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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要求,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联合制定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2〕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4月初,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意见。鉴于《办法》涉及到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权益保障,首先征求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意见建议,并根据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中下旬,广泛征求了16市政府安委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有关企业意见。4月29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7个省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了会签。形成《办法(审议稿)》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并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原则。第4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5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依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同时,规定了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第6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三)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第10条、第11条分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合同前对拟用工人员进行审核。第12条至第17条分别规定了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负有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职责。第18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依法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等安全管理职责。

(四)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19条至第23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等义务,享有批评、检举、控告以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

(五)明确了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第24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六)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第9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26条、第27条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权限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视情形为灵活用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确需从事危险岗位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应当参照劳务派遣人员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来源: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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