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莒南政发〔2023〕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促进经济“稳中提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县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落实企业开工复产实时监测报告机制,用好“四进”工作力量,全面排查摸清企业面临的工人返岗、产销对接、原材料供应、资金保障、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实时征集、及时解决、限时反馈工作闭环,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引导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增加一季度排产。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4.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各市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5.优化企业用工服务,执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建立“用工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培养”一体化服务体系,一季度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召开1000场以上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将医疗物资保供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6.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2023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化航空货运补贴标准,鼓励省内机场加密、增开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7.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全省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
8.实施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建立新投产工业项目、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清单,逐一明确服务专员,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市县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优质增量拉动效应。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9.实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跟踪抓好《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鲁商发〔2023〕2号)、《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鲁文旅发〔2023〕2号) 落地,督促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回暖。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10.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办好“畅游齐鲁乐享山东”主题旅游年,开展青岛国际啤酒节、泰山国际登山节、孔子文化节等品牌活动,新建10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11.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新打造10家电商供应链基地、10家电商直播基地、10个电商产业带,创新举办电商促消费活动,促进鲁货名品扩大网上销售。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2.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新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新增托位数3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4个。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13.支持各市采取发放购房消费券等多种形式促进住房消费。对新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支持。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登记模式, 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对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允许各市适当上浮公积金可贷额度。
牵头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4.盯紧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包机制,实施重大项目联审会商,组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协调服务,跟进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遴选1000个左右优质项目,集中提速办理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推动一批基础设施“七网”、重大产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形成示范拉动效应,确保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一季度完成投资6000亿元以上。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5.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快2023年提前下达的2184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力争上半年全部使用完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煤炭储备设施、抽水蓄能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新增支持煤炭储备、新能源以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16.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制定发布投资导引,充实专项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贷款贴息、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抓好20个事关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建设, 再谋划10个左右支撑性引擎性项目;梳理投资1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清单,“一对一”服务保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支持。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17.开展技改提级行动,筛选实施1200个重大技改项目,统筹不少于5亿元资金,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股权投资、技改专项贷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8.加力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对新开工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择优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压减手续办理时限;支持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19.加快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推动更多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项目纳入国家新增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全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8000万千瓦左右。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全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1000万千瓦。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0.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底前统一核算。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滚动做好后续项目储备。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23.完善项目谋划储备、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督导服务四项机制,用好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3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考核前列的市给予正向激励。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24.盯紧欧美、日韩、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境外市场,分批次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与境外商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集中签约一批外贸订单和重大外资项目。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5.加大境外展会支持力度,安排展会项目130个左右, 对年内主办类展会和各市组织的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80%补贴,助力企业抢订单拓市场。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6.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支持政策措施,制定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在全球重点海外仓布局“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前展后仓”拓展国际市场。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7.筹备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活动,加强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招引一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支持各地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给予奖励。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五、优化提升供给质量
28.设立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等重点领域,对2023年一季度新增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增速不低于15%的,在一季度末按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复合计算前100名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全年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10%且新增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29.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领航型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制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方案,新增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2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瞪羚企业4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家以上,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集约集聚发展。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30.做大做强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新培育省级平台50个以上,打造10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31.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产业+学科”开放式大学科技园建设,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对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2.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进一步提高“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33.编制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方案,加快济南、青岛、淄博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10个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100家龙头骨干企业。
牵头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34.省级财政安排衔接资金31亿元,重点支持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30个以上,省级财政对每个示范区分阶段累计奖补2000万元。安排股权投资资金2.8亿元,加快海洋牧场、种业提升、工厂化园区建设。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六、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
35.实施要素集成改革,积极承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开展省级联动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重点区域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举办产业资本对接活动,拓宽市场化、多元化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36.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推动涉企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打造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37.推动企业集成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制定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梯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好企业;制定省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高标准实施省属企业对标一流质效提升工程;制定实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新培育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军民合力、共商共建,依法优先、注重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知识。
第二章 工作站点和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及其他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
第七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八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信、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
军队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由其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管理,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参加驻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办案交流等。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安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入库人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合理安排值班方式、值班频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就近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办公场所、安排人员值班。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章 事项和程序
第十五条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二)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三)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四)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五)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六)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第十九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事项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法律援助申请,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协助军人军属向有权受理的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军人军属选定的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的,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助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协助函件,说明协助内容。
异地协助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为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保障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军人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出具证明。暂时无法出具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及时补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协助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受援人未及时补交相关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转交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协调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安排人员保障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公益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与所驻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沟通有关情况。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调研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针对发现的矛盾问题,可以向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提交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驻地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体系;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考评结果应当报送同级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第三十一条对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军人的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适用本办法有关军属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网站)
2022年,全镇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东工西商,北农南旅”的产业布局,优化提升“东接千亿级高端不锈钢上游产业、西融莒南县域中心城市发展、北连特色瓜果农产品生产基地、南通一线六馆红色旅游高地”的空间规划,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和激励全镇人民在新征程上昂扬奋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镇党委、政府决定对2022年度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激昂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镇上下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积极服务和融入全县、全镇发展大局,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奋力打造“全市乡村振兴先行区、全县千亿级高端不锈钢产业集聚区、市级全域美丽乡村示范区”三个功能区,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莒南做出坊前贡献。
附件:
1.坊前镇2022年度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名单
2.坊前镇2022年度先进单位名单
中共坊前镇委员会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坊前镇2022年度受市级以上表彰的
先进单位名单
一、受省表彰的先进单位(5个)
1、省级卫生村
岳河村、龙河村
2、省级美丽乡村
王家坊前村、大刘家岳河村
3、省级美丽庭院建设工作先进村
前张家岳河村
二、受市表彰的先进单位(8个)
1、临沂市十强工业乡镇
坊前镇
2、临沂市村党组织创办合作社示范社
兴旺庄村
3、临沂市“六无”平安村居
前张家岳河村(一星级)、大岭村(一星级)
4、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先进集体
前张家岳河村
5、市级美丽乡村
高庄三村、西甘霖村
6、市级卫生村
大岭村
附件2:
坊前镇2022年度先进单位名单
一、2022年度先进工作区(8个)
(一)一等奖(3个)
坊前工作区、岳河嵯峨工作区、临港工作区
(二)二等奖(5个)
甘霖工作区、朱梅崖下工作区、龙头龙河工作区、大岭工作区、康山工作区
二、2022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先进村(45个)
(一)一等奖(10个)
前张家岳河村、东川村、西甘霖村、朱梅村、高庄三村、石门村、王家坊前村、兴旺庄村、大坊前村、岔河村
(二)二等奖(15个)
郑家相邸村、朱家洼子村、南高庄村、贾家龙头村、可乐坡村、大嵯峨村、大派庄村、张家峧山村、莫家龙头村、高家沟村、大刘家岳河村、桑庄村、西崖下村、坡木村、邬家岳河村
(三)三等奖(20个)
徐家相邸村、岳河新村、范家洼子村、高家安子村、宋家峧山村、杨刘家岳河村、韩家派庄村、大岭村、水泉头村、崔家龙头村、聚将台村、程家峧山村、西杨圈村、花峪头村、孙家沟村、杨家岭村、王家相邸村、付家村、邱官庄村、大峪崖村
三、2022年度先进企业(33个)
(一)功勋企业(3个)
山东太钢鑫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鲁南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二)突出贡献企业(8个)
莒南舜成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山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莒南县蓝天化工有限公司、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莒南县鑫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临沂明荣饲料有限公司、莒南县源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山东磊诺石业有限公司
(三)明星企业(9个)
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莒南县外贸工艺柳编厂、临沂彤强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亚汇矿业有限公司、莒南县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坤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临沂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铭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强企联村”优秀企业(13个)
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莒南县源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莒南县非凡石材有限公司、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莒南磊诺石业有限公司、莒南县外贸工艺柳编厂、临沂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明荣饲料有限公司、莒南县蓝天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广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大农药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鑫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临沂市汇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2022年度工作先进单位(30个)
坊前派出所、相邸派出所、税务分局、坊前镇行政综合执法中队、坊前司法所、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前所、坊前水利服务中心、法庭、坊前供电所、坊前卫生院、相邸卫生院、坊前初级中学、相邸初级中学、坊前中心幼儿园、莒南农商银行坊前支行、莒南农商银行相邸支行、坊前防疫检疫所、莒南县相邸水库管理所、坊前市场监督管理所、财政所、经管站、信访办、环保办、应急办、12345办公室、企业办、计生办、建设服务站、民政所、镇妇联
五、2022年度基层党建工作先进党支部(10个)
前张家岳河党支部、西甘霖党支部、兴旺庄党支部、高庄三党支部、石门党支部、东川党支部、朱梅党支部、王家坊前党支部、郑家相邸党支部、大坊前党支部
六、2022年度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先进村(20个)
王家坊前村、前张家岳河村、岔河村、大峪崖村、坡木村、朱家洼子村、东川村、高庄三村、朱梅村、石门村、贾家龙头村、兴旺庄村、宋家峧山村、水泉头村、岳河新村、大派庄村、邱官庄村、西甘霖村、郑家相邸村、大岭村
七、2022年度信访工作先进村(21个)
岔河村、黄山前村、张家派庄村、许家派庄村、韩家派庄村、崔家龙头村、代家洼子村、西崖下村、高家沟村、左家坊前村、可乐坡村、坡木村、兴旺庄村、邵家庄村、张家小岭村、孙家沟村、南高庄村、西杨圈村、高家安子村、李家宅子村、前张家岳河村
八、2022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先进村(10个)
高庄三村、大岭村、石门村、坡木村、王家坊前村、前张家岳河村、大嵯峨村、郑家相邸村、东川村、朱梅村
九、2022年度12345热线工作先进村(20个)
高家安子村、大嵯峨村、代家洼子村、于家岭村、普天寺村、前张家岳河村、王家坊前村、东川村、杜家岭村、大坊前村、聚将台村、岔河村、北杨圈村、高庄三村、西甘霖村、石门村、张家峧山村、付家村、张家派庄村、李家崖村
十、2022年度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先进村(20个)
王家坊前村、石门村、兴旺庄村、西甘霖村、前张家岳河村、高庄三村、岔河村、朱梅村、杜家岭村、张家派庄村、大坊前村、高家沟村、大峪崖村、花峪头村、荷花湾村、张家峧山村、高家安子村、朱家龙头村、朱家洼子村、贾家龙头村
十一、2022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先进村(20个)
桑庄村、南高庄村、西崖下村、普天寺村、朱梅村、寺西村、王家峪村、赵家村、张家派庄村、邱官庄村、代家洼子村、邬家岳河村、张家小岭村、邵家庄村、岳河新村、大嵯峨村、相邸后村、寺前村、高家安子村、坡木村
十二、2022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先进村(20个)
兴旺庄村、坡木村、邬家岳河村、西甘霖村、南甘霖村、大嵯峨村、东甘霖村、宋家峧山村、杜家岭村、韩家派庄村、王家峪村、荷花湾村、孙家沟村、大刘家岳河村、小刘家岳河村、南高庄村、前张家岳河村、北杨圈村、长岭东村、新建村
莒南交政字〔2023〕2号
2022年,莒南县交通运输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交通“先行官”定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贯穿交通工作的主线,深化责任落实,加强依法行政,持续优化行业营商环境,确保交通法治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纵深推进法治建设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作为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走深走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工作实践。
(二)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八五”普法的首要任务,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营造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浓厚氛围。
二、 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
(一)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相关会议精神,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法治建设领导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工作做到亲自部署、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交通运输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统筹推进法治建设与交通执法、运输监管、疫情防控等工作,将法治建设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二)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制定年度干部学法计划,完善局班子的学习安排,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学习计划,推进局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开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有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
1、调整公布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结合实际对市、县两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9个类别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重点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检查事项进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由2021年的215项调整为388项,并在山东省行政权力事项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提质提效运输服务,不断升级惠民利民大供给。一是持续优化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开展“我为企业解难题”专项行动,通过千家企业大走访、惠民政策大落实、涉企法规大宣传,有效破解交通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干部职工“为企联企助企惠企”服务意识。优化升级“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宣传推广“跨省通办”,打造省心、贴心的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实现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1.4万件次,审验车辆10637辆,加强培训记录学时审核签章制度,审核驾驶培训记录1万余件、审核学时签章2.6万人次。二是加大客运市场监管力度。督促出租车企业更新52台出租车,强化行业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运营服务行为,确保秩序井然,服务质量、文明程度大幅提升,为全县治堵治慢治乱行动深入开展和建设人民满意的精致城市提供坚强交通保障。三是全面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开展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促进运输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公交优先发展,新增30辆新能源公交车,并同步新增3条城区公交线路,改善群众出行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城镇公交有机结合的公交网络体系,对城乡公交线路优化调整,为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实惠的出行服务。
3、落实落细行业监管,持续推进治理能力大提升。一是积极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客运行业“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紧盯汽车站、火车站、旅游景区、医院等人流密集区,开展集中检查10次,检查各种车辆367辆次,查处非法网约车21辆、黑出租6辆、违规班车1辆,进一步规范了客运市场秩序。加强与公安交警的协调配合,加大重点路段巡查工作密度,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行动。共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案件466起,维护了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二是深入推进法治交通“三项制度”落实。全面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落实,公示行政许可415件、行政处罚466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466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已全部实行网上运行。三是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计划和跨部门双随机计划,确定随机检查事项20项并逐一明确检查方式、比例等;同时按照省级和市级部门联合检查要求,开展旅行社、劳动用工、普通货运企业等4批次,部门内部发起检查5批次,共抽查检查行业市场主体90余家。集中做好双随机监管标签化管理,根据省里部署安排,按时间节点推进监管对象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打标、年度计划维护等工作。四是扎实推动行业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七天双公示”制度,今年以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行政处罚信息466条、行政许可信息433条,让违法失信者无处遁形。严格实施“一超四罚”,通过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手段,对超载货物源头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综合惩戒。
(四)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
结合工作实际印发《莒南县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1、开展问题查纠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一是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采取民意收集、热线梳理、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题查纠,针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深挖根源、找准症结,并及时完成整改。二是加强应急处置和舆情应对。建立隐患排查防控机制,制定执法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舆情应对方案,加强对执法领域舆情的跟踪监测,建立问题预警预防机制,及时发现、管控、处置、报告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
2、深化执法为民实践。在违章处理大厅设立便民服务台,建立执法服务“8+1”模式,免费提供口罩和消毒酒精。在停车卸货场设立便民服务室,实施“基层站所七项免费服务”,为货车司机提供货车加水、法律咨询、手机充电、临时休息等服务。放置宣传展板、报架、便民服务卡、雨伞、各类应急药品等服务设施物品。
3、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大治超工作力度,推行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模式,在S225莒阿线、S314北疏港公路临港段启用2处非现场执法系统,对过往货运车辆实现不停车测重,进一步保护了公路路产路权,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4、依法推行柔性执法。落实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对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严格落实部、省、市“免罚”、“不罚”清单,公布《莒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
(五)加强培训,提升执法能力
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完成执法人员全员轮训4次;积极参加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及业务素质提升专题网络培训班,依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学习平台强化学习,切实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能力。
(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
依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组织案卷评查小组进行了自我评查10次,共评查案卷32件。通过自我评查,强化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即接即办,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今年接到12345热线151件,均已办理完结,进一步畅通了投诉举报渠道,提升了12345热线应用和服务水平。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6名人员担任执法监督员,对执法规范情况、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进行监督,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八)坚守一线筑牢疫情防控“铜墙铁壁”。出动执法人员90多名,分别在县汽车站、县火车站、高铁莒南北站、高铁厉家寨站4个客运站点以及岚菏高速出入口等13个疫情防控服务点,实施道路交通管控应急工作措施,对过往车辆司乘人员和出站旅客进行严格查码检测,做好“外防输入”。
(九)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2022年是“八五”普法的第二年,截至目前,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学习3次,考试1次。组织法律“进社区、进车站、进业户”活动,共组织法治宣传活动6次,其中法治宣传进社区2次(金碧花园社区),6月开展“诚信兴商,你我共筑”进企业宣传活动1次;9月联合发改局进物流企业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诚信宣传1次;9月底组织货运企业信用修复培训会1次;11月底12月初开展千家企业大走访活动,通过法律咨询、送法律和惠企政策读本进企业等方式,给交通运输企业灌输“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助力企业合法合规建设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以上多次宣传,让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走近人民的身边,提高了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
三、存在问题
(一)法治氛围营造方面。对法治建设工作紧迫感需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尚需培树,决策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需进一步营造。
(二)法治培训方面。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力度有待于提高,学习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不够深入。培训对象方面,执法人员学得多、管理人员学得少;培训内容方面,综合法规培训多、专业法规培训少;培训形式方面,讲课多、交流研讨少,形式比较单一。
(三)执法长效机制落实方面。在落实交通运输执法长效机制过程中,缺乏经常抓、反复抓、持久抓的韧劲和耐力,尤其今年面对多轮疫情管控和常态化防控压力,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上投入时间和精力不足,在执法人员素质能力提升和常态化整改等方面措施需持续加强。
(四)交通执法部门联合机制、长效机制方面。交通执法靠单部门成效不佳,难以达到预期的成果,需要建立部门镇街联合执法机制和各部门相互协作的长效机制,如非法营运整治和违法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治理难度大,各部门需进一步加强相互合作,联合执法。
四、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要安排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完善决策方式,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明确年度普法重点任务,拟定普法清单,分区域开展学法用法和法治宣传。认真学习执法热点难点、更新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业务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培训及线上各类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培训教育,细化完善信息公开目录,确保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作为当前头等任务一抓到底、常抓不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党组定期调度和内部挂牌督办制度,主要负责人亲自调度、分管负责人逐项跟踪落实,确保执法规范化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三)提高“执法为民”意识,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夯实为民服务根基,推广说理式执法,以“柔性执法”释放“刚性力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相关规范要求,准确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基准,坚决杜绝违法执法以及不文明执法行为。强化与相关单位的执法配合,进一步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提高“精益求精”意识,打造过硬执法队伍。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办案、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案卷质量三项基本功的训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开展系统执法检查,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度,我镇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落实,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宣传。一是以高度的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收听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盛况。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集中学习、交流分享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握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战略部署。二是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政策制定、实施、监督的全过程,形成了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村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生动局面。三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中心学习组,并开展学习培训,要求领导干部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在多思多想、学深悟透上下功夫,在系统把握、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上下功夫,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二)严格依法执政,规范执法行为,狠抓法治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与当前法律法规不符的文件,提升了规范性文件质量,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决策事项,一律不安排提交集体决策研究。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三方联审机制,党政办公室、司法所及乡镇法律顾问三方面各司其职,对镇政府签署的行政机关合同进行审核把关,推动审核工作规范建设。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力度。积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持续更新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及时更新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案卷均按标准完成归档。执法过程中切实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等程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行政执法决定合法。
(三)注重学习培训,着力普法宣传,提升法治意识水平。镇党委、政府重视高度重视干部法律知识学习,为全面深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法治教育,以理论中心组学习会的方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各类行政法法律学习。将学法用法纳入干部考核。把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是否具备法治观念、掌握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不断增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村干部作为和村民联系最紧密的一环,加大对村干部的法律法规普及可以有效提升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确保基层法治落实到位。积极组织基层法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八进”活动。通过成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召开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培训会,组织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进村宣讲,邀请法律顾问入企业宣讲开展专题讲座,确保思想宣传到位。同时我镇采取灵活普法形式,构建法治教育宣传全覆盖体系。以“法律六进、宪法十进”为载体,在政府、村居、学校、企业等开展关于各项等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同时,配合服务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产复工,防诈骗、防欠薪等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四)完善化解机制,高效整合资源,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线下以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为依托,线上借助“非诉在线”网络渠道,整合各职能站所、法律顾问团、网格员等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确立高效机制。建立诉调、访调、警调等对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联系配合,突出数字赋能,不断推进源头可溯、过程可查、结果可控的智慧治理,力争控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建立立体网格。利用好网格体系,加强对信访重点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人员的教育和服务工作,吸毒等特殊人群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村级调解员培训工作。加强镇、村两级调委会的联系,并加大开展矛盾纠纷前期排查和化解工作力度。
(五)加强政务公开,拓宽信息渠道,确保权力透明运行。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公开重心下移、公开形式通俗、公开内容细化”的“三公开”原则,在各村制作规范的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每个季度办、村党组织和政府、村委会工作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同时,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督查小组,不定期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村推选群众代表,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重点监督村财务收支情况及各项村务、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一)压实责任,贯彻法治思维。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委依法治区办的正确领导下,我镇党委主要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坚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较好的完成了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学习,树立法治理念。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法治理论学习,多次召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结合中心组学习、机关干部学习例会、党课等各类会议,充分运用学习强国等线上学习方式,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等一系列相关知识。
(三)带头守法,践行法治精神。镇党委主要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讲话精神,以身作则,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坚持讲原则、按规矩办事,不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带领全镇机关干部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氛围。
(四)强化引领,领衔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发挥以上率下、示范引领作用,定期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加强投入保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落实,明确责任导向。对工作不到位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培育示范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实效。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个人年终述职内容。
三、2022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是依法行政工作创新不够,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持续推进,我镇依法行政力度增大,但部分人员存在重工作、轻学习现象,缺乏创新能力,干部队伍依法决策的意识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本年度受疫情影响,法律宣传形式较为单一,下一步可重点加强法治文化宣传阵地的建设;三是普法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普法工作人员少、任务重,难免有时候顾此失彼,特别是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努力。
四、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2023年,我镇将认真总结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验,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努力推动“法治壮岗”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主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持续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落实好相关责任,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及时调整完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推进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普法学法守法用法工作。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持久开展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学法普法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机制。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优化配置法律服务资源,满足社会公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中共壮岗镇委员会 壮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2022年,团林镇认真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一)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法治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切实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及时调整镇委全面依法治镇委员会和各协调小组人员,定期召开委员会议,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二是加强学习提升。把学习培训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全面提升镇、村干部“知法、用法、守法”水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先后举行两次专题学习,对领导班子成员、各协调小组组长进行培训,将法治思想融入全镇各项工作。三是严格履行职责。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宣讲党的依法治国理念。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是积极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机关的权利运行。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完善公开事项审批办理单,定期对信息公开任务较重的单位督导检查,确保公开内容的时效性。二是深入推进依法治村工作。对照“清廉村居”建设工作要求,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村级重大事项签批流程,并列入村级重大事项签批流程表;重新选聘8名“法治带头人”、24名“法律明白人”,通过邀请庭长讲座、“非诉在线”实战答题等方式进一步提升队伍法律素养,建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村级法治队伍。三是努力提升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水平。为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知法、懂法、用法”水平,坚持党委会会前学习,多次在镇党委理论中心组、党委扩大会议中组织学习《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不断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执政能力。2022年,共组织专题学法、会前学法10次,参学人员达320人次,利用镇脱产干部会议、村支部书记(负责人)会议,组织法律学习12次,参学人员达560人次。
(三)全力推进公正司法。一是推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等人员的学法和管理,有效预防高危人群违法犯罪,司法所利用每月集中报道共集中学法23次,20名矫正对象定期书写学法心得体会,积极对接辖区企业帮助3名矫正对象重新就业。二是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力推动人民调解提档升级,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诉调、警调、访调等精准对接机制。改造、调配15间平房办公室,配齐“五室一厅一站”,依托综治中心,在设置民主协商室、见义勇为工作站同时,增加依法治镇委员会办公室、社区矫正室(重点人群管理帮扶站)、行政复议联络室、“12345”热线办公室,打造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服务便民的“大综治”体系。大力推广“非诉在线”,让更多群众感受到“线上+线下”处理纠纷模式带来的便捷。截至目前,成功调解矛盾纠纷130余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余起。三是着力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构建“平安团林”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加强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大力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四)全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一是持续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结合防范和打击养老诈骗,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依托“大综治”体系,实行“综治、信访、司法、调委会、“12345”、法律服务所”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信访化解、矛盾调处、法律服务所代理三位一体的处置机制。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打造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2处法治文化广场,提升各村法治文化氛围。抓好学生法治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抓好群众的学法宣传教育,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受教育人数20000余人次。三是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充分发挥黄所新村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模范带头作用,加快泉子新村、崖上新村提升改造。
二、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要安排
(一)加强学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学法用法制度,定期开展法治专题讲座,提高学习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完善化解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决定成立生活污水处理运维设施运维管理队伍,并组织实施,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坚定不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以农村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补齐我乡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整治任务、整治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分类施策,坚持先易后难、示范引领、全面推进。42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两委委员为成员的生活污水运维管护队伍、抽水队伍,形成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重点,动员全乡广大人民群众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全方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大整治,使群众房前屋后干干净净,村庄环境整洁有序,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农民群众清洁卫生意识普遍提高、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逐步养成。
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莒南政办发〔2023〕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科技创新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3〕2号)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1.按照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集成高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2023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建立健全排查清理长效机制,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告知承诺审批,企业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即时发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加快建立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体系,2025年12月底前,建成“综合服务中心+园区工作站+龙头企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实体服务平台,力争打造好“互联网+”的云服务平台,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助力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优化重点工业品分级分类监管,2023年7月底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工业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6.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7.持续推进“减证办”,进一步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全面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对各部门自行增设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2023年2月底前,发布《莒南县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建立健全行政协助核查制度,推动“减证便民”向“无证便民”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8.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9.推动将招投标相关内容列入审计方案,作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民生、企业、投资等行业领域审计的重点内容,持续加大对规避招标、招标控制价虚高、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审计力度。(牵头单位:县审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0.依托全省一体化“企业码”服务体系,以营业执照为企业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各类常用电子证照。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场景应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1.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清理违规设置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2.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没有法律依据保证金情况的,及时退还相关保证金,新增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3.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4.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5.及时公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得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6.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等情形的不合理罚款规定,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7.2023年2月底前,完成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省和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8.落实《山东省定价目录》,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莒南广电网络公司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19.完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严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电价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县市场监管局)
20.根据省、市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支持性政策,对符合供电企业接收标准的终端用户实行直接供电到户和“一户一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1.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及时办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22.规范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流程管控,强化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加强与消费者产生直接联系的第三方合作收费情况的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23.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关要求,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监测,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实现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持续引导机构认真落实减费让利政策,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违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24.开展银行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工作。(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5.认真贯彻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规定,在国家、省关于“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的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体系的业务执行不超过0.5%的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6.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通过年报、等级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部门重点抽查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7.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行业管理部门应逐步扩大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调研、立法、规划、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着力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28.强化口岸收费监管,根据《临沂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定期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29.创新推广公铁联运等多式联运组织模式,持续推动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着力推进绣针河通航工程前期研究,推动内河水运早日“通江达海”。(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培育标准化示范主体,加快推广数码托盘、自动打码、自动分拣等行业新技术,推动标准化设施设备应用以及操作管理标准化,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0.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1.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2023年2月底前实现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等“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2.提升电子证照服务能力,优化市级电子证照系统架构,升级电子证照智能核对、统计分析功能,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积极配合市级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调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3.打造“无证明城市”3.0,推动现行有效的证照证明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实现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广泛应用。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创新应用,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关联市场主体名下档案、印章、证照、监管、信用、政策等信息,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企业常用证照证明电子化应用,推广应用“企业身份码”,实现涉企信息“一照关联”、“联展联用”、“一码通行”。按照省级统一部署持续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跨域通办专区,规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跨域通办专窗(区),完善帮办代办兜底服务机制,打造以线上“全程网办”为主、线下通办专窗代收代办为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跨域通办体系。2023年2月底前,推动国家新部署的16项“跨省通办”事项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34.2023年2月底前,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报件样式,最终达到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的目标,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5.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协调各级、各部门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6.对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加强批后监管,加强对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对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严格落实失信记分制度。(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7.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持续整治“体外循环”、“隐性审批”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事项集成办理,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水平。(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8.认真落实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加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筛选和实施力度、落实项目融资服务工作机制,提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加大制造业中长期项目贷款投放,为稳增长提供金融支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39.在前期统一提供数据接口,进行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全县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业务系统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底数,对尚未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强化督导调度,确保2023年2月底前完成数据对接;对已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的,进一步了解数据共享和业务贯通情况,提升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深度。(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40.依托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等规则。(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41.通过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推广“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定期组织召开培训会,助力部门、外贸企业熟练掌握平台功能的操作和应用,切实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2.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申请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确保出口跨境电商“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43.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44.通过电子税务局,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5.精简退税资料,优化退税流程,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单证备案,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46.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完善我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各级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分类、结果等全统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7.不断加大网上“中介超市”线上线下推广力度,通过线上持续优化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线下提供引导入驻、帮办入驻等服务,吸引更多资质等级高、服务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8.坚决整治行政机关违法指定中介机构、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49.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50.2023年2月底前,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集中发布惠企政策措施,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宣传,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1.完善“一企一档”功能,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实现惠企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2.鼓励县政务服务大厅和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加强惠企政策归集共享,推动实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53.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部门联合抽查力度,推动实现抽查事项、实施部门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4.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及时准确汇集监管信息,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5.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局、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6.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金融、工程建设、耕地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等领域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等现代化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莒南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57.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全面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行动,2023年6月中上旬前,完成县级监管事项标准化提升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8.2023年12月底前,研究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相关措施,进一步抓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不断推动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避免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59.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0.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61.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配合上级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排斥外地经营者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持续开展民生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及网络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2.健全非正常专利申请快速联动处理机制,对有异议的案件及时处理,对重复提交非正常申请的依法依规处置,严格落实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限制和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3.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准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擅自使用地理标准名称及专用标志行为监督检查,建立地理标志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地理标准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坚决遏制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6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准确开展保护。根据上级部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通使用等制度创新。(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5.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和宣传,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66.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涉企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68.切实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箱、热线意见征集平台作用,做好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9.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0.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71.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2.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3.完善我县清欠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督促拖欠主体单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限时完成清欠任务。(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74.建立完善政务诚信执行协调机制,持续开展全县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法院,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75.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权责事项不得实施。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6.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园区)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赋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3〕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莒南县EOD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EOD项目推进工作专班。现将专班成员公布如下:
组 长:厉 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刘振超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宋玉雷 县府办党组成员、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陈会通 县财政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陈庆刚 县水利局局长
季善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田 锋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张传超 县城投集团董事长
代玉欣 县水务集团总经理
孙 卿 农发行莒南县支行行长
杨金龙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朱礼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季善国同志、鲁伟同志、田锋同志、杨金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专班办公室人员名单:
张 胜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夏德国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党组成员、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刘晓波 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新农 县住建局治污办主任
魏吉龙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水科科长
薛俊涛 县发改局投资科负责人
高 鼎 县水利局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赵玉刚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科技科科长
王 亮 县城投集团副总经理
王海全 县水务集团信息部主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作安排,现就莒南县“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十四五”期间,拟新批准建设领域类创新基地不超过20个。申报领域围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规划和战略,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操作系统、高端芯片、高端装备、元宇宙、数字乡村、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以及生物技术、新型电力系统、碳达峰碳中和、生命健康、共同富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通过开展创新基地建设,形成科技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一体化推进,国内国际协同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新模式,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的支持;
2.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
3.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标准制修订经验,承担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或与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紧密;
4.能够有效汇聚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以及科技、产业等资源,具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
5.具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
6.其他有利于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条件。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创新基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网上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批准建设等7个环节(详见《申报指南》)。
请申报单位于2月16日前编制《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见附件2),并将电子版通过邮箱报县市场监管局,经县局、市局审核通过后,请申报单位登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系统”(网址:http://bzcxjd.com/),注册账号并在线填报《申报方案》。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发挥优势条件,积极主动申报,如有疑问请致电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科咨询。
联系人:季新云 联系电话:18866960286
邮箱:junanju@163.com
附件: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通知(《通知》后附《申报指南》)
2.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模板(电子版)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出口管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加快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提升出口管制治理效能,规范和促进合规贸易,防范和应对风险挑战,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出口管制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出口管制工作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熟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准确判别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以及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向商务部申请许可的情形。对于确实无法判别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三、严格履行许可程序,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规定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认真指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严格按照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材料。未经许可,出口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口两用物项,不得超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范围出口两用物项,不得出口禁止出口的物项。进口商、最终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改装、改变、转移相关物项用于非民用用途,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确需改变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许可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
四、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依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主动识别敏感用户、敏感用途等易发生违规风险的业务环节,提升对境外实体非法采购的警惕性,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及时提醒相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五、实施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便利和促进合规贸易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便利措施。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商务部可以依照其申请,对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鼓励扩大合规贸易。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两用物项许可申请、审核、签发、通关等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政务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六、强化出口管制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发现有关行为存在违法风险的,商务部可以对有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和处罚。出口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商务部可依法酌情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商务部通知,相关出口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确需出口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申请许可。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督促和指导。
七、加强组织落实,及时帮助解决企业诉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要在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下更大功夫,鼓励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便利措施,积极防范化解贸易风险。对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了解、及时研究、尽力帮助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2月1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山东省供销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发11号文件和鲁发16号文件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牢记为农服务宗旨,以组织服务农民为主线,以提升服务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为根本任务,全力推动合作经济稳妥发展、流通经济跨越发展、信用经济安全发展、组织建设加快发展、社有企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全省系统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建设农业强国生力军。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结合党中央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面向全体党员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全员培训,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机关党委,各处室)
2.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消费帮扶,加大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力度,全面完成“832”平台采购任务,推动更多脱贫地区农产品上架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立稳定供销关系。认真落实援疆、援藏合作协议,指导系统积极参与“大仓东移”项目,助力西部地区农民群众增收。(现代流通处、合作指导处)
3.严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代流通处)
4.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强调研督导,注重经验总结和推广,指导督促各地供销社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体制、优化职能、转变作风。制定2023年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书,锚定“五大发展”目标,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推进措施,推动综合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努力开创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新局面。(发展规划处、办公室、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各处室)
二、着眼激发系统活力,推动合作经济稳妥发展
5.完善联合社治理机制。严格执行章程,指导市、县级供销社加快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优化业务评价指标体系,更好发挥指挥棒作用。(发展规划处、合作指导处,各处室)
6.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指导各级联合社优化运行机制,完善权责清单,加快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为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山东供销为农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运营,整合系统内外服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资本运营处、合作指导处,各处室)
7.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指导各级供销社制定完善社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审计监督,做好社有企业2022年度经济效益审计,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进一步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推动合同管理专项整治应改尽改、走深走实,巩固合同管理专项整治成效。指导各级供销社用好总社社有资产建档立卡系统,探索建立社有资产监管提示函制度,进一步提升社有资产动态监管效能。(资本运营处、发展规划处)
三、围绕提升服务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全力推动流通经济跨越发展
8.推动县域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质扩面。坚持政策向县级社倾斜,本着分类管理、梯次推进的原则,引导推动31个流通服务网络示范县高点定位、赋能提升,筛选启动10个左右县级社跟进发展、加强培育,联合带动10个基础相对较弱的县级社聚力突破、加快发展,打造农村商品流通“国家队”。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持续建设完善县域供销综合集配中心、乡镇综合服务站和村级综合服务社。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和寄递物流体系融合发展,推广“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模式,不断拓展再生资源等业务,着力构建连接省、市、县、乡、村五级综合服务网络。注重经验总结推广,年内适时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现代流通处)
9.着力打造农资流通服务主渠道。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加强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推动省社农服集团与市、县经营服务主体联合合作,通过自建、联合、整合,加快推进“5+5+N”区域性农资仓配基地建设,优化农资供应服务,扩大终端网络覆盖面。立足保供稳价,引导基层社面向家庭农场和小农户社员开展农资受托采购。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农资监管,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资通过供销社渠道流入市场。深入实施“绿色农资”行动,推动肥药减量增效。(现代流通处、资本运营处)
10.加快构建全省系统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体系。全力抓好济南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基地项目,带动各市布局建设城郊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基地,构建全省系统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体系,平时服务、灾时应急。认真落实全国总社“612”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性冷链物流枢纽基地、城市销地冷链物流中心和县域产地冷链物流中心建设,构建全省系统冷链物流网络。拓展产销对接渠道,开展集采集配、联采分销、直供直销经营模式,加快发展“中央厨房”、农批市场、农产品电商等流通主体,大力推进农超、农企、农社、农批对接,建立长期稳定产销衔接关系。认真办好“首届山东供销预制菜博览会”,打造系统内外预制菜企业参展交流平台。聚合内外资源,延长产业链条,线上线下推广,打造“鲁供优品”山东供销系列品牌。积极做好省内外滞销农产品采购助销工作。(现代流通处、资本运营处)
四、立足为农服务实际需求,推动信用经济安全发展
11.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落实县级社监管主体责任,引导督促非试点合作社加快向持牌经营过渡,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指导系统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开展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全面排查,纠正瞒报、错报,清理挂靠冒用。做好常态化培训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合作金融处,合作指导处、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
12.做好农业保险和融资服务工作。引导系统规模化经营服务主体抓好三大粮食作物“三类土地”保险投保工作。围绕中心工作,持续加强与银行、农担、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供销农耕贷”“农业生产托管贷”落地扩面,加快“农资流通贷”试点推广,创新金融产品,真正做到供销社经营服务与金融服务同步延伸。(合作金融处,资本运营处)
13.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对全省系统合作发展基金设立情况进行摸底,指导各地加快设立合作发展基金,推动规范运营。鼓励将本级设立的合作发展基金按比例投入上级社合作发展基金,引导系统内合作发展基金加强合作,共同投入到基层组织和项目建设上,提升使用效益、放大引领作用。(合作金融处,合作指导处、资本运营处)
五、以组织服务农民为主线,推动组织建设加快发展
14.加快推进基层组织振兴。认真落实《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组织振兴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做好基层社改造提升、恢复重建、示范社建设等工作,推动省、市、县三级龙头企业与基层社开展业务和股权合作,建强基层组织体系。引导各级基层组织更新观念,针对地方农业产业特点,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合作指导处)
15.推进土地托管服务提质增效。发挥供发集团龙头作用,不断总结优化服务流程、服务方式,稳步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全程托管服务”模式。加强与农资生产商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企业的对接合作,提升全产业链服务能力。进一步挖掘好基层社贴近农民基础优势、社有企业资源整合优势、为农服务中心综合平台优势,推进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积极探索果园托管,做强优势服务项目,打造供销服务品牌,提高供销社土地托管服务核心竞争力。(合作指导处、资本运营处)
16.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坚持服务农民、组织农民有机结合、互相促进,依托农资供应、土地托管、农产品销售等主营业务和基层社、乡村经营服务网点,积极领办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等,服务带动更多农民群众。积极对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深化村社共建,完善共赢机制,构建农民主体、村社共建、利益共享的运作模式,提高合作社运营质量和持续发展能力,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合作指导处、现代流通处,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
六、始终坚持效益导向,推动社有企业健康发展
17.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省社带头示范,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天鹅股份加强自主创新、推动数字化转型,农服集团盘活全省系统资源、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供应链公司立足农产品保供稳价、加快项目建设运营,供发集团优化管理模式、打造示范样板。推动省社龙头企业与市、县社企业联合合作,积极参与基层社重建改造和服务网络项目建设,真正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各级供销社统筹社有资本,积极争取政策,加强系统内外纵向联合、横向整合,谋划建设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推动龙头企业做优做强。(资本运营处、现代流通处)
18.推动社有企业提质增效。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积极应对和化解各类风险,稳住主营业务基本盘。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动社有资产向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持续开展“扭亏增盈”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三降两清一扭”专项行动,深化全面预算管理,持续压降资产负债率和“两金”占比,分类推进停产、歇业、资不抵债等“僵尸企业”出清,多措并举盘活闲置资产,提升社有资产经营效率效益。积极稳妥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育壮大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运营处,财务处、合作指导处、现代流通处)
19.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面摸清社有企业底数和现状,指导推动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社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革,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指导各级供销社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完善“三会一层”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则,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能,充分发挥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作用。推动县级以上公司制社有企业实现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配强、规范运作。以资金管理为重点,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落地见效。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全员绩效考核,探索完善管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提高业绩考核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拓展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激发社有企业内在活力。(资本运营处、人力资源处)
七、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20.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做好舆情风险防范应对,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机关党委,各处室)
21.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工程为抓手,全面提升党支部的政治功能、组织功能。推动机关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鲁供讲坛”,做实“部门联建”和“社企共建”,拓宽“党建+”内涵,打响省供销社“一融双高、强社兴农”特色品牌,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抓好保密和网络安全工作,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单位,扎实推进模范机关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机关党委,各处室)
22. 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用人导向,落实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特色干部人事制度和社有企业引才用才留才机制,打造坚强干部队伍。广泛开展教育培训,深入实施“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工程”,组织开展“系统干部职工大课堂”,加强“三农”人才平台建设。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普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干部职工依法依规履职能力。(人力资源处,合作指导处、资本运营处、合作经济事业服务中心、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23.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社暨腐败问题重点整治,以省委巡视和自身查摆出的问题为切入口,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整治顽瘴痼疾。坚持挺纪在前,持续开展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坚决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问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认真落实“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扁担精神”“背篓精神”,落实厅级领导联系市级社、机关干部联系县级社制度,强化调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落实落细。(机关党委、人力资源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
莒南县审服党组〔2023〕6号
局各科室、各窗口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班子及部分成员的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陈涛同志:主持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全面工作。
冯雷同志:负责放管服改革、政策法规、社会事务、涉农事务、驻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科、社会事务科、涉农事务科。
张伟同志:负责投资建设、国土规划、市场准入、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投资建设科、国土规划科、市场准入科。
孙长军同志:主持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廉政建设、宣传文明、优化营商环境、综合考核、政务服务、综合办公、组织人事、政务公开、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办公室。
崔燕同志:主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青、妇、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分管交易一室、交易二室、交易三室、交易四室。
张宗程同志:负责窗口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热线受理、爱国卫生、踏勘评审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孙长军同志抓好政务服务工作。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将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等1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临沂沂河新区实施。
特此公告。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3日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莒南政发〔2023〕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韦有成同志为县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季新玉同志为县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史运亮同志为县陡山水库管理中心(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明玉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副校长;
徐征田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廉桂锋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政教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鲁统群同志为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教导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田光同志为莒南第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潘岳金、韦庆兵同志为莒南第二中学副校长;
王和仁同志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罗永华、刘树江、阚京平同志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副校长;
徐辉同志为莒南县第六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徐道秋、于世界同志为莒南县第六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李相桓同志为莒南县滨海初级中学校长;
张夫亭同志为莒南县临港实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滕厚华同志为莒南县第五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德明同志为莒南县第八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宋伟友同志为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尚庆华同志为县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免去:
史运亮同志的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宋伟友同志的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尚庆华同志的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有关公路运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6日
一、工程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中依法分别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主要有:
(一)隧道工程;
(二)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综合楼、职工宿舍、维修车间、加油加气加氢站等;
(三)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管理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收费站等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中,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加油加气加氢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隧道工程等,属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二、审批权限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本文第一条所涉工程中跨行政区域的,由该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省级专家评审的,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应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依据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工作程序
(一)特殊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工程交工后,应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1.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无需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将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明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部门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3.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4.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并依法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暂行规定》,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第4条,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报材料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严禁擅自增减法定要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加油加气加氢站等特殊建设工程,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之前,项目属地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选址建设的,可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据选址意见书作出规划许可,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作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建设规划依据。取得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不再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公路工程,可按批复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已进行消防设计但未完成交通运输或消防设计审查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的公路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未进行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文件不齐全的公路工程,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消防设计文件或资料,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四)因存在工程缺陷未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公路工程,责任主体应按现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优化设计,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实施改造后再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公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对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督促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类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2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转自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莒南综执发〔2023〕6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安全生产暗查明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安全生产暗查明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双周暗查明访”工作常态化开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研究制定了全局安全生产暗查明访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暗查明访,全面落实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省“八抓20项”创新举措,推动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促进全局重点行业领域各项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有效管控各类重大安全风险,严密防范各类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局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暗查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省“八抓20项”创新举措情况,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季节特点,以及省内外事 故情况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既检查局属各部门、各科股室队(中心)履行职责、研究部署和组织开展工作情况,也抽查相关企业、相关单位、相关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验证具体工作效果。对部门的暗查,不仅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更注重查各部门、各科股室队(中心)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特别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打非治违”等情况。对企业的暗查,重点围绕全员责任制落实、安全投入、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等方面,确保查深、查实、查细、查透,也同时印证各部门、各科股室队(中心)责任落实情况。
三、暗查方式
(一)突出专业检查。每次暗查由局安全股工作人员带队,必要时邀请专业素质高、经验丰富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协助检查企业现场隐患。
(二)突出随机检查。根据各部门、各科股室队(中心)工作开展情况,严格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随机从各部门、各科股室队(中心)抽取一定比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谈话问询、座谈交流等方式,全面了各部门、各科股室队(中心)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三)突出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当场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建立问题隐患清单,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对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处罚。
(四)突出问题整改。暗查结束后,局安全股将对暗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情况,推动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做到闭环管理。
四、工作制度
(一)实行“部门联动”工作模式。坚持条块结合,各部门联动,局安全股负责做好全局安全生产暗查明访工作。各部门、各科股室队(中心)分别组织开展好重点行业领域内暗查明访工作;需要部门联动的行业领域,各部门联动组织开展好暗查明访工作。
(二)工作调度通报制度。局安全股每月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一次全局安全生产暗查明访工作情况。同时,局安全股将适时开展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对整改应付了事、不到位的,进行全局通报。
(三)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暗查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局安全股将进行挂牌督办,按照登记台账、挂牌督办、跟踪管理、抓好整改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存有重大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部门领域及企业领域,将责令立即停顿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或停产。
(四)工作约谈警示制度。对暗查工作开展不力、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部门和企业,约谈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下发警示函,警示相关部门和企业,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考核。局安全股将根据工作调度情况、对各部门、各科股室队(中心)暗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量化打分,纳入各部门季度考核成绩,对组织不力、问题隐患较多、存在重大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在全局安全生产执法考核点评会议上通报交办。对因工作不到位被县暗查暗访通报的,或在县季度执法评估扣分严重的,予以通报及处分。
(二)从严从速问责。坚持安全生产与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四位一体”纵深推进,对暗查中发现存在工作 不负责不作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 不决,逾期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坚决问责。
(三)加强宣传力度。暗查明访过程中,将视情邀请宣教科全程跟踪报道,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曝光,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广泛关注、积极参与。
莒南教体学前字〔2023〕1号
各幼儿园:
现将《2023年莒南县学前教育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计划,结合幼儿园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2023年学前教育各项工作任务。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莒南县学前教育工作计划
2023年,莒南县学前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省、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通知要求,紧密围绕市、县中心工作,以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为抓手,以“夯实基础抓规范,提升内涵促优质”为工作思路,以“强化儿童立场、深化课程内涵、持续教研探索、优化教师培育”为目标,创新管理举措,促进县域学前教育质量稳步提升和高质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一、优化普惠学前资源结构
1.优化规划布局,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2023年预计新建两所幼儿园、改扩建三所幼儿园。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用好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入公办园难”问题。
2.扩大公办资源,实施公办幼儿园扩容工程,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保证城镇居住区新建配套幼儿园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3.提升办园条件,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加大对农村幼儿园的改造提升力度,督促幼儿园配备教玩具、设施设备等,改善办园条件。
4.做好2024年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验收准备工作。
二、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
5.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继续推动未独立的镇街中心幼儿园作为独立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全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形成镇域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标准化管理、一体化发展的办园格局,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在一体化管理模式下,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研等方面的指导,严格由镇街中心幼儿园实行年度检查。
6.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师德师风建设、膳食管理等,使幼儿园办园行为更加规范、行政管理更加高效。
7.做好幼儿园升级达标工作,迎接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继续开展省级二类、三类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逐渐提升优质园率。
8.关注弱势群体,接受弱势群体子女入园,继续做好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按规定为孤儿、特殊儿童、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儿童减免保教费等相关费用。
9.进一步做好使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10.提高学前教育满意度工作。托清底子,制定方案,超前谋划、积极应对,不断提高学前教育的社会满意度。
三、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1.继续实践自主游戏,提升自主游戏质量,在县域范围内全面推广自主游戏。将道德启蒙教育贯穿于幼儿一日生活和游戏中,全面建设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幼儿园课程,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12.依托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推动全域学前教育发展,提高保教保育质量;持续打造“思享荟”品牌,聚力共同体合力成长;继续组织“共读一本书”活动,不断提升教师素养。
13.补充遴选莒南县学前教育中心教研组成员。
14.继续做好学前教育教干教师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实地跟岗、考察交流、理论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学习培训活动。
15.搭建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立交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的综合素养,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16.组织全县幼儿园教师素养大赛及展示活动,组织全县幼儿园教师游戏优秀案例评选、游戏案例分享、微视频评选等活动。
17.组织全县幼儿才艺展评活动。
18.召开幼小衔接工作经验交流会,推进幼小衔接工作,继续组织“幼小衔接对您说”微视频宣传活动。持续开展“小学化”倾向治理,严禁幼儿园教授小学课程内容。幼儿园不得使用或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辅及相关资料。
19.提升家园共育水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建立家园互惠关系,增强家庭、社会、网络全环境育人责任意识,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合力。
四、加大学前教育宣传力度
20.探索教育与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机制。切实开展学前视频拍摄培训,提升教师相关技术能力,探索用短视频传播新时代学前教育好声音。
21.继续开展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以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为契机,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加大在局网站和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莒南政发〔2023〕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稳住经济基本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县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2023年新制定的政策
(一)强化助企纾困力度
1、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莒南银保监组、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2、开展2023年度全省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省财政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
3、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4、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省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5、对内河集装箱运输船舶和新能源船舶实施优先过闸,提高通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优供给扩需求
6、按照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将16个市划分为3个组别,对每个组别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排名首位的市,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7、2023年,创建10个工业强县,给予每县不少于2亿元的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统筹用于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8.省级财政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9、对在省内转化创新药(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按照研发投入4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1亿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10、围绕“十强产业”提升、企业运营需求、核心技术攻关等,实施专利导航项目30项,其中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20项、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10项,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11、深化“惠享山东消费年”活动,聚焦汽车、家电、餐饮等重点领域,举办大型促销活动200场以上;鼓励各市对具有消费引领性的创新模式、创意活动和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对1万平方米以上消费类展会给予一定补贴。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2、推动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线上线下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引导生产企业产销分离入限纳统,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设法人、商贸个转企等。2022—2023年,省外商贸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不再分成,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奖励,或采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根据2022年四季度及2023年一季度各市年度纳统企业零售额增量进行激励。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3、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2023年支持建设2000个左右的智慧社区,对于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牵头单位:县大数据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4、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聚焦“十个展示带”,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莒南银保监组
(三)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15、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给予50元、40元、20元、1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16、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国网莒南供电公司
17、2023年建设5—7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牵头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科技局
18、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牵头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四)创新要素支撑
19、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20、根据创投机构团队业务投资理念、领域和业绩表现,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遴选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
21、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可出资30%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省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22、实施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2023年,省财政对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的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4—5个领域,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手段,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市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牵头单位: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
(五)保民生兜底线
23、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力争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60万个。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24、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25、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 。
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26、统筹安排7000万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发放体育消费券,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27、设立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督查激励资金,对在落实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年度督查激励市不超过6个,市、县(市、区)两级总数不超过16个。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附件: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中2023年涉及我县延续执行的政策.doc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便民利企改革,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身份证、驾驶证等业务,公安部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推行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6项政策措施。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便利延期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回国(入境)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凭身份证明、委托书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延期办理,本人不需要回国(入境)。对无法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的,可凭复印件或者影像打印件办理延期业务。
二、便利回国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于2023年底前回国(入境),导致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三、便利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回国(入境)后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领中国驾驶证的,境外驾驶证有效期逾期未超过6个月的,可正常申请换领中国驾驶证。
四、便利委托代办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期满换证的,可以委托国内近亲属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代为提出换证申请,公安机关核实受托人身份信息,线上审核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签发、制作和发放证件。
五、便利回国就近换领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回国(入境)后可在全国任一户籍派出所就近办理身份证换领业务。
六、便利查询出入境业务和管理政策。国家移民管理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为境外中国公民提供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线上查询服务,12367服务热线为境外中国公民提供中英双语、“7×24”小时出入境管理政策咨询。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落实6项新措施作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作为深化便民利企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行动,加强组织部署,细化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落地,确保取得实效。要落实配套保障,按照措施实施要求,提前落实各项配套保障,组织做好系统升级、制度完善、业务培训等实施准备,保证措施顺利推行。要加强督查问效,对照任务清单,深入开展全覆盖、体验式督查,及时通报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问效问责,确保措施精准落地、便民惠民。要稳妥宣传引导,结合宣传已推出的境内办理业务延期办、容缺办等措施,宣传解读好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实施氛围。同时,要针对群众办事不便利等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能力水平。
公安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
(来源:公安部)
莒南农字〔2023〕15号
根据中央农广校《关于做好2023年冬春农民大培训的通知》(农播〔2023〕1号)和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关于开展冬春农民大培训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农科院《关于做好冬春农民大培训的通知》要求,现立足莒南农业主导产业、特色农业发展和莒南县2023年农技推广重点工作实际需要,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跟踪服务活动和基层农技推广项目开展,大力开展冬春农闲季节开展农民科技大培训,提升农民综合素质,从而为莒南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为稳步推进2023年冬春农民大培训工作,特制定《莒南县冬春农民大培训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农民教育培训在端牢端稳中国饭碗和守好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中的重要作用,以“稳粮油、保供给、促和美”为主题,突出抓好稳定粮食生产、扩种大豆油料、确保“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四件要事。聚焦有效服务保夏粮保全年粮食丰收,开展以冬春时节粮食生产关键技术、耕地质量保护、农药化肥减量为重点的技术培训和生产服务,促进玉米、大豆带状种植,高油酸花生品种推广应用、种肥同播等增产增效技术措施的落实。
二、工作内容
1、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本地讲师团专家、农业技术人员、乡土专家,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训跟踪服务和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开展,进村入户或依托网络和新媒体技术,开展苗情调查、技术需求调查、高素质农民培训需求调研、跟踪回访调研和巡回指导服务,准确把握农民在冬春农业生产中的技术和培训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学习。
2、编制技术指导方案。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跟踪服务、素质提升、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开展农业生产、农民培训需求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产业、分苗情、对节点制定发布技术指导意见和培训方案。
3、举办系列技术培训。县农技中心(培训站)将以县技术力量为主,大学、科研院所技术专家为辅,开展集中(粮油、蔬菜、果茶)专题培训3期,培训农民280人。
4、举办巡回田间课堂,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跟踪服务和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开展,聚焦农业关键环节和主要技术问题,分产业、分区域成立莒南县冬春农民大培训农业技术指导小组(见附件),组织专家通过现场培训、入户指导、实地观摩、线上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开展一系列冬春农民大培训巡回田间课堂活动,各镇街要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农业生产存在的问题,积极举办“田间课堂”专场1-2次,并于3月底上报培训情况和影像资料。
三、时间安排
2023年1月底至4月20日。
1、2023年1月—2月上旬,调查摸底、技术指导。
2、2023年2月下旬—3月上旬,专题培训、技术指导。
3、2023年3月上旬—4月上旬,田间课堂培训、技术指导。
4、2023年4月中旬,材料汇总、材料上报。
四、活动方式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发挥“田间课堂”优势,以举办专题培训、现场授课答疑、咨询指导、交流讨论、发放农业科技资料明白纸、赶科技大集等形式。线上使用微信、头条、抖音、快手、腾讯等大众交流媒介等方式开展相关技术、问题解答。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管理。成立莒南县冬春农民大培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技中心农业技术培训站,具体负责冬春农民大培训的设计、组织、培训统计、资料整理与上报等日常工作。
2、及时调度,按时上报。做好培训情况的定期报送工作,活动结束后,将按照市农科院冬春农民大培训工作要求,及时上报冬春大培训工作的相关材料。
3、做好培训材料的归档工作。注重总结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方法,注重培育、发现、树立典型,尤其发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培训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签到表、影像资料等。
4、做好总结宣传。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培训氛围,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冬春农民大培训、优秀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为冬春农民大培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莒南县农技中心(培训站)冬春农民大培训农业技术指导小组
2、2023年莒南县冬春大培训任务分配及班级设置
3、冬春大培训学员台账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莒南县农技中心(培训站)冬春农民大培训农业技术指导小组
一、粮油作物技术指导小组:
组长:董玉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成员:杨佃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研究员
鲍敬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研究员
薛彦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兽医师
刘丽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罗宝利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臧家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阚海礼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二、蔬菜作物技术指导小组
组长:李相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研究员
成员:戴明涛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费永波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邬忠国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化柏全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刘乐永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经师
三、果茶作物技术指导小组
组长:卢立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成员:王海龙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张绪萍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于文国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厉晓军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宋庆辕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于淑梅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附件2:
莒南县2023年冬春农民大培训任务分配表
附件3:
莒南县冬春大培训学员报名表
应急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上报的《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已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计划,请认真按照计划组织实施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特此批复。
板泉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板泉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板泉镇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管检查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上级精神,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方向,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23年执法监管检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认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重点督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今年完成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标准化达标,确保执法计划完成率100%,隐患整改复查率100%、举报核查率100%、案件按期结案率100%,全年执法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为零,争创全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优秀中队。
三、工作任务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进一步促进企业、烟花爆竹、作业场所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加大对草柳编行业、劳保用品加工、不锈钢制品加工、食品加工、危化品行业、铸造、造纸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促进主体责任落实。
(二)完善执法基础工作。落实执法计划,坚持源头治理,规范执法行为,实施重点监管,为开展有序执法奠定基础。
(三)规范提升执法监察效能。一是明确和建立案件主体责任。实行案件主办负责制,落实执法主体责任。二是完善执法系统上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镇级执法队伍优势,探索建立联合执法、共同办案机制,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三是开展好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解决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滞后的问题。
四、工作重点与执法检查内容2023年执法监察的重点
草柳编行业、劳保用品加工、造纸、食品加工、危化品行业、铸造等行业和领域;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19项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根据每一次检查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检查项目进行执法监察。
五、执法检查安排
板泉镇执法监察中队现有编制8人,实际到岗8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2人,全部分组参入到举报查处、事故调查、岗位练兵、上报报表、标准化建设等工作中。
(一)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板泉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册人员8人,其中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2人,持证比例为25%。
(二)总法定工作日共计500个
总法定工作日=个人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500个工作日。
(三)监督检查工作
2023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安排。重点检查248个工作日,一般检查64个工作日。
1.重点检查安排248个工作日。
(1)重点监管检查,96个工作日。确定24家企业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每年检查1次复查1次,每家每次检查为2人1个工作日,共24×2×2×1=96个工作日。
(2)重点执法。32个工作日。确定8家企业作为2023年度重点执法企业,每家每次检查时间为2人1个工作日,每年检查1次复查1次,共8×2×2×1=32个工作日。
(3)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按立案4起计算,每起案件办理需2人,15个工作日完成,2×4×15=120,共120个工作日。
2.一般检查安排64个工作日。
(1)一般企业、商场等单位监管预计约16个工作日。
(2)烟花爆竹安全监管18个工作日,“打非治违”30个工作日,共48个工作日。
3.配合市县局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项执法活动安排24个工作日
4、其他执法工作日共计87个
(1)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12个工作日。
(2)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31个工作日。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24个工作日。
其中,共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次,每次1个工作日,2×4×1=8,共计8个工作日;安全生产宣传约4个工作日,4×2×2=16,共24个工作日。
(4)完成镇政府或者上级应急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20个执法工作日。
5、非执法工作日共计77个
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1)参加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2个工作日)。
其中:①计划参加上级有关学习、培训,每人按2天安排,共安排2×2=4个工作日;②迎接市、县考核,每人按3天安排,需要2×3=6个工作日。③参加各类会议,每人每年按6天安排,共安排2×6=12个工作日。
(2)参加党群活动(24个工作日)。
每月安排1个工作日参加党群活动,共安排2×12×1=24个工作日。
(3)病假、事假(6个工作日)。
病、事假每人预计3个工作日,需2×3=6个工作日。
(4)法定年休假(25个工作日)。
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2人中,享受年休假15天的1人,10天的1人。需15×1+10×1=25个工作日。
(一)日常执法检查镇执法监察中队确定24家企业作为2023年直接执法检查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附件1:板泉镇2023年度执法监管检查计划表(24家)
序号 |
企业名称 |
检查时间 |
综合评定类别 |
是否重点检查企业 |
是否规模以上 |
1 |
莒南县富民工艺品有限公司 |
第一季度 |
危化品行业 |
规上 |
|
2 |
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 |
第一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上 |
|
3 |
莒南县鑫茂工艺品有限公司 |
第一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上 |
|
4 |
莒南县板泉镇刘庄加油站 |
第一季度 |
危化品行业 |
规下 |
|
5 |
山东晨鸣食品有限公司 |
第一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6 |
临沂多姿工艺品有限公司 |
第一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检查时间 |
综合评定类别 |
是否重点检查企业 |
|
1 |
莒南县明诚箱包有限公司 |
第二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上 |
|
2 |
莒南县沂镇食品有限公司 |
第二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3 |
山东小晶编织工艺品有限公司 |
第二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4 |
临沂市冠依诺制衣有限公司 |
第二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5 |
莒南江宝工贸有限公司 |
第二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6 |
莒南县金诚柳编工艺品有限公司 |
第二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检查时间 |
综合评定类别 |
是否重点检查企业 |
|
1 |
莒南翔云工艺品有限公司 |
第三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上 |
|
2 |
临沂杰来宝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
第三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3 |
莒南县龙瑞篷布厂 |
第三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4 |
临沂炫丽工艺品有限公司 |
第三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5 |
莒南县冠龙铝制品厂 |
第三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6 |
山东真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第三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检查时间 |
综合评定类别 |
是否重点检查企业 |
|
1 |
临沂佳德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
第四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上 |
|
2 |
临沂润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第四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3 |
临沂富雅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第四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4 |
莒南县板泉镇永顺加油站 |
第四季度 |
危化品行业 |
规下 |
|
5 |
莒南县板泉镇邓家村包装材料厂 |
第四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
6 |
山东省莒南县春园食品有限公司肉制品厂 |
第四季度 |
一般工贸行业 |
规下 |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效监管措施,是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执法中队每位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水平。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全年执法工作。按照执法计划结合实际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适时进行调度。
(三)统筹安排,合力推进执法监察工作要围绕安全监管中心任务,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整治和标准化活动相结合,统筹安排,合力推进。执法中队应当按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执法进度符合计划要求;镇安委会对执法过程进行督促,调度执法数据,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规范行为,严格执法要严格遵守执法职权法定、处罚法定和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过程各个环节的规范、准确和有序。
(五)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为确保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取得实效,执法中队要进一步明确执法工作责任,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为落实执法责任,将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执法中队和个人创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板泉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各有关单位:
先将省科技厅《关于组织落实2023年度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科技型企业
受补助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022年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2021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或菏泽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注:已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但尚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批复证书编号的企业先行申请补助。)
(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受补助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或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
2.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工作流程
(一)信息补充、确认。经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补充、确认有关信息,单位法人或者单位法人设定的云平台单位管理员登录系统(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后,找到网上大厅-平台-山东省科技企业管理系统,并参照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企业类)(见附件1)或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孵化载体类)(见附件2)在线填报信息,填报完毕后提交所在市科技局审核。
(二)审核上报。各市科技局在系统中分别对企业和孵化载体的补助资金信息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1.企业类:各市科技局参考省科技厅初步筛选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名单(名单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市,对不在名单中的企业也要仔细核实资格,符合条件的一并申报),在系统中审核企业提交的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并导出推荐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提交至省科技厅。
2.孵化载体类:各市科技局在系统中审核孵化载体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并导出推荐孵化载体汇总表(见附件4),提交省科技厅。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科技局组织所属企业和孵化载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信息补充和确认工作。省科技厅受理各市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
(二)各市科技局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推荐对象须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各市科技局请于推荐截止时间前将推荐函及相关汇总表(一式两份)书面报送省科技厅。
报送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105室
业务咨询电话:0531-51751265(企业类)
0531-51751262(载体类)
技术支持电话:0531-51751080
附件:
1.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企业类)
2.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孵化载体类)
3.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推荐汇总表(企业类)
4.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推荐汇总表(孵化载体类)
莒南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聚焦聚力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持续巩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良好态势,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
政策清单(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各项部署扎实落地,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确保一季度实现“开门红”、上半年全面向上向好,现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落实企业开工复产实时监测报告机制,用好“四进”工作力量,全面排查摸清企业面临的工人返岗、产销对接、原材料供应、资金保障、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实时征集、及时解决、限时反馈工作闭环,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引导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增加一季度排产。(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四进”工作办公室)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各市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5.优化企业用工服务,执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建立“用工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培养”一体化服务体系,一季度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召开1000场以上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将医疗物资保供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2023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化航空货运补贴标准,鼓励省内机场加密、增开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7.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全省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8.实施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建立新投产工业项目、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清单,逐一明确服务专员,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市县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优质增量拉动效应。(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9.实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跟踪抓好《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鲁商发〔2023〕2号)《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鲁文旅发〔2023〕2号)落地,督促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回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0.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办好“畅游齐鲁乐享山东”主题旅游年,开展青岛国际啤酒节、泰山国际登山节、孔子文化节等品牌活动,新建10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11.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新打造10家电商供应链基地、10家电商直播基地、10个电商产业带,创新举办电商促消费活动,促进鲁货名品扩大网上销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2.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新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新增托位数3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4个。(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3.支持各市采取发放购房消费券等多种形式促进住房消费。对新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支持。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登记模式,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对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允许各市适当上浮公积金可贷额度。(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4.盯紧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包机制,实施重大项目联审会商,组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协调服务,跟进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遴选1000个左右优质项目,集中提速办理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推动一批基础设施“七网”、重大产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形成示范拉动效应,确保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一季度完成投资60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5.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快2023年提前下达的2184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力争上半年全部使用完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煤炭储备设施、抽水蓄能电站、深远海风电、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新增支持煤炭储备、新能源以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6.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制定发布投资导引,充实专项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贷款贴息、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抓好20个事关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建设,再谋划10个左右支撑性引擎性项目;梳理投资1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清单,“一对一”服务保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7.开展技改提级行动,筛选实施1200个重大技改项目,统筹不少于5亿元资金,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股权投资、技改专项贷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8.加力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对新开工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择优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压减手续办理时限;支持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19.加快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推动更多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项目纳入国家新增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全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8000万千瓦左右。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全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1000万千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20.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1.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2.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滚动做好后续项目储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
23.完善项目谋划储备、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督导服务四项机制,用好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3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考核前列的市给予正向激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24.盯紧欧美、日韩、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境外市场,分批次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与境外商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集中签约一批外贸订单和重大外资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5.加大境外展会支持力度,安排展会项目130个左右,对年内主办类展会和各市组织的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80%补贴,助力企业抢订单拓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6.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支持政策措施,制定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在全球重点海外仓布局“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前展后仓”拓展国际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7.筹备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活动,加强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招引一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支持各地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给予奖励。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优化提升供给质量
28.设立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等重点领域,对2023年一季度新增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增速不低于15%的,在一季度末按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复合计算前100名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全年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10%且新增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9.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领航型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制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方案,新增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2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瞪羚企业4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家以上,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集约集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0.做大做强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新培育省级平台50个以上,打造10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1.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产业+学科”开放式大学科技园建设,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对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32.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进一步提高“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33.编制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方案,加快济南、青岛、淄博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10个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100家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4.省级财政安排衔接资金31亿元,重点支持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30个以上,省级财政对每个示范区分阶段累计奖补2000万元。安排股权投资资金2.8亿元,加快海洋牧场、种业提升、工厂化园区建设。(牵头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六、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
35.实施要素集成改革,积极承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开展省级联动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重点区域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举办产业资本对接活动,拓宽市场化、多元化融资渠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6.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推动涉企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打造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
37.推动企业集成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制定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梯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好企业;制定省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高标准实施省属企业对标一流质效提升工程;制定实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新培育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以上第2、3、4、7、13、15、17、18、19、20、21、25、27、28、32、34条,共16项政策作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明确实施期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同步制定实施细则。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全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加强宣传解读、跟踪服务和督导评估,推动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推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应诉联络机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开展。
第六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现场观摩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第二章诉源治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或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应诉责任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复议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
(三)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牵头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行政机关配合应诉。
第十四条因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由司法行政机关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将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并确定应诉承办单位,明确应诉承办人员。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以被诉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必要时,可以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开庭传票后,负责组织、联络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应当当庭告知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并同时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对于具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等情形的,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四章庭前准备
第十九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备以下应诉材料: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基本信息、事实、相关依据、主要观点以及答辩请求、落款、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答辩中提出:
(一)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的;
(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的;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
(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的;
(六)被诉行政行为受其他生效判决羁束的;
(七)管辖权异议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应诉承办单位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和内容作出说明。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向其他单位调取应诉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调取或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发函调取,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行政机关审定并加盖印章或应诉专用印章后,由应诉承办单位在答辩期内提交人民法院。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最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答辩状、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和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材料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或材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人认可;诉讼进展中对案件具有影响的重要情况,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明显违法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自纠或调解意见。
第五章出庭应诉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应诉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的;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涉及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三十一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十二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应诉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3日之前,将开庭传票和确定的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经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
第三十七条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字。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提升应诉技能,推动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六章裁判履行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需要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三)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有新的证据或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四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逐一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应诉承办单位报备的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该承办单位重新确定符合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或未报备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库,每年评选、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指导行政应诉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立类案办理标准,提高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质量。
第四十九条建立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对应诉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建立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报告制度。对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判决或裁定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一条应诉承办单位在办理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作为评价内容。
第五十三条对于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表扬。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决定履行等复议事项的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在数字强省建设中的引领驱动作用,全面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数字强省建设,坚持系统观念、改革创新、数据赋能、惠民便民、整体协同、安全可控,运用数字技术对政务服务模式、机关运行流程、政府治理范式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推动实现政府决策科学精准、公共服务普惠均衡、社会治理精细智慧、政务运行协同顺畅,全面打造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面建成高效协同的施政履职数字化工作体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机关运行、政策服务等领域数字化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数字政府基础底座更加坚实,实现机关办公“一网协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社会治理“一网统管”、政府决策“一网支撑”,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更加明显,在服务重大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到2035年,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体系更加成熟完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全面引领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发展,为基本建成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支撑。
二、全面建设高效协同的施政履职数字化工作体系
(一)提升经济社会调节数字化水平。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投资监管、财政预算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全面提升政府经济调节数字化水平。
1.加快经济社会运行数据整合利用。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关键数据的全链条全流程治理和应用,围绕投资、消费、工业运行、税收、财政、金融、就业和社会保障、土地要素服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经济社会运行重点领域的基础数据进行分类采集、集成共享,构建经济治理数据库。建立健全经济社会治理数据指标体系,推动统计数据、行业数据、政务数据、社会数据等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支撑宏观决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加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预警。持续提升财政、税收、金融、就业、工业运行、统计、审计等领域数字化监测预警水平,开发构建经济监测预测预警、季度年度计量分析等分析应用模型,完善智能化监测分析体系,系统刻画分析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实现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趋势研判,助力跨周期政策设计,提升逆周期调节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3.助力经济社会重大政策精准协同。强化经济社会政策统筹协调能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数字化水平,深入开展经济社会运行大数据创新应用,促进各领域经济政策有效衔接。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经济社会运行研判分析,开展政策出台效果研判,推动政策更加精准协同,充分发挥政策的集成效应。(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水平。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实现多部门、全领域联合监管常态化,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
1.推动监管精准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全流程数字化、信息化监管。结合企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加强重点领域全覆盖监管,在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生态环保、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建立全省统一的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压实监管责任。2023年年底前,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实现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生产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归尽归”,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建立精准靶向的监管机制,实现风险动态评估和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有关监管部门)
2.推动监管协同化。强化监管数据和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各类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企业信用公示等数据协同共享,强化对基层监管业务的信息化支撑。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立集动态监测、科学分析、风险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监管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3.推动监管智能化。加强监管执法智慧化建设,打造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山东通”移动监管功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监管工作中开展移动检查,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做到执法结果即时上传,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2025年年底前,在金融、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耕地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等领域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三)提升社会治理数字化水平。加快推动社会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着力提升社会治理各领域数字化治理能力,加快建设精准高效、智慧和谐的数字化治理体系。
1.提升社会矛盾化解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数字化应用,提高网上行政复议、网上信访、网上调解、智慧法律援助等水平,拓展多元化服务渠道,构建线上线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排查化解。实施“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建设融合发展工程,2023年年底前,初步打造标准一致、流程规范的全省统一线上平台,基本具备矛盾纠纷线上化解处置能力;2025年年底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责任单位:省妇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信访局)
2.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智能化。深化数字化手段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治安联动等方面的应用,全面助力“平安山东”建设。加强“雪亮工程”“天网工程”建设,强化智能感知设施共享应用,加快社会治安全息感知体系建设。加强公安大数据平台建设,持续强化数据资源智能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社会治安防控立体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深入开展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提升基层网格感知能力。2025年年底前,“平安山东”建设取得更大突破进展,社会治安智能化防控体系更加完备。(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
3.推进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业务深度融合,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整合构建全省应急救援现场“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讯网络。推进化工园区、危化品管道、森林防火、防汛抗旱、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感知网络建设。提升救灾物资和救援力量保障管理能力,推进应急物资和物流信息全面采集和监测。2023年年底前,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重点应用智能化取得突破。2025年年底前,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早期预警、科学决策、快速指挥、精准执法”的山东特色“智慧应急”体系基本形成。(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4.提高基层治理精细水平。构建基层治理智能应用体系,不断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精确把握基层社会治理运行态势,推动网格事项精细化管理,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实现基层社会治理运行状况全时段、全方位智能监测,提升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开展智慧社区建设突破行动,创新基层治理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智慧治理能力。2023年年底前,全省建设不少于2000个智慧社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2025年年底前,智慧社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大数据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
(四)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期盼,不断满足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打造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数字化服务体系。
1.打造泛在可及的服务体系。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多渠道业务协同和服务融合,打造以线上“全程网办”为主,线下专窗代收代办为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通办体系。2023年年底前,以“爱山东”为统一服务品牌,强化网上受理、权力运行、用户评价等全流程应用支撑体系,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统一使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业务系统,实现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同质。2025年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现全域覆盖,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更加高效便捷。(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2.提升智慧便捷的服务能力。深化“双全双百”工程,以企业和群众眼中“一件事”为导向,推出“新生儿出生”“灵活就业”“公民婚育”“扶残助困”“企业职工退休”,以及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获得水电气暖信、纳税、不动产登记等数字化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2023年年底前,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通过迭代和新增的方式,实现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2025年年底前,各地集成化办理事项范围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好”。(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3.提供优质便利的涉企服务。探索简化审批新途径,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2023年年底前,优化企业用户空间,完善“一企一档”功能,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围绕企业开办、经营、投资、清算退出等全生命周期,持续推动企业常用证照证明电子化应用。2025年年底前,企业“免证办事”“一码通行”成为常态,“免申即享”“精准服务”全面推开,数字赋能利企水平全面提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4.拓展公平普惠的民生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提升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服务能力。建设全省一体化“居民码”服务体系,整体关联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实现一人一码。推动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各类政务服务场所采取传统服务和智能化服务并行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贴心暖心的便利服务。2023年年底前,围绕个人出生、教育、就业、就医、养老等全生命周期社会化场景与领域,实现民生服务办事“一码通行”。202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服务体系,合理布局线下政务服务网点,实现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不断提升公平普惠的政务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五)提升生态环保数字化水平。全面推进生态环保数字化转型,增强生态环保监测监管、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风险预警,提升生态环保和自然资源保障的数字化协同治理水平。
1.推动生态环保协同治理。聚焦生态环境监测治理,构建全域感知、精准监管、高效协同的生态治理体系。优化完善全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网络,打造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场景,提升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的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能力。2023年年底前,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强化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核与辐射、气候变化等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提升环境状况综合研判、环境污染问题追因溯源、环境风险预测预警能力。2025年年底前,完善“智慧生态黄河”项目,以济南市为试点示范,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生态环境要素综合管控,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推进自然资源高效利用。围绕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构建精准感知、智慧管控的协同治理体系。2023年年底前,升级完善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研发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数据集成展示功能,为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治理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支撑服务;围绕自然资源全业务,开展国土空间协同治理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能力。2025年年底前,着力提升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协同治理全域全业务数字化水平,提供统一的共享门户,形成省域国土空间一张图,推进自然资源高效利用和国土空间智慧治理;深化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支撑作用,为全省自然资源全要素保护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助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大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夯实火电、水泥、电解铝、钢铁等行业碳排放数据管理。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推动形成集约节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机关运行数字化水平。深入推进数字机关建设,加快形成各级党政职能部门核心业务全覆盖、横向纵向全贯通的全方位数字化工作体系,打造协同高效之省。
1.推进机关决策科学化。建设党委、政府智能辅助决策系统,为智能分析、科学研判和风险防控提供支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打造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房屋安全精准监管、基层网格治理、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两高”行业监管等重大专项应用,在宣传思想文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领域启动规划一批具有省域特色的多跨综合应用。高标准推进全省“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建设,构建省市一体、高效协同的全省经济社会运行态势感知体系和可视化指挥调度体系。推进数字人大建设,打造人大智能监督及评价系统,推动人大核心业务和重大任务流程再造。推进“数字政协”建设,优化政协各类业务事项多跨场景协同应用,拓展委员履职的广度、深度、效度。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平台,推进监督信息化、审查调查智能化。持续深化全省干部数据中心建设,推进干部数据整合共享、数据维护与业务办理深度融合。推进数字文化建设,打造数字文化大平台,推动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数据共享、业务流程再造。建设全省统战信息化资源体系,提升数字统战服务水平。构建全省数字法治系统体系,推进执法司法相关领域数字化转型持续升级。实施群团组织数字平台提升行动,打造一批具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特点的业务应用。2023年年底前,深入推进党委、政府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建设,围绕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控等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场景。2025年年底前,基本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辅助决策体系。(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大数据局、省海洋局)
2.推进机关办公协同化。打造全省统一的“山东通”协同办公平台,集成公文办理、视频会议、即时通讯、信息报送、督查督办、值班值守、个人事务等通用功能,接入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业务系统,实现办文、办会、办事功能全覆盖,做到机关工作人员“一人一号”、随时随地可在线办公,各级各部门单位相关非涉密系统全部接入“山东通”,实现移动办公。2023年年底前,实现全省非涉密业务移动办公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坚持统建共用,机关党建、组织人事、财税服务、机关事务、档案管理等综合共性办公业务,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业务信息系统,各级各部门单位统一使用。2023年年底前,完成系统建设并在全省推广。迭代升级“灯塔—党建在线”网络平台,推动党建工作在线化、数字化。加强组织人事等业务数据一体化管理应用,构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统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财政、财务数据统一管理应用。打通财政电子票据数据“孤岛”,建立全省财政票据数据联网机制,为异地查验票据、异地报销提供便利。优化电子税务局建设,对划转至税务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和缴款。加快智慧机关事务建设,推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接待等管理数字化。加强党政机关电子档案规范化管理,推动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和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电子化归档,提升“一网查档、掌上查档”服务水平,全面建设省级档案数字化利用服务体系。2025年年底前,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基本建成一体化、全流程的数字化办公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档案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
3.推进行政监督规范化。以数字化手段固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加快推动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数字化运行标准和规范,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用能权等资源和绿色要素平台数字化交易流程和规范,为实施行政监管提供支持。强化审计大数据应用,逐步推广“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数字化审计方式,有效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完善“互联网+督查”工作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督查信息系统,实现督查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审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提升政策服务数字化水平。运用数字技术全面支撑惠企利民政策的发布、解读、推送服务,提高政策服务的主动性、有效性,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1.优化政策发布解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构建以网上发布为主、其他发布渠道为辅的政策发布新格局。完成全省政府文件类数据的汇聚,打造分类分级、集中统一、共享共用、动态更新的“山东省政府文件库”。聚焦企业群众关切,进一步规范解读程序,创新解读方式,提升解读实效。(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2.优化政策智能推送。对涉及惠企利民的重点政策进行标准化梳理,形成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对要素信息进行细化,让政策“找得到”“看得懂”“办得了”。通过数据共享、数据采集等方式建立企业画像,推进兑现事项和符合条件企业的精准匹配和智能推送。按照成熟一个、上线一个的原则,加快推进“免申即享”服务,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3.优化传播互动渠道。积极搭建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强化政策解读传播及时性和有效性,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形成整体联动、资源共享、同频共振的政策信息传播格局。畅通政民互动渠道,发挥政府网站、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长信箱等在回应群众诉求中的阵地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各类民意服务平台数据整合共享,探索建设智能化政策问答平台,提供智能、及时的政务问答服务,提高民意大数据辅助决策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三、全面建设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
(一)健全数据管理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强化政府部门数据管理职责,明确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责任,各部门单位明确专人统筹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对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统筹管理,加快构建标准统一、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2023年年底前,探索建立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机制,开展数据产品交易试点。2025年年底前,构建形成相对完善的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机制,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水平大幅提升。(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二)强化数据资源供给。
1.强化数据源头生产。各部门按照“业务—系统—数据”匹配的要求,持续深化“数源”“数治”“数用”行动,加快推进业务数字化,推进户籍、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不断提升数据供给能力。完善数据质量标准体系,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问题数据异议处理业务流程,推动各级各部门单位在线反馈异议问题。2023年年底前,各级各部门单位基本完成业务数据整合,核心职责业务全部建立专题数据库。2025年年底前,各领域业务数据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一数一源、多源校核”等数据高效协同治理机制基本形成。(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2.建立统一目录体系。推行统一数据目录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完成现有数据资源目录规范化梳理,逐步建立全量覆盖、互联互通的高质量全省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体系。2023年年底前,建立数据目录系统与部门目录、行业目录实时同步更新机制,实现政务数据资源“一本账”管理。2025年年底前,将数据目录梳理拓展至重点社会行业领域。(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三)优化数据汇聚共享。
1.加强数据汇聚治理。推动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数据“按需汇聚”“应汇尽汇”,通过物理汇聚与逻辑接入汇聚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并进行统筹管理。持续提升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资源库数据质量,按需建设完善各领域主题信息资源库。构建“一人一档、一企一档”的数据治理服务标准,以个人身份证号和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为源点,汇聚关联各类数据资源。2023年年底前,强化数据分类治理,持续拓展汇聚关联数据的类型,全面规范数据业务属性、来源属性、共享开放属性等,开展数据质量校核和绩效评价。2025年年底前,各行业领域按需汇聚社会数据,进一步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2.提升数据共享效能。构建完善统一的共享体系和开放体系,进一步畅通国家、省、市数据共享渠道,推动国家、省级数据直达基层。各级各部门单位定期梳理需求清单,动态编制供给清单,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常态化开展数据供需对接服务。迭代提升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服务能力,通过隐私计算等“可用不可见”方式,不断创新数据开放服务模式。推进社会数据“统采共用”,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2023年年底前,拓展数据统一服务范围,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提供数据服务的比例达到35%以上。2025年年底前,统一提供的数据服务达到70%以上,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普遍满足,数据资源实现有序流通、高效配置。(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四)深化数据创新应用。
1.打造数据创新应用典型场景。围绕重大改革和重点任务,不断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持续组织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推进大数据创新应用示范体系建设,每年打造不少于500个大数据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支持各市打造数据创新应用场景,推动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历史数据电子化等工作开展。构建完善“一地创新、全省复用”工作机制,复制推广典型应用场景。常态化举办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加快构建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应用生态,在医疗、能源、制造、金融、交通、生态等重点领域打造标杆应用。(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2.全面推动“无证明之省”建设。开展历史数据电子化专项行动,提升电子证照支撑能力,积极拓展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和服务领域,深化数据共享,凡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2023年年底前,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2025年年底前,依托“居民码”“企业码”等,全面深化企业和群众“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免申即享”“精准服务”全面推开,数字赋能惠民利企水平达到全国领先。(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四、全面建设集约先进的基础支撑体系
深入实施数字政府强基工程,不断提升政务云网集约化水平,推进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建设,打造统一的数字政府基础支撑体系。
(一)提升政务云平台支撑能力。
全面提升政务云服务层级和服务能力,推广应用云原生技术,赋能政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部署。加强对全省政务云节点的一体化监管,优化政务云服务布局,打造政务云竞合服务生态。探索推进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实现跨云节点资源的统一自动化调度、管理、监控和交付,推动关键应用的多节点分布式部署。2023年年底前,推广应用云原生技术,实现对全省政务云节点的一体化监管。2025年年底前,探索推进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推动关键应用的多节点分布式部署。(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二)提升政务网络承载能力。
加快构建全域覆盖、多业务融合的统一政务外网,推进政务外网骨干线路“一网多平面”优化升级,提升政务外网的承载能力和运维保障水平。实施基层政务外网普惠工程,支持各市加强基础支撑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政务外网建设、视频协同能力建设、区域骨干节点建设等基础支撑工作开展。健全网络边界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善跨网数据传输机制,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按需向企事业单位拓展,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非涉密业务专网的整合迁移。2023年年底前,完成政务外网骨干线路“一网多平面”优化升级。建设青岛市、枣庄市等区域骨干节点,构建形成多中心、高可用体系架构,核心链路达到100G承载能力。2025年年底前,全面打造“政务网络高速公路”,支撑IPV6规模化部署应用,形成高效互联、云网融合的新型政务网络体系。(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三)提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支撑能力。
加快构建一体汇聚、布局合理、标准统一、管理协同的“数纽”“数湖”“数网”,打造涵盖省、市、县三级以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将各级各部门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纳入统一管理,推动数据、算法、服务等共建共享共用。依托省级主节点,集成目录管理、数据汇聚、供需对接、资源管理等功能并不断迭代升级,打造全省公共数据管理总枢纽、流转总通道和服务总门户。开展行业分节点、市级节点标准化改造,按需推进县级节点建设,支撑各级各部门单位数据创新应用。建设数据直达系统地方端,并实现与国家端互联互通,支持数据直达基层应用。实施数据全生命周期监测,应用区块链等技术进行数据授权和追溯。2023年年底前,建设完善数据流通监测体系,实现数据共享过程可追溯、问题数据可反馈、数据质量问题可定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县级节点建设,构建形成省、市、县三级数据合理分布、协同共享、有序开放和融合应用的服务体系,为全社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提供一体化、智能化服务。(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四)丰富共性应用支撑。
1.身份认证服务。继续完善全省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一步丰富认证手段,不断完善认证功能,持续提升服务支撑能力。2023年年底前,充分运用人脸、声纹、指纹等多种生物识别技术,强化身份识别和隐私保护。2025年年底前,深化统一身份认证应用,全面实现省内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务应用系统“一次认证,全省通行”。(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2.电子证照服务。优化升级省市电子证照系统架构,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和使用体验。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逐步推动电子证照证明在线开具和调用。2023年年底前,深化国家、省、市三级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支撑电子证照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调取使用,开展电子证照跨省互认应用。2025年年底前,积极推动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提供电子证照服务。电子证照应用制度规则更加健全,应用领域更加广泛,支撑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取得显著成效。(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3.电子印章服务。推动山东省电子印章系统不断优化升级,规范电子印章制发、管理和使用。加快推广电子印章应用,推动实现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全覆盖。2023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管理体制机制,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2025年年底前,进一步扩宽应用领域,推动电子印章应用向其他社会领域延伸。(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4.区块链服务。创新探索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技术在数字政府领域的运用,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省级政务云节点,统筹建设全省政务区块链基础服务平台。2023年年底前,规范政务区块链基础服务平台管理,按需推动各级部门基于政务区块链开展数字化服务应用。(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5.视频资源服务。完善全省一体化公共视频监控平台体系,统筹“雪亮工程”“天网工程”、应急、水利等各领域视频资源,推进省、市、县、乡、村“应接尽接”“应存尽存”,加快打造全场景、全感知、全关联、全流程的视频资源交换中枢和“视频数据+业务数据”的视慧融合大脑,实现全省视频资源“看得见、看得清、看得远、看得懂”。2023年年底前,完成视频协同工作仓部署,实现省级平台能力向各地赋能。提升通用化智能服务能力,赋能各级各部门单位视频智能应用算法入驻和场景训练,支撑视频智能技术与部门业务的融合,推进重点领域视频存储和智能应用。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视频资源交换中枢和视慧融合大脑建设,探索推进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构建全省公共视频整体智治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6.公共信用服务。优化升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成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省、市、县一体化,实现更加规范、高效、安全的数据采集、归集和共享。加强信用数据应用,实现更有深度的数据挖掘。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应用。2025年年底前,建成数据全面覆盖、应用持续加强、监管有力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核查、联合奖惩系统年均查询量突破2000万人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7.地理信息服务。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加快地理空间数据在线协同更新体系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同步更新。构建覆盖全省的政务空间地理信息专题“一张图”,为全省信息化应用提供统一政务可视化和GIS云服务统一支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全面建设系统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一)创新管理机制。
创新数字政府建设协同机制,推进政府部门规范有序运用新技术手段赋能管理服务,鼓励政产学研用等多方力量参与数字政府建设。健全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和联合评审机制,加强项目综合论证,实施项目全流程管理。做好数字政府建设经费保障,统筹各类资金,建立多渠道投入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对经济基础薄弱以及农村地区数字政府建设支持力度,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丰富支持措施,扩大数字基础设施覆盖范围,优化数字公共产品供给,加快消除区域间“数字鸿沟”。推动将数字政府建设资金分配与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等挂钩,常态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业务一体化平台统建力度,梳理典型应用成果清单,强化推广复用。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强化项目绩效评估,避免分散、重复建设,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成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大数据局)
(二)完善法规制度。
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推动完善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依规推进技术应用、流程优化和制度创新。持续推进《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宣贯落实工作,加快推动制定山东省网络安全条例。推动制定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公共视频监控资源等方面的政府规章,不断细化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清理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的文件。鼓励各市立足实际开展数字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
(三)统一标准规范。
健全完善数字政府领域标准体系,不断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共性办公应用、关键政务应用等标准制定,鼓励支持省内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构建完备的山东数字政府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宣贯及评估评价工作,加大既有标准推广执行力度,建立标准跟踪评价机制,提升标准应用水平。加强数字政府领域标准管理,统筹推进数字政府标准化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
六、全面建设立体可控的安全保障体系
(一)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单位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建立健全安全事件预警处置和协同联动机制,完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推动监督检查、安全预警、应急演练工作常态开展,提升安全防范水平。加强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外包运营企业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健全完善安全检查评估制度。2023年年底前,完善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运营者参与、专业技术企业支撑的安全治理体系框架和网络安全防御能力框架。2025年年底前,建成“责任明晰、安全可控、能力完备、协同高效”的网络安全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
(二)落实安全制度要求。
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对数据开展分类分级保护。构筑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体系,建立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数据安全审计制度,推进数据安全各项技术全面应用。2023年年底前,建立数据运营监测体系,强化“数据可用不可见”,建立全省公共数据平台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健全数据安全防护能力评估指标,推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可量化、可追溯、可评估。全面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责任,统筹组织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进一步加强数据出境安全监管,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深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建立数字政府密码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政务系统商用密码应用改造,积极推进密码应用评估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国安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
(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提升数字政府领域安全防护技术水平,加强政务云网安全能力建设,提高政务系统安全支撑能力。2023年年底前,完善政务云网的安全态势感知体系,建设安全协调指挥平台,加强网络安全工作的全面感知、协调指挥。2025年年底前,提升数字政府安全运营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实现对各类安全风险的统一管理。(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大数据局)
(四)提高自主可控水平。
加强自主创新,加快数字政府建设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示范引领及应用工作,加大信息技术应用研发创新力度。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机制,以及审核、运用、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可控。2023年年底前,联合安全厂商、软件企业、云服务商、运营商等开展自主可控安全技术研究,促进政产学研协同创新。202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和能力,全面推进自主可控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大数据局)
七、以数字政府建设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
(一)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不断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全面提高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准确把握行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打造主动式、多层次创新服务场景。制定全省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打造计划,强化数字技术对“十强产业”赋能增效,构建与数字化契合的全域性、多元化应用场景。建立“政府搭台、社会出题、企业答题”机制,定期征集数字化应用场景需求和优秀数字产品、服务方案,制定“需求”+“供给”两张清单;开展“百城牵手万项”活动,运用大数据实现“云速配”。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成与数字强省建设相适应的更具竞争力的创新性服务供给模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
2.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发挥数字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创新协同治理和监管模式,统筹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推进模式,不断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分工协作。构建数字经济多元、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治理方式。强化数字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完善数字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常态化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核算。(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加快推动企业开展数据分类分级治理,聚焦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求,推动产业数据和公共数据高效、高质量汇聚。实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培育工程,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聚焦产业数字化领域,深入开展“云行齐鲁 工赋山东”行动,培育一批专业化、场景化工业大数据解决方案,打造一批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建设一批工业大数据省级区域中心和行业中心。2025年年底前,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超过10%,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
(二)引领数字社会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公共服务深度融合,稳步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着力普及数字基础设施,打造数字惠民服务体系,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1.提速建设智慧城市。开展新型智慧城市提标行动,全面优化提升新型智慧城市星级创建标准,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新型智慧城市。2025年年底前,全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实施“城市大脑”建设提升行动,探索构建“城市智能体”。2023年年底前,依托“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推动市级“城市大脑”实现整体协同、一体联动。2025年年底前,“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功能更加完备智慧,为城市智慧运行提供坚实支撑。(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2.助力城乡融合发展。加大城镇通信网络、基础算力、智能终端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全面支撑城镇智慧化建设。围绕教育、医疗、文体、出行、就业、社保、养老、救助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典型城镇智慧化应用场景,加快建设全生命周期的数字惠民服务体系。2025年年底前,打造不少于1000个智慧化应用场景,以数据创新应用驱动城镇治理理念、治理手段、治理模式变革,加快建成精准高效、智慧和谐的数字化治理体系。(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3.加快建设数字乡村。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推进涉农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全面推进乡村数字校园建设,发展“互联网+教育”,建设一批城乡中小学优质资源共享的教学模式改革示范项目。推动千兆光网、5G网络和物联网向有需求的农村地区延伸。2025年年底前,80%以上的农村家庭具备千兆接入能力。(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1.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深化公共数据开放,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新模式,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运营自有数据,丰富数据要素供给。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评估制度,逐步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探索构建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相结合的新型数据要素分配机制,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在金融、卫生健康、电力、海洋等重点领域,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孵化相关数字产业。建设一批引领型、创新型的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2023年年底前,建设80个实验室,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在健康医疗、金融服务等领域探索开展数据要素流通试点工作。2025年年底前,形成较为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制度规则和组织体系。(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2.营造稳定有序发展环境。加强政府指导,强化依法监管,完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评估指标,制定数据交易管理办法,严厉打击非法篡改数据和盗卖倒卖数据行为,保障数据资源依法交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协同联动机制和定期报告机制,建立安全事件预警处置机制,推动预警、应急演练工作常态化开展。举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大赛活动,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水平。(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
八、加强党对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始终把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数字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数字政府建设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履职尽责,将数字政府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单位)
(二)完善推进体系。在数字强省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1+3+N”工作体系,统筹指导协调数字政府建设。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程化、项目化推进各项工作。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明确数字化工作的内设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健全完善市县大数据体制机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务数据“首席代表”作用,统筹推进本单位、本系统数字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单位)
(三)提升数字素养。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中将大数据知识作为重要培训内容,依托各类网络教育学习平台、知名高校等培训机构开展大数据专题培训,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数字素养和履职能力。成立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委员会,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数字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机制,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数字政府建设理论体系。引进高端人才,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科学设置数字政府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大数据局)
(四)强化考核评估。完善数字政府建设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将数字政府建设作为省委、省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加强统计监测、协调调度、绩效评估和考核监督,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建设情况定期进行评估通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坚持示范引领,每年选树一批标杆单位和典型应用,在全省进行复制推广。开展评先树优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数字政府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莒南政办字〔2023〕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建设工作,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厉 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惠汝飞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史 飞 县科技局党组书记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陈会通 县财政局局长
王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庄 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庆刚 县水利局局长
季善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
刘明晓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阴 东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唐红玲 县统计局党组书记
田 锋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季善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创建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鲁工信规〔2023〕1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制造强国的精神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构建集群梯次培育发展体系,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规范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一定地理空间内,拥有若干产业高端、技术先进、布局合理和管理科学的制造业企业及科研院所、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关联机构,通过协同创新与相互合作形成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三条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是指能充分促进集群成员合作交流,加强集群网络化协作,强化集群协同创新能力,提升行业自律水平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独立法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集群的申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认定管理和培育指导,制定认定标准,组织省级认定和监督考核,指导推进后期培育工作。
第五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主体为各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对于产业联系特别紧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跨行政区域联合申报。
第六条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每年认定一次,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报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定位高端。集群主导产业属于先进制造业范畴,发展质效好、韧性强、潜力足,拥有相对集中的“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成长性较强的优质企业,能够引领产业绿色低碳、数字赋能发展方向,主导产品特色鲜明,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
(二)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竞争优势明显,配套能力强,形成集群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集群发展规划科学合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拥有较多高端产业领军人才,以及国家和省企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所需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要素供给能力强、利用高效。
(三)产业带动力强。主导产业聚焦产业基础再造、产业链优化提升等重点领域,积极承担国家、省级重大项目。集群龙头企业服务“链长制”生态体系建设,深入实施融链固链行动,主导产品本地配套率达到较高水平,有力促进产业链企业共生共赢。
(四)协同创新面广。具有围绕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的紧密高效分工协作机制,集群内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科研人员占比领先同行业平均水平,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成果突出。
(五)促进组织规范。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具备促进集群成员合作交流的能力,组织机构健全、服务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完善、创新活力充足、“造血”能力较强,能协调集群各方关系、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服务产业良性发展的能力和成效明显。
(六)开放合作高效。建立了开放的合作环境和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集群协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强,深度参与国外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好,品牌建设国际化程度高。
(七)集群内企业近三年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第八条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市(跨行政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由其申报主体所在市)工信部门组织相关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进行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推荐意见。
(二)审核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集群,组织开展答辩及专家评审工作,拟定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入围名单。
(三)公示发布。入围名单经厅党组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选结果建立培育库,聚焦集群培育提升的关键环节精准施策,指导和督促集群系统谋划重点目标和任务,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推荐参加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原则上须从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产生。
第十一条 各级工信部门要在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企业项目申报、平台创建、认定评选、政策扶持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优质资源要素向集群聚集。
第十二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集群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分析共性问题,提出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其所在地要担负起培育提升的主体责任。各市工信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牵头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出台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总体规划、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及时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加大培育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约集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集群专项行动方案的科学性及落实情况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未通过复核,或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程序撤销其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省工信厅网站)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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