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水字〔2022〕92号
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推广以工代赈工作实施方案》《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际,制定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工作职责
1.严格按巡库要求对水库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水库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水位观测和报汛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巡查中如发现渗水、塌坡、放水洞漏水等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汛期做好防汛值班值守,遵守调度指令。
2..做好水库的日常维修养护,保持大坝管理范围内整洁,无“三堆”(草堆、粪堆、垃圾堆);严禁坝顶打场晒粮、堆积物品;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及时平整坝顶坑洼、坝坡冲沟;清除大坝坝坡杂草、溢洪道内杂物、排水沟内淤积物;定期对闸阀、启闭机、观测设施等进行保养;保持公示牌、公告牌、警示设施完好、清洁、醒目。
3.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对危害水库安全(坝坡种植、爆破、取土、排污、私搭乱建等)的行为应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
4.工程日常巡查记录、维修养护记录及水情雨情观测记录要及时、规范、完整;积极协助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按时参加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并接受监督与考核。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员管理
(一)完善巡库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年初镇(街)与巡库员签订管理责任协议。由镇(街)水利服务中心对巡库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制度化,对本辖区内水库巡库员每年轮训不少于1次,保证全年培训学时不低于24学时。采用“多元化”的“网络教室”“例会制”(每月两次)、“交流互助”和“坝上课堂”等方式对巡库员进行培训。
(二)考勤考核定补贴,年度发绩效。巡库员补贴根据考勤、考核结果按月发放,每人每月平均基本补贴800元。考勤:每月到水库现场考勤不低于22天,每天工作不低于2小时,每少1天扣发36元;考核:网格长根据《莒南县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及考核办法》负责日常考核,每扣1分,扣发8元;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管理人员在抽查中发现问题,也计入巡库员当月考核成绩。计算方法:巡库员当月补贴=800.00元-考勤不足天数×22.00元-(100-考核得分)×8.00。考核分值实行百分制,95分-100分为优秀,85分-94分为称职,80分-84分为基本称职,低于80分为不称职。考核不称职或中途离职的,不予发放该月补贴。对年内每月考核皆为优秀的,可评为年度优秀小型水库巡库员,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内2个月考核不称职的通过第三方解除协议。
(三)巡库员手机全年保持畅通。出现停机、关机、不接电话或者非巡库员本人接电话的情况,每次扣50元(从基本补贴中扣除)。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综合能力(10分)
1.热爱水利事业,熟练掌握相关水利知识,熟悉水库工情、雨情、水情等工程概况,熟练应对检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5分)
2.工作积极、责任心强,服从县水利局、镇街党委政府、水利服务中心及村管理,电话畅通、随叫随到,年内无水事案件发生。(5分)
(二)工程巡查(30分)
1.按照巡库员巡查制度要求,日常巡查非汛期每周2次,并上传巡检主要部位照片,如遇降雨则需增加巡查次数;汛期每天1次。出现高水位及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增加巡查次数,按照制度完成巡查;巡库员汛期外出需向镇(街)水利服务中心主任或技术责任人(用人单位)请假。(10分)
2.巡查记录本记录要及时完整,内容不得伪造、补填和缺失,每次巡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维修养护情况等要记录规范、详细,保存完好。(10分)
3.汛情、险情、违法事件等上报及时、准确;发现钓鱼、游泳者,要及时提醒劝离。(4分)
4.每月对界桩进行1次巡查,如发现界线标志物被改变,界桩、警示牌被移动或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上报镇(街)水利服务中心。(4分)
(三)大坝维护(60分)
主要包括坝顶、坝坡、溢洪道、放水洞和管理观测设施的维修养护。
1.坝顶(12分):①坝顶平整,局部坑洼面积不超过20cm×20cm、深度不超过5cm;混凝土硬化路面不应存在积水、断裂、沉陷现象。(2分)②环境整洁,无杂草、树木、灌木、农作物,无废弃物、堆积物、杂物。(2分)③路沿石结构完好、稳定牢固。(2分)④防浪(护)墙结构完好、沉降缝嵌塞物填充密实。(2分)⑤警示、公示、告示牌等安装整齐,版面完整、清洁,公示内容更新及时(如能及时提醒、告知技术责任人更新不扣分)。(2分)⑥限高杆保持完好无损,未经镇(街)水利服务中心同意不得私自打开让重型车辆通行,如有违犯每次罚巡库员100元扣2分,造成坝面受损的,直接清退巡库员,并追究责任。(2分)
2.坝坡(12分):①迎水坡坡面平整,护坡完整,无缺失、破损、塌陷、松动等现象,无杂草;近坝水面无漂浮物。(2分)②背水坡坝面整洁、草皮完整,坝坡无冲沟、缺土、雨淋沟等现象;无乱石、垃圾、树桩、违规线杆等;无灌木杂草滋生、无树木、农作物、堆积物、废弃物,杂草高度不超过10cm。(6分)③排水沟、排水体结构完好,无明显破损,两侧轮廓清晰、无遮掩,排水通畅,沟内无淤积、杂草堵塞。(4分)
3.溢洪道及交通桥(6分):①溢洪道导流墙结构完好,无倾斜、破损(有问题及时上报并记录不扣分)。(2分)②溢洪道内无淤积、杂草、灌木、杂物等,出水通畅;严禁人为加筑子堰、拦鱼网、设障阻水。(2分)③交通桥结构完整、无破坏,桥面无堆积物、废弃物。(2分)
4.放水洞、启闭机及启闭机房(10分):①进水口结构完整,无淤积,附近水面无漂浮物。(2分)②启闭机房外观良好,房内整洁、无杂物。(2分)③启闭机开启灵活,无锈蚀,定期进行保养、维护。(4分)④启闭机房内悬挂启闭机安全运行规程、开启记录、检修记录。(2分)
5.管理房、水尺及雨量水位自动化观测设施(16分):①管理房内禁止堆放与水库管理无关的私人物品。院内保持整洁,不得饲养畜禽,不得堆放柴草杂物,非管理人员不得居住。(2分)②管理制度健全、上墙明示,内容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办公设施、制度版面齐全整洁。(4分)③必要的材料清单:《莒南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培训教材》《莒南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汇编》、水库水位—库容关系对照表、统一印制的记录簿等。(2分)④防汛物资齐全,货架摆放整齐,标牌填写规范等。(2分)⑤水尺完好,标志清晰,无倾斜、倒地、破坏缺失现象。(2分)⑥雨量水位自动化观测设施正常使用,巡库员发现设施损坏、破坏、显示屏读数有误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将读取数据与人工观测数据作对比,无差异再记录。(4分)
6.外观形象(4分):大坝管理范围内无杂物及垃圾,大坝整体观感良好。(4分)
四、结果运用
巡库员由镇街每月月底进行1次考核,并于次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县人社局,考核成绩作为巡库员发放补贴的依据。县人社局将上报的巡库员工资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各镇街发放。
五、附则
本考核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1日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计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城市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4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创建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建立高标准的城市供水设施体系、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和高均衡的供水服务体系,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四水四定”原则,按照建设韧性城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高标准的城市供水设施体系、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和高均衡的供水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的发展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管网压力调控水平进一步提高,激励机制和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进一步提升,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构建起五个“全覆盖”的临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体系,形成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全覆盖,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全覆盖,管网压力调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区域基本全覆盖,运行维护管理施行约束激励机制的区域全覆盖,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的区域全覆盖,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8%,力争控制在7%以内。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综合考虑对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作用、对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等,对临沂中心城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不佳、受损失修、材质落后的市政供水管道及阀门井等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同时,要统筹确定各改造项目的实施次序、期限。新建和改造供水管网应使用柔性接口;直径100毫米及以上管道,应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优质管材;直径80毫米及以下管道,应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薄壁不锈钢管。新建供水管网要严格按照《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临沂市城市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规划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务集团,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二)推动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工程。依据《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按需选择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实施路线,开展工程建设。在管线建设改造、设备安装及分区计量系统建设中,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流量计量设备、阀门、水压水质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逐步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完善市政、绿化、消防、环卫等用水计量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三)推进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统筹布局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加压设施,切实提高调控水平。供水管网压力分布差异大的,供水企业应安装在线管网压力监测设备,优化布置压力监测点,精准识别管网压力高压区和低压区,调控水厂加压压力,通过形成供水环网、进行二次增压等方式保障供水压力,逐步实现管网压力时空均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四)开展供水管网智能化建设工程。建立基于物联网的供水智能化管理平台,督促供水企业在完成供水管网信息化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改造,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过程中同步敷设有关传感器。对供水设施运行状态和水量、水压、水质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精准识别管网漏损点位,进行管网压力区域智能调节,逐步提高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的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完善供水管网管理制度。建立从规划、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养护的一体化机制,推进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并完善漏损管控约束激励机制与政府分级动态实时监控预警机制,确保漏损率长期稳定持续降低。督促供水企业将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营收、表务、调度管理与漏损控制等数据互通、平台共享,力争达到统一收集、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供水企业要完善管网漏损控制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严格实施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区域运行调度、日常巡检、检漏听漏、施工抢修等管网漏损控制从业人员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各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将居住社区共有供水管网设施依法委托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四、实施计划
计划到2025年,开展供水管网改造工程102个,改造管线总长度121.1公里;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共157个,涉及居民52857户;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工程设一级分区5个,二级分区26个,三级分区209个,共设置监测点329个;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设置自动调压装置32套;打造“城市水务物联网”的智慧水务管理系统。计划实施的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项目总投资6.30亿元,其中2022年计划投资20263万元,2023年计划投资23582万元,2024年计划投资10474万元,2025年计划投资8656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的创建和推进实施等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和经验。
(二)加强政策支持。在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阶段,积极探索和完善项目改造资金筹措、改造指引、验收标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提高项目改造质量。供水基础设施改造后运行管理阶段,督促供水企业建立有效的运行维护和排查管理约束激励制度,提高管理运维长效保持能力。
(三)落实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项目,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拨付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鼓励供水企业积极拓展控制漏损率建设项目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网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倡导共建共享共治理念,让广大居民及时了解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城市供水漏损管控的浓厚氛围,推动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创建。
附件:1.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薛超文 副市长
副组长:姚书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二级巡视员
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
赵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邱高翔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成 员:赫连海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大农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洪金 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朱化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徐敬清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张永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孟庆余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陈为江 市交通路网服务中心主任
丁文金 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市岸堤水库管理中心主任
栾维尧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县级干部
朱孟国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雷焕廷 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陈 磊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郭爱波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副局长
任明利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朱孔严 市铁路民航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房庆良 兰山区副区长
杨振龙 罗庄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区长
范 浩 河东区委常委、副区长
宋奎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张秀发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左国栋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 超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张永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创建和漏损治理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等工作。
附件2
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推进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做好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协调工作;负责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城市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秩序组织等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编制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按规定拨付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征地、供地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系国家、省发改和住建部门,做好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协调工作;负责编制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实施;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水质公报制度;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对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公路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防洪评价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等工作;对于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会同市行政审批局依法限期封闭自备井。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工作中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的审计评价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对于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配合市水利局依法限期封闭自备井。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沂河、祊河等河道内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国道、省道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铁路等手续办理工作。
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拆迁、施工配合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
罗庄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拆迁、施工配合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
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征收拆迁、建设工作。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拆迁、施工配合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划内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征收拆迁、建设工作。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争创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中心城区供水主干管网的改造提升工作;配合各区(开发区)编制行政区划内农饮水管网漏损治理方案。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官网)
莒南交政字〔2022〕29号
为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聘任工作,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通知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鲁人社发[2015]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在局属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和转岗,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能力;
(三)坚持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设置总量、类别和数量组织岗位聘任。
二、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临沂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临人发[2008]3号)相关规定及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所竞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工勤岗转为管理岗位应具备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违纪不宜竞聘的岗位以外,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
三、竞聘范围、名额及竞聘办法
(一)竞聘范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已晋升或考取专业技术职务,尚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进行岗位竞聘。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
(二)竞聘名额:拟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额5名,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额1名,工勤岗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1名、转岗到管理岗位4名。
(三)竞聘办法:所有在竞聘范围内且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竞聘:
所聘系列包括交通工程、经济专业(运输经济、人力资源)、会计、审计、统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等,转任岗位为专业技术十二级。
竞聘人员采取打分竞聘的办法,按照比例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选。若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优先聘用工作年限、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两项之和得分高的,若再出现相同得分,优先聘用工作年限长的。主系列名额剩余,可调剂到辅系列使用。
通过竞聘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获得聘任。获聘后原则上应调整到与专业技术资格对口的工作岗位。
要严格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各种证件,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三年之内不得聘任,并通报全局。
四、岗位竞聘程序
实施岗位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机构。局成立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局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督查科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需参加竞聘的,须在竞聘时推荐1名职工代表临时行使相应职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局专业技术岗位和转岗竞聘实施方案,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三)报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和转岗竞聘实施方案,由各单位、科室将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后到局人事科报名。报名时携带参与竞聘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表彰奖励文件和证书等有效证件。
(四)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据竞聘上岗所需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研究确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转岗竞聘人选,并将审查结果对外公示。
(五)量化打分。根据竞聘人员提供的材料,由负责具体竞聘的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量化赋分表的各项计分要素,对每位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竞聘岗位分为业绩展示和组织考评两部分。
1、业绩展示
根据竞聘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全日制学历、工作年限、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是否从事本专业工作、履职情况、现任职务、表彰奖励等,由考评组按照以下标准对竞聘人员进行评分:
全日制学历(6分):硕士研究生6分,本科4分,专科3分,中专2分,高中及以下1分。
工作年限:按照参加工作年限,每年计1分。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按照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每年计1分。
从事本专业工作(7分):现工作岗位与专业技术资格对口得7分,否则得3分。
履职情况(12分):根据竞聘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因素和岗位职责履行的情况评分。聘用人员2019-2021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即视为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基础得分6分,一年优秀增加2分。2021年度无故未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现任职务(15分):科级干部得15分,正股级干部得9分,副股级干部得6分,科员及以下人员得3分。
表彰奖励(5分):2021年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得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表彰奖励的得4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表彰奖励的得3分;获得县委、县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局交通运输工作表彰奖励的得1分。获得同奖励名称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不同奖励名称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组织考评(25分)
局党组领导、机关事业中层以上干部根据竞聘人员平时表现和业绩展示情况,按德、能、勤、绩、廉等考评要素进行考评。满分为25分,其中局党组领导考评占40%,机关事业中层以上干部考评占60%。
(六)公布结果
竞聘岗位工作结束后,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对参加竞聘人员的业绩展示、封存的组织考评和民主测评的得分进行统计汇总。
所有拟聘任人选须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并公布竞聘结果。竞聘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书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过期不再受理)。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社局审核备案。
(七)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书。经县人社局核准备案后,由局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书。本次聘期为三年,聘用期严格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五、组织领导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转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局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转岗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专业技术岗位和转岗竞聘量化赋分表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专业技术岗位和转岗竞聘量化赋分表
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评价。
第三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自然人。
第四条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不断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
第六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加分项、减分项两类指标。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详见附表1)共设置加分项指标10个、减分项指标14个。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七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鲁办发〔2020〕5号)规定,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第八条为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进一步将各类信用主体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级、A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C、C-级;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包括D级、D-级。
第九条A+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或良好信息分值超过失信信息分值;
A级,为信用主体原始基准等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无良好信息,或失信信息与良好信息分值相等;
B级,一般是仅有少量轻微失信信息,或轻微失信信息分值超过良好信息分值;
C级,一般是有一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或多条轻微失信信息;
C-级,一般是有多条普通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
D级,一般是有一条严重失信信息;
D-级,一般是有多条严重失信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条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为D级或D-级。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不对外公开公示,信用主体可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或自助查询机,查询、打印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渠道,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可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共享获取。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十三条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激励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容错措施。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限制性、禁止性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在规范授权前提下,共享给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准确、完整地采集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确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确。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在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完成信用修复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鼓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表彰奖励、慈善捐赠、品牌建设和技术水平等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使企业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出具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四)人力资源类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
(五)人力资源类单位贷后停缴后,不协助公积金中心为贷后停缴职工办理贷后停缴托收业务的;
(六)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七)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
(八)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不动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变相调高)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存基数,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资料的;
(四)贷款后两年内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五年内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
(五)不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贷后停缴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疑点。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公积金业务办理或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其账户为可疑状态;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该业务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及时撤销可疑标志;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
(四)实施关注和冻结账户。对缴存单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对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账户冻结。关注期内,公积金中心对该单位业务进行重点审查;冻结期内,相关个人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五)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被告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对外公开。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其他渠道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八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九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一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限制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限制期满,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一)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配合、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配合、纠正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黑名单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莒南发改字〔2022〕85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
根据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时间及实施范围
(一)供热价格
1.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扣除公用楼梯和未封闭阳台为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2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2.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3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18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二)供热时间及执行范围
供热期为120天,一般从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供热企业可根据实际天气情况适当调整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提前告知用户。
执行范围: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
二、推进热计量收费及计量办法
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计算公式为:
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1.居民用热价格
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
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居民用热计量热价×用热量
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6.30元/平方米,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139元/千瓦时(38.68元/吉焦)。
2.非居民用热价格
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1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供热面积+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用热量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9.30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57.11元/吉焦)。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9元/千瓦时(33.16元/吉焦)。
三、热费收缴方法
1.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2.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
3.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结算。
四、其他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和设施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3.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
4.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二)供热温度: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定点、定时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及时受理用户相关投诉,确保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如达不到规定标准,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
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热天数减收用户的基本热费(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计费额减收)。
(三)供暖热费按居民住宅建筑层高3.3米、其他建筑层高3.0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基本热费加收3%,计量热价不变。
对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相应价格的一半收取基本热费,但用热计量热价不变;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基本热费。
对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的,且安装有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面积热价的一半收取热费,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
(四)凡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填写《申请用热登记表》交供热企业核实后作为收费和结算的依据。当发生居民迁移或承租变动时,须在迁移或变动前办理供热变更手续;否则,由原用热申请人继续承担热费。
(五)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负责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莒南发改字〔2020〕93号文件同时废止。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发改字〔2022〕86号
各有关供水经营单位:
为加强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临沂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6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用水分类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农村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单位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产权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3立方米/人·月×12个月),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价格
阶梯水量以年度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实行阶梯递增,具体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月用水量为0-12立方米(即年用水量为0-144方,含144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2.5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阶梯月用水量为12-20立方米(即年用水量144-240方,含240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3.0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第三阶梯月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即年用水量超过240方),到户综合水价3.5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对通过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执行2.55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
对通过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特种用水综合水价执行4.00元/立方米。
三、其他规定
(一)对居民社区、村民委员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供水企业应当与转供水单位签订转供协议,并报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备案。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即综合价格为2.50元/立方米。
(三)对目前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为保障居民用水的公平权益,供水企业要加快农村“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为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阶梯水价增加的收入优先用于一户一表改造。
(四)对农村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家庭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莒南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备注: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
二、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用水。
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
四、当前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由基本水价和水资源税构成,水资源税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莒南政发〔2022〕1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莒南县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持续提高我县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莒南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莒南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莒南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莒南县,应由莒南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县内跨镇街的,由各镇街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省、市相邻镇街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县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政府。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或次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市政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和信息上报,接到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可报请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县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镇街政府(办事处)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风险研判,参照县级预案制定镇街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镇街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镇街政府(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级领导机制
县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日常工作及交办事务,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国家、省、市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省、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县级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县与相邻县(区)协商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对需要相邻镇街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相邻镇街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组织指挥机制
3.5.1组织领导机制
县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镇街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5.2镇街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镇街政府(办事处)参照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相邻的镇街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接受上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专家组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风险防控
(1)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要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1)县政府、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居)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县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要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镇街政府(办事处)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县政府、镇街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县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者县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省、市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及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县政府统筹指导,县政府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分级负责,镇街政府(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镇街政府(办事处)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需要时,县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受突发事件影响镇街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街政府(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县直部门及其他镇街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积极配合县政府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镇街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5资源保障
5.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宣传、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驻莒南部队、民兵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统一指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行动协调。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为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续协助工作,镇街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各镇街至少建立1处应急消防救援站,鼓励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重点企业、单位设立应急消防救援站,属地政府给予业务指导及相关政策鼓励。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财力支持
(1)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镇街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镇街政府(办事处)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物资装备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形成县级储备为基础、镇街级储备为辅助、村级储备为补充的县、镇、村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县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森林灭火“引水上山”工程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发共享。
5.4科技支撑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建立全县应急指挥网和县、镇街、企业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建设。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感知网络、融合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等应急资源。实现县、镇街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的格局,在全县形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
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县、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健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和镇街政府(办事处)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街政府(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宣传和培训
(1)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莒南政发〔2015〕42号)同时废止。
莒南政办字〔2022〕62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
陈为超 县发改局局长
苏有庆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行长
成 员:
彭晓燕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办主任、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宋玉雷 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王 瑞 县委“两新”组织工委副书记
彭修涛 县委编办副主任
王兴周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魏延军 县发改局副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孙玉萍 县教体局副局长
赵景云 县工信局副局长
徐 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孔建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祥松 县人社局副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纪现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王学斌 县文旅局党组成员、文旅中心副主任
刘继东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监察大队大队长
冯 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王剑泉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晓勇 县统计局副局长
付 波 县税务局副局长
孙 敏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庄 飞 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李西良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 虎 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许振宇 临沂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主任
李 健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全面负责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陈为超、苏有庆同志兼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2〕61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5号)、《关于印发<临沂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2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二十届人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适度超前、加快推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任务目标
在全面摸清莒南县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尽快规划部署、抓紧健全适应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一体推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
1、燃气管道和设施。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更新改造任务。(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202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2022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2、其他管道和设施。(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3)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2025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3、智慧化管理改造提升。(1)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设“一库一平台”(“一库”是指基础数据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燃气设施信息、用户信息、动态监测数据、隐患数据、应急保障资源等;“一平台”是指在线监控平台,实现气源供应保障、管网运行数据实时监测、场站运行监测、泄漏监测预警、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管理和户内安检等功能)。莒南县住建局建设燃气安全智慧监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云,汇聚企业相关数据,实现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推动燃气管理“一网统管”。2023年年底前,燃气经营企业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24年年底前,燃气经营企业优化完善在线监控系统,莒南县住建局和企业整合联网、一体运行,实现联网管理的要求。(2)智能化建设。建立基于物联网的供水、排水、供热智能化管理平台,督促供水、排水、供热企业在完成供水排水供热管网信息化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改造,供水、排水、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过程中同步敷设有关传感器,逐步提升供水、排水、供热信息化、智能化水平。(2025年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步骤
(一)开展管网排查。县住建局等有关单位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普查,并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库、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网进行系统排查,全面查清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线现状,准确掌握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避免第三方施工破坏,消除地下管网隐患,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科学编制规划。及时编制修订燃气、供水、排水、供热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按照蓝图科学推动行业发展,为城市发展空间提前进行水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县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区分轻重缓急,根据方案要求,明确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建立管网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年底前梳理管网台账,对达到更新改造标准的要明确改造计划,并纳入本地区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庭院管、立管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必选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同步实施。(县住建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四)有序推进改造。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实施,各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主动性,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要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同时加快推进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支持各有关部门联合通信运营商、高校院所、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推动物联感知、智能巡检、现场处置、应急救援等信息化、智能化装备研发应用,打造燃气安全领域科技创新高地。(县住建局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大数据局、住房保障中心配合)
(五)强化过程管控。严把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切实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首要责任,督促指导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竣工验收。鼓励选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与智能化水平。(县住建局牵头,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六)规范运行管理。老旧管网改造后,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要健全管网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监测、维护,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配齐物资器材,加强常态化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将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所需要的运营管理队伍和工作场地,纳入本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城市生命线等统筹安排,创新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保障力量。(县住建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大数据局、住房保障中心配合)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出资责任。建立燃气、供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专业经营企业为主、用户合理分担机制,探索多元化投资渠道。各有关部门要厘清各方出资责任,加大投入,兜住安全底线。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筹措资金,燃气、供水、供热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行业服务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出资责任。庭院管网根据产权归属不同,采取不同资金筹措模式,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企业和商业场所等管网产权关系明确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筹措管网改造资金;住宅小区共有产权的管网,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资金筹措按照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执行。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燃气软管更换和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安装工作要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燃气软管更换和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安装由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组织实施,采购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将实际完成用户台账于2022年年底前分别报市、县住建局。住建局采用电话回访、入户检查等方式,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全部合格方可申请财政补助。燃气软管更换和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安装费用由市、县财政分别补助25元/户,其余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市、县补助资金在更换安装工作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年度进行拨付,至2025年全部拨付完毕。(县住建局、财政局负责)
(二)完善配套政策。对列入年度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的项目,加快立项、规划选址等前期手续办理,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对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对占道施工等涉及的政府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同时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和改造任务,推动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分片区统筹改造,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县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三)简化审批流程。依法精简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有管网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老旧小区改造办理前期手续后,再增加管网改造内容的,可实行备案制。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落实责任,把推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县住建局牵头,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更新改造的责任,住建、城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专营单位要统筹协调工程计划、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更新改造任务按时完成。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经营企业排查老化管道台账、评估安全运行情况、落实主体改造任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简化立项、实施等审批手续;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施工时序、交通管理等;镇街要做好改造施工的配合保障。(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如遇确因施工影响正常交通、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等情况,提前告知影响区域和影响时间,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营造推进工作的浓厚氛围。(县住建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配合)
(四)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组织推进、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居民满意度等工作进行调度和督导。(县住建局牵头,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附件:莒南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莒南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王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彭晓燕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办主任
邱纪划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永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晓飞县商务局副局长
孙长军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孙成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刘西伟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
张永飞 县应急局党委委员、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
潘庆国 县行政审批局二级主任科员
张为贵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孙少华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秦茂阳 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鲁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云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建立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低、循环利用水平高、填埋处置量少、环境风险小的长效体制机制,推进固体废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16个市全部启动“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威海市引领带动、沿黄9市重点推进、其他城市梯次发展”的“无废城市”集群。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总体设计,科学指导“无废城市”建设。
1.完善制度体系。梳理现行的固体废物管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制度,将“无废城市”建设与城市建设管理相融合。推动制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性法规,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标准体系。探索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2.倡树“无废”理念。广泛宣传“无废”理念,培育“无废社区”“无废机关”等“无废细胞”,增强市民参与度、认同感和获得感。将“无废”理念融入国民教育中,鼓励学校开展“无废城市”宣传教育。(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二)借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工业绿色发展。
1.加快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料使用,推行产品绿色设计,构建绿色供应链。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企业清洁生产领跑行动,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重点绿色制造标杆培育行动,力争在2025年建成标杆性绿色工厂500家、绿色工业园区20家、绿色设计产品500种以上,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摸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底数,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规模化和产业化。逐步扩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规模,提升综合利用能力,降低贮存处置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3.建设“无废园区”“无废工厂”。制定评价细则,引导园区、大型企业集团建设“无废园区”“无废工厂”。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从“企业小循环、园区中循环、区域大循环”三个维度加速产业链条布局。到2025年,力争建成省级“无废园区”“无废工厂”100家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推行绿色农业生产,促进主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1.推进农牧循环发展。鼓励发展预制菜产业,提高产地净菜加工水平。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以就近就地还田利用为重点,培育粪肥收运处理还田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受益者付费机制。加快建成集中处理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稳定在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牵头)
2.提升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水平。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开展合作,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92%左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四)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促进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严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利用处置。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落实《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完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程分类系统,严禁“先分后混”,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短板。深入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稳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村庄清洁行动,重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大幅减少填埋处置。强化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监管,解决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的“梗阻”问题。到2025年,各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95%,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2.提高再生资源管理水平。合理布局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和分拣中心,为生活源、商业源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利用提供保障。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废旧物资网络回收平台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3.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积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到2025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五)强化能力建设,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1.强化监管能力。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利用现有视频监控资源,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优化利用处置能力。以主要产业基地为依托,补齐氰化尾渣、铝灰、废盐等利用处置短板。到2025年,建成1处国家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立足“三段一线”布局,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1.开展全线“清废行动”。以危险废物、尾矿库等高风险领域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厅配合)
2.整治上段固体废物污染。支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县(市、区)争创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开展村庄清洁行动。防治港口船舶污染,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链条式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3.建设中段生态宜居城镇。省内沿黄中段城市强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生态宜居能力,推进“智慧、绿色、均衡、双向”城镇化,建设若干“无废县(市、区)”;以产业为依托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在特色小镇中建设“无废小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4.建设入海段高效生态海洋产业带。发挥黄河三角洲资源优势,建设高效生态海洋产业带。以建设黄河口国家公园为引领,将东营打造为全国知名的河海生态文明强市。(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海洋强省战略,推动海洋绿色发展转型。
1.打造绿色循环海洋经济发展模式。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探索推进“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综合利用新模式。提升养殖业绿色发展水平。打造绿色、集聚、高端海洋化工产业基地。(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陆海污染一体化治理。开展“净滩行动”,推进岸滩、海面垃圾常态化管理。探索开展海洋封闭倾废试点,在渤海海域开展海洋垃圾调查监测评价示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局配合)
3.建设“绿色港口”“无废岛屿”。建设星级“绿色港口”,青岛、烟台、日照等港口建设国际领先的智慧绿色港口。以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为示范,推进“无废岛屿”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负责全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市要成立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协调机制。纳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名单的市于2022年7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其他市于2022年9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
(二)健全推进机制。各市政府要坚决扛起“无废城市”建设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调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每年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调度,省级将“无废城市”建设成效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重要内容。
(三)强化资金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资金统筹,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力度。各市要完善政策体系,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纳入政府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湿地管理服务中心发〔2022〕11号
机关各股室、五洲游乐园、弹力公园:
为进一步做好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及省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莒南县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需要,经莒南县鸡龙河湿地服务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制定《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莒南县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设立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并经省政府同意,入选由省林业厅联合省发改委等八家单位发布的《山东省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
第二条为了加强鸡龙河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在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各股室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第二章 保护
第五条湿地公园内的水体、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各股室有权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从事开展各类活动。
第六条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
第七条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未经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八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生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根据湿地公园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需要,划定西五路至隆山路段为禁钓区,禁钓区内禁止进行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生物行为。
第九条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条资源管理股应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十一条资源管理股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的同意。
第十二条除湿地公园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三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
第十四条资源管理股、安保股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拆损、刻划树木或采摘花卉,在树上搭棚、架线,践踏草坪或绿地内堆放杂物、支搭帐篷、放养牲畜、挖坑取土,捕杀野生动物。
(二)随地吐痰、吸烟、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木和垃圾。
(三)携带大型犬等宠物入园,不对宠物采取栓绳等安全措施任其乱跑乱叫、随处大小便。
(四)在喷泉、水池、河道等水体内洗澡、滑冰、洗衣服、洗车或倾倒污水、污物。
(五)非工作人员穿越坝体、开关闸门、取水放水。
(六)在湿地公园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渲染暴力等违法活动。
(七)在湿地公园内晒粮、打场,随地躺卧、露宿、乞讨等有碍公园容貌的行为。
(八)社会团体、单位、商贩、营销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园区内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章利用
第十六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股要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九条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一条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二十三条安保股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任何社会车辆和船舶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限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公园及外围保护地带的,由安保股组织人员进行劝导,对于拒不服从管理劝导的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莒南政发〔2022〕2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高效刚同志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李守光同志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伟杰同志为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庞涪文同志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卢纪杰同志为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妇女儿童医院)主任(院长);
张凤练同志为县陡山水库管理中心(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供水管理服务科科长;
免去:
赵广果同志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王维连同志的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卢纪杰同志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 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 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沂河新区筹建办组织人事组、政法综治组、财政金融组: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省补助资金为每人每月480元,市补助资金为每人每月36元,不足部分(84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00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45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105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20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48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112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20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48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112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八、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0月20日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园区”)、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推动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完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园区,是指经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指经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创建、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经本办法创建、命名的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从中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六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办法统筹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承担,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创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对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发展情况予以监督考核。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第七条 省级示范园区采取创建验收方式命名。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先取得创建资格并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省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省级示范园区。
第八条 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创建主体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园区,创建主体为各县(县级市、市辖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园区创建主体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监管工作,为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九条 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2年以上,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园区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园区已集聚不少于50家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全省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六)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创新管理能力。
(七)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有支持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应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八)近2年园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在文化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较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九)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申报程序如下:
(一)印发申报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创建工作具体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创建主体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并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三)确定创建资格。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园区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择优拟定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创建名单。
(四)开展创建培育。创建园区的创建期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创建主体对创建园区进行培育,推动创建园区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园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创建园区进行培育辅导。创建园区应当定期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建设发展情况。
(五)提出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创建主体可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限内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省文化和旅游厅验收。
(六)进行验收命名。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省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通过初审的创建园区组织开展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省级示范园区,命名名称由体现园区所在地区和品牌特点的前缀词加“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字样组成;创建资格满3年未通过验收或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园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运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园区,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
(二)文化产业园区的基本情况。
(三)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五)相关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省级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设立2年以上,主营业务属于演艺、文化娱乐休闲、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行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经营发展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在60%以上,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所在行业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
(三)创新能力突出,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四)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近2年在文化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较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六)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一)印发申报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三)开展评审命名。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基地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背景情况说明,包括成立时间、企业规模、经济性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近两年的发展概况等。
(二)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等。
(三)企业经营情况,包括近两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文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近两年企业吸引投资额、获得政府财政补贴额、国际合作项目数和出口创汇额。
(四)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的行业、品牌、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发展中的主要特色及亮点。
(五)技术产品研发情况,包括研发费用占企业经营收入比重,获得发明专利、版权证书数量。
(六)就业情况,包括提供就业岗位数量、企业人才学历、职称情况。
(七)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情况,包括企业相关资质证书、著名品牌产品数量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及证书,近两年企业参与省内外重大活动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获得命名后,示范期为3年。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认定为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未通过复核或不申请复核的,到期后称号不再保留。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园区应当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产业服务体系、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管理运营模式等方面探索总结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基地要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持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发展水平,提供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在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并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金融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积极为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级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园区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示范园区因发展需要,拟调整四至范围的,应当事前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第二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进行整改或撤销命名。
第二十六条 省级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其考核不合格:
(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园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侵害园区内企业及公众正当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有关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和报批的。
第二十七条 省级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其考核不合格:
(一)产品和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所属行业平均水平的;
(三)侵害其他企业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有关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八条 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其命名:
(一)在意识形态、文化安全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是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考核不合格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的;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负责解释。
莒南综执发〔2022〕29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在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政策法规科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职律师的业务指导、培训、交流;
(二)组织公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
(三)对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业务联系;
(五)考核评定公职律师的工作水平,出具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第五条本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公职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且在职在岗;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公职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三)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六)接受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根据工作需要,享有执业相关保障;
(四)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接受司法部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接受所在单位指派或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六)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有关业务技能培训、职业和纪律教育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十条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科根据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履职情况等,提出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按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有玩忽职守、绚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政策法规科提出吊销公职律师证书等处理意见,经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调离、辞职、退休,或者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时,应当向政策法规科交回公职律师证书,由政策法规科提交注销申请,报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律师因工作调整到其他单位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担任公职律师的年限累计计算。
公职律师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无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
(二)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
(三)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分类使用实施分类培训。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政策法规科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莒南综执发〔2022〕28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就建立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职律师管理机构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并做好与主管单位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衔接。
二、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
(一)部门及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负责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文书的拟定和执法资格的审查,案件的审核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中发现的涉及违反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的审批、监管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参与处理意见,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筒政放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单位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二)岗位设置:2名。
三、公职律师保障制度
(一)统筹公职律师履职行为,政策法规科应当重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人民调解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其履职提供工作便利。
(二)加强公职律师能力建设,公职律师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及有关方面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交流活动,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行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建立公职律师业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政策法规科具体组织,公职律师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政策法规科根据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履职情况等提出评定意见,经单位领导研究后,将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和公职律师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审核后,确定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
(四)争取有力支持,积极加强与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联系,按照规定加入律师协会,缴纳会费,获取支持和帮助。
(五)加强公职律师经费保障。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由本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建设发展水利风景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水利设施功能、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新阶段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及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保护,强化水文化建设,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平稳运行、功能完全发挥的前提下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安全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资源环境为刚性约束,科学合理保护与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目标导向、服务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文化、休闲、游憩空间,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发展。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利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加强水利风景区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协调发展、有序发展,着力提高水利风景区发展质量。
——坚持水利特色、彰显文化。立足流域系统性,依托水利设施,突出水利特色,提升文化内涵,打造高质量水利风景区品牌,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围绕实施国家重大战略与区域发展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水利风景区总体布局,建立健全水利风景区管理制度体系,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推动水利风景区风光带和集群发展,新建100家以上国家水利风景区,推广50家高质量水利风景区典型案例,水利风景区发展质量整体提升,使水利风景区成为幸福河湖、水美中国建设的突出亮点。
到2035年,水利风景区总体布局进一步优化,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综合效益显著增强,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水利风景区成为幸福河湖的重要标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利名片。
二、 完善水利风景区总体布局
(四)推动水利风景区风光带和集群发展
以河流水系为轴线,水利工程、湖泊为载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水利风景资源,串联河流水系沿线不同特色景区,形成水利风景区风光带。结合国家战略和区域战略,重点在长江两岸、黄河沿岸、大运河沿线、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推出一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发展水利风景区风光带。以区域为单元,结合水网建设,串联区域内河、湖、库、渠、塘等水利风景资源,发展水利风景区集群。
(五)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水利风景区
结合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统筹水利风景资源,着力推动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在风景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的大中型水库重点打造一批水库型水利风景区;在中东部河湖资源丰富、河网密集区域重点打造水清岸绿、环境优美的河湖型水利风景区;在长江中下游、黄河上中游、淮河流域、东部平原等大中型灌区分布密集地区重点打造具有田园风光、乡村特色的灌区型水利风景区;在长江流域上游、黄河流域上中游、松辽流域黑土分布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等地区重点打造自然景观特色鲜明、文化科普内涵丰富的水土保持型水利风景区。
三、 加强水利风景区保护与利用
(六)提升文化内涵
水利风景区要充分挖掘水利工程文化内涵,突出其文化功能和时代价值。开展水利风景区水利遗产资源调查,加强水利遗产和古代水利工程遗迹的保护与利用。在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中融入水文化和当地人文元素,充分挖掘红色资源、廉洁文化,合理利用已有建筑、既有设施和闲置场所,开展文化、科普、教育等活动,推出一批传承红色基因的水利风景区名录。鼓励在国家水利风景区建设水情教育基地、水利科普教育基地、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等。
(七)完善绿色安全服务设施
加强水利风景区水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河湖生态风貌,在水利风景区内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节水器具和绿色低碳交通工具。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鼓励污水再生利用。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河湖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健身步道、休闲绿道、亲水平台等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身边的休闲游憩空间。
(八)提升智慧服务水平
搭建和完善国家水利风景区动态监管平台,加强对河湖水质、生态流量、水生态环境监测,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实现部、省、市、县(区)、景区数据汇聚和一体化管理。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景区服务中的应用,促进景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及时发布水利风景区环境质量和服务等信息。鼓励高质量水利风景区率先推行智慧管理。
四、 强化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
(九)落实景区管理责任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核实景区范围,明确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景区管理和运营主体责任边界,建立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责任。
(十)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严把入口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水利部负责水利风景区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复核、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制定复核工作方案,落实退出机制。对因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功能调整,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国家水利风景区,或者存在影响行洪安全、侵占水库库容及河湖岸线、发生侵害河湖健康生命行为的国家水利风景区,依法依规予以摘牌并全国通报。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利风景区开展复核和监督检查。
五、加强水利风景区品牌建设和价值实现
(十一)强化品牌建设
开展高质量水利风景区遴选,持续开展“水美中国”品牌赛事活动,打造品牌标杆。通过各类媒体媒介、线上线下,推广景区高质量发展经验与成效。各地要利用自身优势资源,通过重大活动节点和各类媒介平台,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水利风景区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二)探索推动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开展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提出水生态产品清单,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评估,研究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推进“水利风景区+”融合发展。鼓励水利风景区通过生态产品认证、生态标识等方式培育具有水利特色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升水生态产品价值。积极推进水利风景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创新,挖掘水利风景区优势资源和水生态产品价值,拓展水利风景区市场融资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风景区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政策指导和资源共享,合力推进新阶段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多部门融合发展机制。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水利风景区管理制度,加强水利风景区人才队伍与专家队伍建设,开展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培训,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建设高端智库,共同开展重大理论问题研究与技术应用推广。
2022年10月20日
莒南政发〔2022〕2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2022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2022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实际,制定《莒南县2022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科学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对建设用地的统一供应,从而达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动土地利用向规范、节约、集约、高效的方向发展,切实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生态建设用地,为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计划总体指标。
(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优先开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三)坚持优化空间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化土地储备开发的空间布局,加快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促进城区和农村协调发展。
(四)坚持储备规模适度的原则。结合年度土地需求,合理确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规模,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三、计划指标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2022年度储备土地总规模约542亩。其中2022年批次建设用地纳入储备计划457亩;2022年计划收回(收购)国有存量建设用地85亩。
(二)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根据莒南县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储备情况,2022年计划供应储备土地650亩。其中2022年批次储备土地366亩(按纳入储备计划457亩的80%测算);2022年收回(收购)国有存量建设用地48亩;已收储未供应建设用地236亩。
四、计划的实施和监督
(一)储备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定期公布土地储备供应信息,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流程,明确部门内部职责,提高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二)加大对土地收储的资金投入力度,储备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供地。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年底要向县政府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土地收储和供应工作,加强土地收储供应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莒南综执发〔2022〕27号
市司法局:
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作用。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司发〔2022〕2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切实提高基层法治意识,培育基层法治人才队伍,为我县基层社会治理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莒南县村(社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莒南县在各村(社区)全面开展“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经前期遴选推荐(或个人申请)、资格审查、镇(街)初核、县司法局复核等程序,拟命名莒南县村(社区)“法治带头人”272名、“法律明白人”863名。为加强社会监督,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县司法局反映。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署上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莒南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
联系电话:0539-7212451
附件: 2022年莒南县村(社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
莒南县司法局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来源:司法部网站)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安全保护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 本省确立大数据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力量,并将大数据发展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大数据发展以及相关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大数据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建立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算力供应多元化水平,提升智能应用支撑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提升网络覆盖率和接入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推动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推动新型工业网络部署。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加强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整合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建设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优化整合现有政务网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建立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数据管理、使用、收益等规定,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下统称公共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
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数据之外的数据(以下统称非公共数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和发布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鼓励非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参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非公共数据目录。
第十七条 数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目录,以数字化方式统一收集、管理公共数据,确保收集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重复收集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数据不得损害被收集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收集数据,并以明示方式告知被收集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收集数据的,被收集人应当配合。
被收集人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管理要求向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数据平台,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汇聚非公共数据。
鼓励汇聚非公共数据的平台与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对接,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机制,提升数据质量。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工作,建立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对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非公共数据治理机制,建设非公共数据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共享的情形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共享。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注明数据共享的条件和方式,并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共享。鼓励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数据共享模式,探索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等方式提供数据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依法有序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环境,发挥大数据在新旧动能转换、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培育先进计算、新型智能终端、高端软件等特色产业,布局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业,发展集成电路、基础电子元器件等基础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对农业、工业、服务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推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经济平台建设,支持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培育特定行业、区域平台;推进数字经济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便捷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融合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减少纸质材料;在政务服务中能够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电子材料,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数字机关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山东通”平台推动机关办文、办会、办事实现网上办理,提升机关运行效能和数字化水平。
政务信息系统的开发、购买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投资补助的,依照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展示、分析、调度、指挥平台,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态势感知、综合分析、预警预测等方面,加强大数据关联分析和创新应用,提高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作用,推进大数据与公共服务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科技、教育、医疗、健康、就业、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
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发大数据应用产品和场景解决方案,提供特色化、个性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安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社会信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推行非现场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加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建立农业农村数据收集、应用、共享、服务体系,推进大数据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的应用,提升乡村治理和生产生活数字化水平。
第五章 安全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本省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
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建立完善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公安、国家安全、大数据、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本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的,还应当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有关要求,保障数据安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数据收集、汇聚等过程中,应当对数据存储环境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其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应用的关系,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不得过度处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本领域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省公共数据灾备体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第四十条 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向境外提供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大数据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大数据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大数据领域相关标准,完善大数据地方标准体系,支持、引导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大数据领域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与制定大数据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大数据领域技术创新和产业研发活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完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加强大数据专家智库建设,发展大数据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数据资源市场化交易,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数据资源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数据交易平台运营者应当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利用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交易,有关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研究、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四十七条 对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大数据项目,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电价优惠。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大数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应用意识和能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未经审核,开发、购买政务信息系统的;
(三)未经审核,利用财政资金购买非公共数据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相关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省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大数据发展容错免责机制。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大数据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建设单位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利用数据资源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时,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网站)
莒南综执发〔2022〕26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千人大入企、安全大帮扶、隐患大清零”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千人大入企、安全大帮扶、隐患大清零”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基层安全生产水平,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防线,根据县里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千人大入企、安全大帮扶、隐患大清零”活动, 推动行业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安排,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提升全局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二十大期间全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活动原则
本次“千人大入企、安全大帮扶、隐患大清零”活动实行专人包企业的入企方式进行,坚持督导检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督导检查与区域性、行业性、季节性、阶段性工作检查相结合,坚持短期提升与长远治本相结合,通过深入查找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全面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活动开展范围及时间
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及警示教育
一方面,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宣传活动,在入企检查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讲解周边发生的事故案例及教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召开安全生产宣贯会,解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创新举措等内容,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提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二)开展一次见面谈话
与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开展一次谈话,递上一封公开信,传达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政策,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详细了解二十大期间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具体举措,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三)开展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清零
根据区域、季节、行业、企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入企帮扶排查安全风险点,查看“晨会”、有奖举报、外包队伍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织密安全风险防线,确保排查出的隐患全部清零。
(四)开展一次特殊作业提醒及现场巡查
向企业提醒国家节假日、党的二十大期间等特殊时段、关键时期动火、高处作业、检维修等特殊作业一律延期进行。确需开展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备同意,严禁未经同意擅自开展特殊作业。同时,对企业现场进行巡查,看是否存在特殊作业行为。
(五)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针对企业实际在二十大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强化企业应急准备,督促企业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出现问题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第一时间上报相关情况。
五、活动分工
1、本次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原包保企业人员仍按原包保企业开展入企活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和《莒南县安全生产任务分工》( 莒南安发〔2021〕7号)对监管的重点企业明确入企(包保)人负责组织本行入企活动,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力戒形式主义、走过场。
2、环卫在入企前要组织一次培训,讲清楚目的意义,入企讲什么、说什么、看什么、查什么、怎么查等内容。
责任单位:环卫
责任人:赵伟王厚臣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管理。局安全股负责活动的日常指导工作,强化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确保检查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环卫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方案、责任和措施,确保活动工作扎扎实实。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梳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局安全股。
(二)强化工作调度。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日报告”内容,每日将《莒南县“千人大入企、安全大帮扶、隐患大清零”活动调度表(日报)》报局安全股。并结合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活动方案,扎实开展好此次活动。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活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停产整顿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莒南综执发〔2022〕25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分级竞聘上岗工作方案》、《<临沂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2022年10月18日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按照事业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相关工作流程,对刘德健同志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聘期从2022年10月起至2025年10月止。
聘任为专业技术岗十级:
刘德健,现从事市政管理工作,聘为工程师。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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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水字〔2022〕85号
各水利服务中心、局直单位、局机关科室:
结合近期人事安排,经局党组会研究,现就局领导干部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陈庆刚(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县水利局全面工作。负责全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
王安国(党组成员、副局长、水利综合保障中心主任):负责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水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对外涉水工程协调联络工作。分管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河长办、综经办、石泉湖水库管理所、刘大河水库管理所以及十字路、坊前、洙边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殷玉乐(党组成员、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负责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质量监督、财务审计、水务合作工作。分管财务科、工管站、建设办、河道办、陡山灌区管理所、相邸灌区管理所以及板泉、岭泉、相沟水利服务中心。牵头联系润鑫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宋波(党组成员、副局长、水库管理灌溉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党建、纪检、人事、老干、工会、团委、水利科技、移民扶持、农村帮扶、文明建设、招才引智、综治信访维稳、疫情防控工作。分管党建办、人事科、工会、移民办、相邸水库管理所、大山水库管理所、龙潭湾水库管理所、清泉林橡胶坝管理所以及筵宾、石莲子、道口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韩纪师(党组成员、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意识形态、保密安全、政策法规、热线办理、后勤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以及大店、文疃、涝坡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李建民(党组成员、水库管理灌溉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生产、招商引资工作。分管防汛办、农水站、饮水办、安监办以及坪上、壮岗、朱芦、团林水利服务中心。牵头联系县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汛抢险队伍及大型设备调用)。负责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022年10月14日
各办、各中心、各村(社区):
为切实加强我镇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筵宾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确保全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杨伟化 党委书记
郇恒健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徐仕鹏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徐飞飞 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王家陈 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 超 人大副主席
成员:高来虎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薛晓伟 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毛艳艳 党委组织委员
徐淑丰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郁万玲 政府副镇长
姚田田 政府副镇长
张洪滔 政府副镇长
陈会时 筵宾工作区书记、审计所长
王 彬 山后工作区书记
解忠鹏 山前工作区书记
王言专 财政所所长
张晓明 派出所所长
任玉军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季启超 应急办主任
尹彦松 林业站站长
筵宾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组织、协调等,下设办公室于镇林业站,由尹彦松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有杜全成、滕江海等。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巡查、监管、数据统计、报表、以及防火物资的管理等具体事务。
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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