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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莒南县城镇燃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莒南建发〔2023〕15号 成文日期: 2023-06-21
发布日期: 2023-06-2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建发〔2023〕15号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莒南中油一达燃气有限公司、大店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供应)站、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做好我县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在发生各类燃气安全事故时,能迅速、有效的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灾害等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定本预案。现将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镇燃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我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县住建局、燃气经营企业二级应急处置体系。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城镇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4事故分级

各类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Ⅱ级) :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Ⅲ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Ⅳ级):城镇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5分级应对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莒南县行政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应由莒南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燃气事故。

燃气事故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燃气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应对辖区内各类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必要时请求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的组成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莒南县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发改、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局、交通、卫生、应急、信访、市场监管、气象、县广播电视台、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各燃气企业应急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协调。

2.1.2指挥部职责

(1)具体组织指挥城镇燃气行业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根据县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源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及时掌握城镇供气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向县政府报告供气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负责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5)负责审定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 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燃气安全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督、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4)县住建局:掌握城镇燃气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城镇燃气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镇燃气事故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城镇燃气应急预案、抢险方案;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参与事故调查或根据县政府委托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县财政局:负责城镇燃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6)县工信局:负责统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协调组织电力供应调度。

(7)县卫健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人员救护治疗工作,参与事故卫生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处置抢险抢修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9)县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城镇燃气企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

(11)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区域的气象情况资料。

(12)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13)县供电公司: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镇燃气用电及影响城镇燃气的所辖电力故障抢修工作;协助燃气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设立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指挥和协调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主 任: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

成员:县住建局城建科科长,县住建局安全科科长、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等;各燃气企业领导及应急队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联系电话:0539-7312468、7312467--8280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县政府和市住建局的部署和要求,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本地区城镇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和市住建局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按照县政府和市住建局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组织预案的拟定、修定工作;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燃气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设备档案;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2.4县级燃气抢险队伍建设

(1)县级燃气抢险队伍的组建

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县级燃气抢险大队,设大队长1名,下设3个应急分队,分别由3家城燃企业组建。每个分队设分队长1名,按企业规模配备相应的队员,队员按照分工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器材、物资。

(2)燃气抢险队伍的职责

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处置。

2.3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挥小组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日常应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确定预警级别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特别严重事件预警(红色)

(1)大型燃气厂站、城镇燃气高压、超高压管道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6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严重事件预警(橙色)

(1)各类燃气厂站,城镇燃气次高压、中压干线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集贸市场、餐饮场所、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较大事件预警(黄色)

(1)城市次要道路、小区道路地下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线或城市多层建筑内燃气设施,居民住宅区楼栋调压箱等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等“九小”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一般事件预警(蓝色)

(1)燃气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场所发生少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组织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3.2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可视情提高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燃气企业迅速到达现场,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件发生现场,对现场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4解除预警措施。

当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其他预警情形

对可预见影响燃气运行的事件,燃气企业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情况报告

(1)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警,报警方式包括公安110、消防119、市长热线12345、市政服务热线12319、县住建局值班电话0539-7312468、各燃气企业抢险抢修服务热线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各燃气企业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相应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生产安全事故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4)重特大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逐级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接到省、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3响应行动

4.3.1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3.2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所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指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预案,并将情况上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3.4应急支援。当燃气系统事故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县政府或市住建局支援时,由指挥部向县政府、市住建局报告请求支援。

4.3.5信息发布。城镇燃气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对城镇燃气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应急终止

应急结束由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

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制定预案

各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6.2开展宣传

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县政府和县住建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3应急储备

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一是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的抢险力量;二是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的专家咨询力量;三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住建局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一般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交换信息以及应急管理力量。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制定、修编等工作。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7.3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2023年6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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