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直各部门、各企业:
为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促进全镇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向好,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对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和部门
组 长:杨伟化 党委书记
郇恒健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王玉娟 人大主席
徐仕鹏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三级主任科员
徐飞飞 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高来虎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王家陈 党委委员、副镇长
薛晓伟 宣传统战委员
毛艳艳 组织委员
郁万玲 副镇长
姚田田 副镇长
张洪滔 副镇长
王 超 人大副主席
李学英 党建群团办公室副主任
刘学楷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严 蕾 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刘 倩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彭鲁南 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昝金胜 网格化服务中心主任
郝会超 财经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宋 勇 环保办主任
陈 琳 村镇建设服务站站长
袁春雨 农机站站长
彭修升 农技站站长
尹德峰 水利服务中心主任
任玉军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陈友江 企业办主任
尹彦松 林业站站长
孙合成 卫生院院长
王郡义 派出所所长
周家明 教委主任、筵宾中学校长
主 峰 筵宾小学校长
李敬成 成教、幼教主任
张作县 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徐奎伟 防疫所所长
胡祥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
卢立磊 供电所所长
徐茶田 交管所所长
时灯良 公路站站长
徐广涛 大店交警中队队长
董子敬 工商所所长
季启超 应急办主任
陈会时 筵宾工作区书记
解忠鹏 山前工作区书记
崔久梅 略庄工作区书记
邱绪龙 下河工作区书记
滕明豹 齐庄子工作区书记
薛福良 水磨工作区书记
王 彬 山后工作区副书记(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办,王家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季启超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11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王家陈
副主任:刘学楷
成 员:陈友江、季启超、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陈友江
办公室设在企业办,陈友江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工业企业等领域。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危化领域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王家陈
副主任:季启超
成 员:徐田振、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徐田振
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季启超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危化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等。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农林水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王超
副主任:刘倩
成 员:袁春雨、彭修升、尹彦松、尹德峰、徐奎伟、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尹彦松
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刘倩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农业生产,森林防火,秸秆禁烧、防汛,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机械,渔业生产,畜牧、农资、农产品。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四)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姚田田
成 员:胡祥谦、孙合成、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胡祥谦
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胡祥谦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卫生,食品安全,红十字会、餐饮、药品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民爆商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徐仕鹏
副主任:王郡义
成 员:任玉军、董子敬、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王郡义
办公室设在派出所,王郡义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商场超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六)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薛晓伟
成 员:宋伟刚、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宋伟刚
办公室设在宣传办,宋伟刚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旅游场所及设施安全。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七)教育体育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姚田田
副主任:周家明
成 员:主峰、李敬成、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周家明
办公室设在镇教委,周家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教育、体育行业;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周边秩序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及安全教育活动;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等。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八)建筑施工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张洪滔
成 员:陈琳、任玉军、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陈琳
办公室设在村镇建设服务站,陈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建筑工地、建筑施工、农村建房、基础建设、危房改造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巡查打击违法建设。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九)国土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张洪滔
成 员:张作县、任玉军、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张作县
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张作现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非煤矿山、无证非法采矿,超层越界采矿行为查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隐患排查,矿山关闭后地质环境治理,查处私采滥挖、盗采河砂及违法选(洗)矿等行为。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供电、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郁万玲
成 员:徐茶田、时灯良、徐广涛、卢立磊、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徐茶田
办公室设在交管所,徐茶田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电力、道路交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张洪滔
成 员:宋勇、各工作区书记
联络员:宋勇
办公室设在环保办,宋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环境安全保护、污染减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散乱污企业打非治违和清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专业委员会未涉及的行业领域,各班子成员按各自分工、各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如有分工调整,按调整后的分工对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附件:
1、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2、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3、筵宾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责
4、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5、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安委会联络员职责
附件1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是主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镇安委会在镇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管理、协调全局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综合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镇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镇政府主要
负责人(任镇安委会主任)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镇政府其他负责人(任
镇安委会副主任)是各专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镇政府成员单位其它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未列入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按部门职责抓好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镇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或扩大会议。
四、经镇政府授权,负责指挥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排查的重大隐患,以安委会名义下达整改指令书,
督促限期整改。
六、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二、受镇政府、镇安委会委托,综合监督、检查、指导、
协调、调度各专业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各村居及镇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产业政策、资金
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
五、受镇政府委托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办镇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镇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附件3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安委会)在镇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必须与职能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接受镇安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协调。
二、专业安委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制定和落实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每月至少到专业领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形成工作报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四、专业安委会要定期向镇安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省、市、县、镇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3)镇领导同志定期下车间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4)机构建设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演练情况;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7)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五、专业安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分管行业领域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档案。
六、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专业安委会办公室。
七、专业安委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以专业安委会名义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必要措施或及时移交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
八、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或者接到镇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安全生产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九、专业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发生事故后,专业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补报和续报事故情况,专业安委会应派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附件4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安委会
办公室职责
一、受专业安委会的委托,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调度各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
三、参与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四、对成员单位报告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作出妥善处理,
并及时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对镇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安全生产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六、承办专业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承办专业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5
筵宾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安委会
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所在专业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联系镇安委会其他专业安委会。
二、定期向镇安委会办公室汇报本专业安委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传达镇安委会领导指示及其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反馈贯彻情况。
三、分析、调研、提交需本专业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本专业安委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建议、意见。
四、监督检查本系统(行业)贯彻落实镇安委会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情况。
五、按时参加本专业安委会会议,向会议通报本专业安委会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莒南综执发〔2022〕1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度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分级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度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分级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竞聘上岗工作,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县人社局有关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能力。
3、坚持科学评价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考察和选拔人才。
4、坚持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和数量组织岗位聘任。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竞聘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刘凤茂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刘朝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文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晓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学海 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时百成 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钦良 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
徐 淼 二级主办
张 迎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念凤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新华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洛敬 四级主办
张景阁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教育科,孙会梅任办公室主任。
三、竞聘范围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为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现有在编在岗事业人员。
竞聘上岗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县人社局核准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
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取专业与所从事专业岗位相同),满三年尚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新考取的专业技术职务(考取专业与所从事专业岗位相同),满一年尚未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竞聘岗位及数量
根据县人社局给我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及数量进行聘用和分级竞聘,高级岗聘用专业:建筑学、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材料、风景园林,中级和初级聘用专业:主系列岗位为建筑学、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材料、风景园林、辅助岗位为经济师、会计等相关相近专业,其中辅助岗数量为专业技术岗位总人数的10%。其他急需专业和特殊岗位由竞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核定专业技术岗位62个:高级岗位12个,其中三级岗1个、四级岗3个、五级岗2个、六级岗3个、七级岗3个;中级岗位31个,其中八级岗9个、九级岗13个、十级岗9个;初级岗位19个,其中十一级岗9个、十二级岗10个。
现已聘任副高级岗1人,为七级岗;中级岗22人,均为十级岗;初级岗26人,十二级岗24人,十三级岗2人。
待聘资格及数量为:六级岗1人,九级岗21人(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高岗低用),十级岗6个,十二级岗16人,十三级岗4人。
五、岗位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或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
3、近三年内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或不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或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6、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7、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六、聘期
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结合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续聘、解聘或者岗位调整。
七、方法程序
(一)聘任方式
1、对取得初级(员级、助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人员,实行全员聘任。
2、对取得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人员实行竞争聘任。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根据取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岗位设置分别组织开展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
(二)竞聘基本程序
1、个人申请。由竞聘人员提交个人申请书,并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造假等情况,取消参聘资格并由个人承担所有后果。
2、提交材料。由符合竞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有关竞岗量化赋分所需的有效证件材料。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聘用资格。
3、资格审查。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竞聘上岗所需资格条件,对证件材料进行审查,研究确定参加竞岗人选。
4、量化打分。依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用及竞岗推荐计分办法(附件),根据竞聘人员提供的材料,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用及竞争推荐量化赋分的各项计分要素,对每位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
5、述职测评。参加竞聘人员总结近三年来的工作实绩情况进行述职,根据述职内容和平时工作情况,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核分。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现场述职的,视为放弃本次竞聘。
6、拟定人选。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原则,从得分最高者依次推荐为聘用人选。
7、公布聘用结果、公示。公布竞聘结果,竞聘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过期不再受理)。
8、办理备案、聘任手续。公示无异议后,准备聘任人员的有关备案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发文聘任,同时兑现岗位待遇。
9、续聘管理。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管理工作。按照市人社局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凡是不能完成学时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八、考核奖励
建立健全考核奖励制度,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一个聘期结束后,单位结合考核结果并依据规定及时组织续聘、解聘或者岗位调整。
附件:1.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量化打分明细(中级)
2.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量化打分明细(高级)
附件1
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量化打分明细(中级)
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专业技术职务(中级)竞聘上岗打分明细如下:
一、工作年限
任现专业技术等级职务,每一年工作年限,记2分。
二、学历情况
按照取得的最高学历,中专学历得6分,专科学历得8分,本科学历得11分,研究生学历得15分。
三、论文发表情况
中级职称评审前,在国家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5分;在省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3分;在市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1分。参聘论文按照在最高平台发表的一篇计分。
四、受奖惩情况
近五年来在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每一个年度加1分;其他受县委、县政府名义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1分;其他受市委、市政府名义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2分;其他受省委、省政府名义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3分。
五、民主评议
参与测评人员为竞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全体人员,竞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用A票,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其他人员用B票,A、B两票成绩各占民主测评总成绩的50%。根据述职内容和平时工作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优秀计100分,合格计60分,不合格计20分核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优秀票数×100分+合格票数×60分+不合格票数×20分)÷总票数,竞聘人员的最终得分=A票的综合得分×50%+B票的综合得分×50%。
附件2
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量化打分明细(高级)
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专业技术职务(中级)竞聘上岗打分明细如下:
一、工作年限
任现专业技术等级职务,每一年工作年限,记1分。
二、学历情况
按照取得的最高学历,中专学历得6分,专科学历得8分,本科学历得11分,研究生学历得15分。
三、论文发表情况
高级职称评审前,在国家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10分;在省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5分;在市级正规平台发表论文,得2分。参聘论文按照在最高平台发表的一篇计分。
四、受奖惩情况
近五年来在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每一个年度加2分;其他受县委、县政府名义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2分;其他受市委、市政府名义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4分;其他受省委、省政府名义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荣誉加6分。
五、民主评议
参与测评人员为竞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全体人员,竞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用A票,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其他人员用B票,A、B两票成绩各占民主测评总成绩的50%。根据述职内容和平时工作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优秀计100分,合格计60分,不合格计20分核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优秀票数×100分+合格票数×60分+不合格票数×20分)÷总票数,竞聘人员的最终得分=A票的综合得分×50%+B票的综合得分×50%。
莒南水字〔2022〕2号
各水利服务中心,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疫情防控工作,经局党组研究,成立县水利局疫情防控摸排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陈庆刚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安国党组成员、水利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殷玉乐党组成员、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
宋波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纪师党组成员、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成员:高守建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郭静四级主任科员、工会主席
朱文进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宋国军 四级主任科员
王 超 水利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崔为胜 副科级干部
代玉欣 水务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李明平人事科科长
主红梅财务科科长
闫冬安监办主任
唐顺田石泉湖水库管理所所长
庄希涛相邸水库管理所所长
鲁承飞刘大河水库管理所所长
隽洪龙大山水库管理所所长
鲁守团龙潭湾水库管理所负责人
陈立飞陡山灌区管理所所长
赵家全 相邸灌区管理所所长
孙重利 清泉林橡胶坝管理所所长
陈月兴 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田学森 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县水利局成立摸排工作小组,对返莒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郭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元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莒南县水利局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1〕14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第六条政府出资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按职责、区域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别组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调明确各项目法人所负责项目的投资概算和建设任务。
第七条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本级政府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八条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三)主要负责人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技术负责人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五)财务负责人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财务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六)人员结构满足工程建设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需要。大、中、小型水利工程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12人、6人,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组建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同时明确项目法人对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落实其部门管理责任和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建设管理知识培训。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为本机构现场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必要的险种。
第十五条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经招标确定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如具备相应的设计、监理、造价等资质和能力,且招标方案中包含相应内容的,可依法承担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主要职责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2.组织开展通水、通电、通路、通信及场地平整等工作。
3.建设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并签订合同。
(二)初步设计阶段
1.组织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组织或协助开展对初步设计中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并对初步设计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
3.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专项报批手续。
(三)建设实施阶段
1.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3.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4.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
5.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同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7.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8.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应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9.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
10.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11.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活动,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核备等工作。
12.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建立或落实档案库房,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3.组织参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完成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大型水利工程)和验收自查。
4.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5.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五)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完善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信息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资金等过程管理。
(一)质量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管理计划,与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承诺书),并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或投入使用。
4.工程开工后,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后设置工程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各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日期。
5.开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技术文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检,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6.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和质量创优活动。鼓励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大BIM等技术在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应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2.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3.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的布置,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落实分级管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治理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7.开展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三)进度管理方面
1.根据批复的项目工期进度和投资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目标,明确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合理安排施工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移交等各项工作计划,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严格落实开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组织建设实施。
3.按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实施。汛前工程重要部位应满足安全度汛要求,附属工程与总体工程进度相适应。按计划推进工程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验收。
4.加强水利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地扬尘治理责任,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
5.定期召开工程建设例会,协调解决建设实施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对进度滞后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对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及时组织论证研究。
6.督促参建单位做好进度保障工作,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文件,监理单位落实进度控制,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方案和资源配置,检测单位按要求开展过程质量检测。
7.检查参建单位组织建设情况。核查参建单位相关许可证件和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执证信息,对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审查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
(四)合同管理方面
1.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招标,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不得迫使参与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及提交虚假信息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4.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
5.鼓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奖惩措施。奖励资金可以列入工程成本,合同违约金可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及对先进单位的奖励。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获得市级以上工程奖项的,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
6.严格履行合同,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参建单位合同履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五)资金管理方面
1.按项目单独核算,根据概算项目设置明细会计科目,满足成本控制、竣工决算要求。
2.加强项目核算管理。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截留,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禁止工程价款结算不实、超进度支付、滞后支付及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等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和支付。
4.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督促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代发工资等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
5.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管理,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对采取保函方式的,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积极建立或应用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省级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并针对招标采购、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重点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考核机制,定期对项目法人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考核评价。鼓励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目标考核从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资金等方面进行考核;过程评价结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监督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对项目法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对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及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字〔2013〕44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水利厅网站)
莒南审服发〔2022〕1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展示良好形象,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日常管理实际,特制定考勤及请假制度。
一、签到签退制度
工作人员使用“钉钉智能前台、政务考勤(爱山东)”考勤,实行一日四次上下班签到、签退,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流程未完成离开工作单位的,视为早退。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效能监察科登记备案。
二、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0.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后上传钉钉、1天(含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签批后上传钉钉;2天以上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批后上传钉钉;所有年休假写纸质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逐级签批后上传钉钉。
2.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提前使用“钉钉”考勤系统申请,填写好请假时间、请假事由和替岗人员姓名等,完善请假手续;离厅前到一楼值班处填写外出登记信息,以备当日效能监察科查岗使用,请假由科室负责人严格把关,并安排好替岗人员,确保正常工作时间不空岗、不影响业务办理。
3.工作人员请假须当面或电话请假,并做好业务交接,保持通讯畅通。
4.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正式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要向效能监察科作好解释说明,未作说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各科室组织学习考察、召开会议、集体活动等需请假的,安排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值班,确保科室工作正常开展。
6.各科室要严格控制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申请事假时与工作有冲突的,应服从工作需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1)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3)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
(5)连续假期拆分请假逃避监察的;
(6)无建休证明或未及时提报建休证明的。
8.请假时需提供证明照片的:1天以上(含1天)的因公外出需提供出差、培训等证明;3天以上(含3天)的长期病假需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上证明须提供纸质版上传钉钉系统并报效能监察科存档。
(二)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按时返回或提前返回岗位时,应及时向效能监察科销假;在上班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须使用“钉钉智能前台”考勤。
三、巡岗查岗制度
效能监察科采用巡岗和电子查岗相结合的办法,组织不定时巡岗和电子查岗,巡岗每天至少4次,电子查岗每周至少2次,并详细记录巡岗查岗情况。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邀请县纪律监督部门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作风进行明察暗访,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考勤反馈制度
每日巡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即时反馈到科室负责人;
每月考勤及巡查情况,次月初反馈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五、附则
带薪年休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按照《劳动法》《婚姻法》《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详见附件。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1〕6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决策任务。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莒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2、莒南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定价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3、莒南县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4、全县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承办单位:县发改局)
5、关于开展莒南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1-2023)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县工信局)
6、关于加快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承办单位:县工信局)
7、莒南县“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2021-2025)(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莒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3、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4、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县财政局)
5、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县烟草专卖局)
6、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起草单位:县司法局)
7、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县司法局)
莒南政发〔2021〕2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应拘泥于文件形式,主要从文件内容上把握,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一)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二)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三)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文件可以在一年以上的期限内,对同类事项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主体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一)县、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机构:
(一)临时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部门内设机构。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章 起草送审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七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二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五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九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三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七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JN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九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八章 备案与解释
第四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一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制定部门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备案材料报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处理: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县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九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三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莒南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莒南××送审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 《×××》(送审稿)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4.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 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 部门会签意见
7. 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评估、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 30日即施行须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评估报告格式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四)合法性审核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科室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 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 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莒南××登记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 领导签署的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莒南登字〔××××〕××号
××(办、局等):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JN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 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七)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莒南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 -××××-×××××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莒南政发〔2021〕2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应拘泥于文件形式,主要从文件内容上把握,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一)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二)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三)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文件可以在一年以上的期限内,对同类事项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主体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一)县、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机构:
(一)临时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部门内设机构。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章 起草送审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七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二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五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九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三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 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七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JN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九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八章 备案与解释
第四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一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制定部门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备案材料报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处理: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县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九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三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莒南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莒南××送审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 《×××》(送审稿)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4.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 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 部门会签意见
7. 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评估、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 30日即施行须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评估报告格式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四)合法性审核报告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报告
县政府:
××(起草单位、科室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 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 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莒南××登记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 领导签署的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莒南登字〔××××〕××号
××(办、局等):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JN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 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七)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莒南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 -××××-×××××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9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石子;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掺合料;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建筑幕墙构件和材料等;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射隔热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和锚钉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件、网架节点承载力试件、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五)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和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与电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和保温材料等;
(十六)集中建设小区使用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断路器、配电板(箱);
(十七)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核查。
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批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选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取样、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当将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授权书样表见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应留存取样、见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取样、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5日内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取样、见证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项目或单位。
第十二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和见证。取样后,及时进行标识和封样。试样标识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具有唯一性。标识和封样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钢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取样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样品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第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账、见证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测试验结果,确保真实、齐全、有效,由责任方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单位应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保存归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及现场旁站见证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应记录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涉及工程结构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照相应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引发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送检试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检时,应由取样、见证人员共同送检,并填写委托单。检测机构可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收样手续。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试样和见证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试样不得按见证取样样品予以受理:
(一)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五)取样、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检的。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当按规范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印章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因检测报告不实造成质量问题、引起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莒南卫健发〔2021〕67号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医院:
2019年启动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以来,各镇街按照《临沂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临卫基层发〔2019〕3号)有关要求,分级分类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经县局初审、评估,现确定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富源社区卫生室等173个单位为“莒南县县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
各镇街要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引领提升工程与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紧密融合,从房屋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机制、业务管理“四升级”和人员结构、收入待遇、服务能力、群众满意度“四提升”等八个方面,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建设,切实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更好为群众健康服务。
各镇街要加强已命名的各级示范标准村卫生室的管理,规范职业行为,改善服务环境,强化日常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对因规划调整撤销或其他原因导致达不到各级示范标准的村卫生室,及时将名单报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妇幼健康科。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综执发〔2021〕31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巩固创卫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巩固创卫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创卫成果,避免出现反弹,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使城市管理工作实现高效化运转、制度化保持、精细化提升,结合我局自身职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总部署,按照高效和务实的要求,坚持创新与提升相结合,落实长效监管,不断强化市容秩序管理和卫生环境管理,增强市民城市管理“主人翁”意识,提高城市共管共治共享水平,巩固创卫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科学实施原则。分析研究城市管理规律,既不搞大规模“速效战”,也不搞极限式“疲劳战”,在认真总结前期创卫工作成功经验,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长效管理方式方法,用好治城育人的综合措施,稳步推进城市长效管理。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紧紧围绕建立长效管理中心任务和城市管理中心工作,用“工匠”理念,“啄木鸟”办法,切实提升工作效能,不断增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坚持日常管理、集中整治原则。牢牢把握“更严、更实、更细”的标准,注重日常,注重细节,推行集中整治常态化,根据重难点问题,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丰富管理内涵,提高执法成效。
(四)坚持分片管理、分线负责原则。“谁的门谁看、谁的牛谁牵”,划清管理领域和片区职责,厘清责任归属,实行“各自负责、分工管理”,避免多头交叉,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做好长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实际,成立巩固创卫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凤茂
副组长:刘朝杰王文栋王晓明 李学海 时百成 孙钦良
徐淼张 迎 张念凤 张新华 王洛敬 张景阁
成 员: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牵头负责人
四、重点任务
围绕“清垃圾、整秩序、治‘十乱’”重点工作,大力开展“五大整治提升行动”,持续巩固“后创卫”城市管理成果,努力培植更多亮点,打造更多精品,确保重点领域监管水平和重点环节执法水平双提升,实现创卫成果扩大化。
(一)城市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整治占道经营现象,全面取缔主要路段、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各类流动摊点和擅自设置的临时摆卖集中点以及菜场、市场外溢摊点,全 面整治市区沿街门面店外经营、店外作业、乱摆乱放、乱扯乱挂等现象;全面规范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彻底清除主次干道沿线各类横幅、条幅、布幔、玻璃门窗和地面乱张贴,修复各类广告、招牌缺失和破损画面;严格规范管理商家在节日期间 设置宣传点、宣传车、高音喇叭宣传促销、沿街散发宣传单等行为。
(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对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施工工地等区域内的垃圾、杂草、杂物、卫生死角、乱堆乱放、污水外溢、路面及墙体污染等进行彻底清理整治;加大公共区域动态保洁 力度,根据天气状况调整路面洒水时间和频次,定期对路面、各类环卫设施设备进行冲洗、擦洗,确保全方位、全天候干净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加强公厕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内外环境干净整洁,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区域公厕全天候开放使用;对市区果壳箱、垃圾池、垃圾桶、垃圾房等垃圾收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无损、外观整洁、无垃圾外溢现象;加强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城市家具的清洗保洁,确保功能完善、整洁有序。
(三)交通秩序整治提升行动。实施动态严管,重点对各类车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不按顺序停放等行为加大整治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全面整治渣土清运车辆违规清运、带泥 行驶、抛洒滴漏等行为。
(四)园林绿化整治提升行动。对城市绿地、街头小品、绿化隔离带等区域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垃圾杂物、枯死枝干和落叶,并切实加强动态保洁,确保各类垃圾杂物及时清理;对各类绿地定期浇水、修剪、除草,缺株、死株适时补植;强化绿化设施维护,确保各类设施整洁完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长效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 制定具体长效管理方案,明确责任目标、工作标准、完成时限, 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并将细化方案报局创卫办。
(二)明确管理责任。按照推进力度不减、严管重罚不松、网格责任不变、统分结合不变的要求,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整治提升工作纵到底、横到边无缝对接。各网格要做好“两抓两促”(即“抓综合执法促规范,抓市容管理促提升”),组织、参与、协调、推动好网格管理工作。驻城各分队网格责任人是市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街中队负责人要按照要求不定时组织力量参与市容环境整治。园林、市政维护、环卫组织好各自领域网格内的管理工作,确保网格化管理落到实处。
(三)转变纪律作风。各网格要端正工作态度、完善工作方法、注重仪容仪表,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实行“一天四签到”,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因事(病)请假,必须按要求填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报督导考核科备案,并及时销假。
(四)注重协调配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需要做的工作多,需要克服的困难和解决的矛盾多,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 观点,加强沟通与协调,既分工又要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在不同时段工作交接上,要真正做到“错时管控、无缝管理”,驻城各分队要抓好“点、线、面”一盘棋的综合管理,填补以往“城管下班、摊贩上班”的时间空档,使城区市容秩序明显提升和改善。
(五)抓住重点难点。创城“牌子”不是目的,良好的城市环境才是工作动力。各网格要认真抓好“后创卫”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要统一标准、一视同仁、严格规范,做到整治一条路,提升一条路,巩固一条路。要加大公厕、便民疏导点建设与管理,确保规范运行。对直管道路和绿地进行缺株断垄补植和黄土裸露地绿化治理,努力做到应绿尽绿。
(六)强化舆论宣传。要立足现有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利用不同载体,加大创卫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继续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民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形成全民管城、共管共享的生动局面。
(七)加强督导考核。局督导考核科要全线展开督查工作,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检查,确保创建工作抓细抓实,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行动退缓、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做到路面管理日日有检查、周周有通报、月月有点评,建立考核机制,兑现奖惩。督查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绩效考评和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莒南环发〔2021〕19号
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莒南县人民法院决定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接待对象
全县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分管法制的分管领导,法宣科及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同志,法律顾问等。
县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同志,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成员。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四个周的周四下午14:30—17:0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
单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二楼会议室(地点:莒南县新建路241号)。
双月,莒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一楼诉讼服务中心(地点:莒南县人民法院涝坡人民法庭)。
五、接待事项
(一)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
(二)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法律相关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
(三)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环境污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六、预约流程
为提高接待质量,申请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一是通过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微信公众号莒南县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栏目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填写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二是拨打0539-7212693电话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回答需咨询的相关问题或事项。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莒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6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镇政府确定成立坊前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责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镇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村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各村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村强化督办问责;总结、交流、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聂国昌 镇人大主席
副组长:卢新莹 宣传统战委员
刘潇声 政法委员
王信金 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冯现刚 坊前派出所所长
成 员:王 菲 计生办主任
杨 光 财政所所长
朱新振 民政所所长
张 健 坊前卫生院院长
罗淑艳 坊前中心小学校长
汲 磊 坊前幼儿园院长
三、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主任由镇民政所所长朱新振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莒南统字〔2021〕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拟于近期开展谈心谈话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谈心谈话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重点岗位人员:人事、财务、执法监督人员;
3、新提拔科级干部:今年以来新提拔担任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员;
4、其它人员:除以上“四类人员”之外的其它人员。
二、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除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家庭生活、健康状况等)以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单位政治生态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履职尽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安排落地落实情况;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分管范围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2、重点岗位人员:部门单位在重点岗位人员监督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自身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点的认识,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点的有效措施及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履行岗位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加强改进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方面的意见建议。
3、对新提拔科级干部:对新任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点的认识;个人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方面的情况;立足新岗位、新要求,树立良好作风、保持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加强对科室人员教育管理监督的打算和措施。
4、其它人员:对统计部门廉政风险点的认识;个人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方面的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及主谈人分工
(一)时间安排: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前,完成谈心谈话工作。
(二)主谈人分工:
1、局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的主谈人,人事科担任谈话联络员;
2、领导班子成员为分管科室负责人的主谈人,联络员由领导班子成员指定的科室负责人担任;
3、科室负责人为其他人员的主谈人,联络员由科室负责人指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廉政谈心谈话,是贯彻《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夯实管党治党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的迫切需要,全体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入思考、认真分析,主动开展工作。
(二)做好准备工作。谈话对象要围绕明确的谈心谈话内容,认真撰写汇报材料(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责任落实情况、第二部分为存在问题及不足、第三部分为今后努力的方向),其中问题、不足部分不少于全文二分之一。汇报材料需报主谈人审核,并于谈话后一日内报办公室留存,办公室按照派驻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注重实际效果。谈心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履职尽责、廉洁从政,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同志式”的方式,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见筋见骨见灵魂。既要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又要听建议、听心声,加深了解、增进团结。
莒南县统计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财〔202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临沂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由党组织、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激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重要要求,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严格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和相关人员责任。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不追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分层追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四)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县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八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省、市、县或集团公司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
(六)对非任期内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任期内管控不善或出现风险处置应对不力。
第九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及风险管理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或者虽经法律审核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七)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以授意、指使或者串通等方式进行违规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或未执行公开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擅自签订、变更合同或改变招标方式。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参与招标、评标、定标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收受贿赂,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在评标过程中引导评委评分、影响评标公正性,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未按规定将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采取垄断、限制、自设开标场所、自行组织专家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九)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第十三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七)在企业资产承包经营或对外出租中,明显以不合理低价发包或出租。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评估。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等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公开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等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和跟踪管理,或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增资扩股、引进战略合作伙伴、重组、出售或破产重整、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套取或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或国有资产占用费。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七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分类监管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开展列入分类监管清单限制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和省、市、县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
第十八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九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以及可认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二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三)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发生上述(三)(四)情形的,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属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县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县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效益工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共山东省纪委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中,发现相关责任人中的党员干部在本办法第八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相关责任人中的非党员干部比照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县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五条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上级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六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县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七条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条款予以处理。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
(二)企业商誉严重受损。
(三)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四)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五)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
(六)严重影响县级国有资本优化布局、结构调整和战略重组。
(七)对全县经济运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八)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等。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频繁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
(六)伪造、毁灭、隐匿相关证据。
(七)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创造性开展工作,因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先行先试、突破常规,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等发生的失误和偏差,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县属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属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县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县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县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县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县属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前款所称县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县管干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干部。
第四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县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县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县属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县属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三条县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县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经办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经办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七条开展县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
(二)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三)县属企业报告。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六十条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县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县属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县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县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结合县属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四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县属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三条县属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四条县属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七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选聘相关专业机构并签订委托业务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县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县属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条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县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金融、文化等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国家和省、市、县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发改字〔2021〕83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莒南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莒南监管组联合制定《莒南县推进“信易贷”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临沂监管分局莒南监管组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推进“信易贷”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做好公共服务领域“信易+”工程建设,促进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临沂站)(统称“信易贷”平台)发展完善,提升信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能力,完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中小微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发挥信用手段以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可得性,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临沂市推进“信易贷”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接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通知》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将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落地,助力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依托“信易贷”平台,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利用,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打破传统信贷评审模式,通过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疏通中小微企业融资堵点,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金融机构全面入驻
组织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入驻“信易贷”平台。邀请商业银行以及国企背景控股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入驻,鼓励其创新开发契合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易贷”相关产品和服务,并在平台上发布金融产品。2021年11月30日前,争取实现全县金融机构全面入驻,地方金融组织入驻率达到60%。推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系统与“信易贷”平台进行业务、数据对接,简化信贷业务流程,实现信贷业务线上办理,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引导企业积极入驻发布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在“信易贷”平台开展信贷业务,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入驻“信易贷”平台。(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发改局)发动辖区内企业自主注册入驻,2021年11月30日前,企业入驻平台总数不少于辖区内注册企业总数的10%; 2021年12月30日前,不低于20%。(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完善“信易贷”推荐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名单常态化机制,每月15日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本辖区范围内的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引导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并申请金融产品、发布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建立授信情况反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易贷”平台及时、有效处理企业融资订单,并及时、主动向“信易贷”平台反馈授信结果与还本付息情况。(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依托“信易贷”平台的大数据技术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并与金融机构共享评价结果,为中小微企业通过“信易贷”平台享受各类融资服务提供精准画像,助力金融机构增信放贷、精准获客、防范风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四)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简化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业务审批流程,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研发纯信用类担保产品,充分挖掘“信易贷”平台信用数据的分析评价作用,推广系统自动审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金融发展服务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开展“信易贷”业务,充分使用、挖掘“信易贷”平台信用数据价值,研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新型融资产品,推动更多金融产品在“信易贷”平台发布。(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五)推动本地“信易贷”平台推广工作
做好“信易贷”平台推广工作。(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实现对接并机制化共享融资授信相关信息,各镇街推动完成“信易贷”平台企业入驻量以及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工商联,各镇街人民政府)
(六)完善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机制
依托省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归集整合与中小微企业融资授信密切相关的纳税、社保、不动产、水、电、气等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充分共享,降低金融机构的尽调成本与获客成本,为金融机构放贷内控审核、风险防范、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大数据局、国家税务局莒南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积金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民法院、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畅通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渠道,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信用担保、政策性转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融资产品,成为畅通共享渠道、联通金融机构、直通中小微企业、融通资金需求的“一站式”融资服务枢纽平台。(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将各涉企部门现有政策在“信易贷”平台进行配套,实现地方中小微企业政策线上申报、线上审批。各级各部门应把“信易贷”平台纳入中小微企业扶持性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确保平台持续发挥实效。(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推动各金融机构进一步让利于企业,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并编制全县金融机构信用贷款产品宣传手册。(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继续推进“首贷培植”和“金融诊疗”助企行动,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银企对接,提高金融发展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优化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二)健全通报机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各镇街(办事处)“信易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授信额度以及企业入驻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助推各镇街(办事处)涉企部门有效引导企业入驻、完成授信。(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将“信易贷”业务纳入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三)广泛宣传推广。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和方式,对“信易贷”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升市场主体对“信易贷”的知晓度;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做好“信易贷”平台的审批流程、服务功能、入驻流程的宣传推广,帮助企业入驻,发布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四)保障数据安全。参照《临沂市推进“信易贷”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数据安全规定,规范信息共享共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确保数据使用依法合规。
莒南司发〔2021〕31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考核工作,根据县政务公开办要求,拟于12月4日下午4:00在政务大厅南三楼会议室召开培训会议。同时将对12月1日下午通过协同办公发送的《关于开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相关工作进行专门安排。因本次培训会议涉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法制等方面的工作,请有关单位(见附件1)选派熟悉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法制的人员参会,因以上三项工作可能由不同人员负责,单位可派1-3名人员参会。
会上将根据考核指标和工作要求现场演示系统录入流程,因会场无法同时保证多台电脑供电和联网,请参会人员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提前充好电),准备好网络连接(可连接手机热点)。
因时间紧急,请各单位将参会人员信息于12月3日下午2点前发送至邮箱:jnxzzfjd@163.com。为方便工作交流,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群”,请参会人员提前扫码。
莒南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交政字〔2021〕33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各级职改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民主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对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正高、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9名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聘任,任期自2021年12月01日起至2024年12月01日止。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交通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莒南文旅发〔2021〕14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文旅行业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好客服务”——全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市文化和旅游局《“亲情沂蒙”——全市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与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莒南县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莒南县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2021-2023年)实施方案》
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好客服务”——全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与要求,集中利用2021—2023年三年时间,着力提升我县旅游服务质量,打造旅游业服务品牌,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强旅行社、导游队伍、文明旅游等服务建设,推动旅游住宿等基础接待设施提档升级,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不断提高旅游接待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实现莒南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旅行社监管,提高经营管理与服务水平
1、加强旅行社管理。认真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通过随团暗访、随机抽查、群众举报等方式,规范旅行社线上、线下经营。严格贯彻执行旅行社市场退出机制,清查旅行社质保金、责任险缴纳情况,依法集中清理部分已不具备设立条件、长期未经营业务、违法违规经营的旅行社。继续推广应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政策法规科负责)
2、推行《山东省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组织开展A级旅行社评定、复核工作,培育一批行业标杆。(政策法规科负责)
3、推动旅行社转型升级。加大旅行社纾困力度,引导旅行社转方式、调结构,鼓励旅行社深耕细分市场,大力发展国内旅游,多形式、多渠道开发研学游、自驾游、康养游、乡村游等适应国内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线路。(产业发展科、文旅中心负责)
(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4、规范导游管理。加强电子导游证申办管理,导游员申办、换发电子导游证提供规范服务。认真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加强导游执法检查、业务督查、随团暗访,树立导游队伍良好形象。坚持党建与业务相融合,广泛开展“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等活动,不断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不断增强导游的归属感、荣誉感。(政策法规科负责)
5、提升导游讲解服务。推行《导游服务规范》标准,积极参加“金牌导游”培养项目。发挥旅游院校培训基地和导游协会作用,加强导游员线上线下培训教育,提高导游员执业素质和业务技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行业核心价值观,规范导游讲解服务,提升导游讲解水平。(文旅中心负责)
6、组织导游技能大赛。组织开展全县导游员、讲解员技能大赛等岗位练兵活动及优秀导游主播评选活动,积极参加全市、全省、全国比赛,选拔一批行业标兵。(文旅中心负责)
(三)推动旅游住宿业及旅游餐饮服务提档升级
7、规范星级饭店管理。认真落实《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星级饭店访查规范》、《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等质量标准,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星级饭店评定复核力度,突出卫生安全,强化动态管理,通过“警告、约谈、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等手段,完善星级退出机制,维护星级品牌形象。(政策法规科负责)
8、积极发展星级民宿。认真落实《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 T065 - 2019) 》及第 1号修改单,按照《山东省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精品民宿。(文旅中心负责)
9、组织开展饭店服务技能大赛。积极举办、参与星级饭店职业技能大赛、烹任技能竞赛等技术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住宿业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养和服务技能,促进各酒店员工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学习,共同探讨寻找新的增长点,为酒店服务业市场的复苏助力。(政策法规科负责)
10、组织“舌尖上的非遗”进饭店活动。弘扬“舌尖上的非遗”,鼓励星级以上饭店设置非遗美食专区或专柜,为宾客提供大众化、便捷化、高品质餐饮服务。(文旅中心、公共文化服务中心负责)
11、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倡导健康卫生饮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和《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 〔2021〕20号)要求。引导旅游餐饮经营单位粗菜细做、细菜精做,提供小份菜;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按需取餐、文明就餐;宣传推广分餐制、“公勺公筷”,倡导健康卫生的饮食习惯;开展“文明餐桌”行动,推动形成勤俭节约良好社会风尚。(政策法规科负责)
(四)游客满意度提升
12、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等重点环节以及市民好客程度、旅游环境等相关内容,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改进服务。(政策法规科负责)
13、实施旅游投诉先行赔付制度。加强游客权益保护,认真落实山东省旅游诚信基金先行赔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部署,设立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最大限度满足游客合理化诉求。(政策法规科负责)
(五)文明旅游工作提升
14、开展文明旅游创建活动。积极推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075-2019),组织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选工作,提升旅游全行业的文明素质,将文明服务作为规范旅游企业经营、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文旅中心负责)
15、加强旅游志愿者队伍建设,创建旅游志愿服务品牌。不断壮大亲情沂蒙旅游志愿服务队伍,健全各级旅游志愿者组织机构,推动旅游志愿服务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打造“亲情沂蒙”旅游志愿服务品牌。(文旅中心负责)
16、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推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文明行为指南》《山东省文明旅游100条》《山东省文明待客100条》等准则规范,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系列主题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营造浓厚文明旅游氛围,提升文旅行业文明建设水平。(文旅中心负责)
(六)信用旅游工作提升
17、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行社、导游等行业信用档案;按照“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档标准,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分级,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与完善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形成旅游行业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机制。(政策法规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队负责)
(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18、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广旅游电子合同,全面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政策法规科负责)
19、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全县文旅市场监管领域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落实差异化监管,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让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政策法规科负责)
20、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及省厅、市局有关旅游市场整治工作部署,突出重点节假日、旅游旺季期间,以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尾随兜售、强买强卖、黑车、黑导、黑店等为重点,集中开展旅行社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开展星级饭店集中整治和暗访检查工作,推动和引导星级饭店提升服务品质,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星级饭店经营环境,促进旅游星级饭店高质量发展。(政策法规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队负责)
(八)强化文旅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围绕“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强化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岗位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格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22、夯实安全生产“三到位”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组织开展应急处突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督导各类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重点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政策法规科负责)
23、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总抓手,深入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突出暑期汛期、黄金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督导检查、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政策法规科负责)
24、加强疫情防控。抓好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公共文化场馆、影院等文化和旅游领域疫情防控,落实“预约、限量、错峰”措施,守牢疫情防控阵地。(政策法规科落实)
25、加强宣传警示。广泛普及疫情防控、防火防灾、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技能,提高游客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每逢节假日及时发布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引导公众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政策法规科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组织领导,县文化和旅游局成立莒南县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服务质量提升纳入质量提升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工信、发改等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推进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好服务质量提升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文化和旅游局将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质量明察暗访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各类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自律、自查自纠,抓好整改提升。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服务质量提升,组织旅游质量社会监督员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强化社会化监督。
(三)落实主体责任。服务质量提升关键在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制度规范,明确责任目标,强化措施保障,确保将服务质量提升落实落细落到每一环节、每位员工、每个岗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宣传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及突出成就,营造全社会关注旅游质量、参与旅游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机制。围绕旅游质量发展目标,实施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旅游质量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要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落实情况跟踪评估,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
莒南政办字〔2021〕6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因原“莒南县审计局”印章严重磨损,不能继续使用,现制发“莒南县审计局”印章1枚,编号:3713270043433,自公布之
日起启用,原印章同时停用。
附件:印模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各社区(村民委员会)、镇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涝坡镇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涝坡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涝坡镇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
小型水库承担防洪、灌溉、供水和生态等多重功能,是保障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事关社会公共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小型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莒南政办字〔2020〕4号)有关精神,现就我镇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认真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莒南政办明电〔2020〕2号)要求,县政府为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主体,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本镇辖区内水库管护具体任务。小(1)型水库大坝政府责任人由县级领导和镇级领导共同担任,小(2)型水库大坝政府责任人由镇级领导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镇级领导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水利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镇政府委托水利服务中心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管理。
二、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完善工程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一)小型水库安全鉴定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积极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状况的调查摸底和小型水库病险核查工作。
(二)全力做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对本镇列入除险加固计划的花园沟水库、西山水库、高家柳沟十六队3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积极配合做好占迁工作,确保 2021年汛期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
(三)认真做好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工作。大坝安全责任人和防汛三个责任人结合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清单、标准化管理要求等,认真做好水库维修养护方案。
(四)积极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制订标准化管理手册、完善管理制度。根据省制(修)订全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手册编制指南,水利服务中心结合实际制订标准化管理手册,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关键制度上墙、重要设备操作规程在关键部位明示,做到内容完整、流程清晰、要求明确。规范运行管理行为。制订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并按程序批复和组织实施;严格按规范要求,开展我镇小型水库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活动,强化日常工作的精细化、流程化和溯源化,做到巡测规范、记录标准、维护及时。
三、加强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小型水库租赁、承包等经营活动,规范水库发包管理 ,完善水库承包合同条款,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应当规范水库发承包管理。
(一)规范水库发承包管理
1.全面排查、规范现有承包合同。镇街负责全面排查辖区内小型水库承包情况,违法违规承包的,依法解除合同;已签订合同内容不完善的(合同条款不含本办法第五条中所说的有关内容)或合同期限过长,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由镇街政府(办事处)书面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合同,逾期不补充完善、不重新修改合同期限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2.镇政府统一对外发包。对目前尚未发包和今后承包到期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水利服务中心参与,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形式对外发包,不得由村庄对外发包;总承包费于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纳;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发包收益由镇统一集中管理使用,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3.严格水库承包程序。确定为饮用水源地的水库,合同到期后不再对外承包。非饮用水源地小型水库,由所在镇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库面养殖收益评估后,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法定程序对外发包,承包费用不得低于评估值。
(二)完善水库承包合同条款
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今后新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约定保障水库安全运行、保护水库水质、取水用水条款,合同条款中要体现承包人必须服从水库防汛、灌溉、除险加固、维修养护等事项的实施,明确承包人不得占用水库管理用房、合同解除或终止条款等内容。承包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管护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检查考核
不断加强小型水库巡查管护人员队伍建设,制定考核办法,建立长期稳定的管护队伍。巡查管护人员应实行专职管理,村干部不得兼职。要加强对巡查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有针对性的做好培训教材,定期对“三个责任人”“三级责任人”、水利服务中心参与管理的有关人员及所有水库专职管理员进行培训。行政责任人组织,每半年一次,参照《莒南县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管理及考核办法》对本镇的水库专职管理员进行考核。
五、落实小型水库管护、防汛资金
落实好小型水库管理补助经费新标准,确保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到位;落实好防汛资金,足额配备防汛物料,确保安全度汛。
六、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考核
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负面清单。对水库安全工作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涝坡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着力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强化航道资源保护和公共服务,推进航道管养绿色智慧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航道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养护工作更加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绿色航道智慧航道建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航道养护里程稳定在10.8万公里左右,内河航道一类养护达到2.4万公里,力争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图覆盖率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航道畅通保障能力。
1.强化国家航道网保通保畅。加强长江干线浅险水道、库尾变动回水区、桥区、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等重点区域巡查监测与养护,保障洪枯水期、三峡水库蓄水期和消落期航道畅通。充分发挥西江航运干线通航保畅工作机制的作用,以枯水期和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期为重点,加强水情、水位信息通报,强化上下游协调联动。统筹通航标准和船闸运行调度方案,进一步提升京杭运河、淮河干线等干支流航道通航保障能力和长三角、珠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畅通水平。加强对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管养工作的指导,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养护装备配备和基地建设,完善航道监控、助航设施,加强航道巡查,保障界河航道畅通稳定。
2.提升通航建筑物运行效率。加大与相关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强航运用水保障。依法严格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管理,合理衔接跨辖区河流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统筹安排停航检修时间。加强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监测维护,研究推广快速检修技术,提高运行正常率。优化运行调度,提高过闸(含升船机)船舶安检效能,加强检修期等重要时段运行管理,保障船舶有序高效过闸。建立健全嘉陵江、乌江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航道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制,解决运行时间不统一、停航检修时间不统一、过闸效率低等问题,缩短全线过闸时间,提高梯级船闸整体运行效率。
3.加强沿海航道养护管理。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沿海航道养护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重点加强沿海重要进出港航道、跨海大桥桥区航道养护。开展出海口、北部湾等沿海公用航道养护管理特点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沿海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及时互通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协作配合。
4.做好其他航道管养。按照“应养尽养、干支协调”原则,加强内河低等级航道的养护和等外航道资源管理,保障与高等级航道有效衔接,对有运输需求的应安排养护,不得擅自降低航道尺度或缩减航道里程,切实保护航道资源。探索低等级航道和等外航道管养新模式,与区域和城市生态、文旅、景观建设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旅游航道,发挥航道效用。
(二)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5.完善落实法规制度。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实施情况评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完善管养制度。严格落实航道养护计划和技术核查制度,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航道养护计划,航道自然条件、建设等级提高等情况变化时,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养护计划。建立健全技术核查管理体系,出台《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指南》,加强年度养护技术核查。
6.推进养护规范化。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测绘、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监测,提高日常养护水平。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要按规范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规范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市场化养护的,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单位,做好监督及质量核验,并加强养护单位的信用管理。
(三)加强航道运行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7.加强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完善内河航道运行监测体系,建立内河航道长期跟踪观测与演变分析研究机制。强化重要干线航道重点航段泥沙原型观测、水情水文持续跟踪,加强快速测量、水下探测、水下影像等监测检测设施配备。按规定开展航运枢纽大坝和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机电设施设备和闸阀门运行状态等监测检测,做好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评价,掌握结构健康状态,加强预防性养护,及时维修保养,减少维修停航时间。
8.强化航道运行安全管理。加强航道风险管控,研究编制航道风险辨识和评估指南,强化内河航道断航、船闸火灾,沿海航道因极端天气导致骤淤、非法倾倒引发船舶搁浅等安全风险协同防控。加强航道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航道巡查和监测,及时解决航道维护尺度不足、标志标识功能失常等问题。强化本质安全,按照规定开展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鉴定,做好除险加固、改建扩建和运行管护工作。压实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反恐怖防范、消防安全和运行安全主体责任。
9.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提高预警能力,加强与水利水电、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与水情调度信息通报。合理配布应急抢通设施设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响应时效性。加强应急抢通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化技能培训,开展应急抢通演练。完善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内河航道洪水、枯水、地质滑坡、船闸火灾和沿海航道台风、寒潮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调度指挥,及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加强联动,同一河流上下游建有多梯级通航建筑物的,相关航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出现拥堵和应急情况时统筹采取措施,保障船舶安全有序通行。
(四)提升航道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10.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甚高频、广播电台、报刊、设置标志标牌等多途径及时发布航道公共服务信息。加强信息主动公开,沿海航道的维护尺度定期公布,内河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筑物停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船舶过闸调度计划、内河等级航道图应及时主动公布。强化动态信息发布,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航标异动、通航建筑物应急停航、上下游水库应急调度等情况,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11.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航道政务审批程序,简化相关材料要求。利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政务大厅等提供“不见面”办事、“一站式”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满意度。推广船舶过闸远程申报,优化船舶过闸交通组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有条件的应为待闸船舶提供交通、快递等便民生活服务。为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物资和鲜活农产品等重点生活物资过闸开设“绿色通道”,做好特殊时期服务保障工作。合理推进水上公共服务区建设,鼓励以政府投资或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运营,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岸电、污染物接收等服务。
(五)加强航道保护和行业监管。
12.加强航道资源保护。积极推进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据《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加强部门协调,加快推进内河重要干线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工作,统筹推进沿海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与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做好衔接。加强桥梁、闸坝等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涉及内河高等级航道和沿海航道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派出机构应将审核意见抄送交通运输部。积极协调推进现有碍航闸坝的复航工作,通航河流上新建拦河闸坝应严格依法落实通航建筑物与主体工程“五同步”制度,确保不出现新的碍航闸坝。加大推进现有碍航桥梁的改造力度。
13.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航道管理、养护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抽查。加强航道执法巡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违规建设与航道有关的桥梁、闸坝、管道、架空输电线缆、码头等工程的违法行为。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航道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跨省航道管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跨省内河重要干线航道、干支航道管养衔接。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要求,对西江航运干线航道管理体制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研究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快绿色智慧航道发展。
14.推进绿色航道发展。鼓励养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创新研发。推广应用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养护设备,采用环保涂料和节能灯源航标,推进航道养护船舶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提升绿色作业水平,开展环保型疏浚等绿色作业,加强水生生态保护。加强养护疏浚土(砂)综合利用,依法依规处置疏浚土,提高疏浚土综合利用比例。加强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待闸锚地配备岸电设施,支持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优先过闸。
15.推进智慧航道发展。推进航道基础设施信息数字化,推广应用长江干线航道电子航道图,推进长江支流乌江、涪江、汉江、赣江、信江等高等级航道与长江干线电子航道图有效衔接。推进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等干线航道和长三角、珠三角内河高等级航道率先实现电子航道图全覆盖。逐步实现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一张图”。推进运行状态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在内河高等级航道重要航段、滩险段以及通航建筑物等布设在线监测和主动预警设施,推广重要航段航标、水位测量设施应用遥测遥控遥报新技术,推动航道数字化感知监测覆盖,实行船闸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构建内河高等级航道感知网络。率先推进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智慧航道建设。加快北斗系统、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航道管养、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等深度融合,逐步建立智慧航道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将党的领导贯穿航道养护与管理全过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期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评估总结,切实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要素保障。
稳定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养护管理中央资金渠道和投入规模,加强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资金的保障;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养护资金,推动利用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现有渠道加大航道养护经费保障力度,切实保障航道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需要。通航河流上修建的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水电枢纽、航电枢纽,按照资产权属与养护责任相统一等原则明确其通航建筑物养护费用来源。鼓励依法依规拓展航道(含通航建筑物)养护资金筹措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航道养护疏浚用海用地需求,有条件的河段积极结合河道治理、环境整治、国土开发等工程项目改善航道条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三)加强人才队伍保障。
大力弘扬新时代交通精神,坚持发扬“航标灯精神”,提升行业向心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加强专业技能、新技术应用等培训,探索高校和行业共同培养人才模式,扩充航道养护技术力量。改善基层养护人员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航道养护人员作业安全。加强法规标准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提高专业和行政管理能力,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1月19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山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使命,以服务党委、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抓手,重点围绕全省科技创新相关领域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专业研究。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开放协同、应用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等为基地主管部门,负责所主管基地的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基地顺利开展软科学研究提供必备条件,支持基地与党委、政府部门建立决策需求对接和成果转化应用渠道,配合省科技厅、基地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原则上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基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研究取向,具有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在全省同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权威性,取得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其中,成果被省级以上决策部门应用的,可作为认定优选条件。
(三)基地负责人为依托单位的全职人员,或为与依托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的相关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具有较高软科学研究能力,三年内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级以上软科学研究或决策咨询类项目,或实践经验丰富,在项目应用领域具有10年(含)以上省级决策部门工作经历。
(四)基地具有较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5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员。鼓励以不同形式,吸引省内外高层次同行专家参与基地建设。
(五)基地具有科学的建设规划、规范的管理制度、必备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等。
(六)基地依托单位和研究团队符合科研诚信管理和科研伦理要求。
第六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基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基地依托单位和基地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建议,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三章 建设运行管理
第七条 基地建设运行的主要任务:
(一)决策支撑。面向党委、政府决策需求,围绕特色研究方向组织开展高水平的软科学研究。根据工作需要承接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临时性、紧急性等研究任务。
(二)团队培育。集聚和培养软科学研究人才,注重培养高端智库专家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三)学术交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沙龙、学术研讨等活动,集聚各类高层次专家来鲁交流,打造相关研究领域的政产学研金服用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基地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年度建设任务的进展情况、决策建议提出及采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九条 基地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研究方向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基地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地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研究团队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交流材料等)发表或呈阅时,应将基地作为署名单位(之一)。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形式对基地进行支持。根据基地年度报告等情况,对建设任务完成和服务决策较好的基地在项目支持数量和支持额度上给予一定程度倾斜。
第十二条 鼓励依托单位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或提供场所、管理服务、人员配置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发展。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期满由省科技厅对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基地绩效评价坚持以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全面准确反映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咨政建言实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绩效评价运用用户评价、同行评议、社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管理运行、特色科研活动开展、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对经济社会影响以及依托单位保障条件、经费支持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省科技厅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支持并组织依托单位对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省科技厅将采取限期整改、撤销基地资格等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计入科研诚信记录:
(一)无故未按期开展研究工作或中止建设;
(二)有研究活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职责严重不到位;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规定;
(五)其它严重影响基地建设运行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鲁科规字〔2011〕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绩效评价表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莒南综执发〔2021〕30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安全生产、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定以下方案。
一、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总抓手,持续推进隐患排查整治
1.加强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学思践悟,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开展企业“开工第一课”和“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督促企业组织员工学规章制度、学安全知识、学操作规程,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章守规,杜绝“三违”行为。
2.突出重点问题攻坚。对照年度目标要求,不断梳理自查,找准找全问题和不足,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着力解决影响行业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排查整治各类隐患,严格闭环管理,多重布控、纵深防御,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强化监管执法。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中队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主管职责,统筹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精准落实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完善问题解决直通车制度,“点穴式”促进企业解决问题隐患。认真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4.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按要求配齐配强安全总监,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产有奖举报制度。
二、以强化作风建设为关键点,切实提高干部队伍能力和水平
在安全生产工作作风建设活动,要在“严、慎、细、 实、快”上狠下功夫,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全员培训任务,开展“学法用法守法”和“岗位练兵”活动及安全生产监管“比学赶超”活动,大力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综合应急演练。
三、以严厉惩治腐败为突破口,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中队都要从源头开始排查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管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廉政风险点,建立廉政风险点清单,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防控措施,突出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分行业分领域开展“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案明纪。
四、以扫黑除恶为着力点,坚决铲除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业乱象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帮助群众了解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的具体表现形式鼓励、动员生产经营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和事故隐患,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稳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五、坚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中队要把“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推动工作开展。二要强化统筹推进。要牢固树立系统思维,整体推进四位一体工作,找准切入点,确保工作互促互进。三要完善工作机制。要成立工作组,加强监督指导和督促落实。四要严格问效责。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果运用。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走深走实。
莒南司发〔2021〕30号
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临府执监发〔2021〕1号)安排,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下发通知,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应急管理四个领域抽取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全市评查。参评案卷要求:每个领域抽取3本案卷;立案时间在2021年7月15日后;已结案并整理形成卷宗。
请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于11月23日前,将案卷报送至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政务大厅528室)。如没有符合要求的案卷或者案卷不足3份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标准、执法文书使用等有统一规定的,可将有关规定随案卷一并报送。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有关规定,不按规定提供执法案卷、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案卷评查或者制作执法案卷弄虚作假的,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据实报送符合要求的执法案卷参加评查。
联系电话:15725198703
莒南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交政字〔2021〕31号
为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工作,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通知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鲁人社发[2015]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在局属事业单位实施事业人员转岗竞聘上岗,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能力;
(三)坚持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设置总量、类别和数量组织岗位转任、聘任。
二、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临沂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临人发[2008]3号)相关规定及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所竞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工勤岗转为管理岗位应具备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违纪不宜竞聘的岗位以外,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
三、竞聘范围、名额及竞聘办法
(一)竞聘范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二)竞聘名额:拟聘管理岗位九级6人。
(三)竞聘办法:所有在竞聘范围内且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竞聘:
转任岗位为管理岗位九级。
竞聘人员采取打分竞聘的办法,按照比例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选。若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优先聘用工作年限、最高学历两项之和得分高的,若再出现相同得分,优先聘用工作年限长的。
通过竞聘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获得聘任。获聘后原则上应调整到与专业技术资格对口的工作岗位。
要严格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各种证件,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三年之内不得转岗和聘任,并通报全局。
四、岗位竞聘程序
实施岗位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机构。局成立事业人员转岗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实施全局工勤人员转岗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督查科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需参加转岗竞聘的,须在竞聘时推荐1名职工代表临时行使相应职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局事业人员转岗竞聘工作实施方案,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三)报名。根据转岗竞聘实施方案,由各单位、科室将符合转岗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后到局人事科报名。报名时携带参与转岗竞聘人员学历证书、表彰奖励文件和证书等有效证件。
(四)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据转岗竞聘所需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研究确定转岗竞聘人选,并将审查结果对外公示。
(五)量化打分。根据转岗竞聘人员提供的材料,由负责具体转岗竞聘的工作人员按照转岗竞聘量化赋分表的各项计分要素,对每位转岗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转岗竞聘分为业绩展示和组织考评两部分。
1、业绩展示
根据转岗竞聘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学历、工作年限、履职情况、现任职务、表彰奖励等,由考评组按照以下标准对竞聘人员进行评分:
最高学历(10分):硕士研究生10分,本科8分,专科6分,中专4分,高中及以下2分。
工作年限:按照参加工作年限,每年计1分。
履职情况(16分):根据转岗竞聘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因素和岗位职责履行的情况评分。聘用人员2018-2020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即视为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基础得分10分,一年优秀增加2分。2020年度无故未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现任职务(15分):科级干部得15分,正股级干部得9分,副股级干部得6分,科员及以下人员得3分。
表彰奖励(10分):2020年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得10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表彰奖励的得8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表彰奖励的得6分;获得县委、县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表彰奖励的得4分;获得局交通运输工作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同奖励名称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不同奖励名称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组织考评(25分)
局党组领导、机关事业中层以上干部根据转岗竞聘人员平时表现和业绩展示情况,按德、能、勤、绩、廉等考评要素进行考评。满分为25分,其中局党组领导考评占40%,机关事业中层以上干部考评占60%。
(六)公布结果
转岗竞聘岗位工作结束后,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对参加转岗竞聘人员的业绩展示、封存的组织考评和民主测评的得分进行统计汇总。
所有拟聘任人选须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并公布转岗竞聘结果。转岗竞聘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书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过期不再受理)。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社局审核备案。
(七)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书。经县人社局核准备案后,由局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书。本次聘期为三年,聘用期严格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五、组织领导
工勤人员转岗聘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局要高度重视。工勤人员转岗聘任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转岗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转岗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本实施方案由局转岗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工勤人员转岗竞聘工作领导小组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人员转岗竞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庄 伟
副组长:
赵永涛 袁辉 李 岩
成 员:
崔红霞 薛俊志 王 平
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李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晓双、孙成刚同志负责具体竞聘工作。
莒南司发〔2021〕29号
县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于11月19日(明天)对你局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现场监督。
联系电话:15725198703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莒南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发改字〔2021〕7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探索创新信用场景应用,营造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结合市“信易+”守信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关于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鼓励探索信用信息多样化场景应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让诚信主体获得更多便利优惠服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互通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手段,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让更多的诚信主体享受到信用红利,提升公众对信用建设获得感,引导形成“信用有价值,守信有力量”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合信息。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应用信用信息,推动各部门间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有效整合,促进互通共享。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互促、行政与市场共融的信用服务模式,扩展“信易+”应用场景,丰富“信易+”激励内容,共同搭建多渠道、多元化的“信易+”项目体系。
(二)推进合作,应用创新。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积极探索开展“信易+”产品与服务,创新“信易+”服务方式,结合互联网、大数据推进信用体系在行业领域、信用主体、经济社会活动全覆盖。
(三)多措并举、切实惠民。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责要求及民众的实际需求,找准“信易+”工作切入点,创新工作手段,完善工作制度,更新工作理念,推进政务服务与信用信息的有效结合,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提升群众信用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一)“信易批”。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前提下,将信用信息的查询嵌入各政府部门的审批流程。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相关业务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为守信主体节约办理时间成本。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医保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二)“信易贷”。继续完善“信易贷”“银税互动”等信用政策,结合我县产业、企业发展特点,探索开发涉及更多行业、更广领域的“信易贷”金融产品。在金融活动中,对信用等级良好的主体,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
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税务局、县银监办、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三)“信易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诚信主体在医疗服务方面给予绿色通道,在出院手续办理方面,享受优先办理服务;到开展“先治疗、后付费”服务的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可享受免交住院押金服务。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四)“信易保”。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在购买保险、保险理赔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车辆保险公司合作,探索推行诚信主体车辆投保后享受非道路交通事故免费施救、免费洗车、免费保养等服务。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银监办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五)“信易租”。以各类园区为重点,出台“信易租”政策规定,支持诚信创业企业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租赁方面享受更优惠的租金折扣、更长久的租赁期限、更低的租赁押金或免押金,以及更便捷的租赁手续办理等。
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信易游”。强化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加大旅游信息公开力度。鼓励A级旅游景区制定诚信主体购买门票优惠政策,为诚信主体提供涵盖住宿、交通、餐饮、购物等领域更优惠、更便利的旅游服务。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七)“信易惠”。为诚信主体提供消费券、折扣券等惠民措施。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八)“信易行”。诚信主体乘坐城市公交刷卡时享受优惠政策,在汽车站、火车站购票、入站、出站时享受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汽车站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九)“信易停”。开展信用停车活动,为诚信个人提供智慧停车优惠券,抵扣停车费用,让诚信公民出行更舒心。
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十)“信易住”。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诚信主体信息,为诚信主体在诚信商家住宿时提供优惠让利。为诚信主体办理住房贷款、公积金缴存、公积金提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十一)“信易评”。各部门单位在评先树优过程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通过整合工作力量、丰富工作手段,推进各部门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释放部门间的上下联动、沟通及时的叠加效应,调动各部门参与“信易+” 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加强对“信易+”工作、诚信主体、诚信行为、激励措施等的宣传引导,推动形成一批各具典型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新范例,并逐步进行推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工具进行“信易+” 知识普及,组织适时开展“信易+”主题性宣传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使诚信文化成为内在要素。
(三)强化督促评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的跟踪评估机制,定期对本辖区、相关行业的“信易+”开展状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信易+”守信激励工作有效推动、落实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莒南民发〔2021〕22号
各镇街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莒南县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民政局 中共莒南县委组织部 中共莒南县委政法委员会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纳入城乡社区治理总体布局。坚持党建引领,以服务社区治理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关键,以平台建设为支撑,以示范项目为抓手,通过实施“6项工作计划”和“19个专项任务”,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发挥作用。
(二)发展目标。从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县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2023年底,实现各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2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6个社区社会组织,逐步实现组织集约化、服务专业化、平台标准化、项目品牌化,为提升全县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贡献力量。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纳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整体布局,加强政治引领和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人民至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城乡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着眼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个性化需求,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更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统筹协调。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用,统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综治中心、社会工作站等服务设施,统筹城市和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协调发展,统筹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基础,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推进居民需求和服务供给实现有效对接,把更多资源、服务放到社区,更好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加快构筑生活共同体,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专项行动
(一)实施党建引领护航计划
1.落实党建责任。组织部门指导镇街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围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社区社会组织与城乡社区党组织定期联系、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网格化治理等方面落实党建责任,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提供活动场所、设立党建项目等多种方式,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有效覆盖。支持党组织健全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有关服务项目。
2.突出政治引领。强化基层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听党话、跟党走,保持正确发展路线。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中突出党建引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开展双向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负责人吸收为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鼓励将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选认为小区(网格)党组织书记,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健康成长。
(二)实施枢纽组织成长计划
4.完善分类管理。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管理;并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5.强化规范管理。推动在镇街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办公场地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可多会合署办公,并提供相应的活动场地。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广泛吸收社区社会组织为团体会员,由镇街担任业务主管单位,鼓励镇街负责人兼任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书记;县民政部门依法加强管理。
6.加快推进发展。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纳入社区(村)“两委”班子培训内容。结合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工作,吸纳具有优势特长、热爱公益的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到社区社会组织中。通过社会组织定点孵化、镇街重点培育、“红领书记”“第一书记”引领发展等方式加大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力度,鼓励支持网格员兼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将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纳入社区(村)共建议事会,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建言献策。
2021年,在全县范围内选择2-3个镇街建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2022年底,十字路街道和全县30%以上的乡镇建立;2023年底,全县50%以上的乡镇全部建立,有条件的乡镇可加快进度。
(三)实施社区治理参与计划
7.融入社区治理。加大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力度,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以服务社区居民为重点,摸清居民需求,进行项目设计,广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心理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平安建设、社区康复、重点人员帮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组织调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与治安巡逻、商圈整治、垃圾分类和就业对接等活动。
8.参与文明创建。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和法治宣传、移风易俗等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助力社区文明创建。
9.开展关爱服务。鼓励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爱心捐助等方式,重点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群体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社会融入等关爱服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构建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10.助力乡村振兴。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涉农服务项目倾斜,大力发展“三农”领域社会组织、农村志愿服务组织,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实施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11.突出培养重点。民政部门和镇街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重点面向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广泛开展能力和专业培训。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养力度,着力加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2023年底,对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一遍,构建稳定的骨干人才发展梯队。
12.建立骨干队伍。建立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库”,优先将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人纳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县民政部门要指导镇街选准育强领头人,着力培养一批公益服务意识强、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民政等部门将每年推选不少于10个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和负责人,广泛宣传典型经验。
(五)实施服务平台支持计划。
13.搭建服务平台。推进县级、镇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支持平台建设。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通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具备条件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作为主体承接购买服务事项,并由其提供资金代管服务、指导督促项目实施,鼓励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地方引进具备专业能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带动本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安家”工程,依托镇街、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物业服务用房、社会救助服务站、社会工作服务站、未成年人保护站等平台,加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益园建设力度,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培育孵化、资金代管、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和指导支持。积极引导社区其他组织和单位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实现融合联动、资源链接、平台共享。条件成熟的社区保障不低于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供社会组织使用。
14.加大资金扶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统筹使用各类为民服务经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积极开发社区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或联合我县慈善组织资助扶持社区社会组织项目,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充分调动企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资源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重点为初创期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15.推进融合发展。发挥县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民政与其他相关部门间业务衔接,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社区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的沟通协调,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用好综治、精神文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下沉到社区的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等民政各项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支持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工作服务站、志愿服务站、未成年人保护站等各服务站点。
16.加大推进力度。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至少选取1个基础较好的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工作,达到培育一个、带动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孵化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县、镇街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益园等专用场所,逐年扩大覆盖范围。2023年底,确保县级和十字路街道完成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加快建设。
(六)实施示范项目培树计划。
17.强化供需对接。结合“四社联动”,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洽谈会、公益创投大赛等社区公益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通过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民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政法、文化体育等部门,指导镇街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落实责任,通过加强社区宣传、建立联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加强对群防群治活动的组织、指导和保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健康、养老、育幼等社区服务的能力;通过提供活动场地等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增强社区文化阵地功能。
18.加强示范引领。鼓励镇街、社区(村)积极争创市级社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基地,进而争创省级社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基地。可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支持、设立孵化培育资金等多种方式,打造一批管理运行规范、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型社区社会组织,县民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社区社会组织优质项目评选活动,形成一批具有莒南特色的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品牌,统一推介宣传,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19.推动品牌建设。各镇街要结合本地特色、社区文化状况和风土人情,开展“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共建共治共享”系列社区协商、“共创平安”系列社区治理、“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四个主题活动。坚持党建引领,将主题活动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相结合,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发展战略,加强服务项目专业化建设,努力做到“街镇有特色、社区有品牌”。搭建社区社会组织研讨交流机制,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加强与省内外知名社会组织和领军人才的资源对接与项目合作,拓宽发展视野,争取走在前列。
四、工作步骤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县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1年10月至12月),培育发展阶段。选择2-3处镇街开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试点,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实施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制定培育发展规划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规程,完善培育发展机制,落实培育发展资金,建设社会组织支持平台,打牢工作基础。
第二阶段(2022年1月至12月),能力提升阶段。推动在十字路街道和30%以上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实施能力提升和作用发挥为重点,加强部门联动和统筹协调,从工作力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和工作资源等方面给及支持,拓展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成为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第三阶段(2023年1月至12月),示范引领阶段。全县50%以上的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巩固、提升前两年的培育发展成果,形成一批管理运行规范、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型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实现以点带面,长效发展。组织开展各类交流展示、优质项目评选等活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力度。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定期推动社会组织党建、高质量发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要由社会组织管理科牵头,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科室按照各自分工、协同配合。
(二)加强组织保障。明确支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具体方式,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统筹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等有关经费,支持购买社会组织专业性服务项目。同时,要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生态,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分步骤、有重点推进工作。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等有关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指标、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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