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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办字〔2023〕17号 成文日期: 2023-06-02
发布日期: 2023-06-0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字〔2023〕1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莒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县应对各类自然灾害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承担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发生灾害时,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调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转移,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和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保障,协调自然灾害救灾期间的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

(5)县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打击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7)县民政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和灾害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协助受灾镇街做好死亡人员有关殡葬及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9)县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各项建设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指导做好城乡危房、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对县城汛期期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指导;协调设置人防应急疏散基地和地下应急避难场所,为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安置提供支撑。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指导县城区域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县级运输行业安全工作。

(12)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制定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 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处理、水毁修复。

(13)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县区域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县城汛期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指导。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5)县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17)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指导旅游景区落实自然灾害防控措施,做好旅游景区应急处置、游客疏导等有关工作。

(18)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减灾委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全县一般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19)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0)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21)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22)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3)国网莒南供电公司、临港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网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抢修,做好抢险救灾时应急电源准备。

(24)移动公司莒南分公司、联通公司莒南分公司、电信公司莒南分公司、广电网络莒南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3灾情信息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灾情信息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3.1信息报告

3.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镇街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将我县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向县政府和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各行业灾情数据报应急管理部门。

对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级,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半小时内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3.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应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1.3对于干旱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3.1.4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镇两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信息发布

3.2.1信息发布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2.2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报请县政府授权同意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3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或8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害救助指导、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做到灾情信息共享。

(4)根据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视情向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请求救灾物资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险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配合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政府部署,组织协调辖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民间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县发展和改革局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频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县自来水公司要做好灾后县城供水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做好受灾群众的生产自救和农作物的损坏后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县商务局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地震台负责提供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捐赠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情评估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1万间或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请求救灾物资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做好舆情管控和引导;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减灾委研究同意,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3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2.4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发问视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受灾镇街在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视情为灾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开展灾情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报告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造成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4.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受灾镇街应急办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助工作。

5.1.2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赴受灾镇街开展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灾情;制定救助方案并在报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3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5.1.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各镇街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镇街应急办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5.2.2受灾镇街应急办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统计、 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于9月底前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5.2.3根据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和临沂市财政局;待资金拨付后,县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住房、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救灾捐赠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取暖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保证粮食供应。

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5.3.1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应急办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5日内,县应急局将全市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县政府和临沂市应急局。

5.3.2倒损房屋重建由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临沂市政府或临沂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5.3.3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参与的评估小组,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5.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我县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5.3.5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会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向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5.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3.7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灾害造成损失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上报县政府和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5.3.8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县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6.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各级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6.2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调拨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确定救灾物资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救灾物资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调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县应急救助保障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后,县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确保县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镇街的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省级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协调公路管理单位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6.6设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镇两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并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供排水、用电、用油、通信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县、镇两级政府应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6.7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建立应急演练长效机制。县、镇两级政府在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6.8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6.9科技保障

依托上级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单位)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县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摸清全县风险隐患点,切实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运用到救灾工作中。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6.10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全面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7.2教育培训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专业管理人员、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有针对性确定培训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7.3奖励惩处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莒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镇街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职责: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莒南政办字〔2023〕17号 关于印发《莒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附件【莒南政办字〔2023〕17号 关于印发《莒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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