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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财政政策
一、财政补贴政策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3.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5.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6.防疫物资进口贴息政策
二、财政金融政策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政策
8.降低企业担保费率政策
9.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政策
10.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
11.实施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
12.强化农业保险保障功能政策
13.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14.支持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
15.放开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
三、社会保障政策
16.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17.社保费部分返还政策
18.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
四、支持农业生产政策
19.优先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政策
20.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21.支持生猪稳产保供政策
五、政府采购政策
22.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
六、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政策
23.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疑似患者医疗费补助政策
24.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关心关爱政策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25.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
2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政策
27、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生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的申请人免征产品注册费政策
28.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的申请人免征药品注册费政策
29.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首次注册费政策
30.接种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政策
31.航空公司免征民航发展基金政策
下篇税收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政策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
2.疾病控制机构税收优惠
3.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
二、支持研发攻关政策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8.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分期缴纳税款
三、支持物资生产政策
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0.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1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2.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13.制造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四、支持物资流通政策
1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15.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6.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7.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鼓励公益捐赠政策
18.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1.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2.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复工复产政策
2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4.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
25.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6.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上篇财政政策
一、财政补贴政策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优惠内容】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纳入以上范围的重点保障企业,除中央、省贴息资金外,市财政对再贷款利率内其他部分给予全额贴息。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
3.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
【优惠内容】
(1)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对在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列支。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足额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
5.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争取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市财政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临政字〔2020〕14号)
6.防疫物资进口贴息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向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进口《商务部医用防护物资名录》中的防疫物资企业。
【优惠内容】扩大防疫物资进口,对企业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进口的医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等,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市财政按照省财政贴息额的20%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临政字〔2020〕14号)
二、财政金融政策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动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有意向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8.降低企业担保费率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市融资担保集团放宽审批条件,为企业提供 续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办理担保的,市融资担保集团按照1.2%到1.5%收取担保费,对3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并降低担保收费。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9.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08%降低至0.06%。县区尚未成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要尽快研究设立。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10.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法〔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
11.实施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市财政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12.强化农业保险保障功能
【享受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
【优惠内容】保险机构要对疫情防控期间出险的已投保农业经营主体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和要件,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做到应赔尽赔.对于损失金额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可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缓解其生产经营压力.推进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
13.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享受主体】普通农户和单个品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优惠内容】普通农户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规模经营农户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
14.支持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
【享受主体】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县区
【优惠内容】省财政按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支持。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将“保险+期货”等保险创新纳入奖补范围,选择有意愿的县开展整县制“保险+期货”试点,加快农业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变。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
15.放开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
【享受主体】有意愿开展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市县
【优惠内容】对有意愿开展的市县做到“应保尽保”,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条款的通知》(鲁价综发〔201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种植、养殖及目标价格保险险种不同,分别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保费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保险承保机构。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文件执行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
三、社会保障政策
16.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17.社保费部分返还
【享受主体】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
18.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级财政部门将及时分配下达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市县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四、支持农业生产政策
19.优先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
【享受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优惠内容】
(1)统筹利用涉农资金,在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各级切块分配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
(2)加大畜禽产业支持力度。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财政按上年补助额度的50%提前拨付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从今年开始,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政策范围。
(3)减轻农业企业税费负担。今年2月底前,各市县完成2019年度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兑付。
(4)强化担保增信服务。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对疫情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财政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
20.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
【优惠内容】
(1)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建设资金贷款,以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继续按鲁牧计财发〔2019〕23号文件要求办理。
(2)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对取得“三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合法公布的规模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用于收购生猪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贴息利率及拨付时间。养殖、屠宰企业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各地逐级报送省级审核,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贴息资金于2020年2月底前,由各县拨付至贷款主体。
(4)种猪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贴息工作按如下要求执行:
①贴息对象。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②贴息范围和贴息率。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3号
21.支持生猪稳产保供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生猪养猪场(小区)、企业
【优惠内容】
(1)扩大规模化项目担保。省农担公司单户在保规模300万元-1000万元的政策外贷款担保业务适当向生猪养殖业倾斜。
(2)降低融资成本。对政策性担保项目,单户在保规模10万元-300万元,省财政按照融资额2.175%的比率予以贴息。
(3)延长担保期限。对于生猪养猪业担保贷款,根据经营周期灵活确定,一般为1-3年,可循环使用。对于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量20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存栏种猪(母)500头以上的种猪场,最长期限可延长到5年。
【政策依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政银担合作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及现代畜牧业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号)
五、政府采购政策
22.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
【享受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优惠内容】为确保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及时供应,开启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各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政策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号)
六、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政策
23.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疑似患者医疗费补助
【享受主体】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疑似患者
【优惠内容】疫情流行期间,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结合上级补助,对县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县区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结合上级补助政策予以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临财社〔2020〕1号)、《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临医保函〔2020〕6号)
24.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关心关爱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治一线人员
【优惠内容】
(1)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治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保障。
(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办好十二件实事的通知》(鲁办电发[2020]40号)、《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号)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25.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
【享受主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26.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27、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生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的申请人免征产品注册费
【享受主体】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生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的申请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28.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的申请人免征药品注册费
【享受主体】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申请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29.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首次注册费
【享受主体】省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省内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30.我省居民接种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享受主体】省内接种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的居民
【优惠内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31.航空公司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享受主体】航空公司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下篇税收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2.疾病控制机构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疾病控制机构
【优惠内容】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3.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4.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
【享受主体】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人员
【优惠内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二、支持研发攻关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7.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8.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分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支持物资生产
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0.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主体】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1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2.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享受主体】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3.制造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四、支持物资流通
1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15.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依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16.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7.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鼓励公益捐赠
18.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1.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的单位
【优惠内容】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22.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财产所有人
【优惠内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六、支持复工复产
2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4.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25.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享受主体】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26.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依据】《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