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及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草;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市政设施管理维护指导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区市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牵头负责全县城市防汛工作。

    (三)承担全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对全县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大型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开展全县环卫科研开发、业务培训交流工作。负责全县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指导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拟订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建设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和城市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地率的审核认定工作;参与制定城市生态发展、环境治理规划;指导全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城市园林植物保护工作。

    (五)承担全县数字化城市(智慧城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运行规范和监督评价办法;负责对相关部门、各镇街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户外广告等领域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型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管理、招标、拍卖等工作;指导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七)负责有关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八)编制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政府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停车设施管理平台及停车诱导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

    (九)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省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1、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含房地产管理)和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涉密事项除外)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秸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过路、公园、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水利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含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

    7、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发展改革和粮食流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防震减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文化和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负责对镇街、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负责系统内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和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协调、查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衔接工作。

    (十一)指导各镇街、园区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对各镇街、园区和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综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十二)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