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教体通字〔2023〕31 号
各镇街体育总会,各体育协会(俱乐部):
为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以下体育总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体字〔2015〕20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莒南县体育总会组成人员名单调整如下:
主 席:左银武
副主席:徐勇 薛严严
秘书长:秘书处设在教育和体育局社会体育组织管理股,
孙磊同志任秘书长。
成 员:王英 何中余 赵勇 李学华 刘景堂
孙涛 张国强 杜春礼 史继辉 王加海
李德波 何西斌 闫振 赵建刚 王桂林 陈明 万晓杰 刘将一
各镇街体育总会主席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沂蒙山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等 66个自然保护地、泗河河段等16条河流、山东省招远市尹格庄金矿等798个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94号)要求,经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意见,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山东沂蒙山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等 66个自然保护地、泗河河段等16条河流、山东省招远市尹格庄金矿等798个矿区自然资源所有权开展首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本次登记共预划分880个登记单元。
1.66个自然保护地:66个自然资源保护地(附件)涉及枣庄、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临沂等7个地级市44个县(市、区),自然保护地以自然保护区界线为基础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2.16条河流:16条河流(附件)涉及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潍坊、济宁、泰安、德州、滨州、菏泽、日照、烟台、临沂市、枣庄市等14个地级市56个县(市、区),河流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3.798个矿区:798个矿区(附件)涉及济南、济宁、临沂、青岛、日照、泰安、威海、潍坊、烟台、枣庄市等10个地级市58个县(市、区)。矿种涉煤、油页岩、铁矿、锌矿、钛矿、锆矿、金矿、铝土矿、钼矿、铍矿、铅矿、铜矿、银矿、金刚石、石膏、石墨等71个矿种;矿区以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为基础,结合矿区范围和矿产地范围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二、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
本次开展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工作的时间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
三、自然资源类型、范围
登记单元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草地)、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自然生态空间。
本次登记区域涉及相关县(市、区)名单(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2019年12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建立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工作中,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2023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涉及县(市、区)清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6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各村、各镇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镇粮食生产稳步发展,根据县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粮食安全这一战略目标,全面提高三大主粮覆盖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搞好粮食生产工作,确保全镇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全镇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60000亩以上,粮食总产稳定在4880万斤以上。一是要加强粮食安全宣传,落实惠农政策,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积极发展种粮大户。二是要突出抓好大豆玉米复合种植生产。各村要紧盯目标任务,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落实,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工作方式,细化工作举措,将面积任务分解落实到户。
2、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增量问题,稳妥处置存量问题,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各村要认真落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推动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首先保证用于粮食生产,优先种植三大主粮,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加强土地监管,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坚决遏制耕地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服务提升单产。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粮食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村组、田间地头,指导农户加强田间管理,提升粮食单产水平。要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力度,积极推广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力度,加强重大农业气象灾害和病虫害监测预警,持续做好全镇土壤安全利用工作。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各村要进一步增强粮食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科学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人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的讲话内涵,把增加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村支部书记、主任要亲自抓,两委干部靠上抓,及时召开会议,积极研究对策,认真制定粮食生产计划,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总体完成。
2、要压实责任,提高重农抓粮积极性。各村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将本村的任务面积进一步细化分解,确保粮食面积落实到户、到地块。镇上将粮食种植面积完成任务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重要一项内容,对完不成任务的村进行问责。
3、强化科技物资服务,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一是组织专家和科技人员,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和重要环节,深入生产第一线,搞好指导和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二是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积极提供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要求情况,不断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三是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扩大小麦、玉米、水稻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四是做好农资保障服务,及早做好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调剂调运。满足市场供应,确保不误农时。
4、大力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种植向种植大户和专业合作社集中,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组织通过代耕、代种、代管等方式,帮助缺乏劳动力的农户搞好粮食生产,进一步提高农资、农机、农技、人才、信息等各类生产要素组织化程度,做好农户和现代化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全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请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形势,按照镇里分配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按照预计种植面积,确保完成今年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
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建发〔2023〕16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管理人员实施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管理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转换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从事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符合岗位要求且有空岗的,不同岗位之间可以调整。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转到管理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但转岗不转身份。现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管理人员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人员转岗范围
所有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意愿,依申请启动本方案的转岗流程。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学历要求: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转岗聘用。
三、转岗的程序与步骤
(一)个人申请。个人经所在单位或局人事科或直接向局党组提出转岗申请,并做出转岗后履职尽责、享受相应待遇等承诺。
(二)局党组研究。转岗人员所在单位和局人事科分别审核该人员转岗基本条件后,局党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
(三)公示。对转岗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四)报审并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并备案。
(五)兑现待遇。完成转岗后,享受管理岗位相应待遇,转岗不转身份。
莒南审服发〔2023〕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双对标·争第一”工作和市县有关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彼处可行、此处可行”的要求,经研究,在全局开展“双对标·争第一”行动,进一步对标最高水平、最佳实践,全面优化全县政务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标杆城市
经局党组研究,确定日照市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对标标杆城市,各科室要围绕确定的目标开展对标,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标标杆。
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争第一”的总目标,2023年底总体达到省内对标城市日照市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水平,部分领域或指标超越莒县。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领域对标。全面对标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思路、工作理念、服务文化、工作机制、工作框架、工作任务、工作方法、督导考核体制机制、干部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等。
(二)坚持目标导向。聚焦整体性对标的总目标和年度阶段性目标,通过实地调研学习,分领域、分课题全面深入研究、解剖标杆城市,做到知彼知己。
(三)坚持“争第一”。坚持最优原则,充分发掘自己的特长和优势,在指标上、在办事体验度等方面,争第一、创最优。
(四)坚持项目工作法。围绕“争第一”的总目标,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实行挂牌销号和台账式管理,定期开展成果评估、复盘总结,确保取得实效。
(五)坚持整体性提升。避免碎片化和“点”上对标,突出全面对标、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制定全领域对标赶超举措,通过项目化落实,实现整体性提升、全方位优化。
四、重点任务
(一)“无证明”城市方面
对标内容:莒县将“无证明”城市核查向乡镇、社区、医院、学校延伸,通过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功能,实现证照证明免提交。
对标措施:引导更多部门推广应用“无证明”城市核查系统。
预期成效:实现县镇村“无证明”应用的全覆盖。
责任科室:业务指导股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二)工程建设项目方面
对标内容:莒县始终坚持项目为王,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多证合一”。
对标措施: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实行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开展模拟审批,一次性发放所有审批结果证件。
预期成效: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打造“办事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的营商环境。
责任科室:投资建设科、国土规划科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三)社会事务方面
对标内容:莒县推出文体旅“一件事一次办”服务,上线文体旅“一件事一次办”集成办理平台,设线下服务专窗,
对标措施:推动相关行业涉及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审
批服务事项一表申请、一网办理、同步办结。开展幼儿园办学“一件事一次办”,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三证联办”。
预期成效: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三证联办”。
责任科室:社会事务科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四)涉农事务方面
对标内容:莒县在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中由踏勘评审科联合农业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及公示验收。
对标措施: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及时了解农业部门的政策动态、市场需求等信息,为审批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支持。
预期成效:通过与农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工作协调,提高涉农许可的审批效率和水平。
责任科室:涉农事务科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五)机关党建方面
对标内容:莒县政务服务中心成立功能型党委,创新党员“一方隶属、双重管理”模式,实行派出党组织“三不变”、功能型党组织“四纳入”党员管理工作法,进一步激发党建活力。
对标措施:整合所有进驻窗口单位党建资源,将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39名党员,按照业务关联度高、办公区邻近、应建尽建的原则,将窗口党员划分组建成3个功能型党支部。
预期成效: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形成组织联建、资源共享、凝心聚力、共同发展的党建引领促改革、优服务新格局。
责任科室:党建工作股
完成时限:2023年7月
(六)厅内升级改造方面
对标内容:莒县创新“无柜台”服务,打造开放式肩并肩新模式,变“面对面”窗口受理为“肩并肩、零距离”亲情帮办,拉近与办事群众的物理距离,服务也更加高效、便捷。2023年,“无柜台”帮办受理场景延伸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进行试点,打造“无柜台”帮办受理区域。
对标措施:持续推动县政务中心空间功能升级,设置“肩并肩”服务区,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和“肩并肩”帮代办服务。同时在镇街试点“无柜台”帮办受理区。
预期成效:通过“肩并肩”帮办服务,提升服务效能,提高企业群众体验感和获得感。
责任科室:政务服务保障股、投资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3年9月
(七)事项标准化方面
对标内容:莒县本着“审批服务零基础、群众办事零障碍”的原则,从办事群众角度出发,梳理编制了《基层政务服务事项受理事典》,并要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参照县级做法,统一制式标准,方便基层标准化受理。
对标措施:县级对依申请事项的法定依据、受理条件和申报材料等要素进行梳理,对高频事项零基础模版进行细化。同时推进镇街对照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基层政务服务事项受理事典;选取镇街部分高频服务事项,进行网上办理流程视频操作说明,发放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试行。
预期成效:受理人员不受工作经验和专业限制,都能完成标准化受理,实现办事群众“到一个窗口、找任一人、交一套材料、办所有事”。
责任科室:政务服务保障股、投资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八)便民服务方面
对标内容:莒县推广“提醒服务”,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43类即将到期证照,通过系统精准识别、及时感知、自动提醒,提前为申请人推送证照到期提醒短信。
对标措施:信息科与业务科室商讨进行短信提醒到期证照类型,依托系统精准识别即将到期证照,通过短信提醒企业群众及时办理证照延续。
预期成效:通过短信提醒企业群众及时办理证照延续。
责任科室:信息技术股、市场准入科、投资建设科、国土规划科、社会事务科、涉农事务科
完成时限:2023年9月
(九)公共资源交易方面
对标内容: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代理机构退出评标室机制,代理机构只负责开标工作,不再进入评标室对评标过程进行指导。
对标措施:实行代理机构退出评标室现场制度,同时加强交易中心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及学习,提高中心人员业务能力,能够解决评标过程中技术问题。7月份邀请市中心技术专家对交易中心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升中心人员技术水平。
预期成效:保证了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促进了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责任科室:交易一室、交易二室、交易三室、交易四室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十)定期组织开展擂台赛
每月组织局各科室开展一次“双对标·争第一”成果展示擂台赛,参赛科室通过汇报“珠峰计划”进展情况、对标学习的方式方法,展示推进鲜活经验、具体做法、工作亮点等,展现“双对标·争第一”工作成效。经县局“双对标·争第一”领导小组择优选拔后,推荐参加市局“双对标·争第一”双月擂台赛,同时将评估和参赛情况纳入科室年度考核。
预期成效:展示推进改革创新、服务企业群众、坚持攻坚克难涌现出来的鲜活经验、具体做法、工作亮点等,展现“双对标·争第一”工作成效。
责任科室:党建工作股
五、开展“双对标”全过程评估
(一)全面自评。各科室年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
(二)第三方评估。“双对标·争第一”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部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务服务体验官”等,对科室对标情况开展评估。
(三)综合评估。“双对标·争第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专业人员队伍,设计评估指标,对照“珠峰计划”内容,参考自评、第三方评估情况对科室对标成效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得分90分以上的,视为完成本年度对标目标。
(四)成果检验。凡是对标指标、成果被县级以上肯定的,最终通过考核结果体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局将“双对标·争第一”工作作为今年“一号工程”,成立“双对标·争第一”领导小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管理科,承担“双对标·争第一”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督导调度。“双对标·争第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调度局各科室“双对标·争第一”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通报,督导。
(三)加强宣传发布。局各科室(单位)及时挖掘、总结对标改革成效,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宣传发布和推广。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审服发〔2023〕4号
为深入开展“双对标·争第一”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双对标·争第一”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陈 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冯 雷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伟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长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崔 燕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张宗程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徐 超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负责人
徐 翠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负责人
孙宝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科负责人
严 斌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土规划科负责人
韩东松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
杜 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负责人
彭修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资产服务股负责人
文学红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人事教育股负责人
刘 洋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指导股负责人
纪翔翔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保障股负责人
张扬广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人
鲁守良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踏勘科负责人
薛凯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效能监察股负责人
王 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信息技术股负责人
王亚飞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一室负责人
夏丽红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二室负责人
陈 武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三室负责人
史 宁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四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管理科,组织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调度、督促推进“双对标·争第一”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办字〔2023〕2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莒南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级标准
1.5处置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2.2技术支撑机构
3信息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事件评估
4分级响应
4.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2Ⅳ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结束
4.5信息发布
5风险沟通
5.1沟通目的
5.2沟通原则
5.3沟通方式
6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6.2工作总结
6.3善后与恢复
7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7.2人员及技术保障
7.3物资和经费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预案演练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8.4宣传和培训
9附则
9.1预案解释
9.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
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行政区域内的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确认或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1.4分级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详见附件1)。
1.5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县、镇街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事件等级的疫苗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各镇街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疫苗安全事件。
2.1.1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详见附件2)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危害控制组、舆情引导组、事件调查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2.1.2.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大数据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收集、整理、上报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信息;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1.2.3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督导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相关主体采取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等应急处置措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和销毁等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1.2.4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
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监测、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1.2.5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
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等部门组成。严厉打击借机传播疫苗、疫情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企业、接种单位等重点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因疫苗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收集,配合主管部门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服务,引导患者亲属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2.1.2.7专家组: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从县药品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成立县疫苗安全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技术支撑机构
2.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2.2.2县药物警戒中心: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2.2.3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发生后的患者救治工作;
承担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配合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相关疫苗的紧急措施。
2.3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疫苗安全事件发生的镇街应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报告
3.1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疫苗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体系,完善监测制度。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接种规范管理,加强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出现疫苗安全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本地疫苗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3.1.1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2)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机构;
(3)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4)其他单位和个人。
3.1.2信息来源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主要来源包括: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经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的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领导对疫苗安全事件的批示;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事件的舆情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2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根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多渠道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对辖区内疫苗安全事件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对可能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或接收到的有关信息,应发布疫苗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下一级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同时,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3报告
3.3.1报告程序和时限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或获知事件发生后,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相互通报。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一般应通过书面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方式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3、4)
(1)初报。疑似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有关单位、各镇街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患病人数、诊疗人数和危重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疫苗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名称、批号;先期处置情况、接报途径、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等。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较大(Ⅲ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一般(Ⅳ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续报。续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进展、调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初报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特别重大及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随时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终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定性、应对情况、原因分析、责任追究(认定)、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并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应于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核报。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应在60分钟内上报。
3.3.2报告内容和方式
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3、4)形式报送,分为初报和续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附件5)形式报送。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3.4事件评估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安全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分级响应
根据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时,分别按照国务院或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作出的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应急领导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工作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2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应及时请示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并根据上级指挥部要求执行Ⅳ级响应,立即按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工作程序要求如下:
(1)县指挥部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执行Ⅳ级响应的决定。
(2)县指挥部将执行Ⅳ级响应的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分别报市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3)各工作组、事发地镇街指挥部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各工作组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县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2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于每日将工作信息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日编发《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分送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3县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3.4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医疗救治组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3.5根据事件情况,派出事件调查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县指挥部负责人视情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3.6对事发地在我县、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地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报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应急处置配合要求。
4.3.7危害控制组核实涉事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送检。
4.3.8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4.3.9舆情引导组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10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疫苗接种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响应结束
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处置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Ⅳ级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县指挥部要加强与上级指挥部的沟通联系,并按上级要求指导镇街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4.5信息发布
4.5.1发布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信息发布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
4.5.2发布要求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布相关信息。
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信息。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按预案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4.5.3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风险沟通
5.1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2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5.3沟通方式
Ⅰ级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Ⅲ级响应按照省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Ⅳ级响应按照市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6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各级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组进行评估,按规定及时对疫苗安全事件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等基本情况,事件结论及风险评估情况。
6.2工作总结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工作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6.3善后与恢复
县指挥部根据疫苗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各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7.2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
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3物资和经费保障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修订本地疫苗安全事件应
急预案,按程序审批后印发实施。
8.2预案演练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
每2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8.4宣传和培训
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疫苗监管、疾
控机构、接种单位相关人员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省市县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道口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领导小组,负责演练活动筹备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工作,审定演练工作方案、演练工作经费、演练评估总结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1、演练领导小组
组长(总指挥):滕玉良、翟伟
副组长(副指挥):孙国凯
2、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与导调组、宣传组、保障组、评估组。
策划与导调组:翟伟、胡顺飞、刘志恒
宣传组:王言光、韩永武、徐鹏飞
保障组:孙铭谦、赵 磊、钱淑江、
评估组:翟 伟、孙国凯
3、应急演练领导小组职责
策划与导调组:负责编制演练工作方案、演练脚本、演练安全保障方案,负责演练活动筹备、事故场景布置、演练进程控制和参演人员调度以及与相关单位、工作组的联络和协调;
宣传组:负责编制演练宣传方案,整理演练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和开展新闻发布;
保障组:负责演练的物资装备、场地 经费、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
评估组:负责对演练准备、组织与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评估;演练结束后,及时向演练单位提出评估意见、建议并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莒南政办字〔2023〕2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3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
3.2报告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先期处置
4.3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4.4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4.5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4.6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善后与总结
5.1后续处置
5.2补偿和补助
5.3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6.2资金和物资保障
6.3医疗救治
6.4信息和技术保障
6.5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境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负责全县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先期处置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内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设立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1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向县指挥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与县有关部门、单位交流信息。
(4)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协调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5)组织协调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6)完成县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2现场指挥机构
事件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大数据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参加,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以及应急处置会议组织和相关公文处理等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参加。负责事件原因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4)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等参加。负责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做好相关危害控制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网信办、县卫健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负责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药品安全知识科普;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开展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
(6)专家技术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牵头,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撑,组织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舆情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7)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等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必要时可吸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监测、报告、预警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监测
利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下同)监测系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测工作,通过日常监管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投诉举报系统以及舆情监测等,搜集汇总药品安全信息和事件信息,监测潜在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根据需要,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
(1)药品经营企业;
(2)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市场(药品)监管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报告主体。
3.2.2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零售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同时向县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后,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初步认定为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涉及外国公民,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3.2.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药品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3.2.4 报告方式
初次报告和进展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3.3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发布药品风险提示信息和用药指导信息,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预警由国家层面确定发布,二级预警由省药品监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授权确定发布,三级预警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四级预警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县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有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二级:有可能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级:有可能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3.3.2 一级预警措施
根据国家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3二级预警措施
根据省级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4 三级预警措施
根据市级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5四级预警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对我县相关药品的监测;
(2)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3)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
(4)按照要求,相关情况及时报告。
3.3.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一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国家层面负责。
二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省级层面负责。
三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市级层面负责。
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根据评估结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由县政府或授权县市场监管部门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4.2先期处置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县卫健局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检,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核实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和检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对数据库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同时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2)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组织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有关地区或全县通报以及是否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建议。
(3)需暂停销售、使用的,提出暂停销售和使用相关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决定并组织实施。
(4)加强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相关检查员对涉及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分析研究。
(5)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并通报县卫健局。
(6)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7)根据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做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适时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4.3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国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4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5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6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4.6.1应急响应启动
当事件达到Ⅳ级(一般)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Ⅳ级(一般)趋势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一般)响应的建议,确定应急响应的区域和范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一般)响应。
4.6.2响应措施
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开展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资源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日报告制度,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做好信息报告通报等,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并做好院内控制和个人防护。
(3)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调查组赴事件发生地和经营企业所在地,开展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如涉及县外企业或产品的,视情况与县外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接。
(4)组织实施危害控制。危害控制组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统计、溯源,组织药品生产环节紧急召回相关药品,责成相关药品经营企业紧急召回相关药品,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药品扩大抽检并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外,同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同时,做好其他危害控制相关工作。
(5)组织分析研判。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专家技术组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6)组织舆论引导。新闻宣传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事件及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并开展舆情处置,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7)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6.3应急响应的调整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6.4应急响应的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果,经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4.6.5县政府应及时将事件处置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
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7.2 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由省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由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药监局备案;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由县政府统一审核发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7.3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4 信息发布形式以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主,必要时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善后与总结
5.1后续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为药品质量导致的,对相关企业采取监管措施,需要处罚的,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确定为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提出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建议。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补偿和补助
药品安全事件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准备。加强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确保在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完成处置工作。
6.2资金和物资保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
6.3医疗救治
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县卫健局应当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信息和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药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药品检查检验、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药品上市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执行。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莒南县药品安全事件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1
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三)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Ⅱ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省内2个以上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较大(Ⅲ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1个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事件。
四、一般(Ⅳ级)药品安全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二)其他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注: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制定。
附件2
莒南县药品安全事件相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药品安全事件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做好县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本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等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在校师生员工对药品安全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先期处置及治安维护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区矫正对象管控;负责组织、协调监狱、戒毒场所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县财政承担的药品安全事件经费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落实参与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和表彰奖励等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分局:负责与放射性药物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理;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等的优先快速通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中药材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依法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药品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
县应急局: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县信访局:配合做好药品安全事件信访问题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党和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
县大数据中心:配合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化应用。
县广电网络公司: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广电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营造尊商重企氛围
1.强化企业家荣誉激励。按有关规定每年对进入全国民企500强、山东民企100强的企业进行表彰表扬,评选表扬一批优秀企业家,在政治安排和各类表彰表扬中优先考虑。各级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等活动中,适当增加优秀企业家比例。
2.提高企业家待遇。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企业家在市内机场、火车站和市政务服务大厅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在指定医院享受预约就诊、专家诊疗绿色通道服务,当年安排一次免费查体。
3.加强企业家培训。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和民企接班人培养工程,以领航型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瞪羚和单项冠军企业负责人为重点,组织参加商学院EMBA培训、沂蒙商学堂等学习培训活动,每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每年选拔5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接受省青年企业家“导师制”培养,培养10名以上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总部锻炼。
4.强化助企帮包服务。深入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帮包企业和选派助企服务员制度,市级领导同志每季度至少到联系企业现场调研1次,各县区确保每户规模以上企业有1名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包,选派党政干部到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省市实施类重点项目担任助企服务员,为企业解难纾困。
5.讲好企业家故事。在重点媒体开设专栏,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企业家价值、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鲜明导向。
6.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亲清驿站”、“亲清会客厅”制度,搭建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连心桥”,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每两月至少一次、各产业链链长每月至少一次,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和企业面对面交流,实现政企互动“零距离”。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7.破除准入壁垒。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在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方面设立的隐形壁垒。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8.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精准提报省级用权需求,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向基层放权,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事。
9.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全面推广应用电子保函(保险),将金融机构保函费率降低至0.15%,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10.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每年滚动推出一批“免申即享”清单,逐步实现新出台政策全覆盖。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惠企政策服务入口迁移整合至“沂i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申报统一入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策咨询服务专区,推动惠企政策线上线下精准推送、一口申报、快速兑现。
11.提升涉企审批服务效能。围绕企业高频办事需求,年内实现企业开办等40项事项全城通办、就近领证,3年内实现148项。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40项依托市级业务系统办理的事项,实行智能审批。为企业提供“7×24小时”沂蒙政务云客服(0539-2032100)服务,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帮办。
12.提供“全产业一链通办”服务。围绕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各产业审批链条涉及的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分阶段制定全产业“一链通办”事项清单,在产业发展集中的开发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手续办理。
13.推行建设项目智审快办。强化主动介入、并行服务,将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工作日和9个工作日。全面实行“云踏勘”、“云评审”,提供远程勘验、视频会商、线上评审服务。全面推行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告知承诺批复。
14.便利不动产登记。推行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改革,实现市域范围内业务通办。实行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
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15.完善风险补偿体系。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用于单户500万元以下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单户300万元以下涉农信用贷款等风险补偿,建立长期性、动态性资金补充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敢贷”、“愿贷”。
16.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推行企业融资信用白名单制度,依托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17.完善引导奖补机制。设立重大工业和科技项目引导资金,资金总规模20亿元、首期10亿元,重点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按照不低于1:4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修订完善企业上市奖励细则,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奖补1500万元。
18.强化担保增信赋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和规模,通过财政注资、吸收合并、收益转增等方式,壮大市县融资担保平台,推动担保能力逐年提升,2年内市融资担保集团资本金力争达到20亿元,2023年全市新增担保额220亿元以上。
19.实施汇率避险政策。全额补贴全市上一年度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担保服务担保费,免除质优诚信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保证金,实现“零成本”汇率避险。
20.优化用地保障方式。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下调弹性年期修正系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用地效率。
21.提高人才服务水平。用好市“1+N”人才政策,每年引进带资金、技术、项目的高端人才团队40个以上。围绕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需求,推广职业教育“企业+专业”培养模式,实施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订单培养和联合培养,力争每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新增高技能人才1万人以上,遴选并入库重点培育100名优秀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缓解企业用工难等矛盾。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2.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20日期间,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需要即时检查的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打造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所有入企执法检查,均通过平台备案,实行“扫码入企”全过程监督。
23.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深化“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模式,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科学确定监管频次,做到有事必到、无事不扰。
24.实行“有温度的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动态调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不罚”等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推行信用修复与行政处罚“两书同达”,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25.强化“接诉即办”闭环解决。依托“12345·临沂首发”,完善企业诉求平台,建立逐级限时办结机制,全链条闭环解决企业诉求。
26.建立涉企案件审慎处理机制。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慎重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依法必须强制执行的,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27.优化网络舆情环境。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负面信息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对涉及企业家的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速澄清,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8.开展护航行动。建立“纪企”直通机制,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通过定期组织“企业评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作风整顿“夺旗打榜”、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营商环境专项察访等活动,集中整治影响项目落地、制约企业发展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网)
莒南民发〔2023〕20号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大店镇社会事务局:
现将《莒南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莒南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莒南县民政局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二、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预警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救援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五、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七、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八、附则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全县民政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发生在全县民政系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全县民政系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针对全县民政系统的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事发地辖区甚至全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县应急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事态复杂,对事发地辖区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县应急部门调度其他相关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事态较为复杂,对事发地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危险、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民政系统较多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对事发地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民政系统较少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1.4 预案适用范围和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民政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县民政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和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政服务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管理工作,并有效与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全县民政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县民政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规范,是编制各类专项预案的依据。
(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民政多个业务领域的应急预案。
(三)突发事件民政服务机构应急预案。民政服务机构结合单位职责,根据民政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快速反应。成立民政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民政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1.5.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民政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县民政局。
1.5.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5.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及时上报。县民政局要及时与事发单位联系,协助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直接参与实施应急处理。事发单位和县民政局要迅速与相关部门联系,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有效处置工作格局。
1.5.5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处置突发事件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班子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局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 长: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县民政局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
成 员:办公室、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社会救助科、社会组织科、基层政权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2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
主要职责:启动预案,领导、组织、协调民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研判突发事件的级别,负责应急救援事项的重大决策。
2.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发生纳入省政府、市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突发事件),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成立民政系统现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由党组书记、局长任总指挥,县民政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副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相关涉及单位及专家为成员。县民政局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接受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成立由县民政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总指挥,县民政局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相关涉及单位及专家为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的原则和办法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扩大应急救援的,由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2.4.2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总指挥负责,县民政局办公室、相关科室、镇街民政办、涉事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二)抢险救灾组。由涉事单位组织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初期应急救援、本单位危险源控制、引导人员疏散和清理现场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为突发事件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三)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相关分管涉事单位的业务科室组织涉事单位人员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和抢救伤员,协调医疗机构运送伤员。
(四)应急专家组。由县民政局从县应急管理局指定的应急专家库选取,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聘请应急专家。县民政局相关科室牵头,邀请有关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突发事件情况,为现场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各工作组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与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排查,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2 信息报告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在接收到应急组织机构的信息通报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3.3 预警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根据民政系统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数据库及信息报送系统,分析事故规律及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Ⅲ级响应(较大)、Ⅱ级响应(重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
(一)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向事发单位负责人传达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二)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汇报,由总指挥启动Ⅳ级响应。
(三)启动Ⅳ级响应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指挥相关单位、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救援。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层次出动。
第一层次:分管领导带队,以科室负责人为主,带领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赴事发单位,成立指挥部,指导事发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第二层次:分管安全维稳的副局长或局主要领导带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协调解决问题,根据情况逐级报告,请求维稳、信访、公安、安监等部门支持。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积极配合市应急、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和善后工作。
(四)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负责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市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2.2 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纳入省政府、市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突发事件),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突发事件情况,由总指挥启动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
(二)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要求,迅速逐级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指挥下,开展相应工作。
(三)启动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后,由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特点,通知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和应急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四)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根据上级指挥部门的指示,通知民政系统突发事件处理应急小组,处理报警、疏散人员、抢救伤员、疏散物资等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五)在上级部门指挥部的指挥下,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开展其他工作。
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核实事故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同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传递和上报工作。
4.3.1 民政系统相关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情况,1小时内书面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严禁谎报、瞒报、不报、漏报。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4 指挥与协调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应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告,并组织单位专职(义务)救援队伍,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行动。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民政系统专职(义务)救援队伍必须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在当地政府或应急部门接管指挥前,组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主动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报告,及时取得当地救援队伍支持,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4.5 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发单位应成立专职或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职能范围内的应急救援行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并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由应急专家组牵头,组织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9 信息发布
根据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发布事故信息。
4.10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势态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民政部门、事发单位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发单位按照办理的各类保险(安全责任、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依法向保险机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成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县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1小时内书面报。
6.2 物资保障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应储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装备、紧急救护装备等,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各镇街民政办应设立民政系统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统一预算,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
6.4 人员保障
全县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在相关部门支持下,定期开展突发事件防控的专业知识培训,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人员保障。
七、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根据不同的民政行业领域分类指导各行业领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级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7.2 宣传与培训
7.2.1宣传
各镇街民政办、民政服务机构要做好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培训
各镇街民政办要分类指导开展应急培训,民政服务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相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前所下发的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莒南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莒南政办字〔2023〕2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报告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辐射应急监测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5.9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应急保障
6.5 值班制度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指导全县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县生态环境委员会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期间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相关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省、市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协调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县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3.2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综合演练。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承担搜寻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等相关辐射应急人员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县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生活保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域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原因、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规定时间赶到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开通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各相关组成部门保持与县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4)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申请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Ⅳ级响应工作应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特殊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镇街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并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并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汇报。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当地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现场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等。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安全防护
5.7.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临沂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重新备案。
6.2 培训
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3 演练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6.4 应急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 值班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 附 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2.5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3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和公平公正的运输市场环境,维护旅客以及货物、行李、包裹的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铁路运输服务及对其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遵循服务群众、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投诉、举报,组织调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争议。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建立健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提高运输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期盼,推动铁路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铁路运输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服务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正点、可及、便捷、舒适、绿色。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采取措施确保运输服务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并正常使用。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等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以及助残设备,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用于为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服务的站房、空间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不得违规改造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告的内容以及与旅客、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提供相应水平的服务。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化生产作业组织,旅客列车晚点时,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服务,采取措施全力恢复正点,确保良好的运输秩序。
第十三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向托运人、收货人提供办理种类、运输费用、在途信息等货物运输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货物、行李、包裹运输到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或者收货人领取。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并提高公益性运输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因地制宜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优化旅客列车开行方案,丰富服务举措,开好公益性“慢火车”,服务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旅客。
第十七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发挥高铁优势,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优化运输产品供给,大力发展高铁快运,提供快捷高效的物流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的协调配合,完善联运设施,共享信息资源,规范联运服务,开展多种运输方式间的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旅客出行。
第十九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化运输,推广适用于多式联运的设施设备,推进应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电子单证,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共享运输信息,提升综合运输效率。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妥善做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权益,并确保应急情况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稳定。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支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铁路运输服务信用管理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制定并公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收集群众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反馈铁路运输企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聘请特邀监督员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特邀监督员可以从旅客、托运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群体中直接聘请,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募。
特邀监督员可以通过亲身体验等方式收集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并向铁路监管部门定期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执行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受理、处理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情况;
(三)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四)对铁路监管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并现场与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确认检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确认检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向被处理对象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被处理对象的陈述、申辩,告知被处理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库,如实记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分为运输服务质量重大问题、运输服务质量较大问题和运输服务质量一般问题,具体标准由国家铁路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公告以下事项:
(一)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情况;
(二)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三)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情况。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铁路运输企业和特邀监督员代表,定期组织召开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分析会。
第三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谎报、瞒报有关信息,不得干扰、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每年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处理情况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收集,依法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相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四条 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可以就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投诉。
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申诉。铁路监管部门对申诉涉及的事项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市场监测评价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统一受理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就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向国家铁路局的投诉、申诉及建议。
第三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铁路运输企业存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应当责令改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莒南建发〔2023〕15号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莒南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大店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供应)站、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做好我县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在发生各类燃气安全事故时,能迅速、有效的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灾害等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定本预案。现将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镇燃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我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县住建局、燃气经营企业二级应急处置体系。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城镇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4事故分级
各类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Ⅱ级) :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Ⅲ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Ⅳ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5分级应对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莒南县行政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应由莒南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燃气事故。
燃气事故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燃气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应对辖区内各类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必要时请求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的组成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莒南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发改、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局、交通、卫生、应急、信访、市场监管、气象、县广播电视台、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各燃气企业应急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协调。
2.1.2指挥部职责
(1)具体组织指挥城镇燃气行业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根据县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源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及时掌握城镇供气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向县政府报告供气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负责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5)负责审定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 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燃气安全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督、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4)县住建局:掌握城镇燃气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城镇燃气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镇燃气事故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城镇燃气应急预案、抢险方案;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参与事故调查或根据县政府委托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县财政局:负责城镇燃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6)县工信局:负责统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协调组织电力供应调度。
(7)县卫健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人员救护治疗工作,参与事故卫生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处置抢险抢修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9)县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城镇燃气企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
(11)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区域的气象情况资料。
(12)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13)县供电公司: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镇燃气用电及影响城镇燃气的所辖电力故障抢修工作;协助燃气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设立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指挥和协调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主 任: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
成员:县住建局城建科科长,县住建局安全科科长、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等;各燃气企业领导及应急队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联系电话:0539-7312468、7312467--8280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县政府和市住建局的部署和要求,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本地区城镇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和市住建局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按照县政府和市住建局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组织预案的拟定、修定工作;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燃气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设备档案;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2.4县级燃气抢险队伍建设
(1)县级燃气抢险队伍的组建
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县级燃气抢险大队,设大队长1名,下设3个应急分队,分别由3家城燃企业组建。每个分队设分队长1名,按企业规模配备相应的队员,队员按照分工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器材、物资。
(2)燃气抢险队伍的职责
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处置。
2.3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挥小组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日常应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确定预警级别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特别严重事件预警(红色)
(1)大型燃气厂站、城镇燃气高压、超高压管道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6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严重事件预警(橙色)
(1)各类燃气厂站,城镇燃气次高压、中压干线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集贸市场、餐饮场所、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较大事件预警(黄色)
(1)城市次要道路、小区道路地下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线或城市多层建筑内燃气设施,居民住宅区楼栋调压箱等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等“九小”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一般事件预警(蓝色)
(1)燃气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场所发生少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组织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3.2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可视情提高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燃气企业迅速到达现场,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件发生现场,对现场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4解除预警措施。
当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其他预警情形
对可预见影响燃气运行的事件,燃气企业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情况报告
(1)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警,报警方式包括公安110、消防119、市长热线12345、市政服务热线12319、县住建局值班电话0539-7312468、各燃气企业抢险抢修服务热线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各燃气企业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相应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生产安全事故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4)重特大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逐级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接到省、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3响应行动
4.3.1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3.2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所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指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预案,并将情况上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3.4应急支援。当燃气系统事故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县政府或市住建局支援时,由指挥部向县政府、市住建局报告请求支援。
4.3.5信息发布。城镇燃气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对城镇燃气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应急终止
应急结束由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
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制定预案
各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6.2开展宣传
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县政府和县住建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3应急储备
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一是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的抢险力量;二是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的专家咨询力量;三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住建局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一般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交换信息以及应急管理力量。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制定、修编等工作。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7.3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2023年6月21日起实施。
1、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部门:县审计局)
2、莒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莒南水文中心)
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部门:县审计局)
2、莒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莒南水文中心)
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规范性文件名称 |
起草单位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布时间 |
文件期限 |
无 |
莒南政发〔2023〕1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以公布。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县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莒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莒南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4.关于明确莒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承办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政办字〔2023〕2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部门:县审计局)
2.莒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莒南水文中心)
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莒南政办字〔2023〕2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部门:县审计局)
2.莒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莒南水文中心)
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制定本总体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依法管理,及时反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实施依法管理,依法规范政府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追究因人为因素造成突发公共事件和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不当的责任;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3.应急优先,整合资源。社会各方要服从和服务于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围绕应急工作展开抢险、救援、保障等工作;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集中财力办大事。
4.以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搞好演练、演习,加强检查和监督,并不断完善监测、预警、防护等应急处置工作的手段,统筹协调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加强资源整体合力,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体系
为了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文疃镇安委会承担突发事件的总指挥部职责,并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并做好统一组织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文疃镇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指挥办公室、10个专业处置工作组等组成。
指 挥:李 敏 聂国昌
副指挥:王兴伟 刘晓强 王 伟 徐淑磊 韩广帅 滕华彬 张秀晔
姜淑芳 商秀涛 王帅印 徐家粉 帅伟超 管 鑫 刘秀民
罗晓迪 化 雨 潘 浩 刘 政 崔义成 魏晓晓 宋百国
陈华伟 左安考 王郡坤 孙运东
成 员:袁青松 朱礼行 孙钦理 孙 广 赵延好 孙运涛 高 杰
魏本海 张华伟 刘贤民 严家美 徐传鹤 厉世豪 闫凡凯
何永军 刘世军 曹现民 赵小海 张传岭 滕厚华 郑成相
沈德江 魏 平 李晓强 孙张钦 陈淑忠 孙成密
为强化应急指挥系统,本系统采用替补机制,即各指挥系统的正职因出差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担任的情况下,由副职行使正职应急指挥职责。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1文疃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领导文疃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
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文疃镇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4、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5、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展开救援工作。
6、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及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修订预评估
8、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事故接报工作。
2、负责指导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
3、建立文疃镇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文疃镇突发事件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乡镇应急指挥部。
4、协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间的协调。
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公室、社会稳定办公室
根据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命令,做好镇级层面的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镇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通讯保障;负责协调、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生产信息宣传等工作;承担乡镇机关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2)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文疃镇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组织与保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筹备。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定期对文疃镇安全事故风险特点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风险特点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负责建立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和农村现代化试验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养殖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监督和指导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水利站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文疃镇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疃镇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挥文疃镇防汛抗旱工作。
(5)卫生院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开通医疗救护绿色通道,提供医疗保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和卫生监督。
(6)宣传办
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辖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监督、指导辖区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等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辖区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餐饮安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餐饮安全、校舍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文疃镇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乡镇保留车辆的安全管理及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7)财政所
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及应急救援、专家组活动、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环保办
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参加相关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9)派出所
负责制定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并负责危险区的隔离;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信息;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10)执法中队
负责指导、协调所辖部门、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依法惩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担负维护文疃镇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任务。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规划,妥善处置涉及稳定大局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矛盾等。
(11)民政所、便民服务中心
督促民政福利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开展对民政福利机构(敬老院)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负责民政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活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参与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参与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场监管所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和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司法所
负责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参与各类事故调查,提供法律支撑。
(14)供电站
负责修复损坏电信设施;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设备、供水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供水。
(15)纪委、社区党组织书记等
服从镇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4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以应急管理办公室为主,组长由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召开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情况。
(2)安全保卫组
以派出所为主,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制定交通管制的应急方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
(3)事故救援组
以武装部、综合执法中队、林业站、水利站、民兵应急排、相关救援组织和事故单位、事发地村委会为主,组长由武装部部长担任,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中受伤和被困人员的搜救;制定堵漏和灭火方案;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和受影响的容器设备的保护;负责事故后的现场洗消工作。
(4)专家技术组
以应急管理办公室为主,组长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对应事件专家担任。文疃镇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为文疃镇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危机管理等提供决策意见咨询和建议;参与突发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等工作;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医疗救护组
以卫生院为主,组长由卫生院院长担任。联系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6)环境监测组
以环保办、村镇建设服务站为主,组长由镇环保办主任担任。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负责及时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向应急指挥部发出警报,提出设立环境警示标志的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消除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指导方案。
(7)后勤保障组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民政所、财政所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负责受伤人员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8)新闻报道组
由宣传办牵头,党政办公室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宣传委员担任,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9)善后处理组
由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中队、财经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事故单位配合,组长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担任,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处理以事故单位为主处理,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协助。
(10)事故调查组
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所、司法所、工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和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2.5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地村(居委会)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6村委会职责
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村委会应接受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全力配合文疃镇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2.7企业职责
1、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文疃镇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并进行应急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自救、事故报告工作。
3、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情报资料,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三、应急联动机制
文疃镇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文疃镇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各片区、村委要明确突发事件监测责任机构,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完善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运、食品药品安全、排污单位、危废处理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完善相关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预警
(一)根据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事故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
1、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的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正在逐步扩大,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迅速蔓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预警级别的确定。一是接收到上级政府部门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二是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收集、分析、测定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信息后,经会商研判,确定的不同级别的预警。
(二)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发的可能性增大时,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加强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统筹运用应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反馈接收结果。
(三)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相关片区、村委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不同级别的预警措施应体现逐级提升和相互衔接关系,不得相互矛盾。
(四)解除预警措施。经研判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风险降低或解除,应及时调整降低预警措施或解除预警措施,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相应预警级别,并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3.1信息报告
1.广泛宣传镇村两级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0539-7533017)。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启动后其值班电话应当24小时开机。
2.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河(湖)长、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片区、村居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加强对网格员的集中统一培训和考核,提高基层网格员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的能力。
3.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片区、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和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越级汇报,直至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2先期处置
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文疃镇应急指挥部报告。
1、任何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应立即就地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报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和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将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并根据需要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2、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文疃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在向莒南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或蔓延。
4、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初期处置(包括开启应急装置、关闭管阀、迅速撤离事故区域内无关人员等),并按企业预案程序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文疃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3.3指挥协调
启动应急预案后,按突发事件级别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并立即着手开展如下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协调和调度各方面救援资源;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学救援工作,治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援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积极搜救失联人员,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做好失联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确认搜救无望,可采取措施终止有关搜救工作,并予以公布。
⑪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⑫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⑬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⑭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⑮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
⑥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
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对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储备、救济救灾保障、社会秩序、舆论引导与控制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撑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文疃镇宜设立保障类工作综合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安排相关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镇政府应主动响应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宣传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办公室、社会稳定办公室等部门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3.6紧急状态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或县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恢复与重建
4.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故单位、事发地为主、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镇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救济救助受事件影响的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镇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3、便民服务中心迅速设立转移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的安置和救济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并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村委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便民服务中心妥善安置、安抚群众,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4、卫生院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6、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受事件影响的群众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若需要由莒南县人民政府、上级部门制订方案的,根据制订的方案,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7、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公共基础设施等的修复工作。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复。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镇政府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4.2恢复重建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事发地村委会、居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镇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镇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分析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镇政府配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一、人力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会团体、群众性志愿者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基层单位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抢险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吸纳有专业抢险技术特长的人员进入专业队伍或把他们作为志愿者队伍的骨干力量。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应急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做到满足应急所需。
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护装备。各专业应急队伍制订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队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各抢险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变更及时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二、财力保障
镇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经费和应急所需物质、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所每年对应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三、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镇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镇应急指挥部建立救援设备和物资信息库,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可随时查询调用。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调配,实现资源共享。
四、科技保障
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建立健全文疃镇应急指挥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文疃镇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五章: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莒南县文疃镇人民政府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本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并经文疃镇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文疃镇人民政府镇长批准发布。并上报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向上衔接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下衔接文疃镇相关单位、部门、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5.3应急宣传和培训
5.3.1应急宣传
镇政府相关单位、部门、村委会、企(事)业单位通过宣传媒体、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督促辖县内各中、小学校制订应急工作细化预案,加强与中、小学生有关的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针对校内易发生的公共事件组织演练。
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村、片区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5.3.2应急培训
镇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对各牵头部门的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注重经常性的训练,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有关部门、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4应急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镇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或专项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应急演习前应编制好演练计划。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演练结束后,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参演人员要做好演练总结点评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机制和演练计划,并作为预案完善的依据。
5.5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文疃镇应对突发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5.5.1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惩罚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5.6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如果出现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机构职责调整,应急资源变化,预案演练或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有不妥之处,以及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情形时,应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7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莒南卫健发〔2023〕41号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2023年全县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全县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全县卫生健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围绕高质量发展“一个主题”,做到“九个坚持、九个打造”,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为驱动,加快县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一、坚持党建引领,打造“医心向党”的卫健铁军
1.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求,持续推进“五个全覆盖”和廉政文化建设,以“作风整顿年”活动为抓手,集中开展人事财经纪律大检查,针对医德医风、内部价格管理和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机构乱开方乱检查等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审计工作,加大自查整改力度,保证不出问题、少出问题,确保整个行业风清气正。(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党建工作科、医政医管科、财务科)
2.开展好党的建设主题教育。按照省、市、县委安排,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讲故事、学理论”“第一议程”要求,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宣讲、大整顿”系列活动,夯实主题教育根基。(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党建工作科)
3.抓好党建业务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建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运行机制,在公立医院开展“双带双提”行动,抓好“支部建在学科上”,推进党建业务融合工作取得突破。年内3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书记、院长分设,推动公立医院党组织关系归口县卫生健康部门管理。抓好党代表工作,落实好“八制一室”制度。继续推进“百名执法人员帮扶民营医疗机构”活动,切实推动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提升。(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党建工作科、政法科)
二、坚持人民至上,打造坚实的公众卫生安全防线
4.持续抓好监测预警。密切监测各类传染病疫情动态,落实好病毒变异、发热门诊、哨点医院、城市污水、社区监测等多渠道监测任务,做好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监测,持续开展发热诊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监测,压实各级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法定报告职责,及时上报监测信息。(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5.持续提升救治能力。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第十版防控方案要求,持续落实好“乙类乙管”措施,巩固扩大前期防控成果。巩固发热门诊应急支援、急诊住院协调联动、双向转诊联动和中医全程参与救治等机制,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的作用,坚持中西医结合,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服务保障和重症救治药品储备。(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6.持续盯紧重点环节。针对新冠病毒特点,对老、幼、基础疾病人群等做好常态化、机制化分级分类健康服务。针对养老福利机构、学校等重点机构、场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防控措施。(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7.持续筑牢免疫屏障。引导未感染和已感染人群按照规定程序加强疫苗接种,实行未接种老年人个案信息化管理,补齐免疫水平差距,筑牢个人卫生健康第一道防线,进一步降低重症和死亡风险。(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三、坚持深化改革,打造区域医疗服务高地
8.加快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三医联动”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审为抓手,紧盯重点指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提档升级。做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完成医院等级复审,年内完成县人民医院三级乙等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二级专科医院复审工作。 (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9.打造医药卫生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医共体运行机制、“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切实推动县域医共体内业务、用药目录、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完成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工作。强化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要比去年提高5%。(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10.推进改革创新成果取得突破。在提炼挖掘亮点、向上汇报争取上下更大功夫,力争有1-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被省级及以上认可推广。争创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先行县,推动全县中医药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牵头领导:曹华贞、田广东、褚风超;责任科室:办公室、疾控科、医政医管科、中医科、基层科)
四、坚持系统观念,打造完善的分级诊疗体系
11.抓好卫生健康顶层设计。年内编制出台莒南县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县“十四五”时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目标、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规划信息科)
12.强化县域就诊能力。落实“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要求,聚焦核心专科、重点专病、薄弱专业,持续提升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强化临床服务、资源共享、急诊急救和高质量管理四大领域的“五大中心”建设,通过不断壮大县级骨干力量,确保县域就诊率不低于90%。(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
13.提振基层服务能力。建立二级及以上医院联系乡镇卫生院机制,深入开展“强院带弱院”提升乡镇卫生院能力。要利用好村卫生室运行补助费用,年内所有村卫生室完成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配备,争建10处市级示范村卫生室(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卫生室、兴隆店子村卫生室、徐李官坊村卫生室,石莲子镇聂家庄村卫生室、梁家屯村卫生室、西北庄村卫生室,坪上镇金龙河社区卫生室、岭泉镇马棚官庄村卫生室、涝坡镇西店头村卫生室、相沟镇后安子窝村卫生室)。持续加大“优质服务基层行”创建达标力度,年内坊前镇中心卫生院、筵宾镇卫生院、石莲子镇中心卫生院要达到国家推荐标准,全县推荐标准卫生院达到40%以上。要加大政策资金协调争取力度,强化运营管理,及时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财务科)
14.筑牢基层公卫网底。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确保各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全面建成15分钟健康服务圈,着力打通健康服务最后一公里。要立足实际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年内全人群覆盖率提升5个百分点。按照省级基层卫生综合试验区创建标准完善提升工作水平。(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15.补齐配强基层人才。做好本年度公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培训合格全科医生30名以上。强化人才培训和基层名医评选,年内评选不少于6名沂蒙基层名医。 (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人事科)
五、坚持守正创新,打造“中医药”金字招牌
16.促进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10月底前完成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等级复审工作,落实好治未病中心“揭榜挂帅”项目;县中医医院绩效考核进全市前三;12月底前实现印章、票据、医保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办理,优化结算流程、实现床旁结算。(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中医科)
17.提高中西医结合水平。推进中西医融合发展,县中医院开展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能力培训,实现临床医师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能力培训全覆盖,熟练使用5种以上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技术,熟练掌握胸痛、脑卒中、创伤3种以上急诊急救流程;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模式,完善中西医联合查房制度,提高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饮片的使用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诊疗人次占比要达到40%以上。力争到2023年底建成一家市级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10个县级中西医结合“示范科室”。(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中医科)
18.强化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快人才招引培养,全年培养中医类别骨干医师5名以上。深挖民间中医人才,开展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资格考核,发挥县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中心作用,对全县乡村医生进行适宜技术轮训。年内实现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比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同类机构医师总数比例超过25%;每千人常住人口中医类执业医师达到0.55 人。(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中医科)
19.做强中医药文化品牌。开展中医药健康文化“六进”活动,推进基层中医药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建成一批中医药文化知识角、文化长廊和主题公园。(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中医科)
六、坚持胸怀大局,打造共建共享健康莒南
20.深入开展健康莒南行动。推动健康莒南工作委员会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合署办公,年内至少召开2次调度会议、1次全体成员会议,进一步夯实组织领导保障,精准发力、集中突破,强化日常监测评估,确保工作水平提升。(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规划信息科、爱卫中心)
21.巩固爱国卫生运动成果。落实市委任书记强调的“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要求,对创建新要求新办法加强研究,着力完善长效机制,聚力攻坚重点难点,做好新一轮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力争实现省级卫生乡镇和市级卫生村双覆盖。持续巩固提升全县卫生创建成果。加强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健康细胞建设,年内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要提升到30%以上。(牵头领导:曹华贞、田广东;责任科室:规划信息科,科教宣传科;配合科室:爱卫中心、疾控中心)
22.持续强化医防融合。加快建立完善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深度协作机制,年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与疾控机构签订协议、开展实质性合作,探索开展疾控中心参与医共体工作和公共卫生业务院长试点。加强慢性病防治,推广“三减三健”干预模式和“三高共管、六病同防”管理模式,打造特色项目县。认真落实各项重点传染病、地方病防控行动计划、结核病防治等工作,确保年底前名次提升到全市第一方阵。(牵头领导:曹华贞、褚风超、田广东;责任科室:疾控科、医政医管药物科、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23.持续建强公共卫生体系。加强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针对空编率等未达标的指标,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全部达标。要高质量开展好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监测预警和救治能力,进一步筑牢公共卫生防护网。(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七、坚持公平普惠,打造重点人群健康保障平台
24.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年内出台《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健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和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内新增托位500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9个,切实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25.优化老年人健康保障。积极开展老年健康促进系列活动,所有医疗机构完成无障碍改造、建成老年友善型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老龄健康科)
26.优化妇幼群体健康保障。发挥《母子健康手册》保健作用,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用好约谈通报机制,确保母婴安全3项核心指标稳中有降。深入实施公共卫生妇幼项目,推进妇幼健康特色专科建设。落实“两个规划”妇幼健康重点任务,深入实施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全面完成适龄妇女第四轮“两癌”免费筛查。(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27.优化学生群体健康保障。实施学校卫生“六大干预行动”,加强近视、肥胖、龋齿、脊柱弯曲异常等学生常见病防控,做好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工作,联合教育部门启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活动。(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28.优化重点疾病患者健康保障。盯紧盯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患者以及结核病患者等重点疾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上级要求,确保工作完成、群众满意。(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29.加强职业健康保障。开展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治理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完善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网络,加强健康企业建设,持续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八、坚持自信自立,打造特色产业发展格局
30.加快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医药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建设,持续壮大产业集群规模。在现有3家医药产业企业的基础上,再培育2家医药规模以上企业。(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药健康产业专班)
31.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与医药领域的大型企业沟通联系,围绕现有化药、中药、生物制药三条产业链,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招引,争取大型物流仓储、医疗设备制造等企业落户我县。(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药健康产业专班)
九、坚持问题导向,打造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32.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继续推动“九大行动”“四项活动”走深走实,持续发挥优质资源下沉三年行动、万名医生下基层、百位名医进沂蒙、中医中药进万家等作用,让百姓在家门口就能看得好病。实施患者就医体验提升三年行动,集中开展医疗服务百日攻坚行动,围绕诊疗就医全过程全方位解决困难堵点,争取短期内优化群众就医体验。积极开展四送四进四提升健康促进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百日攻坚行动,切实增强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满意度专班、医政医管科、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中医科)
33.切实提升医护质量。实施医疗质量全面提升三年行动和医护质量提升年行动,大力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培训和技能竞赛,持续提升医护人员能力水平;健全质控管理、病例评价、监督检查、约谈点评“四项”管理机制,督促落实18项核心医疗制度,严把医护质量关,以最大努力减少因医护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纠纷。(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
34.加速推进流程再造。每月对各医疗单位的热线办理情况进行通报,要求各医疗机构组成专班处理热线工单,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不满意工单要在全县卫健系统通报批评。对于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不满意工单,积极联系热线办,分析不满意原因,解释政策,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牵头领导:褚风超、李德乾;责任科室:满意度专班、医政医管科、政法监督科)
35.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把优化营商环境列入业务规范化评价重要内容,开展“首违不罚”“送法助企暖心行”等活动,让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更有温度;高度重视“企业评部门”工作,积极主动作为,确保获得好成绩。(牵头领导:李德乾;责任科室:政法监督科)
十、坚持立足长远,打造事业发展强力支撑
36.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党管人才工作领导体系和工作格局,持续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初级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县直公立医院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沂蒙卫生领军人才,全力支持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冲击入选泰山系列人才。县直医疗卫生机构今年引进硕士数量要达到21人。(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人事科)
37.强化监督执法。深化法治保障,落实“八五”普法工作任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法治建设。持续提升监督覆盖率和“双随机、一公开”任务完成率,提升监督执法公正性。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蓝盾行动”,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疫情防控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牵头领导:李德乾;责任科室:政法监督科)
38.强化科研信息化支撑。争创1个市级临床重点学科。把“互联网+医疗服务”作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切实提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床旁结算和诊间结算覆盖率,大力推进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年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达到4级,深入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规划信息科、科教宣传科)
39.强化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关于在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调研重点。各单位要认真制定调研方案,深入一线,找准群众健康急难愁盼问题和事业发展的堵点淤点难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真正找出原因、拉出清单、提出对策、推动解决、促进发展。年内各单位、科室都要形成1-2篇调研课题报告。(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办公室)
40.强化宣传引导。围绕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主动设置宣传议题,找准卫生健康宣传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展示卫生健康工作成效,全年争取在省市级媒体发稿50篇以上。完善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建强用好舆情处置队伍,有效防范化解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科教宣传科)
41.强化安全底线保障。深入落实“一排底线”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统筹抓好“六无”平安单位创建、平安医院建设、消防安全、信访维稳等重点工作,确保不发生较大影响的安全维稳事件。深刻汲取长峰医院火灾教训,盯紧民营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等风险点,全县所有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年内要实现各医疗机构“六无”平安单位创建完成率100%,上级交办重点信访积案化解率100%,维护全系统安全稳定。(牵头领导:曹华贞、李德乾;责任科室:安全维稳专班、医政科、疾控科、政法科、科教科)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科技支撑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为中心任务,以科技创新驱动绿色低碳转型为主线,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大幅提升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区域性产业集群示范应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探索形成山东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发展路径,为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坚实支撑,为确保全省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提供创新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系统统筹推进。发挥科技创新设计引领作用,前瞻布局、科学谋划,做好科技创新与十强产业融合发展,分领域、分阶段、分步骤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全域创新生态圈,全面推动产业绿色升级。
坚持重点突破,引领产业发展。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面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环保等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强化原始创新,形成技术和应用突破,以技术转化与产业化带动技术创新体系工程化,着力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坚持机制改革,强化协同创新。健全完善产学研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等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构建协同创新平台。深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绿色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等有机结合,打通从技术创新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
坚持市场导向,加快双轮驱动。强化技术要素与市场要素融合创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市场导向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健全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完善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突破一批绿色低碳发展中“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绿色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初见成效,绿色低碳的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培育壮大1000家左右绿色低碳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打造5—8个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绿色技术产业集群;专业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引进3—5个国家级“高精尖缺”创新型人才和团队,重点培养8—10个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人才团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保障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到2030年,全省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形成一批支撑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显著优化的科技成果,大幅提升绿色低碳领域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做好技术研发储备。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基础前沿创新行动
1. 加快碳中和前沿技术突破。面向我省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新型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储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领域,围绕超高效光伏、新型核能发电、电力多元转换、人工光合作用、新型绿色氢能、直接空气捕集、生物能源与碳捕获和储存、太阳辐射管理等前沿技术开展深入攻关,加速与先进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培育新的增长动能。
(二)实施核心技术创新行动
2. 加强新型能源科技创新支撑。重点突破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氢能制取、储运及利用、核能综合利用、新型电网“源-网-荷-储”智慧协调等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全省太阳能、风能、氢能、核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清洁能源领域科技研发投入持续增强,加快成果转化推广。加强资源高效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推进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建设。突破海上风电大规模利用技术瓶颈,创新推动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建设,探索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研发核能供热、海水淡化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探索推动核能小堆供热技术研究。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技术研发,大幅提高新能源电力消纳技术创新能力。突破大功率海上风电、高效光伏发电、先进核电等清洁能源装备与关键零部件制造关键技术。
3. 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围绕山东省钢铁、地炼、电解铝、焦化、轮胎、化肥、氯碱、水泥等“两高”行业,加快突破减污降碳关键技术,基于5G、数字孪生等,实现现有系统智慧化技术升级。研究重点行业低/零碳工业流程再造关键技术与装备,通过发展燃料替代、原料替代、短流程工艺等关键技术,实现工业过程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绿色低碳转型。
4. 加快关键领域低碳零碳攻关。面向建筑、交通、农业、循环经济等关键领域,开展绿色低碳科技攻关。推动绿色建筑、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技术创新,加快研发建筑节能减碳、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光储直柔和建筑电气化等关键技术。开展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和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究,推动交通运输系统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积极开展绿色智慧高速公路及绿色智慧港口建设技术研发。加快农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绿色肥料、农药、饲料、种子等农资创制、绿色低碳种植养殖与污染阻控技术、畜禽粪污低碳循环利用技术等方面的科研攻关。加快推动赤泥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白色污染有效处置等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5. 开展负碳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超前部署负排放和绿碳、蓝碳增汇技术,加快发展CCUS关键技术研发,促进化工行业开展CCUS示范,探索钢铁、水泥等行业CCUS技术路径,开展油田、天然气田低成本碳封存技术研发,拓展二氧化碳在工业、农业、民用等领域应用场景。发展基于林地、草地、农田、湿地等的生态碳汇提升技术,开展以海草床、盐沼等为代表的海洋蓝碳技术研究。
(三)实施创新平台引领行动
6. 推动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山东省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按照“汇人才、汇成果、汇平台”要求,集聚新能源、低碳零碳技术、负碳及碳汇等绿色低碳领域的高端人才、领军企业,着力攻克转化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优化提升清洁能源、清洁生产、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共同体和重点实验室水平,打造绿色低碳技术产业集群和技术创新高地。
7. 加快创建山东绿色技术融资合作中心(原绿色技术银行)。面向市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资本”的综合服务,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市场。围绕用好“绿色贷款”,搭建“绿色技术”国际平台要求,集聚国内外绿色创新要素资源,以金融杠杆撬动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实现绿色技术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发展。高水平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打造绿色技术信息集聚、评估评价体系完善、绿色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运营的多元融合开放平台。
(四)实施低碳人才引育行动
8. 积极引进绿色低碳创新人才。面向绿色低碳领域,创新引进方式,多渠道多模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团队。加大对海内外绿色低碳创新人才来鲁创业引进力度,引进3—5个国家级“高精尖缺”创新型人才团队。优化提升外专双百计划,启动实施海外工程师支持计划,到2025年,从国外重点引进15个绿色低碳领域的顶尖外国专家团队。
9. 加快培育本土低碳科技人才团队。依托泰山、齐鲁等各类人才工程,加大省内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力度,加快推进本土人才向国家人才计划迈进,重点培养5—10个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人才团队。持续深化科技型企业家培训,增强企业家转型升级的意识能力,造就具有国际视野、精于现代化管理的绿色低碳科技型企业家队伍。鼓励企业多形式多渠道对贡献突出的人才给予激励,促进企业与高层次人才开展合作。
(五)实施创新企业培育行动
10. 壮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企业队伍。针对绿色低碳创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支持中小型企业牵头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加速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广泛合作,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遴选一批绿色低碳科技创新领军企业,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引领产业发展。
(六)实施创新示范推广行动
11. 实施低碳零碳技术重大创新工程。针对碳排放重点领域,分批部署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促进龙头企业与省内研究机构合作,推动核心关键技术创新突破与应用示范。聚焦碳达峰碳中和领域重大需求,组织实施“山东省碳达峰碳中和专项”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水平的整体跃升。
12. 开展氢能生产利用示范推广。加快实施“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工业副产氢纯化、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储运等氢能生产和利用技术工程化示范,重点突破燃料电池核心技术及加氢站基础设施瓶颈,探索氢能在多种场景下的高效、安全利用新模式,促进完善制氢、储(运)氢、输氢、加氢、用氢全产业链氢能技术体系。
13. 推进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发布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全链条转移转化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低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强先进技术集成与示范应用,依托省级及以上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14. 推动耦合集成优化发展示范。聚焦能源体系低碳零碳转型升级、工业产品绿色低碳发展、各重点消费部门近零排放等关键技术,促进不同技术单元集成耦合,挖掘减排潜力,科技助推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各部分全链条低碳/脱碳绿色转型。开展大数据、云计算、数据爬虫、区块链、数字孪生等信息技术在碳排放源锁定、碳排放数据分析、碳排放监管、碳排放预测预警等场景应用研究,提高数字化减碳能力。
(七)实施区域创新建设行动
15. 高水平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围绕“创新引领乡村可持续发展”主题,加快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通过创新驱动发展、系统创新实践,破解制约枣庄市可持续发展瓶颈问题,探索以乡村振兴为主阵地,以创新为引领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提升我省城乡融合发展水平,加强城乡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与区域经济的深度融合,打造转型发展示范区、城乡融合先行区、美丽乡村样板区,为世界乡村可持续发展提供枣庄经验。
16. 打造“氢动走廊”区域示范样板。围绕培育壮大“鲁氢经济带”、打造山东半岛“氢动走廊”,依托潍柴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协同山东东岳集团、山东能源研究院、山东大学等,加快氢能前沿技术研究,集中攻关大规模氢能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技术,打造全国首个万台套氢能综合供能装置示范基地。创新支撑济南“中国氢谷”、青岛“东方氢岛”建设,实现“单电池-电堆-发动机-整车”全产业链高端化发展,探索氢能多场景高效、安全利用模式,打造“氢能社会”山东示范样板。
17. 建设核能开发科技创新高地。围绕核电项目建设,开展核级材料与核心装备、核电运营和数据管理、核能综合利用、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环境保护与三废处理、核技术应用与产品研发、小型堆及海上清洁能源综合供给七大领域科技创新攻关。推进核电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化和产业化转化示范,打造立足山东、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核电产业技术创新高地。
18. 共建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合作发展平台。聚焦绿色农业、制造业、能源等产业,深化与沿黄省区合作,推动构建资源优势互补、产业配套衔接的科技创新链,打造黄河中下游协同创新共同体。联合开展黄河流域重大科技攻关,充分发挥我省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龙头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与转化,推进技术转移服务一体发展。
(八)实施创新战略研究行动
19. 研究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路径。围绕山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总体部署,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顶层设计与战略研究,编制山东省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在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中增加绿色低碳研究选题,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智力支撑。
20. 建立完善低碳循环制度体系。系统梳理我省绿色低碳技术,支持全省温室气体统计、核算、监测和报告制度体系研究,鼓励对重点企业碳排放监测、统计、核算政策路径研究。推动对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研究。支持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规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研发机构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定,建立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九)实施低碳开放合作行动
21. 推进国内国外创新资源整合。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鼓励支持省内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深度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CCUS等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创新方面的联合攻关和技术交流,有效解决我省绿色低碳领域技术难题。发挥我省能源资源富集及产业基础优势,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双一流”高校、知名科研院所等为重点,推动重大技术成果在山东落地,吸引优秀科研成果在山东转移转化。
(十)实施全民绿色低碳行动
22. 开展全民碳中和科学普及行动。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重点领域纳入全省科普规划,构建政府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常态化科普体系,提升科普基地建设水平。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创新科普产品形式,提高公众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认识,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升领导干部科技素养,提高碳中和领域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完善强化绿色低碳创新发展领导机制和协作运行机制,对接落实协调中央行动,建立全面加强绿色低碳创新发展工作台账,统筹各级政府工作协调,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
(二)完善政策引导。加快制定技术创新推动低碳发展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技术推广政策,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在全国低碳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创新政策与金融市场工具协同,结合国家碳市场建设、绿色技术交易、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等工作,以良性机制实现碳减排交易和绿色减排技术应用协同推进,以市场化手段鼓励节能和低碳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强化监测评估。组建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战略指导专家委员会,跟踪评价国内外绿色低碳科技发展动态,为我省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提供咨询和建议。建立完善绿色发展综合指数体系、标准绿色金融产品体系、绿色技术标准化体系、绿色技术评估体系,完善形成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机制。
(四)营造创新氛围。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推动“绿色门槛”制度激励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大对低碳、零碳和负碳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深化科技奖励“定向授奖”改革,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增加全社会对低碳、零碳和负碳产品和服务的有效需求,积极培育相关产品和服务市场。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16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指导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各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第五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培训。
企业采取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可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培训每日不得超过8学时,线上培训每日不得超过10学时,每日培训总学时不得超过12学时。
1学时培训时长不得低于45分钟,培训时长20分钟以上不足45分钟的计0.5学时,培训时长低于20分钟的不计学时。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九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应当自初次领证日期起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再培训。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组织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的,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注册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省、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登记情况,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登记的培训种类、培训范围开展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转包培训。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场地场所、设备设施、师资力量,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提前制定、发布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培训计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培训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的要求,明确培训的项目、课程、时间、教师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三项岗位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身份、学历、身体状况、年龄、证书有效期、从业经历等信息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组织线下培训的,应当留存每半天培训首尾的个人签字或电子考勤记录;组织实操培训的,应当同时留存不少于实操培训总时长20%的录像视频。
培训档案应当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网络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培训仅作为理论培训的组织开展方式之一,不得替代实操培训。
第二十三条 通过网络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审核,保证培训内容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责任仍由培训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确定线上、线下理论培训内容,互补衔接、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 网络培训学时要求同线下培训一致,在线培训学时按照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培训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培训的,线上培训学时不应超过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学时的40%。
每日培训的总学时不得超过12学时,线上培训每日不得超过10学时,线下培训每日不得超过8学时。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技术要求的网络培训平台,组织学员本人注册、真实培训。
第二十六条 网络培训平台应当如实记录学员自注册之日起的培训过程和结果,不得篡改数据。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及时从网络培训平台获取培训记录统一归档。
第五章 安全生产考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运行。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原则上为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配备考务人员、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等。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
第三十一条 三项岗位取证人员原则上应当在从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参加考试;确需跨市申请考试的,应当向考试地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报备。
设区的市不具备考核能力,资金投入大、参考人数少、受地域限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相关工种的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可申请跨市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实行标准化建设。
考试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高效便民、考培分离”的原则布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配备满足考试工作要求的监考员、实操考评员,纳入考试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建立业绩考评制度,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实操考评员的考评技能、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等实施年度考评。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的考试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视频音频监控设施,保证考试全程无死角监控,并接入考试管理系统,实现实时远程巡考。
考试过程监控录像资料应当按档案存储规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制定考试计划,提前2周在考试管理系统发布。考试计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六章 三项岗位人员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统一使用全国考试题库和考试管理系统,试卷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八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培训。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的,考试成绩12个月内有效。考试不合格的,12个月内允许补考1次。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机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作业类别以及灭火器的选择和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创伤包扎的使用、自救器的正确使用等通用科目的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采用实物设备进行考试。使用仿真模拟设备开展以上作业类别和通用科目的实际操作考试的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更换为采用实物设备进行有关实际操作考试。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参考人员应当全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参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实际操作考试。
除工作服、工作鞋以外的个人防护用品由考试点免费提供,及时消毒清理,定期检测维护。
第四十三条 申请考试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自行登录考试管理系统预约考试。
考试申请经确认通过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考试管理系统扫码缴费,方可参加考试。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1次考试机会。
第四十四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对报考人员的身份、照片、学历、身体状况、年龄、证书有效性、从业经历等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合格的及时通过,不合格的应当注明原因退回修改,不符合考试条件要求的应当注明原因直接退回。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根据考试计划从考试管理系统及时选派监考员和实操考评员,并遵守考试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监考员、实操考评员应当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当场填写《考场记录表》;实操考评员应当当场填写《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将实操成绩录入考试管理系统,所有考试资料应当及时存档。
第四十八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档案,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重点检查场地场所、设备配备、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培训档案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整改、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撤销考试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不具备考试相关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考试监督失察,发生大面积舞弊甚至考场工作人员参与或串通作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三项岗位取证人员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其离开考场:
(一)携带手机、电子设备、易燃易爆物品、考试有关资料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考位上考试,或者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者同意、默许他人抄袭旁窥的;
(五)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六)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第五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场工作人员,蓄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与考场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培训是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企业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省、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明确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安全生产考试点是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分支机构,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直接管理,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安全生产考试场所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建或拥有产权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有关精神,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结合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修订形成《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6日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数字强省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数字强省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抢抓数字化发展机遇,深入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加快推进数字强省、智慧山东建设,根据《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完善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
(一)优化政务服务效能。
1.深化“双全双百”提升工程,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建设,全面优化线上线下服务供给和办事流程,提升“一次办好”改革成效。加强“无证明之省”建设,深化“居民码”“企业码”和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年底前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政务服务证明材料共享率达60%。(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塑强一体化的“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深化窗口端、桌面端、移动端等多渠道“同标同源”建设,提升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能力,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群众在线办事“进一个网,办全省事”,建设“24小时不打烊”的网上政府、掌上政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优化政府治理效能。
3.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精准治理机制,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税务、社保医保、进出口、能源、金融、信用等数据,在宏观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投资监督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开展大数据监测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研判、政策精准调控、民生精准保障等工作提供数字化支撑。省级有关部门依托决策分析系统和本行业业务系统,整合打造覆盖省、市、县、乡四级核心业务数据“一张图”。(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4.强化监管执法数字化应用,加快推动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办案审批、调查终结等环节的行政执法全程电子化,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信用监管在市场治理领域的融合应用,年底前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建立精准靶向的监管机制,实现风险动态评估和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5.进一步深化“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动实现业务工作与数据指标协同联动。一体化推进“一网统揽”市级子平台及各市“城市大脑”建设,加强全省平台互联互通,年底前初步具备一体化协同联动能力。(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优化机关运行效能。
6.全面开展数字机关建设,深入推进机关业务数字化,全面梳理职责业务事项、流程、系统、数据,做到“业务-系统-数据”相互匹配。实施机关内部“一件事”集成改革,推动机关运行流程再造,实现机关内部服务事项线上集成化办理,年底前60%以上的机关内部“一件事”实现数字化协同。迭代升级“山东通”平台,优化行业通讯录、即时通讯、视频会议、无纸化会议、通用报表等通用应用,提升公文、信息、督查、会议等通用业务服务能力,持续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接入“山东通”,丰富特色应用功能,优化用户体验。依托“山东通”平台,年底前完成机关党建、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机关事务、档案管理等综合办公业务系统统建和部署推广工作,推动日常运转业务数字化。加快推进“数字文化”“数字法治”“数字纪检”“数字组工”“数字统战”“数字人大”“数字政协”等领域数字化建设。(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优化基础支撑效能。
7.深入实施数字政府强基工程,优化升级全省云网架构布局,建设云网区域骨干节点,持续推进省市政务云节点服务层级提升,全面实现高层级服务能力供给。加快政务外网“一网多平面”升级,实现多业务智能承载和全域普惠覆盖,建设柔性、智慧的新型政务网络,年底前实现省、市、县级党政机关的千兆按需接入。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首批73个县级节点投入运行,启动第二批县级节点建设。加快“视慧融合大脑”建设,强化公共视频监控资源统筹建设管理,提升公共视频监控建设质量和共享应用能力。(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完善融合创新的数字经济
(一)加强数字技术创新应用。
8.推动数字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在人工智能、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取得一批科技成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9.依托省内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机构,建设一批引领型、创新型的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高标准建设山东省数据要素创新创业共同体,构建创新创业共同体生态体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0.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产学研融合,高标准建设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争创“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推动数字产业高端布局。
11.推动云计算、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数字产业突破发展,支持济南“中国算谷”、青岛超高清视频产业高地、潍坊元宇宙产业园建设。加快国产芯片等关键器件的适配验证和替代应用,鼓励海尔、海信、浪潮、歌尔等龙头企业,加大基于国产芯片的研发力度,提高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创适配等关键领域,做强100家以上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培育推广100个左右技术领先的鲁版软件名品。依托山东省北斗综合应用示范项目,在重点领域开展北斗创新融合应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2.深入开展5G“百城万站”“百企千例”行动,支持建设一批5G行业应用创新推广中心,打造5G全连接种子工厂50个以上。开展“百城牵手万项”行动,举办30场左右数字经济项目推介活动,推动1000个以上数字经济项目落地。(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13.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培优工程,新打造50个以上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打造10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和100家左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高标准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市争创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实施“万项技改、万企转型”工业技改提级行动,滚动实施1万个左右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一业一策”推动重点传统行业改造提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4.加快发展特色高效数字农业,推进种植业、畜牧业、种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新认证100个智慧农业基地、16个智能牧场。大力推广应用新型智能农机装备,引导传统农业机械智能化改造提升。(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5.夯实智慧海洋产业基础,深化“透明海洋”大科学计划,培育壮大油气开发、新能源等高端海工装备,加快发展高技术船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6.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认定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促进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深化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培育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项目10个左右,推广共享制造、柔性制造等新模式。深化济南、青岛、威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深化电商“三个十”计划,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完善智慧便民的数字社会
(一)强化数字公共服务供给。
17.围绕教育、医疗、就业、社保、医保、文化、体育、救助等重点领域,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典型数字化应用场景,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惠民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8.深入推进智慧教育发展,优化提升教、学、考、评、管一体的智慧校园服务,加快智慧校园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9.升级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平台,建设全省互联网医院统一入口,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线上服务。组织开展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试点,推动试点市市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等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0.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结算凭证创新应用,年底前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实现省内异地就医手工报销线上申请办理。(牵头单位: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1.持续优化社保线上服务,推动社保待遇发放“社银直连”,强化社保基金安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2.加快智慧景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国家文化公园数字化建设,年底前推动省内重点景区票务系统的整合应用,优化在线购票服务体验。(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3.推动智慧停车场建设,优化智慧停车服务,2023年新建成800个智慧停车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4.升级智慧救助服务,建立健全线下线上相衔接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提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效能。(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提速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25.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标提质工程,完成省级新型智慧城市三批试点建设工作,推动智慧应用场景深度覆盖,推动80%以上的市和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指标》四星级以上标准。探索完善“城市大脑”运行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城市运行管理业务与数字化工作的有机融合。推动“城市大脑”应用向基层延伸覆盖,实现与智慧社区等服务体系的有序衔接。(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6.推动智慧社区建设提速扩面,全省累计建成不少于2000个智慧社区,推出部分智慧社区建设标杆,提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7.高标准召开第三届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峰会,遴选授牌一批省级智慧城市科普展示中心,加快打造山东半岛新型智慧城市群,擦亮“善感知、会思考、有温度”的山东新型智慧城市整体品牌。(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深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28.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广泛深入应用,打造农村数字化生产生活新模式。推动千兆光网、5G网络和物联网向有需求的农村地区延伸,年底前全省行政村5G网络通达率达70%以上,乡镇驻地全部实现千兆光网覆盖。(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
29.持续提升农村数字化应用水平,推动公共服务和生产型平台向农村地区延伸和普及。全面推进乡村数字校园建设,发展“互联网+教育”,建设一批城乡中小学优质资源共享的教学模式改革示范项目。提升信息惠民服务水平,推动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向乡村延伸覆盖,推进涉农服务事项在线办理。(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
四、进一步完善泛在领先的数字基础设施
(一)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30.统筹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开展“千兆山东”建设专项行动。稳步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百千万”工程,累计开通5G基站20万个以上,建成高质量、大规模独立组网5G网络,形成城区深度覆盖、典型应用场景精准覆盖、乡镇驻地全面覆盖的5G网络格局。大力发展高品质千兆光纤网络,建成万兆无源光网络(10G PON)及以上端口数占比达到40%。大力支持“千兆城市”创建,力争全省16市均达到千兆城市标准,建成“千兆省”。提升济南、青岛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聚集辐射作用,推动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落地。(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31.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实施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工程,打造80个以上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全省数据中心在用标准机架数达到35万个,推动全省数据中心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32.提升窄带物联网及5G宽带物联网覆盖水平,全省注册物联网终端力争突破2亿个。(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推进融合基础设施建设。
33.加快市政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支持济南市、烟台市重点创建国家“新城建”产业与应用示范基地,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898个、69.95万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济南、烟台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34.加快智慧高速、智慧港航、智慧机场、智慧高铁建设,建成济青中线智慧高速、青岛港前湾港区自动化码头三期,完成渤海湾港通用干散货码头全流程自动化、小清河数字化航道、济南和烟台机场ITC信息楼等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35.加快数字水利建设,着力完善天空地一体化的水利智能感知体系,重点推进小型水库雨水工情自动测报和水库安全运行及防洪调度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36.推动35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实现光纤100%覆盖,配电线路自动化配置率达95%。建成三峡庆云二期等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泰安压缩空气储能等项目建设,新型储能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建成东滩、鲍店等国家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加快推进中厚、薄煤层煤矿智能化建设,全省开展智能化建设煤矿达到80处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进一步完善富有活力的数字生态
(一)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潜力。
37.全面深化数据资源“汇、治、用”,健全完善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能力,支撑数据及时汇聚。开展数据资源调查试点,强化数据源头治理,持续提升数据质量。政府履职核心业务数据汇聚率达80%,公共数据共享率达90%。常态化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打造一批“多部门跨领域”典型场景。(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38.全面推动数据价值化,探索出台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规则和授权运营制度,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市,以及金融、人才等领域探索开展试点。推动建设健康医疗、海洋、文化等行业数据交易中心,培育10家以上数据服务中介。依托数据要素创新创业共同体,采用“揭榜挂帅”方式,突破10项以上关键技术。深化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打造不少于100个数据价值化典型案例。(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凝聚共建共享推进合力。
39.加强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举办2023年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月活动,继续实施数字化培训工程,增强领导干部大数据意识和修养能力。开展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强化大数据人才队伍支撑。(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大数据局)
40.加大宣传力度,举办数字强省宣传月活动,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全民主动参与、共建共享数字强省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大与各级媒体的合作力度,广泛宣传报道数字强省建设中涌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着力讲好“山东大数据故事”。(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塑强保障体系支撑能力。
41.加强顶规设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标浙江、上海等工作先进地区,加强调查研究,找准差距、短板,制定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385”行动计划等文件,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山东省数字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42.继续强化大数据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公共数据、电子印章、公共视频监控资源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政策措施,实施数字山东标准提升工程,形成一批法规规章、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成果。(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43.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数字强省建设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统筹各级相关专项资金做好经费保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44.强化日常统计和大数据运行监测,开展数字强省建设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提升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45.加强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明晰、安全可控、能力完备、协同高效”的网络安全体系。建立全省政务领域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提升全省一体化安全监测能力。推进密码基础设施和密码支撑平台建设,提升密码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加快政务云灾备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数据灾备和恢复演练,完成关键数据同城和异地灾备。完善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省密码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加强督导考核。
46.健全完善公开、透明、公正的常态化督导考评机制。加强对数字强省建设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督查,制定年度重点任务方案,定期对部门建设任务清单进行督查、督办和考评,每2个月通报一次工作进展。建立完善数字强省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第三方评估,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各村,镇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筵宾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筵宾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受理
第一条凡在筵宾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筵宾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均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条 为方便社会监督,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0539—7787010。举报人可以也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手机客户端、书信、微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二、举报核查
第四条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对于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的,应由镇安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对于情况紧急,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迫危险的举报事项,镇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采取现场处理或行政强制等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定期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举报奖励
第七条镇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镇政府按规定给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第八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
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四、举报宣传
第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纳入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并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新媒体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
五、附件
第十二条 本举报制度由筵宾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应急办)执行,部门举报制度由筵宾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应急办)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组织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事务机构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审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事项,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具备《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相应序列资质等级对应的条件(附件1),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相关材料的,由申请人注明相应材料的相关基本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上传的材料清晰可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不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
(三)同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在受理和许可期间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质延续或者资质证书变更、补办申请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人的资质申请受理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事务机构和相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资质申请:
(一)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注册地在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以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附件3)的要求,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附件3-2)。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三章 资质延续与变更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资质有效期自原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证明资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换发新的资质证书,资质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财务、人员等满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条件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原单位资质证书同步废止:
(一)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被吸收企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二)企业新设合并,即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原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三)企业全资子公司间分立、合并,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申请承继原母(子)公司具有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分立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应当申报分立后单位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合并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可以申报合并前单位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山东省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或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情况、信用情况等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管:
(一)是否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是否存在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升级、增项、承继、重新核定,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对进入公路养护市场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奖惩机制和分级监管措施,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本细则实施后的过渡衔接,2023年12月31日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与建筑业相应施工资质均可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予以限制和排斥,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转自山东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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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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