领导班子带队到重点企业调研20余次、现场办公8次,针对企业需求,修政策、送培训、促对接,在标准化、质量品牌、名牌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面予以帮扶并取得明显成效。5月24日,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在总局和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组织召开的创新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交流会上作了典型发言。
2、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1)守牢疫情防控底线。做好进口冷链食品、非冷链集装箱和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集中消毒检测、“三专”管理、“亮码销售”等防控措施,严查重处冷链“八不+2”、非冷链“七不”行为,公开曝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企业21家,责令停业整顿14家,限期整改7家,“应检尽检”率达到100%,形成全程管控、全链追溯体系。
(2)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一是巩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创建成果,2021年5月顺利通过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复审。二是开展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企业实验室检验能力提升和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检验“三标”行动。全县规模以上肉制品生产企业HACCP、IS022000等管理体系实施率达到100%;企业自查率和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企业食安员考试覆盖率和合格率达到100%。三是落实农贸市场“五项制度”。在滨海农贸市场设立驻场监管办公室,聘任2名人员驻场监管,改造市场快检室,落实进场无证食用农产品批批快检,每月开展专项抽检50批次。四是全县154家学校幼儿园食堂完成“4D+”管理体系建设,达标率100%。同时扩大“4D+”覆盖领域,在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推广“4D+”管理体系。五是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全县6089家食品流通经营单位、3个集中交易市场、2683家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级覆盖率达100%。六是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开展白酒生产、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餐饮具清洗消毒、网络订餐、学校餐饮和校外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查处不合格白酒产品18批次;检查农村食品销售者5300余家次,55家农村销售批发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名录;检查餐饮单位2537家,责令整改142家,抽检餐饮具175批次,立案3起;下架整改网络订餐单位99家;检查学校248家,整改食品风险隐患100余条,登记备案公示经营餐饮校外托管场所67家次,查处无证经营餐饮托幼机构1家,约谈学校1家。七是筹备组建莒南县食品流通行业协会、餐饮行业协会,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行业检查、考评、培训以及行业标准、品牌创建等工作,推动全县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八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千人以上、食用农产品1.5批次/千人的标准,全年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597批次,不合格产品88批次,合格率98%。
(3)守牢药品安全底线。一是开展药品生产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督导检查企业11家次,其中分管副县长带队4次,企业自查发现并整改风险问题111条,有效推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二是强化新冠疫苗质量监管,检查县疾控中心、疫苗接种点322家次,排查整改问题44项。三是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对12家药店做出停业整改决定,警告和责令改正32家。四是扎实推进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经营使用行为。五是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活动,检查企业、医疗机构740家次,责令整改29家。六是开展“雷霆”行动,查办药械化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38起,其中药品案件98起、医疗器械案件9起、化妆品案件31起。七是加强药械化不良反应监测,全县29家哨点医疗机构均设立网络直报员,网络直报覆盖率达100%,收集上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1378例。八是完成药品质量抽检70批次。
(4)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一是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检查使用单位1061家,发现隐患650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128份,立案17起。二是聘请第三方技术专家,对全县危化品、涉氨制冷、重点工商贸40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481条。三是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加气机全部完成改造,全年新登记液化石油气瓶38232只、工业气瓶3921只。四是组织三个培训班对全县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600多家进行轮训。五是组织大型游乐设施困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一是开展再加工纤维制品专项整治,取缔再加工纤维制品小作坊19家。二是对8家重点化工企业实施专家检查,整改安全隐患36条。三是对17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家检查,约谈机动车检测机构8家,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4起、计量违法案件2起。四是开展“守护佳节”百日集中整治、儿童用品守护行动、“泥”类玩具专项检查等专项攻坚行动,检查儿童玩具、服装、学生文具、灯具、泥类玩具经营单位11家。五是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抽检农资化肥120批次。六是抽检加油站133家414站次,共抽检成品油样品1178个批次,其中3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9.7%;抽检车用尿素样品35批次,合格率100%。
3、服务高质量发展。
(1)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卓越绩效管理,碧海包装材料、兴泉油脂2家企业的质量管理经验入选2021年山东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典型经验。积极开展省、市长质量奖争创工作,1家企业进入省长质量奖公示环节,2家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
(2)强化品牌建设。积极开展品牌价值评价的争创工作,组织10家企业申报山东优质(知名)品牌。目前,莒南县山东优质(知名)品牌达到20个。
(3)强化标准引领。推进茶溪川田园综合体标准化试点建设,搭建茶溪川田园综合体标准体系,划分通用基础、规划编制、田园生产、田园生活、田园生态和运行管理6个子体系,制定各类标准287项;指导行业团体发布《沂蒙山绿茶》等4项团体标准,莒南县茶叶标准化经验做法被国家级刊物《市场监督管理》刊发推广;莒南县“村社共建”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案例入选《2020年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案例汇编》,是全省唯一入选的案例;山东金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入选第二批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项目。
(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将知识产权专项发展资金由1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并对配套政策《莒南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全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7亿元,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38件,全县授权发明专利108件。目前,全县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2件,中国驰名商标总数达到4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5件、国际商标4件。
4、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成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任务63项,检查市场主体202家;开展系统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2次,抽查市场主体784家。加强信用监管。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录入涉企信息7806条,其中行政许可6888条、行政处罚552条、监督抽检366条;企业年报公示率94.28%,高于去年同期0.02个百分点。建立“红黑榜”管理制度。按照“6S”管理标准制定业态评价细则,定期公布“红黑榜”企业名单,形成科学评价、定期公示、动态调整、重点监管的信用监管机制。截至目前,已公布“红黑榜”31期,公示红榜企业118家、黑榜企业98家。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出台《关于聘任特约监督员的意见》,从人大、政协、企事业单位等各界聘任50名特约监督员,邀请特约监督员开展“餐饮安全你我同查”活动9期,参与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全年查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30起,罚没款超600万元。
5、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开展“放心消费在莒南”创建,新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425家、7天无理由退货170家、先行赔付4家、消费维权服务站10家;截至目前,已指导全县43276家经营户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共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554家。结合莒南特色产业,开展茶产业全链条放心消费创建,被市局选中作为典型推广,临沂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政道·天天315》栏目予以专题报道。扎实做好消费维权工作。1-11月份,共办理12315申诉举报中心转办分流案件845起,处结772起,处结率91%;受理12345市民热线转办单4932件,已办结4900件,办结率99.25%,重办650件,重办率13.18%。开展物业领域专项整治。集中摸排物业小区162个,排查收费问题78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2份,退还多收价款9.7万元,立案6起;对28个物业领域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下达《终止办学通知书》,整改物业领域无照经营业户91户;检查小区电梯1091台,发现隐患40余项,下达监察指令书5份。开展“网剑行动”。对电商平台、自建交易电商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开展网上巡查1376户,检查自建交易网站12个、各类网店340户,纠正违法行为10起,立案查处8起,罚款32.6万元。
6、加强市监队伍建设。擦亮党建品牌。坚持党建引领,通过学习先锋、服务先锋、执法先锋、维权先锋、文明先锋、勤廉先锋“六个先锋”,引领市场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国食品报》刊发《“六个先锋”引领莒南市场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新闻宣传。打造《每周快讯》、新媒体平台、传统报刊三个宣传阵地,主动彰显市场监管形象和风采。今年以来,共印发《每周快讯》38期,在“莒南市场监管”公众号发布信息655条,阅读量8.45万人次,在《中国市场监管》《中国食品报》等国家级报刊发表宣传报道12篇。2021年4月20日,承办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建党百年融媒体宣传座谈会。
(三)加强制度保障,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严格执行制定的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按照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每一个案件法律依据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2、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年初制定局2021年学法计划,把《中华人民宪法》、《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列入局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干部培训必修课,推动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意识。
3、积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发挥法律顾问职责作用。我局与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该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我局提供日常综合性的法律顾问服务,承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同签订以及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开展干部职工法治培训等职责任务,保障我局各项业务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有效降低行政管理风险。
(四)主动落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积极主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制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全局行政处罚案件全部经过政策法规科核审。不定期督促各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实现执法结果、执法人员100%公开。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我局共有234名执法人员通过全省统一考试领取了执法证。
2、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做好案件审核及宗卷评查工作。严格按照案件审核要求,对每宗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执法文书评查工作进行部署,定期及不定期组织对执法文书从实体、程序、文书、案卷装订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的专项检查。
(2)做好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工作。积极与县司法局、法院及顾问律师沟通,及时提出答辩意见,按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主动配合案件审理,尊重并自觉执行司法判决,及时反馈和落实司法建议。2021年度我局作为被复议对象,共有行政复议案件12宗,行政诉讼案件2宗,组织听证会7次。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沟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今年我局没有移送该类案件。
(4)扎实开展“放心消费在山东”承诺践诺活动。积极推进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rd)工作,新发展ord企业105家。办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783起,受理12345市民热线转办单位3067件;成立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今年以来,我局共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3289件。
(5)积极做好信访和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召开例会,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认真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转来的信访案件和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到快速解答、及时上报处结情况,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五)突出抓好“普法学法”,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1、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利用每月一次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机会,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大力开展干部职工学法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年初制定学法计划,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参加上级局组织的集中培训、参加网络课程学习等多种有效方式加大对全局体干部职工的培训力度,今年以来,全局共有401名干部职工参加习近平法治思想等线上学习。
3、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法律知识竞赛。按照总局、省局下发的第二届市场监督管理法律知识竞赛的通知,根据市局的部署和局领导要求,我局迅速行动,及时将参赛相关内容及竞赛试题库,通过局微信工作群发布,指导、督促局全体干部职工踊跃参与,认真学习,积极备战,并利用网站进行练习,通过“以赛促学、以学提能、以学促用”,增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履职能力,提升综合执法业务素质。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有序推进“法律六进”。积极开展社会普法。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监管服务对象特点,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对监管服务对象开展不定期的法律培训,利用工作督查、日常检查、法律宣传日、宣传周等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突出重要时间节点、重要主题开展普法。一年来,开展了“3.15”、“计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采取电视、标语、条幅、电子屏、上街集中宣传咨询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一年来,共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0次,悬挂条幅16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8000余份。
三、存在的问题
回顾和总结市场监管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不够,重点加强了县城及人口密集地区的普法工作,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偏远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还需提升;人事不匹配,执法队伍老龄化严重。市场监管工作量大、面广,职能较多,执法任务较为繁重,但执法队伍年龄结构日趋老化,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受到限制,执法覆盖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提高有效打击违法行的力度。
四、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体制机制。结合我局机构改革不断推进和机构人员的落实到位,进一步梳理完善现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优化机构分工、规范执法流程、强化执法监督、夯实执法基础。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传、帮、带活动,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业务精通、经验丰富、能够独当一面的执法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我局的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教育,增强执法意识,提升法治思维及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执法手段和方式。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按照执法监督要求,定期、不定期单独或组织业务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进行抽查,落实执法监督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案件审核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规定,严格把关案件审核质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四)进一步做好普法工作。新的一年,要认真落实市县八五普法规划,拟定本局普法重点,从执法队伍、市场主体、社会群众三大方面深入推进普法工作,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职责,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使普法工作真正为法治政府建设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财〔 2022〕3号
各县属企业:
《关于规范县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县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企业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维护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县属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控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人员廉洁从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合规性原则。县属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二是坚持安全性原则。县属企业应当完善内控机制,提升管控能力,防范资金风险。
三是坚持效益性原则。县属企业应当统筹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三、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一)规范银行开户决策程序
县属企业应当对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慎研究,履行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县属企业本级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每年年终汇总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属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事前应当报县属企业批准,事后将账户开立或变更、撤销情况每年年终汇总报县属企业备案。
(二)严格控制银行结算账户数量
县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实际业务需要,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类银行结算账户。县属企业应当从严控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多头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开设账户,企业不得在没有具体经营业务结算需要情况下,以业务需要理由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设应严格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
县属企业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使用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以及出租、出借账户,所有账户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严格按规定的账户用途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等业务,定期与银行对账,核对账户资金收付情况和存款余额,调整、核实未达账项,确保银行对账单证的真实有效和账户资金收付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四)建立银行账户定期清理机制
县属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过滥、账户闲置等问题,保持合理的银行账户规模。县属企业应根据经营实际,重点定期核实和清理不正常经营及关停并转企业所属银行结算账户,督促子企业核对长期睡眠、利用率低的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关停并转企业除保留一个基本账户,集中统一核算相关业务外,撤销利用率低、违规开设或多头开设的账户,长期睡眠且无法撤销的账户,统一移交至县属企业集中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县属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财务总监或分管领导和监事会主席应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对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审查。
(二)县属企业应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集团财务、内审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对银行开户、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建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档案,加强子企业账户、资金使用动态监控。定期组织开展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县属企业银行账户检查,企业违反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莒南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莒南国资发〔2021〕15号)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一)县属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导意见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属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
莒南农字〔2022〕5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各级职改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民主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对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赵志刚同志予以聘任,任期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
附件:聘任名单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聘任名单
主题词:农业 技术职务 聘任 通知
抄送:莒南县人社局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2019年3月14日 司发通〔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各试点地区探索完善了配套制度措施,培育了一批评审工作力量,评选出一批专业律师,为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试点的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方法、评价程序和配套措施,努力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快各项准备工作,在2019年8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辖区范围内进行,也可以选择部分律师资源较为丰富、律师专业化分工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试点方案》相关要求,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在《试点方案》确定的9个专业领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专业方向,更精准评价申请人在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特长。
(二)创新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这个关键因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律师专业能力水平。要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挑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专业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在评价过程中要重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相应专业领域优秀律师的作用。制定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委员评价能力建设,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要不断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合理设置评价流程。坚持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广泛听取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视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适当精简申报材料、证明事项,优化申报、评审、颁证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开展专业能力考核,也可以指导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为增强广大律师的荣誉感,专业律师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利用大数据手段了解律师政治表现、诚信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三)健全激励措施。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发挥专业律师作用相衔接。各地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律师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公开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为有关单位、个人选聘律师等提供参考。鼓励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名片等方式宣传专业律师的专业特长。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引进专业律师,推进专业化建设。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律师人才培训、培养相衔接。根据律师专业化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专业律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专业律师活动相衔接,激励广大律师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涉及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精心动员部署,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统筹谋划,稳妥推进。各地要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律师执业特点和律师专业化需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实施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和各项配套措施,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等。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从事试点工作,加强相关技能培训,确保广大干部尽快熟悉试点工作政策规定,掌握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边推进、边探索、边研究、边完善,密切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与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搞好政策解读,宣传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试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影响力,为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针对广大律师关心的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部的工作部署要求上来,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各地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6月30日前报司法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7〕33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7年3月30日 司发通〔2017〕33号)
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试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在调研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4月30日前报部。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现就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广大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党对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律师执业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律师专业领域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注重评价实效。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主要内容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专业评定专业律师,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一)专业领域
选择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二)参评条件
1.政治表现。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诚信状况。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3.执业年限。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4.执业能力。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
(三)评定机构和工作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没有设立律师协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律师协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律师以及委托人的意见,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申报。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评审。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律师执业档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可以量化积分考评。评审过程中,要着重考察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公示。评审通过,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四)评定结果运用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评定律师专业水平等级。
三、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评价指标。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本方案在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4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司发〔2022〕1号
各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执法部门:
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要求,现发放实体行政执法证(第三批),请有关单位(附件1)尽快安排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持承诺书(附件2)到我局领取。本次发放的证件是全国统一制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该新版证件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执法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执法系违法行为,请各单位严格管理行政执法证,及时维护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中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相关信息,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本次发放的是第三批实体行政执法证,其余的证件会逐批次制作并发放。各单位领取证卡后,请认真仔细核对,确保证件号码、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受委托执法单位证件上显示委托机关名称)、有效期和照片等信息无误后及时发放到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须对因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本单位、退休等原因造成的行政执法证注销或者执法证卡信息需要修改的实体行政执法证收回交县司法局,并在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中及时进行相应的操作。
前期发放的实体行政执法证仍未领取的单位是:民族宗教事务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请尽快安排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持承诺书(附件2)到我局领取。
领取地点: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政务中心528室
联系电话:15725198703
附件:1、发放实体行政执法证(第三批)相关单位
2、承诺书
莒南县司法局
2022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应急发〔2022〕2号
各镇街应急办(局),各相关危化品、化工企业: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安办发﹝2021﹞135号)和县化转办《关于印发<全县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莒南化安转办发﹝2022﹞2号)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确保2022年春节、北京冬奥会和全国“两会”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和省安委会《关于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2〕28号)要求,确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全国“两会”闭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通过深入开展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化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安排、系列创新举措,充分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聚焦重点行业、重要时段、重点部位,深入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守好守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全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督导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总监制度落实、加强全员教育培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等情况;切实抓好企业“开工第一课”、特种作业审批情况;贯彻落实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情况;贯彻落实全省“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会议,结合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鲁安发〔2022〕25号),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跟踪落实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21﹞46号)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
(二)化工生产企业包保和驻点工作开展情况。
1.企业隐患排整治情况: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纠,建立真实检查记录、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隐患问题整改验收情况,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急演练等情况。
2.包保和流动驻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保和流动驻点监管人员督促相关化工企业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切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一步完善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包保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包保督导工作手册》等相关情况。驻点工作开展情况、规范填写工作日志、建立完善工作台账等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并运行双重预防体系情况,督促企业制定“冬季四防”方案,严格落实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等。
(三)关闭淘汰化工生产企业后续监管情况。
各镇街应急办(局)要严格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淘汰第一批化工生产企业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9〕2号)文件要求,加强日常督导巡查,密切关注关闭淘汰化工生产企业动态,一旦发现有私自违法违规恢复生产现象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在确保安全、环保的情况下,要坚决拆除化工生产设备,确保关闭退出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关闭化工生产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发生。
三、具体要求
(一)精心安排部署。各镇街应急办(局)要结合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研究制定督导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强化组织实施,推动工作落实。在2022年春节、北京冬奥会、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敏感时期,要集中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必要时聘请专家,认真排查问题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聚焦督导检查工作重点,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培训教育,整改问题隐患,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狠抓问题整改。各镇街应急办(局)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现问题,综合采取明察暗访、“四不两直”、夜查等方式,深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漏洞。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加强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负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营造良好围。各镇街应急办(局)、各化工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借助多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形成浓厚氛围,教育引导企业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养成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动自觉。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专家作用,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各镇街应急办(局)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导检查期间,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并于3月7日前要形成督导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应急局危化科邮箱:jnajj2@163.com。
莒南建发〔2022〕1号
各建安、燃气、热力企业,局相关科室、单位:
住建领域民生工程多,保安全保供应保稳定不容有失,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民生需求,结合我县住建工作实际,制定了《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细化和贯彻落实。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住建领域保障安全生产、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民生需求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为重点,切实提高住建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机制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切实保障冬季建筑施工安全,保障全县燃气供应和城区集中供暖、供水等民生需求,保障城市公园广场等运营安全。
三、应急措施要点
按照工作范围,实施分类应急管控,具体如下。
(一)城区集中供热应急措施
发生以下危及正常供暖的重大事件,对应的热源公司或供热公司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住建局,并在住建局指导下启动应急措施。
1、热源突发故障。
如热源厂出现突发故障或供热温度无法达到要求,供热公司紧急按照预定的管网切换方案,进行分区域管网切换。预定管网切换方案如下:
(1)如永能热源首站出现故障,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可协调莒兴热源开启备用首站进行供热,原有供热区域全部切换至其它两个热源首站进行供暖,只保留莒兴热源所能承受的负荷区域进行供暖。
(2)如小力源首站出现故障,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可开启小力源与永能的隔断阀门进行联网运行,可通过县发改局协调永能热源减少外卖蒸汽并投入汽水换热器升温,全力保障民生供暖。
(3)如大力源首站出现故障,无法保证正常供热,可开启城区换热站,通过县发改局协调小力源和永能热源停止外卖蒸汽并投入汽水换热器升温,全力保障民生供暖。
2、首站以上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由供热企业负责抢修,并将预计进度报住建局,短期难以修复的,住建局发布事故通告,并督导、协调抢修工作。
3、供热主管网遭到损坏。由供热企业负责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由住建局报县政府协调社会力量介入抢修。短期难以修复的,住建局发布事故通告。
4、小区自备二级供热管网和楼梯立管发生故障。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组织抢修;供热企业负责技术指导;住建局负责督导、协调抢修工作。
5、煤炭短缺影响热源的应对处置。热源企业要多方筹措资金,提前与煤炭供应商签订购煤协议,应按照不低于20天的煤炭储备量进行储煤。由于我县热源是热电厂余热,如发生煤炭(燃料)储备不足,可协调发改部门要求热电厂减少外卖蒸汽、严重时暂停非民生发电任务,全力保障民生供暖。
6、极寒、暴风雪等恶劣天气的应对处置。住建局和供热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天气状况,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极寒、暴风雪等恶劣天气灾害。当气象部门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时,供热企业要对供热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下发书面联系函给各热源首站进行加热蓄能,确保各热源首站热能充足,储备煤炭足够。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供热企业除了做好上述工作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应急队伍还要24小时值班,处理可能突发的应急事件;住建局也要派专人对企业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二)燃气安全和供应保障应急措施
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
(1)事故报告。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应当于20分钟内报住建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和相关设施;事故的经过、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及范围;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救援情况。
(2)应急指挥。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参加救险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后,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要指挥无关人员远离现场道路,以便消防车辆驶入。事故波及周围群众,或有可能造成运输人员和周围人员中毒、烧伤的,应尽快疏散周围群众。
(3)应急救援。当发生火灾爆炸情况下,首先进行人员疏散,等待救援人员到来,一线灭火的人员应采用大口径水枪远程扑救,要充分利用就近地形、地物作掩体,以防再次发生爆炸时伤人。扑救过程中正确选用灭火剂灭火。对柴油灭火要用泡沫,用消防水对燃烧的或没有燃烧的罐体进行降温,防止这些罐受热膨胀发生爆炸。要注意泄漏物集中收集处置,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排水沟等限制性空间。
(4)扩大应急。在事故抢救抢险过程中,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无法有效控制,抢救组和现场抢救指挥部要立即向上级机关求援。
2、影响燃气供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燃气事故、出现气源短缺或极端天气下燃气需求猛增等情况,影响燃气供应的,经分析研判后,启动“压非保民”应急措施。
(1)保供措施。一是多渠道争取上游资源供应。燃气企业向上游企业争取气源;管道气供应量不足的,利用LNG气化站补充。二是加强需求侧管理。按照天然气“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要求,按次序在用气高峰时段采取限停措施,尽量减少高峰时段重点区域供需缺口,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用气不受影响。三是加强储备。城燃企业储气量可保证153天居民用气,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由中石化青宁线(日照岚山碑固-莒南610mm)、中石油枣庄门站-莒南(610mm)、中石化日照门站-莒南(610mm)进行气源供应。莒南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由日照-莒南(323mm)进行供应,自建4座100立LNG储罐,合计24万立方米天然气。大店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由莒南奥德燃气公司进行气源供应,并自建1座100立方米LNG储罐,合计6万立方米天然气。政府储备3天的用气量(发改局负责)。
(2)强化调度能力。我县3家燃气公司管道已互联互通: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莒南中油一达燃气公司在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场站燃气管道接通,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大店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在大店镇汲庄子燃气管道接通。
(3)明确保障供气顺序。
出现气荒时,按以下顺序保障供气:
①居民生活用气;
②医院、学校、公交车、福利院、养老院、政府机关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气;
③宾馆、酒店等商业用户用气;
④公交车、出租车汽车用气;
⑤重点工业企业用户用气;
⑥煤改气工业企业用户用气;
⑦一般工业企业用户用气(具体限供或停气企业名单由各燃气公司确定,报住建局备案)。
(三)城区供水应急措施
1、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水源污染影响供水安全或情况不明时,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及时在环保、卫生部门指导下,安全清排污染物;受污染地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协助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对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及时供水。
启用备用水源具体如下:莒南县自来水公司制水水源取自地表水,是位于县城北30公里处陡山水库和县城北6公里的石泉湖水库。当库区水源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或情况不明时,立即关闭污染水源的取水闸阀,启用备用水源。并在5分钟内报告县政府。
2、大面积停水事故的应急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水事故时,首先应尽快查明原因,第一时间报住建局,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因火灾、爆炸、倒塌等事故,或因供水机电设施、设备遭受破坏造成大面积停水的,首先对人员进行抢救、疏散与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同时,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与清理,尽快恢复供水设施,必要时组织送水车送水。同时,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展开调查,查明事情的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可抗力造成停水的,在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抢修供水设施、设备,尽快恢复供水。
3、供水水质异常时的应急措施。
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常,不影响饮用的,应立即上报住建局和县政府,迅速查找原因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同时,加大取样复检频率,依据检测数据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害程度加强净水工艺的管理,及时对管道进行排水冲洗处理。
水质异常不能饮用,且原因不明时,立即全面停止供水,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要求水质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在30分钟内赶到污染发生位置,对水质进行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毒理学指标的全分析检测。当检测数据异常时,立即将受污染的水全部排空冲洗消毒;调动备用水源进行供水;发生管网及供水设施投毒事故时,立即关闭主干管网来水方向阀门,切断供水管线,避免污水倒流,安排管道冲洗消毒;紧急组织送水车送水;必要时,根据城区供水管网布局,临时铺设供水管线实施供水;必要时,立即购置净水消毒剂向居民发放。同时,要立即汇报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事件展开取证调查。
4、大雾寒潮霜冻等恶劣天气应急措施。
恶劣天气来临前,加强水厂供水设备和供水管网防护,对供水机泵、加药中心、加氯车间、活性炭车间等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对城区所有管道、管网、水压、水量进行普查。
恶劣天气持续期间,加大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质检测力度,及时报告水质检测结果,及时调控出厂水水质,严把供水水质关。加强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人员、工具、车辆三落实,实施24小时通讯畅通,出现突发故障,迅速处理。
5、水荒应急措施。
在用水需求超出水厂供应能力而出现水荒时,供水原则是先生活、后生产,错峰用水,让水于民。在居民生活用水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加强调度,合理安排生产用水,指导和鼓励用水大户避开高峰时段。对用水大户实行有序用水,进行错峰用水,紧急情况下,分片分区域限额定时供水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要密切观测各管线的输水量,分析各区块的压力情况,及时通知有蓄水能力的用户实行夜间低谷蓄水。要加强对管线等供水设施巡检力度,重点部位需每天巡检。
(四)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措施
各建筑工地,要认真做好冬季防人身事故、防火灾、防爆炸、防冻、防中毒和防交通事故的“六防”工作,加强对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控,做好施工人员的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1、加强冬季恶劣条件下的应急管控。
(1)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前编制冬期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遇有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过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扫雪除冰工作。暂停施工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要在停工前将工程施工到安全部位,并做好成品养护工作。
(2)防止塔机等起重机械事故。在进入冬期前对所有机械设备做全面的维修和保养,作好油水管理工作,结合机械设备的换季保养,及时更换相应牌号的润滑油;对使用防冻液的机械设备确保防冻液符合当地防冻要求;未使用防冻液的机械设备要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起重机械在雨雪冰冻天气作业前,要派专人对保险及限位装置等关键部位严格检查,确保作业机械的安全性,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载运行。要增加检查和保养次数,特别注意保护制动装置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度和可靠性,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3)防止火灾事故。各建筑项目要在冬期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建筑四周、易燃易爆品仓库、木工加工房、生活区均匀设置消防器材布置点,确保各类消防材料设备状态完好;要加强动火管理,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管取暖和做饭,禁止使用自制的电褥子,电褥子使用后应及时断电;职工宿舍的公用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或明火取暖。
(4)防止中毒事故。冬期施工所用的抗冻早强剂种类较多且多数对人体有害,特别是亚硝酸钠类似食盐,使用单位一定要对职工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制定严格的亚硝酸钠等有毒物品运输、存放、保管和领用制度,以防中毒。防范冬季一氧化碳中毒。严格按照临沂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冬季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员工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员工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使用木炭、炭火等明火取暖。
(5)防冻防滑。冬期施工时,对施工作业面、汽车吊及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取防滑措施。冬期施工工人手脚僵硬,应提高安全意识,必须在确保安全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等作业。
防止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积水和结冰,造成安全隐患;脚手架,脚手板有冰雪积留时,施工前应清除干净。工地临时水管应埋入冻土层以下或用草包等材料保温。要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大风雪后应对用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电缆线断线和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2、提高工地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小时之内,如实向住建局报告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类别等有关信息。相关企业和住建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应迅速组织抢救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根据现场情况,先期由施工企业、随后由住建局或上级政府部门组织事故抢救,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协调联络及善后处理: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救援工作,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及下属单位通讯联络畅通。对死、伤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和群众作,处理善后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2)抢险救援:主要任务是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及财产损失。
(3)警戒维护:主要任务是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发现场。
(4)后勤保障:主要任务是调集救援力量及设备,以确保救援条件。
(5)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得出事故结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城市公园广场冬季应急管控
1、加强冬季安全部署和检查。各城市公园广场具体管理单位要每周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对园区场区、高大树木、楼宇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健身娱乐设施、防盗围挡、警示标识、安全死角、安防重点部位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重点监控区域有效监控,切实保证各项安全工作无漏洞,防止事故发生。要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出口、应急救援物资储存内容和储存地点等,确保出现紧急状况时能有效使用。
2、发生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散发反动宣传品等政治事件的应急措施。园(场)区管理办公室要立即立即组织安保力量赶到现场查明情况,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和当地治安管理部门报告;并注意观察事件发展动态和跟踪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园(场)区安保力量要立即予以现场制止,维持秩序并疏散围观群众;视情况组织力量控制嫌疑人或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有礼貌的收缴群众手中的反动宣传品,疏散群众。若事件涉及外国人时,要注意外事要求,当场谨慎处置,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3、发生恐怖、爆炸、凶杀、枪击、抢劫、绑架、打砸抢等暴力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或报告“110”)并经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向住建局汇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意观察事件的动态和跟踪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安保人员迅速赶往现场,采取科学的控制措施,及时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逃窜,要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其逃窜方向。如发现爆炸物未引爆时,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后,距爆炸物周围100米处设警戒线,禁止人群靠近,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由安保人员将爆炸物用防爆毯覆盖后,迅速远离爆炸物,等待公安人员处理。
4、发生打架斗殴、偷窃、哄抢、破坏等治安案件时的应急措施。园(场)区管理人员要立即拨打“110”并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或协助制服责任人。安保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制止、维持秩序,抓获责任人,同时通知医疗组做好准备,视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如责任人逃窜,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5、发生拥挤、踩踏伤人恶性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人多拥挤苗头时,在场工作人员应召集所有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安保人员现场增援,同时通知医务室做好准备。人多拥挤时,要采取截留、排队、单行线的方式,进行疏导游人。各门口要加强疏导,并做好解释工作。如发生拥挤伤亡事故时,一是要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二是抢救伤员,通知“120”急救中心。
6、发现自杀、游客受到伤害等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安保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制止,维持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并保护好现场。必要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对发现神情异常、疑似自杀的,发现者可采取攀谈、陪伴等方式,开导当事人情绪,助其度过危险时段。
7、发生火情和火灾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要当即采取边召集周边人员紧急扑救,边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的措施,必要时拨打“119”。火情周边的所有管理人员应取就近的灭火器材,赶赴现场灭火。要把救人、疏散游客放在第一位。救火方式要科学,与火灾类型相符,扑灭电气火灾不得用水。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报后,要视情况报告“119”,并迅速调集应急机动力量和紧急抢修小组,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汇报。如可能有人员被困受伤时要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扑救人员要注意配合和分工,做到:维护现场秩序;先救人后救物;保护现场。
8、发生游人落水事故时的应急措施。若发现游人落水时,周边人员要迅速呼救,采取可能的营救措施,同时迅速报警并向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安保人员现场救援,并通知医务室现场做好救治准备,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冬季救人出水后,应就近寻找建筑物或避风处,并提供大衣、被服等御寒。出现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要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汇报。
9、发生触电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立即采取断电措施,切不可带电直接用手操作,若来不及断电,可用绝缘物品将受电者推开。立即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园(场)区管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医疗组及电工组到现场处置。出现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要按应急程序向住建局汇报。
10、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园(场)区管理办公室,如有人员伤亡,要立即进行符合医学常识的抢救;视情况通知“120”急救中心。园(场)区管理办公室通知安保人员现场维持秩序,封闭和保护现场,疏散人群,协助当事人联系交警部门处理。
11、发生雪灾、狂风、涝灾、雷电、树倒房塌等自然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公园、广场,特别是卧佛寺公园内的山体山林地带,湿地公园内的滨水地带等,若发生上述自然灾害事故,应第一时间疏散游客,有序送出园区或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封闭入口谢绝游客继续入内。待具备天气条件时,组织清理积雪、淤积物、倒树危枝,加固易滑坡体,检修园区设备和娱乐休闲设施。若在极端天气持续过程中发现人员伤亡事故的,应立即组织救援,迅速转移伤员到安全地带,并通知“120”“119”等专业机构。
四、强化应急工作组织领导
(一)成立住建局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鲁 伟
副组长:秦茂阳 姜 萍 宋云龙 陈 涛 薛 磊
成 员:张立平 徐 虎 何西堂 刘德江 曹 超 葛新江 刘茂军 刘新农
徐曼秋 吴 军 卢言高 邓 璐 赵 伟 李 波 朱礼峰 孙国栋 王祥忠 孙 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曹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调度协调工作。
(二)成立住建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应急专班
1、城区集中供热应急专班
牵头人:宋云龙
成 员:刘茂军 何西堂 孙淼 朱修良 马强
专班联系对接燃热专家工作组,名单如下:
马 强 莒南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经理
刘庆文 莒南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纪凡森 莒南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生产经理
林 杰 莒南奥德燃气公司经理
杨百岗 莒南一达燃气公司经理
2、燃气安全和供应保障应急专班
牵头人:宋云龙
成 员:刘茂军 何西堂 朱修良 孙淼 林杰 杨百岗 李东明
专班联系对接燃气专家工作组,名单如下:
林 杰 莒南奥德燃气公司经理
杨百岗 莒南中油一达燃气公司经理
李东明 大店中孚天然气公司经理
孙钦平 莒南滨海液化气站经理
王京山 莒南滨海液化气站副经理
朱心杰 莒南县筵宾贵龙液化气站经理
曹现峰 莒南县玉峰液化气站经理
3、城区供水应急专班
牵头人:秦茂阳
成 员:吴德芳 孟庆森 王林彬 郁有文 高善青 孟庆淼 王文前 史波 庄洁
4、建筑施工安全应急专班
牵头人:陈涛
成 员:赵伟 葛新江 曹超 韩波 王统利 吴军 张宝华 何鹏飞 刘明 潘廷伟 孙洪岗
5、城市公园广场应急专班
牵头人:宋云龙
成 员:何西堂 朱礼峰 孙国栋 王祥忠 孙杰 李波
(三)严明应急工作纪律
1、各专班、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巡逻和警戒,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应急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要确保应急人员熟练掌握应急所需的技能知识,熟悉应急物资存储情况,每年实战演练不少于两次。
3、在政府对突发事件没有查清、没有正式结论之前,应急专班和应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扩散事件记录、照片或视频。
(四)细化配套应急预案
各专班、各企业、各项目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更加细化的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人员、责任、物资、场所以及不同情境下的应急措施均清晰明了,确保临战不慌、保障有力。
莒南交安办字〔2022〕2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县安委会《莒南县“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莒南安发[2021]11号)、市交通运输局《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临交安[2022]2号)有关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总抓手,以作风建设为关键点,以惩治腐败为突破口,以扫黑除恶为着力点,全面检视、深入查摆、着力破解影响行业安全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推动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意识,着力克服本领恐慌和路径依赖,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扎紧扎牢安全生产领域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笼子”;强力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坚决铲除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业乱象。通过“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强化事故防范能力,为交通强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1.强化学习教育攻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学思践悟,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深入开展企业“开工第一课”活动,切实做到企业复工复产先讲安全、必讲安全。指导组织企业开展《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典型案例分析》学习,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抓好重点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三违”行为。
2.开展重点领域攻坚。严格按照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按照职责分工,狠抓各项任务措施落实。道路运输领域。聚焦长途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等重点,重点治理未按规定对车进行检维护、人为遮挡和不及时维修更换失效的动态监控装置、不按规定使用危险货物运单、“百吨王”等行为,严厉打击道路客运非法营运,严防新增本质挂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做好自有(租赁)停车场安全管理。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聚焦城市公共汽电车通行特殊路段,重点治理公共汽电车不按线路行驶,未对途经桥隧、临水临崖路段的线路进行风险防控等行为。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公路运营领域。聚焦公路长陡下坡、长大桥隧、干线公路灾害易发路段等重点,重点治理安全护栏、标志标线等关键附属设施不合规和缺失,以及公路危桥(隧)改造不到位、灾害易发路段排查监控不到位等问题。
3.强化行业监管攻坚。认真落实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莒南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做到交通运输业务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工作就抓到哪里,不断健全完善“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清单,扎实开展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着力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树立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杆企业,发挥标杆企业引领作用。精准落实安全生产驻点工作,严格工作机制,“点穴式”促进企业解决问题隐患,切实发挥“宣传队、工作队、服务队”作用。
4.强化执法检查攻坚。认真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把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低、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互联网+监管”、专家查隐患等方式,多层次开展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要有针对性选择易出现违法现象的路段、站点、车辆等开展执法攻坚,对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要严厉处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处理。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并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把从严执法要求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示范执法活动,带动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
5.强化主体责任攻坚。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把安全责任细化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贯彻穿整个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逐一经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把关。督促企业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线索,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对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定期曝光典型案例。
6.强化安全生产信用建设攻坚。按照“科学评价、奖罚分明、管用好使、震慑力强”总要求,扎实开展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审查、现场评价和动态调整,严格按照六种情形,做好未纳入等级评价领域企业的“重点关注名单”推送工作,切实做到应纳尽纳、应归尽归。加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行政许可、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运用,强化奖惩措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得到激励、等级低的企业受到惩戒,积极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惩戒格局,为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奠定坚实基础,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大数据应用在安全监管中的关键作用。
7.强化信息化建设攻坚。按照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一网统管”部署要求,深入打造莒南县交通运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优化营运车辆县级监管平台,发挥动态监控作用,提升安全运营保障能力;加大车辆联网联控、危货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等建设力度;进一步规范危化品运输企业电子运单使用规程,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大数据分析研判和精准施策能力。加快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布局,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科技治超水平。开展“平安交通”创新案例征集工作,选树、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做法。
8.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攻坚。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应急体系建设要求,把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与日常安全一体化管理,发挥好二者在安全管理中的特定作用,抓好、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加快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体系,抓好预案制修订工作,提高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战性。加强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督促辖区交通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加大应急演练力度,提高演练频次。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促进应急能力提升。
(二)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作风建设
9.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深入开展严字当头、质疑保守、精准精细、认真较真、务求实效的安全生产工作作风建设活动,在“严、真、细、实、快”上狠下功夫、下真功夫,不断优化服务、规范执法,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敢于斗争、善于攻坚、狠抓落实的良好作风,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10.集中开展作风整顿。各单位从即日起,利用2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领域作风整顿行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治监督重要内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彻底排查干部队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担当作为等方面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重点整治执行中打折扣、搞变通,推诿扯皮、避重就轻,只查好企业、不查差企业,只管大企业、不管小企业,只管合法、不管非法,跑风漏气、执法不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做到即知即改、立查立改,确保集中整顿取得实效。
11.实施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教育培训,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素质和能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对标对表,认真学习先进单位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领域明确学习赶超目标和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引导激发干部职工“比学赶超”的热情和动力,进一步提升各领域安全治理水平。
12.主动服务企业基层。坚持祛扶并举、主动服务,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一线,积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指导企业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推动企业解决“意识不到、发现不了”的安全生产问题。依托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工作,通过座谈交流、教育培训、现场观摩等形式,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拓视野、提升素质。
13.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各单位要深刻把握作风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作风建设分析研判、教育引导、监督检查、通报约谈、源头防治等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作风问题排查治理,及时发现解决党员、干部安全生产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三)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腐败
14.筑牢廉政风险防线。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要立足业务实际,全面梳理排查本领域在资质审批核验、项目立项、招投标、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全过程,明确防控责任人和防控措施,并抓好落实。实行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公开制度,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切实扎紧扎实制度“笼子”。
15.严实日常监管防线。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依法上会决策、公开办理,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在招标、执法等重点环节推行廉政承诺制和定期“回访”制,强化作风和廉政动态监督。发挥纪检监察监督作用,对发现的各类腐败问题,一律从严查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6.构建机构服务防线。将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积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选择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对发现存在服务流于形式、报告弄虚作假、出具意见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符、未发现企业严重问题隐患等情形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或降级,情形严重的,坚决实施市场限入禁入措施,并抄告相关部门,倒逼提高安全服务能力。对未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安全生产信用C级惩戒,采取加大服务质量评价频次、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督促纳入信用评价,主动接受管理。
17.巩固警示教育防线。突出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分行业分领域开展“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四)始终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
18.开展“固本清源”专项行动。聚焦道路运输、工程建设、交通执法等行业重点领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领域“非法营运”、暴力承揽工程、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垄断危化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霸”、“市霸”。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已送司法机关。充分运用“三书一函”反映出的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及监管漏洞,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以案促建”“以案促治”。
19.实施严惩涉黑涉恶“保护伞”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的整治。针对查处案件未见“保护伞”、调查取证困难、打击力度不够、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完善等问题,明确整治内容,列出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跟踪督促落实。
20.开展“全民筑安”专项行动。在主要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车辆、城区主要路段等设置固定宣传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普及法律知识,着力扩大行业扫黑除恶宣传覆盖面,帮助群众了解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的具体表现形式,鼓励动员企业、从业人员和群众检举揭发行业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和事故隐患,不断稳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安全生产与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一体推进,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系统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战略举措,也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深化实化,更是实现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四位一体”推进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以更强当担、更大力度、更实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坚决打好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四位一体”深入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任务措施落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统筹协调推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交通运输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有机融合,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做到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协调推进,防止“两张皮”现象。
(四)强化问效问责。强化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护短、不避重就轻,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敢于动真碰硬,坚决做到即查即改、边查边改、真查真改。按照职责权限,对相关问题线索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移交,绝不姑息迁就。对工作开展不力、被动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强化问责问效。
各工作区、村、镇直部门单位:
现将《涝坡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涝坡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涝坡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任务
2.1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2.2镇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各工作组的职责
2.3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森林火灾预防
3.2森林火险预测和预报
3.3林火监测
3.4人工影响天气
3.5火情报告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扑火安全
4.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6医疗救护
4.7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4.8火案查处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处置及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5.4表彰奖励和追究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消防后备力量保障
6.3消防物资储备保障
6.4经费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处置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莒南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涝坡镇境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森防指)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
1.4.2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全面保障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4.3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处置得当,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4.4完善机制,强化基础,预有准备的原则。镇直部门、单位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1.4.5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范围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预案启动条件
1.5.1镇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重要火情时,根据村的救助请求,经镇森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2)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受害有林地(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较大的;
(5)属于市、县、镇、村交界地区发生的;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7)其他需要镇森防指组织指挥扑救的。
1.5.2 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镇委、镇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的,应启动本预案。
2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镇森防指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镇森防指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 挥:陈常永镇党委书记 13953938613
薛云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15905390023
副指挥:王信刚镇人大主席 15153962590
明永军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15863888028
王绪铭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15020375698
成员:党政办公室、林业站、应急办、武装部、派出所、教委、民政所、财政所、水利站、交通管理所、卫生院、广播站、供销联社、卫生院、联通公司涝坡营业厅负责人及各工作区书记。
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政府和国家、省、市、森防指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期内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组织全镇森林防火工作检查;向县森防指、镇政府报告火灾情况;宣布启动本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指定负责人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镇森防指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表彰全镇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县森防指和镇政府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镇森防指日常工作;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镇政府、镇森防指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镇森防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村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做好镇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指导各村做好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落实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县森防指、镇政府指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镇森防指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镇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
境内出现较大、重大森林火灾或根据镇森防指总指挥指示扑救森林火灾时,镇森防指临时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以迅速落实镇森防指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决策指挥机构,有权调度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所有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由镇森防指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村负责人组成。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镇森防指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镇森防指专职副指挥或镇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担任。依据火场实际情况,前线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分别是扑救指挥组、通信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火灾调查组等,各工作组组长由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是: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主要任务是: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直接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前线指挥部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扑救措施。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工作,协调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有关规定,根据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确定火灾扑救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
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
2.3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镇防指办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通告林业站、应急办、武装部、派出所、教委、民政所、财政所、水利站、交通管理所、卫生院、广播站、供销联社、卫生院、联通公司涝坡营业厅、国土所等相关单位,提供支持保障,按照预案立即行动,完成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同时,完成前线指挥部指派的其他任务。
(1)镇林业站:负责全镇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镇森防指日常工作;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防火督导检查情况,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联合气象部门建设森林火险监测预报台站,制作和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镇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对全镇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负责本镇火灾信息的发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镇武装部:组织指导各有关镇街人民武装部在民兵预备役中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扑火技能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必要时,及时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扑救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3)镇派出所: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周边交通管制工作;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指挥应急分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调集消防车奔赴火场,支援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在林区道路上密集摆布消防水车,提前向作业区域洒水或者做好洒水作业准备。
(4)镇交管所:负责保障调集的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公路无障碍运输工作。
(5)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6)镇民政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7)镇广播站: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开展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并在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依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发布火险天气预报。
(8)镇财政所:负责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9)镇联通公司:负责协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10)镇水利站:负责指导林区水库、塘坝等防火水源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11)镇教委:负责中小学师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镇应急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3)镇供销联社:负责火灾发生地防扑火物资紧急集中、调运工作。
(14)国土所: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3.1森林火灾预防
3.1.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一)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深化宣传效果,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二)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森防指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宣传、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及镇村,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三)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庄、进单位、进学校、进景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每年12月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森林防火先进典型和森林火灾的警示教育,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3.1.2各有关村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二)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显示宣传标识。
(三)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四)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五)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1.3林区企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3.1.4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就森林防火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设施装备等方面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1.5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实行以专业队伍为主、应急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村要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加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负责本辖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3.1.6镇及各有关村应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应急森林消防队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1.7建立健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监管、储备、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需要。镇森防指在重点林区储备应急战略物资;各有关村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消防物资。
3.1.8各有关村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保障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1.9加强通信保障,保证应急通信畅通。建立镇、村林场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天气形势、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3.1.10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协调作战能力。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合作应急能力。
3.2森林火险监测预测和预报
3.2.1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一)镇森防指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二)镇森防指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风景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
(4)森林消防队伍的组成、分布,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森防指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条件。
3.2.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一)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依据县气象部门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短信等形式在全镇发布。
(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低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低;
二级:较低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低;
三级:较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需加强防范;
四级: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林区需加强火源管理;
五级:极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严禁一切林内用火。
(三)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可不设标志。
三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悬挂黄旗预警标志。各森防指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森林消防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悬挂橙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各有关村负责人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死看死守。
五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镇政府批准,以镇政府名义向全镇发布预警公告。
3.3林火监测
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多方位林火监测网络。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5火情报告
3.5.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镇政府或森防指办报告,镇防指办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在半小时内报镇森防指办公室(电话、传真:7843010)。
(2)当出现本预案1.5.1中7种情况之一时,镇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报县森防指办公室。
(3)较大、重大森林火灾应立即报镇森防指办公室。
3.5.2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5.3镇森防指办公室值班室接到森林火警报警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到火点、火警所在地村,当村接到信息后,要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并迅速组织扑救,及时将情况反馈镇森防指办公室。
3.5.4 镇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3.5.5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4.1.1事发地村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后,当地村要立即上报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及时组织力量扑救。
4.1.2事发地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火灾发生1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4.1.3启动镇应急预案时,镇森防指应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森防指报告。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本预案启动后镇森防指应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按照扑救森林火灾有关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村、镇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要首先保护扑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的原则。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一次性出动扑灭率。
4.3.3在扑火战术上,坚持“整体围控、各个歼灭、彻底清除、严防复燃”的原则,努力减少火灾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坚持划区包片原则。建立和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火案追究查处责任制。
4.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实时实地的地形、林情和气象条件等火环境,把握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集结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科学指挥,灵活决策,避免蛮干,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居集地。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要指令当地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受伤人员和死难者由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7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4.7.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镇森防指实施跨社区调动。
(1)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组建30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必要的森林扑火技能训练,并将组织情况和通信联络方式函告县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县森防指可以统一调用。
(2)森林消防队伍。在防火期内,要组织当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力,后备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森林防火重点村,在防火期内,要组织当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力,建立群众性后备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并进行必要扑火技能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辅助力量。
4.8火案查处
镇派出所负责当地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可由镇林业部门配合案件的查处。
4.9信息发布
4.9.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镇森防指发布。
4.9.3新闻单位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征得镇森防指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9.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必要时,请镇党委宣传部门组织协调。
4.10应急期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镇森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镇森防指要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火灾发生地要及时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全面总结工作,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镇森防指根据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4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镇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6.2消防后备力量保障
坚持建立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要重视群众性(后备应急)消防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消防力量要在镇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3消防物资储备保障
森防指要根据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适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常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经费保障
6.4.1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6.4.2镇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具、设备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技术保障
镇森防指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6.6.1根据国家和省、市森防指关于实施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的要求,各级森防指要有计划地对森林防火指挥人员、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护林员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镇、村每年防火期内,要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每年防火期内,应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提高安全自救能力。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镇森防指每年度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镇人民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镇森防指负责管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并报镇政府批准。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莒南文旅发〔2022〕2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文旅局党组研究,通过资格审查、量化赋分、民主评议、公示后,决定聘任陈兆才等27名同志的专业技术职务,现将聘任结果公布如下:
图书资料馆员:
陈兆才、卢立霞、李宝徽
群众文化馆员:
徐田秀、滕云
文物博物馆员:
张晓莉、滕敏、汲中敏、任才
旅游经济中级:
孙萍
艺术三级演员:
宋岩
专业技术九级人员:
赵群、李光、庄会粉、尹世江、王子新、高振清、陈梅、庄绪增、莫玉玲、吴峰、庄绪丽、薄萍
专业务技术十一级人员:
陈海涛、贾期凯、吴塘林、杨苓龙
以上人员聘任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镇直各部门、各企业:
为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促进全镇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向好,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对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和部门
组 长:杨伟化 党委书记
郇恒健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王玉娟 人大主席
徐仕鹏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三级主任科员
徐飞飞 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高来虎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王家陈 党委委员、副镇长
薛晓伟 宣传统战委员
毛艳艳 组织委员
郁万玲 副镇长
姚田田 副镇长
张洪滔 副镇长
王 超 人大副主席
李学英 党建群团办公室副主任
刘学楷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严 蕾 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刘 倩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彭鲁南 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昝金胜 网格化服务中心主任
郝会超 财经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宋 勇 环保办主任
陈 琳 村镇建设服务站站长
袁春雨 农机站站长
彭修升 农技站站长
尹德峰 水利服务中心主任
任玉军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陈友江 企业办主任
尹彦松 林业站站长
孙合成 卫生院院长
王郡义 派出所所长
周家明 教委主任、筵宾中学校长
主 峰 筵宾小学校长
李敬成 成教、幼教主任
张作县 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徐奎伟 防疫所所长
胡祥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
卢立磊 供电所所长
徐茶田 交管所所长
时灯良 公路站站长
徐广涛 大店交警中队队长
董子敬 工商所所长
季启超 应急办主任
陈会时 筵宾工作区书记
解忠鹏 山前工作区书记
崔久梅 略庄工作区书记
邱绪龙 下河工作区书记
滕明豹 齐庄子工作区书记
薛福良 水磨工作区书记
王 彬 山后工作区副书记(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办,王家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季启超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11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王家陈
副主任:刘学楷
成 员:陈友江、季启超、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陈友江
办公室设在企业办,陈友江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工业企业等领域。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危化领域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王家陈
副主任:季启超
成 员:徐田振、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徐田振
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季启超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危化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等。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农林水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王超
副主任:刘倩
成 员:袁春雨、彭修升、尹彦松、尹德峰、徐奎伟、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尹彦松
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刘倩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农业生产,森林防火,秸秆禁烧、防汛,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机械,渔业生产,畜牧、农资、农产品。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四)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姚田田
成 员:胡祥谦、孙合成、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胡祥谦
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胡祥谦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卫生,食品安全,红十字会、餐饮、药品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民爆商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徐仕鹏
副主任:王郡义
成 员:任玉军、董子敬、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王郡义
办公室设在派出所,王郡义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商场超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六)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薛晓伟
成 员:宋伟刚、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宋伟刚
办公室设在宣传办,宋伟刚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旅游场所及设施安全。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七)教育体育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姚田田
副主任:周家明
成 员:主峰、李敬成、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周家明
办公室设在镇教委,周家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教育、体育行业;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周边秩序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及安全教育活动;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等。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八)建筑施工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张洪滔
成 员:陈琳、任玉军、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陈琳
办公室设在村镇建设服务站,陈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建筑工地、建筑施工、农村建房、基础建设、危房改造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巡查打击违法建设。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九)国土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张洪滔
成 员:张作县、任玉军、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张作县
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张作现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非煤矿山、无证非法采矿,超层越界采矿行为查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隐患排查,矿山关闭后地质环境治理,查处私采滥挖、盗采河砂及违法选(洗)矿等行为。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供电、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郁万玲
成 员:徐茶田、时灯良、徐广涛、卢立磊、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徐茶田
办公室设在交管所,徐茶田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电力、道路交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张洪滔
成 员:宋勇、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宋勇
办公室设在环保办,宋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环境安全保护、污染减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散乱污企业打非治违和清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专业委员会未涉及的行业领域,各班子成员按各自分工、各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如有分工调整,按调整后的分工对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附件:
1、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2、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3、筵宾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责
4、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5、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安委会联络员职责
附件1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是主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镇安委会在镇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管理、协调全局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综合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镇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镇政府主要
负责人(任镇安委会主任)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镇政府其他负责人(任
镇安委会副主任)是各专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镇政府成员单位其它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未列入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按部门职责抓好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镇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或扩大会议。
四、经镇政府授权,负责指挥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排查的重大隐患,以安委会名义下达整改指令书,
督促限期整改。
六、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二、受镇政府、镇安委会委托,综合监督、检查、指导、
协调、调度各专业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各村居及镇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产业政策、资金
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
五、受镇政府委托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办镇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镇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附件3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安委会)在镇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必须与职能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接受镇安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协调。
二、专业安委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制定和落实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每月至少到专业领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形成工作报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四、专业安委会要定期向镇安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省、市、县、镇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3)镇领导同志定期下车间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4)机构建设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演练情况;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7)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五、专业安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分管行业领域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档案。
六、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专业安委会办公室。
七、专业安委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以专业安委会名义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必要措施或及时移交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
八、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或者接到镇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安全生产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九、专业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发生事故后,专业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补报和续报事故情况,专业安委会应派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附件4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安委会
办公室职责
一、受专业安委会的委托,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调度各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
三、参与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四、对成员单位报告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作出妥善处理,
并及时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对镇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安全生产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六、承办专业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承办专业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5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安委会
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所在专业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联系镇安委会其他专业安委会。
二、定期向镇安委会办公室汇报本专业安委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传达镇安委会领导指示及其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反馈贯彻情况。
三、分析、调研、提交需本专业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本专业安委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建议、意见。
四、监督检查本系统(行业)贯彻落实镇安委会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情况。
五、按时参加本专业安委会会议,向会议通报本专业安委会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莒南综执发〔2022〕1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度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分级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度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分级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竞聘上岗工作,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县人社局有关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能力。
3、坚持科学评价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考察和选拔人才。
4、坚持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和数量组织岗位聘任。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竞聘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刘凤茂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刘朝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文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晓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学海 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时百成 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钦良 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
徐 淼 二级主办
张 迎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念凤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新华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洛敬 四级主办
张景阁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教育科,孙会梅任办公室主任。
三、竞聘范围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为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现有在编在岗事业人员。
竞聘上岗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县人社局核准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
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取专业与所从事专业岗位相同),满三年尚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新考取的专业技术职务(考取专业与所从事专业岗位相同),满一年尚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竞聘岗位及数量
根据县人社局给我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及数量进行聘用和分级竞聘,高级岗聘用专业:建筑学、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材料、风景园林,中级和初级聘用专业:主系列岗位为建筑学、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材料、风景园林、辅助岗位为经济师、会计等相关相近专业,其中辅助岗数量为专业技术岗位总人数的10%。其他急需专业和特殊岗位由竞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核定专业技术岗位62个:高级岗位12个,其中三级岗1个、四级岗3个、五级岗2个、六级岗3个、七级岗3个;中级岗位31个,其中八级岗9个、九级岗13个、十级岗9个;初级岗位19个,其中十一级岗9个、十二级岗10个。
现已聘任副高级岗1人,为七级岗;中级岗22人,均为十级岗;初级岗26人,十二级岗24人,十三级岗2人。
待聘资格及数量为:六级岗1人,九级岗21人(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高岗低用),十级岗6个,十二级岗16人,十三级岗4人。
五、岗位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或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
3、近三年内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或不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或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6、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7、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六、聘期
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结合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续聘、解聘或者岗位调整。
七、方法程序
(一)聘任方式
1、对取得初级(员级、助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人员,实行全员聘任。
2、对取得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人员实行竞争聘任。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根据取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岗位设置分别组织开展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
(二)竞聘基本程序
1、个人申请。由竞聘人员提交个人申请书,并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造假等情况,取消参聘资格并由个人承担所有后果。
2、提交材料。由符合竞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有关竞岗量化赋分所需的有效证件材料。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聘用资格。
3、资格审查。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竞聘上岗所需资格条件,对证件材料进行审查,研究确定参加竞岗人选。
4、量化打分。依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用及竞岗推荐计分办法(附件),根据竞聘人员提供的材料,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用及竞争推荐量化赋分的各项计分要素,对每位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
5、述职测评。参加竞聘人员总结近三年来的工作实绩情况进行述职,根据述职内容和平时工作情况,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核分。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现场述职的,视为放弃本次竞聘。
6、拟定人选。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原则,从得分最高者依次推荐为聘用人选。
7、公布聘用结果、公示。公布竞聘结果,竞聘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过期不再受理)。
8、办理备案、聘任手续。公示无异议后,准备聘任人员的有关备案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发文聘任,同时兑现岗位待遇。
9、续聘管理。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管理工作。按照市人社局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凡是不能完成学时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八、考核奖励
建立健全考核奖励制度,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一个聘期结束后,单位结合考核结果并依据规定及时组织续聘、解聘或者岗位调整。
附件:1.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量化打分明细(中级)
2.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量化打分明细(高级)
附件1
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量化打分明细(中级)
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专业技术职务(中级)竞聘上岗打分明细如下:
一、工作年限
任现专业技术等级职务,每一年工作年限,记2分。
二、学历情况
按照取得的最高学历,中专学历得6分,专科学历得8分,本科学历得11分,研究生学历得15分。
三、论文发表情况
中级职称评审前,在国家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5分;在省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3分;在市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1分。参聘论文按照在最高平台发表的一篇计分。
四、受奖惩情况
近五年来在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每一个年度加1分;其他受县委、县政府名义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1分;其他受市委、市政府名义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2分;其他受省委、省政府名义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3分。
五、民主评议
参与测评人员为竞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全体人员,竞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用A票,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其他人员用B票,A、B两票成绩各占民主测评总成绩的50%。根据述职内容和平时工作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优秀计100分,合格计60分,不合格计20分核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优秀票数×100分+合格票数×60分+不合格票数×20分)÷总票数,竞聘人员的最终得分=A票的综合得分×50%+B票的综合得分×50%。
附件2
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量化打分明细(高级)
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专业技术职务(中级)竞聘上岗打分明细如下:
一、工作年限
任现专业技术等级职务,每一年工作年限,记1分。
二、学历情况
按照取得的最高学历,中专学历得6分,专科学历得8分,本科学历得11分,研究生学历得15分。
三、论文发表情况
高级职称评审前,在国家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10分;在省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5分;在市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2分。参聘论文按照在最高平台发表的一篇计分。
四、受奖惩情况
近五年来在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每一个年度加2分;其他受县委、县政府名义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2分;其他受市委、市政府名义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4分;其他受省委、省政府名义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6分。
五、民主评议
参与测评人员为竞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全体人员,竞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用A票,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其他人员用B票,A、B两票成绩各占民主测评总成绩的50%。根据述职内容和平时工作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优秀计100分,合格计60分,不合格计20分核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优秀票数×100分+合格票数×60分+不合格票数×20分)÷总票数,竞聘人员的最终得分=A票的综合得分×50%+B票的综合得分×50%。
莒南水字〔2022〕2号
各水利服务中心,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疫情防控工作,经局党组研究,成立县水利局疫情防控摸排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陈庆刚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安国党组成员、水利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殷玉乐党组成员、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
宋波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纪师党组成员、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成员:高守建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郭静四级主任科员、工会主席
朱文进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宋国军 四级主任科员
王 超 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崔为胜 副科级干部
代玉欣 水务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李明平人事科科长
主红梅财务科科长
闫冬安监办主任
唐顺田石泉湖水库管理所所长
庄希涛相邸水库管理所所长
鲁承飞刘大河水库管理所所长
隽洪龙大山水库管理所所长
鲁守团龙潭湾水库管理所负责人
陈立飞陡山灌区管理所所长
赵家全 相邸灌区管理所所长
孙重利 清泉林橡胶坝管理所所长
陈月兴 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田学森 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县水利局成立摸排工作小组,对返莒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郭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元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莒南县水利局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1〕14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第六条政府出资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按职责、区域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别组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调明确各项目法人所负责项目的投资概算和建设任务。
第七条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本级政府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八条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三)主要负责人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技术负责人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五)财务负责人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财务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六)人员结构满足工程建设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需要。大、中、小型水利工程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12人、6人,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组建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同时明确项目法人对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落实其部门管理责任和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建设管理知识培训。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为本机构现场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必要的险种。
第十五条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经招标确定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如具备相应的设计、监理、造价等资质和能力,且招标方案中包含相应内容的,可依法承担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主要职责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2.组织开展通水、通电、通路、通信及场地平整等工作。
3.建设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并签订合同。
(二)初步设计阶段
1.组织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组织或协助开展对初步设计中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并对初步设计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
3.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专项报批手续。
(三)建设实施阶段
1.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3.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4.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
5.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同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7.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8.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应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9.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
10.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11.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活动,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核备等工作。
12.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建立或落实档案库房,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3.组织参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完成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大型水利工程)和验收自查。
4.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5.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五)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完善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信息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资金等过程管理。
(一)质量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管理计划,与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承诺书),并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或投入使用。
4.工程开工后,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后设置工程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各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日期。
5.开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技术文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检,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6.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和质量创优活动。鼓励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大BIM等技术在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应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2.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3.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的布置,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落实分级管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治理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7.开展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三)进度管理方面
1.根据批复的项目工期进度和投资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目标,明确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合理安排施工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移交等各项工作计划,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严格落实开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组织建设实施。
3.按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实施。汛前工程重要部位应满足安全度汛要求,附属工程与总体工程进度相适应。按计划推进工程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验收。
4.加强水利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地扬尘治理责任,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
5.定期召开工程建设例会,协调解决建设实施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对进度滞后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对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及时组织论证研究。
6.督促参建单位做好进度保障工作,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文件,监理单位落实进度控制,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方案和资源配置,检测单位按要求开展过程质量检测。
7.检查参建单位组织建设情况。核查参建单位相关许可证件和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执证信息,对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审查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
(四)合同管理方面
1.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招标,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不得迫使参与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及提交虚假信息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4.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
5.鼓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奖惩措施。奖励资金可以列入工程成本,合同违约金可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及对先进单位的奖励。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获得市级以上工程奖项的,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
6.严格履行合同,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参建单位合同履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五)资金管理方面
1.按项目单独核算,根据概算项目设置明细会计科目,满足成本控制、竣工决算要求。
2.加强项目核算管理。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截留,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禁止工程价款结算不实、超进度支付、滞后支付及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等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和支付。
4.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督促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代发工资等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
5.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管理,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对采取保函方式的,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积极建立或应用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省级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并针对招标采购、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重点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考核机制,定期对项目法人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考核评价。鼓励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目标考核从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资金等方面进行考核;过程评价结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监督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对项目法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对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及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字〔2013〕44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水利厅网站)
莒南审服发〔2022〕1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展示良好形象,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日常管理实际,特制定考勤及请假制度。
一、签到签退制度
工作人员使用“钉钉智能前台、政务考勤(爱山东)”考勤,实行一日四次上下班签到、签退,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流程未完成离开工作单位的,视为早退。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效能监察科登记备案。
二、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0.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后上传钉钉、1天(含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签批后上传钉钉;2天以上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批后上传钉钉;所有年休假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批后上传钉钉。
2.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提前使用“钉钉”考勤系统申请,填写好请假时间、请假事由和替岗人员姓名等,完善请假手续;离厅前到一楼值班处填写外出登记信息,以备当日效能监察科查岗使用,请假由科室负责人严格把关,并安排好替岗人员,确保正常工作时间不空岗、不影响业务办理。
3.工作人员请假须当面或电话请假,并做好业务交接,保持通讯畅通。
4.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正式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要向效能监察科作好解释说明,未作说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各科室组织学习考察、召开会议、集体活动等需请假的,安排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值班,确保科室工作正常开展。
6.各科室要严格控制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申请事假时与工作有冲突的,应服从工作需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1)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3)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
(5)连续假期拆分请假逃避监察的;
(6)无建休证明或未及时提报建休证明的。
8.请假时需提供证明照片的:1天以上(含1天)的因公外出需提供出差、培训等证明;3天以上(含3天)的长期病假需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上证明须提供纸质版上传钉钉系统并报效能监察科存档。
(二)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按时返回或提前返回岗位时,应及时向效能监察科销假;在上班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须使用“钉钉智能前台”考勤。
三、巡岗查岗制度
效能监察科采用巡岗和电子查岗相结合的办法,组织不定时巡岗和电子查岗,巡岗每天至少4次,电子查岗每周至少2次,并详细记录巡岗查岗情况。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邀请县纪律监督部门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作风进行明察暗访,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考勤反馈制度
每日巡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即时反馈到科室负责人;
每月考勤及巡查情况,次月初反馈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五、附则
带薪年休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按照《劳动法》《婚姻法》《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详见附件。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1〕6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决策任务。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莒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2、莒南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定价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3、莒南县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4、全县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5、关于开展莒南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1-2023)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县工信局)
6、关于加快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承办单位:县工信局)
7、莒南县“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2021-2025)(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3、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4、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5、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县烟草专卖局)
6、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起草单位:县司法局)
7、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县司法局)
莒南政发〔2021〕2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应拘泥于文件形式,主要从文件内容上把握,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一)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二)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三)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文件可以在一年以上的期限内,对同类事项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主体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一)县、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机构:
(一)临时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部门内设机构。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章 起草送审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七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二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五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九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三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七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JN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九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八章 备案与解释
第四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一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制定部门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备案材料报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处理: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县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九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三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莒南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莒南××送审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 《×××》(送审稿)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4.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 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 部门会签意见
7. 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评估、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 30日即施行须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评估报告格式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四)合法性审核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科室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 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 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莒南××登记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 领导签署的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莒南登字〔××××〕××号
××(办、局等):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JN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 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七)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莒南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 -××××-×××××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莒南政发〔2021〕2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应拘泥于文件形式,主要从文件内容上把握,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一)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二)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三)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文件可以在一年以上的期限内,对同类事项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主体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一)县、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机构:
(一)临时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部门内设机构。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章 起草送审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七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二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五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九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三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七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JN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九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八章 备案与解释
第四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一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制定部门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备案材料报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处理: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县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九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三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莒南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莒南××送审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 《×××》(送审稿)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4.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 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 部门会签意见
7. 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评估、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 30日即施行须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评估报告格式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四)合法性审核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科室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 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 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莒南××登记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 领导签署的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莒南登字〔××××〕××号
××(办、局等):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JN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 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七)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莒南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 -××××-×××××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9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石子;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掺合料;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建筑幕墙构件和材料等;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射隔热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和锚钉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件、网架节点承载力试件、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五)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和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与电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和保温材料等;
(十六)集中建设小区使用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断路器、配电板(箱);
(十七)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核查。
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批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选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取样、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当将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授权书样表见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应留存取样、见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取样、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5日内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取样、见证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项目或单位。
第十二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和见证。取样后,及时进行标识和封样。试样标识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具有唯一性。标识和封样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钢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取样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样品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第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账、见证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测试验结果,确保真实、齐全、有效,由责任方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单位应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保存归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及现场旁站见证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应记录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涉及工程结构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照相应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引发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送检试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检时,应由取样、见证人员共同送检,并填写委托单。检测机构可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收样手续。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试样和见证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试样不得按见证取样样品予以受理:
(一)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五)取样、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检的。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当按规范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印章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因检测报告不实造成质量问题、引起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莒南卫健发〔2021〕67号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医院:
2019年启动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以来,各镇街按照《临沂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临卫基层发〔2019〕3号)有关要求,分级分类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经县局初审、评估,现确定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富源社区卫生室等173个单位为“莒南县县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
各镇街要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与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紧密融合,从房屋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机制、业务管理“四升级”和人员结构、收入待遇、服务能力、群众满意度“四提升”等八个方面,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建设,切实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更好为群众健康服务。
各镇街要加强已命名的各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的管理,规范职业行为,改善服务环境,强化日常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对因规划调整撤销或其他原因导致达不到各级示范标准的村卫生室,及时将名单报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妇幼健康科。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综执发〔2021〕31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巩固创卫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巩固创卫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创卫成果,避免出现反弹,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使城市管理工作实现高效化运转、制度化保持、精细化提升,结合我局自身职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总部署,按照高效和务实的要求,坚持创新与提升相结合,落实长效监管,不断强化市容秩序管理和卫生环境管理,增强市民城市管理“主人翁”意识,提高城市共管共治共享水平,巩固创卫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科学实施原则。分析研究城市管理规律,既不搞大规模“速效战”,也不搞极限式“疲劳战”,在认真总结前期创卫工作成功经验,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长效管理方式方法,用好治城育人的综合措施,稳步推进城市长效管理。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紧紧围绕建立长效管理中心任务和城市管理中心工作,用“工匠”理念,“啄木鸟”办法,切实提升工作效能,不断增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坚持日常管理、集中整治原则。牢牢把握“更严、更实、更细”的标准,注重日常,注重细节,推行集中整治常态化,根据重难点问题,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丰富管理内涵,提高执法成效。
(四)坚持分片管理、分线负责原则。“谁的门谁看、谁的牛谁牵”,划清管理领域和片区职责,厘清责任归属,实行“各自负责、分工管理”,避免多头交叉,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做好长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实际,成立巩固创卫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凤茂
副组长:刘朝杰王文栋王晓明 李学海 时百成 孙钦良
徐淼张 迎 张念凤 张新华 王洛敬 张景阁
成 员: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牵头负责人
四、重点任务
围绕“清垃圾、整秩序、治‘十乱’”重点工作,大力开展“五大整治提升行动”,持续巩固“后创卫”城市管理成果,努力培植更多亮点,打造更多精品,确保重点领域监管水平和重点环节执法水平双提升,实现创卫成果扩大化。
(一)城市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整治占道经营现象,全面取缔主要路段、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各类流动摊点和擅自设置的临时摆卖集中点以及菜场、市场外溢摊点,全 面整治市区沿街门面店外经营、店外作业、乱摆乱放、乱扯乱挂等现象;全面规范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彻底清除主次干道沿线各类横幅、条幅、布幔、玻璃门窗和地面乱张贴,修复各类广告、招牌缺失和破损画面;严格规范管理商家在节日期间 设置宣传点、宣传车、高音喇叭宣传促销、沿街散发宣传单等行为。
(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对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施工工地等区域内的垃圾、杂草、杂物、卫生死角、乱堆乱放、污水外溢、路面及墙体污染等进行彻底清理整治;加大公共区域动态保洁 力度,根据天气状况调整路面洒水时间和频次,定期对路面、各类环卫设施设备进行冲洗、擦洗,确保全方位、全天候干净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加强公厕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内外环境干净整洁,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区域公厕全天候开放使用;对市区果壳箱、垃圾池、垃圾桶、垃圾房等垃圾收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无损、外观整洁、无垃圾外溢现象;加强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城市家具的清洗保洁,确保功能完善、整洁有序。
(三)交通秩序整治提升行动。实施动态严管,重点对各类车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不按顺序停放等行为加大整治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全面整治渣土清运车辆违规清运、带泥 行驶、抛洒滴漏等行为。
(四)园林绿化整治提升行动。对城市绿地、街头小品、绿化隔离带等区域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垃圾杂物、枯死枝干和落叶,并切实加强动态保洁,确保各类垃圾杂物及时清理;对各类绿地定期浇水、修剪、除草,缺株、死株适时补植;强化绿化设施维护,确保各类设施整洁完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长效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 制定具体长效管理方案,明确责任目标、工作标准、完成时限, 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并将细化方案报局创卫办。
(二)明确管理责任。按照推进力度不减、严管重罚不松、网格责任不变、统分结合不变的要求,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整治提升工作纵到底、横到边无缝对接。各网格要做好“两抓两促”(即“抓综合执法促规范,抓市容管理促提升”),组织、参与、协调、推动好网格管理工作。驻城各分队网格责任人是市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街中队负责人要按照要求不定时组织力量参与市容环境整治。园林、市政维护、环卫组织好各自领域网格内的管理工作,确保网格化管理落到实处。
(三)转变纪律作风。各网格要端正工作态度、完善工作方法、注重仪容仪表,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实行“一天四签到”,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因事(病)请假,必须按要求填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报督导考核科备案,并及时销假。
(四)注重协调配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需要做的工作多,需要克服的困难和解决的矛盾多,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 观点,加强沟通与协调,既分工又要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在不同时段工作交接上,要真正做到“错时管控、无缝管理”,驻城各分队要抓好“点、线、面”一盘棋的综合管理,填补以往“城管下班、摊贩上班”的时间空档,使城区市容秩序明显提升和改善。
(五)抓住重点难点。创城“牌子”不是目的,良好的城市环境才是工作动力。各网格要认真抓好“后创卫”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要统一标准、一视同仁、严格规范,做到整治一条路,提升一条路,巩固一条路。要加大公厕、便民疏导点建设与管理,确保规范运行。对直管道路和绿地进行缺株断垄补植和黄土裸露地绿化治理,努力做到应绿尽绿。
(六)强化舆论宣传。要立足现有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利用不同载体,加大创卫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继续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民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形成全民管城、共管共享的生动局面。
(七)加强督导考核。局督导考核科要全线展开督查工作,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检查,确保创建工作抓细抓实,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行动退缓、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做到路面管理日日有检查、周周有通报、月月有点评,建立考核机制,兑现奖惩。督查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绩效考评和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莒南环发〔2021〕19号
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莒南县人民法院决定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接待对象
全县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分管法制的分管领导,法宣科及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同志,法律顾问等。
县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同志,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成员。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四个周的周四下午14:30—17:0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
单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二楼会议室(地点:莒南县新建路241号)。
双月,莒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一楼诉讼服务中心(地点:莒南县人民法院涝坡人民法庭)。
五、接待事项
(一)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
(二)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法律相关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
(三)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环境污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六、预约流程
为提高接待质量,申请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一是通过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微信公众号莒南县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栏目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填写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二是拨打0539-7212693电话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回答需咨询的相关问题或事项。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莒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6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镇政府确定成立坊前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责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镇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村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各村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村强化督办问责;总结、交流、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聂国昌 镇人大主席
副组长:卢新莹 宣传统战委员
刘潇声 政法委员
王信金 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冯现刚 坊前派出所所长
成 员:王 菲 计生办主任
杨 光 财政所所长
朱新振 民政所所长
张 健 坊前卫生院院长
罗淑艳 坊前中心小学校长
汲 磊 坊前幼儿园院长
三、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主任由镇民政所所长朱新振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莒南统字〔2021〕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拟于近期开展谈心谈话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谈心谈话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重点岗位人员:人事、财务、执法监督人员;
3、新提拔科级干部:今年以来新提拔担任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员;
4、其它人员:除以上“四类人员”之外的其它人员。
二、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除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家庭生活、健康状况等)以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单位政治生态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履职尽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安排落地落实情况;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分管范围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2、重点岗位人员:部门单位在重点岗位人员监督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自身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点的认识,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点的有效措施及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履行岗位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加强改进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方面的意见建议。
3、对新提拔科级干部:对新任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点的认识;个人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方面的情况;立足新岗位、新要求,树立良好作风、保持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加强对科室人员教育管理监督的打算和措施。
4、其它人员:对统计部门廉政风险点的认识;个人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方面的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及主谈人分工
(一)时间安排: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前,完成谈心谈话工作。
(二)主谈人分工:
1、局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的主谈人,人事科担任谈话联络员;
2、领导班子成员为分管科室负责人的主谈人,联络员由领导班子成员指定的科室负责人担任;
3、科室负责人为其他人员的主谈人,联络员由科室负责人指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廉政谈心谈话,是贯彻《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夯实管党治党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的迫切需要,全体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入思考、认真分析,主动开展工作。
(二)做好准备工作。谈话对象要围绕明确的谈心谈话内容,认真撰写汇报材料(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责任落实情况、第二部分为存在问题及不足、第三部分为今后努力的方向),其中问题、不足部分不少于全文二分之一。汇报材料需报主谈人审核,并于谈话后一日内报办公室留存,办公室按照派驻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注重实际效果。谈心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履职尽责、廉洁从政,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同志式”的方式,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见筋见骨见灵魂。既要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又要听建议、听心声,加深了解、增进团结。
莒南县统计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财〔202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临沂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由党组织、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激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重要要求,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严格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和相关人员责任。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不追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分层追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四)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县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八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省、市、县或集团公司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
(六)对非任期内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任期内管控不善或出现风险处置应对不力。
第九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及风险管理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或者虽经法律审核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七)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以授意、指使或者串通等方式进行违规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或未执行公开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擅自签订、变更合同或改变招标方式。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参与招标、评标、定标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收受贿赂,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在评标过程中引导评委评分、影响评标公正性,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未按规定将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采取垄断、限制、自设开标场所、自行组织专家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九)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第十三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七)在企业资产承包经营或对外出租中,明显以不合理低价发包或出租。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评估。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等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公开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等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和跟踪管理,或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增资扩股、引进战略合作伙伴、重组、出售或破产重整、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套取或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或国有资产占用费。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七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分类监管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开展列入分类监管清单限制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和省、市、县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
第十八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九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以及可认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二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三)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发生上述(三)(四)情形的,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属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县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县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效益工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共山东省纪委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中,发现相关责任人中的党员干部在本办法第八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相关责任人中的非党员干部比照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县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五条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上级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六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县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七条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条款予以处理。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
(二)企业商誉严重受损。
(三)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四)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五)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
(六)严重影响县级国有资本优化布局、结构调整和战略重组。
(七)对全县经济运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八)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等。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频繁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
(六)伪造、毁灭、隐匿相关证据。
(七)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创造性开展工作,因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先行先试、突破常规,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等发生的失误和偏差,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县属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属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县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县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县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县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县属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前款所称县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县管干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干部。
第四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县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县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县属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县属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三条县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县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经办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经办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七条开展县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
(二)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三)县属企业报告。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六十条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县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县属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县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县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结合县属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四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县属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三条县属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四条县属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七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选聘相关专业机构并签订委托业务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县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县属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条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县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金融、文化等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国家和省、市、县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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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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