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管理服务中心发〔2022〕11号
机关各股室、五洲游乐园、弹力公园:
为进一步做好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及省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莒南县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需要,经莒南县鸡龙河湿地服务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制定《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莒南县鸡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设立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并经省政府同意,入选由省林业厅联合省发改委等八家单位发布的《山东省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
第二条为了加强鸡龙河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在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各股室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第二章 保护
第五条湿地公园内的水体、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各股室有权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从事开展各类活动。
第六条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
第七条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未经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八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生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根据湿地公园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需要,划定西五路至隆山路段为禁钓区,禁钓区内禁止进行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生物行为。
第九条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条资源管理股应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十一条资源管理股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的同意。
第十二条除湿地公园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三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
第十四条资源管理股、安保股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拆损、刻划树木或采摘花卉,在树上搭棚、架线,践踏草坪或绿地内堆放杂物、支搭帐篷、放养牲畜、挖坑取土,捕杀野生动物。
(二)随地吐痰、吸烟、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木和垃圾。
(三)携带大型犬等宠物入园,不对宠物采取栓绳等安全措施任其乱跑乱叫、随处大小便。
(四)在喷泉、水池、河道等水体内洗澡、滑冰、洗衣服、洗车或倾倒污水、污物。
(五)非工作人员穿越坝体、开关闸门、取水放水。
(六)在湿地公园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渲染暴力等违法活动。
(七)在湿地公园内晒粮、打场,随地躺卧、露宿、乞讨等有碍公园容貌的行为。
(八)社会团体、单位、商贩、营销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园区内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章利用
第十六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股要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九条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一条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二十三条安保股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任何社会车辆和船舶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限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公园及外围保护地带的,由安保股组织人员进行劝导,对于拒不服从管理劝导的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