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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0-25
发布日期: 2022-10-2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 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 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沂河新区筹建办组织人事组、政法综治组、财政金融组: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省补助资金为每人每月480元,市补助资金为每人每月36元,不足部分(84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00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45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105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20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48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112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市在中央、省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20元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补助48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112元)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八、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附件【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pdf
附件【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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