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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办发〔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4-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发〔2020〕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切实解决矿业市场秩序混乱、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有效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方针,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类非法矿业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业市场秩序,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小、散、乱”的矿山和非法采矿点逐步走向规范,地质地貌景观及矿山地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矿山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矿业布局不合理等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为彻底改变和解决这些现象和问题,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的现状,我县将全面对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切实关闭生产规模过小、生产工艺落后、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规模化、科学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切实改善全县的生态地质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二、严厉打击,严禁假借工程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严禁假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理、场地平整等工程项目名义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

(二)各类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等资源,应优先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得私自外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除自用之外的砂、石、土资源以及废弃尾矿库、废弃矿山固体废弃物等,均由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司其职,确保全县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监管和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采矿的排查监管,统筹辖区内各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发现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打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坚决取缔。县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针对禁止类事项的巡查、检查,对移交的非法案件及时处罚到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发证矿山企业监管工作,做好动态巡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按程序处置处罚到位。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包括非煤矿山和选矿企业、尾矿库安全监管,确保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生产建设。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自用之外的砂、石、土资源制定处置方案,并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采矿选矿企业,并进行通报。县供电公司应加强矿山企业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违法采矿选矿企业供电,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用电行为,立即采取断电措施。县公安机关负责对火工品的监管,杜绝为非法采矿企业提供火工品;对相关单位移送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迅速侦查,从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分局负责对非法违法采矿选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查处。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联系,发现矿山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勘查、开采、选冶加工、经营的矿山企业,应当将企业名单及时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函告后应当及时收回或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四、加强宣传,有效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结合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使“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等观念家喻户晓。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宣传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以及违法开发矿产品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增强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莒南政办发〔202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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