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综合保税区园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范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制了《临沂市城市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临沂市城市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来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属地管理、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加装电梯的安全要求;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
(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书面同意,并与业主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
第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依法可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市区分担比例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本单元内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业主代表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业主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事项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省关于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技术标准等有关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实施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施工手续等。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开竣工日期完成电梯加装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电梯安装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监督检验,依法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各工作区,各镇直单位,各工商贸企业:
现将《全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板泉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全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办发〔2022〕32号)精神,根据《全县冬春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莒南安办发〔2022〕83号)、关于严格危险作业管控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2月底,在全镇组织开展全县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问题导向、风险管控、隐患治理、责任落实,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以下统称危险作业)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升危险作业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确保今冬明春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镇所有涉危险作业行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共性内容
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作业安全规范。围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风险分析、危险作业过程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整治企业是否制定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检维修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风险分析的内容是否涵盖检维修作业、开停车、特殊作业、装卸车等高危作业的过程、步骤、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人员情况等;是否与外来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否建立检维修现场监督和巡查机制;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报备,是否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证办理、审批等相关规定,是否做好氧气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分析工作等。
(二)个性内容
1.动火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是否编制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编制、填写《动火作业证》;《动火作业证》中动火等级是否与实际相符(危化品);动火作业现场是否与《动火作业证》指定的地点、时间相符;动火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监护管理;动火作业前是否清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动火点周围或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电焊(含气焊、气割)操作人员是否持相应特种作业证上岗;进行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是否大于5米,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是否均大于10米,并避免在烈日下暴晒;动火作业合并有其他特殊作业(登高、有限空间作业等)的,是否开具相应的其他特殊作业证。
2.有限空间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是否明确;设备位号、采用施工工具(设备)是否明确,施工作业方式是否描述具体;有限空间作业过程存在登高、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是否同时按要求办理对应的许可作业申请;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不超过24小时);有限空间内原有介质是否填写,是否进行危害辨识;危害因素分析辨识及评估是否完整(各步骤的危害因素和风险),风险因素辨识与作业方式和步骤是否相匹配;作业前是否分析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介质、可燃气、氧含量;其浓度是否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气体分析时间是否在作业前30分钟内,监测点是否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作业期间是否每2小时监测分析;一次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是否重新取样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如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作业过程消耗氧气(如切割焊接)的有限空间是否连续监测;作业人、监护人、现场负责人、监测分析人、措施确认人及审核、审批人等各级人员是否签字并注明时间;作业结束后是否进行完工验收;是否由验收人签字;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有无随意涂改现象。
3.临时用电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资料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检查验收、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定期检查、电工维修工作记录等资料。外电线路防护是否到位,配电线路导线及电缆的选用及架(敷、埋)设、固定、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临时用电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4.高处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企业是否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高处作业管理规定;是否对高处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以及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告知从业人员岗位作业风险;是否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落实高处作业防护措施,规范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杜绝患有禁忌病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超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是否严格落实强风或大雨、雪、雾天从事高处作业规定等。
5.动土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是否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设专人监护;作业前,是否检查工具、现场支撑牢固、完好;作业现场是否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在破土开挖前,是否提前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作业前是否充分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紧急撤人方案并严格执行。
6.吊装作业整治重点内容。起重设备使用企业是否制订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否对起重设备进行经
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认真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起重吊装作业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悬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吊装和指挥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7.盲板抽堵作业整治重点内容。盲板抽堵作业是否执行“一盲板一作业票”;盲板材质是否适宜,厚度是否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是否经探伤合格,盲板是否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是否选用与之相配的垫片;在同一管道上是否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目板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是否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是否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是否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护人是否熟悉现场环境,是否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
8.断路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前是否制定交通组织方案,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是否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是否满足设置高度离地面1.5米、不低于1.0米,其设置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发出至少自150米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等要求。
9.检维修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检修前是否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具和用品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是否指派专人监护,并坚守岗位;切断需检修设备的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是否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是否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是否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积水、废弃物等杂物清理干净。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要督促指导企业从危险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危害因素辨识、风险管控措施制定、作业票证办理审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四类作业人员(现场责任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措施交底、承包商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危险作业流程,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为,严格落实考核奖惩机制,让危险作业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形成从制度执行到行为落实的闭环管理。
(二)强化教育培训,夯实理论基础。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作业人员四类人员(现场责任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危险作业培训;要督促各企业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晨会”和职工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危险作业专题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并建立危险作业培训档案备查,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操作行为,实现“本身无违章”和“身边无事故”。
(三)抓好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督促指导其将危险作业管控作为企业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始终保持现场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增加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检查频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检查力度;盯住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和承包商、外来作业等重点人群,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落实好相应整改措施。要指导、鼓励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班组、标准化现场和标准化岗位”建设,真正把整治行动的立足点落实到现场、班组和作业人员,提升现场安全工作“可控、能控、在控”能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应急处置是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抓住事故处理的黄金时间,对于减少事故损失起到重要作用。要督促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论证,确保符合自身实际,并专门针对危险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加强职工遇到突发事件快速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树牢企业安全防线。
(五)紧盯关键节点,坚持平战结合。整治行动期间,正值冬春两季,气候寒冷干燥,大风、雨雪天气频发,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引导行业互助互查、组织县乡联合检查,及时化解风险。企业危险作业应实行提级管控,并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加强特殊天气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管理,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六)加强督查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大力践行“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要严格执法,重典治乱,凡发现违法违规危险作业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认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查处。
五、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2日前)。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将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求传达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全面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镇应急办及行业部门、企业要按照此次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与责任人员,切实摸清本单位存在的危险作业行为,分类汇总、有针对性开展整治工作。
(二)教育培训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督促企业按照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教育,认真落实企业、车间(工区)、班组三级危险作业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密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逐条进行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1月1日至2月20日)。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精干执法力量,采取查看自查和整改报告、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抽查考试、线上查看、现场勘查和当场操作演练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执法检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依规严格处罚。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工作安排,可结合各自实际,纳入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一体推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督导检查等,于2月17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公务邮箱。执法检查阶段,县安委会办公室将结合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总体行动部署,组织暗查明访组和包镇街督导组对各镇街、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重点企业进行暗查明访和督导检查,确保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2月21日至2月28日)。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危险作业管控长效机制,并于2023年2月底前报送专项活动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危险作业管控作为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坚持问题导向,精心组织,多措并举,有序推进。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措施和要求,扎实开展活动,确保行动高效、检查及时、措施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危险作业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做到层层抓、层层落实,形成危险作业专项整治的强大推动力。
(二)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指导,把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抓早、抓细、抓实,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坚持制度建设与有效运行相结合,全面检查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总体状况与运行情况,紧盯现场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危险作业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各类“三违”行为真抓、严管、重罚,及时纠正,不姑息迁就、不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转交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广泛宣传,加强举报奖励。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和公众监督。镇应急办、行业部门可通过发放资料、教育培训、事故警示、曝光反面典型等方式,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氛围,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宣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精准发现危险作业非法违法行为,精准实施打击和整治,确保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倒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综合监督,推动责任落实。镇应急办、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好落实,认真抓好本辖区、本行业的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建立并严格落实相关监督机制,即:常态督导机制,包镇街督导组每周不少于一次直插基层一线监督指导,持续传导工作压力;暗查明访机制,按照“两个双周暗查明访”工作推进机制,开展暗查明访;专项监督机制,配合县纪委监委扎实开展专项监督,严查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问题。
各企业,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坊前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坊前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办发〔2022〕32号)精神,根据《全县冬春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莒南安办发〔2022〕83号)、关于严格危险作业管控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2月底,在全镇组织开展全镇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问题导向、风险管控、隐患治理、责任落实,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以下统称危险作业)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升危险作业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确保今冬明春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镇所有涉危险作业行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共性内容
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作业安全规范。围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风险分析、危险作业过程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整治企业是否制定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检维修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风险分析的内容是否涵盖检维修作业、开停车、特殊作业、装卸车等高危作业的过程、步骤、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人员情况等;是否与外来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否建立检维修现场监督和巡查机制;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报备,是否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证办理、审批等相关规定,是否做好氧气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分析工作等。
(二)个性内容
1.动火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是否编制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编制、填写《动火作业证》;《动火作业证》中动火等级是否与实际相符(危化品);动火作业现场是否与《动火作业证》指定的地点、时间相符;动火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监护管理;动火作业前是否清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动火点周围或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电焊(含气焊、气割)操作人员是否持相应特种作业证上岗;进行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是否大于5米,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是否均大于10米,并避免在烈日下暴晒;动火作业合并有其他特殊作业(登高、有限空间作业等)的,是否开具相应的其他特殊作业证。
2.有限空间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是否明确;设备位号、采用施工工具(设备)是否明确,施工作业方式是否描述具体;有限空间作业过程存在登高、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是否同时按要求办理对应的许可作业申请;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不超过24小时);有限空间内原有介质是否填写,是否进行危害辨识;危害因素分析辨识及评估是否完整(各步骤的危害因素和风险),风险因素辨识与作业方式和步骤是否相匹配;作业前是否分析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介质、可燃气、氧含量;其浓度是否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气体分析时间是否在作业前30分钟内,监测点是否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作业期间是否每2小时监测分析;一次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是否重新取样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如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作业过程消耗氧气(如切割焊接)的有限空间是否连续监测;作业人、监护人、现场负责人、监测分析人、措施确认人及审核、审批人等各级人员是否签字并注明时间;作业结束后是否进行完工验收;是否由验收人签字;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有无随意涂改现象。
3.临时用电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资料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检查验收、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定期检查、电工维修工作记录等资料。外电线路防护是否到位,配电线路导线及电缆的选用及架(敷、埋)设、固定、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临时用电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4.高处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企业是否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高处作业管理规定;是否对高处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以及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告知从业人员岗位作业风险;是否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落实高处作业防护措施,规范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杜绝患有禁忌病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超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是否严格落实强风或大雨、雪、雾天从事高处作业规定等。
5.动土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是否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设专人监护;作业前,是否检查工具、现场支撑牢固、完好;作业现场是否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在破土开挖前,是否提前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作业前是否充分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紧急撤人方案并严格执行。
6.吊装作业整治重点内容。起重设备使用企业是否制订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否对起重设备进行经
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认真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起重吊装作业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悬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吊装和指挥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7.盲板抽堵作业整治重点内容。盲板抽堵作业是否执行“一盲板一作业票”;盲板材质是否适宜,厚度是否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是否经探伤合格,盲板是否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是否选用与之相配的垫片;在同一管道上是否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目板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是否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是否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是否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护人是否熟悉现场环境,是否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
8.断路作业整治重点内容。作业前是否制定交通组织方案,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是否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是否满足设置高度离地面1.5米、不低于1.0米,其设置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发出至少自150米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等要求。
9.检维修作业整治重点内容。检修前是否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具和用品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是否指派专人监护,并坚守岗位;切断需检修设备的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是否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是否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是否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积水、废弃物等杂物清理干净。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要督促指导企业从危险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危害因素辨识、风险管控措施制定、作业票证办理审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四类作业人员(现场责任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措施交底、承包商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危险作业流程,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为,严格落实考核奖惩机制,让危险作业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形成从制度执行到行为落实的闭环管理。
(二)强化教育培训,夯实理论基础。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作业人员四类人员(现场责任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危险作业培训;要督促各企业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晨会”和职工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危险作业专题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并建立危险作业培训档案备查,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操作行为,实现“本身无违章”和“身边无事故”。
(三)抓好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督促指导其将危险作业管控作为企业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始终保持现场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增加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检查频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检查力度;盯住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和承包商、外来作业等重点人群,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落实好相应整改措施。要指导、鼓励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班组、标准化现场和标准化岗位”建设,真正把整治行动的立足点落实到现场、班组和作业人员,提升现场安全工作“可控、能控、在控”能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应急处置是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抓住事故处理的黄金时间,对于减少事故损失起到重要作用。要督促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论证,确保符合自身实际,并专门针对危险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加强职工遇到突发事件快速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树牢企业安全防线。
(五)紧盯关键节点,坚持平战结合。整治行动期间,正值冬春两季,气候寒冷干燥,大风、雨雪天气频发,全镇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引导行业互助互查、组织县乡联合检查,及时化解风险。企业危险作业应实行提级管控,并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加强特殊天气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管理,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六)加强督查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大力践行“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要严格执法,重典治乱,凡发现违法违规危险作业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认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查处。
五、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2日前)。要迅速将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求传达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全面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企业要按照此次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与责任人员,切实摸清本单位存在的危险作业行为,分类汇总、有针对性开展整治工作。
(二)教育培训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要督促企业按照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教育,认真落实企业、车间(工区)、班组三级危险作业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密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逐条进行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1月1日至2月20日)。要组织精干执法力量,采取查看自查和整改报告、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抽查考试、线上查看、现场勘查和当场操作演练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执法检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2月21日至2月28日)。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危险作业管控长效机制,并于2023年2月底前报送专项活动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危险作业管控作为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坚持问题导向,精心组织,多措并举,有序推进。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措施和要求,扎实开展活动,确保行动高效、检查及时、措施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危险作业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做到层层抓、层层落实,形成危险作业专项整治的强大推动力。
(二)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镇安委会要加强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指导,把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抓早、抓细、抓实,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坚持制度建设与有效运行相结合,全面检查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总体状况与运行情况,紧盯现场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危险作业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各类“三违”行为真抓、严管、重罚,及时纠正,不姑息迁就、不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转交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广泛宣传,加强举报奖励。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和公众监督。可通过发放资料、教育培训、事故警示、曝光反面典型等方式,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氛围,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宣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精准发现危险作业非法违法行为,精准实施打击和整治,确保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倒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综合监督,推动责任落实。镇安委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好落实,认真抓好本辖区、本行业的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暗查明访机制,按照“两个双周暗查明访”工作推进机制,开展暗查明访;专项监督机制,配合纪委监委扎实开展专项监督,严查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创新第一动力,坚持纵深梯度培育,坚持突出产业特色,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推动培育70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第五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和本细则,在省工业和信息厅指导下,加大扶持引导,加强联系服务,精心组织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相关培育、评价、认定和推荐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统属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上搭建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参评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成长帮扶系统(http://tdpy.smesd.com.cn/),设立市、县(区、市)工作账号并开放相应功能,加强与培育平台对接,搞好数据收集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发布,本省遵照执行。结合山东省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将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集中公告。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推荐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并按要求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省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强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健全成长帮扶措施,加大精准培育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条 深入推动《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落实落地,大力实施国家重点项目引领、育种扶苗、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协同、数字化转型、资本赋能、双循环融入、人才汇聚等八大工程,发挥省《关于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更好集聚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金融支持计划 (2022-2025)的通知》等政策功效,积极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大“专精特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树牢发展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复制推广,带动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实施之日起,《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即行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各村居(社区)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老年工作,经各村居委员会推荐,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福祥社区(村居)等104个村(社区)老年协会。现将各村(社区)老年协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福祥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何龙
副会长: 刘玲 何兆华
理 事: 时彦涛 张富 张超 张磊
滨海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化建
副会长:吴超友 刘动
理 事: 吴金玉 刘化波 吴敬彬 林祥花
官地村老年协会
会 长:吴运涛
副会长: 吴金松 吴文国
理 事: 鞠连成 吴本奎
玉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志勇
副会长: 林杰 韩玉亮
理 事:吴继彩 吴业军
高乡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王茂芹
副会长:孙成伟 王瑜
理 事:范开磊 刘景中
永泰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纪效利
副会长:孙甲树 刘希国
理 事:孙志成 刘庆伟 孙成莲
富源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成松
副会长:姚富安 孙甲亮
理 事:潘欣峰 张启富 王维宾 潘欣玲
人民路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刘西村
副会长:刘西岭 刘西任
理 事: 吴业春 刘西山 刘西光 刘西良
王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乐成
副会长:王乐志 王建秀
理 事:郇庆彩 王乐岭 董宝梅 瞿业连
西埠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传珏
副会长:刘德祥 孙凤萍
理 事:张纪举 王小丽 赵凤英 王志霞
东埠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实
副会长:赵凤亮 赵良
理 事:刘纪收 赵宁 赵士翠 赵树省
郁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郁有永
副会长:郁家山 郁家林
理 事: 王莎莎 郁有川
戴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戴玉良
副会长: 王言德 谷兰德
理 事:李路艳 刘世荣 代公全
刘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化伟
副会长:刘化铎 刘纯军
理 事:代玉苗 李日敏 张桂梅 高朋爱
郇家结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郇庆海
副会长:郇秀尚 郇庆辉
理 事: 郇秀高 郇月怀 陈军洁
郁家东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郁家替
副会长:郁章海 郁有练
理 事:郁有启 郁万友 王爱花 郁万云
红星村老年协会
会 长:董书海
副会长:季日法 董书全
理 事: 董书合 孙运时 孙成学 董彦武
沟头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乐锋
副会长: 刘玉芳 刘洋
理 事:刘成坤 吴建平 刘成岭 崔洪雪
大埠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玉彬
副会长:刘合现 杨伶杰
理 事:孙运军 程芳
小埠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尤玉江
副会长:吴瑞玲 尤开现
理 事:吴纪生 刘贵松 尤开仓 吴学营
猛虎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郑加臣
副会长:郑成农 郑成明
理 事:郑成见 王金国 郑培东 郑世西
官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崔洪江
副会长:刘玉秀 胡怀柱
理 事: 胡顺可 崔洪表 王真英 刘玉臻
大成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董玉凤
副会长:陈庆法 潘士信
理 事:潘士良 潘贵波 刘朝雷
兴隆店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隽芝霞
副会长:王佃利 王佃涛
理 事:徐志霞 王风文 王佃花 王佃梅
西兰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文希
副会长:许仕合 许清彬
理 事:许永堂 许永来 许永坤 许永余
刘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发余
副会长:李连猛 张永迎
理 事:张连英 张吉英
大曲流河村老年协会
会 长:聂昌杭
副会长: 吴登军 聂昌文
理 事:吴登芹 聂林学
老古窝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怀云
副会长:孙成亮 孙运红
理 事:张友学 孙运芝 王西亭
尤家庄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立杰
副会长:吴同军 尤洪武
理 事:刘朝山 聂昌明
良家店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陈茂国
副会长: 王相亮 王现学
理 事:王明师 李庆彬
望海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李西连
副会长:宋守来 尹胜谦
理 事:王连松 孙运秀 季善贵
东兰墩村老年协会
会 长:石增杭
副会长:李长学 李长才
理 事:杨德胜 石运霞
大山前村老年协会
会 长:郑忠华
副会长: 聂世奎 郑成发
理 事:李世厚 殷学江
西关居老年协会
会 长:孙钦志
副会长:孙运福 李学亮
理 事:杜金支 王成路 孙运胜 孙运常
白龙居老年协会
会 长:化树明
副会长: 尤洪德 吴维建
理 事:李凤路 胡怀余 王青友 化圣芳
成龙居老年协会
会 长:李思河
副会长:李思建 李怀波
理 事:昝清国 崔守彩 李武宗 李涛
银河居前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守刚
副会长:王思升 王昌瑞
理 事:王彦胜 李全娥 王桂生 王富龙
银河居后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学波
副会长:王西菊 徐秀英
理 事:胡顺华 王学松 王乃礼 王民
银河居金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杨岳亮
副会长:尹桂彩 方世才
理 事:刘子学 王永亮 刘纯森 李丙全
钓鱼台居孙家钓鱼台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兴超
副会长:孙甲国 孙甲秋
理 事:孙家志 孙常军 孙兴周
钓鱼台居李家钓鱼台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思成
副会长:方旭 李世江
理 事:李洪瑞 李洪菊
钓鱼台居尹家钓鱼台老年协会
会 长:尹剑
副会长:李建娜 尹世团
理 事:尹德平 李思华
东良店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长杰
副会长: 李长高 李世军
理 事:李玉伍 李长坡 王昌敏 李长松
永兴居老年协会
会 长:聂其队
副会长:聂其乐
理 事:聂其欣 聂其时 聂世堂
河里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尹相君
副会长:尹相省
理 事:尹相峰 尹相文 尹德君
长安居老年协会
会 长:蒋太余
副会长:尹世连
理 事:尹德远 尹德进 徐广收
金泰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奎龙
副会长:李加泉 景怀岭
理 事:聂昌松 张庆河
东海居老年协会
会 长:吴芹堂
副会长:路文建 路文海
理 事:周连池 路彦德
宏祥居老年协会
会 长:程贵玉
副会长:程贵钊
理 事:王志本 闫茂村 程其彦
万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龚学兵
副会长:万芳利 万延吉
理 事:许文全 潘纪荣
李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克合
副会长:李西建 刘化才
理 事:李克均 李学录 李学伟 李省亭
彭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树钢
副会长:李怀余 赵克青
理 事:李全明 李新建 张宝锋 邹玉梅
沃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志行
副会长: 刘志礼 陈晓平
理 事:童贤苗 刘志开 刘化栋 刘继彦
大沈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发升
副会长: 沈兆民 沈德运
理 事:沈德堂 李全福
小沈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沈兆文
副会长:沈德勇 张传学
理 事:沈德生 张成梅
邹家扁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邹建芹
副会长:邹京亮 邹玉召
理 事:邹玉奎 徐相春
石泉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洪浩
副会长: 李全军 李全任
理 事:李全砚 李全省 张继菊 李夫国
虎山泉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运利
副会长:孙运忠 韩淑光
理 事:化习 李长兰 吴彦涛 韩国华
柴山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奎志
副会长:刘奎元 刘明玉
理 事:曹得连 刘志发 刘奎杰 刘奎国
王家白龙汪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金俊
副会长:王传修 王金平
理 事:王传振 王敬杏 王金岭
南石桥村老年协会
会 长:程振峰
副会长:程守道 李全云
理 事:程仲亮 程瑞忠 程瑞强 程桂华
刘家白龙汪村老年协会
会 长:丰存山
副会长: 朱明森 孙成全
理 事:孙钦平 刘元公
古路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尤洪利
副会长:杨贵亮 吴秀田
理 事:王言彬 韩海军 王永涛 昝德梅
北石桥村老年协会
会 长:程守栋
副会长: 程学山 程记栋
理 事:许相菊 陈兆国 程学路 孙秀霞
官岭前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奎迎
副会长:许永娟 刘祥军
理 事:刘明杰 刘兆明 刘明许
王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西耐
副会长: 王钦乾 孟令瑞
理 事:王钦珂 王钦伟 林祥美
赵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潘增国
副会长:赵东帅 韩希菊
理 事:赵雨兰 赵兰海 赵兰省 李相友
赵家河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徐景明
副会长:刘振龙 侯学存
理 事:刘振署 刘振放 张从勇 刘振亮
歇官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言秋
副会长:王康启 王言明
理 事:王言利 王洛玉 王言良
小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蒋若忠
副会长:潘秀岭
理 事:潘庆祝 孙明连
西莲汪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俊朋
副会长:何迎环
理 事:孟庆林 孙成林
宋佳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文玉
副会长:李庆翠 王洛春
理 事:宋振东 宋文涛 刘贵花 宋考尚
孟家欢疃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仪增
副会长:孟祥周 王玉强
理 事:华桂平 宋振考 王玉宽 王言华
黄庄村曹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许长飞
副会长: 王风梅
理 事:杨圣起 潘兆连
黄庄村东王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张孝兵
副会长:邵长玲
理 事:孟庆玲 付传振
黄庄村孟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孟祥志
副会长: 许守娜
理 事:许春霞 程贵庚
黄庄村许家黄庄老年协会
会 长:许言龙
副会长:许志伟
理 事:付长英纪召德
富泉村老年协会
会 长:曹现波
副会长:侯仕秀 李秀胜
理 事:徐大金 徐大连
东莲汪崖村老年协会
会 长:闫加余
副会长:祁玉彦 祁德胜
理 事:葛富忠
中柴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金生
副会长: 宋仪平 宋仪振
理 事: 宋培松 宋卫志 宋仪相 宋维珏
王家怪草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伟良
副会长:王纪昌 王纪宝
理 事:王纪现 王伟展 滕后芳 葛凤云
孙家怪草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立岗
副会长:孙立存 孙立现
理 事:鲍翠霞 孙立国
后柴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宋永江
副会长:刘金芹 宋振乾
理 事:宋学超付廷伟宋仪柱宋仪相
石门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杨守田
副会长:杨守帮 杨守起
理 事:杨世运 杨世永 杨世学 宋兰敏
鲍家村老年协会
会 长:鲍东福
副会长:孙立松 鲍运习
理 事:鲍运胜 纪庆祝 张英霞 鲍凤国 鲍凤杰
朝阳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树江
副会长:朱新彩 张定亮
理 事:赵树敏 张钦永 张玉书
温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李洪友
副会长:刘少发 王言允
理 事:张德文 刘长泉
华泉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冬玲
副会长:李晓亭 宋移轩
理 事:刘立芳 孟凡娇
磐龙湖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杨恒涛
副会长:于志臣 王廷华
理 事:鲁守龙张孝景
王庄子村老年协会
会 长:王信军
副会长:白志庆 王信约
理 事:王维军 王世宏 王维村 孙秀春
西赤石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根山
副会长: 孙怀堂 张洪门
理 事:张玉泉 张洪生 张传秀 孙怀学
西芦家林村老年协会
会 长:孙成安
副会长:赵同永 孙成国
理 事:孙甲秋孙成功赵树梅孙成新
富民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高文良
副会长:高文鹤 李学英
理 事:高朋柱 高朋喜
东芦家林村老年协会
会 长:赵学用
副会长:赵学暖 赵学燕
理 事:赵学香 赵学明 赵树存
东赤石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张孝华
副会长:张玉灯 朱凤新
理 事:张供升张玉水克西连
赤眉山社区老年协会
会 长:孙运通
副会长:王瑞云 候继选
理 事:孙令贻 陈希彩
刘家官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刘汉欣
副会长: 刘恒坤 刘松田
理 事:刘汉卿 刘志田
大前黄庄村老年协会
会 长:许春森
副会长:刘忠山 王维海
理 事:王言州王安功王晓娟
马蹄湖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仲海
副会长:李贵彦 高玉芝
理 事:
官坊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运学
副会长:厉祥德 韩振明
理 事:李清生 王永善 狄玉岭 于怀宗
官坊街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振来
副会长:孙希菊 贾京友
理 事:韩仲美韩希义林祥圣胡怀甲
土沟村老年协会
会 长:韩希宗
副会长:侯学韶 侯士宗
理 事:韩廷俭 郭振习 侯仕增 侯士伟
白家岭村老年协会
会 长:李忠杰
副会长: 李文玉 李风吉
理 事:李忠合 李忠臣
东风村老年协会
会 长:崔可升
副会长:崔可亮 林凡思
理 事:崔立勇崔可法
请各村居委会接到通知后,严格认真按照村(社区)老年协会的章程及制度有关要求组织好各项老年协会活动,街道老龄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老年协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请及时将新选举出的协会领导班子名单上报街道办事处批复。
十字路街道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22日
莒气发〔2020〕17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一、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等业务规定以及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气象干旱、霜冻、冰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及《莒南县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
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临沂市气象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作为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气象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协调有序。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规范有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气象局统一领导我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实施管理。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应急队伍。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气象局局长周茂山;
副组长:气象局主任科员戎孝同;
成 员:庄众、李翠华、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制定莒南县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部署并组织完成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审核、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决策气象服务材料;
5.指挥、组织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
6.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和应急队伍;
7.指挥调度气象局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8.决定和宣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气象局副局长庄众;
副主任:李翠华;
成 员:李素梅、申高航、吴涛、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调配;
3.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气象台
1.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收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的评价;
6.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7.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8.收集和汇总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及临沂市气象局报告,督促各科室的应急响应工作;
9.汇总报送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10.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报送;
1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12.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科室
气象局其他科室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工作餐、车辆保障、住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四)应急会商建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应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会商建议:
1.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灾害;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台提出的应急会商建议或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六)应急响应命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七)多种灾害的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九)气象台应根据莒南县气象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根据本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及解除时,须同时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分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变更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及后续工作。各科室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应急响应命令和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市气象台建议,及时组织应急会商。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灾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安排应急值班,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应急值班表,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制定应急值班安排。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市局人影办,内容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一同前往。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随时研究决策气象服务应急事项。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安排应急岗位值班表,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科室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县调度。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包括雷电防护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九、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应急过程总结。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及时做好总结存档工作。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将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技科。如有必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预案完善。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十、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气象台应适时召集有关科室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机构联系表
2.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令
3.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终止令
莒气办发〔2022〕42号
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提升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雷雨)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道路结冰、干旱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
2.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3.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气象部门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另行规定,不执行本预案。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附件1)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专业技术服务由气象灾害专业技术服务队伍(附件2)负责。负责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指挥调度气象部门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各科室应急响应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应急办)
1.综合协调各项应急工作,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值守,负责应急车辆、水电保障、工作餐、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
2.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报送应急相关工作材料;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舆情及突发事件动态监控,按要求及时向局领导、临沂市气象局、县委、县政府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4.组织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宣传、科普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领导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5.负责制定领导小组应急值班表;
6.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报请局领导同意,牵头组建现场工作组;
7.收集和汇总各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
8.负责综合性服务材料编写的组织协调;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气象台
1.组织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应急值守工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
2.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和本单位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3.在省一体化平台上传应急响应命令,同时按要求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作和汇总应急期间天气实况、预报、预警等信息;编写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送临沂市气象局业务科;
4.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组织加密天气预报会商和天气联防;
5.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
6.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各类预警信息发布统计分析;
7.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影中心(减灾中心)
1.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汇报;
2.根据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加强作业安全指导;统计报告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
3.根据需要分析报告雷电监测信息,提出防雷建议;
4.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5.承担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收到区域站装备故障故障通知后,及时前往现场,排除故障,保障气象探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
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各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会商组织。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适时组织应急会商。
1.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
2.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3.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4.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5.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当预警级别为黄色及以下时,应急会商由气象台台长主持,值班人员参加,综合研判风险,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并报局长同意。当预警级别为橙色及以上时,应急会商由局长主持,分管局长、气象台、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参加。
(四)应急响应命令。
气象台根据会商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所有级别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五)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科室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1.应急过程总结。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3时前,由气象台值班员汇总前24小时的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局业务科,应急响应终止当日气象台值班员负责起草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
2.复盘总结。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局业务科会组织相关单位对天气过程做好技术分析和复盘总结,充分利用各类探测资料,分析灾害性天气出现的原因,进一步把握规律,提高预报预测水平,气象台预报员要积极参加复盘总结。
3.人员保障。应急响应解除后气象保障服务人员参加24小时值班的人员原则上应尽快安排补休。
六、分级应急响应
(一)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或变更到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后,气象台负责向各科室传达应急响应命令。根据汛期值班带班表,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密切关注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1.应急值班: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带班局领导和值班成员承担相关应急值班工作,按要求参加省、市天气会商,协调、检查、督促各科室应急响应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和临沂市气象局办公室报告。带班领导24小时带班、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其他人员24小时待命保持手机畅通。
2.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关注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3.气象台:及时组织气象灾害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材料的编写。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和天气联防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视情况组织加密天气会商和发布对下指导产品;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负责综合性服务材料编写,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4.人影中心(防灾中心):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报气象台,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雷电监测与防护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及时完成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
(二)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或变更到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后,气象台负责向各科室传达应急响应命令。根据汛期值班带班表,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密切关注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1.应急值班:县局局长和分管预报、服务工作的局领导24小时带班,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带班局领导和值班成员24小时值班;按要求参加全省、全市天气会商,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应急响应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和临沂市气象局办公室报告。视情况调配便携式自动站参与现场服务工作。
2.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收集部门内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根据领导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每日13时前汇总领导指示批示和重要舆情信息。
3.气象台:及时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和天气联防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及时发布服务产品。根据领导要求制作发布加密决策气象服务材料,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局领导。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按要求参与灾情调查、评估。加强值守和巡视,保障各类观测资料传输及时,视频会商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及信息传输畅通,保障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的通信畅通。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
4.人影中心(防灾中心):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局长汇报。根据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3时前报气象台,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雷电监测与防护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及时完成区域站装备的维护、故障排除工作。
七、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八、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局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莒南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联系表
莒气发〔2022〕4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根据《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气象局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一、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山东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等业务规定以及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气象局组织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气象干旱、霜冻、冰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及《莒南县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
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临沂市气象局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沂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作为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气象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协调有序。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运转协调、规范有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气象局统一领导我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实施管理。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莒南县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应急队伍。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庄众;
副组长:李翠华;
成 员: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制定莒南县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部署并组织完成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服务,审核、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决策气象服务材料;
5.指挥、组织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服务工作;
6.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和应急队伍;
7.指挥调度气象局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8.决定和宣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翠华;
成 员:李素梅、苏 浩、蒋 煜、吴涛、曾波、蒋纪玲
主要职责: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调配;
3.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气象台
1.负责协调落实临沂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气象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收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急决策气象服务的评价;
6.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7.起草并传达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等情况。
8.收集和汇总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及临沂市气象局报告,督促各科室的应急响应工作;
9.汇总报送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10.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报送;
1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12.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科室
气象局其他科室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工作餐、车辆保障、住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科室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建议。
(四)应急会商建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气象台应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会商建议:
1.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灾害;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台提出的应急会商建议或接到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联合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维持等相关事项,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六)应急响应命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均由局长签发。
(七)多种灾害的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九)气象台应根据莒南县气象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根据本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及解除时,须同时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分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变更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及后续工作。各科室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应急响应命令和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市气象台建议,及时组织应急会商。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灾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相关人员在岗待命。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组织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对内对外宣传,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工作。
4.气象台:组织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督促及时排除故障。根据需求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警、会商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报市局业务科。
5.防灾中心: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6.人影办:实行全天应急值守,相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12时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报市局人影办。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局领导带班制度、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安排应急值班,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应急值班表,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组织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服务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制定应急值班安排。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市局人影办,内容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一同前往。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县局和应急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随时研究决策气象服务应急事项。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安排应急岗位值班表,值班成员参加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局领导签署启动、变更到或结束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立即向有关科室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向临沂市气象局、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向各科室通报情况。根据需要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工作任务。组织及时制作气象服务材料。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科室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单位、结束应急响应、加强应急综合措施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和过程气象服务总结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全局应急协调工作,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车辆安排、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4.气象台: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气象装备、通信网络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组织及时排除故障。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县调度。开展天气监测分析、预报预测和预警联防工作,必要时增加会商次数,根据需要制作决策气象服务产品。根据天气形势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负责灾情调查、评估。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4时前汇总向市局业务科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预警预报信息、服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5.防灾中心: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根据需要提出防雷建议。开展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包括雷电防护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6.人影办: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及时调度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执行每日工作报告制度,12时前报业务科技科,内容包括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及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7.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九、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应急过程总结。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及时做好总结存档工作。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科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日将总结报送市局业务科技科。如有必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预案完善。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十、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科室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气象台应适时召集有关科室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莒南县气象局气象台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机构联系表
2.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令
3. 莒南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终止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交政字〔2022〕31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各级职改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民主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正高、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6名专业技术人员和5名工勤岗位转岗予以聘任,任期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2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和工勤岗转任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名单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管在建、运行工程,部直属单位及所属工程的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月报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类型、名称、所属行政区划、单位规格、经费来源、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联系人信息,安全生产承诺信息,经纬度等。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状态、工程类别、所属行政区划、所属单位、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信息,工程类别特性参数,政府安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安全负责人信息,工程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信息,经纬度等。
(一)信息报告
1.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勘测设计科研单位、后勤保障单位、由水利部门投资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水利事业单位或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填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
2.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淤地坝、农村供水工程等10类工程,所有规模以上工程(具体规模详见附件1)应由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在信息系统填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3.符合规定的新成立或组建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运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到信息系统增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4.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并每年将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人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在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5.本单位注册账号需逐级报请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停用或删除,并在停用或删除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水利部监督司备案。
在建水利工程竣工后,如管理单位未发生变化,管理单位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变更为运行管理单位;如管理单位发生变更,需将原注册账号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用或删除,重新注册现管理单位账号并补充基本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所属工程账号需报请流域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停用或删除。
(二)信息处置
1.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和工程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信息缺项和错误的,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齐、修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的单位注册、单位和工程信息录入,每年对单位和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确保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程100%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时,全面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促进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切实提升安全检查质量。
二、危险源信息
危险源信息主要包括危险源基本信息、管控措施方案信息等。
危险源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风险等级、辨识单位、辨识人员、辨识日期等。
管控措施方案信息包括管控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方案、管控措施、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危险源级别、类型、风险等级信息,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堤防、泵站、淤地坝工程运行分别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
行)》《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规定填报,其他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填报。
2.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管理工程的危险源信息和管控措施方案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备案重大危险源信息。危险源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及时在信息系统更新。
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危险源,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并填报管控措施方案信息。
4.危险源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要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设置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重大安全风险工作场所要设置警示标志。
2.各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
3.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备案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对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挂牌督办。
5.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工程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三、隐患信息
隐患信息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
隐患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排查单位、排查人员、排查日期等。
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日期等。
整改进展信息包括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人员等。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日期、治理责任单位验收情况、验收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隐患应按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灌溉排水、淤地坝、农村供水等工程建设与运行以及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综合经营、其他隐患等类型填报。
2.各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隐患信息,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隐患信息。各单位要实时填报隐患信息,发现隐患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制定并录入整改方案信息,随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隐患治理完成要及时填报完成情况信息。隐患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没有排查出隐患也要按时报告。
3.重大事故隐患须经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电子扫描件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4.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隐患,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报告隐患相关信息。
5.隐患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每月6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监督司。
7.隐患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定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况、整改方案、“五落实”情况、治理进展等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进行督办跟踪,督促有关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隐患信息汇总统计,分析隐患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单位或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判断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事故快报、事故月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文字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事故快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故快报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
事故月报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和类型、事故工程、事故类别、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简要情况等。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包括: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执行。
2.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事故信息除事故快报、文字报告和信息系统月报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单位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6.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快报时限和方式。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级报告的同时,其中较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7.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9.事故月报报告时限和方式。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信息系统报水利部监督司。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10.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或协助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人员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赶赴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4.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参与或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将事故处理到位。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和内部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五、应急管理信息
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以下简称预案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信息(以下简称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等四类信息。
预案信息包括预案基本信息、评审备案信息、定期评估信息、公开信息等。
预案演练信息包括应急培训记录、演练实施记录、演练评估总结等。
应急队伍信息包括队伍名称、队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队伍人员及联系方式、队伍人数等。
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包括物资和装备分类、物资和装备数量、物资和装备储备管理制度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案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预案信息,按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受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信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信息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应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演练信息,其中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组织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本部门预案演练信息,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部门预案演练,及时填报预案演练信息。
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应急队伍信息。
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5.信息系统将增加应急管理子系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在信息系统内更新本单位预案信息、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及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6日前将本辖区应急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
(二)信息处置
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2.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应急管理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信息系统,积极与本地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对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022年11月21日
莒南人社发〔2022〕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通知,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考试、高级经济师、社会工作者合格人员名单已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现将我县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公布。
查询网址:rsj.linyi.gov.cn/rsksw/ksyw.htm。
附件: 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高级经济师、社会工作者考试合格名单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其他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组织开展基地交流、协作,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基地的申报推荐和具体管理,审核上报年度培训计划、总结报告和考核资料。
第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成效和基地建设水平。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
(二)具备良好的场所、设备及教材等教学条件;
(三)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档案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培训后跟踪管理等;
(四)拥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五)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五)基地经认定后,统一名称为“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第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享受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四章 培训机制
第九条 基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设运行。
第十条 基地在科技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制定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计划,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教材、课程和项目。
第十一条 基地可组织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可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和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证书落款统一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或“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盖基地依托单位公章;合作办学的,由基地依托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盖章。
第十二条 基地培养合格的技术转移人才,应在培训结束30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纳入省技术经纪人人才库。
第十三条 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持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树立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品牌。
第十四条 基地应紧扣创新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技术转移理论与实务教学水平;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在培训精准化上下功夫,探索运用访谈教学、论坛教学、行动学习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有效性。
第十五条 基地与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及新型研发机构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强化资源共享、证书互认、人才共用,共同开展跨区域、多领域、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使用和后续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基地应拓展全球视野,加强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基地与省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新型研发组织等共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评价一次,主要评价基地建设管理、培训绩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诚信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基地按要求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基地分别给予50—60万元、30—40万元奖补。
第二十条 基地从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业绩,符合《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规定的,可以作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可用于教材编制、出版,培训场地设备租赁使用,以及培训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方面。获得奖补支持的基地应按照规定用途,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省科技厅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基地予以撤销:
(一)出现科研诚信问题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未按时对技术转移人才进行备案的;
(四)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四条 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需进行调整、变更、撤销等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由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及时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原《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0〕67号)和《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鲁科字〔202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指标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来源: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三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
各市教育(教体)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妇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育人体系改革,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一)突出德育实效。坚持德育为先,推动“一校一案”制定中小学校德育实施方案,推进德育课程一体化。认真贯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丰富教育形式和载体,组织时代楷模等先进人物进校园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全面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强化以“沂蒙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红色文化教育。
(二)注重全面发展。改进科学文化教育,统筹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提升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严格落实早操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园体育、艺术活动,发展特色社团,每年降低中小学生近视率1个百分点。出台体育、文化、艺术项目购买服务办法,鼓励专业社会组织提供体育、文化、艺术教学支持。用足用好用活课后延时服务时间,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拓展活动。做好学生发展指导,加强学生人生规划教育,开展职业体验。
(三)强化实践育人。发挥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和各类历史文化、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育人作用,每所学校至少设立1处校外实践基地。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时,丰富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在实践中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突出劳动教育,创建一批劳动教育实验区,坚持学生值日制度,组织学生参加义务劳动、适当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从小养成劳动习惯。
(四)注重家校共育。密切家校联系,强化学校、教师、家长联动机制,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和家长委员会协同作用,办好山东省网上家长学校,丰富家庭教育课程资源,扩大家长参与度和覆盖面。推动每个城镇社区和具备条件的农村社区,建设一所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五)搭建协同机制。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打造“乡村温馨校园”,提升乡村教育质量。建立教育结对帮扶机制,推进区域间教育协调发展,全面实现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的结对办学。推广青岛支教岛经验,打造教育志愿者专业团队,建立名师名校长支持服务乡村教育制度。
二、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六)加强课程教材建设。颁布地方课程管理办法和校本课程开发指南,建立质量监测评估制度,提高课程实施质量。以课程为载体,推进特色学校建设。开展国际理解教育试点,提升中小学生国际素养。制定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写优质地方课程教材,规范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
(七)优化教学方式。实施课题引领计划,带动育人方式改变。倡导启发式、互动式、情景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思考、自主探究。融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基于学科的课程综合化教学,开展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分层教学,全面建立学情会商制度和学困学生帮扶制度,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注重发现、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每2年组织一次省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
(八)加强资源建设。推进“教育+互联网”发展,搭建覆盖基础教育各年级各学科的数字教育资源平台。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和课程教学深度融合。加强信息化终端设备及软件管理,建立数字资源进校园审核监管机制。
(九)规范教学管理。修订《山东省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制定课堂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学校建立教学管理规程。科学安排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作业数量和作业时间,坚持并完善课业负担调查制度,推行弹性作业和跨学科作业,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三、深化考试评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
(十)健全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县域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教师育人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体系,开展质量监测评估。完善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优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使用管理。建立课程实施评估标准,全面开展教学评估。
(十一)完善招生考试制度。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制度,建立入学通知书制度,落实控辍保学责任。统筹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掐尖”招生、违规招生。完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推行等级评价、等级呈现、等级录取,推进高中学校通过课程特色、学生特长彰显办学特色。稳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
四、强化师资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十二)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标准,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绩效工资总量向寄宿制学校和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倾斜。加大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全面搞活内部分配。深化“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改革和校长职级制改革,明确校长办学治校的责任和权力,在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完善校长薪酬分配办法。制定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十三)提升教师素质能力。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鼓励高水平综合院校举办教师教育。完善省属公费师范生和市级政府委托培养师范生政策,努力提高师范生生源质量。完善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招聘办法,改善教师结构。构建省、市、县、校四级教师培训体系,3年内每名教师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发挥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每年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上门,培训乡村教师10万人次。加强齐鲁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每3年培养200名齐鲁名师、100名齐鲁名校长。
(十四)加强教研队伍建设。明确教研机构及教研员工作职责和专业标准,健全教研员准入、退出、考核奖励和专业发展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教学研究体系,为教研机构配齐所有学科专(兼)职教研员。积极推进县级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建立县级教研机构兼职教研员制度,组织经常性教研活动。
五、强化条件保障,筑牢学校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五)继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县域中小学布局规划,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政策,建立消除大班额长效机制。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在留守儿童、特困家庭儿童集中的乡镇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或博爱学校。加快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十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适时重新核定公用经费标准。落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2020年达到每生每年1000元以上,个别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延至2022年前。完善普通高中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学费标准。
六、强化组织保障,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十七)落实部门职责。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教育情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基础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基础教育,土地等公共资源优先满足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为深化改革、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提供保障条件。
(十八)强化考核督导。要把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内容,并将结果作为干部选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教育生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要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
(十九)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抓好思想引领和舆论引导,推动提供更多儿童优秀文化产品。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基础教育质量营造教书育人良好氛围。
(来源:省教育厅网站)
莒南政办字〔2022〕6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战略推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战略推介实施方案
茶产业是我县重要的农业特色产业之一,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为加快推进我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白茶产业,提高“莒南白茶”品牌影响力,助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我县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莒南县是最早实施“南茶北引”的县区之一,经过50多年的发展,茶产业已成为重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截至2021年底,全县茶园面积发展到8.1万亩。按照国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茶叶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参与、多方协同,有效汇聚各方资源要素,构建“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有力”的茶产业发展模式,着力打造我国北方茶优质生产基地、北方茶科技先导示范基地、北方茶三产融合示范基地、北方白茶生产核心基地,通过大力开展品牌创建和宣传推介,讲好“莒南白茶”故事,切实提升“莒南白茶”公共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茶园管护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白茶生产标准规范和质量监管,扶持和鼓励龙头企业生产白茶,加快打造南茶北仓,到2025年底,稳定茶园面积10万亩,白茶年产量180万斤、产值9.6亿元,实现产量产值双提升。把“莒南白茶”打造成北方白茶的引领者,把茶产业做成乡村产业振兴的“齐鲁样板”。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绿色生态茶园。对当年新发展茶园连片50亩以上且栽植无性系茶苗的补助1500元/亩,种植茶籽的补助200元/亩,经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达标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申报。对新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申请“莒南白茶”农产品地理标志、“莒南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洙边镇,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三)制定地方标准《莒南白茶》或《北方白茶》,完成立项、审批等工作,实现统一标识、统一外包背景图案、统一广告语、统一原料标准、统一市场生产工艺等。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四)加强“莒南白茶”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作“莒南白茶”logo,申请注册“莒南白茶”文创产品版权。
牵头单位: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五)组织参加国际茶产业博览会,在央视频道投放白茶广告;借助全运会、国际峰会等国内重大活动,用好省市台、新媒体等,宣传推介“莒南白茶”;邀请央视记者制作高质量宣传推介片;积极争取将“莒南白茶”纳入“山东手造”推进工程;探索打造“莒南白茶”高峰论坛。
推进茶文化建设。对开展茶文化研究、宣传、推介及专家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活动,正式发表莒南茶叶科技推广方面的论文,出版莒南茶叶研究学术著作,创作茶文化有关书籍、音像资料,编排有关文艺节目和茶艺表演,设计推出“莒南茶”“莒南白茶”特色包装等,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举办莒南县第一届“江北白茶制茶大师”比赛,聘请省市有关茶叶专家担任评委,聘请“莒南白茶”发展顾问3名,评选“莒南白茶”制茶大师4名,制茶技师6名。举办茶叶培训班,邀请国内知名茶叶专家开展现场教学,提高“莒南白茶”的制茶工艺和制作水平。
凡属莒南县茶叶合作社、茶叶企业、家庭农场、服务组织,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平台宣传莒南茶叶,举办推介会、评茶大赛、茶文化节等活动,全方位宣传莒南茶叶品牌,对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市级金、银奖的企业品牌,分别予以2万元、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七)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茶叶企业进行清洁化、标准化提升改造,年内新完成茶叶企业SC认证5家以上、新培育白茶生产企业10家以上。
加强茶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茶企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加快推进茶厂的清洁化改造,提升初制茶产品质量。鼓励茶企引进清洁化、现代化、智能化加工生产线,提升茶叶加工能力和水平。凡属茶园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配套、越冬防护、电力道路等)、清洁化加工厂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清洁化茶厂400㎡以上、通过SC认证等)、加工设备更新(新建自动化生产线购置茶叶加工新设备等)项目,实施主体需要制定投资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按方案要求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上交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帮助争取项目扶持。对未争得政策扶持的,从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的一次性兜底补助,对县域内茶企购买白茶制作设备的一次性补助4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前
(八)继续推进北京路段公交车、莒南县域内公交车车体广告宣传,力争实现“莒南白茶”广告全覆盖。县城发集团在县内各交通要道设立广告牌、公共场所电子屏设立专题宣传栏,在过境高速干线县内跨线桥梁、高速出入口、收费处等设立多种形式广告。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发集团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九)充分发挥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茶产业研究院和山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的作用,在莒南开展白茶产业调研和业务指导,与山东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提升莒南茶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茶业协会、洙边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鼓励茶产业科技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建立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选育并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茶树品种,每选育审定一个茶树新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洙边镇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组织参加“我最喜爱的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活动,制作白茶生产代表村环河崖村的专题片,参与评选并在央视播出。采取网络直播、电视新闻和短视频报道等方式,将“莒南白茶”作为“助企扶农”系列直播推介宣传“好物”,助力茶农增收、茶企增效。
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洙边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二)应用推广农资直营监管模式,构建农资直营流通服务体系,农资统一采购,实现茶叶质量安全源头可查询、可追溯,切实提高茶叶品质。
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三)加快推进沂蒙绿茶业有限公司7000平方米茶叶智能育苗温室建设,打造国内最大的无性系茶叶育苗基地。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团林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四)加快推进莒南茶产业融合发展中心建设。
牵头单位:洙边镇
配合单位:城发集团、县茶业协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五)加快推进北方国际云茶仓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洙边镇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完成单位:2023年12月30日前
(十六)制作“莒南白茶”宣传画册,充分挖掘“莒南白茶”内涵,展现“莒南白茶”的优势特色和良好形象。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十七)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对县域内茶业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茶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茶叶贸易展销活动,展位费用补助40%,最高不超过2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莒南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联系县茶业协会,统筹推进全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茶产业发展的推进、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成立“莒南白茶”战略宣传推介实施小组(见附件),具体负责“莒南白茶”宣传推介,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作配合。任务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从新品种引进、标准化生态茶园建设、老龄茶园改造、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品牌创建、宣传推介等方面进行扶持奖励。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把关流程,坚持公开、公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精准高效发挥作用。
(四)落实要素保障。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莒南白茶”宣传推介工作。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搭建茶产业产学研平台,切实做大做强“莒南白茶”品牌。
附件:“莒南白茶”品牌发展宣传推介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莒南白茶”品牌发展宣传推介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以乾 县政协原副主席
季善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成 员:薄夫彬 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杨金龙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徐世锋 县委办公室工会主席
孙运亮 县政府办公室科长
张松波 县融媒体中心工会主席
王海龙 县农业农村局科教科科长
主春明 洙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现峰 洙边镇人大主席
王 磊 洙边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提升城市客运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夯实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基础,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0月31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客运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法人单位。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1年内考核合格。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七条 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业务领域,对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两类人员分别开展安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实务等。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公开发布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基础题库,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地方性考核大纲和地方题库。
第九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考核要求,经所属企业同意,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及岗位职责,选择考核相应业务领域。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企业负责。
第十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采用闭卷考核方式。鼓励各地采用无纸化考核,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试卷考核。试卷考核题型为客观题,总分值为100分,80分及以上即为考核合格。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组卷考核客户端软件,供各地免费使用。
第十一条 试卷题目包括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其中,公共部分试题从基础题库中公共部分随机抽取;专业部分试题按照参加考核人员所选择的业务领域,从基础题库中相应业务领域随机抽取。编制有地方题库的,可从地方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分值占比不超过总分的10%。
第十二条 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部门网站专栏公布考核合格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脱敏后)、所属企业名称、考核业务领域、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等。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考核成绩。相同业务领域的考核合格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并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发布,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考核。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安全考核通过情况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所属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员离岗情况;另择企业从事同类型岗位工作的,本人应当在入职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企业信息和安全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结果自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
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相关人员可以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结果。
第十七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原考核合格结果作废。
(一)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列车脱轨、列车撞击、乘客踩踏、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超过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180天未申请延期的。
考核合格结果作废后,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考核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莒南政办字〔2022〕6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因原“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磨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现制发“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1枚,编号:3713270053057,自公布之日起启用。原“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印章(编号:3713270046055)同时停用。
附件:印模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印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和省政府关于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科学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政策机制、强化资源管护”的原则,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优化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实现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的战略性转变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3%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1600万立方米以上,全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9.76平方米。
二、主要任务
(一)高质量编制绿化规划。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科学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规划等国土绿化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城市绿化规划要满足健康、安全和宜居的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城市公园等建设计划,加强对绿化相关规划、计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抓好落实。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科学确定绿化用地。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绿化用地,留足绿化空间,均衡绿地分布,实行落地上图精细化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国土绿化。平邑县、费县、蒙阴县等县要结合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生态脆弱区造林绿化。兰山区、河东区、郯城县等县区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林网。要结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强化绿线、蓝线管理,通过拆迁建园、绿地改园、棕地建园、拆墙透园和见缝插园等方式,新建一批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口袋公园,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分别建设1处不少于100亩的综合公园,连续建设5年,加快推进“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服务半径公园扫盲计划,不断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提升公园的复合功能。突出临沂的历史文化主题,大力倡导文化建园。“十四五”期间,中心城区新增口袋公园150处。建设中心城区滨水景观绿道、市域滨水景观绿道和县域风景名胜绿道,建设林荫道路。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及湖库周边等绿化建设。统筹推进环村林、四旁植树、乡村绿道、庭院等绿化,做到见缝插绿、应绿尽绿,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树种草种结构。加大乡土树种草种种质资源普查、保护、采种生产、良种选育推广和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提高供给能力。鼓励优先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提倡营造混交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坚持绿化与美化相结合,生态与经济并重,选用常绿树种、彩叶树种、经济树种和吸收二氧化碳能力强且自然寿命长的碳汇树种。在水土流失严重、河流、湖库周边等区域,选用抗逆性强、根系发达等防护功能强的树种草种,不断优化种植结构;在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选用优良珍贵乡土树种。居民区周边绿化要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加大杨柳飞絮、致敏花粉等治理力度,提升城乡居民绿色宜居感受。严格管理国外树种的引种试验,严禁使用未经引种驯化的外来树种和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用于造林绿化。(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高标准编制作业设计。要立足自然地理格局和客观条件,编制工程造林作业设计(或绿化方案,下同),科学配置林草植被,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要区分荒山、平原、村庄等不同绿化需求,科学设定造林密度、配置方式,因地制宜建设林地水利设施、管护设施、林道、生物防火林带等林业配套基础设施,合理确定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的目标、模式和规模,严格按批准的造林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绿化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用地、用水、树种、草种选择、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合理性评价。加强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完善工程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程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要求,推广使用良种壮苗。(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科学选择绿化方式。要积极拓展绿化空间,充分利用城乡废弃地、边角地、房前屋后等见缝插绿,推广抗逆性强、养护成本低的地被植物。加大城乡公园绿地建设力度,推进立体绿化,完善居住区绿化,提升城乡绿地生态功能,做到应绿尽绿,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严禁采挖和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树木,严格控制城市绿地中使用的苗木规格。严防栽植“断头树”,防止“一夜成林”“快速成景”等急功近利行为。尊重自然规律,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森林经营抚育。要加强对新造幼林地的抚育管护和补植补造,建立健全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成林率。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强化专业化精细化养护。加大人工纯林改造,开展健康森林建设。以国有林场为重点开展防护林退化程度调查,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分批次实施修复改造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积极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在符合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生态功能前提下,采取有偿方式,鼓励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科学发展特色经济林果、花卉苗木、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和宿根花卉,促进野生种群恢复,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发展商品林,在不破坏生态前提下,集约化经营、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市林业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落实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控机制,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责任制,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全面落实分级认定和保护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开展抢救复壮。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城市内自然山体保护和绿化,对废弃矿区、裸露山体尽快实施修复。(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资源监督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毁绿、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规新增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问题发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城市园林专项检查等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建立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资源监测评价。要以工程项目流程管理为主线,建设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管系统,建立生态修复“一个系统、一张图、一本账”。对国家和省财政投资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作业设计编制、施工、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全面监测森林资源状况变化,把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整合到自然资源调查“一张图”上,将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到实地、落到图斑、落到数据库,结合数字城市建设,提高遥感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实现科学绿化“一张图”管理。(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以推深做实林长制为抓手,全面落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协同推进部门(系统)科学绿化工作,推动国土绿化进机关、进校园、进营区、进厂矿、进村居。支持农村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以工代赈开展绿化造林、营林护林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共建共管共享。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政绩观,引领形成人人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承包并绿化荒山面积1000亩以上或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1000亩以上且达到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可将3%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放活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完善并落实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经营权流转,压实绿化责任主体,持续改善生态状况。要严格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强化对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投入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国土绿化列入预算,建立营造林奖补机制,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员职责范围。研究制定绿地认养、社会参与绿化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园林绿化建设,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横向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投资造林绿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厘清生态资源产权,探索开展林业碳汇、“两山银行”、旅游康养等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助力集体和农民增收的经验做法,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打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通道,为顺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生态支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人民银行、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林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林业技术培训,为科学绿化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加强荒山造林、退化防护林修复等科学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及应用。建立绿化项目专家论证制度,保证建设品质和资源节约。对山区绿化、平原绿化、村庄绿化开展专题研究,推广科学绿化配置模式。(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绩效管理。结合《临沂市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研究制定科学绿化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将科学绿化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林长绩效考核目标,将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体系,考核情况作为各级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开展跟踪督查和专项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莒南政办字〔2022〕6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的通知》,县亩产效益评价领导小组对我县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经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企业数据确认、测算打分评价、评价结果公示五个环节,形成评价结果,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度莒南县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度莒南县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莒南政办字〔2022〕6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1.6森林火灾形势分析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2.2组织灭火行动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扑救指挥机构
3.3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2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县级层面应急工作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7.2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9.2培训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预案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2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9.1。
1.6森林火灾形势分析
1.6.1县域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及重要防护目标
莒南县是森林防火重点县,现有林地总面积39672.8公顷,公益林主要分布在十字路街道、坪上镇、大店镇、筵宾镇、坊前镇、涝坡镇、文疃镇、朱芦镇等8个森林防火重点镇街及望海楼国有林场,公益林树种以黑松、赤松、刺槐、栎类为主。重点防火村居157个约60.3万人,其中大店、文疃镇有特高压输电线路1条,文疃镇有特高压变电站1座,日兰高速铁路1条途径筵宾、涝坡、朱芦镇;望海楼国有林场位于县城东北部,距县城5公里,林场总经营面积2550亩,全部为省级公益林,活立木总蓄积7315立方米,林区主要树种有赤松、麻栎、槲树、黄檀、乌桕、刺槐等。
1.6.2气候分析
莒南县属暖温带季风区半湿润大陆性气候,春季温暖,干燥多风;夏季湿热,雨量充沛;秋季凉爽,昼夜温差大;冬季寒冷,雨雪稀少。冬春季降雨稀少且空气干燥,林区较干旱;进入春季后,气温回升快且多大风天气,风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1.6.3林区可燃物分析
重点林区乔木、灌木、杂草丛生,林内枯枝落叶、杂草等逐年累积,致使林下可燃物载量增加,林缘与耕地交错,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农田秸秆堆积,进一步增大了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
1.6.4林区火源分析
近年来,农事烧荒、上坟祭祀、林区内生产生活和进入林区游玩人员等用火相互交织,火源管控难度增大。本县林区及其附近区域内存在多处墓地坟头,传统节日存在祭祀烧纸供奉现象。到春秋季农忙时节仍会出现零星的烧荒行为,发生森林火灾的不确定因素增加。
1.6.5林区火灾类型
县域内森林火灾主要分为地表火和树冠火两种类型。
1.6.5.1地表火是最常见的森林火灾类型。
火从地表物开始燃烧,沿着地表面蔓延。主要燃烧森林落叶层、倒木、灌丛等。
1.6.5.2树冠火是指林冠层着火的森林火灾。
火势很猛,能使树干烧伤或枯死。树冠火对森林破坏最大,多发生在针叶幼林、中龄林或异龄林内。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影响范围确定需要疏散的村居,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人员疏散安置的指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疏散人员,切实搞好人员疏散安置的各项保障,确保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县政府成立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机构(详见附件1)
镇街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镇街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特殊情况,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县森林消防等专业队伍及其他非专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民兵、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按照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莒南中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3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详见附件5),对森林火灾的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按照指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扑救队伍情况详见附件6)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镇街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
镇街需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增援队伍并下达执行命令。需调动县辖区外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预警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消防、林业和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和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预警地区镇街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镇街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预警地区镇街人民政府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镇街应急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预警地区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在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的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
(5)在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上述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镇街党委政府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镇街、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镇街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管辖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工作;根据火灾初判由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启动镇街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县级预案应急响应。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主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属地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对轻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对重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灾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及火灾属地政府组织足够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县级层面应急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县级Ⅲ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县境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发生跨镇街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周边镇街应急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实况、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视情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上级应急指挥中心。
6.3.2县级Ⅱ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县境外发生森林火灾并有蔓延到本县的趋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5)发生跨镇街森林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的县政府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3)协调调派民兵、武警部队等实施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3.3县级Ⅰ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县境外森林火灾蔓延到本县。
(2)县境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3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的县政府副县长报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火场专家、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常务副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在县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县政府的指示批示,协助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县政府领导同志,进行会议会商,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县森林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有关镇街应急队伍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级调派专业力量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根据镇街人民政府或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组织通信、电力、交通、公路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公路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申请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1)超出县内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6.3.4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5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申请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调用飞机程序参照附件7。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
7.3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查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必要的物资增援。
各镇街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相适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镇街、国有林场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县、镇街两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由县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镇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单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民兵、武警部队力量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街、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莒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莒南政办字〔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2、莒南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3、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4、莒南县森林防灭火重点镇街、单位值班电话
5、莒南县森林防灭火单位专家组成员
6、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及森林火灾应急储备物资信息
7、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8、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附件1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常务副指挥:田中琰 县人武部部长
孟今朝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临港公安分局局长
朱礼珂 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王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宋玉雷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庄 众 县气象局局长
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庄 严 武警莒南中队中队长
成 员:王乐平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刘 艳 县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滕洪磊团县委四级主任科员
赵广彬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朱新伟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县教育
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魏 磊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蒋兴成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李高涛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仕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为学 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
彭建伟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中心主任
宋 波 县水利局副局长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德乾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昝金龙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许长领 县医保局副局长
李翠华 县气象台台长
徐淑军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王兆国 县消防救援大队中队长
刘业峰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各镇街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关部门给予森林灭火技术指导。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检查督导宗教场所防火工作。
共青团莒南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组织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平衡工作,协调争取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储备和调出森林火灾救援所需物资,负责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学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负责林区墓地散坟外迁、管理及规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相关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对中央、省级、市级补助的有关森林防灭火资金,按程序及时下达拨付有关镇街单位。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市公园及林区历史优秀建筑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指导林区新建建筑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推进林区水源地建设;提供全县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农业生产用火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县级专家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指导航空护林建设以及开展巡护、扑救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协调做好森林消防飞机飞行、驻守、转场中的飞行保障等有关工作;根据扑火需要,组织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畅通医疗保障服务绿色通道,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和资金。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核查上级通报的林火热点;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林区视频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承担县森林火灾预防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武警莒南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县交警大队:协助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莒南供电公司:负责公司产权范围内的沿线林区输配电线路安全。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莒南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前线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和成员组成。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火场专家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部门。
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前线指挥部成员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情况和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分析火场发展趋势,根据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职责: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1)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莒南中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
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火场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专家组由熟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调查、通讯、气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收集火场可燃物状况、风力、风向、火势等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4)社会治安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5)宣传报道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在县政府的指导下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救援现场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火场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等,原则上由当地负责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附件3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4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重点镇街、单位值班电话
附件5
莒南县森林防灭火单位专家组成员
附件6
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及森林火灾应急储备物资信息
1、莒南县森林火灾救援队伍信息
2、莒南县应急管理局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3、莒南县森林消防中队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4、望海楼国有林场防灭火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7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地县应急管理局先通过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口头申请,随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调派直升飞机灭火的请示;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电话申请后,值班长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省应急厅值班室,同时电话告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随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平台发送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的请示。
附件8
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莒南政办发〔2022〕14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莒南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职责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职责任务分工方案
应急广播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应急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扎实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根据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管理的通知》(鲁广电字〔2022〕7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全县现有广播基础设施和多种传播方式,建设完成全县应急广播平台,保障应急广播长效运行管理,实现与省市应急广播平台对接连通,提升县、镇、村三级应急信息发布能力,形成县、镇、村“统一协调、上下贯通、可管可控、分级负责、安全可靠”的应急广播体系。
二、任务分工
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勇于担责。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利用应急广播平台加强党员教育,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安排全县应急广播建设,指导建立应急广播考核制度,将应急广播日常管理使用纳入县对镇街考核事项。
(三)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落实资金,制定建设、招标方案,组织工程验收,制定管理制度,监管工程质量,终端通响率考核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使用规范;指导推动相关部门积极使用应急广播体系开展预警处置;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应急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及时发布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信息。
(六)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使用和运行维护,积极配合县文旅局建设、招标方案的制定等工作。负责公开招标第三方维护单位,落实好应急广播平台的维护管理和服务职责。负责应急广播信息的播报,确保准确及时。
(七)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共享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指导应急广播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依法打击各类破坏、阻碍应急广播设施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纳入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通过应急广播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时共享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配合应急管理局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九)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提供环境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应急工作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纳入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体系建设内容,战时提供防空报警通信保障支持工作。
(十一)县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洪水、干旱等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共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十四)县气象局。负责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警报和评估,及时通过应急广播平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十五)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提供现有应急广播资源(传输路由、自建系统终端情况),积极参与投标项目建设,做好信号传输、三级平台及终端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十六)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做好本辖区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镇街、村(社区)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落实应急广播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应急广播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应急广播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积极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各责任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深刻认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现实作用和重要意义,担负起本辖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广播县级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镇街、村(社区)级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由各镇街、各村(社区)负责。要用好应急广播平台,保证播出内容健康向上。要增强针对性、指导性,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更加贴近农村实际,确保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安全、优质、稳定、长效运行。
(三)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管理制度,将应急广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纳入县对镇街考核事项。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履行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统筹各方,落实责任,做好应急广播平台使用管理和运行维护的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督促镇村平台应开尽开。各镇街要安排专职人员管理、使用应急平台,保证镇、村平台设施设备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接收播放信息,实现全覆盖目标。
附件:莒南县应急广播建设领导小组
附件
莒南县应急广播建设领导小组
为保障应急广播体系项目高效、安全实施,实现应急广播在全县的全面覆盖,提升县、镇、村三级应急信息发布能力,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莒南县应急广播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葛文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晓燕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办主任
陈昌远 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成员、县委“两新”组织工委书记
李文玉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李静静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成 员:王仕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学斌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旅中心副主任
张永飞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海霞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
邱纪划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尤洪宝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孙 敏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副局长
吴飞飞 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建民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水库管理灌溉服务中心副主任
曹华贞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疾控中心主任
逯宗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翠华 县气象台台长
张建军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莒南县分公司副经理
宋伟萍 十字路街道宣传统战委员
葛文芳 大店镇宣传统战委员
王鹏飞 坪上镇宣传统战委员
张义伟 板泉镇二级主任科员
刘 敏 壮岗镇宣传统战委员
罗晓迪 文疃镇政府副镇长
卢兴津 朱芦镇宣传统战委员
侯常胜 坊前镇宣传统战委员
曹婷婷 洙边镇宣传统战委员
闫从伟 团林镇宣传统战委员
薛晓伟 筵宾镇宣传统战委员
王开霞 岭泉镇宣传统战委员
胡家芝 石莲子镇宣传统战委员
张永凤 涝坡镇宣传统战委员
温雅慧 道口镇政府副镇长
朱成新 相沟镇宣传统战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李文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推进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制定县级应急广播建设重要技术方案和措施,建立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应急广播建设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司法部网站)
莒南民发〔2022〕44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为做好衔接工作,特
通知如下:
一、11月1日前,己受理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继续办结。
二、11月1日后,以新颁布的《条例》为规范依据,我县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原许可事项对应受理范围和受理批准流程仍继续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请事项后,需按要求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经批准的地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以抄送批复方式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为所有城区内(含镇街开发的商品房)的住宅区、楼宇等建筑项目。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产开发企业要扎实做好命名更名的申请审批工作,严格流程操作,加强地名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制止“大、洋、怪、重”地名出现。
3、XX公司关于命名‘XX’小区 (花园、山庄、城)的申请书.docx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镇安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坊前镇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坊前镇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临沂市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临安办发〔2022〕130号)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莒南县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莒安办发〔2022〕76号)要求,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我镇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管理引导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风险告知、防范措施、督导考核四项工作力度,坚决防范群死群伤等有影响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3年3月中旬,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防范今冬明春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其中,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宣传、取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电话访问调查三项工作贯穿防范工作全过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自文件印发之日至11月30日)。各工作区、各村、各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防范宣传工作,按照“不漏一户一人”的要求,确保入户率、知晓率100%、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明白纸”宣传画发放率和事故警示片观看率100%;做到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村居和公共场所等处宣传标语、宣传海报悬挂张贴全覆盖。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各村居要全面开展入户进行取暖隐患排查,对居民取暖方式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双五类”重点人群台账,合理区分一氧化碳中毒低、中、高风险家庭,确保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到位、有效。镇安委会办公室11月底开始首轮防范工作集中电话访查工作,重点调查各村居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入户率、明白纸发放率、隐患排查、警示片观看率、一氧化碳报警仪安装率等内容。
(三)重点攻坚阶段(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2月15日)。在全面排查边查边改的基础上,突出开展“双5类”重点攻坚活动,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攻坚,重点整改,确保五类重点关注区域全覆盖、五类重点关注家庭无遗漏。镇安委会办公室开展第二轮集中电话访查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2月16日至3月中旬)。在开展宣传、排查整改等常态化防范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总结宣传防范经验做法,巩固提升防范工作成果。
三、重点内容
(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各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制定具体详细、易于操作一看就明白的居民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明白纸,并组织村居所有相关人员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逐户发放,实现明白纸发放全覆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要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文化广场、村广播站(应急直通车、应急大喇叭)、抖音、快手等各类宣传载体,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短视频、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普及燃煤、用气、秸秆取暖、特别是自烤煤炉和煤气灶的安全燃煤常识,重点要把“一隔离、二通风、三报警”(生火间与休息间隔离,房屋内保持良好通风,遇有不适或险情立即报警)作为宣传重点,着力提高防范能力;三是要组织广大群众观看一氧化碳中毒警示片,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四是要注重实际效果,根据学生放假、务工人员返乡过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跟进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宣传工作实效。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组织镇村干部对本辖区燃煤取暖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和安全检查,建立“双5类”重点关注台账(附件1、2),全面落实结对帮扶机制。一是紧盯偏远山村、城中村、城乡结合村、出租房以及临时住房等五类重点关注区域;二是紧盯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独居户以及外出务工节日返乡人员等五类重点关注家庭。要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明确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网格员、老党员、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群体的作用,重点对五类重点关注家庭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面对面教会,至少每周入户排查一次,确保重点薄弱环节不出问题。宣传办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幼儿园、小学校舍、宿舍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专门安排学校专门进行一次系统教育;民政所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特殊人群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蔬菜大棚区域使用燃煤取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村镇建设服务站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建筑施工工地、民工宿舍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派出所、宣传办、市场监管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冬季取暖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技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广清洁、安全取暖方式,从源头上杜绝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全面推广性能可靠的一氧化碳报警器,对使用煤火取暖的民俗旅游户、单位员工宿舍、低保户、优抚对象、历年事故频发的流动人员聚居区实现全覆盖安装,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智能一氧化碳报警仪;要对一氧化碳报警仪的使用进行详细说明和讲解,同时进行现场调试,确保用户会用,确保设备好用,确保真正发挥作用。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常住居民取暖户采取自购补贴、福利和多方出资等形式倡导安装;组织农业、市场监管、应急、派出所等部门要采取下发通知、准入审批、安全检查等方式,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对经营性质的取暖户推广安装。
(四)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制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确保中毒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医疗机构要配齐、备足一氧化碳中毒急救设备和药品,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乡医等基础医疗资源,时做好中毒患者的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提高救治效果,减少人员伤亡。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寒潮大风、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广大居民提前做好防范和应对准备。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发生一氧化碳毒事件要第一时间进行上报处置;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效防范应对突发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作为践行“两个至上”的具体行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实。要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作为当前和今冬明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尤其要夯实村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靠上抓,既抓治标、又抓治本,既严防死守、又常态长效。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立足于防早、防小、防患于未然,全力打好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攻坚战,坚决防范群死群伤和有影响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
(二)加强督导,及时调度。镇安委会办公室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每周一次督导和暗访抽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各村要及时总结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形成工作情况汇报,于2023年3底前报送至镇安委会办公室。
(三)落实责任,严肃追究。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尤其是落实工作区、村居的主体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村,镇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和各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洙边镇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洙边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6日
洙边镇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临沂市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临安办发〔2022〕130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方案》(莒南安办发〔2022〕76号)的通知要求,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我镇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管理引导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风险告知、防范措施、督导考核四项工作力度,坚决防范群死群伤等有影响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全镇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3年3月中旬,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防范今冬明春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其中,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宣传、取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明查暗访三项工作贯穿防范工作全过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自文件印发之日至11月30日)。各村、各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防范宣传工作,按照“不漏一户一人”的要求,确保入户率、知晓率100%、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明白纸”宣传画发放率和事故警示片观看率100%;做到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村居和公共场所等处宣传标语、宣传海报悬挂张贴全覆盖。(防煤气中毒视频宣传片:https://pan.baidu.com/s/1a6ZLbeKEjDakkf0t02sYsw?pwd=96g7)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各村要全面开展入户进行取暖隐患排查,对居民取暖方式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双五类”重点人群台账,合理区分一氧化碳中毒低、中、高风险家庭,确保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到位、有效。镇安委会办公室11月底开始首轮防范工作集中明查暗访工作,重点检查各村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入户率、明白纸发放率、隐患排查、警示片观看率、一氧化碳报警仪安装率等内容。
(三)重点攻坚阶段(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2月15日)。在全面排查边查边改的基础上,突出开展“双5类”重点攻坚活动,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攻坚,重点整改,确保五类重点关注区域全覆盖、五类重点关注家庭无遗漏。镇安委会办公室对各村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时督查暗访。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2月16日至3月中旬)。在开展宣传、排查整改等常态化防范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总结宣传防范经验做法,巩固提升防范工作成果。
三、重点内容
(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各村要迅速组织张贴镇政府制作的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明白纸,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逐户发放,实现明白纸发放全覆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要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文化广场、村广播站(应急直通车、应急大喇叭)、抖音、快手等各类宣传载体,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短视频、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普及燃煤、用气、秸秆取暖、特别是自烤煤炉和煤气灶的安全燃煤常识,重点要把“一隔离、二通风、三报警”(生火间与休息间隔离,房屋内保持良好通风,遇有不适或险情立即报警)作为宣传重点,着力提高防范能力;三是要利用多种方式组织广大群众观看一氧化碳中毒警示片,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四是要注重实际效果,根据学生放假、务工人员返乡过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跟进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宣传工作实效。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村负责组织村干部对本辖区燃煤取暖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和安全检查,建立“双5类”重点关注台账(附件2、3),全面落实结对帮扶机制。一是紧盯偏远居住户、出租房以及临时住房等重点关注区域;二是紧盯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独居户以及外出务工节日返乡人员等五类重点关注家庭。要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明确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村干部、网格员、老党员、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群体的作用,重点对五类重点关注家庭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面对面教会,至少每周入户排查一次,确保重点薄弱环节不出问题。教委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宿舍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专门安排学校专门进行一次系统教育;民政所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敬老院特殊人群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蔬菜大棚区域使用燃煤取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村镇建设服务站负责对使用燃煤取暖的建筑施工工地、民工宿舍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派出所、消防办、文化站、企业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冬季取暖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技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广清洁、安全取暖方式,从源头上杜绝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全面推广性能可靠的一氧化碳报警器,对使用煤火取暖的单位员工宿舍、低保户、优抚对象、流动人员聚居区实现全覆盖安装,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智能一氧化碳报警仪;要对一氧化碳报警仪的使用进行详细说明和讲解,同时进行现场调试,确保用户会用,确保设备好用,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四)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制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确保中毒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医疗机构要配齐、备足一氧化碳中毒急救设备和药品,充分发挥村卫生服务站、乡医等基础医疗资源,时做好中毒患者的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提高救治效果,减少人员伤亡。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寒潮大风、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转发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广大居民提前做好防范和应对准备。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发生一氧化碳毒事件要第一时间进行上报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作为践行“两个至上”的具体行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工作落实。要将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作为当前和今冬明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尤其要夯实村居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靠上抓,既抓治标、又抓治本,既严防死守、又常态长效。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立足于防早、防小、防患于未然,全力打好今冬明春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攻坚战,坚决防范群死群伤和有影响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
(二)加强督导,及时调度。镇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片区交叉督导组,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每周一次督导和暗访抽查,及时研究解决各片区遇到的问题;各片区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镇安委会办公室将每周一调度,双周一通报并报镇党委、镇政府;
(三)落实责任,严肃追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尤其是落实村居的主体责任,镇安委会将把对各村督导暗访情况纳入各村第四季度和2023年一季度专职化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村居、部门干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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