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了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未发现涉及上述内容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莒南县司法局
2023年6月14日
今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3〕10号)、《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临沂市 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发〔2023〕4号)、《莒南县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莒南安发〔2023〕4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时间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活动时间: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为全镇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突出“一条主线”,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贯活动
1.持续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重要论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理论专题学习、党员学习日等形式开展专题宣讲。6月底前,认真开展1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组织一次本单位集体学习。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针对企业的各类培训、学习、座谈等学习内容。各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晨会”“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形式,交流学习,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以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2.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的专题讲座、线上直播课等方式,组织监管企业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进一步明晰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的法治意识。
3.加强安全生产创新措施主题宣传。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运用广播等主流媒体进行重点宣传,在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强化宣传引导,同时将各类创新措施纳入学习、培训、考核等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创新措施落实落地。
(二)开展“四项活动”,深化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4.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工程。扎实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在6月底前,围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溺水、家庭火灾、燃气安全、地震救灾、防汛抗旱、交通安全等重点开展宣传教育,组织一次“五进”宣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十百千万”安全“五进”示范工程要求,打造1家安全文化示范企业、1所示范学校、10个示范村居、100户示范家庭。积极组织由安全管理人员、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安全专家、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千人安全宣讲团”,常态化开展“入企宣讲”“送安全进村“小手拉大手共建平安校园”“敲门入户送安全”“安全志愿者在行动”等各类安全宣传活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
5.开展应急科普“五个一”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参加应急部“十大逃生演练科普视频”展播、“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网络知识竞赛、线上“逃生演练训练营”“自救福利大派送”等全国性活动以及省、市应急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广泛开展应急科普“五个一”宣传活动:鼓励学校师生阅读一本安全应急科普读本,号召家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动员村居开展一次农机安全技能培训,推动社区开展一次电动车充电安全自查,组织企业职工绘制一张逃生路线图,引导公众学习安全应急知识,掌握安全应急技能。
6.开展安全月社会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设“安全生产月”活动专题专栏,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常态化及时发布各类安全风险提示信息,加强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预警和宣传提示。在广场等公共场所和高速路口等醒目位置,播放张贴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营造浓厚氛围。
7.积极参与普法竞赛活动。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山东省第二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培育全社会应急法治意识,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
(三)聚焦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宣传活动
8.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题宣传。加强全国、省、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宣传贯彻,并将方案的学习纳入各类学习、培训等内容;在微信公众号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将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检查要求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广泛深入宣传解读隐患排查整治共性检查内容和专项检查内容。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曝光相结合,宣传报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做法。
9.广泛宣传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情况。充分利用广播以及新媒体平台,积极组织宣传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先进事迹。
10.开展“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外包外租大排查”宣传活动。广泛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承诺践诺”活动,从业人员“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宣传活动、“外包外租大排查”活动,并将动火作业及外包外租等纳入各类学习、培训内容。要督促企业落实对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卡和安全操作卡,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督促企业在宣传栏张贴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加大外包外租典型违法案例专题警示教育,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一次大排查,坚决纠正或取缔违法违规外包外租项目。
(四)发挥媒体、社会“两个监督”作用,开展全员查找身边隐患宣传活动
11.组织开展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曝光。安全生产月期间,重点针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曝光。
12.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曝光台”“12345(12350)举报电话”等举报渠道的宣传。深入宣传落实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部署要求及临沂市有关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举报“公告牌”“内部吹哨人”制度,组织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鼓励企业全员积极排查和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防线。
(五)坚持全民参与,组织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活动
13.广泛动员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月期间,围绕防汛防台风,组织开展多部门多层级参与的实战化应急演练。企业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开展一次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时刻牢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农村村庄要针对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火灾等事故灾害逃生救援,旅游景区等场所场景风险防控和逃生救援,学校要针对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地震逃生、防溺水,家庭要针对燃气安全、电动车充电安全以及高楼火灾逃生等,开展科普知识宣传和情景模拟、实战推演、逃生演练、自救互救等活动。
(六)实行线上线下联动,零距离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14.开展“6.16”咨询日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开展“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采取设置咨询展台、举办展览展示、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安全知识和避险逃生技能等科普知识,解答公众疑惑,回复群众咨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重点任务分工,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务求工作实效。根据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把安全月活动与解决当前安全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推动落实各方面安全生产创新制度落实相结合,创新工作措施,因地制宜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莒南建发〔2023〕11号
各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局有关科室:
现将《2023年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今年6月份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莒南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3〕10号)和《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临沂市 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2023年6月1日至30日。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
三、活动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由县住建局统一部署,各施工企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县住建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徐虎同志任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局属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活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安全科。
四、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根据县安委会统一安排,6月16日下午在县城五洲广场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设立咨询台和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台,通过展板、挂图、分发安全常识手册、解答群众咨询等方式宣传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处置方法,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能力。所有施工现场要张贴、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横幅,安插彩旗,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安全工作,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二)大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一是活动期间,各施工企业都要组织开展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为重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三)开展“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外包外租大排查”宣传活动。县住建局将广泛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承诺践诺”活动,从业人员“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宣传活动、“外包外租大排查”活动,并将动火作业及外包外租等纳入各类学习、培训内容。要督促企业落实对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卡和安全操作卡,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督促企业在宣传栏张贴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加大外包外租典型违法案例专题警示教育,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一次大排查,坚决纠正或取缔违法违规外包外租项目。
(四)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县住建局将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查处建筑施工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
各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生命至上、安全发展”活动各项要求,结合夏季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认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集中开展建筑安全防护用具、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住建局将于6月下旬对部分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安全月”活动取得实效。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按照市住建局、县安委会统一部署,在6月份继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各施工企业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活动,查找问题,完善预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六)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县住建局将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曝光台”“12345(12350)举报电话”等举报渠道的宣传。要深入宣传落实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部署要求及临沂市有关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举报“公告牌”“内部吹哨人”制度,组织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鼓励企业全员积极排查和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防线。
(七)积极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县住建局将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山东省第二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培育全社会应急法治意识,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
(八)组织开展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安全生产月期间,县住建局将协调本地主流媒体和政务网站、新媒体平台设立“曝光台”,重点针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施工企业要把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生命至上、安全发展”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和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成立活动组织机构,认真谋划部署,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顺利开展。
(二)大力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面向基层,面向广大建设职工,广泛宣传建设安全生产知识,大力宣传先进,鞭策后进,曝光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县住建局将紧抓“安全生产月”有利时机,紧紧围绕主题,除参加县里统一活动外,立足创新,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活动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使全县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步上升。
(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各施工企业、属属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县住建局将对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各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应于6 月5 日、15 日、25 日及时报送本单位阶段工作情况。安全月活动工作总结和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请于6月28日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县住建局。
1 总 则
1.1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施工作业,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指南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
1.3本指南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标准化考评”),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情况,采用项目自评、企业检评、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
1.4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
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负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考评工作。
1.6标准化考评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2 项目自评
2.1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自评机构”),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日常自评工作。
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包括专业承包等参建单位组成的自评机构,并对日常自评工作负总责。
2.2项目开工前,自评机构应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制订实施方案和自评工作计划,有序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2.3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和自评计划,每月对照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考评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填写《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附表1),编写自评报告,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2.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审核,并在《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附表1)上签署意见。
2.5自评机构应于月自评工作完成后,3日内将电子档案报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企业检评
3.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承建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检评,检评情况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3.3企业检评频次,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且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根据施工进度重大节点划分阶段,每阶段不少于1次,且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
每次检评后填写《施工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表》(附表2),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3.4项目完工后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前,施工企业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下列项目自评、企业检评材料,申请项目考评。
1.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书(附表3);
2.项目自评和企业检评资料;
3.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试点观摩等);
4.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 部门考评
4.1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4.2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纳入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时同步开展。
4.3考评频次,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根据施工进度重大节点划分阶段,每阶段不少于1次。
4.4考评主体按照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评表》(见附表4)进行评分,填写《考评主体阶段性项目考评表》(见附表5)。
4.5考评主体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项目考评申请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结合项目自评和企业检评,汇总考评情况,填写《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附表6),结合日常监督情况,确定考评结果。
4.6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评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考评结果为“优良”,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企业检评工作的;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存在安全隐患,受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处理处罚的:
(1)在12个月内被要求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2)受到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3)致使企业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被责令停止施工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5.施工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
6.项目终止安全监督前,未提交项目自评、企业检评材料或弄虚作假的;
7.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4.7项目考评主体应自受理企业项目考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表7),定期向社会公布标准化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说明原因。
4.8考评主体应将考评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同级主管部门。
入鲁施工企业项目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结果运用
5.1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树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参考依据。
5.2标准化建设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5.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考评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对考评“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5.4考评结果达不到优良等次的,被公示为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撤销确认。
5.5考评主体组织的考评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评工作资格。
6 附 则
6.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考评,可由考评主体结合实际调整有关内容、频次、节点控制和考评表格等。
6.2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已经部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23年5月19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公安信访工作,密切党群关系、警民关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听取意见建议、检验执法质效、维护群众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公安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切实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公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畅通信访渠道,优化业务流程,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提升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构建党委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信访部门推动落实、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公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强化政治引领,把握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公安机关党委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信访工作形势,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统筹协调、组织推进信访工作,督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四)协调处理影响较大或者办理部门存在争议的信访事项;
(五)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信访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专门接待场所。
信访问题突出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承担信访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十二条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登记信访事项;
(二)受理、办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情况;
(五)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八)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部门回复转送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三)分析本部门信访问题成因,针对性改进工作;
(四)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耐心细致进行教育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帮助予以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约访下访,调研督导信访工作,包案化解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
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建立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通报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依规依法、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信访部门应当将信访事项的接收、处理等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的信息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处理情况、评价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察专员制度。建立完善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信访岗位锻炼机制,深化信访工作人才库建设。应当关爱信访干部,落实轮岗交流,重视优秀干部使用,加强典型培养选树,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为各类教育培训公共课程和公安院校必修课程。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队伍管理问题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内容和主要诉求,信访事项分为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等事项。
信访事项既有申诉求决诉求又有检举控告诉求,检举控告有实质内容的,分别处理;检举控告无实质内容的,按申诉求决类事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根据诉求内容及处理的程序,分为下列事项:
(一)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
(二)通过复核、申诉等程序解决的人事争议事项;
(三)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程序解决的事项;
(四)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诉求的信访事项属于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
(一)申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
(六)对公安机关出具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出具的认定、鉴定意见不服,要求复核或者重新认定、鉴定的;
(七)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由所提建议意见指向公安机关涉及职责的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公安机关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由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由诉求内容指向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由原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涉及公安机关两个以上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承办信访事项有异议的,由信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承办;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不明确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接收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接收,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由信访部门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处理结果的予以交办,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前款规定的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对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党委政府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同意后退回;未能退回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交办机关提交报告。
第五章 专门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专门程序类事项包括下列信访事项:
(一)建议意见类事项;
(二)检举控告类事项;
(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主动听取群众建议意见并认真研究论证。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奖励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重大情况向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报告。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导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依照规定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承办的部门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结果书面反馈信访部门。
需要依申请启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诉求缺乏形式要件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信访人补充。
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信访事项,法律法规没有履职期限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第三十九条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信访事项已经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处理;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应的途径和程序提出。
第四十一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信访人仍反复提出相同信访诉求的,可以作出信访事项终结认定。信访事项终结的,认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省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公安部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公安部认定。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上级公安机关不再转送、交办。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一节 办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信访程序办理。
信访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下列初次信访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对提出的诉求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有关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
第四十四条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支持的;
(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者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
第四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告知信访人受理和处理意见,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文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告知受理的,还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方式。
第四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过程中,信访部门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信访诉求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办理。
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适用普通程序的,信访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当面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向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要求说明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八条适用普通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九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依据的,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支持信访请求的,信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重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第五十三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十四条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第五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复核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
第五十六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
(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维持;
(二)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撤销并责令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者依职权直接变更。
对前款第二项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原处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第五十七条复查、复核机关发现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而未适用的,撤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责令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第五十八条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及复查、复核撤销、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信访事项组织评查。
信访事项评查工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参与。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异地指定、交叉互评、提级评查等方式开展评查。
信访事项评查应当重点从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办理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使用、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评定,并出具评查报告。
第六十条信访部门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并反馈结果的;
(三)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信访督办可通过网上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实施,被督办的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巡视巡察、执法监督、警务督察范围,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信访工作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三条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三项建议职责:
(一)发现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对工作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三项建议,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并书面反馈情况。落实不力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六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未按照规定告知信访人;
(三)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四)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错误结论;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警民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信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相关部门是指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以外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公安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十条措施
为统筹要素资源,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工业经济加力提速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保障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在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2023年从国家下达给省级统筹使用的基础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专项支持保障省技术改造导向目录重点项目和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存量工业项目“零增地”技改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达到高效利用标准的,亩产效益评价为“优先发展类企业(A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环境要素保障
省级对“两高”项目削减的碳排放指标进行收储调剂,指导各市统筹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保障省重点工业项目以及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省重点工业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拓展重点行业环境空间
环境绩效A级企业和引领性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不停产限产,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工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023年统筹省级技改等专项资金不少于6.5亿元,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工业项目以及氢燃料电池汽车等相关项目,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技改专项贷、股权投资等形式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政府专项债券、财金协同联动等方式,吸引撬动优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扩大工业融资规模
鼓励银行机构对工业重点领域单列信贷计划,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支持,增加工业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支持银行机构扩大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每年新增贷款1000亿元以上、发展供应链融资1000亿元以上。利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金融支持政策,每年提供转(续)贷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拓宽企业资金渠道
发挥省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引导作用,将省级重点项目、省技术改造导向目录重点项目和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重点项目纳入服务清单,银行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一企一策”精准制定金融支持方案。筛选“专精特新”、绿色低碳、“十强”产业等领域优质企业,拓展充实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持续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动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八、增强科技资源支撑
围绕制造业“卡脖子”技术、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科技资源服务企业创新,每年面向工业企业组织发布不少于500项创新成果、实施100项省科技重大项目和3000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提升人才供给质量
以先进制造业为重点,通过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育、青年企业家导师制培养等形式,每年新培育研发、管理等高层次人才300人以上。围绕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行业等发展需求,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培养、企业“师带徒”等形式,组织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每年不少于10万人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提高数据要素赋能水平
畅通国家和省市数据共享渠道,推动公共数据直达、服务工业企业。发挥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作用,通过隐私计算等“可用不可见”方式,创新数据开放模式,加大数据供给、开放力度,推动公共数据服务工业企业。利用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山东工业云体系,通过区域中心、行业中心互联互通,服务企业数据资源存算和流通。(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业企业能耗煤耗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抓好落实。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政府全面加强对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加力推进。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出台细则,加强指导。各市、县(市、区)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创新机制,靠上服务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确保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来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流通发〔2022〕107号),进一步做好2023年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组织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促进活动
结合商务部“2023消费提振年”各个消费场景设计,统筹线上线下消费渠道,组织举办家电节、购物节、网购节等活动,营造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浓厚氛围。顺应数字家庭发展趋势,探索家电、家居一体化融合消费。支持家电企业围绕“家场景”,在步行街、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开设绿色智能家电体验店,鼓励开展新店首秀新品首发等活动,不断提升消费体验。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满足消费者多元化消费需求。加大绿色智能家电相关知识宣传力度,传播绿色、智能、健康的家电消费理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11日前报送《2023年家电消费促进活动安排表》。
二、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
制定完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保障家电企业公平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组织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实体商业、回收企业建立对接机制、搭建协作平台、明确换新流程等方式,提升废旧家电交售和补贴领取便利性,促进绿色智能家电升级换新消费。积极推进绿色家电、智能家电认证,引导家电企业进一步丰富绿色智能家电产品供给。大力推广通过认证的绿色智能家电,引导消费者优先选购2级及以上能效(水效)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家电产品。
三、扎实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支持家电生产企业针对农村市场特点和消费需求,加快研发推广性价比高、操作简便、质量优良的热水器、油烟机、微波炉等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强化家电营销网络建设,引导家电生产、销售、维修、回收企业及电商平台下沉渠道,在县乡两级设立直营店、体验店、服务网点、回收站点、前置仓,推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进一步挖掘农村市场消费潜力。
四、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组织引导家电生产、销售、维修企业积极参与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加快发掘、培育一批家电售后服务优秀企业,着力提升家电售后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家电售后服务进社区、进商圈、进平台,扩大便民服务点覆盖范围,打造售后服务平台,针对不同消费需求,提供在线预约上门等个性化服务,营造优质便利的售后服务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鼓励优秀企业参与申报“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组织企业更新完善申报材料并报送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于6月15日前反馈《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推荐表》。
五、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工作
积极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回收主体多元化、规模化发展,通过“互联网+回收”等模式,加速推进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有机结合,提升废旧家电回收能力和规范化水平。推动更多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转型升级。指导家电销售、售后服务企业利用销售、服务网络,结合家电以旧换新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提供废旧家电便民回收服务。针对城市、农村市场不同特点,依托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加强废旧家电规范回收公益宣传。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抓好工作落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于每季度末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2023年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季报表》。
联系电话: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010-85093815/85093771
传真:010-85093749
邮箱:pifaye@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2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今年全市玉米生产要以单产提升为目标,以“整建制”推进为抓手,以落实关键技术为着力点,重点推广基于水肥一体化的玉米高产精准调控技术,推进良田、良种、良法、良机等要素融合,将示范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辐射带动全市玉米大面积均衡增产,特制定技术意见如下。
一、提高播种质量,夯实高产基础
高质量播种是实现玉米高产的基础,要精心备播,提前做好水源、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等物资准备,及早开展农机调度、机械调试和农机手培训等工作。
(一)科学选种。综合光热资源、土壤肥力、茬口衔接、灌排条件等因素,科学选用适宜当地种植、高产稳产、耐密抗倒、多抗广适、适宜机收、综合性状优良的品种,特别是对高温、干旱、涝渍、寡照等非生物逆境具有较强耐抗能力的骨干型、成长型玉米品种。近年来,全省种植面积较大的玉米品种主要有登海605、郑单958、农大372、中科玉505、鲁单510、伟科702、裕丰303、沃玉3、登海618、鲁单608、登海685、隆平206、联创839、联创808、MY73、NK815、MC121、金海5号等。春播选用产量潜力大、生育期较长的品种,夏播选用生育期适中,高产稳产的品种。籽粒机收地块宜选择生育期较短、穗位适中、抗倒伏、籽粒前期灌浆快、后期脱水快的品种。各县区应集中种植展示当地主推品种和表现较好的新品种并组织观摩,指导农民科学选种。承担2023年全国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任务的县选择品种要相对集中,以便生产过程统一管理。
(二)种子处理。玉米单粒精播种子需满足纯度≥98%、发芽率≥95%、净度≥99%、含水量≤13%,以确保出苗率,实现目标密度。种子处理可以有效预防苗期病虫害,可用吡唑醚菌酯、戊唑醇、精甲霜灵、咯菌腈、苯醚甲环唑等防治玉米茎基腐病、丝黑穗病等;可用噻虫嗪、吡虫啉、氯氰菊酯、氟虫腈或呋虫胺等防治灰飞虱、蓟马、地下害虫等,兼防二点委夜蛾等;也可复配杀虫杀菌药剂,兼治蚜虫、灰飞虱、地下害虫、茎基腐病等;也可用寡糖、多糖等药剂处理提高苗期抗逆性或用超声波等物理方式处理促进出苗。药剂用量按登记用量或用药说明。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可根据当地重大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二次包衣。种子处理应统一技术、统一药剂、统一推进,以提高防效。
(三)精选机械。适宜的播种机械是提高播种质量和确保合理群体结构的关键。小麦收获同时切碎秸秆并抛撒均匀,要求秸秆切碎长度≤10厘米、留茬高度≤8厘米。玉米播种应选择多功能、高精度、种肥同播的单粒精播机械。生产规模小的地块可采用勺轮式或指夹式播种机,规模较大的地块应采用气吸式或指夹式播种机,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应优先采用气吸式播种机,播种行可条带清茬旋耕。要提前调度小麦收获机械和玉米播种机械,对农机手开展技术培训,并将机械调试至最佳工作状态,确保小麦收获和玉米播种有机械、能作业、质量高。
(四)保障排灌。要密切关注天气,及早组织水源。播后视墒情浇水,确保玉米顺利出苗。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宜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方式灌溉。同时也要注意极端强降雨,若玉米播种前遭遇强降雨,应在播种机械具备进地条件后立即抢播;播后遭遇强降雨的,要及时排水防止“芽涝”。
(五)精细播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玉米播种面积,做到应播尽播、适期播种。机械单粒精播,以等行距为主,行距60厘米;或宽窄行,宽行80厘米,窄行40厘米。播种机作业时速在5~7公里,播深3~5厘米,做到播深、行距、覆土、镇压一致,防止漏播、重播或镇压轮打滑。要合理密植,播种密度宜比预定收获密度增加10%左右,力争种植密度普遍提高到每亩4500~5000株。耐密型玉米品种一般大田每亩播种5000粒左右,示范田5500粒左右,攻关田5800~6000粒;大穗型品种一般大田每亩播种4600粒左右,高产田5300粒左右。普通大田施用配方肥或缓控释肥,控释时间60~70天,控氮比30%左右,可选用N:P2O5:K2O配比为28-6-12和26-8-8等相近配方的肥料,普通地块推荐用量40~45公斤,高产地块每亩推荐用量45~55公斤,于播种行外带状侧深施8~10厘米,防止烧种和烧苗,同时添加锌肥。有条件的地区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积极推广应用精准水肥一体化技术。
二、强化田间管理,确保高产稳产
玉米田间管理重点是加强肥水运筹,构建合理群体结构;绿色防控,降低病虫损失;科学防灾减灾,防范极端天气。
(一)肥水运筹。科学运筹肥水是形成健壮个体、构筑合理群体的重要保障。①玉米苗期对肥料需求不多,施用缓控释肥的地块和施用种肥的高产地块,在苗期一般不需要施肥。苗期适度干旱可以促进根系下扎,起到蹲苗的作用,形成壮苗,提高抗逆性。苗期对淹水和渍涝比较敏感,若出现积水或渍涝,则应立即排水。②小喇叭口期到大喇叭口期是玉米需肥的关键时期,大喇叭口至抽雄期是玉米需水的临界期,肥水供应不足,容易造成植株细弱、群体整齐度差、生物量不足,导致雌雄穗发育异常或者花期不遇,此期应保证充足的肥水供应,土壤相对含水量不低于70%。施用缓控释肥的地块如无缺肥症状可不追肥,墒情较差时应进行灌溉,只施用种肥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县的地块则应利用水肥一体化补充肥水或借水追肥,追肥以速效氮肥为主,占全生育期需氮量50%左右,机械追肥的应侧深施。③灌浆期高产地块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应追施总氮量20%左右,用作花粒肥,土壤相对含水量60%左右,并利用无人机叶面喷施1%~2%的磷酸二氢钾和尿素,防止叶片早衰,延长功能期,增加光合产物形成和转化。
(二)绿色防控。据预测2023年全国玉米病虫害总体偏重发生,棉铃虫、粘虫和南方锈病在黄淮海地区重发态势明显,对玉米生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病虫草害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防统治。①玉米播种后出苗前,土壤墒情较好可用乙草胺、异丙甲草胺、乙·莠悬浮剂等进行封闭除草,若封闭除草失败或未进行,可在玉米3~5叶期,杂草2~4叶期用烟嘧磺隆、苯唑·莠等进行苗后茎叶喷雾除草。烟嘧磺隆除草地块避免使用有机磷农药,以免产生药害,同时注意喷洒均匀,不重喷、不漏喷,确保除草质量并注意用药安全。种子包衣或拌种的地块,苗期一般常规病虫害不会严重发生,但突发、偶发性病虫害无法精准预测,要加强预报预测,一旦发生,要趁早防治,切断传播路径,降低损失。②大喇叭口期至开花授粉期,应实施“一喷多促”,通过组配杀虫剂和杀菌剂,对病虫害进行一次性防治,达到后期减少害虫基数和减轻病害危害程度的目的,确保玉米增产。飞防要使药液渗透到群体中下层,以确保效果,要加强对南方锈病、蜗牛等偶发重发病虫害的预报,提前做好预案,一旦发生及时防治,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可在确保用药安全同时,加大防治频次,减少因病因虫损失。
(三)防灾减灾。玉米生育期内极易遭遇干旱、高温、强降雨、阴雨寡照、强风等气象灾害,据气象部门预计,今年我国农业气象条件一般到偏差,北方可能出现较重汛情,还可能有北上台风。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制定工作预案,储备品种对路、数量充足的种苗等救灾物资,完善与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努力把灾害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大喇叭口到抽雄期受旱对产量影响最大,应及时浇水并随水补充速效氮肥,确保植株正常生长;中后期发生强降雨后应及时排涝,并补充速效氮肥;小喇叭口期植株倒伏的,可自然恢复正常生长,小喇叭口期至开花期根倒的,应及时扶正并浅培土,花后茎折的,应及时去除,倒伏严重的,应及早收获用作青贮;冰雹造成叶片破碎的,应及时喷施杀虫剂、杀菌剂和叶面肥,增强植株抗病虫能力,促进恢复生长;开花期发生高温热害,容易造成花粉活力下降,影响授粉效果,可适当浇水,增加田间湿度,并采用无人机低飞人工辅助授粉,发生寡照时,可喷施叶面肥和寡糖等调节剂,促进有机产物运转;因极端天气导致分蘖的,无需去除;高产田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尤其要注意密植群体在7~10片叶片展开时化控促壮防倒伏。
三、适期减损收获,实现颗粒归仓
要在增产和减损两端同时发力,减损即是增收,减少粮食损耗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一是适期收获。适期收获可增加粒重、提高玉米产量与品质、减少收获损失。玉米成熟的标志是植株的中、下部叶片变黄,基部叶片干枯,果穗变黄,苞叶干枯呈黄白色而松散,籽粒脱水变硬乳线消失,微干缩凹陷,籽粒基部(胚下端)出现黑帽层,并呈现出品种固有的色泽。普通地块应在10月1~5日收获,高产地块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应在10月10日~15日收获。二是机收减损。为提高收获效率和减少收获损失,收获前要强化机手培训,提高装备调试水平,适期收获应大面积连片推进、整村整镇推进、农机农艺联合推进,以提高收获效率。同时还要提升应急收获能力,针对可能发生的强降雨、大风导致农田积水、作物因灾倒伏、机具供给局部紧张等紧急情况,制定农机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协调收获机械、就近匹配烘干用机需求,保障已收粮食安全入仓,减少产后损失。
(来源:临沂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为持续加快推进文旅产业,系统治理生态环境,全面全域全力推进乡村振兴,夯实文旅强镇生态、产业基础,全力打造生态文旅型乡镇,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为加快“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文旅型朱芦建设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按照“北文旅”的规划布局,以4A级无极鬼谷景区为龙头引领,加快两山畔民俗风情体验区、甲子山地质公园、厉家泉研学体验区、李家彩水利田园风景区等景点打造,力争创建3A级景区3处;按照景观化要求,加快旅游路、环湖路等基础配套设施提升改造,完善餐饮、住宿业态布局,进一步增强全镇旅游承载力。
(二)聚焦农业农村领域的生活污水、黑臭水体、饮用水源、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畜禽粪污六大问题,强化镇村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重点整治、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争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
(三)以“建设书香朱芦,促进全民阅读”为主题,以打造“彦林书屋”品牌为抓手,以各类阅读阵地建设为保障,以厉家泉村农耕文化实践基地、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村级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书香校园建设等为平台,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全民阅读新格局,将朱芦建成“阅读之家,书香之镇”。
(四)以强化法治朱芦建设为主轴,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社会依法治理水平,实现法治建设制度、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和全社会参与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执法能力和水平、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全域旅游
1、优化文旅产业布局。按照我镇“北文旅”的规划布局,整合利用现有旅游资源,着力打造“五区一园一中心”,“五区”即一是提升无极鬼谷旅游区,加快推进“春秋驿站”二期项目建设。二是建成两山畔民俗风情体验区。积极推进园区扩容和不老山民宿开发,贯穿龟山西至高铁站道路。三是启动厉家泉文化研学体验区。尽快运作新华书店、铜拓画等项目,对接县教体局、城发集团等部门,承接中小学研学市场。四是打造大山水库“战山河”水利文化。突出水利风景、田园风光,配套水产特色餐饮、游乐设施等;五是以“南茶北引”大茶壶园区为基础打造集茶叶种植、加工、采摘体验、茶文化(茶叶)展示、特色食宿于一体的茶文化体验区。“一园”即整合利用甲子山地质公园,开发孙膑洞等资源,打造集科普、探险、露营于一体的园区。“一中心”即利用刘家彩村塘坝,结合周边自然景观,建设高端垂钓中心,承接各类垂钓赛事,吸引垂钓爱好者前来。
2、搞好基础配套建设。一是以不老山民宿,厉家泉火车宾馆,璇子山天坑酒店为重点,加快民宿建设。二是整治沿途环境卫生。重点对大山水库以北拆迁村庄进行整治,清理五堆、荒草,提升视觉效果。三是加快旅游路和环湖路的绿化美化。对环湖路两侧进行绿化提升,结合周边风貌和四季景观,可布置花海、农业种植等特色绿化。
3、全方位营销推介。一是积极开发“夜游”项目。开发篝火晚会、星空读书、灯会、夜市等项目,丰富旅游项目,延长产业链条,让游客来得了、有得玩、住得下。二是制作旅游宣传手册。宣传推介全镇的旅游景点、旅游线路、食宿场所等。三是全面宣传推介。在重要路段、重点场所等设置旅游宣传版面,在高铁站设置旅游景点海报,通过融媒体、抖音、微信、节庆等方式大力宣传朱芦文旅项目,在便民服务中心配备旅游咨询服务热线。
4、开发售卖旅游产品。一是设计开发文创产品。在前期设计的朱芦文创的基础上,适当开发推向市场,对剒鸡、炒米等特色食品规范工艺流程,进行商品化生产。二是做好铜拓画项目。开发地方特色、私人定制类产品。三是推广特色农产品。对当地的茶叶、丹参、蓝莓、大樱桃、阳光玫瑰等特色农产品进行包装设计,突出“精品”。四是打造产品售卖平台。依托无极鬼谷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高铁站、厉家泉公共服务中心等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线下线上销售。
(二)生态振兴
1、加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管护。聚焦大山水库水源地周边存在的居民生活污水、畜禽水产粪污、农业面源和工厂作坊废水等污染问题,坚持“源头施治+系统保护”理念,系统开展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和网箱式水产养殖清理、土壤治理和固废清理等措施,杜绝源头污染。同时,加强保护区内警示标识、隔离防护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护维修;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切实守护好农村居民的“水缸子”。建立起“源头施治+系统保护+监测管理”的长效机制。
2、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坚持“一河一图、挂图作战”的原则,因河制宜,因村施策,采取步巡等方式,全面细致排查每条河的入河口,摸清沿河养殖户底数和生活污水直排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所有河流断面达到Ⅲ类水质要求,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汛期集中巡查力度,防止水质反弹。
3、加大人居环境整治力度。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以点为基,标杆升级。点上,做好垃圾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充分调动妇女积极性,发挥积分超市作用,打造更多美丽庭院;推动农村厕改、污水处理、电线光缆整治工作;充分发掘乡村闲置庭院、变废为宝,结合村庄特色建设小微景观,利用农村屋前空地传统,打造小菜园、小花园,家家门口小景观、微田园。面上,加大串点成线、连线成面工作力度,把一个个“盆景”,连成一道道“风景”,形成一片片“风光”。
4、打造特色路域环境。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引入社会资本、盘活村庄资产等多种方式,结合实际需求建设新农村道路。在统一又不失特色的前提下,做好全镇路域绿化亮化工作,根据全镇今后发展规划,逐步实施道路绿化亮化工程,再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全镇一盘棋,又要结合各村自己特色,体现每村特点。做到路路如画。做好路域环境整治工作,要想美如画,环境是前提,镇政府负责镇主要干道保洁工作,各村负责村域范围内道路保洁工作,并通过考核、评比、激励等方式形成常态化。
5、创新“口袋湿地广场(公园)”工程。坚持标本兼治,在搞好村内黑臭水体治理的基础上,在沿河、沿湖区域,探索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符合农村实际的技术方法,以治理后的黑臭水体及周边环境为载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文体广场、乡村大舞台、湿地公园等设施,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水平,实现水生态与人生活“生生不息”。
(三)书香朱芦
1、加快乡村书屋建设。创新乡村书屋的建设模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学习、交流的公共文化空间,以赠送、更新图书等方式推进乡村书屋建设,各乡村书屋藏书量累增,满足社区居民的阅读需求。推动乡村公共数字阅读终端(听书设施)设立,实现电子化公共阅读。
2、打造书香阅读吧。通过与郦谷天宫酒店合作,在景区内部打造“消费+阅读”,以“咖啡+阅读、茶语+阅读、餐饮+阅读”等为基础,打造一批精品“阅读+消费”的阅读吧项目,建设网红打卡地。以厉家泉公共文化中心为核心,打造具有图书借阅、综合型阅读和休闲体验的特点的“书香+茶语+文创”相结合的新业态乡村书屋。
3、打造宣传阵地,营造书香氛围。在全镇主要道路、景点、便民服务中心、高铁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制作读书标志,营造读书氛围。
4、打造全民阅读品牌。在全镇范围开展建设“书香朱芦”系列活动,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品牌建设,在节日及重要节庆期间开展全民阅读、讲座、交流活动;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开展主题阅读活动。充分发挥彦林书屋名家讲堂的阅读引领作用。鼓励机关干部、青年教师、群众代表等加入阅读推广队伍。整合镇域生态优势,引进有影响力的文艺网红书店,建设“手造+阅读+休闲”为一体的特色阅读模式。
5、开展书香家庭评选表彰活动。结合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全镇各村开展书香家庭评选表彰活动,每个村评选表彰书香家庭,镇评选书香家庭。其中,将“线上读书会、居家阅读有书香”活动列入书香家庭重点评选内容。
6、组织“我的阅读生活(故事)”征文、演讲比赛。贯彻落实全民终身教育理念,围绕居家阅读战疫情、阅读伴我成长、书香人生、开卷有益等内容,面向全镇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开展“我的阅读生活(故事)”征文、演讲比赛,引导推进全民阅读良好习惯养成。
7、大力开展“全民阅读”主题宣传活动
依托镇五彩朱芦公众号,常态化开展“书香小镇战疫情”、“阅读常伴书香浓”主题宣传、传播活动,充分利用各村微信群,开通书香朱芦视频号、抖音号、微博号,广泛组织开展“晒晒我的读书单”、“秀秀我的读书照”、“谈谈我的读后感”等网络晾晒传播、“我最出彩”接力传递活动,广泛开展书香家庭、书香机关等各类创评和系列阅读征文、演讲、朗读主题活动,为书香朱芦建设营造浓厚文化氛围。
(四)法治朱芦
1、加强农村普法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普法”工作,围绕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大力开展法律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专项法治宣传活动。二是紧扣“3.15”、“国家安全日”、“12.4”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宪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三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各站所要提高普法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组织开展涉及领域普法工作,着力构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各村、各部门单位要树立法治思维,积极引导群众按法律办事、按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2、打造特色法治文化阵地。一要利用好各站所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村文化广场、彦林书屋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法治“微景观”(法治图书角、法治版面等)。二要加强村(社区)法治文化形象塑造,建设法治文化阵地,年底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法治宣传栏、法治广场、法治走廊、法治墙等均可)。三是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法律咨询窗口,引导群众信法、懂法、守法、靠法办事。
3、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引导推动村(社区)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推行基层民主协商制度。
4、规范科学民主决策。一是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深入学习并贯彻落实《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莒南政发〔2021〕9号)等要求,党政办、站所、村居等第一时间与司法所联系,按程序及时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司法所组织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法律顾问对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是推进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村级公章使用前合法性审查前置程序、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公文起草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流程机制建设。三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对重点项目、合同协议、矛盾纠纷等政府行为进行法律咨询、严格规范办事程序。
5、强化镇法治建设人才保障。一是强化法治带头作用,培育以村(社区)两委干部、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长等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和“法律明白人”,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增强法治观念,树牢法治意识,做好抽查准备。二是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为村委会和村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村法律顾问每月到村开展法律服务,每季度开展法治讲座,每年开展一次户外宣传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并研究部署“生态文旅型乡镇”工作情况。将生态文旅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纳入镇年度工作要点。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涉及单位围绕实施方案,明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目标,科学制定工作标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村切实把建设生态文旅型乡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负责同志全力抓,尽心尽力抓谋划、抓协调、抓督导,村支部书记直接上手抓,当好“一线战斗员”。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强人大代表对“生态文旅型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每半年听取一次汇报,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扎实推进生态文旅型乡镇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镇级工作考核。
(四)强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朱芦镇生态文旅型乡镇典型经验做法,在全镇范围内营造良好氛围。
坊政发〔2023〕8号
各村、各部门:
现将《坊前镇2023年全国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深入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各项活动。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
坊前镇2023年全国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15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是“防范灾害风险 护航高质量发展”,5月6日至12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市、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安排要求,做好今年我镇防灾减灾宣传周各项工作,特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紧紧围绕主题,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活动
1.202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意义重大。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和新时代防灾减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做好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准备,切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以全国防灾减灾日为契机,紧紧围绕“防范灾害风险 护航高质量发展”主题,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广泛发动动员,精心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深入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综合减灾能力。
2.充分发挥党委政府领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各方资源,强化协调联动,加大宣传解读,做好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3.根据各类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和抵御灾害综合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以村居、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企业、施工工地、大型综合体等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直通车、大喇叭等载体和户外大屏、灯箱展板和过街条幅等宣传平台,通过科普短视频、专题节目、集中采访、专家讲座、在线访谈及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普及洪涝、台风、地震、风雹、地质、生物、生态环境、森林火灾等各类灾害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等的防范知识与应对自救互救技能。
4.持续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技能和政策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有效扩大宣传覆盖范围。新闻媒体要加大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对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和防灾减灾工作成效进行集中报道,要注重发挥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作用,创新活动载体,提高宣传教育实际效果,营造全民参与防灾减灾的舆论氛围。
三、聚焦风险源头管控,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5.探索建立风险普查与灾害风险隐患动态排查治理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深入发动动员,统筹各方资源力量,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组织专业力量,对村居、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森林、水库、桥梁、河道、地质灾害点、建筑工地、旅游景区、燃气、地下管网等重要场所设施开展拉网式起底式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隐患治理台账,落实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持续开展防灾减灾演练
6.根据灾害风险和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按照管用实用原则,积极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注重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常规预案基础上,制定极端灾害应对处置方案。
7.进一步细化预案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人,要指导村居制定简便易懂的应急指南,明确撤离路线、安置场所、物资保障等,广泛开展以实战为导向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演练。
8.针对山洪、地质灾害、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燃气泄漏、危化品泄漏等突发灾害事件,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包含灾害事故预警、应急指挥、人员疏散和搜救、群众生活救助、伤员救治、物资调运、信息共享、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的演练活动,提高灾害应急能力。
9.针对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医疗救护、应急搜救、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练兵等活动。
10.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避险逃生演练活动,向干部职工和居民普及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和技能,提升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五、强化灾害应急准备,扎实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1.进一步加强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风险会商研判工作,规范开展风险会商评估工作,发挥各行业部门单位作用,不断完善灾害组织指挥、风险普查评估、会商研判、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强化专家支撑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参与防灾减灾政策规划制定、项目论证、风险普查、灾害调查、科普宣传等方面制度机制,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性和精准性。
12.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设,有针对性扩充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健全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等联动机制,摸清应急物资储备底数。拓展救灾物资品种品类,提高保障效能,汛期前,组织开展应急物资统计清查,建立物资清单。
13.教育引导不同社会主体和家庭个人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防灾减灾与救生避险装备,积极推广使用家庭应急包。
14.加强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行动措施,扎实做好预警发布和避险转移准备,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自媒体等新技术和农村大喇叭、吹哨子、应急直通车等手段,确保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响应措施第一时间落实到一线岗位和受威胁人员,打通灾害风险预警和防范应对“最后一公里”,有效提升灾害防御水平。
六、提升基层应急能力,构建多元防灾减灾工作格局
15.持续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加强日常宣传与演练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基层防线。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专题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活动,有条件的要组织群众参加科普宣传体验。要加强对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演练活动现场和聚集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16.建立健全基层防灾减灾救灾力量体系,加强灾害信息员、安全监督员、应急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建。在进入主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切实提升灾害信息员识灾、防灾、减灾、报灾能力水平。
17.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整合各方力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度,不断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根据“2023消费提振年”活动安排,商务部将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全民乐享 全民盛惠
二、活动时间
2023年6月至12月
三、组织方式
结合“2023消费提振年”工作安排,统筹开展“百城联动”汽车节和“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充分发挥地方、企业、行业协会作用,顺应城乡居民多样化购车需求,打通全链条、贯通全渠道、联通线上线下,组织全国百余城市协调联动,推动千余县(区)竞相参与,带动万余镇(乡)共享盛惠,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汽车消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活动安排
(一)“百城联动”汽车节。
1.建立“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各地统筹部署汽车促消费活动,择优推荐3-5个“百城联动”候选城市及其重点汽车促消费活动安排。商务部将选取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约100个城市,形成“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
2.聚焦全链条促进汽车消费。各地要充分发挥百座城市带动作用,聚焦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更新、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汽车后市场等内容,因地制宜打造系列汽车展销活动,持续“拉动增量、盘活存量、带动关联”,全链条全过程促进汽车消费。
3.强化购车优惠政策支持。加强活动经费、场地等保障,协调推动地方、企业等出台支持汽车消费的针对性政策举措,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出台汽车信贷金融支持措施。
(二)“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
1.举办消费季系列活动。商务部将于近期组织“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启动仪式,并指导各地在全国千余个县(区)、万余个镇(乡)开展新能源汽车“大篷车”进农村等形式多样的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掀起覆盖县乡、亮点纷呈的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热潮。
2.推动适销对路车型下乡。鼓励企业针对农村地区特点,推动性价比高、实用性强的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车型下乡,进一步丰富农村新能源汽车产品供应。
3.推动售后服务网络下沉。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销售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等建设和农村维保技术人员培训,不断完善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售后维修服务网络。
4.推动完善农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协调推动完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依托县乡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合理推进农村集中式公共充电桩场站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充电桩建设用地、电网支撑等保障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压紧压实责任,积极部署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落地见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要组织相关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推动出台购车优惠举措。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活动联络员。
(二)加强宣传普及。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各方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做好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开展专家解读、厂商推荐、试乘试驾等宣介活动,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提高消费者认可度。
(三)维护公平竞争。各地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汽车展销和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于拟出台的补贴等支持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对所有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普遍适用。
(四)做好总结推广。各地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梳理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分别于10月初及活动结束后,反馈工作成效。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6月8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市安委会《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县安委会《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 20 条”创新举措和市、县、镇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坚持“入局”思维、“断链”思维、“终端”思维和“辩证”思维,按照“安全重要、应急重要、责任重要、群防重要、规律重要、行动重要、党建重要”的工作要求,以明责履责问责为牵引,扎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落实,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紧盯突出矛盾问题,抓预防、重整治、强监管、严执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或制定落实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深入宣传贯彻,严格执行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整治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推动各有关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认真履职尽责,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积极主动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推动各村树牢安全发展红线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显著提升;推动企业、部门、属地三方责任一体落实,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持续保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范减少一般事故,为平安石莲子建设,实现“量质齐升、两年千亿”目标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整治重点
突出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燃气、工贸、医疗、农业机械、畜牧、文化旅游、教育、养老机构、特种设备、电力、油气管道、商贸流通、水利、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四、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1、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认真对照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全面消除责任盲区和管理漏洞。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和双重领导等制度,专项行动期间,企业安全总监要将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专项述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2、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制定实施本企业排查整治具体方案,公开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并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直报制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查立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整改完成由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负责人)签字销号。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 次检查 (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 次)。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 次全员安全警示活动;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每次作业前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做到未审批不作业、无监护不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作业。组织对电气焊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 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 情况组织开展 1 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进行全员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隐患排查相关技能。同时,组织对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规范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培训虚化弱化;培训内容针对性、适用性不强,教育培训质量不高;培训范围未全员覆盖,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高;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安全培训搞形式、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问题,补足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短板弱项。
6、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聚焦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措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坚决避免“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打通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重点组织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 、“开工第一课” 、事故警示教育等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建立本单位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机制,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发动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逐一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诊断,推动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将接受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同时,结合企业实际抓好其他制度措施落实。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 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 1 次 ),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 强化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同,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分兵把守、齐抓共管,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1、积极主动担责履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更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实际行动,更好知责担责、履责尽责。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莒南县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要求,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扎实履行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职责,形成“对监管对象应检查未检查就是失职,对问题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就是渎职”的思想共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细化明确排查整治重点内容。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以及县直对口单位印发的方案,制定印发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各系统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各部门要积极对接对口市直部门,及时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鲁安发〔2022〕11 号 ),在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同时依法规范制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有章可循。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靶向施治,精准排查。
3、加快推进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标准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牵头制定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全员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重点制度措施落实等5类重点事项共性检查表,省有关部门将分别制定本行业领域重点事项专项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问题表现、判定依据、处罚标准、整改要求等基本要素,作出统一指导,推动检查流程标准化、检查内容标准化、隐患整改标准化,解决隐患排查泛化虚化、基层和企业“不会查、查不出隐患”等问题。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共性检查表和专项检查表的内容,加快推进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标准化。
4、大力开展监管执法专题培训和对企宣传解读。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将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检查要求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广泛深入宣传解读隐患排查整治共性检查内容和专项检查内容,指导督促企业明白“查什么、怎么查”,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会自查、会整改”。
5、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严惩重罚、严督实导、严查细纠,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企业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严禁企业“带病”生产经营。要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6、创新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相关部门通过帮扶式检查、审计式检查等检查方式对照排查整治重点进行全面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四不两直” 、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对企业查深查透查彻底,避免走形式、走过场。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措施,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强化零工市场管理,加大对灵活用工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检查力度。
7、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方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县安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对有关镇街、部门进行约谈,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三) 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1、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领域全过程,严格抓好规划、立项、审批、设计等源头环节的安全把关,新上项目坚决做到不安全不审批、不安全不生产,严防“先天不足”埋下安全风险隐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纳入党( 工 ) 委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
2、强化新业态和薄弱环节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新业态新领域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醇基燃料、玻璃栈桥、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平台经济、密室逃脱、剧本杀、玻璃栈桥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等新业态新领域安全风险的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严防失控漏管。
3、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各村要迅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 工 )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谋划,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镇街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镇街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和隐患排查整治重点事项。
4、切实强化排查整治支持保障。推动辖区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大力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5、全面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举报“公告牌”制度,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
五、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 动员部署 (2023 年 5 月 31日前)
5月30日,镇政府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全面动员部署。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攻坚整治行动,组织学习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出台的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等5 个重点事项共性检查表,以及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行业领域重点事项专项检查表。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6月1日—7月31日)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起底式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摸清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切实抓好整改。
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本单位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诊断;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诊断,找准查实问题隐患并帮助整改。
(三) 部门精准执法 (8月1日— 11月30日 )
1、相关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不间断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对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2、在全面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聚焦重点,靶向发力,各镇街、各部门要统一组织开展动火等危险作业和外包外租专项执法,全员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专项执法,重点制度措施落实专项执法;专项执法活动期间,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抓好巩固提升。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应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落实差异化、精准化安全监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附件:1.全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任务分工
附件1
全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任务分工
1、非煤矿山领域,由镇应急办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领域,由镇应急办牵头负责。
3、道路交通领域,由交警中队牵头负责。
4、交通运输领域,由镇交管所牵头负责。
5、建筑施工领域,由镇村镇建设服务站牵头责。
6、消防领域,由镇消防办、镇派出所牵头负责。
7、燃气领域,由镇村镇设服务站牵头负责。
8、渔业生产领域,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9、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由镇应急办牵头负责。
10、医疗领域,由镇卫生院牵头负责。
11、农业机械领域,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12、畜牧领域,由镇畜牧站牵头负责。
13、文化旅游领域,由镇文化站牵头负责。
14、教育领域,由镇教委牵头负责。
15、养老机构领域,由镇民政所牵头负责。
16、特种设备领域,由镇市场监管所牵头负责。
17、电力领域,由镇供电所牵头负责。
18、油气管道领域,由镇村镇建设服务站牵头负责。
19、商贸流通领域,由镇招商办牵头负责。
20、水利领域,由镇水利站牵头负责。
21、醇基燃料,由镇应急办、镇派出所、镇市场监管所、镇消防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由镇市场监管所、镇派出所、镇消防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临医保发〔2023〕12号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银保监分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临沂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
“临沂保”(第三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银保监监管组,各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药机构:
《2023年度临沂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临沂保”(第三期)实施方案》已经省医保局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银保监分局
2023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度临沂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
“临沂保”(第三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引导推动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协同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共同富裕,根据省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和规范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意见(试行)》(鲁医保发〔2022〕27号)和省医保局《关于优化调整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在认真总结前两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23年度临沂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临沂保”(第三期)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支持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创新开发与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定制型医疗保险产品,丰富和完善保险产品体系,扩大保险产品供给,有效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推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需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和公平性。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面向我市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含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投保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限制性前置条件,不设置理赔等待期。增强公众互助共济和疾病风险意识,促进制度公平可及。
(二)坚持补充保障和政策衔接。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着重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高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医药费用,减轻患者个人费用负担。支持参保职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进行家庭共济缴费投保,鼓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职工和居民集体购买“临沂保”。推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市内基本医疗保险与“临沂保”出院联网“一站式结算”赔付,增强理赔服务便利性。
(三)坚持普惠性和公益性。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关数据,加强保险精算和风险评估,科学合理制定保费标准及理赔方案。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临沂保”筹集的保费除必要的运营成本外,主要用于投保人的理赔支出,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商保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结合运行实际动态调整产品方案,合理设定理赔门槛,充分扩大投保人员受益面,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运作结合。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商业健康保险范畴,同时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要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入竞争和退出机制,同时发挥政府的引导推动和指导监督作用,科学制定保障方案,规范产品运营,不断提升产品性价比,引导群众自主自愿选择投保,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投保对象及保障范围
(一)投保对象。参加我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不设年龄、性别、职业、既往病史等限制性前置条件,均可购买2023年度“临沂保”(第三期)。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得缴费投保。
(二)保障范围。重点保障投保人在保障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高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医药费用、罕见病药品、特药及我省创新药等费用。未经医保结算的费用,“临沂保”不予赔付。
四、投保缴费期及责任保障期
(一)投保缴费期。第三期“临沂保”投保缴费期应在商业保险机构确定承保项目后向当地银保监部门报备产品方案后,预计自2023年5月上旬开始,6月30日结束。
(二)责任保障期。第三期“临沂保”责任保障期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保障期为1年。
对于投保人在第三期“临沂保”责任保障期起始日的前后连续住院的,属于第三期与第二期连续投保的(即2022年、2023年两个年度保障期连续衔接),按照投保人出院时间所在保障期相应规定享受赔付待遇;属于非连续投保的,仅对投保人所投保的本期保障期内(本期保障期起始日起至结束日止)的累计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赔付。
五、保费标准及投保方式
(一)保费标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待遇保障水平、省内各市保费标准以及政策稳定性等因素,确定第三期“临沂保”的保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69元,连续三年保持全省最低保费不变。
(二)投保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临沂保”微信公众号,以及承保商保机构、第三方服务平台发布的“临沂保”投保二维码进行线上缴费购买,也可以到承保商保机构指定的营业服务网点进行线下缴费购买。
参保职工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其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直系家庭成员进行共济缴费投保。鼓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职工和居民集体购买“临沂保”。
六、保障责任内容及赔付标准
在第二期“临沂保”基础上,第三期继续维持保障责任内容及赔付标准不降低。
(一)责任一: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保障期内,投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有关诊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8万元,1.8万元以上部分的赔付比例为50%,保障金额为100万元。
说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含住院(含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年度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但不包含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费用,以及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
(二)责任二: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费用。保障期内,投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以外个人自费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有关诊疗费用,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6万元,1.6万元以上部分的赔付比例为10%,保障金额为20万元。
说明: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费用,包含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和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以及医保目录外由个人全额自费支付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的费用。本责任二与其他责任均单独计算,不重复赔付。本项责任不包含责任三中所列37种特药及31种创新类药、责任四中所列8种罕见病药品保障费用。
(三)责任三:医保目录外的特药及创新类药费用
1.医保目录外的特药费用。保障期内,投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使用或凭医院外配处方在特定药店购买使用的医保目录外的特定高额药品(简称“特药”)费用,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6万元,1.6万元以上部分的赔付比例为50%,保障金额为50万元。
说明:医保目录外特药重点针对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靶向药、特殊疗效药品等,共37种特药(详见《责任三特药及创新类药品清单》,新增16种特药的适应症优先考虑人群高发肿瘤并兼顾扩大肿瘤人群覆盖面)。特药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赔付。第二期特药目录中已有16种转为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责任一赔付范围。
2.医保目录外的创新类药费用。保障期内,投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使用或凭医院外配处方在特定药店购买使用的医保目录外的创新类药费用,年度免赔额为1000元,1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为60%,保障金额为20万元。
说明:创新类药重点为未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我省生物创新药以及我市创新药、改良型新药、首仿药等,共31种(详见《责任三特药及创新类药品清单》,第二期创新类药品中已有6种转为医保目录内药品),药品种类适时动态调整补充,支持本省本市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创新类药按药品说明书范围赔付。对已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内的创新类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自该药品纳入之日起按照责任一保障规定赔偿。
(四)责任四:医保目录外的特定罕见病药品(含特殊疗效食品)费用。保障期内,投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使用或凭医院外配处方在特定药店购买使用的医保目录外的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年度累计免赔额为1万元,1万元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为70%(其中苯丙酮尿症患者特殊疗效食品费用经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免赔额,按70%赔付),合计保障金额为30万元(其中特殊食品赔付限额2000元)。
说明:特定罕见病药品为未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或我省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的部分亟需罕见病药品,共8种(详见《责任四特定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期罕见病药品已有4种转为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责任一赔付范围)。特定罕见病药按药品说明书范围赔付。
七、运营管理
(一)合理设定总赔付率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合理控制运营成本,保障产品期末总赔付率达到80%以上,并按序时进度进行赔付,根据赔付进展情况,及时动态优化调整方案。根据若期末实际总赔付率低于80%,则通过降低免赔门槛或提高赔付比例等措施,对投保人进行二次赔付,确保继续扩大投保人受益面,确保当期总赔付率达到规定比例。若期末实际总赔付率超过100%,则通过提高下一年度保费标准、调整赔付比例等措施实现动态调整平衡。要继续做好2022年产品的理赔工作,确保年度结束时赔付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
(二)择优选定承保商保机构及第三方平台
1.规范承保商保机构条件。承保“临沂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应符合银保监部门规定的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开展业务的必备条件、经营资质、偿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3年内无重大违法情形。同时,主承保商保机构应在本市分支机构较为健全,能够及时做出服务响应;已参加前两期“临沂保”共保体的商保机构应无不良信息记录。
2.公开遴选共保体成员。根据我市预期投保规模、商保机构承办能力等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公开遴选承保共保体,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原则上应从入围的承保商保公司中择优选出不超过10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保体成员按综合评分从优选择组建,能够完成线下不低于4万单销售量的任务目标。
3.择优确定第三方平台。由主承保商保机构牵头,根据履约能力、服务方案、技术服务能力以及舆情应对处置等方面综合考虑,择优选择第三方服务平台参与经营,负责提供“临沂保”信息系统建设、线上投保及线上提交理赔、项目宣传推广销售、综合客服中心建设(包含客户咨询服务、理赔受理、统计报告及舆情处置)等工作。
(三)优化理赔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
1.优化理赔程序,提高赔付效率。承保商保机构及第三方平台要加快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市内基本医保与“临沂保”赔付的“一站式”直接联网结算,患者医保结算单中体现“临沂保”赔付金额。对市外异地就医暂不能联网结算的,简化理赔流程,可通过线上提交理赔,或者医保系统提取数据信息、主动直接索要投保人银行账号,对资料完备的,应自收到其个人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赔付和告知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看病垫资、理赔跑腿等问题。要切实做好投保人反映未赔付案件的处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提醒投保人配合办理相关理赔业务,缩短理赔等待时间,提升群众理赔体验感和满意度。
2.完善客服中心,提高服务质量。承保商保机构及第三方平台要加强临沂保客服中心建设,保证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到位,为群众提供专业400咨询热线服务、公众号在线咨询服务及智能客服服务,确保7×24小时服务电话都能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和理赔需求。对涉及“临沂保”舆情要及时回应、高度关注、正面宣传引导,第一时间核实情况、查清事实真相,第一时间详细解释政策,第一时间化解矛盾,尽最大可能降低舆情负面影响。
3.提供健康咨询,优化服务内容。承保商保机构及第三方平台要逐步为投保人提供肿瘤早筛、肿瘤疾病咨询、患者用药关怀、慈善援助指导、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各项增值延伸服务内容,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是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合理降低人民群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医保部门、银保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强对“临沂保”的指导、规范和推广,强化责任,管控风险,积极稳妥推进,促进“临沂保”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医保部门加强对产品方案制定、宣传推广、理赔服务等方面全程加强指导,做好数据信息支持、医保个账共济使用等工作,会同银保监部门审核产品方案。银保监部门对承保商保机构运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要加强部门协调力度,与承保商保机构、第三方平台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产品方案,量化理赔率、第三方平台服务费、理赔时限等指标要求。
(三)落实承保责任。各承保商保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财务精算,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设计产品,做好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要建立与医保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管控服务模式,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人员医保知识培训,创新管理服务,运用现代科技,延长服务链条,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尽赔。主承保商保机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协作沟通机制,成立推进工作专班,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按规定披露产品经营信息,扩大群众投保率和受益率,提高“临沂保”信誉度。
(四)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完善以保障水平、服务质量和投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临沂保”产品服务评价考核体系,要坚持常态化督导检查,每月定期分析运行形势,如实准确统计数据,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对赔付服务不到位、违规设置隐形条款、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群众投诉多及服务能力差的机构和问题给予通报,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作为整改通报、退出、签约续保承保商保机构的重要条件,对群众反映问题多、协议考核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次年度不再签约续保。
(五)加强个人数据安全保护。医保部门在签订保密协议基础上,按照“最小必须”原则,依申请提供相关医保统计汇总数据,为承保商保机构进行产品测算、设计和优化提供必要数据支持。承保商保机构及第三方平台要按照遵循法定授权原则,须取得参保人授权同意才能查询参保人个人相关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不得作为认定既往病史的依据。要加强对数据使用全程监管和风险监测,保证参保人个人权益不受侵害。
(六)加强宣传引导发动。在厘清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边界的前提下,承保商保机构要客观全面真实宣传解读保险条款与宣传推广、投保缴费与理赔责任,集中宣传推介时要体现惠民利民特点,合理引导投保群众心理预期,不得搞虚假宣传,禁止搭售其他保险产品,坚决杜绝虚假夸大宣传、片面误导群众等现象发生。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提高群众健康保险意识,共保体机构协同第三方服务平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正面引导,努力提高“临沂保”知晓度和投保率。医保部门积极协调各医保经办机构及医保服务站点、定点医药机构及各参保单位协助承保商保机构共同推动“临沂保”的投保扩面工作,督促主承保商保机构加快理赔,加强舆情监测与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现并解决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化解风险,确保我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稳健运行。
附件:1.责任三特药及创新类药清单
2.责任四特定罕见病药品清单
3.“临沂保”(第三期)不予赔付的医疗费用清单
附件1
责任三特药及创新类药清单
(一)特定高额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商 |
适应 病种 |
适应症赔付范围 |
调整 备注 |
1 |
度伐利尤单抗注射液 |
英飞凡 |
阿斯利康 |
肺癌 |
限用于: 1、在接受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同步放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的不可切除、Ⅲ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 2、联合依托泊苷和卡铂或顺铂,作为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
2022 |
2 |
舒格利单抗注射液 |
择捷美 |
辉瑞 |
肺癌 |
限用于: 1、联合培美曲塞和卡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2、联合紫杉醇和卡铂用于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3、接受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同步或序贯放化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的、不可切除、III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 |
2022 |
3 |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
泰瑞沙 |
阿斯利康 |
肺癌 |
限用于IB-IIIA期存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外显子19缺失或外显子21(L858R)置换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患者须既往接受过手术切除治疗,并由医生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辅助化疗。 |
2022 |
4 |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
泰圣奇 |
罗氏制药 |
肺癌、肝癌 |
限用于: 1、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2、用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方法评估为≥50%肿瘤细胞PD-L1染色阳性(TC≥50%)或肿瘤浸润PD-L1阳性免疫细胞(IC)覆盖≥10%的肿瘤面积(IC ≥10%)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一线单药治疗。 3、与卡铂和依托泊苷联合用于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4、阿替利珠单抗单药用于检测评估为≥1%肿瘤细胞(TC)PD-L1染色阳性、经手术切除、以铂类为基础化疗之后的II-IIIA*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辅助治疗。*国际抗癌联盟 美国癌症联合会分期系统第7版。 5、与贝伐珠单抗联合用于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 |
2022 |
5 |
普拉替尼胶囊 |
普吉华 |
基石药业 |
肺癌 |
限用于: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的转染重排(RET)基因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2022 |
6 |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
可瑞达 |
默沙东 |
肺癌、头颈部癌、黑色素瘤 |
限用于: 1、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 2、联合卡铂和紫杉醇适用于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3、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评估为PD-L1肿瘤比例分数(TPS)≥1%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单药治疗。 4、单药用于通过充分验证的检测评估肿瘤表达PD-L1(综合阳性评分(CPS)≥20)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复发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患者的一线治疗。 5、限用于经一线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
2022 |
7 |
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
欧狄沃 |
施贵宝 |
肺癌、胃癌、头颈部癌、恶性胸膜间皮瘤 |
限用于: 1、单药适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2、单药适用于治疗接受含铂类方案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且肿瘤PD-L1表达阳性(定义为表达PD-L1的肿瘤细胞≥1%)的复发性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SCCHN)患者。 3、联合含氟尿嘧啶和铂类药物化疗适用于一线治疗晚期或转移性胃癌、胃食管连接部癌或食管腺癌患者。 4、治疗既往接受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全身性治疗方案的晚期或复发性胃或胃食管连接部腺癌患者。 5、联合伊匹木单抗用于不可手术切除的、初治的非上皮样恶性胸膜间皮瘤成人患者。 |
2022 |
8 |
克拉屈滨注射液 |
艾博定 |
瀚晖制药 |
白血病 |
限用于经干扰素治疗失败后活动性的伴有临床意义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以及疾病相关症状的毛细胞白血病(HCL)治疗。 |
2022 |
9 |
注射用奥加伊妥珠单抗 |
贝博萨 |
辉瑞 |
白血病 |
限用于复发性或难治性前体B细胞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ALL)成年患者。 |
2022 |
10 |
注射用贝林妥欧单抗 |
倍利妥 |
安进/百济神州 |
白血病 |
限用于治疗成人和儿童复发或难治性CD19阳性的前体B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2022 |
11 |
富马酸吉瑞替尼片 |
适加坦 |
安斯泰来 |
白血病 |
限用于治疗采用经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检测到携带FMS样酪氨酸激酶3(FLT3)突变的复发性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成人患者。 |
2022 |
12 |
西达本胺片 |
爱谱沙 |
深圳微芯 |
乳腺癌 |
限用于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用于治疗激素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阴性、绝经后、经内分泌治疗复发或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
2022 |
13 |
阿贝西利片 |
唯择 |
礼来 |
乳腺癌 |
本品联合内分泌治疗(他莫昔芬或芳香化酶抑制剂)用于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淋巴结阳性,高复发风险且Ki-67≥20%的早期乳腺癌成人患者的辅助治疗。 |
新增 |
14 |
佩米替尼片 |
达伯坦 |
信达生物 |
胆管癌 |
限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系统性治疗,且经检测确认存在FGFR2融合或重排的晚期、转移性或不可手术切除的胆管癌成人患者的治疗。 |
新增 |
15 |
注射用盐酸美法仑 |
迈维宁 |
凯信远达 |
多发性骨髓瘤 |
1、用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造血干细胞移植前的高剂量预处理治疗; 2、用于不适合口服剂型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姑息治疗。 |
2022 |
16 |
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 |
兆珂 |
西安杨森 |
多发性骨髓瘤 |
限用于与来那度胺和地塞米松联合用药或与硼替佐米、美法仑和泼尼松联合用药治疗不适合自体干细胞移植的新诊断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
2022 |
17 |
伊匹木单抗注射液 |
逸沃 |
施贵宝 |
恶性胸膜间皮瘤 |
限用于联合纳武利尤单抗用于不可手术切除的、初治的非上皮样恶性胸膜间皮瘤成人患者。 |
2022 |
18 |
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 |
安尼可 |
正大天晴 |
淋巴瘤、肺癌 |
1.本品适用于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成人患者。 2.本品联合紫杉醇和卡铂适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 |
新增 |
19 |
瑞基奥仑赛注射液 |
倍诺达 |
药明巨诺 |
淋巴瘤 |
限用于: 1.本品用于治疗经过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成人患者的复发或难治大B细胞淋巴瘤,包括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滤泡性淋巴瘤转化的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3b级滤泡性淋巴瘤、原发纵膈大B细胞淋巴瘤、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伴MYC和BCL-2和/或BCL-6重排(双打击/三打击淋巴瘤)。 2.经过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的成人难治性或24个月内复发的滤泡性淋巴瘤,包括组织学分级为1、2、3a级的滤泡性淋巴瘤。 |
2022 |
20 |
阿基仑赛注射液 |
奕凯达 |
复星凯特 |
淋巴瘤 |
本品为经基因修饰的靶向⼈CD19的嵌合抗原受体⾃体T (CAR-T)细胞,⽤于治疗既往接受⼆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或难治性⼤B细胞淋巴瘤成⼈患者,包括弥漫性细胞淋巴瘤(DLBCL)⾮特指型(NOS),原发纵隔⼤B细胞淋巴瘤(PMBCL)、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和滤泡性淋巴瘤转化的DLBCL。 |
2022 |
21 |
达妥昔单抗β注射液 |
凯泽百 |
百济神州 |
神经母细胞瘤 |
限用于: 1.治疗≥12月龄的高危神经母细胞瘤患者,这些患者既往接受过诱导化疗且至少获得部分缓解,并且随后进行过清髓性治疗和干细胞移植治疗。 2.治疗伴或不伴有残留病灶的复发性或难治性神经母细胞瘤患者。在治疗复发性神经母细胞瘤之前,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活动性进展性疾病保持稳定。 |
2022 |
22 |
恩沃利单抗注射液 |
恩维达 |
康宁杰瑞 |
实体肿瘤 |
适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微卫星高度不稳定(MSI-H)或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dMMR)的成人晚期实体瘤患者 既往经过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结直肠癌患者; 既往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且无满意替代治疗方案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 |
新增 |
23 |
斯鲁利单抗注射液 |
汉斯状 |
复宏汉霖 |
肺癌、实体肿瘤 |
1.适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微卫星高度不稳定(MSI-H)的成人晚期实体瘤患者。 -既往经过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结直肠癌患者; -既往至少二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且无满意替代治疗方案的晚期胃癌患者; -既往至少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且无满意替代治疗方案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 2.联合卡铂和白蛋白紫杉醇适用于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NSCLC)的一线治疗。 3.联合卡铂和依托泊苷用于ES-SCLC的一线治疗。 |
新增 |
24 |
雷莫西尤单抗注射液 |
希冉择 |
信达生物/礼来 |
胃癌、肝癌 |
1、联合紫杉醇用于在含氟尿嘧啶类或含铂类化疗期间或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的治疗; 2、用于既往接受过治疗且甲胎蛋白(AFP)≥400 ng/mL的肝细胞癌(HCC)患者的治疗。 |
新增 |
25 |
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 |
开坦尼 |
中山康方 |
子宫颈癌 |
既往接受含铂化疗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的治疗 |
新增 |
26 |
曲氟尿苷替匹嘧啶片 |
苏远 |
齐鲁制药 |
结直肠癌 |
限用于既往接受过氟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为基础的化疗,以及既往接受过或不适合接受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治疗、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治疗(RAS野生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 |
2022 |
27 |
肿瘤电场治疗 |
爱普盾 |
再鼎医药 |
胶质瘤 |
限用于治疗22岁及以上经组织病理学或影像学诊断的复发性幕上胶质母细胞瘤(GBM)及新诊断的幕上GBM。其中,新诊断的GBM患者中,在手术治疗与放射治疗后,本产品与替莫唑胺(TMZ)联合使用,在复发性GBM患者中本产品为单一治疗方法。其中,爱普盾的报销范围限于爱普盾耗材部分,爱普盾发生器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租赁。 |
2022 |
28 |
塞普替尼胶囊 |
睿妥 |
信达生物/礼来 |
肺癌、甲状腺癌 |
1、本品用于转染重排(RET)基因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2、本品适用于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RET突变型甲状腺髓样癌(MTC)成人和12岁及以上儿童患者的治疗,以及需要系统性治疗且放射性碘难治(如果放射性碘适用)的晚期或转移性RET融合阳性甲状腺癌成人和12岁及以上儿童患者的治疗。 |
新增 |
29 |
琥珀酸瑞波西利片 |
凯丽隆 |
诺华制药 |
乳腺癌 |
与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用药,HR阳性、HER2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女性患者的初始内分泌治疗 使用内分泌疗法治疗绝经前或围绝经期女性患者时应联用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 |
新增 |
30 |
注射用维泊妥珠单抗 |
优罗华 |
罗氏制药 |
淋巴瘤 |
限用于: 1、本品联合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多柔比星和泼尼松用于既往未经治疗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成人患者的治疗。 2、本品联合苯达莫司汀和利妥昔单抗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成人患者。 |
新增 |
31 |
恩曲替尼胶囊 |
罗圣全 |
罗氏制药 |
肺癌、实体肿瘤 |
1、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和12岁及以上儿童实体瘤患者, -经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诊断为携带神经营养酪氨酸受体激酶(NTRK)融合基因且不包括已知获得性耐药突变, -患有局部晚期、转移性疾病或手术切除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的患者,以及 -及无满意替代治疗或既往治疗失败的患者。 2、本品适用于ROS1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
新增 |
32 |
注射用阿得贝利单抗 |
艾瑞利 |
恒瑞 |
肺癌 |
本品联合依托泊苷和卡铂用于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的一线治疗。 |
新增 |
33 |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
艾瑞卡 |
恒瑞 |
肝癌 |
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肝细胞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
2022,鼻咽癌进医保,新增肝癌 |
34 |
奥拉帕利片 |
利普卓 |
阿斯利康 |
卵巢癌 |
奥拉帕利联合贝伐珠单抗用于同源重组修复缺陷(HRD)阳性的晚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人患者在一线含铂化疗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待治疗。 |
2022,前列腺癌进医保,新增卵巢癌 |
35 |
艾美赛珠单抗注射液 |
舒友立乐 |
罗氏制药 |
血友病A型 |
本品适用于以下成人及儿童患者的常规预防治疗,以防止出血或降低出血发作的频率: 存在凝血因子VIII抑制物的A型血友病(先天性凝血因子VIII缺乏); 或不存在凝血因子VIII抑制物的重度A型血友病(先天性凝血因子VIII缺乏,FVIII<1%)。 |
2022 |
36 |
那西妥单抗注射液 |
达佑泽 |
赛生药业 |
神经母细胞瘤 |
本品与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联合给药,适用于伴有骨或骨髓病变,对既往治疗表现为部分缓解、轻微缓解或疾病稳定的复发性或难治性高危神经母细胞瘤的儿童(1岁及以上)或成人患者。 |
新增 |
37 |
林普利塞片 |
因他瑞 |
恒瑞/上海璎黎 |
淋巴瘤 |
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系统性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滤泡性淋巴瘤成人患者。 |
新增 |
注:根据药品上市、国家基本医保目录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出现已纳入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所列约定药品或其适应症时,个人自费费用自该药品或其适应症纳入之时按照责任一的保障规定赔付。
(二)创新类药清单(创新药、改良型新药、首仿药等)
序号 |
注册名 |
商品名 |
剂型 |
厂商 |
1 |
人参固本口服液 |
/ |
口服液 |
鲁南厚普制药 |
2 |
天麻眩晕宁颗粒 |
/ |
颗粒剂 |
鲁南厚普制药 |
3 |
首荟通便胶囊 |
/ |
胶囊剂 |
鲁南厚普制药 |
4 |
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 |
/ |
合剂 |
翔宇药业 |
5 |
蒲苓盆炎康颗粒 |
/ |
颗粒剂 |
翔宇药业 |
6 |
颐神颗粒 |
/ |
颗粒剂 |
翔宇药业 |
7 |
香麻寒喘贴 |
/ |
贴剂 |
翔宇药业 |
8 |
产后逐瘀颗粒 |
/ |
颗粒剂 |
翔宇药业 |
9 |
经前安片 |
/ |
片剂 |
翔宇药业 |
10 |
乳酸氟罗沙星片 |
/ |
片剂 |
仁和堂药业 |
11 |
盐酸氨溴索喷雾剂 |
罗润畅 |
喷雾剂 |
山东裕欣药业 |
12 |
奥沙普秦胶囊 |
/ |
胶囊剂 |
仁和堂药业 |
13 |
罗红霉素氨溴索片 |
罗欣津 |
片剂 |
山东罗欣药业 |
14 |
注射用头孢西酮钠 |
卡仑西 |
注射剂 |
山东罗欣药业 |
15 |
依托度酸胶囊 |
纳力 |
胶囊剂 |
山东新时代药业 |
16 |
酮咯酸氨丁三醇片 |
尼松 |
片剂 |
山东新时代药业 |
17 |
金藤清痹颗粒 |
枢达通 |
颗粒剂 |
鲁南厚普制药 |
18 |
丹白颗粒 |
/ |
颗粒剂 |
山东新时代药业 |
19 |
银黄含化片 |
/ |
含化片 |
鲁南厚普制药 |
20 |
氢溴酸加兰他敏口服溶液 |
/ |
口服溶液剂 |
鲁南贝特制药 |
21 |
酮咯酸氨丁三醇胶囊 |
尼松 |
胶囊剂 |
山东新时代药业 |
22 |
盐酸托普地文拉法辛缓释片 |
若欣林 |
片剂 |
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 |
23 |
乳酸氟罗沙星片 |
片剂 |
仁和堂药业 |
|
24 |
奥沙普秦胶囊 |
胶囊剂 |
仁和堂药业 |
|
25 |
腹痛水 |
罗欣芷 |
酊剂 |
山东罗欣乐康制药 |
26 |
替戈拉生片 |
泰欣赞 |
片剂 |
山东罗欣药业 |
27 |
芪蛭益肾胶囊 |
/ |
/ |
山东凤凰制药 |
28 |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
爱地希 |
/ |
荣昌生物制药公司 |
29 |
注射用泰它西普 |
泰爱 |
/ |
荣昌生物制药公司 |
30 |
重组细胞因子基因衍生 蛋白注射液 |
乐复能 |
/ |
杰华生物制药公司 |
31 |
西红花总苷片 |
/ |
/ |
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注:根据药品上市、国家基本医保目录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出现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所列约定药品时,个人自费费用自该药品或其适应症纳入之时按照责任一的保障规定赔付。第26—31个药品按照责任一规定赔付。
附件2
责任四 特定罕见病药品清单
序号 |
通用名 |
商品名 |
厂商 |
适用病种 |
适应症赔付范围 |
1 |
注射用拉罗尼酶浓溶液 |
艾而赞 |
赛诺菲 |
黏多糖贮积症 |
限:本品适用于确诊为黏多糖贮积症I型(MPSI;α-L-艾杜糖苷酶缺乏症)患者的长期酶替代治疗,用于治疗疾病的非神经系统表现 |
2 |
艾度硫酸酯酶β |
海芮思 |
北海康成 |
黏多糖贮积症 |
限:用于确诊的黏多糖贮积症Ⅱ型(MPSⅡ,亨特综合征)患者的酶替代治疗 |
3 |
布罗索尤单抗注射液 |
麟平 |
协和麒麟 |
肿瘤性骨软化症、X连锁低磷 |
限:1.用于成人和1岁及以上儿童患者的X连锁低磷血症(XLH);2.用于成人无法根治性切除或定位的磷酸盐尿性间充质肿瘤相关的肿瘤性骨软化症(TIO)中的FGF23相关性低磷血症 |
4 |
依库珠单抗注射液 |
舒立瑞 |
阿斯利康 |
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 |
限:本品(依库珠单抗)适用于儿童及成人以下疾病的治疗:(1)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PNH);(2)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aHUS) |
5 |
依洛硫酸酯酶α注射液 |
唯铭赞 |
百傲万里 |
黏多糖贮积症 |
限:本品适用于IVA型黏多糖贮积症患者(MPSIVA,MorquioA综合征) |
6 |
氯苯唑酸葡胺软胶囊 |
维达全 |
辉瑞 |
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性多发性神经病 |
限:用于治疗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多发性神经病(ATTR-PN)I期症状性成人患者,以延缓其周围神经功能损害 |
7 |
注射用免疫球蛋白 |
/ |
/ |
多灶性运动神经病(MMN) |
|
8 |
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 |
赛增 |
金赛 |
小胖威利综合征 |
限:确诊小胖威利综合征(Prader-Willi综合征)的患者使用 |
注:根据国家罕见病目录及国内药品上市、国家基本医保目录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所列约定药品,个人自付费用自该药品或其适应症纳入之日起按照责任一的保障规定赔付。
附件3
“临沂保”(第三期)不予赔付的医疗费用清单
1.因个人原因未按医疗保障政策报销的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中支付的费用。
3.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5.在境外及港澳台就医的费用。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违反生育政策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费用。
7.未经医生开具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以及未遵医嘱使用的处方类药品费用。
8.各类医疗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9.在保险期间停止参加临沂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当次手术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整体不予报销的情形,如各种美容、整形、非功能性矫形、减肥,治疗雀斑、脱痣、护肤、种牙、镶牙、洁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发生的费用。
1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用和运输费用等)。
12.以下药品及其他费用不予支付:
(1)保健药品及未纳入医保的维生素、营养品类: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复合辅酶A、能量合剂、浓淡力维隆、水解胎胞糖浆、胎盘球蛋白、胎盘丙种蛋白、胎盘血白蛋白。
(2)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3)主要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药品。
(4)膏药方费用以及以下主要起滋补保健用途以及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和中药饮片不纳入“临沂保”(第三期)保障范围,具体包括:阿胶、白糖参、朝鲜红参、穿山甲(醋山甲、炮山甲)、玳瑁、冬虫夏草、蜂蜜、狗宝、龟鹿二仙胶、蛤蟆油、海龙、海马、猴枣、酒制蜂胶、羚羊角尖粉(羚羊角镑片、羚羊角粉)、鹿茸(鹿茸粉、鹿茸片)、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天山雪莲、鲜石斛(铁皮石斛)、西红花(番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注:以上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5)在非本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等。
(6)因违法犯罪、醉驾、酗酒、戒烟戒酒、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故意伤害、医疗事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13.法律、法规、政策、保险条款等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莒气发〔2023〕10号
各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临沂市气象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生产”的理念,经研究决定,莒南县气象局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开展全县防雷安全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成立防雷安全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小组, 组长由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局和县应急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辖区内的防雷安全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二、工作安排
1.检查时间:2023年3~6月。
2.检查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本行政区域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作业点。
三、检查内容
(一)防雷安全方面
1.《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清单》落实情况;
2.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气〔2016〕39号)要求安装防雷装置,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是否经气象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3.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是否委托取得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年度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定期安全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是否进行整改;
5.是否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有关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做好防雷装置日常检查、维护,是否定期组织人员开展防雷安全培训及雷击事故应急演练等;
6.督促贯彻落实防雷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7.定期登录防雷平台,完善防雷装置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8.全面排查和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建立防雷安全隐患清单;
9.督促有关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提升防雷安全意识,责令依法整改,采取防雷安全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方面
1.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综合监管”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人影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重点检查人影安全责任清单制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人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人影业务运行及安全管理、作业装备年检、装备安全改造、作业人员培训和备案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3.全面排查人影安全风险隐患,形成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台账。
四、相关要求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全面检查,建立台账、及时复查。相关单位、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共同构建全县防雷安全防线。
莒南县气象局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气发〔2023〕23号
各科室:
现将《莒南县气象局气象服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气象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气象服务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今年的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确保整个汛期在任何情况下,我县的气象事业能正常开展,为本县减灾、防灾、抗灾做出应有的贡献,根据临沂市气象局、莒南县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特制订本预案。
一、成立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
组长:庄众 副组长:刘洋、李翠华
成员:气象台、服务科全体人员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气象局汛期气象服务处置工作,制定全局汛期气象服务应急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保障小组:
(一)、人员保障组:
组长:庄众 副组长:刘洋、李翠华
成员:蒋煜 毛晨旭 李素梅 吴涛 庄妍
1、汛期各业务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能休假,特殊情况下须经县局领导或科室领导同意并安排好值班。
2、主要领导在汛期要在岗值守。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亲临预报服务第一线坐镇指挥,指导预报,及时服务,要加强汛期服务情况汇报,上下沟通,及时上报灾情。
(二)成立仪器、设备、网络保障组:
组长:李翠华
成员:蒋煜 吴涛 李素梅 毛晨旭 庄妍
小组全面负责气象局的业务、办公通信仪表及器材设备的抢修维护、发电等工作,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仪器和设备能正常运转。
(三)成立信息联络、后勤保障小组:
组长:刘洋
成员:蒋纪玲 曾波 吴涛
小组负责气象局汛期气象服务的后勤保障供应工作。汛前,要对业务值班室、各办公室所需的供电、车辆、空调、电话、饮水器具、防汛物资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切实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准备工作,以保证汛期中全体工作人员能全身心地投入紧张的气象服务中。
三、气象预报
汛期要充分利用现代化设备,卫星小站、临沂雷达、省-市-县视频会商系统等,作出及时、准确的天气预报产品。
(一)预报人员每天8时通过卫星小站,收看国家气象局的天气会商,了解掌握影响本地的天气系统。
(二)做好卫星资料Micaps4的数值预报产品的接收,分析工作,并通过省-市-县视频会商系统,时时监测天气变化,每天16时做出未来2-3天的天气预报。
(三)参加会商人员:预报值班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四)6月1日—9月30日,昼夜24小时值班。
四、气象服务
(一)每周日下午,为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及各服务用户送、传定期气象信息服务周报。
(二)每天8时30分前、15时30分—16时30分之间通过县政府信息网首页,传送24-72小时滚动天气预报。
(三)每天8时、16时通过微信服务群为县委、县政府领导报送3天的逐日滚动天气预报,并通过党政客户端管理平台发布短期天气预报。
(四)遇有重要天气,及时利用联通行业短信服务平台、微信群、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向县委、县政府、各乡镇领导及用户服务发送服务短信。
(五)适时开展过程天气预报,特别是对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做好过程前的预报服务,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和过程后的雨情服务、及灾情调查。
(六)对重大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服务,除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发送短信外,单位主要领导通过电话或书面向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后勤保障
(一)供电
1、后勤人员应经常检查线路和发电设备、发电用油,一旦发现隐患或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保证供电设施的正常状态。
一旦出现停电,应及时发电,保证各项业务和气象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出现长时间停电时,应积极向当地供电部门协调,争取尽快恢复供电。
(二)、网络
1、县局网络管理人员应经常对整体业务网络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排除隐患和故障。
2、汛期期间县局网络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县,如外出须有其他人员代为负责。
3、观测站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组织维修并告知省、市局。
4、局域网出现故障时,网络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抢修,修复之前,启用备份网络发报,并用电话与市台或其他县局会商。
5、业务用微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用备份微机或调整其他非值班微机补充。
6、宽带线路故障时,应及时启动备份无线网卡拨号上网,并抓紧报告当地网通公司抢修。
7、观测站硬件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省局和市局业务科,要求抓紧修复。
8、Notes业务网出现问题时,值班人员应及时与市局网络管理人员联系,由管理员尽快修复。
(三)电话
1、电话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与网通公司联系维修,修复之前,用其他办公室电话、住宅电话或手机维持业务运行。
2、全局电话不通时,使用移动电话。
(四)人员
1、汛期各业务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能请假,特殊情况下须经县局领导或科室领导同意并安排好值班。
2、汛期间县局领导一般不要远离本单位,特殊情况需经市局领导批准后再离开。
六、灾情收集调查按照《莒南县气象局灾情收集调查评估及直报管理办法》执行。
七、在汛期气象服务期间,领导小组成员要密切注视天气变化,各负其责,从思想上、行动上、物资上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准备,努力做到汛期气象服务万无一失,确保全县人民安全度汛。
广大居民朋友:
为了净化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禁种铲毒工作,根据县禁毒委印发的《2022年全县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禁种铲毒专项行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县禁毒委印发的《2022年全县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如下告知书: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含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津液或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3、凡被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不满500株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前自动铲除的,可免于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新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在3000株以上,将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15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前自觉主动铲除已播种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积极检举揭发、协助收缴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第一举报人50-100元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拨打15753953910或110报警电话举报。
2023年莒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继续沿用莒南司发〔2021〕8号文件关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相关要求。
特此说明。
莒南县司法局
2023年6月9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现阶段,暂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纳入保障性电量,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代理采购损益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探索研究线损电量由用户直接采购的市场化机制。
二、发电企业
(一)自备电厂企业
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
(二)抽水蓄能电站
1.容量电价
(1)电价标准。泰安抽水蓄能电站(100万千瓦)、沂蒙抽水蓄能电站(120万千瓦)、文登抽水蓄能电站(180万千瓦)容量电价核定标准分别为347.99元/千瓦⠂年、608.00元/千瓦⠂年、471.18元/千瓦⠂年。
(2)电费金额。上述抽水蓄能电站在山东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合计,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其中,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各年度容量电费均为34799.5万元,沂蒙抽水蓄能电站均为107412.7万元,文登抽水蓄能电站分别为71069.1万元、88738.2万元、88738.2万元。
(3)回收方式。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度平均原则”测算收取标准,按“收支平衡原则”收取费用,并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2.电量电价
(1)抽水电价。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量暂由电网企业提供,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0.2962元/千瓦时)执行。委托电网企业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的,抽水电价按中标电价执行,因调度等因素未使用的中标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2)上网电价。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量暂由电网企业收购,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0.3949元/千瓦时)执行。
(3)探索研究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上网电价按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的市场化机制。
三、电力用户
(一)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含容量补偿电价,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各类损益分摊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二)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中,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其余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在保持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总体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现货电能量市场分时电价信号,研究探索基于峰荷责任法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摊标准)收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 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 千伏安至315 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存量用户可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也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可再变更),自政策执行之日起,申请办理新装、增容、过户、并户、分户,以及电价变更改类等业务的用户,不再视同为存量用户。
具备条件的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时,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100 千伏安至315 千伏安之间工商业用户选择变更周期不得少于12个月。
(四)两部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 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规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电价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工商业用户两部制、单一制政策执行的,以用户提交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正式申请时间为节点。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扩大政策知晓率。各地电网企业要全面动员宣传力量,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多途径做好政策解读,同时主动引导用户优化用能行为,切实降低用户电费负担。
(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要按月及时结算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结算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上述情况请于每年5 月31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附件:
山东电网输配电价表(工商业用电)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
山东电网输配电价表
(工商业用电)
电压等级 |
单一制 |
两部制 |
||
电量电价 |
电量电价 |
需量电价 |
容量电价 |
|
元/千瓦时 |
元/千瓦时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
不满1千伏 |
0.2219 |
|||
1-10(20)千伏 |
0.2069 |
0.1491 |
38.4 |
24.0 |
35千伏 |
0.1919 |
0.1341 |
35.2 |
22.0 |
110千伏 |
0.1191 |
35.2 |
22.0 |
|
220千伏及以上 |
0.1041 |
32.0 |
20.0 |
注:
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含税)。
附件2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 |
|
(元/千瓦时)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一户一表 |
第一档 |
0.5469 |
第二档 |
0.5969 |
||
第三档 |
0.8469 |
||
合表 |
不满1千伏 |
0.5550 |
|
1千伏及以上 |
0.5010 |
||
二、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5400 |
|
1-10(20)千伏 |
0.5250 |
||
35千伏及以上 |
0.5100 |
注:
1.居民生活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2.农业生产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
3.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山东老年大学:
为保障我省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对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线下教学及线上直播平台教学的最高学费标准,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培养层次、教学方式等情况,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学费收费标准。
二、各市、县(市、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老年大学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附件: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表
专业分类 |
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
养生保健类 |
230 |
书画类 |
230 |
社科类 |
230 |
语言文学类 |
230 |
民俗艺术类 |
230 |
生活休闲类 |
230 |
声乐戏剧类 |
230 |
舞蹈体育类 |
230 |
智能技术类 |
240 |
一般器乐类 |
240 |
钢琴专业 |
800 |
莒南综执发〔2023〕23号
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30日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 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3〕10 号)、《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临沂市 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临安发〔2023〕4 号)和《莒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莒南县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莒南安发〔2023〕4 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时间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活动时间: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6月16日为“安全宣传咨询日”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 20 条” 创新措施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为全局工作开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突出“一条主线”,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贯活动
1.持续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科股室队中心要紧紧围绕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重要论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理论专题学习、课堂培训等形式开展专题宣讲。6月底前,各科股室队中心要认真开展学习“两个一”活动,即至少组织一次本科股室队中心集体学习,至少交流一次心得体会。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企业的培训内容。督导监管企业要通过安全生产“晨会”“班组会”等形式,交流学习体会,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以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责任部门:安全股牵头,其他科股室队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卫管理专班督导监管企业落实到位)
2.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科股室队中心要采取座谈交流、集中学习等方式,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同时要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监管企业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进一步明晰各科股室队中心和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的法治意识。(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
3.加强安全生产创新措施主题宣传。各科股室队中心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八抓 20 条”创新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运用政务新媒体强化宣传引导,同时要将各类创新措施纳入学习、培训、考核等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创新措施落实落地。(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各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四项活动”,深化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4.开展安全宣传“五进”示范工程。各科股室队中心要加强协调联动和资源投入,扎实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要在6月底前,围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家庭火灾、城市防汛等重点开展宣传教育,至少组织一次“五进”宣传活动。(责任部门:进企业由环卫专班负责,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由安全股负责,进社区由机关工委负责,其他科股室队中心配合工作)
5.开展应急科普宣传活动。各科股室队中心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参加应急部“十大逃生演练科普视频”展播、“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网络知识竞赛、线上“逃生演练训练营”“自救福利大派送”等全国性活动以及省、市、县应急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要积极推动安全应急文化长廊、一条街等安全应急文化场所建设,引导公众学习安全应急知识,掌握安全应急技能。(责任部门:宣教科)
6.开展安全月社会宣传活动。环卫专班组织环卫车辆悬挂“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播放录音。各科股室队中心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月社会宣传,并针对重点监管行业领域,常态化及时发布各类安全风险提示信息,加强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预警和宣传提示。在办公场所、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标语,营造浓厚氛围。(责任部门:环卫管理专班、安全生产其他各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7.积极参与普法竞赛活动。各科股室队要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和企业全体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山东省第二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培育全社会应急法治意识,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责任部门:人事科牵头,其他科股室队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宣传活动
8.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专题宣传。
各科股室队中心要加强全国、省、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宣传贯彻,并将方案的学习纳入各类学习、培训等内容。(责任部门:安全股牵头,其他科股室队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广泛宣传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情况。各科股室队中心要积极组织宣传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进展情况,积极协助县安委会办公室对我局监管企业开展专题访谈工作,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先进事例宣传报道。(责任部门:环卫管理专班负责督导监管企业落实)
10.开展“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外包外租大排查”宣传活动。各科股室队中心要广泛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承诺践诺”活动,从业人员“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宣传活动、“外包外租大排查”活动,并将动火作业及外包外租等纳入各类学习、培训内容。要督促企业落实对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卡和安全操作卡,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督促企业在宣传栏张贴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加大外包外租典型违法案例专题警示教育,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一次大排查,坚决纠正或取缔违法违规外包外租项目。(责任部门:环卫管理专班负责督导监管企业落实)
(四)发挥媒体、社会“两个监督”作用,开展全员查找身边隐患宣传活动
11.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沂蒙行”集中宣传报道。安全月期间,全市将开展“安全生产沂蒙行”活动,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明查暗访”等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在县电视台、临沂日报(莒南版)等媒体渠道,开设专题专栏,集中报道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展示工作成效,推广制度成果。各科股室队中心要按上级要求做好文字、照片等材料报送工作。(责任部门:安全股牵头,其他科股室队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组织开展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安全生产月期间,督导考核科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集中曝光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推动相关科股室队中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部门:督导考核科牵头,其他科股室队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要进一步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曝光台”、“12345(12350)举报电话”等举报渠道的宣传。要深入宣传落实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 9 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部署要求及临沂市有关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举报“公告牌”“内部吹哨人”制度,组织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鼓励企业全员积极排查和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防线。(责任部门:环卫管理专班负责督导监管企业落实)
(五)坚持全民参与,组织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活动
14.广泛动员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月期间,各科股室队中心要围绕垃圾处置、城市防汛等方面积极参与实战化应急演练。企业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开展一次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时刻牢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责任部门:环卫管理专班、市政管理专班牵头,各科股室队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行各部门联动,零距离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15.开展“6.16”咨询日集中宣传活动。各科股室队中心要结合自身实际,发挥特色,认真组织开展“6·16 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要采取设置咨询展台、举办展览展示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安全知识和避险逃生技能等科普知识,解答公众疑惑,回复群众咨询。积极参加县安委会办公室在五洲广场举办“6·16 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责任部门:安全股牵头,各科股室队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参加特色安全文化活动,促进安全理念入脑入心入行
16.积极参加“安康杯”全市“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全市安全生产普法知识竞赛,全市安全文化书画摄影作品展,全市应急管理科普作品征集等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和教育广大职工群众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寓安全教育、安全宣传于艺术欣赏之中,增强全民应急意识,厚植安全文化,扩大应急科普宣传教育覆盖面。(责任单位:人事科牵头,其他科股室队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17.开展“安全亮万屏”活动。6月1日至6月30日,各科股室队中心协调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商户等,利用公共场所户外电子屏、楼宇电梯广告屏等高频次播放安全月海报、公益广告。利用公共自行车宣传栏、电子屏等滚动播放“安全生产月活动”公益广告。(责任部门:执法专班、公共事业管理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股室队中心要强化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务求工作实效。各科股室队中心既要根据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又要把安全月活动与解决当前安全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推动落实各方面安全生产创新制度落实相结合,创新工作措施,因地制宜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科股室队中心请于5月3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联络员,联络员要于6月5日、15日、25日中午12:00前按时报送本科股室队中心图片、文字等阶段工作情况。6月27日下午5:00前报送本科股室队中心安全月活动工作总结和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安全股要根据各科股室队中心报送的资料汇总活动开展情况按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和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1.按照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集成高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023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建立健全排查清理长效机制,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工业产品生产管理规定,依托省级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优化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等产品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告知承诺审批,企业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即时发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快建立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体系,2025年12月底前,建成“综合服务中心+园区工作站+龙头企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实体服务平台6个以上,打造“互联网+”的云服务平台1个以上,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助力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优化重点工业品分级分类监管,2023年7月底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工业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6.按照国家和省标准,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持续推进“减证办”,进一步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全面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对各部门自行增设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2023年2月底前,发布《临沂市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建立健全行政协助核查制度,推动“减证便民”向“无证便民”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8.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推动将招投标相关内容列入审计方案,作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民生、企业、投资等行业领域审计的重点内容,持续加大对规避招标、招标控制价虚高、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审计力度。(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依托全省一体化“企业码”服务体系,以营业执照为企业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各类常用电子证照。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场景应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清理违规设置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没有法律依据保证金情况的,及时退还相关保证金,新增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3.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5.及时公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得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等情形的不合理罚款规定,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2023年2月底前,完成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8.落实《山东省定价目录》,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中国广电临沂公司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完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严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市市场监管局)
20.根据省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支持性政策,对符合供电企业接收标准的终端用户实行直接供电到户和“一户一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及时办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22.规范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流程管控,强化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加强与消费者产生直接联系的第三方合作收费情况的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3.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关要求,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监测,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实现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持续引导机构认真落实减费让利政策,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违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4.开展银行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工作。(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5.认真贯彻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规定,在国家、省关于“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的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体系的业务执行不超过0.5%的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6.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通过年报、等级评估、“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联合部门重点抽查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7.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行业管理部门应逐步扩大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调研、立法、规划、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着力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28.强化口岸收费监管,定期公布《临沂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目录清单》。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9.创新推广公铁联运等多式联运组织模式,持续推动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加快编制全市港口布局规划,开展全市内河航道研究,着力推进兰陵陶沟河、莒南绣针河通航工程前期研究,推动临沂市内河水运早日“通江达海”。(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培育标准化示范主体,加快推广数码托盘、自动打码、自动分拣等行业新技术,推动标准化设施设备应用以及操作管理标准化,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0.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1.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2023年2月底前实现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等“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2.提升电子证照服务能力,优化市级电子证照系统架构,升级电子证照智能核对、统计分析功能,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调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3.打造“无证明城市”3.0,推动现行有效的证照证明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实现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广泛应用。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创新应用,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关联市场主体名下档案、印章、证照、监管、信用、政策等信息,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企业常用证照证明电子化应用,推广应用“企业身份码”,实现涉企信息“一照关联”“联展联用”“一码通行”。按照省级统一部署持续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跨域通办专区,规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跨域通办专窗(区),完善帮办代办兜底服务机制,打造以线上“全程网办”为主、线下通办专窗代收代办为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跨域通办体系。2023年2月底前,推动国家新部署的16项“跨省通办”事项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34.2023年2月底前,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报件样式,最终达到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的目标,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5.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协调各级、各部门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6.对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加强批后监管,加强对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对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严格落实失信记分制度。(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7.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持续整治“体外循环”“隐性审批”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事项集成办理,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水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8.认真落实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加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筛选和实施力度、落实项目融资服务工作机制,提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加大制造业中长期项目贷款投放,为稳增长提供金融支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9.在前期统一提供数据接口,进行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全市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业务系统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底数,对尚未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强化督导调度,确保2023年2月底前完成数据对接;对已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进一步了解数据共享和业务贯通情况,提升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深度。(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40.依托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等规则。(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临沂海关等市政府有关部门)
41.通过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推广“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定期组织召开培训会,助力部门、外贸企业熟练掌握平台功能的操作和应用,切实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市口岸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临沂海关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2.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申请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确保出口跨境电商“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临沂海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43.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44.通过电子税务局,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5.精简退税资料,优化退税流程,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单证备案,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临沂海关等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46.按照省级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完善我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各级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分类、结果等全市统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7.不断加大网上“中介超市”线上线下推广力度,通过线上持续优化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线下提供引导入驻、帮办入驻等服务,吸引更多资质等级高、服务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8.坚决整治行政机关违法指定中介机构、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9.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50.2023年2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集中发布惠企政策措施,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宣传,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1.完善“一企一档”功能,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实现惠企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2.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加强惠企政策归集共享,推动实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53.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部门联合抽查力度,推动实现抽查事项、实施部门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4.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及时准确汇集监管信息,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5.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临沂海关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6.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金融、工程建设、耕地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等领域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等现代化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57.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全面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行动,2023年6月中上旬前,完成市、县二级监管事项标准化提升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8.2023年12月底前,研究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相关措施,进一步抓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不断推动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避免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9.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0.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61.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配合上级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排斥外地经营者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持续开展民生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及网络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2.健全非正常专利申请快速联动处理机制,对有异议的案件及时处理,对重复提交非正常申请的依法依规处置,严格落实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限制和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3.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准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擅自使用地理标准名称及专用标志行为监督检查,建立地理标志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地理标准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坚决遏制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64.严格执行国家、省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准确开展保护。根据上级部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通使用等制度创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5.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的指导下,依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临沂工作站,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和宣传,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66.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涉企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8.切实发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信箱、热线意见征集平台作用,做好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9.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0.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71.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2.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3.完善我市清欠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督促拖欠主体单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限时完成清欠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4.建立完善政务诚信执行协调机制,持续开展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75.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权责事项不得实施。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6.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赋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5日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临路莒政发〔2023〕10号
今年6月是全国统一组织开展的第22个“安全生产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引,严格落实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及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全力提升莒南公路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辖区范围内公路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二十条”创新措施,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并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红线意识,开展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弘扬安全生产的发展理念,达到安全生产的共识,夯实安全生产双基,为促进辖区范围内公路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主题和时间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
活动时间:2023年6 月1 日至6月30日
安全宣传咨询日:6月16日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等宣贯活动
1、持续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关于安全生产重要部署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利用理论专题学习,课堂培训等开展专题宣讲,发表评论文章或心得体会。6月底前,至少安排一次理论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开展专题研讨,开展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2、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体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交流、集中学习等方式,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教育。
3、加强安全生产创新措施主题宣传。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运用主流媒体进行重点宣传,在县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强化宣传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创新措施落实落地。
(二)开展“安全月”社会宣传等系列宣传活动
1、突出宣传主题,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按照市公路中心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公路工作实际,利用多种载体、渠道和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在施工工地、公路驿站及办公区、生活区等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等醒目位置摆放展板、悬挂安全生产横幅、标语和口号,为促进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营造浓厚的氛围。
2、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通过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形式,积极宣传防溺水、家庭火灾预防、燃气安全、一氧化炭中毒等常识,通过正面宣传和反面案例教材,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3、开展应急科普“五个一”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应急部“十大逃生演练科普视频”展播,“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网络知识竞赛,线上“逃生演练训练营”等活动,以及市、县应急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
4、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6月16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莒南县公路中心将在指定地点设置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台,悬挂“莒南县公路中心安全生产月宣传站”横幅,设置事故案例展板、挂图,向市民发放宣传材料,宣传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并对市民提出的公路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通过宣传引导,达到广大民众“爱路、护路”的目的。
(三)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题宣传
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通过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宣传贯彻,开展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路桥安全运营、公路安全度汛、消防安全用电、车辆安全行驶为工作目标的安全隐患整治活动,全方位进行隐患排查整治共性检查内容和专项检查内容,将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检查要求通知到在建工地、各路段管护点及生产点,以保障公路安全为重点,组织人员对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在建项目、公路站、公路驿站等进行全面梳理排查,防水毁、防塌陷、防滑坡、防漏电等,确保公路设施运行安全。在做好行业专项检查的同时,开展“外包外租大排查”活动,做好外包外租典型违法案例专题警示教育。
(四)加强预防、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汛期是公路、桥梁养护工作的重中之重。4月下旬,莒南县公路中心本着“以训为主、着力实战”的原则,即联合蒙山路桥、沂蒙交通有限公司在S225线鸡隆河大桥处开展了防汛应急处置演练,通过演练查找方案中的薄弱点,进一步修订完善汛期公路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各公路站及生产点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办公区、住宅区、施工作业区等重点部位的汛期安全管理,培养安全习惯,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围绕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区域、环节,及时预警提示,强化措施,提高事故防范和风险管控能力。
(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沂蒙行”集中宣传报道
安全月期间,积极参与市、县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沂蒙行”活动,在市公路中心网站开设的“公路安全生产月宣传”专栏宣传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展示工作成效。
(六)积极参与特色安全文化活动
广泛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山东省第二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2023年临沂市安全生产普法知识竞赛,加大普法力度,培育应急法治意识。鼓励职工参加“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和安全文化书画摄影作品展,厚植安全文化,扩大应急科普宣传教育覆盖面。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重点任务分工,统筹安排各项活动的开展,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务求取得实效。突出活动主题,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着力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素质,与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相结合,与推进安全宣传“五进”等各项工作相结合,突出行业特点,达到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的目的,推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全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并经镇党委同意,现将岭泉镇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各承办单位要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党政办、司法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集体决议,并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岭泉镇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目录
岭泉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岭泉镇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内容 |
承办部门 |
计划完成时间 |
1 |
岭泉镇安全生产集中攻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
安委会 |
2023年5月底 |
2 |
岭泉镇“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
美丽办 |
2023年12月底 |
莒南交安办字〔2023〕15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有关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实,深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治理模式,通过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突出道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铁路沿线环境治理等高风险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认真做好排查整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全面构建高水平“六位一体”监管格局保障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强化重点事项执法检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明显提高。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主动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发现问题的意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推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水平明显提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认真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含安全总监)、部门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含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任务清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和双重领导等制度,专项行动期间,企业安全总监要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向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专项述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高水平第三方机构、安全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2.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实施本企业排查整治具体方案,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向行业监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并公开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后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签字销号。要认真汲取省内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涉及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交通旅客运输、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汲取近期违规动火事故教训,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和行业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做到未审批不作业、无监护不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作业。组织对电气焊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禁止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做好情况摸底。要形成并动态更新外包外租工作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承租承包企业名单、机构信用代码证号、主要负责人信息、业务类别、资质资格、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提供服务及人员设备情况等。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清晰,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信用注册自评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事项。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组织对《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南》和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全员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隐患排查相关技能。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自查,重点排查整治未规范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针对性、适用性不强,培训范围未全员覆盖,培训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培训搞形式、走过场、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
6.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聚焦行业监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企业安全制度措施,组织做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坚决避免“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重点排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落实,定期排查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租承包单位、相关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信用注册、信用承诺、信息填报和动态更新情况,以及执行安全生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案例警示教育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重点排查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有奖举报及“公示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承包承租单位及劳务分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统一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和应急处置特点,组织做好预案培训,结合应急演练计划,在7月31日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加强演练效果评估,做好预案调整优化。全体从业人员应熟知安全逃生出口、避灾路线,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积极主动担责履责。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莒南县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责,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本领域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2.强化属地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力推进构建交通运输“六位一体”监管格局,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严格抓好规划、立项、审批、设计等源头环节的安全把关。强化网约车、网络货运等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监管,针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研究治本措施,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推进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本质安全水平。
3.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标准化水平。落实省、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行业监管部门要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任务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推动检查工作标准化,重点解决“不会查、查不出隐患”等问题。要根据安全诊断情况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不断规范优化企业自查清单和部门监管检查清单。
4.强化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宣贯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指导帮扶,宣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义,指导督促企业明白“查什么、怎么查”,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能查会改。利用企业自查自改时间,开展监管人员、执法人员专题培训,重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5.实施严格精准执法。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依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及注册情况、行政处罚频次、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组织优势力量,开展精准靶向监管。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鼓励支持。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要坚持“视隐患为事故”,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并采取安全生产信用降级、市场禁限入等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严肃处罚,列为行业失信并推送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采取市场强制退出措施,同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有企业及相关权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情形严重的,向具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单位提出相关主要负责人职务调整建议;设安全总监的,按委派权限予以撤换。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指导督促企业做好整改,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6.创新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方式提高检查和执法质量,做好监管情况和执法检查效果评估。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共用,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
7.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定期公布安全生产执法或惩戒典型案例。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匿名举报。
8.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推进行动”攻坚任务,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要求,强化安全生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应用,积极推进全行业等级化评价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要求注册、或只注册不自评且实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等涉嫌逃避监管行为的企业,直接按C级确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必查企业,并定期进行公布。对未按要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信用注册自评的相关方,一并予以信用惩戒。
9.精准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摸排辨识,定期组织研判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摸排辨识,准确掌握重大风险具体企业和部位,摸清重大风险底数。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明确的42项重大风险,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动态调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张表”。
10.强化问责问效机制。严肃检查要求,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要求。对发生的每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都要从企业管理、部门监管两个方面倒查责任。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的,将采取提示提醒、通报约谈等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各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企业自查自改和行业帮扶(6月1日—7月31日)
交通运输企业要迅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抓好整改。高风险领域企业可通过聘请信用等级高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诊断。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方式,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帮助培养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对风险高、规模散小、管理薄弱的企业,企业可委托信用等级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帮扶指导,通过开展安全诊断、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排查隐患,指导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自查自改期间,开展好对重点企业“麻雀解剖式”的安全诊断和执法检查,做好经验总结,优化工作方式,打造典型案例,为下阶段监管执法活动全面开展打好基础。
(二)部门精准监管执法(8月1日—11月30日)
各单位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聚焦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依职责深入一线全面开展精准监管和执法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通过开展安全诊断和督导检查方式,做好监管执法效果评估。
(三)总结提高(2023年12月)
各单位要对全县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巩固提升为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调度机制。县局安委办成立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协调推进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工作专班每月调度统计各单位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建立报告机制。依托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和监管监察平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系统。交通运输企业要通过平台及时填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县局安委办将及时做好审核,并填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向县局安委办报送本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经验做法、创新措施、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各单位须明确1名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承担协调联络相关工作。请各单位将联络员名单于5月31日前报县局安委办。
(三)建立保障机制。各单位要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经费。对重点难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积极推进落实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等加强指导帮扶和安全诊断工作机制。做好人员力量整合,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建立督导机制。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行业领域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导力度,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应采取挂牌督办措施。对涉及多部门、区域性、问题复杂、整改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提请县政府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莒南政办字〔2023〕1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莒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县应对各类自然灾害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承担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发生灾害时,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调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转移,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和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保障,协调自然灾害救灾期间的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
(5)县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打击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7)县民政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和灾害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协助受灾镇街做好死亡人员有关殡葬及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9)县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各项建设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指导做好城乡危房、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对县城汛期期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指导;协调设置人防应急疏散基地和地下应急避难场所,为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安置提供支撑。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指导县城区域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县级运输行业安全工作。
(12)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制定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 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处理、水毁修复。
(13)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县区域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县城汛期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指导。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5)县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17)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指导旅游景区落实自然灾害防控措施,做好旅游景区应急处置、游客疏导等有关工作。
(18)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减灾委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全县一般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19)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0)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21)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22)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3)国网莒南供电公司、临港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网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抢修,做好抢险救灾时应急电源准备。
(24)移动公司莒南分公司、联通公司莒南分公司、电信公司莒南分公司、广电网络莒南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3灾情信息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灾情信息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3.1信息报告
3.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镇街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将我县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向县政府和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各行业灾情数据报应急管理部门。
对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级,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半小时内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3.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应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1.3对于干旱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3.1.4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镇两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信息发布
3.2.1信息发布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2.2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报请县政府授权同意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3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或8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害救助指导、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做到灾情信息共享。
(4)根据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视情向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请求救灾物资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险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政府部署,组织协调辖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民间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县发展和改革局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频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县自来水公司要做好灾后县城供水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做好受灾群众的生产自救和农作物的损坏后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县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地震台负责提供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捐赠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情评估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1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请求救灾物资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减灾委研究同意,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3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2.4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发问视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受灾镇街在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视情为灾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开展灾情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报告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造成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4.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受灾镇街应急办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助工作。
5.1.2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赴受灾镇街开展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灾情;制定救助方案并在报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3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5.1.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各镇街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镇街应急办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5.2.2受灾镇街应急办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统计、 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于9月底前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5.2.3根据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和临沂市财政局;待资金拨付后,县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住房、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救灾捐赠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取暖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保证粮食供应。
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5.3.1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应急办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5日内,县应急局将全市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县政府和临沂市应急局。
5.3.2倒损房屋重建由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临沂市政府或临沂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5.3.3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参与的评估小组,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5.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我县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5.3.5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会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向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5.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3.7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灾害造成损失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上报县政府和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5.3.8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县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6.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各级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6.2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调拨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确定救灾物资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救灾物资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调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县应急救助保障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后,县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确保县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镇街的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省级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协调公路管理单位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6.6设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镇两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并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供排水、用电、用油、通信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县、镇两级政府应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6.7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建立应急演练长效机制。县、镇两级政府在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6.8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6.9科技保障
依托上级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单位)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县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摸清全县风险隐患点,切实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运用到救灾工作中。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6.10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全面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7.2教育培训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专业管理人员、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有针对性确定培训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7.3奖励惩处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莒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镇街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职责: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镇直部门,各企业:
现将《文疃镇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疃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文疃镇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莒南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3〕10号)、《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临沂市 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发〔2023〕4号)和《莒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莒南县市 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莒南安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时间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活动时间: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6月16日为“安全宣传咨询日”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为全镇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突出“一条主线”,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贯活动
1.持续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要紧紧围绕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重要论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要充分利用理论专题学习、课堂培训等形式开展专题宣讲,通过多种形式发表评论文章或心得体会等。6月底前,要认真开展学习“三个一”活动,即至少安排1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安全生产专题研讨,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集体学习,至少交流一次心得体会。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针对企业的各类培训、学习、座谈等学习内容。各企业要通过安全生产“晨会”“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形式,交流学习体会,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以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2.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部门、企业要采取座谈交流、集中学习等方式,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同时要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线上直播课等方式,组织企业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进一步明晰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的法治意识。
3.加强安全生产创新措施主题宣传。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运用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进行重点宣传,在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强化宣传引导,同时要将各类创新措施纳入学习、培训、考核等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创新措施落实落地。
(二)开展“四项活动”,深化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4.开展安全宣传“五进”示范工程。要加强协调联动和资源投入,通过典型引领、经验交流等方式,扎实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要在6月底前,围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溺水、家庭火灾、燃气安全、地震救灾、防汛抗旱、交通安全等重点开展宣传教育,至少组织一次“五进”宣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十百千万”安全“五进”示范工程要求,至少打造1家安全文化示范企业、1所示范学校、10个示范村居、100户示范家庭。积极组织由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安全专家、“最美应急人”、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千人安全宣讲团”,常态化开展“入企宣讲”“送安全下乡“小手拉大手共建平安校园”“敲门入户送安全”“安全志愿者在行动”等各类安全宣传活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
5.开展应急科普“五个一”宣传活动。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参加应急部“十大逃生演练科普视频”展播、“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网络知识竞赛、线上“逃生演练训练营”“自救福利大派送”等全国性活动以及省、市应急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要充分认识安全应急科普基地的宣教作用,积极推动安全应急文化主题公园、广场、长廊、一条街等安全应急文化场所建设,安全月期间,至少完成一处建设任务。要广泛开展应急科普“五个一”宣传活动:鼓励学校师生阅读一本安全应急科普读本,号召家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动员村居开展一次农机安全技能培训,推动社区开展一次电动车充电安全自查,组织企业职工绘制一张逃生路线图,引导公众学习安全应急知识,掌握安全应急技能。
6.开展安全月社会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设“安全生产月”活动专题专栏,刊播安全公益广告,特别是在安全月启动、安全宣传咨询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宣传版面、时段和频次集中宣传,并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常态化及时发布各类安全风险提示信息,加强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预警和宣传提示。在公共场所和醒目位置,播放张贴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营造浓厚氛围。
7.积极参与普法竞赛活动。要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山东省第二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培育全社会应急法治意识,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
(三)聚焦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宣传活动
8.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题宣传。要加强全国、省、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宣传贯彻,并将方案的学习纳入各类学习、培训等内容;要在莒南首发APP,镇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将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检查要求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广泛深入宣传解读隐患排查整治共性检查内容和专项检查内容。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曝光相结合,要在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开设专题专栏,宣传报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加大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公开曝光力度,设立“曝光台”,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实现“查处曝光一个,警示震慑一批”的效果。
9.广泛宣传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情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平台,积极组织宣传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进展情况。
10.开展“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外包外租大排查”宣传活动。要广泛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承诺践诺”活动,从业人员“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宣传活动、“外包外租大排查”活动,并将动火作业及外包外租等纳入各类学习、培训内容。要督促企业落实对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卡和安全操作卡,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督促企业在宣传栏张贴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加大外包外租典型违法案例专题警示教育,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一次大排查,坚决纠正或取缔违法违规外包外租项目。
(四)发挥媒体、社会“两个监督”作用,开展全员查找身边隐患宣传活动
11.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要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曝光台”“12345(12350)举报电话”等举报渠道的宣传。要深入宣传落实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部署要求及临沂市有关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举报“公告牌”“内部吹哨人”制度,组织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鼓励企业全员积极排查和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防线。
(五)坚持全民参与,组织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活动
12.广泛动员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月期间,全镇将组织开展防汛综合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等一系列综合应急演练。要围绕危险化学品、工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救援和汛期安全,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敬老院、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逃生等重点部位,组织开展多部门多层级参与的实战化应急演练。企业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开展一次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时刻牢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农村村庄要针对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火灾等事故灾害逃生救援,城市社区要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等场所场景风险防控和逃生救援,学校要针对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地震逃生、防溺水,家庭要针对燃气安全、电动车充电安全以及高楼火灾逃生等,开展科普知识宣传和情景模拟、实战推演、逃生演练、自救互救等活动。
(六)实行线上线下联动,零距离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13.开展“6.16”咨询日集中宣传活动。要结合自身实际,发挥特色,线上线下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线上,依托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以“主播走现场”“政府开放日”等多种形式,介绍安全生产工作举措成效。线下,要采取设置咨询展台、举办展览展示、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专家走进社区、公共场所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安全知识和避险逃生技能等科普知识,解答公众疑惑,回复群众咨询。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宣传推送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浓厚氛围。
(七)积极参加特色安全文化活动,促进安全理念入脑入心入行
14.开展“安全亮万屏”“安全月主题灯光秀”活动。6月1日至6月30日,全镇各企事业单位、商户等,要利用公共场所户外电子屏,广告屏高频次播放安全月海报、公益广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镇街、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重点任务分工,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务求工作实效。既要根据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又要把安全月活动与解决当前安全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推动落实各方面安全生产创新制度落实相结合,创新工作措施,因地制宜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莒南政办字〔2023〕1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莒南县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全面做好我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山东省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莒南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结合莒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地质灾害概况
截止到2022年底,根据最新地质灾害调查成果,我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4处,以小型为主,其中崩塌隐患点12处,占地质灾害总数的85.7%;泥石流2处,占地质灾害总数的14.3%。地灾隐患点分布的乡镇有涝坡镇(4)、文疃镇(2)、十字路街道(2)、坊前镇(2)、大店镇(1)、岭泉镇(2)、石莲子镇(1),分别占地质灾害总数的28.5%、14.3%、14.3%、14.3%、14.3%、7.1%、14.3%,洙边镇、筵宾镇、板泉镇、道口镇、相沟镇没有地质灾害隐患点。
莒南县12个乡镇中有7个乡镇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点主要分布在涝坡镇、文疃镇、石莲子镇、坊前镇、十字路街道、大店镇、岭泉镇,其余乡镇多位于丘陵、平原区,尚未发现有地质灾害点。
(二)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
地质灾害形成的环境因素较多,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表植被等是地质灾害发生的物质基础因素;大气降水、地下水开采、人类工程活动和地震等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从2022年我县的情况分析,由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合理、落实到位,全面未发生地质灾害。
二、2023年全县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据调查和预测,2023年突发性地质灾害类型将仍以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为主。根据我县地质灾害发展现状、2023年短期气候趋势以及人类工程活动的特点分析,预测2023年地质灾害总体趋势接近常年,局部地区可能加重,矿山、交通设施、村庄仍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
(一)崩塌
崩塌主要发生6-10月。主要分布于主要分布在莒南县涝坡镇、文疃镇、石莲子镇、坊前镇、十字路街道、大店镇、岭泉镇,以及铁路、公路、水渠及其他工程建设中未得到有效治理的切坡区域。
(二)滑坡
滑坡主要发生在7-9月,主要分布在东北部涝坡、文疃一带的花岗岩石区,由于山峰众多,海拔高、坡度大、地形地貌复杂,裂隙、断层发育,沟谷纵横,风化严重。集中降水的极端天气时有发生滑坡的可能。
(三)泥石流
泥石流受短时间强降雨影响较大,主要发生在7月底至8月初降水相对集中期间,台风过境或影响期间需重点防范。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虎园村,文疃镇陈家庄村。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任务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建设
1、健全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各镇街要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依托驻地专业地勘单位,不断完善各乡镇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专家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御技术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切实为地质灾害防治建立强力技术支撑。
2、加快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各镇街要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机制,构建科学化、智能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技术体系。借助最新地质灾害调查核查成果,不断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数据库,实现有效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提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水平
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让广大群众熟知预警信号、逃生路线、避险场所,提高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地质灾害发生趋势短临研判,必要时及时调集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处置。
(三)做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
根据核查、排查工作实际,将我县14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确定为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见附件)。
(四)强化宣传培训教育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群测群防员、社区居民、中小学师生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治理。因自然因素、历史遗留等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问题,要明确地方政府治理主体责任,采取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移民避险搬迁等有效措施防治;因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1、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中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核。
2、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3、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支撑。
4、加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治理工作。
5、加强中小学周边、公路、铁路沿线施工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排查、监测预警、治理工作。
6、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治理等工作。
(三)加强体系建设,增强防治能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要在汛期来临之前,把“工作明白卡”发放到地质灾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做到一点一卡;把“避险明白卡”和“防灾预案表”发放到广大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做到“一户一卡一表”。
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机制,构建科学化、智能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技术体系。
要结合机构改革,及时调整充实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队伍,积极推广地质灾害“管理支撑层次化、监测手段多样化、数据采集智能化、预警预报及时化、信息服务一体化”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五化”模式。要充分发挥地勘单位技术支撑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排查、核查,划定危险区,制定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县、镇街、村居、监测责任人“四级联防”,加大对监测员和责任人培训力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辨灾、避灾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村庄、重大工程、交通干线及其他重要设施,要布设专业监测仪器,实施自动化监测。
(四)加强会商联动,提升预警水平和时效
各镇街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驻地地勘单位等部门之间要加强联防联动,主动履职尽责,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及时提供有效的预报预警信息。要保持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确保接到预报预警信息的第一时间向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当地镇街、村、单位、群测群防员以及受威胁人民群众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最大限度给出提前量。
(五)加大经费投入,积极推进隐患点治理和搬迁建设
各镇街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巡查、值班、宣传、地灾防治知识培训、群测群防补助、搬迁避让和治理工程。要多方筹集资金,制定治理计划,逐步开展综合治理。对列入年度治理任务的综合治理,要尽快组织实施,确保绩效。对受损或防治能力降低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采取清淤、加固、维修、修缮等措施进行维护,确保防治工程的安全运行。对未治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监测、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措施,避免或降低灾害风险。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推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技术化、专业化,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巡查排查、灾情速报等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救援技术响应,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使各级工作人员和群众熟悉预警信号、熟悉逃生路线、熟悉避险场所、熟悉分工安排、熟悉应急程序。一旦灾害发生时,及时调集应急队伍,准备救援物资,组织群众撤离,做好应急处置。
(七)强化宣传培训,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意识
在县城主要街道、各乡镇、村居刷写标语,散发各类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增强了全县广大干部和群众的保护环境和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防治地质灾害的自觉性和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骨干、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和基层干部加强应急防治技术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防灾抗灾能力。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会同技术支撑单位,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提高群众识灾、防灾、避险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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