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民发〔2022〕44号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为做好衔接工作,特
通知如下:
一、11月1日前,己受理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继续办结。
二、11月1日后,以新颁布的《条例》为规范依据,我县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原许可事项对应受理范围和受理批准流程仍继续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请事项后,需按要求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经批准的地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以抄送批复方式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为所有城区内(含镇街开发的商品房)的住宅区、楼宇等建筑项目。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房产开发企业要扎实做好命名更名的申请审批工作,严格流程操作,加强地名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制止“大、洋、怪、重”地名出现。
3、XX公司关于命名‘XX’小区 (花园、山庄、城)的申请书.docx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