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委会(处)、旅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安排,切实做好我县岁末年初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旅游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做好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这期间人流、物流集中,群众性活动增多,安全生产任务繁重。各管委会(处)、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上毫不放松,在遏制重特大事故上毫不放松,在落实安全责任上毫不放松,在筑牢安全基础上毫不放松,狠抓岁末年初期间旅游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落实,确保安全稳定有序的旅游环境。
二、加大力度,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各管委会(处)、旅游企业要时刻警钟长鸣,始终把旅游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风险和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各管委会(处)、旅游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A级景区要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对景区重点区域流量实行分级监控管理,建立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医护人员及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出现事故能够立即实施救援;重要区域、路段、高风险旅游项目有安全指示标识,设置安全提示信息;配备游乐设施的旅游景区要加强游乐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停用并进行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运行”;重点区域要安排专人做好车辆疏导工作,确保游客出行安全畅通;配备宾馆、餐厅的景区要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日常值班和巡查工作,重点区域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均在有效期内;有森林覆盖的景区要抓好森林防火安全工作,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宣传引导,严禁游客携带火种上山,切实做好源头防范;星级饭店要确保消防、卫生、质检安全检验许可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厨房、宴会厅、会议室等重点区域要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和灭火器材均在有效期内;要做好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验;要加强食品购买、加工制作、贮藏、运输、使用过程的监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扎实做好食品安全生产工作。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旅行社安全管理
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要进一步强化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一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审慎选择依法合规经营、信誉好、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辅助人,根据自身能力,科学、安全、合理地安排旅游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负荷接待经营,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对游客的安全保障和提醒提示。二要严把用车关。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必须使用有旅游运营资质、车况良好、有充足保险保障的车辆和技术娴熟、熟悉路况、身体健康的驾驶员,严禁旅行社违规租使用无营运手续或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的客运车辆运送游客。同时旅行社必须与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三要做好安全提示。出团前要组织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在签订旅游合同和出团过程中切实为游客做好安全提示,引导游客安全出行,严格落实“导游专座”和“游客系安全带”专项行动要求,并做好照片存档。四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投保与自身风险相匹配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法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加强预案演练,强化对游客的救助。
四、强化值守,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各管委会(处)、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值守,认真落实值班人员职责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到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妥善处理各种旅游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要强化应急准备,严格制定、切实执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提高旅游应急处置工作效率。
莒南县旅发委值班电话:0539-7219987
莒南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莒南政办字〔2018〕8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确定对莒南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
贾连璋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张 宁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王乐敏 县发改局局长
谢玉军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成 员:
范 琪 县委督查室主任
唐正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新闻中心主任
徐 虎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卢立剑 县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国田 县法院副院长
张 伟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长军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重点项目办主任
庄明鑫 县经信局副局长
王世明 县教体局副局长、县体育中心主任
唐红玲 县科技局副局长
魏茂友 县维稳办主任、县公安局副政委
郭海军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孟祥满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志国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世超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机保处副主任
李传亭 县国土局党组成员、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
时百成 县房产局副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办主任
吴 雷 县水利局副局长
刘克田 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农经中心主任
张夫军 县商务局党组成员、贸促会副会长
王 兵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玉亮 县环保局副局长
赵建国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正英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张文锋 县法制局副局长
李西良 县金融办副主任
李 丽 县物价局副局长
付 波 县税务局副局长
庄乾成 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程守川 临沂银监分局莒南县办事处主任
孙清华 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副行长
滕 云 县民宗局副局长
付廷荣 县文化执法局副局长
田广东 县卫计局党组成员、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张秀娟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王怡英 县审计局副局长
吴飞飞 县人防办副主任
左兴良 县农机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昝金龙 县旅发委副主任科员
庄欠珍 县林业局副局长
王春辉 县粮食局副局长
张学刚 县公路局副局长
杨昌廷 县规划局党组成员、大店分局局长
王建松 县地震局副局长
赵 青 县档案馆副馆长
厉建东 县畜牧局副局长
郑成运 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孙钦良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环卫处主任
韩庆章 县盐务局副局长
刘云阳 县事管局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全面负责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专项工作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由孙长军、孙清华同志兼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发〔2018〕4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以建设教育名县为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了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勇于创新、善于钻研的教育工作者,形成了一系列体现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教学成果,有效地促进了全县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和《莒南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经县普通高中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全县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中教学成果评选认定,决定授予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文科班尖子生培养的探究与实践》教学成果团体特等奖,授予《后进生转化策略的研究与实践》等12项教学成果个人一等奖,授予《宽严并施管理班级的探索与实践》等18项教学成果个人二等奖,授予《信息技术在音乐教学中应用的研究与实践》等30项教学成果个人三等奖。
希望受表彰的团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开拓创新,再创佳绩。全县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提升莒南教育发展水平、建设教育名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7—2018学年度莒南县普通高中教学成果奖名单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7—2018学年度莒南县普通高中教学成果奖名单
莒南政办字〔2018〕8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实施标准化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印发临沂市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发挥标准化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放管服”改革等重大工作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县政府决定成立莒南县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
郇恒赛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
陈庆金 县编办主任(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
成员:
徐 伟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宋庆森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会通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扶贫办主任
左银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 勇 县委农工办主任
高效刚 县委改革办副主任
王洪敏 县镇域办副主任
闫家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乐敏 县发改局局长
陈长剑 县经信局局长
崔建明 县财政局局长
孙运伟 县教体局局长
许学友 县科技局局长
王乐迎 县民政局局长
王兴友 县司法局局长
韩昌利 县人社局局长
张 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希玉 县住建局局长
袁兆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尹继西 县农业局局长
王运东 县水利局局长、陡山水库管理处(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处)副主任
陈 涛 县商务局局长、县贸促会会长
汲广民 县文广新局局长
葛文涛 县环保局局长
卢衍菊 县卫计局局长
孙运义 县统计局局长
孙增利 县安监局局长
赵德好 县旅发委主任
夏培记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王忠胜 县法制局局长
王家周 县畜牧局局长
邱继礼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陈会全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王安国 县农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领域标准化工作改革;研究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制定重大规划、政策;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工作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闫家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18〕8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集中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集中整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集中整改工作部署,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如下专项治理集中整改方案。
一、治理整改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集中整改,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逐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引导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保障全县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整改对象
本方案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体、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的机构不在此列。
三、治理整改原则
(一)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负责落实。
(二)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聚焦校外培训市场无证办学、安全隐患明显、群众反响强烈等问题和中小学校教师参与校外培训、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实行校内校外联动,疏堵结合,迅速解决相关问题,同时规范学校和教师管理,完善课后服务制度,有效缓解社会需求。
(三)分类治理,依法规范。通过摸底排查,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分类进行治理,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
(四)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教体、民政、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市场监管、公安、消防、食药监、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物价、卫计、文广新等部门协调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监管合力。
四、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三)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明;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取缔。
(四)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在县教体局监督下开展辅导和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教体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组织培训辅导,接受监督管理。严禁校外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等级考试及竞赛。
(五)健全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寒暑假、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的监管。对超范围开展经营(业务)、不按照备案组织招生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由县教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工作台账,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查核、登记、处理、跟踪。
(七)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八)要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宣传引导,学校每年至少为家长提供4次8课时的免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2次普惠性公益咨询服务,分析家庭教育、家长成才观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宣传普及教育知识,引导家长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形成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辅导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
五、治理整改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集中整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摸底阶段(2018年12月中上旬)。各镇街(园区)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的信息收集。开展所在区域教育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重点排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等情况,摸清底数、查明问题,详细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为分类治理奠定基础。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初步核实后,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按照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2月中旬)。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成立综合执法工作组,根据摸底情况,按照“审批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思路,处置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教体局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进入《白名单》的机构依法予以支持。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专项督查阶段(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实行督查报告制度,督查结果及时通报。县城区和各镇街(园区)在总结专项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健全减轻学生课外负担的体制机制。做好迎接上级对我县的专项督查工作。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全面总结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职责分工
本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集中整改工作由莒南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牵头开展,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专项治理集中整改工作。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健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专项治理行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等。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联席会议制度职责,依法处置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各镇街开展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审核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监管教育教学行为,指导符合条件和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协调查处教育系统在职干部和教师开办校外培训机构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的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
县民政局:负责对经教体局审核,确认为非营利性的、符合登记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县房产局:配合县教体局做好疑似危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经教体局审核,确认为营利性的、符合登记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民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法登记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参与对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清理取缔工作。配合教体等部门做好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取缔过程中的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做好调查取证、执法查处,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审核验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开展防火安全工作,参与对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清理取缔工作。
县食药监局:负责对违规餐饮经营行为的认定与查处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进行监督、指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参与对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清理取缔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户外标牌、广告予以通知整改、处罚或拆除,参与对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清理取缔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备案。
县卫计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资质进行审核,对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文广新局:负责围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科学舆论宣传,争取各方支持,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经信局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镇街(园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部门责任,强化担当,积极作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建立工作机制,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要加强政策指导,建立专项治理情况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镇街(园区)每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依法维护学生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全面发展、人人皆可成才、终身学习等科学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守法诚信的校外培训机构先进典型,树立培训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不良培训机构和不法行为,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莒南政办字〔2018〕8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建立莒南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
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
孙运伟 县教体局局长
成 员:
王洪敏 县镇域办副主任
孙立平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郭海军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时百成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赵建国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 波 县消防大队参谋
王正英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张宝强 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晓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 丽 县物价局副局长
曹华贞 县卫计局副局长
王 兵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莫言英 莒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朱 霞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滕华彬 大店镇党委宣传委员
陈雪梅 板泉镇副镇长
刘宝秀 洙边镇党委统战委员
王绪铭 坊前镇党委宣传委员
王家陈 涝坡镇副镇长
徐 虎 文疃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陈洪静 岭泉镇党委宣传委员
夏春霞 筵宾镇副镇长
厉建团 石莲子镇党委宣传委员
赵艳秋 道口镇副镇长
靳绍记 相沟镇人大副主席
陈晓义 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孙立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动态信息库,及时搜集整理发布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及其业务信息,准确掌握并充分共享全县校外培训情况。
(二)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在学科类培训中有不良行为、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三)引导并支持校外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教体、民政、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市场监管、公安、人社、消防、食药监、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物价、卫计、文广新、经信等相关部门在审批登记备案、受理投诉建议、查处违法案件等环节形成联动机制,持续规范有效管理校外培训行为。
(四)组织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培训消费,促进校外培训事业优胜劣汰,良性发展。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教体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的违法经营机构的查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教育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巡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受理与分派,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检查,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
民政局:重点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超范围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规使用学校名称等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
房产和住房保障局:配合县教体局做好疑似危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场监管局: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未依法登记、冒用公司名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出经营范围、违规使用学校名称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对收费和标准未按规定公开、未使用国家规定票据,不按规定退费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周边法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社局: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消防大队:负责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的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消防违规违法行为。
食药监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餐饮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户外标牌、广告予以通知整改、处罚或拆除,参与对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清理取缔工作。
物价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备案。
卫计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文广新局:负责围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科学舆论宣传,争取各方支持,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应当以切实减轻全县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为目的,坚持问题导向,综合监管,分类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持续有效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二)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相关成员单位协商后提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执行;重大行动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每次例会应当通报当季新增、变更、注销、投诉和查处等情况,形成工作简报。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和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主动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积极有效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工作联动和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18〕8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莒南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整治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者规划不落实、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突出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实际需求,提升全县学前教育入园普及率和普惠率水平,促进全县学前教育稳步向前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定,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验收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和需要。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摸底(2018年12月中旬)。由县教体局牵头,住建、规划、房产和住房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对县城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各镇街(园区)负责本辖区社区幼儿园建设摸底排查工作。针对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
(二)全面整改验收(2018年12月下旬至2019年6月下旬)。县城区域内各居住小区和镇街(园区)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居住小区已经建成的幼儿园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对需要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到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三、整治任务及分工
(一)未规划幼儿园的。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县教体局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尽快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3000人规模的居住小区,须在周边区域统筹进行安排,具体由规划、教体、国土、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监管协调解决。
(二)规划幼儿园不足的。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小区实际需求的,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补建配套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规划、教体、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重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确保能够在适合的地点建成规模相当、功能齐全、符合要求的配套幼儿园。
(三)建设不到位的。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住建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的单位,并责成限期按标准要求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和同步使用,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建、规划、房产和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移交不到位的。居住小区内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给教体局的,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县教体局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得力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有关的移交手续。
(五)使用不到位的。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幼儿园,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体局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体局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莒南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教体、住建、规划、房产和住房保障、国土、编办、民政、公安、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和县住建局。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工作职责,实行联席会议办公制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建立联审联管、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教体局要参与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主动了解每个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在专项治理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有关事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加大监管力度。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重点抽查。各单位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教体局监督举报电话:7212392
住建局监督举报电话:7312468
附件:1. 莒南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 莒南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表
附件1
莒南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孙运伟 县教体局局长
刘希玉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王洪敏 县镇域办副主任
刘 林 县编办副主任
卞清君 县教体局副局长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传安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永青 县规划局副局长
时百成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薄世全 县物价局副局长
郭海军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张新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莒南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和县住建局,卞清君同志和陈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莒南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表
莒南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以来,我县对无证幼儿园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关停无证幼儿园61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全面完成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按照《临沂市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莒南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维护正常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原则
(一)坚持部门协作,实行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县教体局会同公安、消防、编办、民政、市场监管、规划、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国土、卫计、食药监等部门协力攻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二)坚持改革创新,简化审批程序。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幼儿园准入门槛。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公办幼儿园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幼儿园不再办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
(三)坚持分类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一园一案”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治理任务
(一)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但相关证件不齐全的无证幼儿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镇街(园区)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消防许可。1998年9月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之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由镇街(园区)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县教体局要在房产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加强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2011年以来手续齐全的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办学许可。由县教体局牵头,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为办理办学许可手续提供便利。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县教体局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县教体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4.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在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整改一批无重大安全卫生隐患、教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园舍建设、保教设施配备、安全设施、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做好重点监控,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凡是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批核发,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审监互动工作。
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县教体局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日常监管,指导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检查指导,督促无证幼儿园落实安保措施,完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要在房产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卫计部门要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食品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三)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办园随意性强,教职工配备不足,设施设备配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办园者法律意识淡漠、主观上不接受政府部门管理、不办理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办理相关登记,逾期不办者予以取缔。
取缔过程中,由教体、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卫计、食药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县教体局要做好依法取缔行动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妥善做好被取缔无证幼儿园在园幼儿的安置及幼儿家长的稳定工作,防止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再次开班招生。公安部门要配合教体等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治理步骤
(一)核查告知阶段(2018年12月中旬)。各镇街(园区)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核查和分类处理,确定拟准入、整改和取缔对象名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进度表。根据核查和分类结果,由各镇街(园区)下达非法办学告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分类整治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对拟准入的无证幼儿园,县教体等相关部门要给予办理办学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完成法人登记。
2018年12月底前,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愿接受县教体局管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
2019年2月底前,拟整改的无证幼儿园,要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3月,县教体局要联合公安、住建、卫计、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逐一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审批登记;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而继续办园的,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强制查封。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调度,县里调整了莒南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镇街(园区)要将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形成长效机制。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有办园意向或筹建中的无证幼儿园,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筹建,对无法按照标准筹建的要及时制止。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瞒报漏报无证幼儿园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予以严惩。各镇街(园区)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治理情况,形成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三)及时报送情况。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及时掌握、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加强工作信息交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有序开展。2019年5月20日前,各镇街(园区)要将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情况报县教体局、县公安局。
附件:莒南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莒南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淑波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洪敏 县镇域办副主任
刘 林 县编办副主任
王世明 县教体局副局长、县体育中心主任
郭海军 民政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刘传安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孙永青 县规划局副局长
时百成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褚风超 县卫计局副局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 波 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
赵建国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正英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莒南县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王世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莒南政办字〔2018〕8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18〕199号),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县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额标准。对因我县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按照全县政策执行。(县人社局、县物价局负责)
二、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方案、单病种收费标准,明确实施临床路径。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秩序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在严格控制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对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及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并给予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县级财政给予兜底补助,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依据患者住院诊疗信息进行拨付,确保患者不因经济原因影响及时有效治疗。2018年实行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的患者全部免费救治。到2020年实现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卫计局负责)
三、落实分类救治与管控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患者的摸排管控,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发生危险性行为的,要会同其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要将其送至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助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对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近亲属的患者,救助管理机构要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并协助其返回居住地,由社区(村)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其近亲属进行监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登记在册的居家患者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对失访的患者,要及时通知辖区民警、综治网格员及社区(村)两委;对病情不稳定的,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制定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维持治疗的基本药物目录,加强用药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治疗具备出院条件的,其近亲属要切实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使患者感受到家庭温暖,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要追究相关监护人责任。(各镇街、莒南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县民政局、县卫计局负责)
四、推动落实有奖监护政策。县综治办要会同公安、民政、财政、卫计、残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奖代补”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奖补对象,并按上级要求落实奖补资金,实施有奖监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社区(村)或单位落实监护人。为每个监护人配备2名以上协助监护人。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完善贫困患者大病救助保险,发展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伤害责任保险、职务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险种,充分调动患者监护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各类风险隐患纳入保险范围,通过保险有效减少损失。(各镇街、莒南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负责)
五、提升医疗救治与服务管理能力。制定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提升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高水平专科服务能力,有效发挥县心理医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强化人才培养、社会防治管理、技术培训与指导等职能。大力推进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置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为居家患者提供随访与康复指导。(县卫计局、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
六、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与使用机制,配齐配强精神卫生队伍。实施县级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积极参加由省市财政支持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适当提高精神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由精神卫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搞活内部分配,向业务骨干及长期在一线的工作人员倾斜。(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卫计、综治、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卫计部门与公安、综治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其他部门间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卫计部门要做好患者基础信息采集与分类管理,每季度随访时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评估,并立即向公安、综治部门推送信息。着力加强对流动人口患者的动态监测,强化区域协作,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救助和管控。各相关机构应保护患者及其监护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各镇街、莒南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各有关部门负责)
八、建立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卫计、综治、扶贫、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残联等部门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精神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镇街(园区)建立由综治干部、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社保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等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落实监护责任。社区(村)成立由两委成员、综治网格员、基层医务人员、民政干事、助残员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行患者社区(村)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帮助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困难。(各镇街、莒南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负责)
九、制定方案,细化责任。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梳理在综合协调、患者筛查与随访治疗、患者监测预警与服务管理、监护责任落实、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各镇街(园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查、收、管、治”四个重点环节的具体任务,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上下联动和各个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切实做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各镇街、莒南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负责)
十、强化督导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因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监管不落实、救治救助不及时,导致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地区和单位,由综治部门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卫计局负责)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发〔2018〕5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一)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物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五)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六)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为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在县政府网站建立县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各镇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县属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实施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基础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和权限,单位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缴纳方式;
(三)服务指南、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制度;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投诉受理和监督的制度;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三)文件资料、办事指南、服务(便民)手册;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和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并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网上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国家档案馆、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场所,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开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格式文本应当执行国家规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途径、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信息公开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经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编制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答复申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或者检查,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信息的;
(三)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莒南政办字〔2018〕8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县指挥部组成
2.1.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2.2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天然气经营企业职责
3市场监测和“压非保民”实施方案
3.1市场监测
3.2应急储备
3.3预警和预防机制
3.4方案分级
3.4.1红色预警
3.4.2橙色预警
3.4.3黄色预警
3.4.4蓝色预警
4“压非保民”方案启动及措施
4.1“压非保民”方案启动
4.1.1Ⅳ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4.1.2Ⅲ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4.1.3Ⅱ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4.1.4Ⅰ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4.2设施安全保障
4.3信息报告
4.4新闻发布
4.5应急终止
5附则
5.1预案修订与解释
5.2施行
莒南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全县天然气市场稳定供应,加强天然气供应情况监管,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天然气供应短缺造成的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天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45号)《山东省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供保〔2018〕1号)《关于成立莒南县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8〕45号)等。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处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
(2)以人为本,民生为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应减量或中断造成的各行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建立健全燃气供应保障的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燃气企业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管理,增强燃气企业、管理部门及燃气上游气源企业之间的沟通,做好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供应保障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的领导、协调,成立莒南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2.1.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同志,县经信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物价局、各镇街(园区)分管负责同志。
2.1.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和终止预案。
(2)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根据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资源情况,统筹协调天然气应急供应,下达应急供应指令,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调配天然气气源,组织资源的投放,必要时采取行政调度措施。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
2.2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信局分管天然气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及天然气县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
(1)根据天然气供应短缺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和“压非保民”方案启动的建议。
(2)跟踪掌握天然气供应动态,依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等
级,提出应急供应计划、调控措施等工作建议。
(3)按照县指挥部安排,具体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开展应急工作,调配天然气资源,保障重点供应。
(4)根据天然气供应恢复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信
号及终止“压非保民”方案的建议。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做好正面舆论引导,稳定民心。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调峰储气设施项目建设核准及优惠政策的争引。
县经信局:负责争引上游气源,督促落实“压非保民”方案。
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天然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天然气市场供求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
县应急办: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天然气应急运输车辆的交通秩序和汽车加气站治安秩序,协助处置因天然气供应短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天然气供应短缺应急处置经费筹集与使用。
县规划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建设规划选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情况下天然气运输车辆的组织和运输协调,并负责使用天然气的城乡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调度。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维护天然气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天然气充装站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天然气计量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企业在供气短缺情况下安全运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监测天然气市场价格,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相应对策措施建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处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及应急保障工作。
2.4天然气经营企业职责
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执行县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建立稳固的天然气供应渠道,做好日常天然气气源储备;制定应急状态下暂停供气的用户顺序;加强天然气供需情况统计分析和上报,及时预警短缺情况。
3市场监测和“压非保民”实施方案
3.1市场监测
县经信和住建部门要建立天然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天然气市场供求信息,不定期对天然气储存状况进行调查,定期对天然气供应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市场供应状况,科学预测全县天然气需求与供应形势,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
3.2应急储备
按照“政府统筹规划,企业建设运营”原则落实本县天然气储备。县发改部门应当在天然气发展规划中确定天然气应急气源保障体系,落实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规划和建设。
天然气应急储备实行市、县区两级储备机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结合各自用户实际情况,以满足所有用户连续稳定供应为目标,加快应急调峰储备设施的建设,确保特殊情况时区域内至少能保证3天的用气储备量,并采取措施确保相应设施的安全储备和运行。
县住建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天然气经营企业建立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加强管网连接,强化区域天然气供应联合保障协调,协助燃气企业通过多种手段提高天然气应急储备。
3.3预警和预防机制
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态,出现天然气供应短缺苗头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理意见,报请县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号。
3.4方案分级
依据对市场供应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不同,天然气供应短缺“压非保民”方案预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3.4.1红色预警
特别严重的紧张状态预警,全县供需缺口超过20%,对全县或局部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威胁。县指挥部指导各镇街(园区)按照工业、商业、公共服务、车用的顺序限(停)气,并采取其他综合紧急措施,缓解或消除Ⅰ级预警状态产生的特别严重影响。
严重紧张状态预警,全县供需缺口达10%~20%,并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县指挥部指导各镇街(园区)按照保供顺序对工业、商业用户限(停)气,并采取其他综合紧急措施。
3.4.3黄色预警
较为严重紧张状态预警,全县供需缺口达5%~10%,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一定影响。县指挥部可动用应急储备或指导有关镇街(园区)按照保供顺序对工业、商业用户采取限(停)气措施。
3.4.4蓝色预警
一般紧张状态预警,全县供需缺口达3%~5%。指导天然气供应企业运用商业气源自行调节。
4 “压非保民”方案启动及措施
4.1 “压非保民”方案启动
根据天然气市场供应情况,“压非保民”方案应急响应发布由县指挥部宣布启动,并确定信息发布范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方案启动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1Ⅳ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蓝色预警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住建部门:掌握每日的天然气供应信息及后续气源情况。
(2)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拓宽气源采购渠道,加大车载天然
气气源的补充量,并每日1次向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报送天然气供应信息,包括当日供气量、采购计划及实际进货量、库存量、销往外地气量及后续气源情况等。
4.1.2 Ⅲ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除继续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住建部门:启动天然气供应调剂、补充供应措施。
(2)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向用气大户通报情况,告知其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筹措资金,加强应急气源采购;并暂时停止向可中断用户供气。
(3)县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解决外调能源的道路运输问题。
4.1.3 Ⅱ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后,除继续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加强节约用气宣传,引导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气,鼓励采取用电等作为临时替代能源。协调新闻媒体对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进行报道,坚持新闻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
(2)县住建部门:出现局部气源短缺情况时,视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供气状况采取临时调配措施,保证居民及其他重要用户的供气。
(3)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前通知具有能源替代措施的用气单位采用替代措施,并暂时停止向可中断用户供气。
(4)县交通运输部门:安排双燃料车辆出租车改用替代能源。
(5)县物价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天然气市场价格动态,按照相关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及时调整天然气价格,依法查处天然气经营中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6)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打击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
(7)县财政部门:调配财政资金对天然气经营企业因配合政府决策而造成的损失,经财政投资评审后,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偿。
4.1.4Ⅰ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后,除继续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对莒南县予以气源支援。
(2)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保民生、保公共服务和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公共交通等的用气。按照“压非保民”方案实施,逐步减少商业用户用气、停止相应工业用户供气。
4.2设施安全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特别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设施周边治安的维护,防止破坏天然气设施等群体性事件发生。
4.3信息报告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立即核实情况,在确认情况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在接到有关短缺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按以下程序上报:
出现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和市保供小组报告。
出现黄色级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和市保供小组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出现蓝色级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相关情况。
4.4新闻发布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查程序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内容应包括供应情况、应急状态和相关应对措施等。
出现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送县委宣传部审核后,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出现黄色预警、蓝色预警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并根据事态发展要求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
4.5应急终止
全县范围的气源能够持续正常稳定供应7天后,由县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及终止应急响应,由县委宣传部向媒体发布通告。应急状态解除后,各有关部门及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分析总结应急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指挥部。
5附则
5.1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莒南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5.2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莒南政办字〔2018〕8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莒南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莒南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现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总召集人:
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
召集人:
王乐迎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徐 伟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彭晓燕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 勇 县委农工办主任
化树军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滕厚栋 县委政法委主任科员
李 伟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史晋军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洪敏 县镇域办副主任
高朋村 县人社局主任科员
孙立平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彭修涛 县编办副主任、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炜团 县委副书记
付金伟 县网络办副主任
魏茂友 县维稳办主任、公安局副政委
任英英 县总工会副主席
庄 英 县妇联副主席
魏延军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王仕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永娟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王怡英 县审计局副局长
李学玲 县法制局党组成员、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
张 健 县残联副理事长
王 兵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卢 晨 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家习 县民政局副局长
陈迪中 县税务局副局长、主任科员
徐淑良 县农业局副局长、县农业产业化推进办公室主任
徐 勇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孙艳丽 县扶贫办副主任
李永田 县关工委副主任
张秀娟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王家习同志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行公布调整。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发〔2018〕5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小麦大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小麦大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行为,促进我县农业农村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保障粮油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服务保障体系,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农业安全生产。
二、保险品种、保险责任及承保公司
(一)保险品种
保险品种为小麦。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三)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三、保险设置
(一)参保范围
县内所有小麦种植户、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在农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投保面积参照同年度小麦核实面积。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普通农户18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种植大户36元/亩,保险金额900元/亩。种植大户可从上述小麦保险的两种保障类型中任选一种参保,不允许同时选择两种保障类型。小麦种植大户须在50亩(含)以上。
(三)农户保费缴纳
根据《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鲁财金〔2017〕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7〕25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16〕15号)等文件要求,小麦种植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为:
1.普通农户保费18元/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5%,参保普通农户自担20%,每亩小麦缴纳3.6元。
2、种植大户36元/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5%,参保种植大户自担20%,每亩小麦缴纳7.2元。
3、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18元/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85%,市财政承担5%,参保贫困户自担10%,每亩小麦缴纳1.8元。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启动阶段(11月25日-11月30日)
各镇街(园区)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宣传栏、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要确保明白纸发放到户,政策宣传家喻户晓,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做到应保尽保。
(二)保费收取、公示及签约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镇街(园区)统一组织,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统一公示、统一签单(附承保到户清册)。
1、保费收取(12月1日—12月10日)。村委会核实农户小麦投保面积,并组织收取保费,填写投保清单。保费收取完成后,由各镇街(园区)汇总,并与承保单位核对搞好资金结算。小麦保险的保费于12月20日前连同保险清单(纸质版、电子版)一并报送至承保公司。
2、投保公示(12月11日—12月20日)。承保单位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等内容,同时,县、镇两级要将到户投保明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便于日后理赔监督。
3、投保签约(12月21日—12月31日)。承保单位以村为单位签发正式保险单。保险单副本由承保单位装订汇总存档,经县财政局、农业局审核后,据实结算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三)勘查定损阶段(农户投保—作物收获完成)
农户投保至小麦收获期内,参保小麦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镇街(园区)农业保险服务站报案,镇街(园区)保险服务站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核,并将初核结果报县农险办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根据初核情况,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农业、财政、气象、保险等核损理赔专家现场查勘,以专家出具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险办备案。勘查定损要具体到各受灾农户,理赔损失按保险小麦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程度×受损面积,其中:
小麦不同生育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苗齐至越冬前为每亩保险金额×60%;越冬期至抽穗前为每亩保险金额×80%;抽穗期至成熟期为每亩保险金额×100%。
(四)理赔阶段
发生理赔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受灾面积、理赔数额等;理赔资金拨付后,县、镇两级要将到户理赔明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受灾农户赔偿资金通过齐鲁惠民“一本通”免费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小麦保险的理赔时间为2019年的8月31日前。
(五)保险期限
自承保公司收到农户保费至该户小麦田间收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农业、财政、承保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镇街(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保险工作协调和督导检查。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镇街(园区)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宣传栏、微信、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要确保政策宣传家喻户晓,明白纸发放到户,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做到应保尽保。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园区)镇长(主任)作为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督导;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农业保险的工作协调,农业保险服务站协助承保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参保农户投保清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同时要将相关档案资料报县农险办备案。
(五)简化办事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款,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六)列入年度农业考核。县农险办将对各镇街(园区)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成绩列入各镇街(园区)年度农业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莒南县小麦大灾保险试点工作配档表
附件
莒南县小麦大灾保险试点工作配档表
莒南政办字〔2018〕7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莒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总指挥:
孙 伟 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总指挥:
闫传福 县人武部副部长
孙运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左安祥 县林业局局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
张朋来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邱纪划 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
吴 雷 县水利局副局长
张翠芳 县教体局副局长、主任科员
厉志强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戎孝同 县气象局主任科员
张宝强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圣贤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财政监督局局长
曹华贞 县卫计局副局长
王 雷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县双拥办主任
王学斌 县旅发委副主任
庄欠珍 县林业局副局长
刘义涛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副主任科员
葛成斌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刘家任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刘佩龙 县联通公司副总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庄欠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18〕7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我县是烟叶种植适宜区,具有悠久的种植历史,全县烤烟种植面积达7340亩,烟农收入4000元/亩左右,年可实现烟叶税700元/亩左右。但受基础设施维护投入大、土地流转价格高、物价上涨和劳动力大量转移等因素影响,近年来烤烟生产成本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为提高烟农植烟积极性,保持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增加烟农收入和财政收入,经县政府研究,特制订莒南县烟叶产业升级、规模化种植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上一年度各镇街(园区)征收入库的烟叶税为基数,由镇街(园区)按照10%的比例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发展烟叶生产;每年度比上一年度新增入库的烟叶税,由镇街(园区)按照50%的比例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土地流转、烤房建设维修、抗旱浇烟、土地冬耕、灾害救治等烟叶生产扶持。以上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镇街(园区)年度财政预算。以后每年度扶持资金比例均与上年度征收入库烟叶税相对应,具体扶持资金使用方案由县烟草部门与各镇街(园区)制定专项烟叶鼓励扶持政策,共同组织实施,并将使用情况报县政府备案。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18〕7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组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考核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孙伟 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
孙运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乐敏 县发改局局长
尹继西 县农业局局长
张 健 县粮食局局长
成 员:刘林 县编办副主任
孙长军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重点项目办主任
李志国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吉立慈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玉亮 县环保局副局长
吴 雷 县水利局副局长
汪照洪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正英 县食药监局(食安办)副局长(副主任)
赵广彬 县粮食局副局长
咸世刚 县科技局副局长
薄世全 县物价局副局长
左兴良 县农机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王兴峰 县农业局副主任科员
邬忠锋 县农村抽样调查队队长
王自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莒南县支行副行长
刘中强 中央储备粮临沂直属库莒南分公司经理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张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18〕7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监测预报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预测能力保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
1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
15、《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
16、《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8〕191号)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工业源项目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局、环保局、公路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和各镇街(园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二)机构职责
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园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人员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镇街(园区)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监测。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构建视频会商平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县级预警。县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环保、气象部门及时组织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县政府,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我县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镇一案、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应估算减排量。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城市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8)各镇街(园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钢铁、焦化、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城市建成区、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市级预报预警平台与我县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要在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进行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莒南政办字〔2018〕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莒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莒南政办发〔2018〕5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财政资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县级政府综合预算财力。
第五条县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
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收费执收成本、定额补助、专项资金、业务经费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六条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法治规范、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公开透明、管理高效、运行稳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财政资金收支和相关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县级预算部门要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地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在职在编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结合财力等因素,分类分档核定,适时调整。
(三)县级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县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给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津贴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六)县级预算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应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民生、保重点;
2.科学论证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4.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预算部门要根据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单位职责,结合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概算),并纳入县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是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县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工程概算),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县级预算部门。
(四)县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或超预算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县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要按照《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县级)管理办法》(莒南政办发〔2018〕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由财政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以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
2.县级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
3.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等,超预算或概算,需要追加财政资金的。
(二)重大项目方案由县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财力情况形成资金建议方案,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四)县政府做出重大项目决策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和资金批复下达县级预算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
(五)县级城建项目建设资金及政府债券(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县财政部门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调整支出的,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范围的,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县政府,县政府批转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县级预算部门必须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专项(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对县级预算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三)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等规定,用于化解政府债务、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一般不得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必须出台的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说明;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绩效不高、政策到期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相近、投向重复的专项资金,调整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严控新增专项资金,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县级预算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明确存续年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或安排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结转结余资金
对年度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收回,其中: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收回后,依法统筹安排使用;结转资金项目需要在下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对连续两年有结转结余资金的经常性项目支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相应核减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额度。
对结转不足两年的上级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县财政可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上级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
第十七条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
对采取竞争立项分配项目资金的,应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项目,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规定一般无需承担配套资金;确需承担配套资金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初步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后再行申报;涉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在申报前应制定资金筹集方案。
第二十条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分配下达。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由县级预算部门按照进度均衡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工程项目资金,应当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保证县级预算部门资金使用权、财政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二十四条县级预算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县级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县级预算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价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级预算部门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时,要按照“细、实、准”的要求,加强前期评审和规划论证,细化项目申报内容,建设类项目要立项批复后,再申报预算,其他项目要提供设立依据,明确项目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时间进度以及细化的预算安排数额,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县级预算部门对申报的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类和业务经费类,要按照“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要求,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在项目的遴选、排序上重点考虑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县级预算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县级预算部门积极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逐步扩大绩效评价范围,由项目支出拓展到财政政策和部门整体支出等领域,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县级预算部门,作为其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整理、归纳、分析、反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予以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重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研究建立重大项目评价结果通报制度,扩大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范围,逐步推进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镇街(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莒南政办字〔2018〕6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2018年莒南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莒南政办发〔2018〕51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莒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我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务公开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政策、措施,审议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办法、监督考评等制度性文件。
(二)调度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三)协调解决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贾连璋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陈庆金 县编办主任(参与县政府分工)
朱礼珂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邱继礼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成 员:
徐 超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庄 飞 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付金伟 县网络文化办公室副主任
程瑞贵 县委党校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
彭修涛 县编办副主任、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局长
邱 志 县委机关后勤服务处副主任
李 伟 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王贵宾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孙 燕 县经信局主任科员
张翠芳 县教体局副局长、主任科员
徐 霞 县科技局副局长
曾宪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海军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张文峰 县法制局副局长
孟祥满 县司法局副局长
尚江涛 县财政局副局长
高朋村 县人社局主任科员
李传亭 县国土局党组成员、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宋云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
徐 勇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王晓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孙艳丽 县扶贫办副主任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
钟汝丽 县水利局副局长(挂职)
徐淑良 县农业局副局长、县农业产业化推进办公室主任
王 兵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褚凤超 县卫计局副局长
姜 军 县审计局副局长
陈祥玉 县环保局副局长
昝金龙 县旅发委副主任科员
李晓勇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李 丽 县物价局副局长
尚庆华 县招商局副局长
李 宁 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县贸促会副会长
孙成平 县国资运营中心副主任
陈迪中 县税务局副局长
赵建国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宝强 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照峰 县食药监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
杨昌廷 县规划局党组成员、大店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议题提报、联络对接等。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三、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2次以上。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二)工作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随时提报,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议题需其他人员列席的,由议题提报单位一并提出。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单位。
(三)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实行动态调整、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供替换成员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18〕7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材料加快重点项目报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意义。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要深刻认识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重要意义,抓好征地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二、征地预存款的缴存规定。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申请用地单位在组织征地报批材料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款足额缴存至征地预存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对于由镇街(园区)提出用地申请的项目用地,由镇街(园区)落实缴存征地预存款;以划拨方式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单位缴存征地预存款。
三、征地预存款的缴存范围。征地预存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涉及房屋拆迁费用的视情况另行缴纳)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和社保资金总额。
四、征地预存款的缴存方式。(1)在县财政局设立征地预存款专户;(2)在组织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由提出用地申请的镇街(园区)或用地单位,到县国土资源局开具《征地预存款缴存通知单》,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缴入征地预存款专户,未缴纳征地预存款的不得组织征地;(3)征地预存款原则上工业、仓储及公共设施用地不低于15万元/亩(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依据测算标准或评估价格缴存),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不低于50万元/亩。
五、征地预存款的使用管理。(1)征地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之前,由县财政局出具《征地预存款缴纳凭证》,作为报批材料要件;(2)征收土地、先行用地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征地补偿款;(3)不同建设项目或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存款不得混用;(4)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对征地预存款实行封闭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镇街(园区)要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议定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一般情况下,应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征地预存款,严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六、征地预存款的返还方式。征地批准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在县政府批复挂牌方案后10日内,由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县财政局将征地预存款(不计利息)如数退还原缴款单位;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征地预存款直接抵顶土地划拨价款,多退少补;征地未获批准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县财政局将征地预存款(不计利息)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
七、征地预存款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财政、审计要切实加强对征地预存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发〔2018〕5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农村饮用水水质,防止水质污染,保障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大力保护水源地水质环境安全,确保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水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10)《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11)《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12)《莒南县“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三、划分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3.水质达标原则;4.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5.因地制宜原则。
四、划分情况
莒南县“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全部为湖库型和地下水型,其中湖库型全部为小型水库或塘坝。依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文件,小型塘坝水源保护范围,不大于库塘水面、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50米范围;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30米。
划分的保护范围内如果有水井电房、村委会大院、主要交通道路的一部分,一般将保护范围边界扩至上述点(线)源的边界;水源井位于泵房或者院墙内的,以泵房或者水源井院墙为水源地保护范围边界。
五、管理规定
1.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日常监管,整治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各类污染源,保障饮用水安全。
2.各镇街(园区)如有新增或弃用的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应及时报水利部门备案,调整水源地名单。
附件:莒南县“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拐点坐标
附件:
莒南县“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拐点坐标
莒南政办字〔2018〕67号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采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照顾。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的集中供热居民家庭,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每平方优惠3元(按套内建筑面积)。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困难家庭应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到供热企业缴纳热费,供热企业应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优惠价格收取热费。
三、每年采暖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把优惠对象名单、面积和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优惠对象进行对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优惠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意见,将补贴发放给供热企业。
四、供热企业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把关口,做好困难家庭热费优惠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困难家庭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及时到位,切实惠及广大困难家庭。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发〔2018〕5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全县秋季秸秆“四离一集中”清理活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秋季秸秆“四离一集中”清理活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秋季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消除秸秆焚烧隐患,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8年11月1日—11月15日。
二、活动内容
全面彻底清理清运遗弃或存放在田间地头、沟底渠道、路边林间、河塘周边的秸秆(包括收获后仍然站立在田间的秸秆),真正实现秸秆“离田、离路、离河、离林和集中处置”,确保秸秆不焚烧、资源不浪费、环境不污染,为全面打赢秸秆禁烧攻坚战奠定牢固基础。
三、活动要求
一要完善集中收储运体系。各镇街(园区)至少设置1处秸秆集中收储中心,每个自然村至少设置1处秸秆集中存放点、1处秸秆集中堆沤点,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置1处秸秆集中青储点,设置位置要科学规划,便于交通运输和集中存放,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二要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各镇街(园区)要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好清理清运任务;要集中人力、物力,调配好机械设备,迅速行动起来,抓紧开展清理清运活动,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彻底清理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播放村喇叭等多种方式,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要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和动员农户主动自觉清理秸秆,主动自觉集中存放到镇收储中心或村存放点,限期完成清理任务。收获后仍站立田间的秸秆,属留用的,要动员农户及时刨除、集中存放,以待利用;不留用且未及时刨除的,要及时调配还田或运输机械,帮助农户切碎还田或清理清运、集中存放。
三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四离一集中”是秸秆禁烧的重要内容、重要措施之一。要严格落实好网格化管理责任,将秸秆清理清运任务,层层细化分解到工作区、村(社区),到具体人、具体地块,确保彻底清理到位,不留尾子、有死角。
四、监督考核
一要加强督导。县级秸秆禁烧各督导组要及时赴镇街(园区)开展督导活动,及时检查镇街(园区)清理清运活动措施力度、清理进度和效果程度,确保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二要严格考核。县里将于11月20日左右集中开展专项考核检查,考核得分列入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对措施不力、清理不到位或未完成清理任务的,县里将启动约谈机制,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附件:1.莒南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督导组及督察组成员名单
2.秋季秸秆“四离一集中”清理活动考核评分表
附件1
莒南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督导组及督察组成员名单
督导一组:经济开发区、十字路街道
组 长:尹继西 县农业局局长
副组长:孙金柱 县农业局副局长
成 员:李世海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联络员:主庆华 县农业局能源办副主任(15954380826)
督导二组:大店镇
组 长:滕敦建 县农机局局长
副组长:李书兴 县农机局副局长
成 员:张守华 县农机局安监科科长
联络员:刘德玉 县农机局牌证管理科科长(13791535859)
督导三组:板泉镇
组 长:左安祥 县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李文山 县林业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张大伟 县林业局防火办科员
联络员:陈 震 县林业局防火办科员(18653966681)
督导四组:文疃镇
组 长:周 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徐 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处党支部书记
成 员:史成利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处副主任
联络员:刘树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处科员(13854988316)
督导五组:坊前镇、临港产业园
组 长:王运东 县水利局局长、陡山水库管理处(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处)副主任
副组长:吴 雷 县水利局副局长
成 员:聂丽霞 县水利局安监办副主任
联络员:闫 冬 县水利局安监办主任(13583987668)
督导六组:洙边镇
组 长:王家周 县畜牧局局长
副组长:鲁敬欣 县畜牧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赵浩涛 县畜牧局饲料科科员
联络员:王壮志 县畜牧局饲料科科长(13854992808)
督导七组:筵宾镇
组 长: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田 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县委“610”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刘少峰 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联络员:杨志强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综合科科长(13573950999)
督导八组:岭泉镇
组 长:王安国 县农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富民 县农业开发办副主任
成 员:郭孝庆 县农业开发办科长
联络员:陈军全 县农业开发办科员(15753925536)
督导九组:石莲子镇
组 长:周茂山 县气象局局长
副组长:庄 重 县气象局气象台台长
成 员:曾 波 县气象局服务科科长
联络员:李现彬 县气象局科员(13954959993)
督导十组:涝坡镇
组 长:张 健 县粮食局局长
副组长:赵广彬 县粮食局副局长
成 员:赵 勇 县粮食局产业调控科副科长
联络员:纪现伟 县粮食局信访科科长(13805398881)
督导十一组:道口镇
组 长:葛文涛 县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张凤练 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冯 鹏 县环境监察中队四中队中队长
联络员:池代虎 县环境监察中队四中队队员(17862202316)
督导十二组:相沟镇
组 长:徐 涛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副组长:刘义涛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副主任科员
成 员:高存刚 县供销联社科员
联络员:张善民 县供销联社安全统筹科科长(15866934818)
督察组:
组 长:孙运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杨金龙 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科长
成 员:刘永超 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全县秋季秸秆“四离一集中”清理活动考核评分表
莒南政发〔2018〕38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突出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生态治理等重点任务,大力调整优化能源与产业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重点领域、重点时段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全县PM2.5、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48、8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持续改善,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4.4%(优良天数235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能源结构调整(牵头部门:县经信局)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到2020年,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压减到234万吨以内。
(2)2018年10月31日前,制定实施全县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完善煤炭消费核算办法,将煤炭消费 指标和压减指标,分解到各镇街(园区)和具体企业,细化各项压减煤炭消费措施,确定清洁生产指标和空间布局控制要求,明确时间表,加强跟踪督查。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的各镇街(园区),暂缓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3)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35吨/时及以下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禁止新上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
(4)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低行业的煤炭减量替代系数。对确需建设的耗煤项目,必须实施“以新带老”且实现煤炭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责任落实:各镇街(园区),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镇街(园区)落实,不再列出。
2、清洁煤炭全过程管控
(1)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配送、 经营监管、消费使用等环节管控,加强煤炭抽样检测,提高清洁利用水平。
(2)持续深入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等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煤炭经营场所防尘、防水、 防渗“三防”等措施,强化规范化管理。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燃煤设施综合整治
(1)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淘汰范围。2018年10月31日前,淘汰全县2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煤粉锅炉除外);2020年9月30日前,淘汰全县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因集中供热需延期关停替代的,在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由相关镇街(园区)提出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确定延长时限。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2)2020年10月31日前,全县65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改造。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2018年10月31日前,制定建陶行业清洁燃烧改造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及完成时限,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采暖
(1)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扩大集中供热范围。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集中供暖未覆盖的区域,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方式。在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生物质能、 太阳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20年12月31日前,70%以上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3)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源点。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推进太阳能利用与常规能源体系相融合,推动生物质能资源规模化和市场化开发。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5)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实施气化莒南工程,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二)产业结构优化(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1、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合理布局钢铁产能,严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焦化、铸造等行业新增产能,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必须严格实施减量置换。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 目必须同时停产。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
2018年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制定2018-2020年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方案,分年度确定 产业退出的企业名录和退出时限,关停退出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强化镇街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实施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不间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行动,严格执行“两断三清”,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三)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1、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
2018年10月31日前,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城市建成区等重点区域禁止国Ⅲ以下柴油货车及其他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明确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 具体路线,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2、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1)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淘汰老旧车辆。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提前淘汰营运柴油车辆。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经环检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
(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 公安交管、交通、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境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在用车执法检查。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每月在柴油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建筑拆迁工地周边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柴油货车综合执法检查及抽测。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6)2018年12月31日前,引导钢铁、建材等日运输量超过1000吨或者日运输车辆数超过20辆(次)的企业使用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7)制定重污染天气限行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国Ⅲ及以下高排放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3、加快完善监控体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2019年6月30日前,建设机动车维护平台,积极推进I/M制度建设,实现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环保检验超标车辆经维修并得到维修信息后 方可再次上线检测。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配合)
4、燃油品质控制
(1)严禁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组织开展加油(气)站、 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品、燃气和尿素质量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对不达标的,发现一次严格依法处罚并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再次违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等证照。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2020年,车用油品、车用燃气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5、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
(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县住建局(施工单位)、县农机局(农业机械)
(2)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2020年12月31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 内使用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30%。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县住建局(施工单位)、县农机局(农业机械)
(四)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提升
(1)2018年10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方案,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全面开展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 装及焚烧、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修、装饰、污水处理、屠宰等重点行业排放基数摸底排查,严格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实施源头减排、过程 控制、末端治理,确保2020年10月31日前,全县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0年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2)石化、有机化工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泄漏检测与修复。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推广使用水性漆、植物油墨(大豆),对全部改用水性漆、植物油墨的工序,在重大活动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作强制性减排要求。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2019年10月31日前,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5)2020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 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 墨、胶黏剂等项目。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
(1)2019年1月1日起,燃气锅炉执行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6月30日前,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3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2)2019年6月30日前,钢铁、铸造、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3)2019年6月30日前,全县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烘干炉等全部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4)2019年10月31日前,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5)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类食品加工、饲料加工、肥料加工等烘干工序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确保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2019年9月30日前,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确保不扬尘、不漏排、不遗洒、不露天。重点扬尘排放点,要安装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视频监控设备,监测数据和视频资料保留1年以上。
4、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构建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五)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1、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
(1)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过程管控制度,对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土方开挖、回填、主体施工、 装修装饰、绿化等过程全面落实防尘措施,建立施工工地扬尘动态管控清单。
(2)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及视频、在线监控等措施,即:规范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设置视频监控,视频录像保证连续储存1个月以上。车辆冲洗必须落实清洗装置及人工清洗两级清洗措施,装置必须设置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开挖、 回填等土方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1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土石方施工阶段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全部与住建部门联网。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
(3)现有搅拌站严格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洒水降尘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取缔。
(4)市政工程必须分段施工,严格落实“六到位两禁止”等治理措施,即:围挡到位、硬化到位、渣土覆盖到位、洒水到位、冲洗到位、密闭运输到位,禁止现场搅拌、禁止露天熔化焚烧。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合同管理,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停工停产整改完成后,需经住建部门会 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复产。 拒不停工停产、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严控道路开挖科学统筹制定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严格道路挖掘审批程序,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道路施工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 间。开挖道路必须分段封闭施工,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违章挖掘、抑尘措施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加收掘路修复费用。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拆迁工地必须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清运垃圾,必须在现场拆除完成后3日内清运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严禁非湿法拆除、严禁超时堆放废弃物,严禁清运车辆未清洗出场。达不到 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拆迁污染防治纳入拆迁合同管理。停工整改完成后,需房产 和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拒不停工、擅自复工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4、渣土物料运输扬尘治理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安装GPS系统,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严禁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渣土车、平推式全 密闭渣土车。强化渣土、砂石等运输经营管理,严厉打击黑渣土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依法处罚,取消渣土运输资格,违规车辆依法扣押1个月以上,并将有关车辆信息通报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经信等所涉工地、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涉工地、单位依法停工3个月以上,并通报供电部门依 法予以强制断电。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城区道路扬尘治理 继续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确保城区所有道路无积尘。建成区内双向2车道以上道路,特别是重点扬尘污染路段,使用高压清洗车辆每天冲刷至少1次,洒水保洁实现24小时不间断(雨雪冰冻天气除外)。国道、省道等道路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重 点扬尘污染路段实行称重考核,车行道路面积尘不超过5克/平方米,人行道不超过10克/平方米。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物料堆放场所整治 实行网格化管理,砂石物料堆场实行定点销售。物料堆放场所要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 等措施防治扬尘,并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安装 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网。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园林工程整治 园林施工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园林绿化土面低于路肩5厘米。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 法停工整改。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8、油烟排放管控所有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不得使用燃煤大灶,全部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一律依法查处;对拒不落实的,依法落实断电措施,实施停业整治。整治完成经现场核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恢复营业。 开展油烟治理维护第三方运营,委托专业公司定期清洗维护,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确保油烟治理设施高效运行。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露天烧烤整治依法取缔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室内烧烤必须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和油烟净化设施,并委托第三方定期清洗。划定禁止烧烤区域,城区重点区域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严禁为烧烤 提供场地。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垃圾焚烧整治除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单位,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树枝、落叶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发现焚烧行为的,对镇街(园区)、村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烟花爆竹管控
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台烟花爆竹管控规定,划定禁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1月1日起,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企事业单位及礼堂、广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六)生态保护与建设(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1、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始终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完善网格化监管责任,严防错时焚烧。推行秸秆综合利用,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 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2%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农业面源氨污染控制
(1)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利用率达到40%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级以上标准化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异味治理。
责任部门:县畜牧局
3、2019年6月30日前,规模以上种植、养殖禁止燃煤,改用电、气、成型生物质等,并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种植)、县畜牧局(养殖)
4、露天开采矿山整治
(1)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排查,建立管理台账。
(2)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 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3)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县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达到80%。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5、生态建设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等地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完成上级下 达的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任务。
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6、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七)削峰降速(牵头部门:县环保局)1、重污染天气应对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管控清单,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督导巡查和响应情况评估,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 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季节性生产调控 对重点高排放行业工业企业,以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为依据,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明确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清单及调控时段,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全县除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砖瓦、陶瓷等建材企业,涉及原料药生 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全部实施停产。钢铁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绩效评估情况实施限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3、“封土行动”
采暖季,城区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备案。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土石方作业)、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房屋拆除作业)
责任落实:莒南经济开发区、十字路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四职”责任人制度,各镇街(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职”责任人;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责任清单,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业务就要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责任,做好牵头、配合和具体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各镇街(园区)和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标准,细化任务,明确节点,按月排出进度计划,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推进措施。要严格落实摸底排查台账制度、专项检查台账制度、整改台账制度,切实做到“底子清、措施强、整改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量化问责。对督查巡查发现问题较多或交办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梯度加严的标准,对镇街(园区)党委政 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完不成年度任务的,扣除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环保指标分数,取消当年争 先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对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瞒报漏报、逃避监管、工作不严不实的,从严问责。
(四)强化舆论宣传。县级主要媒体要长期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查处名单。对工作不力、落实迟缓、问题突出的部门、镇街(园区),向县政府检讨、承诺事项,一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用好有奖举报手段,动员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实施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环保事业、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莒南政办字〔2018〕7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7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沂政办发〔2018〕153号)以及《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坚持统筹规划、公益普惠、机制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1%,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下称普惠率)达到80%,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基本保障、质量优良、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理顺体制机制,落实发展责任
1.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2.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逐步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资源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确保公共资源不流失、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幼儿园有空余学位的,应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当地支持政策。未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编办、县国资运营中心、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排在第一位的为主要牵头单位,下同);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完善幼儿园办园机制。建立示范性幼儿园对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的结对帮扶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幼儿园。发挥公办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行集团化办园,拓展辐射城区公益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整合设立镇街(园区)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全面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社区、农村幼儿园由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提高。(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二)加快幼儿园建设,增加资源供给
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缺口、城镇化进程、人口变化趋势,以镇街(园区)为单位做好2018-2020年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城乡总体布局规划。将县镇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确定每所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建设规模和完成时限。幼儿园布局建设规划以县政府名义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见附表3)。(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8月)
2.实施城镇幼儿园建设工程。提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列入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向社会告知,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幼儿园竣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开发企业的,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无偿优先代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在开发企业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依据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保证同步规划设计。申报施工许可时,严格审核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期限,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保证同步建设施工。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或者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不予办理,保证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当地政府的,由县镇政府或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学前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插建居住区楼盘应充分考虑幼儿学位需求和教育承载力,按照标准补建、配建幼儿园。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应优先改建为幼儿园。(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管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开展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排查整改。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整改,对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2020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对幼儿园配建不及时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处理并按规划要求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对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办成高收费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有关部门应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适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普惠性幼儿园。(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4.实施农村幼儿园建设与提升工程。把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体系,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原则,加快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或在小学附设幼儿园。各镇街(园区)制定幼儿园改造提升计划,用好中央、省、市县各类资金,加大本级投入,确保计划落实。加大贫困村幼儿园建设扶持力度,2018年全面完成省、市扶贫工作重点村幼儿园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扶贫办;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5.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或捐助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落实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出资举办幼儿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域幼儿园布局规划、省定办园条件标准和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做好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工作。(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6.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计划。从2018年起,根据《临沂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民办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通过生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镇街(园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结合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对幼儿园建设及提升、落实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教师缴纳“五险一金”、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进行奖补,加大对镇街(园区)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农村幼儿园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建立完善财政拨款制度。落实好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招收残疾儿童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3.完善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牵头单位: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4.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四)健全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重点保障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实验幼儿园、镇街(园区)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2018年,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新增编制首先从改革管理、精简收回等待分配编制中调剂解决;对实验幼儿园、镇街(园区)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确定人员控制总量,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进行管理。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为公办幼儿园补充教师,并对核编及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教师。参照乡镇中小学学区法人机构设置的方式,整合设立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牵头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鼓励支持优秀男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落实到财政困难乡镇公办农村幼儿园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教师全员持证上岗。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新进教师一般要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到2020年,专科及以上幼儿教师比例要达到80%以上。实施幼儿教师素质提升计划,鼓励在职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建立市、县、园三级培训网络,到2020年完成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按照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实施办法,实施幼儿园园长任职岗前培训。设立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结合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落实省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在职称评审中,对幼儿教师实行单独分组评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乡镇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和农村集体办、企业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发放,其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开展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幼儿教师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工作细心,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大力宣传优秀幼儿教师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对违背师德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实行零容忍,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辞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五)加强教育引导,提升科学育儿水平
1.坚持科学保教。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配齐管理和教科研人员,发挥县中心教研组成员作用,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强化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方式,建立县域、镇域游戏教育实验区。开展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专项治理,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作降类处理,直至依法取消办园资格。(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按照省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开展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依据省幼儿园办园评估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认定和分类管理,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并统一标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园籍管理。(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分类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申报登记制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工作。积极推进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提升随园保教质量。(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4.推进学前教育家园共育。指导幼儿园全面建立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参与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建设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六)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实行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园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2.加强幼儿园准入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度检验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行动态监管。2018年,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治理”原则和“注册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坚决予以整改或取缔。(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物价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按每10所幼儿园配备一名兼职督学的标准,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对责任区幼儿园保教行为、师德师风、园舍安全、卫生保健等开展经常性督导,规范办园行为。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确定督导工作补助标准,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县直有关单位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全力组织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教体、机构编制、扶贫、发展改革、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房产、卫计、国资、市场监管、物价、残联、市场监管、食药监等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三年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园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督查考核。为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县政府将第三期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列入对镇街(园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查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和新型城镇化考核。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镇街(园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和先进典型。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莒南政办发〔2018〕5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财产抵押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县公证处为相关财产抵押登记机构,财产登记范围如下:
1、位于农村的有合法登记备案手续的个人私有房产。
2、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房屋租赁权。
3、自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形成数量规模的猪舍、鸡舍、牛舍、羊舍、种植大棚等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
4、自建的尚未取得不动产证的厂房、办公楼等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
5、规定可作为担保,但无法认定登记部门或目前未纳入登记管理的其他财产。
以上述规定范畴进行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力。县公证处在办理第4条财产抵押登记时,要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其他财产抵押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自发文之日起,县公证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并与金融机构充分研究协商,建立健全公证抵押流程,既要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18〕6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切实提高对莒南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组织领导,提高我县政务服务热线办理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贾连璋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陈庆金 县编办主任
朱礼珂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成 员:
孙清云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张宝健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董 磊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长剑 县经信局党委书记、局长
崔建明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华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韩昌利 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希玉 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袁兆军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尹继西 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卢衍菊 县卫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乐迎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运伟 县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
葛文涛 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 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日彬 县房产局党组书记、局长
鲁 伟 县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夏培记 县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德好 县旅发委党组书记、主任
王兴友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增利 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 涛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传超 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王运东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左安祥 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闫家界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邱继礼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徐 涛 县供销联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
陈会全 县中小企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建峰 县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家周 县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
滕敦建 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啸斌 县公路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刘传功 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田 峰 县事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健 县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钦雷 县文化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胡乃栋 县盐务局党支部副书记、局长
徐广粉 县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张守仁 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
李夫贤 县中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
王 云 县吉隆河湿地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曾宪军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法强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
张朋来 县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
陈 琳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许付平 县烟草专卖局党委书记、局长,县烟草公司总经理
刘 林 县编办副主任
孙玉萍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立平 县自来水公司党总支委员、副经理
李舶滔 县广电网络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
张乃飞 莒南农商行行长
邱 华 农业银行莒南支行行长
姚恒祥 邮储银行莒南支行行长
周志锦 县移动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李秀智 县联通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刘晓虎 铁塔公司总经理
刘 芝 中国邮政集团莒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邵主军 县石油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陈淑津 市公积金管理部莒南分部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韩欣民 十字路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闫仲儒 大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守金 板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敏 文疃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怀红 坊前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茂苍 洙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彭修军 筵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 峰 岭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泉城 石莲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郑宝剑 涝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超 道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竹青 相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庄 伟 临港产业园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孙清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莒南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日常运行具体事宜。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18〕6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总体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总体方案
为切实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查安全生产隐患,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实行分行业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全县危险化学品、消防、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行业生产安全,提升全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任务目标
(一)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镇街(园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牵头组织开展分管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主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扎实开展好本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各企业和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全面排查,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作为集中整治的重要内容,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年底前高危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自下而上、全员参与、规范有效的双重预防体系,做到关口前移,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深入分析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全面排查问题隐患,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及时间
(一)整治范围。根据全县各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教育、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旅游、民用爆破器材、油气管道、矿产资源、农林水利等重点行业,其他行业领域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整治时间。本次集中整治行动时间原则上为三个月,整治任务较重的行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整治时间。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下旬)。成立莒南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成立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制定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迅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于10月10日前报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上旬-11月中旬)
1.全面排查。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企业单位自查、专家诊断、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并建立企业隐患台账和行业隐患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逐项明确责任分工、整改措施等内容。要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举报,落实举报奖励相关政策,公开征集群众意见。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7216909。
2.彻底整改。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程序报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县安委会要建立对账销号制度,跟踪督查督办,及时掌握进度,整改完毕后予以验收销号。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无法实施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要严格落实检查整改责任,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验收、谁负责”,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3.建立长效机制。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要综合运用整治成果,既要集中解决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又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加强综合分析,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对集中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形成长效机制。
(三)验收考核阶段(11月下旬-12月中旬)
1.专班验收。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要按照全县总体方案和本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行业集中整治行动专项验收。
2.领导小组验收。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统一抽调人员、聘请专家组成验收考核组,采取查资料、看现场、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行动统一验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莒南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督导组、宣传组,负责集中整治行动日常工作。设立13个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分别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推动本行业集中整治行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其他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及工作任务。
(二)强化调度通报。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集中整治行动深入开展。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印发工作通报,宣传好经验、好做法,督促工作落后单位加快推进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
(三)加强督导问责。要通过调阅资料、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现场抽查、下沉督查等方式,定期对各行业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镇街(园区)、部门单位抓好整改。对整治行动推进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请各专班副组长所在县直单位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集中整治专班工作,制定本行业集中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方案,于10月10日前将《集中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方案》及专班联络员(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7218209;地址:县政务中心8楼827室。
附件:1.莒南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
2.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1
莒南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
组 长:郇恒赛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贾连璋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
赵树敏 县政府党组成员、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处主任
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临港产业园党委书记
李 森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徐文明 县政府副县长
张振群 县政府副县长
孙 伟 县政府党组成员
陈庆金 县编办主任(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
成 员:
朱礼珂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宋庆森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孙清云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镇域办主任
左银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运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 超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宁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王乐敏 县发改局局长
陈长剑 县经信局局长
孙运伟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法强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
崔建明 县财政局局长
张 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希玉 县住建局局长
周 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袁兆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啸斌 县公路局局长
王运东 县水利局局长、陡山水库管理处(马鬐山旅游风景区管理处)副主任
尹继西 县农业局局长
陈 涛 县商务局局长、县贸促会会长
汲广民 县文广新局局长
孙钦雷 县文化执法局局长
卢衍菊 县卫计局局长
葛文涛 县环保局局长
左安祥 县林业局局长
孙增利 县安监局局长
赵德好 县旅发委主任
闫家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会全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滕敦建 县农机局局长
王家周 县畜牧局局长
张 健 县粮食局局长
周茂山 县气象局局长
张朋来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王淑英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刘 芝 县邮政公司总经理
陈 琳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职责:定期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对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宁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增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调度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整治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开展督导、宣传、评估、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督导组、宣传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张宁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副组长:孙增利 县安监局局长
林令军 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
职 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调度、汇总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工作开展情况;编发简报、通报;承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起草文稿;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督导组
组 长:孙玉萍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副组长:张宝强 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抽调),
县政府督查室、县安监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
职 责: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导检查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宣传组
组 长:宋庆森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林令军 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
职 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全县行业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动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2
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
一、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贾连璋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宁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孙增利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贵宾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办主任
刘晓强 县经信局副局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办主任
张玉亮 县环保局副局长
韩宝山 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剑泉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二、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李森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张宁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曾宪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刘晓强 县经信局副局长
张翠芳 县教体局副局长、主任科员
田 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县委610办公室副主任
郭海军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徐 勇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曹华贞 县卫计局副局长
张宝强 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学斌 县旅发委副主任
王剑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鞠晓东 中石化临沂莒南石油分公司副经理
刘季良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三、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赵树敏 县政府党组成员、山东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处主任
副组长:孙清云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镇域办主任
刘希玉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徐田忠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夫禄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徐 勇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杨昌廷 县规划局党组成员、大店分局局长
王晓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剑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波 县消防大队参谋
刘季良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四、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贾连璋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宁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孙增利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贵宾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办主任
刘晓强 县经信局副局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凤余 县基层财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夫禄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张 慧 县环保局副局长
郑成运 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矿山科科长
刘季良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五、教育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临港产业园党委书记
副组长:王洪敏 县镇域办副主任
孙运伟 县教体局局长
成 员:张翠芳 县教体局副局长、主任科员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办主任
李学贤 县文广新局主任科员
汲传亮 县文化执法局副局长
曹华贞 县卫计局副局长
林令军 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剑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董庆军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六、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临港产业园党委书记
副组长:王洪敏 县镇域办副主任
闫家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晓强 县经信局副局长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学斌 县旅发委副主任
王剑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七、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李森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张宁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王法强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王贵宾 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办主任
刘晓强 县经信局副局长
张翠芳 县教体局副局长、主任科员
刘家任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晓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办主任
徐 杰 县公路局副局长
孙金柱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李 宁 县贸促会副会长
曹华贞 县卫计局副局长
潘庆国 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学斌 县旅发委副主任
王剑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书兴 县农机局副局长
戎孝同 县气象局副局长
八、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临港产业园党委书记
副组长:王洪敏 县镇域办副主任
袁兆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刘晓强 县经信局副局长
刘家任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办主任
李 槿 县运输管理处主任
九、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徐文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徐超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德好 县旅发委主任
成 员: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办主任
王剑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董庆军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戎孝同 县气象局副局长
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张振群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守光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陈长剑 县经信局局长
成 员:刘晓强 县经信局副局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办主任
林令军 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剑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十一、油气管道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张振群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守光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陈长剑 县经信局局长
成 员:刘晓强 县经信局副局长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夫禄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陈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杨昌廷 县规划局党组成员、大店分局局长
王晓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徐 杰 县公路局副局长
吴 雷 县水利局副局长
韩宝山 县安监局副局长
赵永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铁路办主任
十二、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贾连璋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张 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夫禄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陈惠范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郑成运 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矿山科科长
十三、农林水利(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孙伟 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孙运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尹继西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吴雷 县水利局副局长
庄欠珍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李书兴 县农机局副局长
赵志刚 县畜牧局副局长
戎孝同 县气象局副局长
专班职责:各专班副组长所在县直单位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集中整治专班工作,组织领导本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制定本行业集中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方案,督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本行业集中整治专项验收工作。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每两周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调度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莒南政办发〔2018〕5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2018年莒南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莒南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开展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为抓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规范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加强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有序扩大公众参与,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公开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
一、围绕重大部署着力推进公开
(一)聚焦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公开
及时公开我县关于《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推进情况;及时公开我县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举措,深入解读“三农”政策和强农惠农富农举措;及时公开新《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实现村务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各镇街园区,县委农工办、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及时公开贯彻省有关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以及推进我县新旧动能转换的工作政策措施,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相关解读材料。及时公开贯彻落实省市县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规划政策落实情况、“4+4”产业专班工作进展等信息。依托政府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同步发布相关政策措施及解读、工作推进情况等信息。及时公开军民融合工作情况、政策措施、进展成效等。(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二)聚焦“放管服”改革做好公开
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与公开。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务院削减权力事项、省级行政权力精简事项等情况,及时做好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精简、下放和动态调整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公开。积极探索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各镇街园区、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持续深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县编办、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运用政府网站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题专栏,全面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进展、专家库、典型案例等信息。依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政府采购网等政务媒体,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准备、采购、执行等阶段信息的公开,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等内容的公开力度。(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聚焦“三大攻坚战”做好公开
围绕全县经济工作暨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时公开“三大攻坚战”工作进展。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公开。密切关注政府债务、银行信贷、企业投资负债、金融市场运行、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网上舆情,针对误读、曲解、不实等情况,注重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时开展有理有据的回应,防止风险预期自我实现。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巡查考核,推动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深入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及时公开城市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任务的进展情况。公开并解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水上交通、矿山、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措施。深化平安莒南建设,扎实推进“雪亮工程”,及时发布“雪亮工程”进展情况及成效和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改进信访工作,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县金融办、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围绕精准脱贫推进公开。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细化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内容。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脱贫攻坚规划、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精准扶贫脱贫调查处理情况等内容的公开。按照分级公开的原则,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扶贫、财政上级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开,镇街、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镇街园区、县扶贫办负责落实)
围绕污染防治推进公开。及时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环境治理工作进展、实施效果等信息。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公开,围绕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及时公开报道督察整改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和公众期待。发挥环保督察热线作用,整合12369环保热线、信访举报等环境投诉渠道,持续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审批指南,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评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决定等。依法公开排污许可信息,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进重点排污单位集中公开环境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限停产企业清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情况信息公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负责落实)
二、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着力推进公开
(一)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方案拟定部门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意见收集汇总情况、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等。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局牵头,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府会议开放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年内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不少于2次,并将情况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推进政策执行公开
推进重要政策措施、重点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公开,全面公开实施步骤、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工作进展、工作成效、监督方式等信息。加大督查情况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建立健全政策落实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运用好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形式,科学评价政策效果,推进评估结果公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四)推进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围绕重点领域着力推进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上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镇街(园区)预决算,并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继续做好全县月度财政收支信息公开工作,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财政形势。推进政府债务领域信息公开,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及口径,及时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用途等信息。(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分别落实)
(二)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
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的贯彻落实,重点公开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8类信息,明确公开主体,强化公开时效。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等网站平台,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点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公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
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的贯彻落实,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明确公开主体,并积极利用“两微一端”和新闻媒体等拓宽公开渠道。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统一在平台上的发布工作,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各镇街园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落实)
(四)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
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社会救助托底保障、食品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等信息公开,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推进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公开。公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标准、办理流程,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开展城乡低保市、县、乡、村四级公示,对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社区(村)、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实行长期公示。(各镇街园区、县民政局负责落实)
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持续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公开,要在每年6月底前公开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信息,并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开招生结果,同时继续加大财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县教体局负责落实)
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继续推进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公开。每月定期在网站发布疫情信息,遇重大、特大法定传染病疫情,及时向社会公布。推进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结果公开机制,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系统,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县卫计局负责落实)
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按月发布全县水、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环保部门负责按季度公开全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及时公开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以及河湖保护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全县汛情、旱情、灾情以及预警信息。(县环保局、县水利局负责落实)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县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审批结果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及时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备案日期、备案企业(产品)、备案号等备案信息。定期公开监督抽检结果中的关被抽检单位、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及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等监督抽检信息。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相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在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在县政府网站公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县食药监局负责落实)
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和解读人口市民化“1+N”政策体系、城镇产业支撑等新型城镇化政策,加大贯彻落实全省城镇体系等重大规划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围绕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公开和解读。及时公开并解读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措施,定期公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布解读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按季度发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财务以及风险状况等公积金管理运行信息。做好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物业服务行业文明创建等政策解读、情况发布,及时公开和解读农村危改、改厕等相关政策,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镇街园区,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市公积金莒南管理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六)推进国资国企和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公开
按月公开县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行业盈利、重大变化事项等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县属企业经营情况、业绩考核结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县属企业改革重组结果,县属企业负责人重大变动、年度薪酬,以及县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点工作情况。深入推进县属企业产业整合重组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信息公开。开展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摸底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健全“僵尸”企业处置和亏损企业治理结果定期公示公告制度。(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和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做好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常规检查执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执法检查信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强化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制度,及时公开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在政府网站设立专题专栏集中公开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记录。(各镇街园区、县安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局分别负责落实)
(七)推进全域旅游信息公开
积极推进实施“全域旅游、全景莒南”战略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全域共建、全域共融、全域共享的旅游业发展新模式、新动态和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最新措施;及时公开县、镇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强化产业融合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展示多层次、差异化的旅游产品;完善全域旅游集散中心服务体系和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公开旅游联合执法信息,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镇街园区、县旅发委负责落实)
四、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
(一)加强重要政策解读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围绕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工作部署,加强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的解读工作。各单位要抓好《莒南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莒南政办发〔2017〕68号)的贯彻落实,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重要政策出台前,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发布。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做好重要政策的发布和解读工作。重点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强政务舆情处置回应
严格落实政务舆情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与联动,实施政务舆情督办制度,切实提高政务舆情回应实效。密切监测收集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食品药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苗头性舆情,科学研判,积极应对,分类处置。重点关注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加强政务舆情日常管理,建立完善政务舆情应对效果评估机制。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建立问责制度,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加强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工作办法,完善工作流程,保障公众有效参与政府政策制定、公共管理、执行监督。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积极扩大公众参与,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规划计划编制、重要政策措施制定等工作。创新公众参与方式,积极探索网络参与形式。聚焦重要民生事项,鼓励开展政民对话、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互动栏目和主题活动,积极借助行风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精心设置议题,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畅通公众反映诉求的渠道,提升互动效果,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五、加强办事公开提升服务实效
(一)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借鉴推广“不见面审批”等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及时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阶段性成果。公开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清单,推动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实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加快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政务服务形成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咨询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答复,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
加强实体政务大厅建设管理,推动线下线上融合,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群众和企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对依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批向社会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逐步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可办”,推出一批“全县通办”事项。推广“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加强实体政务大厅软硬件设施配备,优化力量配置,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结合群众办事需求灵活设立综合窗口,避免不同服务窗口“冷热不均”现象。积极推进和完善项目代办、多图联审等创新做法,并及时公开相关情况。建立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纪律作风,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各镇街园区、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三)优化审批办事服务
开展办事服务信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开的办事服务信息是否准确规范、与实际工作是否一致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公开企业开办时间、建筑施工许可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的相关举措、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推进“3545”改革,及时公开3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开办企业、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45个工作日内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办事流程、办理要件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并公开本行业、本领域具有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机构底数,接受群众监督。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对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实行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及时公开“多图联审”工作情况,依托数字化“多图联审”管理系统,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实行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服务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各镇街园区、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六、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启动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推动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启动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年底前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要把重点领域信息开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持续加以推进,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严格落实公文办理程序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县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要在公文审签单上设立“公开属性”栏目,在制定或获取政府信息时认定其公开属性,文件正式印发时,在文件正文上明确标注公开属性。(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进行保密审查并建立审查记录。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受理渠道,健全完善工作规范,明确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责任,答复形式严谨规范,增强答复内容的合法性、说理性和针对性,明确救济渠道的机关名称、地址、时限等信息,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建立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四)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各试点领域单位要切实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试点工作,9月底前完成试点验收,9月30日前报送试点成果和总体情况。其中,每个试点领域要报送一套公开标准规范建议。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接市对口部门对具体业务进行指导,为本系统基层单位开展试点提供有力支持;县政府办公室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试点工作验收标准,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将试点验收总结情况纳入全县政务公开考核评估范围。(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五)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将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评估范围。各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县教体局、县环保局、县旅发委、、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七、加强平台建设发挥公开载体作用
(一)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
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严格政府网站设置程序,全县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准开办单位网站。继续加强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建设,基本实现网站信息内容、安全防护、绩效评价等管理和保障措施一体化。全面完成政府网站向市统一技术平台整合迁移,实现各级各类网站规范整合和集中管理。推进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组织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依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开放政府数据,探索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
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可关停整合。(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快整合各类政务热线电话
针对群众反映的政务热线号码过多、接通率低、缺乏统一管理等问题,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整合各类政务热线电话。除紧急类热线和因专业性强、集成度高、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热线外,其他的原则上要整合到统一的热线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努力做到“一号对外”“一站式服务”。加强政务热线日常值守和督办考核,提高热线服务水平。(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八、加强组织保障构建政务公开工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为政务公开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分管负责人要切实靠上、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公开工作任务完成。要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选好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大政务公开工作投入力度,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县人民政府、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内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和实施。实行垂直管的单位要根据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指导。(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强督查考评
政务公开工作已纳入2018年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继续开展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并积极借助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强化激励约束,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10周年和新修订的条例出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社会公众充分知情、有序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业务培训
制定业务培训计划,探索多种培训方式,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实现年底前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任务目标。针对我县政务公开基础相对薄弱的实际,各级各部门要在抓好业务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标赶超活动,自选标杆,对标先进,查找差距不足,制定赶超措施,提升公开水平,为推动全县政务公开整体工作提供基础保证。(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要积极对接市直部门对本系统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对要点中明确的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列出清单,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相应栏目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年内对本系统政务公开专项督查评估不少于1次。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莒南政办字〔2018〕58号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莒南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莒南县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 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住建、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负责有关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第七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的处置,成立专职处置队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的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要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县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县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各承担城市管理公共职能的部门单位、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全县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在全县建立统一的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纳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两级监督、两级指挥、分级处置、协同办公”。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称信息采集单位)或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二十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依据本实施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移交相关处置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处置部门对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移交的信息,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处置派遣信息后,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监督指挥中心。
第二十三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根据各处置部门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再次交相关处置部门派遣。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实施整改;专业性强的处置问题,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实施整改。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信息采集员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要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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