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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办字〔2018〕70号 成文日期: 2018-10-31
发布日期: 2018-11-0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字〔2018〕7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材料加快重点项目报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意义。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要深刻认识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重要意义,抓好征地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二、征地预存款的缴存规定。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申请用地单位在组织征地报批材料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款足额缴存至征地预存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对于由镇街(园区)提出用地申请的项目用地,由镇街(园区)落实缴存征地预存款;以划拨方式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单位缴存征地预存款。

三、征地预存款的缴存范围。征地预存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涉及房屋拆迁费用的视情况另行缴纳)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和社保资金总额。

四、征地预存款的缴存方式。(1)在县财政局设立征地预存款专户;(2)在组织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由提出用地申请的镇街(园区)或用地单位,到县国土资源局开具《征地预存款缴存通知单》,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缴入征地预存款专户,未缴纳征地预存款的不得组织征地;(3)征地预存款原则上工业、仓储及公共设施用地不低于15万元/亩(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依据测算标准或评估价格缴存),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不低于50万元/亩。

五、征地预存款的使用管理。(1)征地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之前,由县财政局出具《征地预存款缴纳凭证》,作为报批材料要件;(2)征收土地、先行用地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征地补偿款;(3)不同建设项目或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存款不得混用;(4)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对征地预存款实行封闭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镇街(园区)要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议定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一般情况下,应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征地预存款,严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六、征地预存款的返还方式。征地批准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在县政府批复挂牌方案后10日内,由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县财政局将征地预存款(不计利息)如数退还原缴款单位;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征地预存款直接抵顶土地划拨价款,多退少补;征地未获批准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县财政局将征地预存款(不计利息)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

七、征地预存款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财政、审计要切实加强对征地预存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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