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部门:县审计局)
2、莒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莒南水文中心)
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规范性文件名称 |
起草单位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布时间 |
文件期限 |
无 |
莒南政发〔2023〕1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以公布。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县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莒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承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莒南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4.关于明确莒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承办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政办字〔2023〕2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部门:县审计局)
2.莒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莒南水文中心)
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莒南政办字〔2023〕2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部门:县审计局)
2.莒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莒南水文中心)
3.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莒南县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制定本总体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依法管理,及时反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实施依法管理,依法规范政府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追究因人为因素造成突发公共事件和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不当的责任;依法补偿或赔偿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3.应急优先,整合资源。社会各方要服从和服务于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围绕应急工作展开抢险、救援、保障等工作;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集中财力办大事。
4.以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搞好演练、演习,加强检查和监督,并不断完善监测、预警、防护等应急处置工作的手段,统筹协调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加强资源整体合力,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体系
为了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文疃镇安委会承担突发事件的总指挥部职责,并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并做好统一组织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文疃镇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指挥办公室、10个专业处置工作组等组成。
指 挥:李 敏 聂国昌
副指挥:王兴伟 刘晓强 王 伟 徐淑磊 韩广帅 滕华彬 张秀晔
姜淑芳 商秀涛 王帅印 徐家粉 帅伟超 管 鑫 刘秀民
罗晓迪 化 雨 潘 浩 刘 政 崔义成 魏晓晓 宋百国
陈华伟 左安考 王郡坤 孙运东
成 员:袁青松 朱礼行 孙钦理 孙 广 赵延好 孙运涛 高 杰
魏本海 张华伟 刘贤民 严家美 徐传鹤 厉世豪 闫凡凯
何永军 刘世军 曹现民 赵小海 张传岭 滕厚华 郑成相
沈德江 魏 平 李晓强 孙张钦 陈淑忠 孙成密
为强化应急指挥系统,本系统采用替补机制,即各指挥系统的正职因出差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担任的情况下,由副职行使正职应急指挥职责。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1文疃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领导文疃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
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文疃镇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4、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5、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展开救援工作。
6、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及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修订预评估
8、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事故接报工作。
2、负责指导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
3、建立文疃镇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文疃镇突发事件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乡镇应急指挥部。
4、协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间的协调。
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公室、社会稳定办公室
根据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命令,做好镇级层面的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镇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通讯保障;负责协调、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生产信息宣传等工作;承担乡镇机关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2)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文疃镇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组织与保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筹备。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定期对文疃镇安全事故风险特点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风险特点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负责建立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和农村现代化试验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养殖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监督和指导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水利站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文疃镇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疃镇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挥文疃镇防汛抗旱工作。
(5)卫生院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开通医疗救护绿色通道,提供医疗保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和卫生监督。
(6)宣传办
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辖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监督、指导辖区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等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辖区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餐饮安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餐饮安全、校舍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文疃镇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乡镇保留车辆的安全管理及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7)财政所
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及应急救援、专家组活动、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环保办
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参加相关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9)派出所
负责制定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并负责危险区的隔离;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信息;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10)执法中队
负责指导、协调所辖部门、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依法惩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担负维护文疃镇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任务。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规划,妥善处置涉及稳定大局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矛盾等。
(11)民政所、便民服务中心
督促民政福利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开展对民政福利机构(敬老院)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负责民政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活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参与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参与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场监管所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和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司法所
负责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参与各类事故调查,提供法律支撑。
(14)供电站
负责修复损坏电信设施;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设备、供水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供水。
(15)纪委、社区党组织书记等
服从镇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4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以应急管理办公室为主,组长由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召开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莒南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情况。
(2)安全保卫组
以派出所为主,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制定交通管制的应急方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
(3)事故救援组
以武装部、综合执法中队、林业站、水利站、民兵应急排、相关救援组织和事故单位、事发地村委会为主,组长由武装部部长担任,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中受伤和被困人员的搜救;制定堵漏和灭火方案;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和受影响的容器设备的保护;负责事故后的现场洗消工作。
(4)专家技术组
以应急管理办公室为主,组长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对应事件专家担任。文疃镇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为文疃镇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危机管理等提供决策意见咨询和建议;参与突发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等工作;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医疗救护组
以卫生院为主,组长由卫生院院长担任。联系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6)环境监测组
以环保办、村镇建设服务站为主,组长由镇环保办主任担任。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负责及时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向应急指挥部发出警报,提出设立环境警示标志的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消除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指导方案。
(7)后勤保障组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民政所、财政所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负责受伤人员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8)新闻报道组
由宣传办牵头,党政办公室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宣传委员担任,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9)善后处理组
由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中队、财经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事故单位配合,组长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担任,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处理以事故单位为主处理,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协助。
(10)事故调查组
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所、司法所、工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和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2.5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地村(居委会)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6村委会职责
文疃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村委会应接受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全力配合文疃镇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2.7企业职责
1、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文疃镇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并进行应急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自救、事故报告工作。
3、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情报资料,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三、应急联动机制
文疃镇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文疃镇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各片区、村委要明确突发事件监测责任机构,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完善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运、食品药品安全、排污单位、危废处理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完善相关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预警
(一)根据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事故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
1、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的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正在逐步扩大,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迅速蔓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预警级别的确定。一是接收到上级政府部门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二是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收集、分析、测定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信息后,经会商研判,确定的不同级别的预警。
(二)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发的可能性增大时,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加强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统筹运用应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反馈接收结果。
(三)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相关片区、村委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不同级别的预警措施应体现逐级提升和相互衔接关系,不得相互矛盾。
(四)解除预警措施。经研判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风险降低或解除,应及时调整降低预警措施或解除预警措施,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相应预警级别,并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3.1信息报告
1.广泛宣传镇村两级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0539-7533017)。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启动后其值班电话应当24小时开机。
2.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河(湖)长、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片区、村居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加强对网格员的集中统一培训和考核,提高基层网格员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的能力。
3.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片区、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和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越级汇报,直至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2先期处置
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文疃镇应急指挥部报告。
1、任何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应立即就地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报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和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将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并根据需要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2、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文疃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在向莒南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或蔓延。
4、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初期处置(包括开启应急装置、关闭管阀、迅速撤离事故区域内无关人员等),并按企业预案程序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文疃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3.3指挥协调
启动应急预案后,按突发事件级别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并立即着手开展如下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协调和调度各方面救援资源;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学救援工作,治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援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积极搜救失联人员,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做好失联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确认搜救无望,可采取措施终止有关搜救工作,并予以公布。
⑪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⑫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⑬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⑭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⑮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
⑥加强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
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对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储备、救济救灾保障、社会秩序、舆论引导与控制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撑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文疃镇宜设立保障类工作综合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安排相关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镇政府应主动响应中央和省、市、区的部署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宣传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办公室、社会稳定办公室等部门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3.6紧急状态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文疃镇应急指挥部向莒南县应急指挥中心或县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恢复与重建
4.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故单位、事发地为主、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镇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救济救助受事件影响的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镇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3、便民服务中心迅速设立转移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的安置和救济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并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村委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便民服务中心妥善安置、安抚群众,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4、卫生院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6、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受事件影响的群众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若需要由莒南县人民政府、上级部门制订方案的,根据制订的方案,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7、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公共基础设施等的修复工作。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复。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镇政府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4.2恢复重建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事发地村委会、居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镇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镇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分析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镇政府配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一、人力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会团体、群众性志愿者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基层单位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抢险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吸纳有专业抢险技术特长的人员进入专业队伍或把他们作为志愿者队伍的骨干力量。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应急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做到满足应急所需。
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护装备。各专业应急队伍制订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队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各抢险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变更及时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二、财力保障
镇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经费和应急所需物质、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所每年对应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三、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镇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镇应急指挥部建立救援设备和物资信息库,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可随时查询调用。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调配,实现资源共享。
四、科技保障
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建立健全文疃镇应急指挥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文疃镇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五章: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莒南县文疃镇人民政府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本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并经文疃镇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文疃镇人民政府镇长批准发布。并上报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向上衔接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下衔接文疃镇相关单位、部门、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5.3应急宣传和培训
5.3.1应急宣传
镇政府相关单位、部门、村委会、企(事)业单位通过宣传媒体、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督促辖县内各中、小学校制订应急工作细化预案,加强与中、小学生有关的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针对校内易发生的公共事件组织演练。
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村、片区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5.3.2应急培训
镇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对各牵头部门的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注重经常性的训练,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有关部门、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4应急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镇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或专项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应急演习前应编制好演练计划。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演练结束后,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参演人员要做好演练总结点评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机制和演练计划,并作为预案完善的依据。
5.5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文疃镇应对突发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5.5.1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惩罚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5.6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如果出现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机构职责调整,应急资源变化,预案演练或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有不妥之处,以及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情形时,应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7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莒南卫健发〔2023〕41号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2023年全县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全县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全县卫生健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围绕高质量发展“一个主题”,做到“九个坚持、九个打造”,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为驱动,加快县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一、坚持党建引领,打造“医心向党”的卫健铁军
1.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求,持续推进“五个全覆盖”和廉政文化建设,以“作风整顿年”活动为抓手,集中开展人事财经纪律大检查,针对医德医风、内部价格管理和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机构乱开方乱检查等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审计工作,加大自查整改力度,保证不出问题、少出问题,确保整个行业风清气正。(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党建工作科、医政医管科、财务科)
2.开展好党的建设主题教育。按照省、市、县委安排,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讲故事、学理论”“第一议程”要求,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宣讲、大整顿”系列活动,夯实主题教育根基。(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党建工作科)
3.抓好党建业务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建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运行机制,在公立医院开展“双带双提”行动,抓好“支部建在学科上”,推进党建业务融合工作取得突破。年内3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书记、院长分设,推动公立医院党组织关系归口县卫生健康部门管理。抓好党代表工作,落实好“八制一室”制度。继续推进“百名执法人员帮扶民营医疗机构”活动,切实推动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提升。(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党建工作科、政法科)
二、坚持人民至上,打造坚实的公众卫生安全防线
4.持续抓好监测预警。密切监测各类传染病疫情动态,落实好病毒变异、发热门诊、哨点医院、城市污水、社区监测等多渠道监测任务,做好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监测,持续开展发热诊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监测,压实各级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法定报告职责,及时上报监测信息。(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5.持续提升救治能力。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第十版防控方案要求,持续落实好“乙类乙管”措施,巩固扩大前期防控成果。巩固发热门诊应急支援、急诊住院协调联动、双向转诊联动和中医全程参与救治等机制,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的作用,坚持中西医结合,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服务保障和重症救治药品储备。(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6.持续盯紧重点环节。针对新冠病毒特点,对老、幼、基础疾病人群等做好常态化、机制化分级分类健康服务。针对养老福利机构、学校等重点机构、场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防控措施。(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7.持续筑牢免疫屏障。引导未感染和已感染人群按照规定程序加强疫苗接种,实行未接种老年人个案信息化管理,补齐免疫水平差距,筑牢个人卫生健康第一道防线,进一步降低重症和死亡风险。(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三、坚持深化改革,打造区域医疗服务高地
8.加快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三医联动”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审为抓手,紧盯重点指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提档升级。做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完成医院等级复审,年内完成县人民医院三级乙等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二级专科医院复审工作。 (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9.打造医药卫生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医共体运行机制、“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切实推动县域医共体内业务、用药目录、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完成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工作。强化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要比去年提高5%。(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中医科)
10.推进改革创新成果取得突破。在提炼挖掘亮点、向上汇报争取上下更大功夫,力争有1-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被省级及以上认可推广。争创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先行县,推动全县中医药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牵头领导:曹华贞、田广东、褚风超;责任科室:办公室、疾控科、医政医管科、中医科、基层科)
四、坚持系统观念,打造完善的分级诊疗体系
11.抓好卫生健康顶层设计。年内编制出台莒南县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县“十四五”时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目标、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规划信息科)
12.强化县域就诊能力。落实“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要求,聚焦核心专科、重点专病、薄弱专业,持续提升县人民医院综合能力;强化临床服务、资源共享、急诊急救和高质量管理四大领域的“五大中心”建设,通过不断壮大县级骨干力量,确保县域就诊率不低于90%。(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
13.提振基层服务能力。建立二级及以上医院联系乡镇卫生院机制,深入开展“强院带弱院”提升乡镇卫生院能力。要利用好村卫生室运行补助费用,年内所有村卫生室完成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配备,争建10处市级示范村卫生室(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卫生室、兴隆店子村卫生室、徐李官坊村卫生室,石莲子镇聂家庄村卫生室、梁家屯村卫生室、西北庄村卫生室,坪上镇金龙河社区卫生室、岭泉镇马棚官庄村卫生室、涝坡镇西店头村卫生室、相沟镇后安子窝村卫生室)。持续加大“优质服务基层行”创建达标力度,年内坊前镇中心卫生院、筵宾镇卫生院、石莲子镇中心卫生院要达到国家推荐标准,全县推荐标准卫生院达到40%以上。要加大政策资金协调争取力度,强化运营管理,及时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财务科)
14.筑牢基层公卫网底。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确保各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全面建成15分钟健康服务圈,着力打通健康服务最后一公里。要立足实际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年内全人群覆盖率提升5个百分点。按照省级基层卫生综合试验区创建标准完善提升工作水平。(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15.补齐配强基层人才。做好本年度公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培训合格全科医生30名以上。强化人才培训和基层名医评选,年内评选不少于6名沂蒙基层名医。 (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人事科)
五、坚持守正创新,打造“中医药”金字招牌
16.促进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10月底前完成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等级复审工作,落实好治未病中心“揭榜挂帅”项目;县中医医院绩效考核进全市前三;12月底前实现印章、票据、医保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办理,优化结算流程、实现床旁结算。(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中医科)
17.提高中西医结合水平。推进中西医融合发展,县中医院开展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能力培训,实现临床医师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能力培训全覆盖,熟练使用5种以上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技术,熟练掌握胸痛、脑卒中、创伤3种以上急诊急救流程;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模式,完善中西医联合查房制度,提高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饮片的使用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诊疗人次占比要达到40%以上。力争到2023年底建成一家市级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10个县级中西医结合“示范科室”。(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中医科)
18.强化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快人才招引培养,全年培养中医类别骨干医师5名以上。深挖民间中医人才,开展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资格考核,发挥县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中心作用,对全县乡村医生进行适宜技术轮训。年内实现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比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同类机构医师总数比例超过25%;每千人常住人口中医类执业医师达到0.55 人。(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中医科)
19.做强中医药文化品牌。开展中医药健康文化“六进”活动,推进基层中医药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建成一批中医药文化知识角、文化长廊和主题公园。(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中医科)
六、坚持胸怀大局,打造共建共享健康莒南
20.深入开展健康莒南行动。推动健康莒南工作委员会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合署办公,年内至少召开2次调度会议、1次全体成员会议,进一步夯实组织领导保障,精准发力、集中突破,强化日常监测评估,确保工作水平提升。(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规划信息科、爱卫中心)
21.巩固爱国卫生运动成果。落实市委任书记强调的“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要求,对创建新要求新办法加强研究,着力完善长效机制,聚力攻坚重点难点,做好新一轮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力争实现省级卫生乡镇和市级卫生村双覆盖。持续巩固提升全县卫生创建成果。加强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健康细胞建设,年内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要提升到30%以上。(牵头领导:曹华贞、田广东;责任科室:规划信息科,科教宣传科;配合科室:爱卫中心、疾控中心)
22.持续强化医防融合。加快建立完善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深度协作机制,年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与疾控机构签订协议、开展实质性合作,探索开展疾控中心参与医共体工作和公共卫生业务院长试点。加强慢性病防治,推广“三减三健”干预模式和“三高共管、六病同防”管理模式,打造特色项目县。认真落实各项重点传染病、地方病防控行动计划、结核病防治等工作,确保年底前名次提升到全市第一方阵。(牵头领导:曹华贞、褚风超、田广东;责任科室:疾控科、医政医管药物科、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23.持续建强公共卫生体系。加强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针对空编率等未达标的指标,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全部达标。要高质量开展好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监测预警和救治能力,进一步筑牢公共卫生防护网。(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七、坚持公平普惠,打造重点人群健康保障平台
24.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年内出台《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健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和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内新增托位500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9个,切实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25.优化老年人健康保障。积极开展老年健康促进系列活动,所有医疗机构完成无障碍改造、建成老年友善型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老龄健康科)
26.优化妇幼群体健康保障。发挥《母子健康手册》保健作用,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用好约谈通报机制,确保母婴安全3项核心指标稳中有降。深入实施公共卫生妇幼项目,推进妇幼健康特色专科建设。落实“两个规划”妇幼健康重点任务,深入实施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全面完成适龄妇女第四轮“两癌”免费筛查。(牵头领导:田广东;责任科室: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27.优化学生群体健康保障。实施学校卫生“六大干预行动”,加强近视、肥胖、龋齿、脊柱弯曲异常等学生常见病防控,做好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工作,联合教育部门启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活动。(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28.优化重点疾病患者健康保障。盯紧盯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患者以及结核病患者等重点疾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上级要求,确保工作完成、群众满意。(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29.加强职业健康保障。开展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治理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完善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网络,加强健康企业建设,持续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疾控科)
八、坚持自信自立,打造特色产业发展格局
30.加快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医药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建设,持续壮大产业集群规模。在现有3家医药产业企业的基础上,再培育2家医药规模以上企业。(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药健康产业专班)
31.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与医药领域的大型企业沟通联系,围绕现有化药、中药、生物制药三条产业链,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招引,争取大型物流仓储、医疗设备制造等企业落户我县。(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药健康产业专班)
九、坚持问题导向,打造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32.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继续推动“九大行动”“四项活动”走深走实,持续发挥优质资源下沉三年行动、万名医生下基层、百位名医进沂蒙、中医中药进万家等作用,让百姓在家门口就能看得好病。实施患者就医体验提升三年行动,集中开展医疗服务百日攻坚行动,围绕诊疗就医全过程全方位解决困难堵点,争取短期内优化群众就医体验。积极开展四送四进四提升健康促进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百日攻坚行动,切实增强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满意度专班、医政医管科、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中医科)
33.切实提升医护质量。实施医疗质量全面提升三年行动和医护质量提升年行动,大力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培训和技能竞赛,持续提升医护人员能力水平;健全质控管理、病例评价、监督检查、约谈点评“四项”管理机制,督促落实18项核心医疗制度,严把医护质量关,以最大努力减少因医护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纠纷。(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
34.加速推进流程再造。每月对各医疗单位的热线办理情况进行通报,要求各医疗机构组成专班处理热线工单,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不满意工单要在全县卫健系统通报批评。对于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不满意工单,积极联系热线办,分析不满意原因,解释政策,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牵头领导:褚风超、李德乾;责任科室:满意度专班、医政医管科、政法监督科)
35.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把优化营商环境列入业务规范化评价重要内容,开展“首违不罚”“送法助企暖心行”等活动,让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更有温度;高度重视“企业评部门”工作,积极主动作为,确保获得好成绩。(牵头领导:李德乾;责任科室:政法监督科)
十、坚持立足长远,打造事业发展强力支撑
36.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党管人才工作领导体系和工作格局,持续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初级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县直公立医院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沂蒙卫生领军人才,全力支持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冲击入选泰山系列人才。县直医疗卫生机构今年引进硕士数量要达到21人。(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人事科)
37.强化监督执法。深化法治保障,落实“八五”普法工作任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法治建设。持续提升监督覆盖率和“双随机、一公开”任务完成率,提升监督执法公正性。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蓝盾行动”,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疫情防控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牵头领导:李德乾;责任科室:政法监督科)
38.强化科研信息化支撑。争创1个市级临床重点学科。把“互联网+医疗服务”作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切实提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床旁结算和诊间结算覆盖率,大力推进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年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达到4级,深入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规划信息科、科教宣传科)
39.强化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关于在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调研重点。各单位要认真制定调研方案,深入一线,找准群众健康急难愁盼问题和事业发展的堵点淤点难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真正找出原因、拉出清单、提出对策、推动解决、促进发展。年内各单位、科室都要形成1-2篇调研课题报告。(牵头领导:褚风超;责任科室:办公室)
40.强化宣传引导。围绕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主动设置宣传议题,找准卫生健康宣传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展示卫生健康工作成效,全年争取在省市级媒体发稿50篇以上。完善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建强用好舆情处置队伍,有效防范化解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牵头领导:曹华贞;责任科室:科教宣传科)
41.强化安全底线保障。深入落实“一排底线”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统筹抓好“六无”平安单位创建、平安医院建设、消防安全、信访维稳等重点工作,确保不发生较大影响的安全维稳事件。深刻汲取长峰医院火灾教训,盯紧民营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等风险点,全县所有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年内要实现各医疗机构“六无”平安单位创建完成率100%,上级交办重点信访积案化解率100%,维护全系统安全稳定。(牵头领导:曹华贞、李德乾;责任科室:安全维稳专班、医政科、疾控科、政法科、科教科)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科技支撑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为中心任务,以科技创新驱动绿色低碳转型为主线,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大幅提升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区域性产业集群示范应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探索形成山东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发展路径,为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坚实支撑,为确保全省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提供创新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系统统筹推进。发挥科技创新设计引领作用,前瞻布局、科学谋划,做好科技创新与十强产业融合发展,分领域、分阶段、分步骤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全域创新生态圈,全面推动产业绿色升级。
坚持重点突破,引领产业发展。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面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环保等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强化原始创新,形成技术和应用突破,以技术转化与产业化带动技术创新体系工程化,着力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坚持机制改革,强化协同创新。健全完善产学研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等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构建协同创新平台。深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绿色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等有机结合,打通从技术创新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
坚持市场导向,加快双轮驱动。强化技术要素与市场要素融合创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市场导向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健全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完善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突破一批绿色低碳发展中“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绿色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初见成效,绿色低碳的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培育壮大1000家左右绿色低碳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打造5—8个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绿色技术产业集群;专业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引进3—5个国家级“高精尖缺”创新型人才和团队,重点培养8—10个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人才团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保障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到2030年,全省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形成一批支撑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显著优化的科技成果,大幅提升绿色低碳领域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做好技术研发储备。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基础前沿创新行动
1. 加快碳中和前沿技术突破。面向我省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新型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储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领域,围绕超高效光伏、新型核能发电、电力多元转换、人工光合作用、新型绿色氢能、直接空气捕集、生物能源与碳捕获和储存、太阳辐射管理等前沿技术开展深入攻关,加速与先进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培育新的增长动能。
(二)实施核心技术创新行动
2. 加强新型能源科技创新支撑。重点突破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氢能制取、储运及利用、核能综合利用、新型电网“源-网-荷-储”智慧协调等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全省太阳能、风能、氢能、核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清洁能源领域科技研发投入持续增强,加快成果转化推广。加强资源高效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推进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建设。突破海上风电大规模利用技术瓶颈,创新推动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建设,探索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研发核能供热、海水淡化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探索推动核能小堆供热技术研究。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技术研发,大幅提高新能源电力消纳技术创新能力。突破大功率海上风电、高效光伏发电、先进核电等清洁能源装备与关键零部件制造关键技术。
3. 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围绕山东省钢铁、地炼、电解铝、焦化、轮胎、化肥、氯碱、水泥等“两高”行业,加快突破减污降碳关键技术,基于5G、数字孪生等,实现现有系统智慧化技术升级。研究重点行业低/零碳工业流程再造关键技术与装备,通过发展燃料替代、原料替代、短流程工艺等关键技术,实现工业过程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绿色低碳转型。
4. 加快关键领域低碳零碳攻关。面向建筑、交通、农业、循环经济等关键领域,开展绿色低碳科技攻关。推动绿色建筑、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技术创新,加快研发建筑节能减碳、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光储直柔和建筑电气化等关键技术。开展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和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究,推动交通运输系统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积极开展绿色智慧高速公路及绿色智慧港口建设技术研发。加快农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绿色肥料、农药、饲料、种子等农资创制、绿色低碳种植养殖与污染阻控技术、畜禽粪污低碳循环利用技术等方面的科研攻关。加快推动赤泥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白色污染有效处置等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5. 开展负碳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超前部署负排放和绿碳、蓝碳增汇技术,加快发展CCUS关键技术研发,促进化工行业开展CCUS示范,探索钢铁、水泥等行业CCUS技术路径,开展油田、天然气田低成本碳封存技术研发,拓展二氧化碳在工业、农业、民用等领域应用场景。发展基于林地、草地、农田、湿地等的生态碳汇提升技术,开展以海草床、盐沼等为代表的海洋蓝碳技术研究。
(三)实施创新平台引领行动
6. 推动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山东省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按照“汇人才、汇成果、汇平台”要求,集聚新能源、低碳零碳技术、负碳及碳汇等绿色低碳领域的高端人才、领军企业,着力攻克转化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优化提升清洁能源、清洁生产、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共同体和重点实验室水平,打造绿色低碳技术产业集群和技术创新高地。
7. 加快创建山东绿色技术融资合作中心(原绿色技术银行)。面向市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资本”的综合服务,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市场。围绕用好“绿色贷款”,搭建“绿色技术”国际平台要求,集聚国内外绿色创新要素资源,以金融杠杆撬动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实现绿色技术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发展。高水平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打造绿色技术信息集聚、评估评价体系完善、绿色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运营的多元融合开放平台。
(四)实施低碳人才引育行动
8. 积极引进绿色低碳创新人才。面向绿色低碳领域,创新引进方式,多渠道多模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团队。加大对海内外绿色低碳创新人才来鲁创业引进力度,引进3—5个国家级“高精尖缺”创新型人才团队。优化提升外专双百计划,启动实施海外工程师支持计划,到2025年,从国外重点引进15个绿色低碳领域的顶尖外国专家团队。
9. 加快培育本土低碳科技人才团队。依托泰山、齐鲁等各类人才工程,加大省内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力度,加快推进本土人才向国家人才计划迈进,重点培养5—10个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人才团队。持续深化科技型企业家培训,增强企业家转型升级的意识能力,造就具有国际视野、精于现代化管理的绿色低碳科技型企业家队伍。鼓励企业多形式多渠道对贡献突出的人才给予激励,促进企业与高层次人才开展合作。
(五)实施创新企业培育行动
10. 壮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企业队伍。针对绿色低碳创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支持中小型企业牵头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加速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广泛合作,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遴选一批绿色低碳科技创新领军企业,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引领产业发展。
(六)实施创新示范推广行动
11. 实施低碳零碳技术重大创新工程。针对碳排放重点领域,分批部署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促进龙头企业与省内研究机构合作,推动核心关键技术创新突破与应用示范。聚焦碳达峰碳中和领域重大需求,组织实施“山东省碳达峰碳中和专项”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水平的整体跃升。
12. 开展氢能生产利用示范推广。加快实施“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工业副产氢纯化、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储运等氢能生产和利用技术工程化示范,重点突破燃料电池核心技术及加氢站基础设施瓶颈,探索氢能在多种场景下的高效、安全利用新模式,促进完善制氢、储(运)氢、输氢、加氢、用氢全产业链氢能技术体系。
13. 推进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发布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全链条转移转化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低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强先进技术集成与示范应用,依托省级及以上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14. 推动耦合集成优化发展示范。聚焦能源体系低碳零碳转型升级、工业产品绿色低碳发展、各重点消费部门近零排放等关键技术,促进不同技术单元集成耦合,挖掘减排潜力,科技助推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各部分全链条低碳/脱碳绿色转型。开展大数据、云计算、数据爬虫、区块链、数字孪生等信息技术在碳排放源锁定、碳排放数据分析、碳排放监管、碳排放预测预警等场景应用研究,提高数字化减碳能力。
(七)实施区域创新建设行动
15. 高水平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围绕“创新引领乡村可持续发展”主题,加快枣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通过创新驱动发展、系统创新实践,破解制约枣庄市可持续发展瓶颈问题,探索以乡村振兴为主阵地,以创新为引领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提升我省城乡融合发展水平,加强城乡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与区域经济的深度融合,打造转型发展示范区、城乡融合先行区、美丽乡村样板区,为世界乡村可持续发展提供枣庄经验。
16. 打造“氢动走廊”区域示范样板。围绕培育壮大“鲁氢经济带”、打造山东半岛“氢动走廊”,依托潍柴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协同山东东岳集团、山东能源研究院、山东大学等,加快氢能前沿技术研究,集中攻关大规模氢能制取、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技术,打造全国首个万台套氢能综合供能装置示范基地。创新支撑济南“中国氢谷”、青岛“东方氢岛”建设,实现“单电池-电堆-发动机-整车”全产业链高端化发展,探索氢能多场景高效、安全利用模式,打造“氢能社会”山东示范样板。
17. 建设核能开发科技创新高地。围绕核电项目建设,开展核级材料与核心装备、核电运营和数据管理、核能综合利用、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环境保护与三废处理、核技术应用与产品研发、小型堆及海上清洁能源综合供给七大领域科技创新攻关。推进核电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化和产业化转化示范,打造立足山东、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核电产业技术创新高地。
18. 共建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合作发展平台。聚焦绿色农业、制造业、能源等产业,深化与沿黄省区合作,推动构建资源优势互补、产业配套衔接的科技创新链,打造黄河中下游协同创新共同体。联合开展黄河流域重大科技攻关,充分发挥我省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龙头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与转化,推进技术转移服务一体发展。
(八)实施创新战略研究行动
19. 研究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路径。围绕山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总体部署,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顶层设计与战略研究,编制山东省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在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中增加绿色低碳研究选题,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智力支撑。
20. 建立完善低碳循环制度体系。系统梳理我省绿色低碳技术,支持全省温室气体统计、核算、监测和报告制度体系研究,鼓励对重点企业碳排放监测、统计、核算政策路径研究。推动对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研究。支持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规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研发机构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定,建立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九)实施低碳开放合作行动
21. 推进国内国外创新资源整合。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鼓励支持省内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深度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CCUS等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创新方面的联合攻关和技术交流,有效解决我省绿色低碳领域技术难题。发挥我省能源资源富集及产业基础优势,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双一流”高校、知名科研院所等为重点,推动重大技术成果在山东落地,吸引优秀科研成果在山东转移转化。
(十)实施全民绿色低碳行动
22. 开展全民碳中和科学普及行动。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重点领域纳入全省科普规划,构建政府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常态化科普体系,提升科普基地建设水平。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创新科普产品形式,提高公众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认识,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升领导干部科技素养,提高碳中和领域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完善强化绿色低碳创新发展领导机制和协作运行机制,对接落实协调中央行动,建立全面加强绿色低碳创新发展工作台账,统筹各级政府工作协调,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
(二)完善政策引导。加快制定技术创新推动低碳发展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技术推广政策,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在全国低碳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创新政策与金融市场工具协同,结合国家碳市场建设、绿色技术交易、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等工作,以良性机制实现碳减排交易和绿色减排技术应用协同推进,以市场化手段鼓励节能和低碳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强化监测评估。组建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战略指导专家委员会,跟踪评价国内外绿色低碳科技发展动态,为我省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提供咨询和建议。建立完善绿色发展综合指数体系、标准绿色金融产品体系、绿色技术标准化体系、绿色技术评估体系,完善形成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机制。
(四)营造创新氛围。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推动“绿色门槛”制度激励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大对低碳、零碳和负碳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深化科技奖励“定向授奖”改革,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增加全社会对低碳、零碳和负碳产品和服务的有效需求,积极培育相关产品和服务市场。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16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指导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各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第五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培训。
企业采取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可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培训每日不得超过8学时,线上培训每日不得超过10学时,每日培训总学时不得超过12学时。
1学时培训时长不得低于45分钟,培训时长20分钟以上不足45分钟的计0.5学时,培训时长低于20分钟的不计学时。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九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应当自初次领证日期起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再培训。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组织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的,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注册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省、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登记情况,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登记的培训种类、培训范围开展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转包培训。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场地场所、设备设施、师资力量,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提前制定、发布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培训计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培训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的要求,明确培训的项目、课程、时间、教师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三项岗位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身份、学历、身体状况、年龄、证书有效期、从业经历等信息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组织线下培训的,应当留存每半天培训首尾的个人签字或电子考勤记录;组织实操培训的,应当同时留存不少于实操培训总时长20%的录像视频。
培训档案应当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网络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培训仅作为理论培训的组织开展方式之一,不得替代实操培训。
第二十三条 通过网络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审核,保证培训内容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责任仍由培训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确定线上、线下理论培训内容,互补衔接、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 网络培训学时要求同线下培训一致,在线培训学时按照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培训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培训的,线上培训学时不应超过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学时的40%。
每日培训的总学时不得超过12学时,线上培训每日不得超过10学时,线下培训每日不得超过8学时。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技术要求的网络培训平台,组织学员本人注册、真实培训。
第二十六条 网络培训平台应当如实记录学员自注册之日起的培训过程和结果,不得篡改数据。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及时从网络培训平台获取培训记录统一归档。
第五章 安全生产考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运行。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原则上为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配备考务人员、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等。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
第三十一条 三项岗位取证人员原则上应当在从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参加考试;确需跨市申请考试的,应当向考试地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报备。
设区的市不具备考核能力,资金投入大、参考人数少、受地域限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相关工种的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可申请跨市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实行标准化建设。
考试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高效便民、考培分离”的原则布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配备满足考试工作要求的监考员、实操考评员,纳入考试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建立业绩考评制度,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实操考评员的考评技能、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等实施年度考评。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的考试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视频音频监控设施,保证考试全程无死角监控,并接入考试管理系统,实现实时远程巡考。
考试过程监控录像资料应当按档案存储规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制定考试计划,提前2周在考试管理系统发布。考试计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六章 三项岗位人员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统一使用全国考试题库和考试管理系统,试卷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八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培训。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的,考试成绩12个月内有效。考试不合格的,12个月内允许补考1次。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机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作业类别以及灭火器的选择和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创伤包扎的使用、自救器的正确使用等通用科目的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采用实物设备进行考试。使用仿真模拟设备开展以上作业类别和通用科目的实际操作考试的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更换为采用实物设备进行有关实际操作考试。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参考人员应当全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参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实际操作考试。
除工作服、工作鞋以外的个人防护用品由考试点免费提供,及时消毒清理,定期检测维护。
第四十三条 申请考试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自行登录考试管理系统预约考试。
考试申请经确认通过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考试管理系统扫码缴费,方可参加考试。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1次考试机会。
第四十四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对报考人员的身份、照片、学历、身体状况、年龄、证书有效性、从业经历等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合格的及时通过,不合格的应当注明原因退回修改,不符合考试条件要求的应当注明原因直接退回。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根据考试计划从考试管理系统及时选派监考员和实操考评员,并遵守考试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监考员、实操考评员应当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当场填写《考场记录表》;实操考评员应当当场填写《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将实操成绩录入考试管理系统,所有考试资料应当及时存档。
第四十八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档案,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重点检查场地场所、设备配备、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培训档案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整改、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撤销考试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不具备考试相关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考试监督失察,发生大面积舞弊甚至考场工作人员参与或串通作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三项岗位取证人员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其离开考场:
(一)携带手机、电子设备、易燃易爆物品、考试有关资料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考位上考试,或者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者同意、默许他人抄袭旁窥的;
(五)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六)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第五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场工作人员,蓄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与考场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培训是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企业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省、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明确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安全生产考试点是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分支机构,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直接管理,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安全生产考试场所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建或拥有产权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有关精神,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结合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修订形成《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6日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数字强省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数字强省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抢抓数字化发展机遇,深入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加快推进数字强省、智慧山东建设,根据《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完善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
(一)优化政务服务效能。
1.深化“双全双百”提升工程,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建设,全面优化线上线下服务供给和办事流程,提升“一次办好”改革成效。加强“无证明之省”建设,深化“居民码”“企业码”和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年底前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政务服务证明材料共享率达60%。(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塑强一体化的“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深化窗口端、桌面端、移动端等多渠道“同标同源”建设,提升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能力,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群众在线办事“进一个网,办全省事”,建设“24小时不打烊”的网上政府、掌上政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优化政府治理效能。
3.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精准治理机制,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税务、社保医保、进出口、能源、金融、信用等数据,在宏观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投资监督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开展大数据监测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研判、政策精准调控、民生精准保障等工作提供数字化支撑。省级有关部门依托决策分析系统和本行业业务系统,整合打造覆盖省、市、县、乡四级核心业务数据“一张图”。(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4.强化监管执法数字化应用,加快推动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办案审批、调查终结等环节的行政执法全程电子化,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信用监管在市场治理领域的融合应用,年底前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建立精准靶向的监管机制,实现风险动态评估和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5.进一步深化“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动实现业务工作与数据指标协同联动。一体化推进“一网统揽”市级子平台及各市“城市大脑”建设,加强全省平台互联互通,年底前初步具备一体化协同联动能力。(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优化机关运行效能。
6.全面开展数字机关建设,深入推进机关业务数字化,全面梳理职责业务事项、流程、系统、数据,做到“业务-系统-数据”相互匹配。实施机关内部“一件事”集成改革,推动机关运行流程再造,实现机关内部服务事项线上集成化办理,年底前60%以上的机关内部“一件事”实现数字化协同。迭代升级“山东通”平台,优化行业通讯录、即时通讯、视频会议、无纸化会议、通用报表等通用应用,提升公文、信息、督查、会议等通用业务服务能力,持续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接入“山东通”,丰富特色应用功能,优化用户体验。依托“山东通”平台,年底前完成机关党建、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机关事务、档案管理等综合办公业务系统统建和部署推广工作,推动日常运转业务数字化。加快推进“数字文化”“数字法治”“数字纪检”“数字组工”“数字统战”“数字人大”“数字政协”等领域数字化建设。(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优化基础支撑效能。
7.深入实施数字政府强基工程,优化升级全省云网架构布局,建设云网区域骨干节点,持续推进省市政务云节点服务层级提升,全面实现高层级服务能力供给。加快政务外网“一网多平面”升级,实现多业务智能承载和全域普惠覆盖,建设柔性、智慧的新型政务网络,年底前实现省、市、县级党政机关的千兆按需接入。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首批73个县级节点投入运行,启动第二批县级节点建设。加快“视慧融合大脑”建设,强化公共视频监控资源统筹建设管理,提升公共视频监控建设质量和共享应用能力。(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完善融合创新的数字经济
(一)加强数字技术创新应用。
8.推动数字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在人工智能、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取得一批科技成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9.依托省内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机构,建设一批引领型、创新型的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实验室,高标准建设山东省数据要素创新创业共同体,构建创新创业共同体生态体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0.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产学研融合,高标准建设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争创“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推动数字产业高端布局。
11.推动云计算、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数字产业突破发展,支持济南“中国算谷”、青岛超高清视频产业高地、潍坊元宇宙产业园建设。加快国产芯片等关键器件的适配验证和替代应用,鼓励海尔、海信、浪潮、歌尔等龙头企业,加大基于国产芯片的研发力度,提高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创适配等关键领域,做强100家以上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培育推广100个左右技术领先的鲁版软件名品。依托山东省北斗综合应用示范项目,在重点领域开展北斗创新融合应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2.深入开展5G“百城万站”“百企千例”行动,支持建设一批5G行业应用创新推广中心,打造5G全连接种子工厂50个以上。开展“百城牵手万项”行动,举办30场左右数字经济项目推介活动,推动1000个以上数字经济项目落地。(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13.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培优工程,新打造50个以上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打造10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和100家左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高标准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市争创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实施“万项技改、万企转型”工业技改提级行动,滚动实施1万个左右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一业一策”推动重点传统行业改造提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4.加快发展特色高效数字农业,推进种植业、畜牧业、种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新认证100个智慧农业基地、16个智能牧场。大力推广应用新型智能农机装备,引导传统农业机械智能化改造提升。(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5.夯实智慧海洋产业基础,深化“透明海洋”大科学计划,培育壮大油气开发、新能源等高端海工装备,加快发展高技术船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6.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认定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促进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深化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培育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项目10个左右,推广共享制造、柔性制造等新模式。深化济南、青岛、威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深化电商“三个十”计划,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完善智慧便民的数字社会
(一)强化数字公共服务供给。
17.围绕教育、医疗、就业、社保、医保、文化、体育、救助等重点领域,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典型数字化应用场景,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惠民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8.深入推进智慧教育发展,优化提升教、学、考、评、管一体的智慧校园服务,加快智慧校园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9.升级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平台,建设全省互联网医院统一入口,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线上服务。组织开展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试点,推动试点市市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等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0.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结算凭证创新应用,年底前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实现省内异地就医手工报销线上申请办理。(牵头单位: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1.持续优化社保线上服务,推动社保待遇发放“社银直连”,强化社保基金安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2.加快智慧景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国家文化公园数字化建设,年底前推动省内重点景区票务系统的整合应用,优化在线购票服务体验。(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3.推动智慧停车场建设,优化智慧停车服务,2023年新建成800个智慧停车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4.升级智慧救助服务,建立健全线下线上相衔接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提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效能。(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提速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25.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标提质工程,完成省级新型智慧城市三批试点建设工作,推动智慧应用场景深度覆盖,推动80%以上的市和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指标》四星级以上标准。探索完善“城市大脑”运行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城市运行管理业务与数字化工作的有机融合。推动“城市大脑”应用向基层延伸覆盖,实现与智慧社区等服务体系的有序衔接。(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6.推动智慧社区建设提速扩面,全省累计建成不少于2000个智慧社区,推出部分智慧社区建设标杆,提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27.高标准召开第三届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峰会,遴选授牌一批省级智慧城市科普展示中心,加快打造山东半岛新型智慧城市群,擦亮“善感知、会思考、有温度”的山东新型智慧城市整体品牌。(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深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28.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广泛深入应用,打造农村数字化生产生活新模式。推动千兆光网、5G网络和物联网向有需求的农村地区延伸,年底前全省行政村5G网络通达率达70%以上,乡镇驻地全部实现千兆光网覆盖。(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
29.持续提升农村数字化应用水平,推动公共服务和生产型平台向农村地区延伸和普及。全面推进乡村数字校园建设,发展“互联网+教育”,建设一批城乡中小学优质资源共享的教学模式改革示范项目。提升信息惠民服务水平,推动政务服务智能终端向乡村延伸覆盖,推进涉农服务事项在线办理。(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
四、进一步完善泛在领先的数字基础设施
(一)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30.统筹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开展“千兆山东”建设专项行动。稳步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百千万”工程,累计开通5G基站20万个以上,建成高质量、大规模独立组网5G网络,形成城区深度覆盖、典型应用场景精准覆盖、乡镇驻地全面覆盖的5G网络格局。大力发展高品质千兆光纤网络,建成万兆无源光网络(10G PON)及以上端口数占比达到40%。大力支持“千兆城市”创建,力争全省16市均达到千兆城市标准,建成“千兆省”。提升济南、青岛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聚集辐射作用,推动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落地。(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31.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实施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工程,打造80个以上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全省数据中心在用标准机架数达到35万个,推动全省数据中心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32.提升窄带物联网及5G宽带物联网覆盖水平,全省注册物联网终端力争突破2亿个。(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推进融合基础设施建设。
33.加快市政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支持济南市、烟台市重点创建国家“新城建”产业与应用示范基地,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898个、69.95万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济南、烟台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34.加快智慧高速、智慧港航、智慧机场、智慧高铁建设,建成济青中线智慧高速、青岛港前湾港区自动化码头三期,完成渤海湾港通用干散货码头全流程自动化、小清河数字化航道、济南和烟台机场ITC信息楼等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35.加快数字水利建设,着力完善天空地一体化的水利智能感知体系,重点推进小型水库雨水工情自动测报和水库安全运行及防洪调度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36.推动35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实现光纤100%覆盖,配电线路自动化配置率达95%。建成三峡庆云二期等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泰安压缩空气储能等项目建设,新型储能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建成东滩、鲍店等国家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加快推进中厚、薄煤层煤矿智能化建设,全省开展智能化建设煤矿达到80处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进一步完善富有活力的数字生态
(一)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潜力。
37.全面深化数据资源“汇、治、用”,健全完善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能力,支撑数据及时汇聚。开展数据资源调查试点,强化数据源头治理,持续提升数据质量。政府履职核心业务数据汇聚率达80%,公共数据共享率达90%。常态化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打造一批“多部门跨领域”典型场景。(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38.全面推动数据价值化,探索出台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规则和授权运营制度,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市,以及金融、人才等领域探索开展试点。推动建设健康医疗、海洋、文化等行业数据交易中心,培育10家以上数据服务中介。依托数据要素创新创业共同体,采用“揭榜挂帅”方式,突破10项以上关键技术。深化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打造不少于100个数据价值化典型案例。(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凝聚共建共享推进合力。
39.加强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举办2023年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月活动,继续实施数字化培训工程,增强领导干部大数据意识和修养能力。开展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强化大数据人才队伍支撑。(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大数据局)
40.加大宣传力度,举办数字强省宣传月活动,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全民主动参与、共建共享数字强省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大与各级媒体的合作力度,广泛宣传报道数字强省建设中涌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着力讲好“山东大数据故事”。(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塑强保障体系支撑能力。
41.加强顶规设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标浙江、上海等工作先进地区,加强调查研究,找准差距、短板,制定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385”行动计划等文件,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山东省数字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42.继续强化大数据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公共数据、电子印章、公共视频监控资源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政策措施,实施数字山东标准提升工程,形成一批法规规章、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成果。(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43.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数字强省建设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统筹各级相关专项资金做好经费保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44.强化日常统计和大数据运行监测,开展数字强省建设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提升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45.加强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明晰、安全可控、能力完备、协同高效”的网络安全体系。建立全省政务领域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提升全省一体化安全监测能力。推进密码基础设施和密码支撑平台建设,提升密码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加快政务云灾备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数据灾备和恢复演练,完成关键数据同城和异地灾备。完善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省密码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加强督导考核。
46.健全完善公开、透明、公正的常态化督导考评机制。加强对数字强省建设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督查,制定年度重点任务方案,定期对部门建设任务清单进行督查、督办和考评,每2个月通报一次工作进展。建立完善数字强省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第三方评估,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各村,镇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筵宾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筵宾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受理
第一条凡在筵宾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筵宾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均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条 为方便社会监督,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0539—7787010。举报人可以也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手机客户端、书信、微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二、举报核查
第四条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对于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的,应由镇安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对于情况紧急,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迫危险的举报事项,镇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采取现场处理或行政强制等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定期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举报奖励
第七条镇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镇政府按规定给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第八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
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四、举报宣传
第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纳入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并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新媒体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
五、附件
第十二条 本举报制度由筵宾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应急办)执行,部门举报制度由筵宾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应急办)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组织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事务机构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审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事项,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具备《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相应序列资质等级对应的条件(附件1),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相关材料的,由申请人注明相应材料的相关基本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上传的材料清晰可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不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
(三)同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在受理和许可期间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质延续或者资质证书变更、补办申请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人的资质申请受理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事务机构和相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资质申请:
(一)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注册地在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以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附件3)的要求,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附件3-2)。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三章 资质延续与变更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资质有效期自原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证明资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换发新的资质证书,资质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财务、人员等满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条件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原单位资质证书同步废止:
(一)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被吸收企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二)企业新设合并,即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原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三)企业全资子公司间分立、合并,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申请承继原母(子)公司具有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分立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应当申报分立后单位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合并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可以申报合并前单位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山东省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或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情况、信用情况等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管:
(一)是否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是否存在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升级、增项、承继、重新核定,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对进入公路养护市场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奖惩机制和分级监管措施,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本细则实施后的过渡衔接,2023年12月31日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与建筑业相应施工资质均可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予以限制和排斥,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转自山东省政府网)
莒南建发〔2023〕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按照省市县各级党委工作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2023年山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以及《2023年临沂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研究制定了《2023年莒南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南县财政局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莒南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我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原则,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保障对象。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 ,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支持。
(二)严格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对经鉴定(评定)住房属C、D级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其提出申请。各镇街要深化政务信息公开,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三)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闲置公房等方式为有需求的重点对象提供保障。村集体也可盘活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四)强化动态监管。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强化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落实安全日常巡查职责,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动态监测模块。完善自上而下排查和自下而上申报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时间。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等人员作用,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后及时告知农户,原则上要在5日内通过乡镇报送县级住建部门。县级住建部门要在一周内进行鉴定评估,确属危房的,列入改造计划,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同时乡镇、村应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质量安全管理
(一)面积标准。改造要求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和材料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各镇街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但不得因建房致使脱贫群众返贫。
(二)质量安全。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号)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五个基本”的要求,各镇街要加强日常巡查和安全指导,施工时必须选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经过培训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
(三)抗震要求。鼓励危房改造实行“带图报建”“带图施工”。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通过拆除重建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应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且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通过修缮加固方式加固危房的,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鼓励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对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非C、D级既有住房不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的,鼓励农户选择拆除重建、加固等方式进行改造。
(四)品质提升。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在改造过程中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完善农房配套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强化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控,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文化传承。
(五)监督验收。各镇街要认真落实住建部等11部门《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建村〔2022〕81号)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开展乡村建设相关人员培训,加强现场巡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房屋安全。
四、资金管理
(一)强化资金筹措。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农房保险政策,减轻自然灾害等影响。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各镇街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二)明确补助标准。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排查、危房鉴定、第三方核查、图纸设计、农户档案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参考如下:
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三)完善支付方式。严格落实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卡)通”账户制度。对开始组织施工的工程,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补助标准50%的比例将补助资金预拨至农户“一本(卡)通”账户,剩余补助资金原则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并在“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开工信息和资金拨付信息。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周转房等,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加强资金管理。各镇街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需按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及时将资金分配、拨付等信息录入监控系统,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住建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安全性鉴定、质量安全管理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督导镇街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加大督促检查。县住建部门要根据实际,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县级住建部门要对明查暗访、第三方核查以及巡视、审计、群众反映等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台账,限期整改。
(三)强化监督激励。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把年度计划申报、改造完成情况及资金执行监控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各部门、各镇街要做好相关激励政策争取工作。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镇街要依托“信息系统”申报年度计划任务,精准开展排查并录入本辖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相关信息;严格落实危房改造“一户一档”,确保农户申请、身份证明、县乡村三级审核评议及公示资料、住房等级鉴定表、三方服务协议、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竣工验收表、资金拨付凭证等齐全有效;要规范做好“信息系统”开工信息填报与动态维护管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重要节点后10日内必须录入“信息系统”。
(五)完善工作调度。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每月2日前汇总报送上个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各镇街每月1日前汇总上个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逐步实现依托“信息系统”报送工作进展。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了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未发现涉及上述内容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莒南县司法局
2023年6月14日
今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3〕10号)、《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临沂市 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发〔2023〕4号)、《莒南县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莒南安发〔2023〕4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时间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活动时间: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为全镇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突出“一条主线”,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贯活动
1.持续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重要论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理论专题学习、党员学习日等形式开展专题宣讲。6月底前,认真开展1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组织一次本单位集体学习。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针对企业的各类培训、学习、座谈等学习内容。各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晨会”“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形式,交流学习,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以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2.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的专题讲座、线上直播课等方式,组织监管企业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进一步明晰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的法治意识。
3.加强安全生产创新措施主题宣传。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运用广播等主流媒体进行重点宣传,在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强化宣传引导,同时将各类创新措施纳入学习、培训、考核等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创新措施落实落地。
(二)开展“四项活动”,深化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4.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工程。扎实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在6月底前,围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溺水、家庭火灾、燃气安全、地震救灾、防汛抗旱、交通安全等重点开展宣传教育,组织一次“五进”宣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十百千万”安全“五进”示范工程要求,打造1家安全文化示范企业、1所示范学校、10个示范村居、100户示范家庭。积极组织由安全管理人员、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安全专家、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千人安全宣讲团”,常态化开展“入企宣讲”“送安全进村“小手拉大手共建平安校园”“敲门入户送安全”“安全志愿者在行动”等各类安全宣传活动和各类应急演练体验活动。
5.开展应急科普“五个一”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参加应急部“十大逃生演练科普视频”展播、“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网络知识竞赛、线上“逃生演练训练营”“自救福利大派送”等全国性活动以及省、市应急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广泛开展应急科普“五个一”宣传活动:鼓励学校师生阅读一本安全应急科普读本,号召家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动员村居开展一次农机安全技能培训,推动社区开展一次电动车充电安全自查,组织企业职工绘制一张逃生路线图,引导公众学习安全应急知识,掌握安全应急技能。
6.开展安全月社会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设“安全生产月”活动专题专栏,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常态化及时发布各类安全风险提示信息,加强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预警和宣传提示。在广场等公共场所和高速路口等醒目位置,播放张贴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营造浓厚氛围。
7.积极参与普法竞赛活动。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山东省第二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培育全社会应急法治意识,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
(三)聚焦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宣传活动
8.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题宣传。加强全国、省、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宣传贯彻,并将方案的学习纳入各类学习、培训等内容;在微信公众号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将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检查要求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广泛深入宣传解读隐患排查整治共性检查内容和专项检查内容。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曝光相结合,宣传报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做法。
9.广泛宣传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情况。充分利用广播以及新媒体平台,积极组织宣传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先进事迹。
10.开展“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外包外租大排查”宣传活动。广泛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承诺践诺”活动,从业人员“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宣传活动、“外包外租大排查”活动,并将动火作业及外包外租等纳入各类学习、培训内容。要督促企业落实对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卡和安全操作卡,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督促企业在宣传栏张贴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加大外包外租典型违法案例专题警示教育,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一次大排查,坚决纠正或取缔违法违规外包外租项目。
(四)发挥媒体、社会“两个监督”作用,开展全员查找身边隐患宣传活动
11.组织开展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曝光。安全生产月期间,重点针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曝光。
12.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曝光台”“12345(12350)举报电话”等举报渠道的宣传。深入宣传落实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部署要求及临沂市有关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举报“公告牌”“内部吹哨人”制度,组织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鼓励企业全员积极排查和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防线。
(五)坚持全民参与,组织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活动
13.广泛动员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月期间,围绕防汛防台风,组织开展多部门多层级参与的实战化应急演练。企业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开展一次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时刻牢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农村村庄要针对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火灾等事故灾害逃生救援,旅游景区等场所场景风险防控和逃生救援,学校要针对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地震逃生、防溺水,家庭要针对燃气安全、电动车充电安全以及高楼火灾逃生等,开展科普知识宣传和情景模拟、实战推演、逃生演练、自救互救等活动。
(六)实行线上线下联动,零距离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14.开展“6.16”咨询日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开展“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采取设置咨询展台、举办展览展示、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安全知识和避险逃生技能等科普知识,解答公众疑惑,回复群众咨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重点任务分工,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开展,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务求工作实效。根据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把安全月活动与解决当前安全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推动落实各方面安全生产创新制度落实相结合,创新工作措施,因地制宜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莒南建发〔2023〕11号
各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局有关科室:
现将《2023年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今年6月份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莒南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3〕10号)和《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临沂市 2023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2023年6月1日至30日。
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
三、活动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由县住建局统一部署,各施工企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县住建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徐虎同志任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局属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活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安全科。
四、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根据县安委会统一安排,6月16日下午在县城五洲广场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设立咨询台和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台,通过展板、挂图、分发安全常识手册、解答群众咨询等方式宣传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处置方法,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能力。所有施工现场要张贴、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横幅,安插彩旗,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安全工作,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二)大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一是活动期间,各施工企业都要组织开展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为重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三)开展“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外包外租大排查”宣传活动。县住建局将广泛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承诺践诺”活动,从业人员“动火作业风险我知道”宣传活动、“外包外租大排查”活动,并将动火作业及外包外租等纳入各类学习、培训内容。要督促企业落实对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卡和安全操作卡,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督促企业在宣传栏张贴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加大外包外租典型违法案例专题警示教育,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一次大排查,坚决纠正或取缔违法违规外包外租项目。
(四)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县住建局将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查处建筑施工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
各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生命至上、安全发展”活动各项要求,结合夏季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认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集中开展建筑安全防护用具、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住建局将于6月下旬对部分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安全月”活动取得实效。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按照市住建局、县安委会统一部署,在6月份继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各施工企业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活动,查找问题,完善预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六)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县住建局将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曝光台”“12345(12350)举报电话”等举报渠道的宣传。要深入宣传落实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部署要求及临沂市有关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举报“公告牌”“内部吹哨人”制度,组织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鼓励企业全员积极排查和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防线。
(七)积极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县住建局将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山东省第二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培育全社会应急法治意识,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
(八)组织开展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安全生产月期间,县住建局将协调本地主流媒体和政务网站、新媒体平台设立“曝光台”,重点针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施工企业要把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生命至上、安全发展”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和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成立活动组织机构,认真谋划部署,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顺利开展。
(二)大力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面向基层,面向广大建设职工,广泛宣传建设安全生产知识,大力宣传先进,鞭策后进,曝光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县住建局将紧抓“安全生产月”有利时机,紧紧围绕主题,除参加县里统一活动外,立足创新,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活动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使全县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步上升。
(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各施工企业、属属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县住建局将对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各施工企业、局属各单位应于6 月5 日、15 日、25 日及时报送本单位阶段工作情况。安全月活动工作总结和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请于6月28日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县住建局。
1 总 则
1.1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施工作业,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指南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
1.3本指南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标准化考评”),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情况,采用项目自评、企业检评、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
1.4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
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负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考评工作。
1.6标准化考评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2 项目自评
2.1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自评机构”),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日常自评工作。
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包括专业承包等参建单位组成的自评机构,并对日常自评工作负总责。
2.2项目开工前,自评机构应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制订实施方案和自评工作计划,有序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2.3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和自评计划,每月对照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考评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填写《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附表1),编写自评报告,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2.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审核,并在《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附表1)上签署意见。
2.5自评机构应于月自评工作完成后,3日内将电子档案报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企业检评
3.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承建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检评,检评情况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3.3企业检评频次,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且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根据施工进度重大节点划分阶段,每阶段不少于1次,且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
每次检评后填写《施工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表》(附表2),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3.4项目完工后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前,施工企业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下列项目自评、企业检评材料,申请项目考评。
1.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书(附表3);
2.项目自评和企业检评资料;
3.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试点观摩等);
4.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 部门考评
4.1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4.2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纳入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时同步开展。
4.3考评频次,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根据施工进度重大节点划分阶段,每阶段不少于1次。
4.4考评主体按照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评表》(见附表4)进行评分,填写《考评主体阶段性项目考评表》(见附表5)。
4.5考评主体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项目考评申请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结合项目自评和企业检评,汇总考评情况,填写《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附表6),结合日常监督情况,确定考评结果。
4.6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评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考评结果为“优良”,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企业检评工作的;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存在安全隐患,受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处理处罚的:
(1)在12个月内被要求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2)受到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3)致使企业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被责令停止施工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5.施工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
6.项目终止安全监督前,未提交项目自评、企业检评材料或弄虚作假的;
7.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4.7项目考评主体应自受理企业项目考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表7),定期向社会公布标准化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说明原因。
4.8考评主体应将考评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同级主管部门。
入鲁施工企业项目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结果运用
5.1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树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参考依据。
5.2标准化建设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5.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考评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对考评“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5.4考评结果达不到优良等次的,被公示为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撤销确认。
5.5考评主体组织的考评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评工作资格。
6 附 则
6.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考评,可由考评主体结合实际调整有关内容、频次、节点控制和考评表格等。
6.2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已经部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23年5月19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公安信访工作,密切党群关系、警民关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听取意见建议、检验执法质效、维护群众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公安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切实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公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畅通信访渠道,优化业务流程,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提升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构建党委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信访部门推动落实、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公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强化政治引领,把握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公安机关党委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信访工作形势,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统筹协调、组织推进信访工作,督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四)协调处理影响较大或者办理部门存在争议的信访事项;
(五)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信访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专门接待场所。
信访问题突出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承担信访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十二条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登记信访事项;
(二)受理、办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情况;
(五)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八)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部门回复转送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三)分析本部门信访问题成因,针对性改进工作;
(四)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耐心细致进行教育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帮助予以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约访下访,调研督导信访工作,包案化解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
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建立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通报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依规依法、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信访部门应当将信访事项的接收、处理等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的信息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处理情况、评价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察专员制度。建立完善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信访岗位锻炼机制,深化信访工作人才库建设。应当关爱信访干部,落实轮岗交流,重视优秀干部使用,加强典型培养选树,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为各类教育培训公共课程和公安院校必修课程。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队伍管理问题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内容和主要诉求,信访事项分为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等事项。
信访事项既有申诉求决诉求又有检举控告诉求,检举控告有实质内容的,分别处理;检举控告无实质内容的,按申诉求决类事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根据诉求内容及处理的程序,分为下列事项:
(一)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
(二)通过复核、申诉等程序解决的人事争议事项;
(三)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程序解决的事项;
(四)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诉求的信访事项属于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
(一)申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
(六)对公安机关出具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出具的认定、鉴定意见不服,要求复核或者重新认定、鉴定的;
(七)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由所提建议意见指向公安机关涉及职责的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公安机关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由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由诉求内容指向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由原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涉及公安机关两个以上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承办信访事项有异议的,由信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承办;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不明确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接收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接收,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由信访部门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处理结果的予以交办,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前款规定的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对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党委政府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同意后退回;未能退回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交办机关提交报告。
第五章 专门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专门程序类事项包括下列信访事项:
(一)建议意见类事项;
(二)检举控告类事项;
(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主动听取群众建议意见并认真研究论证。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奖励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重大情况向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报告。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导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依照规定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承办的部门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结果书面反馈信访部门。
需要依申请启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诉求缺乏形式要件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信访人补充。
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信访事项,法律法规没有履职期限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第三十九条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信访事项已经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处理;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应的途径和程序提出。
第四十一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信访人仍反复提出相同信访诉求的,可以作出信访事项终结认定。信访事项终结的,认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省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公安部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公安部认定。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上级公安机关不再转送、交办。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一节 办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信访程序办理。
信访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下列初次信访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对提出的诉求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有关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
第四十四条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支持的;
(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者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
第四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告知信访人受理和处理意见,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文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告知受理的,还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方式。
第四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过程中,信访部门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信访诉求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办理。
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适用普通程序的,信访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当面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向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要求说明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八条适用普通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九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依据的,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支持信访请求的,信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重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第五十三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十四条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第五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复核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
第五十六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
(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维持;
(二)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撤销并责令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者依职权直接变更。
对前款第二项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原处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第五十七条复查、复核机关发现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而未适用的,撤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责令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第五十八条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及复查、复核撤销、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信访事项组织评查。
信访事项评查工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参与。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异地指定、交叉互评、提级评查等方式开展评查。
信访事项评查应当重点从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办理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使用、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评定,并出具评查报告。
第六十条信访部门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并反馈结果的;
(三)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信访督办可通过网上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实施,被督办的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巡视巡察、执法监督、警务督察范围,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信访工作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三条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三项建议职责:
(一)发现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对工作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三项建议,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并书面反馈情况。落实不力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六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未按照规定告知信访人;
(三)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四)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错误结论;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警民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信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相关部门是指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以外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公安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十条措施
为统筹要素资源,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工业经济加力提速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保障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在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2023年从国家下达给省级统筹使用的基础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专项支持保障省技术改造导向目录重点项目和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存量工业项目“零增地”技改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达到高效利用标准的,亩产效益评价为“优先发展类企业(A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环境要素保障
省级对“两高”项目削减的碳排放指标进行收储调剂,指导各市统筹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保障省重点工业项目以及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省重点工业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拓展重点行业环境空间
环境绩效A级企业和引领性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不停产限产,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工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023年统筹省级技改等专项资金不少于6.5亿元,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工业项目以及氢燃料电池汽车等相关项目,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技改专项贷、股权投资等形式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政府专项债券、财金协同联动等方式,吸引撬动优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扩大工业融资规模
鼓励银行机构对工业重点领域单列信贷计划,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支持,增加工业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支持银行机构扩大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每年新增贷款1000亿元以上、发展供应链融资1000亿元以上。利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金融支持政策,每年提供转(续)贷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拓宽企业资金渠道
发挥省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引导作用,将省级重点项目、省技术改造导向目录重点项目和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重点项目纳入服务清单,银行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一企一策”精准制定金融支持方案。筛选“专精特新”、绿色低碳、“十强”产业等领域优质企业,拓展充实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持续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动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八、增强科技资源支撑
围绕制造业“卡脖子”技术、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科技资源服务企业创新,每年面向工业企业组织发布不少于500项创新成果、实施100项省科技重大项目和3000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提升人才供给质量
以先进制造业为重点,通过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育、青年企业家导师制培养等形式,每年新培育研发、管理等高层次人才300人以上。围绕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行业等发展需求,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培养、企业“师带徒”等形式,组织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每年不少于10万人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提高数据要素赋能水平
畅通国家和省市数据共享渠道,推动公共数据直达、服务工业企业。发挥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作用,通过隐私计算等“可用不可见”方式,创新数据开放模式,加大数据供给、开放力度,推动公共数据服务工业企业。利用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山东工业云体系,通过区域中心、行业中心互联互通,服务企业数据资源存算和流通。(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业企业能耗煤耗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抓好落实。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政府全面加强对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加力推进。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出台细则,加强指导。各市、县(市、区)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创新机制,靠上服务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确保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来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流通发〔2022〕107号),进一步做好2023年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组织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促进活动
结合商务部“2023消费提振年”各个消费场景设计,统筹线上线下消费渠道,组织举办家电节、购物节、网购节等活动,营造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浓厚氛围。顺应数字家庭发展趋势,探索家电、家居一体化融合消费。支持家电企业围绕“家场景”,在步行街、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开设绿色智能家电体验店,鼓励开展新店首秀新品首发等活动,不断提升消费体验。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满足消费者多元化消费需求。加大绿色智能家电相关知识宣传力度,传播绿色、智能、健康的家电消费理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11日前报送《2023年家电消费促进活动安排表》。
二、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
制定完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保障家电企业公平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组织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实体商业、回收企业建立对接机制、搭建协作平台、明确换新流程等方式,提升废旧家电交售和补贴领取便利性,促进绿色智能家电升级换新消费。积极推进绿色家电、智能家电认证,引导家电企业进一步丰富绿色智能家电产品供给。大力推广通过认证的绿色智能家电,引导消费者优先选购2级及以上能效(水效)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家电产品。
三、扎实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支持家电生产企业针对农村市场特点和消费需求,加快研发推广性价比高、操作简便、质量优良的热水器、油烟机、微波炉等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强化家电营销网络建设,引导家电生产、销售、维修、回收企业及电商平台下沉渠道,在县乡两级设立直营店、体验店、服务网点、回收站点、前置仓,推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进一步挖掘农村市场消费潜力。
四、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组织引导家电生产、销售、维修企业积极参与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加快发掘、培育一批家电售后服务优秀企业,着力提升家电售后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家电售后服务进社区、进商圈、进平台,扩大便民服务点覆盖范围,打造售后服务平台,针对不同消费需求,提供在线预约上门等个性化服务,营造优质便利的售后服务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鼓励优秀企业参与申报“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组织企业更新完善申报材料并报送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于6月15日前反馈《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推荐表》。
五、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工作
积极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回收主体多元化、规模化发展,通过“互联网+回收”等模式,加速推进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有机结合,提升废旧家电回收能力和规范化水平。推动更多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转型升级。指导家电销售、售后服务企业利用销售、服务网络,结合家电以旧换新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提供废旧家电便民回收服务。针对城市、农村市场不同特点,依托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加强废旧家电规范回收公益宣传。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抓好工作落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于每季度末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2023年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季报表》。
联系电话: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010-85093815/8509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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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今年全市玉米生产要以单产提升为目标,以“整建制”推进为抓手,以落实关键技术为着力点,重点推广基于水肥一体化的玉米高产精准调控技术,推进良田、良种、良法、良机等要素融合,将示范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辐射带动全市玉米大面积均衡增产,特制定技术意见如下。
一、提高播种质量,夯实高产基础
高质量播种是实现玉米高产的基础,要精心备播,提前做好水源、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等物资准备,及早开展农机调度、机械调试和农机手培训等工作。
(一)科学选种。综合光热资源、土壤肥力、茬口衔接、灌排条件等因素,科学选用适宜当地种植、高产稳产、耐密抗倒、多抗广适、适宜机收、综合性状优良的品种,特别是对高温、干旱、涝渍、寡照等非生物逆境具有较强耐抗能力的骨干型、成长型玉米品种。近年来,全省种植面积较大的玉米品种主要有登海605、郑单958、农大372、中科玉505、鲁单510、伟科702、裕丰303、沃玉3、登海618、鲁单608、登海685、隆平206、联创839、联创808、MY73、NK815、MC121、金海5号等。春播选用产量潜力大、生育期较长的品种,夏播选用生育期适中,高产稳产的品种。籽粒机收地块宜选择生育期较短、穗位适中、抗倒伏、籽粒前期灌浆快、后期脱水快的品种。各县区应集中种植展示当地主推品种和表现较好的新品种并组织观摩,指导农民科学选种。承担2023年全国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任务的县选择品种要相对集中,以便生产过程统一管理。
(二)种子处理。玉米单粒精播种子需满足纯度≥98%、发芽率≥95%、净度≥99%、含水量≤13%,以确保出苗率,实现目标密度。种子处理可以有效预防苗期病虫害,可用吡唑醚菌酯、戊唑醇、精甲霜灵、咯菌腈、苯醚甲环唑等防治玉米茎基腐病、丝黑穗病等;可用噻虫嗪、吡虫啉、氯氰菊酯、氟虫腈或呋虫胺等防治灰飞虱、蓟马、地下害虫等,兼防二点委夜蛾等;也可复配杀虫杀菌药剂,兼治蚜虫、灰飞虱、地下害虫、茎基腐病等;也可用寡糖、多糖等药剂处理提高苗期抗逆性或用超声波等物理方式处理促进出苗。药剂用量按登记用量或用药说明。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可根据当地重大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二次包衣。种子处理应统一技术、统一药剂、统一推进,以提高防效。
(三)精选机械。适宜的播种机械是提高播种质量和确保合理群体结构的关键。小麦收获同时切碎秸秆并抛撒均匀,要求秸秆切碎长度≤10厘米、留茬高度≤8厘米。玉米播种应选择多功能、高精度、种肥同播的单粒精播机械。生产规模小的地块可采用勺轮式或指夹式播种机,规模较大的地块应采用气吸式或指夹式播种机,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应优先采用气吸式播种机,播种行可条带清茬旋耕。要提前调度小麦收获机械和玉米播种机械,对农机手开展技术培训,并将机械调试至最佳工作状态,确保小麦收获和玉米播种有机械、能作业、质量高。
(四)保障排灌。要密切关注天气,及早组织水源。播后视墒情浇水,确保玉米顺利出苗。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宜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方式灌溉。同时也要注意极端强降雨,若玉米播种前遭遇强降雨,应在播种机械具备进地条件后立即抢播;播后遭遇强降雨的,要及时排水防止“芽涝”。
(五)精细播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玉米播种面积,做到应播尽播、适期播种。机械单粒精播,以等行距为主,行距60厘米;或宽窄行,宽行80厘米,窄行40厘米。播种机作业时速在5~7公里,播深3~5厘米,做到播深、行距、覆土、镇压一致,防止漏播、重播或镇压轮打滑。要合理密植,播种密度宜比预定收获密度增加10%左右,力争种植密度普遍提高到每亩4500~5000株。耐密型玉米品种一般大田每亩播种5000粒左右,示范田5500粒左右,攻关田5800~6000粒;大穗型品种一般大田每亩播种4600粒左右,高产田5300粒左右。普通大田施用配方肥或缓控释肥,控释时间60~70天,控氮比30%左右,可选用N:P2O5:K2O配比为28-6-12和26-8-8等相近配方的肥料,普通地块推荐用量40~45公斤,高产地块每亩推荐用量45~55公斤,于播种行外带状侧深施8~10厘米,防止烧种和烧苗,同时添加锌肥。有条件的地区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积极推广应用精准水肥一体化技术。
二、强化田间管理,确保高产稳产
玉米田间管理重点是加强肥水运筹,构建合理群体结构;绿色防控,降低病虫损失;科学防灾减灾,防范极端天气。
(一)肥水运筹。科学运筹肥水是形成健壮个体、构筑合理群体的重要保障。①玉米苗期对肥料需求不多,施用缓控释肥的地块和施用种肥的高产地块,在苗期一般不需要施肥。苗期适度干旱可以促进根系下扎,起到蹲苗的作用,形成壮苗,提高抗逆性。苗期对淹水和渍涝比较敏感,若出现积水或渍涝,则应立即排水。②小喇叭口期到大喇叭口期是玉米需肥的关键时期,大喇叭口至抽雄期是玉米需水的临界期,肥水供应不足,容易造成植株细弱、群体整齐度差、生物量不足,导致雌雄穗发育异常或者花期不遇,此期应保证充足的肥水供应,土壤相对含水量不低于70%。施用缓控释肥的地块如无缺肥症状可不追肥,墒情较差时应进行灌溉,只施用种肥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县的地块则应利用水肥一体化补充肥水或借水追肥,追肥以速效氮肥为主,占全生育期需氮量50%左右,机械追肥的应侧深施。③灌浆期高产地块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应追施总氮量20%左右,用作花粒肥,土壤相对含水量60%左右,并利用无人机叶面喷施1%~2%的磷酸二氢钾和尿素,防止叶片早衰,延长功能期,增加光合产物形成和转化。
(二)绿色防控。据预测2023年全国玉米病虫害总体偏重发生,棉铃虫、粘虫和南方锈病在黄淮海地区重发态势明显,对玉米生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病虫草害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防统治。①玉米播种后出苗前,土壤墒情较好可用乙草胺、异丙甲草胺、乙·莠悬浮剂等进行封闭除草,若封闭除草失败或未进行,可在玉米3~5叶期,杂草2~4叶期用烟嘧磺隆、苯唑·莠等进行苗后茎叶喷雾除草。烟嘧磺隆除草地块避免使用有机磷农药,以免产生药害,同时注意喷洒均匀,不重喷、不漏喷,确保除草质量并注意用药安全。种子包衣或拌种的地块,苗期一般常规病虫害不会严重发生,但突发、偶发性病虫害无法精准预测,要加强预报预测,一旦发生,要趁早防治,切断传播路径,降低损失。②大喇叭口期至开花授粉期,应实施“一喷多促”,通过组配杀虫剂和杀菌剂,对病虫害进行一次性防治,达到后期减少害虫基数和减轻病害危害程度的目的,确保玉米增产。飞防要使药液渗透到群体中下层,以确保效果,要加强对南方锈病、蜗牛等偶发重发病虫害的预报,提前做好预案,一旦发生及时防治,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可在确保用药安全同时,加大防治频次,减少因病因虫损失。
(三)防灾减灾。玉米生育期内极易遭遇干旱、高温、强降雨、阴雨寡照、强风等气象灾害,据气象部门预计,今年我国农业气象条件一般到偏差,北方可能出现较重汛情,还可能有北上台风。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制定工作预案,储备品种对路、数量充足的种苗等救灾物资,完善与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努力把灾害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大喇叭口到抽雄期受旱对产量影响最大,应及时浇水并随水补充速效氮肥,确保植株正常生长;中后期发生强降雨后应及时排涝,并补充速效氮肥;小喇叭口期植株倒伏的,可自然恢复正常生长,小喇叭口期至开花期根倒的,应及时扶正并浅培土,花后茎折的,应及时去除,倒伏严重的,应及早收获用作青贮;冰雹造成叶片破碎的,应及时喷施杀虫剂、杀菌剂和叶面肥,增强植株抗病虫能力,促进恢复生长;开花期发生高温热害,容易造成花粉活力下降,影响授粉效果,可适当浇水,增加田间湿度,并采用无人机低飞人工辅助授粉,发生寡照时,可喷施叶面肥和寡糖等调节剂,促进有机产物运转;因极端天气导致分蘖的,无需去除;高产田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尤其要注意密植群体在7~10片叶片展开时化控促壮防倒伏。
三、适期减损收获,实现颗粒归仓
要在增产和减损两端同时发力,减损即是增收,减少粮食损耗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一是适期收获。适期收获可增加粒重、提高玉米产量与品质、减少收获损失。玉米成熟的标志是植株的中、下部叶片变黄,基部叶片干枯,果穗变黄,苞叶干枯呈黄白色而松散,籽粒脱水变硬乳线消失,微干缩凹陷,籽粒基部(胚下端)出现黑帽层,并呈现出品种固有的色泽。普通地块应在10月1~5日收获,高产地块和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应在10月10日~15日收获。二是机收减损。为提高收获效率和减少收获损失,收获前要强化机手培训,提高装备调试水平,适期收获应大面积连片推进、整村整镇推进、农机农艺联合推进,以提高收获效率。同时还要提升应急收获能力,针对可能发生的强降雨、大风导致农田积水、作物因灾倒伏、机具供给局部紧张等紧急情况,制定农机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协调收获机械、就近匹配烘干用机需求,保障已收粮食安全入仓,减少产后损失。
(来源:临沂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为持续加快推进文旅产业,系统治理生态环境,全面全域全力推进乡村振兴,夯实文旅强镇生态、产业基础,全力打造生态文旅型乡镇,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为加快“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文旅型朱芦建设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按照“北文旅”的规划布局,以4A级无极鬼谷景区为龙头引领,加快两山畔民俗风情体验区、甲子山地质公园、厉家泉研学体验区、李家彩水利田园风景区等景点打造,力争创建3A级景区3处;按照景观化要求,加快旅游路、环湖路等基础配套设施提升改造,完善餐饮、住宿业态布局,进一步增强全镇旅游承载力。
(二)聚焦农业农村领域的生活污水、黑臭水体、饮用水源、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畜禽粪污六大问题,强化镇村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重点整治、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争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
(三)以“建设书香朱芦,促进全民阅读”为主题,以打造“彦林书屋”品牌为抓手,以各类阅读阵地建设为保障,以厉家泉村农耕文化实践基地、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村级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书香校园建设等为平台,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全民阅读新格局,将朱芦建成“阅读之家,书香之镇”。
(四)以强化法治朱芦建设为主轴,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社会依法治理水平,实现法治建设制度、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和全社会参与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执法能力和水平、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全域旅游
1、优化文旅产业布局。按照我镇“北文旅”的规划布局,整合利用现有旅游资源,着力打造“五区一园一中心”,“五区”即一是提升无极鬼谷旅游区,加快推进“春秋驿站”二期项目建设。二是建成两山畔民俗风情体验区。积极推进园区扩容和不老山民宿开发,贯穿龟山西至高铁站道路。三是启动厉家泉文化研学体验区。尽快运作新华书店、铜拓画等项目,对接县教体局、城发集团等部门,承接中小学研学市场。四是打造大山水库“战山河”水利文化。突出水利风景、田园风光,配套水产特色餐饮、游乐设施等;五是以“南茶北引”大茶壶园区为基础打造集茶叶种植、加工、采摘体验、茶文化(茶叶)展示、特色食宿于一体的茶文化体验区。“一园”即整合利用甲子山地质公园,开发孙膑洞等资源,打造集科普、探险、露营于一体的园区。“一中心”即利用刘家彩村塘坝,结合周边自然景观,建设高端垂钓中心,承接各类垂钓赛事,吸引垂钓爱好者前来。
2、搞好基础配套建设。一是以不老山民宿,厉家泉火车宾馆,璇子山天坑酒店为重点,加快民宿建设。二是整治沿途环境卫生。重点对大山水库以北拆迁村庄进行整治,清理五堆、荒草,提升视觉效果。三是加快旅游路和环湖路的绿化美化。对环湖路两侧进行绿化提升,结合周边风貌和四季景观,可布置花海、农业种植等特色绿化。
3、全方位营销推介。一是积极开发“夜游”项目。开发篝火晚会、星空读书、灯会、夜市等项目,丰富旅游项目,延长产业链条,让游客来得了、有得玩、住得下。二是制作旅游宣传手册。宣传推介全镇的旅游景点、旅游线路、食宿场所等。三是全面宣传推介。在重要路段、重点场所等设置旅游宣传版面,在高铁站设置旅游景点海报,通过融媒体、抖音、微信、节庆等方式大力宣传朱芦文旅项目,在便民服务中心配备旅游咨询服务热线。
4、开发售卖旅游产品。一是设计开发文创产品。在前期设计的朱芦文创的基础上,适当开发推向市场,对剒鸡、炒米等特色食品规范工艺流程,进行商品化生产。二是做好铜拓画项目。开发地方特色、私人定制类产品。三是推广特色农产品。对当地的茶叶、丹参、蓝莓、大樱桃、阳光玫瑰等特色农产品进行包装设计,突出“精品”。四是打造产品售卖平台。依托无极鬼谷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高铁站、厉家泉公共服务中心等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线下线上销售。
(二)生态振兴
1、加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管护。聚焦大山水库水源地周边存在的居民生活污水、畜禽水产粪污、农业面源和工厂作坊废水等污染问题,坚持“源头施治+系统保护”理念,系统开展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和网箱式水产养殖清理、土壤治理和固废清理等措施,杜绝源头污染。同时,加强保护区内警示标识、隔离防护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护维修;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切实守护好农村居民的“水缸子”。建立起“源头施治+系统保护+监测管理”的长效机制。
2、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坚持“一河一图、挂图作战”的原则,因河制宜,因村施策,采取步巡等方式,全面细致排查每条河的入河口,摸清沿河养殖户底数和生活污水直排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所有河流断面达到Ⅲ类水质要求,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汛期集中巡查力度,防止水质反弹。
3、加大人居环境整治力度。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以点为基,标杆升级。点上,做好垃圾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充分调动妇女积极性,发挥积分超市作用,打造更多美丽庭院;推动农村厕改、污水处理、电线光缆整治工作;充分发掘乡村闲置庭院、变废为宝,结合村庄特色建设小微景观,利用农村屋前空地传统,打造小菜园、小花园,家家门口小景观、微田园。面上,加大串点成线、连线成面工作力度,把一个个“盆景”,连成一道道“风景”,形成一片片“风光”。
4、打造特色路域环境。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引入社会资本、盘活村庄资产等多种方式,结合实际需求建设新农村道路。在统一又不失特色的前提下,做好全镇路域绿化亮化工作,根据全镇今后发展规划,逐步实施道路绿化亮化工程,再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全镇一盘棋,又要结合各村自己特色,体现每村特点。做到路路如画。做好路域环境整治工作,要想美如画,环境是前提,镇政府负责镇主要干道保洁工作,各村负责村域范围内道路保洁工作,并通过考核、评比、激励等方式形成常态化。
5、创新“口袋湿地广场(公园)”工程。坚持标本兼治,在搞好村内黑臭水体治理的基础上,在沿河、沿湖区域,探索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符合农村实际的技术方法,以治理后的黑臭水体及周边环境为载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文体广场、乡村大舞台、湿地公园等设施,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水平,实现水生态与人生活“生生不息”。
(三)书香朱芦
1、加快乡村书屋建设。创新乡村书屋的建设模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学习、交流的公共文化空间,以赠送、更新图书等方式推进乡村书屋建设,各乡村书屋藏书量累增,满足社区居民的阅读需求。推动乡村公共数字阅读终端(听书设施)设立,实现电子化公共阅读。
2、打造书香阅读吧。通过与郦谷天宫酒店合作,在景区内部打造“消费+阅读”,以“咖啡+阅读、茶语+阅读、餐饮+阅读”等为基础,打造一批精品“阅读+消费”的阅读吧项目,建设网红打卡地。以厉家泉公共文化中心为核心,打造具有图书借阅、综合型阅读和休闲体验的特点的“书香+茶语+文创”相结合的新业态乡村书屋。
3、打造宣传阵地,营造书香氛围。在全镇主要道路、景点、便民服务中心、高铁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制作读书标志,营造读书氛围。
4、打造全民阅读品牌。在全镇范围开展建设“书香朱芦”系列活动,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品牌建设,在节日及重要节庆期间开展全民阅读、讲座、交流活动;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开展主题阅读活动。充分发挥彦林书屋名家讲堂的阅读引领作用。鼓励机关干部、青年教师、群众代表等加入阅读推广队伍。整合镇域生态优势,引进有影响力的文艺网红书店,建设“手造+阅读+休闲”为一体的特色阅读模式。
5、开展书香家庭评选表彰活动。结合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全镇各村开展书香家庭评选表彰活动,每个村评选表彰书香家庭,镇评选书香家庭。其中,将“线上读书会、居家阅读有书香”活动列入书香家庭重点评选内容。
6、组织“我的阅读生活(故事)”征文、演讲比赛。贯彻落实全民终身教育理念,围绕居家阅读战疫情、阅读伴我成长、书香人生、开卷有益等内容,面向全镇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开展“我的阅读生活(故事)”征文、演讲比赛,引导推进全民阅读良好习惯养成。
7、大力开展“全民阅读”主题宣传活动
依托镇五彩朱芦公众号,常态化开展“书香小镇战疫情”、“阅读常伴书香浓”主题宣传、传播活动,充分利用各村微信群,开通书香朱芦视频号、抖音号、微博号,广泛组织开展“晒晒我的读书单”、“秀秀我的读书照”、“谈谈我的读后感”等网络晾晒传播、“我最出彩”接力传递活动,广泛开展书香家庭、书香机关等各类创评和系列阅读征文、演讲、朗读主题活动,为书香朱芦建设营造浓厚文化氛围。
(四)法治朱芦
1、加强农村普法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普法”工作,围绕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大力开展法律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专项法治宣传活动。二是紧扣“3.15”、“国家安全日”、“12.4”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宪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三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各站所要提高普法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组织开展涉及领域普法工作,着力构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各村、各部门单位要树立法治思维,积极引导群众按法律办事、按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2、打造特色法治文化阵地。一要利用好各站所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村文化广场、彦林书屋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法治“微景观”(法治图书角、法治版面等)。二要加强村(社区)法治文化形象塑造,建设法治文化阵地,年底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法治宣传栏、法治广场、法治走廊、法治墙等均可)。三是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法律咨询窗口,引导群众信法、懂法、守法、靠法办事。
3、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引导推动村(社区)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推行基层民主协商制度。
4、规范科学民主决策。一是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深入学习并贯彻落实《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莒南政发〔2021〕9号)等要求,党政办、站所、村居等第一时间与司法所联系,按程序及时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司法所组织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法律顾问对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是推进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村级公章使用前合法性审查前置程序、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公文起草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流程机制建设。三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对重点项目、合同协议、矛盾纠纷等政府行为进行法律咨询、严格规范办事程序。
5、强化镇法治建设人才保障。一是强化法治带头作用,培育以村(社区)两委干部、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长等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和“法律明白人”,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增强法治观念,树牢法治意识,做好抽查准备。二是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为村委会和村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村法律顾问每月到村开展法律服务,每季度开展法治讲座,每年开展一次户外宣传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并研究部署“生态文旅型乡镇”工作情况。将生态文旅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纳入镇年度工作要点。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涉及单位围绕实施方案,明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目标,科学制定工作标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村切实把建设生态文旅型乡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负责同志全力抓,尽心尽力抓谋划、抓协调、抓督导,村支部书记直接上手抓,当好“一线战斗员”。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强人大代表对“生态文旅型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每半年听取一次汇报,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扎实推进生态文旅型乡镇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镇级工作考核。
(四)强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朱芦镇生态文旅型乡镇典型经验做法,在全镇范围内营造良好氛围。
坊政发〔2023〕8号
各村、各部门:
现将《坊前镇2023年全国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深入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各项活动。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
坊前镇2023年全国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15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是“防范灾害风险 护航高质量发展”,5月6日至12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市、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安排要求,做好今年我镇防灾减灾宣传周各项工作,特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紧紧围绕主题,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活动
1.202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意义重大。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和新时代防灾减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做好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准备,切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以全国防灾减灾日为契机,紧紧围绕“防范灾害风险 护航高质量发展”主题,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广泛发动动员,精心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深入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综合减灾能力。
2.充分发挥党委政府领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各方资源,强化协调联动,加大宣传解读,做好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3.根据各类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和抵御灾害综合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以村居、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企业、施工工地、大型综合体等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直通车、大喇叭等载体和户外大屏、灯箱展板和过街条幅等宣传平台,通过科普短视频、专题节目、集中采访、专家讲座、在线访谈及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普及洪涝、台风、地震、风雹、地质、生物、生态环境、森林火灾等各类灾害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等的防范知识与应对自救互救技能。
4.持续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技能和政策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有效扩大宣传覆盖范围。新闻媒体要加大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对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和防灾减灾工作成效进行集中报道,要注重发挥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作用,创新活动载体,提高宣传教育实际效果,营造全民参与防灾减灾的舆论氛围。
三、聚焦风险源头管控,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5.探索建立风险普查与灾害风险隐患动态排查治理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深入发动动员,统筹各方资源力量,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组织专业力量,对村居、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森林、水库、桥梁、河道、地质灾害点、建筑工地、旅游景区、燃气、地下管网等重要场所设施开展拉网式起底式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隐患治理台账,落实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持续开展防灾减灾演练
6.根据灾害风险和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按照管用实用原则,积极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注重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常规预案基础上,制定极端灾害应对处置方案。
7.进一步细化预案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人,要指导村居制定简便易懂的应急指南,明确撤离路线、安置场所、物资保障等,广泛开展以实战为导向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演练。
8.针对山洪、地质灾害、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燃气泄漏、危化品泄漏等突发灾害事件,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包含灾害事故预警、应急指挥、人员疏散和搜救、群众生活救助、伤员救治、物资调运、信息共享、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的演练活动,提高灾害应急能力。
9.针对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医疗救护、应急搜救、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练兵等活动。
10.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避险逃生演练活动,向干部职工和居民普及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和技能,提升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五、强化灾害应急准备,扎实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1.进一步加强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风险会商研判工作,规范开展风险会商评估工作,发挥各行业部门单位作用,不断完善灾害组织指挥、风险普查评估、会商研判、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强化专家支撑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参与防灾减灾政策规划制定、项目论证、风险普查、灾害调查、科普宣传等方面制度机制,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性和精准性。
12.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设,有针对性扩充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健全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等联动机制,摸清应急物资储备底数。拓展救灾物资品种品类,提高保障效能,汛期前,组织开展应急物资统计清查,建立物资清单。
13.教育引导不同社会主体和家庭个人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防灾减灾与救生避险装备,积极推广使用家庭应急包。
14.加强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行动措施,扎实做好预警发布和避险转移准备,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自媒体等新技术和农村大喇叭、吹哨子、应急直通车等手段,确保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响应措施第一时间落实到一线岗位和受威胁人员,打通灾害风险预警和防范应对“最后一公里”,有效提升灾害防御水平。
六、提升基层应急能力,构建多元防灾减灾工作格局
15.持续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加强日常宣传与演练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基层防线。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专题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活动,有条件的要组织群众参加科普宣传体验。要加强对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演练活动现场和聚集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16.建立健全基层防灾减灾救灾力量体系,加强灾害信息员、安全监督员、应急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建。在进入主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切实提升灾害信息员识灾、防灾、减灾、报灾能力水平。
17.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整合各方力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度,不断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根据“2023消费提振年”活动安排,商务部将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全民乐享 全民盛惠
二、活动时间
2023年6月至12月
三、组织方式
结合“2023消费提振年”工作安排,统筹开展“百城联动”汽车节和“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充分发挥地方、企业、行业协会作用,顺应城乡居民多样化购车需求,打通全链条、贯通全渠道、联通线上线下,组织全国百余城市协调联动,推动千余县(区)竞相参与,带动万余镇(乡)共享盛惠,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汽车消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活动安排
(一)“百城联动”汽车节。
1.建立“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各地统筹部署汽车促消费活动,择优推荐3-5个“百城联动”候选城市及其重点汽车促消费活动安排。商务部将选取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约100个城市,形成“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
2.聚焦全链条促进汽车消费。各地要充分发挥百座城市带动作用,聚焦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更新、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汽车后市场等内容,因地制宜打造系列汽车展销活动,持续“拉动增量、盘活存量、带动关联”,全链条全过程促进汽车消费。
3.强化购车优惠政策支持。加强活动经费、场地等保障,协调推动地方、企业等出台支持汽车消费的针对性政策举措,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出台汽车信贷金融支持措施。
(二)“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
1.举办消费季系列活动。商务部将于近期组织“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启动仪式,并指导各地在全国千余个县(区)、万余个镇(乡)开展新能源汽车“大篷车”进农村等形式多样的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掀起覆盖县乡、亮点纷呈的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热潮。
2.推动适销对路车型下乡。鼓励企业针对农村地区特点,推动性价比高、实用性强的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车型下乡,进一步丰富农村新能源汽车产品供应。
3.推动售后服务网络下沉。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销售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等建设和农村维保技术人员培训,不断完善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售后维修服务网络。
4.推动完善农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协调推动完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依托县乡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合理推进农村集中式公共充电桩场站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充电桩建设用地、电网支撑等保障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压紧压实责任,积极部署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落地见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要组织相关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推动出台购车优惠举措。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活动联络员。
(二)加强宣传普及。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各方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做好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开展专家解读、厂商推荐、试乘试驾等宣介活动,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提高消费者认可度。
(三)维护公平竞争。各地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汽车展销和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于拟出台的补贴等支持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对所有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普遍适用。
(四)做好总结推广。各地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梳理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分别于10月初及活动结束后,反馈工作成效。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6月8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市安委会《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县安委会《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八抓 20 条”创新举措和市、县、镇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坚持“入局”思维、“断链”思维、“终端”思维和“辩证”思维,按照“安全重要、应急重要、责任重要、群防重要、规律重要、行动重要、党建重要”的工作要求,以明责履责问责为牵引,扎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落实,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紧盯突出矛盾问题,抓预防、重整治、强监管、严执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或制定落实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深入宣传贯彻,严格执行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整治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推动各有关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认真履职尽责,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积极主动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推动各村树牢安全发展红线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显著提升;推动企业、部门、属地三方责任一体落实,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持续保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范减少一般事故,为平安石莲子建设,实现“量质齐升、两年千亿”目标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整治重点
突出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燃气、工贸、医疗、农业机械、畜牧、文化旅游、教育、养老机构、特种设备、电力、油气管道、商贸流通、水利、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四、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1、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认真对照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全面消除责任盲区和管理漏洞。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和双重领导等制度,专项行动期间,企业安全总监要将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专项述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2、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制定实施本企业排查整治具体方案,公开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并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直报制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查立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整改完成由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负责人)签字销号。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 次检查 (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 次)。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 次全员安全警示活动;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每次作业前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做到未审批不作业、无监护不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作业。组织对电气焊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 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 情况组织开展 1 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进行全员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隐患排查相关技能。同时,组织对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规范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培训虚化弱化;培训内容针对性、适用性不强,教育培训质量不高;培训范围未全员覆盖,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高;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安全培训搞形式、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问题,补足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短板弱项。
6、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聚焦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措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坚决避免“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打通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重点组织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 、“开工第一课” 、事故警示教育等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建立本单位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机制,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发动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逐一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诊断,推动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将接受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同时,结合企业实际抓好其他制度措施落实。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 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 1 次 ),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 强化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同,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分兵把守、齐抓共管,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1、积极主动担责履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更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实际行动,更好知责担责、履责尽责。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莒南县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要求,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扎实履行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职责,形成“对监管对象应检查未检查就是失职,对问题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就是渎职”的思想共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细化明确排查整治重点内容。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以及县直对口单位印发的方案,制定印发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各系统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各部门要积极对接对口市直部门,及时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鲁安发〔2022〕11 号 ),在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同时依法规范制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有章可循。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靶向施治,精准排查。
3、加快推进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标准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牵头制定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全员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重点制度措施落实等5类重点事项共性检查表,省有关部门将分别制定本行业领域重点事项专项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问题表现、判定依据、处罚标准、整改要求等基本要素,作出统一指导,推动检查流程标准化、检查内容标准化、隐患整改标准化,解决隐患排查泛化虚化、基层和企业“不会查、查不出隐患”等问题。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共性检查表和专项检查表的内容,加快推进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标准化。
4、大力开展监管执法专题培训和对企宣传解读。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将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检查要求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广泛深入宣传解读隐患排查整治共性检查内容和专项检查内容,指导督促企业明白“查什么、怎么查”,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会自查、会整改”。
5、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严惩重罚、严督实导、严查细纠,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企业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严禁企业“带病”生产经营。要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6、创新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相关部门通过帮扶式检查、审计式检查等检查方式对照排查整治重点进行全面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四不两直” 、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对企业查深查透查彻底,避免走形式、走过场。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措施,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强化零工市场管理,加大对灵活用工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检查力度。
7、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方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县安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对有关镇街、部门进行约谈,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三) 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1、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领域全过程,严格抓好规划、立项、审批、设计等源头环节的安全把关,新上项目坚决做到不安全不审批、不安全不生产,严防“先天不足”埋下安全风险隐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纳入党( 工 ) 委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
2、强化新业态和薄弱环节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新业态新领域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醇基燃料、玻璃栈桥、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平台经济、密室逃脱、剧本杀、玻璃栈桥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等新业态新领域安全风险的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严防失控漏管。
3、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各村要迅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 工 )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谋划,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镇街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镇街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和隐患排查整治重点事项。
4、切实强化排查整治支持保障。推动辖区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大力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5、全面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举报“公告牌”制度,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
五、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 动员部署 (2023 年 5 月 31日前)
5月30日,镇政府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全面动员部署。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攻坚整治行动,组织学习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出台的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等5 个重点事项共性检查表,以及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行业领域重点事项专项检查表。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6月1日—7月31日)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起底式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摸清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切实抓好整改。
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本单位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诊断;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诊断,找准查实问题隐患并帮助整改。
(三) 部门精准执法 (8月1日— 11月30日 )
1、相关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不间断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对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2、在全面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聚焦重点,靶向发力,各镇街、各部门要统一组织开展动火等危险作业和外包外租专项执法,全员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专项执法,重点制度措施落实专项执法;专项执法活动期间,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抓好巩固提升。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应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落实差异化、精准化安全监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附件:1.全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任务分工
附件1
全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任务分工
1、非煤矿山领域,由镇应急办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领域,由镇应急办牵头负责。
3、道路交通领域,由交警中队牵头负责。
4、交通运输领域,由镇交管所牵头负责。
5、建筑施工领域,由镇村镇建设服务站牵头责。
6、消防领域,由镇消防办、镇派出所牵头负责。
7、燃气领域,由镇村镇设服务站牵头负责。
8、渔业生产领域,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9、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由镇应急办牵头负责。
10、医疗领域,由镇卫生院牵头负责。
11、农业机械领域,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12、畜牧领域,由镇畜牧站牵头负责。
13、文化旅游领域,由镇文化站牵头负责。
14、教育领域,由镇教委牵头负责。
15、养老机构领域,由镇民政所牵头负责。
16、特种设备领域,由镇市场监管所牵头负责。
17、电力领域,由镇供电所牵头负责。
18、油气管道领域,由镇村镇建设服务站牵头负责。
19、商贸流通领域,由镇招商办牵头负责。
20、水利领域,由镇水利站牵头负责。
21、醇基燃料,由镇应急办、镇派出所、镇市场监管所、镇消防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由镇市场监管所、镇派出所、镇消防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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