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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莒南综执发〔2022〕29号 成文日期: 2022-10-20
发布日期: 2022-10-2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综执发〔2022〕29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现将《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在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职律师政策法规科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职律师的业务指导、培训、交流;

(二)组织公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

(三)对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业务联系;

(五)考核评定公职律师的工作水平,出具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第五条本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公职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且在职在岗;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公职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三)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六)接受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根据工作需要,享有执业相关保障;

(四)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接受司法部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接受所在单位指派或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六)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有关业务技能培训、职业和纪律教育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十条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科根据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履职情况等,提出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按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有玩忽职守、绚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政策法规科提出吊销公职律师证书等处理意见,经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调离、辞职、退休,或者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时,应当向政策法规科交回公职律师证书,由政策法规科提交注销申请,报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律师因工作调整到其他单位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担任公职律师的年限累计计算。

公职律师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无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

(二)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

(三)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分类使用实施分类培训。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政策法规科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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