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成立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简称消保委,为消费者协会的“升级版”,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统称消费者组织。
(一)法律有明确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二)我省条例进一步明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并将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市场监管总局有明确要求。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消协组织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协会性质、定位、职责等相关规定,在省、市、县建立设置完整、配置合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的消协组织体系,重点推动消除基层消费者权益社会保护盲区的工作要求。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突出消费者协会法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属性,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一般性行业协会有效区分,确保将消费者协会组织优势和职责优势转化为消费环境治理效能。
(四)领导有批示。2021年11月11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侯成君同志批示“将消协组织建设纳入明年重点工作。对下步工作:一是市组织建立及换届年内全部到位;二是县级换届明年上半年应换届尽换,消协组织建设2022年内实现全覆盖。”2021年7月25日,省委原副书记、省长李干杰同志批示“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重要力量。希望各级消协组织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创新维权机制,拓宽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效能,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服务民生改善和高质量发展。”
(五)不属于脱钩范畴。中消协、省消协均经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不属于行业协会、商会,没有会员,不收取会费,不属于民政部门清理脱钩范围。
二、为什么要成立消保委而不是消费者协会?
(一)用消保委名称更符合
“协会”的名称一般用于会员制,依章程行事的社会团体,用消费者协会命名这一组织与其性质和承担的公益职责等不相吻合,因此从性质和职能上来说,“消保委”的法定性质由“社会团体”改变“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身份”定位更加明确,组织结构也在原基础上做了优化调整,广泛性、代表性、社会性、专业性更强,包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律师、专家等各界委员,为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其他地方情况
1、2004年2月,上海市消协改制成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2016年3月15日起,安徽省消协及全省各地市消协都统一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7年9月江苏省消协改为消保委。浙江、重庆、四川、福建、广西、海南、陕西、湖南、湖北、江西、河北等省市已经改为消保委。
2、青岛、潍坊、德州等市都改为消保委,淄博市高青县于2021年5月份下发文件成立新的消保委。临沂市消费者协会换届完成后再更名为消保委(市消协今年5月份刚换届完成),
我县消费者协会于1989年10月份成立,2016年3月份由于公职人员不能在协会兼职的原因注销了,现在需要重新成立,直接新成立消保委一步到位并且手续更简单。
三、消保委的职责是什么?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八项职责: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十项职责:
第六十七条消协组织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4.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5.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6.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
7.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8.就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存在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发布消费警示或者提示;
9.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省消费者协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省消费者协会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六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查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查询请求后十五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七十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政策咨询渠道: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0539-728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