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人社发〔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通知,2022年度卫生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已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现将我县2022年度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公布。
查询网址:rsj.linyi.gov.cn/rsksw/ksyw.htm。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2022年11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向上向善。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制定完善业务规范、依法开展业务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以显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第十五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第二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官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适度超前、加快推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任务目标
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尽快规划部署、抓紧健全适应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一体推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
1.燃气管道和设施。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更新改造任务。(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202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2022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2.其他管道和设施。(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3)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2025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3.智慧化管理改造提升。(1)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设“一库一平台”(“一库”是指基础数据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燃气设施信息、用户信息、动态监测数据、隐患数据、应急保障资源等;“一平台”是指在线监控平台,实现气源供应保障、管网运行数据实时监测、场站运行监测、泄漏监测预警、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管理和户内安检等功能)。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建设燃气安全智慧监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云,汇聚企业相关数据,实现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推动燃气管理“一网统管”。2023年年底前,燃气经营企业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24年年底前,燃气经营企业优化完善在线监控系统,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和企业整合联网、一体运行,实现联网管理的要求。(2)智能化建设。建立基于物联网的供水、排水、供热智能化管理平台,督促供水、排水、供热企业在完成供水排水供热管网信息化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改造,供水、排水、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过程中同步敷设有关传感器,逐步提升供水、排水、供热信息化、智能化水平。(2025年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步骤
(一)开展管网排查。各县区(开发区)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普查,并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库、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网进行系统排查,全面查清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线现状,准确掌握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避免第三方施工破坏,消除地下管网隐患,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科学编制规划。及时编制修订燃气、供水、排水、供热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按照蓝图科学推动行业发展,为城市发展空间提前进行水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开发区)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编制改造方案,明确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建立管网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年底前梳理管网台账,对达到更新改造标准的要明确改造计划,并纳入本地区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庭院管、立管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必选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同步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有序推进改造。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实施,各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主动性,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要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同时加快推进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支持各县区(开发区)联合通信运营商、高校院所、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推动物联感知、智能巡检、现场处置、应急救援等信息化、智能化装备研发应用,打造燃气安全领域科技创新高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强化过程管控。严把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切实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首要责任,督促指导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竣工验收。鼓励选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与智能化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规范运行管理。老旧管网改造后,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要健全管网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监测、维护,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配齐物资器材,加强常态化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将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所需要的运营管理队伍和工作场地,纳入本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城市生命线等统筹安排,创新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保障力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出资责任。建立燃气、供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专业经营企业为主、用户合理分担机制,探索多元化投资渠道。各县区(开发区)要厘清各方出资责任,加大投入,兜住安全底线。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筹措资金,燃气、供水、供热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行业服务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出资责任。庭院管网根据产权归属不同,采取不同资金筹措模式,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企业和商业场所等管网产权关系明确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筹措管网改造资金;住宅小区共有产权的管网,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资金筹措按照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执行。
中心城区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燃气软管更换和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安装工作要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燃气软管更换和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安装由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经营区域范围组织实施,采购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将实际完成用户台账于2022年年底前分别报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各区采用电话回访、入户检查等方式,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全部合格方可申请财政补助。燃气软管更换和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安装费用由市、区财政分别补助25元/户,其余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市、区补助资金在更换安装工作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年度进行拨付,至2025年全部拨付完毕。各县参照中心城区政策执行,完成时限不能晚于中心城区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完善配套政策。对列入年度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的项目,加快立项、规划选址等前期手续办理,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对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对占道施工等涉及的政府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同时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和改造任务,推动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分片区统筹改造,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简化审批流程。依法精简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有管网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老旧小区改造办理前期手续后,再增加管网改造内容的,可实行备案制。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落实责任,把推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好更新改造的属地责任,住建、城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专营单位要统筹协调工程计划、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更新改造任务按时完成。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经营企业排查老化管道台账、评估安全运行情况、落实主体改造任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简化立项、实施等审批手续;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施工时序、交通管理等;街道、乡镇做好改造施工的配合保障。(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三)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如遇确因施工影响正常交通、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等情况,提前告知影响区域和影响时间,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营造推进工作的浓厚氛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配合)
(四)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组织推进、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居民满意度等工作进行调度和督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莒南政发〔2023〕 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四)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本辖区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体、卫健、人防、国资管理、县属国有企业等部门、单位应当与县审计局建立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将部门、单位管理的相关项目信息(包括电子数据)报送县审计局。不得限制提供资料信息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局,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第六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不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职责。
第七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县审计局履行政府和公共投资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九条 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县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及时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
(二)项目决策情况;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四)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八)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九)概(预)算编制、财政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十)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环节的履行情况,以及上述环节资金真实、合法、有效性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和验收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运营、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县审计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CAD图纸、施工图纸、竣工CAD图纸、BIM模型数据,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六)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七)投资变更建设项目的变更审查资料;
(八)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九)运营活动相关资料;
(十)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十一)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被审计单位应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告知县审计局,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资料提供单位负责人(含自然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开展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辅助审计工作。县审计局应加强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建设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县审计局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项目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报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提出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时间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县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解释,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各社区村委会、各社区(村)、镇直各部门(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板泉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王茂苍 党委书记
徐超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主 任:范维艳 人大主席
李宝成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王聪聪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韦沐青 党委副书记(挂职)
孙 强 党委副书记(挂职)
张义伟 一级主任科员
刘圣良 二级主任科员
葛堂雷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颜丙军 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桂聚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刘腾飞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张静怡 党委委员、宣统委员
马树燕政府副镇长
王延楠政府副镇长
徐璐 政府副镇长
郭奉鑫 人大副主席
任绪峥人大副主席
赵洋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徐晓蕙 党建群团办公室副主任
陈浩 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卞西斗 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贾学军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郭洪晓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朱孟德 财经服务中心主任
王丽阳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汲传有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副主任
赵钰雯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汤怀坤 派出所所长
王永喜 企业办主任
王峰 村镇建设服务站站长
王永辉 应急办主任
王德山 民政所所长
王言波 农机站站长
刘世利 水利站站长
王月昕 农安办主任
严加春 环保所长
薛雷 文化站站长
宋现国 林业站站长、信访办主任
尚庆波 服务大厅主任
胡宇龙 司法所主持工作
刘永波 工会主席
孙成龙板泉卫生院院长
汲伟 教委主任、板泉镇一中校长
路建伟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所长
闫国慧 防检所所长
王西光 供销社主任
卢绪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
王新杰 公路站站长
王振超 交警中队队长
姜 涛 供电所所长
王帅军 综治办主任
王德山阳光片区书记
王贤营庞疃片区书记
王月伟 临沭片区书记
王晓艳坊庄片区书记
唐恭建殷庄片区书记
殷宗龙潘庄片区书记
徐 伟 刘庄片区书记
王子希 武阳片区书记
刘景润韩岭片区书记
张定旭涝坡片区书记
板泉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郭奉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板泉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11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委员会
主 任:李宝成
副主任:郭奉鑫
成员单位:组织办、督查办、应急办、工会
联络员:刘玉刚
办公室设在督查办公室,刘玉刚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
(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王聪聪
副主任:马树燕
成员单位:企业办、招商办、党政办、环保办、市场监管所、食药监所、应急办、执法所、供销社、财政所、派出所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王永喜
办公室设在企业办,王永喜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领域。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农林水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张桂聚
成员单位:农安办、林业站、水利站、村镇建设服务站、农机站、派出所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刘世利
办公室设在水利站,刘世利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农业生产、森林防火、秸秆禁烧、防汛、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机械、渔业生产,农资、农产品。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四)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张义伟
成员单位:卫生院、食药监所、计生办、企业办、市场监管所、执法队、防检所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卢绪涛
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卢绪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卫生、食品安全、餐饮、药品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民爆消防商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刘圣良
成员单位:市场监管所、供销联社、食药监所、派出所及消防队、应急办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汤怀坤
办公室设在派出所,汤怀坤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商场超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六)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张静怡
成员单位:文化站、旅游办、派出所、宣传办、食药监所、交警中队、公路站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薛雷
办公室设在文化站,薛雷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文化行业监管领域、旅游场所及设施安全。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七)教育体育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徐璐
成员单位:教委、食药监所、交警中队、公路站、板泉镇一中、板泉镇二中、板泉镇中心小学、板泉镇幼教中心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汲伟
办公室设在镇教委,汲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教育、体育行业;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周边秩序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等。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八)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颜丙军
成员单位:村镇建设服务站、规划办、执法队、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环保办、水利站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王峰
办公室设在村镇建设服务站,王峰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建筑工地、建筑施工、农村建房、基础建设、危房改造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巡查打击违法建设。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九)国土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颜丙军
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执法所、应急办、环保办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路建伟
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路建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非煤矿山、无证非法采矿,超层越界采矿行为查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隐患排查,矿山关闭后地质环境治理,查处私采滥挖、盗采河砂及违法选(洗)矿等行为。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王聪聪
成员单位:公路站、交警队、农机站、派出所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王新杰
办公室设在公路站,王新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王延楠
成员单位:环保办、企业办、村镇建设服务站、执法队、环卫所、卫生院、计生办、农安办、水利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及各社区村委会
联络员:严加春
办公室设在环保办,严加春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环境安全保护、污染减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气污染防治。负责相关部门及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专业委员会未涉及的行业领域,按各自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如有分工调整,按调整后的分工对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板泉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日
莒南农字〔2023〕14号
根据临沂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临财农整指〔2022〕44号)文件精神,2023年度中央下达我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337.39万元。到2022年底,全县生猪存栏67万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6.7万头,生猪年出栏110万头;牛存栏2.34万头(肉牛2.21万头、奶牛0.1295万头)、年出栏2.6万头,羊存栏7.57万只、年出栏8万只;家禽存栏约1900万只,其中肉鸡存栏1400万只、肉鸭存栏300万只、蛋鸡存栏180万只,家禽年出栏约1.56亿只,其中肉鸡出栏8900万只、肉鸭出栏6600万只、蛋鸡出栏90万只。为持续维持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全县不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情,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实施强制免疫,应免尽免,应免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水平常年保持70%以上。为进一步加快项目资金使用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具体明细如下:
一、保障动物防疫工作运行经费支出22.5万元
1、冰柜、冷库等疫苗储存设施维修运行经费5万元。
2、防疫采样、督导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外出培训学习差旅补助经费5万元。
3、乡镇防疫督导、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租车燃油费用3万元。
4、动物防疫宣传材料、文件印刷、办公用品等5万元。
5、动物防疫移动终端(动监e通)使用费3.78万元。
6、兽医实验室废弃物、强免疫苗空瓶委托第三方无害化处置经费0.72万元。
二、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费用支出5万元
1、农村防疫员业务技能培训经费3万元;
2、官方兽医业务技能培训经费2万元。
三、农村防疫员劳务费
2023年度防疫员劳务费216万元。
四、兽医实验室提升改造、采购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室耗材及应急防控物资、购买第三方社会化服务费
进一步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全力做好我县动物疫病防控,有效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需对莒南县兽医实验室进行提升改造,采购部分实验室仪器、实验室耗材、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一宗,约需资金93.89万元。
五、项目建设进度
项目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项目建设要求,对项目的整体建设内容按程序审批采购方式,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内容,抓好工作落实。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织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等程序,并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与备案,现认定山东荣创塑业有限公司等7988家企业为山东省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22年12月12日,有效期为三年。
请你们切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切实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带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健康发展。
附件:
1.山东省2022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山东省2022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3.山东省2022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莒南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7日
临沂市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进一步巩固卫生创建成果,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贯彻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方针,聚焦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规范行业系统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综合竞争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行业监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建立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管理和同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管理 相结合的机制,即以各县区党委、政府为主要责任具体落实主体,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为辅的工作推进机制。
坚持“统一领导、多方协同、全民参与、共建共享”。把为民利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管理模式由“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让巩固创卫成果成为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成为人民共建共享的民心工程,努力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
三、主要任务
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重点,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打造天蓝地绿水清、街净路畅灯明的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市,让群众衣食住行更加安全、身心健康更有保障、幸福指数不断提高。
(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细胞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禁止在大众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设施整洁完好,环境卫生保洁及时,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十乱”现象。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施和招牌符合标准,玻璃幕墙光反射及对周边建筑和交通影响符合规定。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要求;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密闭规范,清运及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工地)规范围挡,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临时便民市场有效管理;流动商贩管理规范;宠物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社区、单位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清运及时,公共厕所符合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洁,加强铁路两侧500米内防尘网等轻飘物品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生态环境。近三年辖区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使用;噪声控制良好,水环境达到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处理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重点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许可证件有效齐全,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四小场所合法经营,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要求。托育、教育机构教室、食堂等教学生活环境符合规定,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眼保健操普及,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辖区无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列车等车厢客舱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辖区无重大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事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规范,无固定经营场所食品摊贩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推广分餐和公筷,倡导“光盘行动”;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要求;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和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辖区无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规定。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降低,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建设符合要求。辖区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公安、交通、教育等重点行业加强急救知识技能培训,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商场等重点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有条件的配置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建立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各类孳生环境有效治理,鼠、蚊、蝇、蟑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设施合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临沂车务段,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管理体系
着力构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市级、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四级管理网络,实行分级负责与条块结合,群众自治与社会监督,日常监督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市级监管考评层面。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工作,对各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相应长效管理机制,每季度对各县区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结果报市长效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县、区级实施主体层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出台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各专业线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网格责任管理制度,定期对各街道(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
(三)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基础管理层面。各街道(乡镇)发挥好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基础作用,根据县区确定的管理职责,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做好辖区管理工作。社区(村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社区(村居)内市容环境、经营秩序等与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相关事项的日常管理和巡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常调度、现场调研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和工作动态,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责任。明晰管理职责,强化部门监管,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目标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人抓,每一件事情都有人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严格督导考核。健全完善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三级考核、双重评价”考评体系和问效追责制度。市长效管理工作办公室每月对主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范围内的各街道(乡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对检查情况进行排名;每半年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排名,对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或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或影响全市工作大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先进典型、成功经验,曝光问题、督促整改,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县创建成果凝聚正能量,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共建共享意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参与巩固卫生创建成果的浓厚社会氛围。
(来源:临沂市政府网站)
莒南政发〔2023〕 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四)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本辖区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体、卫健、人防、国资管理、县属国有企业等部门、单位应当与县审计局建立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将部门、单位管理的相关项目信息(包括电子数据)报送县审计局。不得限制提供资料信息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局,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第六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不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职责。
第七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县审计局履行政府和公共投资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九条 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县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及时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
(二)项目决策情况;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四)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八)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九)概(预)算编制、财政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十)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环节的履行情况,以及上述环节资金真实、合法、有效性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和验收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运营、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县审计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CAD图纸、施工图纸、竣工CAD图纸、BIM模型数据,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六)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七)投资变更建设项目的变更审查资料;
(八)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九)运营活动相关资料;
(十)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十一)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被审计单位应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告知县审计局,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资料提供单位负责人(含自然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开展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辅助审计工作。县审计局应加强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建设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县审计局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项目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报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提出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时间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县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解释,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贯彻省委、市委“走在前、开新局”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推行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函〔2022〕1号)要求,市住建局于2022年7月12日印发了《关于推行临沂市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推行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目标
数字化图纸全过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行,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有保密要求的建设项目除外)全部实施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
二、工作流程
(一)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审,勘察设计单位配合建设单位上传施工图电子文件,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数审系统中出具加盖电子签章的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电子文件。
(二)设计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企业(或经原勘察、设计企业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在变更文件中明确图纸变更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审查的内容,并依法对修改内容负责。建设单位须签署承诺书,承诺依法对变更内容负责。变更类型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审查的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变更为重大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将承诺书、政策性审查资料和按规定重新出具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上传数审系统“重大变更”模块,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一般变更,建设单位须将承诺书、变更联系单和按规定重新出具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上传数审系统“一般变更”模块,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不涉及审查内容的认定,若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该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应退回建设单位重新按照重大变更报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或认定后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变更联系单同步上传至监管平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施工图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或认定的不得擅自施工。
(三)竣工图编制及归档交付。建设单位在监管平台中发起竣工图编制申请,监管平台自动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形成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监管平台中对竣工图进行最终确认,加盖竣工图电子签章。监管平台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归档要求,自动提取所有变更联系单,形成目录,完成竣工图的数字化归档和交付,归档后的竣工图加盖二维码标记,便于后期调档、查阅。
(四)多部门在线使用。监管平台主要包括施工图管理和竣工图管理,可实现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数字化交付及归档,实现在线协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各职能科室可根据监管需要在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档案归集等各工作环节中在监管平台上查阅图纸详细信息;各工程参建方可以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查阅调用图纸,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防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可根据职责范围限时开放端口共享工程图纸,实现在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全面应用数字化图纸,实现图纸质量全过程溯源可查,责任倒追可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工作涉及施工图审查、施工全过程中图纸变更以及档案管理,链条长、环节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相关环节都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运行顺畅。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防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在审批监管过程中需要登陆监管平台的,按要求提供帐户,积极做好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减少企业重复提交图纸资料。
(二)强化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各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变更的监督管理,变更程序要纳入监管平台,确保开工到竣工过程中,施工图变更在平台中如实记录,避免因图纸混乱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经济纠纷。对不按规定将设计变更图纸进行系统上传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加强对各环节质量的全过程监管。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图纸修改、编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在监管平台中进行最终确认,形成数字化竣工图并归档。勘察设计单位要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做好审查项目电子文件的上传、报审工作。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图纸变更。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图纸质量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强化设计变更审查。
(四)加强培训和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对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的宣传,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来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稳住经济基本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市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2023年新制定的政策(共27项)
(一)强化助企纾困力度
1.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开展2023年度全省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省财政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3.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4.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省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5.对内河集装箱运输船舶和新能源船舶实施优先过闸,提高通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优供给扩需求
6.按照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将16个市划分为3个组别,对每个组别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排名首位的市,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 2023年,创建10个工业强县,给予每县不少于2亿元的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统筹用于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8.省级财政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9.对在省内转化创新药(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按照研发投入4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1亿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0.围绕“十强产业”提升、企业运营需求、核心技术攻关等,实施专利导航项目30项,其中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20项、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10项,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1.深化“惠享山东消费年”活动,聚焦汽车、家电、餐饮等重点领域,举办大型促销活动200场以上;鼓励各市对具有消费引领性的创新模式、创意活动和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对1万平方米以上消费类展会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2.推动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线上线下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引导生产企业产销分离入限纳统,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设法人、商贸个转企等。2022—2023年,省外商贸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不再分成,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奖励,或采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根据2022年四季度及2023年一季度各市年度纳统企业零售额增量进行激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2023年支持建设2000个左右的智慧社区,对于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4.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聚焦“十个展示带”,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三)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15.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给予50元、40元、20元、1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6.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17. 2023年建设5—7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18.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创新要素支撑
19.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0.根据创投机构团队业务投资理念、领域和业绩表现,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遴选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可出资30%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省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2.实施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2023年,省财政对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的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4—5个领域,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手段,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市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五)保民生兜底线
23.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力争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60万个。(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4.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5.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6.统筹安排7000万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发放体育消费券,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27.设立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督查激励资金,对在落实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年度督查激励市不超过6个,市、县(市、区)两级总数不超过16个。(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二、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中2023年涉及我市延续执行的政策(共200项,见附表)
附表
2023年涉及我市延续执行的政策清单及责任分工(共200项) |
|||
序号 |
政策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设立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等进行考核,给予排名前5位的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
2 |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立体机械式停车场(楼、库)中,非固定停车位可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视情况安装充电设施,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局 |
||
3 |
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
市发展改革委 |
4 |
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山东高速临沂发展 有限公司 |
|
5 |
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 |
临沂银保监分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
|
6 |
加快实现雨污合流清零步伐,落实分年度额度梯次递减的激励制度,对2021年至2024年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现清零的县(市、区)进行奖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局 |
|
7 |
加大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信贷支持力度,对全省县城、县级市城区以及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市辖区,符合条件的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目,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择优给予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优惠利率。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8 |
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统筹安排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项目建设。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市管理局 |
9 |
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运行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户给予补助。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10 |
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
|
11 |
对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税务局 |
|
12 |
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社会兜底服务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
13 |
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各市、县(市、区)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包裹架和信息录入设备等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 |
市邮政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供销合作社 市财政局 |
|
14 |
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各市政府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 |
市邮政管理局 市财政局 |
|
15 |
组织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建设,2023年省级财政对评审合格并排名前5位的样板县,每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快递邮政融合发展,打通农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 |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
市邮政管理局 |
16 |
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并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
|
17 |
深入推进文旅消费促进行动,省级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统筹采取政府补贴、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引导扩大文旅消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财政局 |
|
18 |
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其中,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不重复奖励。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财政局 |
|
19 |
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加快打造“好客山东 好品山东”品牌,举办旅游发展大会,组织开展“好客山东游品荟”“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支持改善旅游设施,促进旅游消费。 |
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财政局 |
|
20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农业农村局 |
21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22 |
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23 |
对2023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优化航空货运补贴标准,鼓励省内机场加密、增开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 |
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临沂机场有限公司 |
市财政局 |
24 |
调整省级进口贴息目录,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绿色低碳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25 |
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自2021年起3年内,对山东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费等,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支出的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1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26 |
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
市商务局 |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 |
实施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2023年安排10亿元,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3名、4—6名、7—10名),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20%;对单项评价得分前30%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10%、11%—20%、21%—30%),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80%。 |
市财政局 |
|
28 |
采取流量券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特色产品网络销售专项行动,分领域分场次开展直播订货会、采销对接会等活动,每年新培育1万户网络销售应用企业,对企业流量费用最高补贴3000元。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29 |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
30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 |
市财政局 |
|
31 |
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 |
市税务局 |
|
32 |
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 |
市国资委 |
|
33 |
继续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继续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山东高速临沂 发展有限公司 |
34 |
持续推进简易注销工作,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为20天。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35 |
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局 |
|
36 |
畅通物流运输,实行“海港+陆港”直连一体化营销模式,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提升海关“智慧查验”水平,落实RCEP“6小时通关”政策。 |
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海关 |
|
37 |
全面对接国际国内大型船公司,增加美西、欧洲、地中海等重点方向航线运力供给,协调船公司将其新购空箱在山东港口投放,提高空箱储备。全面推行空箱快速验放服务,扩大“船到即放、船边直取”模式,推广“港内堆场直放”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海关 |
|
38 |
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 |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临沂银保监分局 |
|
39 |
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40 |
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企业用好科技增信评价体系,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
市科技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41 |
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用应为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对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可适当降低购置费用总额标准。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42 |
加大对创投企业支持力度,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30%提高到4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由最高50%放宽至60%;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
43 |
以“十强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组织实施100项左右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全部采用“揭榜制”组织实施,争取在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加快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 |
市科技局 |
|
44 |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 |
市科技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45 |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46 |
切实发挥“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已启动实施的科技示范工程引领支撑作用,围绕地方优势产业适时再启动一批“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
47 |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单位改革,对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直接聘任到高级职称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其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 |
市科技局 |
|
48 |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省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后,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符合条件的省级财政统筹给予15万元补助。 |
市委编办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49 |
加快推动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对考核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予以通报激励。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
50 |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
|
51 |
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山东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山东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
|
52 |
加大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进力度,涉海企业牵头建设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可依托省内用人单位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和人才工程,并根据期满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引才用才奖励补助。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
53 |
支持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县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
|
54 |
深入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新获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 |
|
55 |
对于获批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的环保企业,以项目竞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
市科技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
56 |
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开展6—8个环保管家、“环境医院”试点,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 |
|
57 |
对面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枢纽、智慧医疗、城市管理、智慧民生、智慧教育等垂直领域开展创新应用,且日均流量超过30GB的新建5G基站,省级财政按照基站对应用的推动作用给予每个最高5000元补贴,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1500万元,单个企业不得同时以独立和联合体方式申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58 |
开展专利保险扶持工作,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专利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于高价值专利和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59 |
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
|
60 |
深化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完成农村金融服务下沉、健全完善抵押担保体系、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搭建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等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加强试验区项目课题研究,注重总结和提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顺利通过终期评估和验收。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61 |
设置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贴现专项额度,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 |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
|
62 |
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发挥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融资增信。 |
市粮食和储备局 市财政局 |
|
63 |
开展大蒜、蒜薹、马铃薯、辣椒、生姜、大白菜、大葱、生猪等省级特色品种目标价格保险,2023年为农户提供不少于50亿元的价格风险保障。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
64 |
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65 |
对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省内企业,将其碳排放权纳入抵质押融资担保品范围,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
市生态环境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
|
66 |
落实好绿色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持续更新省级绿色金融项目库清单,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67 |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对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8 |
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3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2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
69 |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商务局 |
70 |
进一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乡村振兴板挂牌融资。健全全省先进制造业和专精特新专项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培育培训服务,帮助企业精准对接资本市场。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71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税务局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支持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监测评价列入省委省政府督查激励事项,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
72 |
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
|
73 |
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
|
74 |
对工业及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公共卫生、停车设施等公共服务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弹性供应方式供应。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先行租赁期限最高为20年,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5 |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76 |
市、县(市、区)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各地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
|
77 |
持续增加教育资源供给,2023年新建改扩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各200所。 |
市教育局 |
|
78 |
对来鲁投资人士及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根据其经由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投资额或所属人才层次,就近就便予以协调入读本地优质学校(幼儿园)。 |
市教育局 |
|
79 |
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持续开展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友善环境整治。 |
市卫生健康委 |
|
80 |
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开展“双通道”药店省内联网结算试点,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便捷度。扩大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服务功能,逐步将更多高层次人才纳入平台服务范围,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帮办代办服务。 |
市医保局 |
|
81 |
深入实施农村供水提质工程,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建设,强化村内供水设施和管网更新改造,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省级财政对村级主管网及以上工程建设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
|
82 |
省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左右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市、区),由县级财政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付费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后续管护机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
|
83 |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4 |
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全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90元和810元。 |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
|
85 |
在产粮大县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小麦、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额分别为每亩950元、1150元、950元;在商河县、惠民县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玉米收入保险保额为每亩1000元。 |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银保监分局 |
|
86 |
深化“双全双百”工程,落实国家确定的13个“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场景,创新推出一批具有山东特色的“一件事一次办”场景,逐步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出台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标准化,优化事项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改版升级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网上办事体验区”,引导企业和群众优先选择网上办事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在线申办率达到70%。搭建全省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平台,统一服务入口,方便企业、群众快速查找兑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87 |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不再提交各种证明材料。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大数据局 |
|
88 |
对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来华邀请、领事认证、APEC商务旅行卡等外事业务,一律实行“网上办”“掌上办”。 |
市外办 |
|
89 |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 |
市公安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90 |
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其中,省级专列部分资金“点供”支持省级决策实施的重大“七网”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水利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91 |
2023年,安排机场建设资本金补助,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入,支持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项目加快建设。 |
临沂机场有限公司 |
市财政局 市交通运输局 |
92 |
调整优化重大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设立“技改专项贷”,建立财政、银行、担保全方位融资联动机制,变“竣工后贴息”为“建设中支持”。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统筹用好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或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对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担保总额0.5%的补助。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
|
93 |
强化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鼓励争创国家“双跨”平台,2023年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平台,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每个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94 |
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统筹优化全省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布局,对商业模式清晰,且标识解析注册量、标识解析量等指标综合排名前5的二级节点,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举办工业互联网大赛、5G应用创新大赛和全省工业互联网专题培训,建设“工赋山东”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95 |
围绕集聚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2023年择优认定一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对于优势突出的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培育发展一批数字经济总部。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96 |
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支持创建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2023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网络层级和互联互通水平较高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能够有效提供城市内部低时延算力服务,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 |
市大数据局 市财政局 |
|
97 |
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优先将改造项目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设置50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省级环保金融项目库内项目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 |
市生态环境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
|
98 |
2023年,在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选取10个园区或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集群审核模式试点,每个示范试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 |
|
99 |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和住房租赁补贴范围,2023年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资金,向2.8万户发放租赁补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
|
100 |
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3000元降至1800元。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 |
|
101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现代流通强县”,省级财政对每个县奖励1000万元,专项用于提升流通设施水平、做优做强流通主体、创新发展流通业态模式等。 |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
|
102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现代农业强县”,省级财政对每个县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 |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
|
103 |
2023年第一季度,分解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省级财政筹集落实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并于第一季度下达到位。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
|
104 |
对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内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及现代物流网重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5 |
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100—300万元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
106 |
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优化“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功能,分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方式统一受理外贸企业国际物流诉求,分类推送至相关单位办理。建立企业诉求信息共享、办理进展在线查询、跟踪督办工作机制。 |
市商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
|
107 |
支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省级财政支持相关市完成国家储气任务,按其承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
108 |
2023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2022年度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的重点企业和市、县(市、区)政府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一定比例的,分三档给予奖励,最高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 |
市财政局 |
|
109 |
2023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基础性奖励和最高2000万元激励性奖励。 |
市财政局 |
|
110 |
依托省级高新区等创新载体,建设以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为重点的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省级财政依据建设发展绩效给予每家省级开放式大学科技园最高1000万元奖补。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
111 |
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2亿元,集聚专家智库、联盟协会、高校院所的力量,对已突破“卡脖子”技术并转向大规模产业化的优质项目进行全要素赋能支持。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
112 |
省财政统筹资金深入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推进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精准鉴定和创新利用、生物育种平台建设。 |
市科技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
|
113 |
鼓励“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创新服务券”等模式,严选服务机构、配券产品和领券条件,支持企业围绕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市场开拓等方向提升能力,按照服务额度比例,单张服务券最高补贴5万元。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14 |
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董事长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标准,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15 |
设置50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省科创企业做大做强。 |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科技局 |
|
116 |
将“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纳入“山东惠才卡”颁发范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17 |
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对各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服务、创新等情况,分档给予奖补,推动实现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倍增目标。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118 |
实施新型智慧城市提标提质行动,2023年省级财政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择优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补。 |
市大数据局 市财政局 |
|
119 |
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推动一批具有较强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商圈智慧化发展,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和消费品质,对2023年智慧商圈建设成效排名前5位的市,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120 |
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全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69.95万户、棚户区8.99万套。 |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
|
121 |
2023年继续将农村公路省级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计划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700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1.8万公里,改造存量危桥3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000公里。 |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
|
122 |
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发展思路,落实“四个区分”原则方法,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调整“两高”管控政策。新上“两高”项目实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主要产品和装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能效标杆水平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坚决控住“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增长。存量“两高”项目实施分类处置、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推进违规项目整改,稳妥有序退出落后低效产能,深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升级,力争2025年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明显提升“两高”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两高”项目监管,建立“两高”项目清单,搭建“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持续推进清单化、动态化、精准化监管。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23 |
规范省级统筹部分能耗指标使用,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除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100%用于支持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对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两高”项目,能耗替代市级筹措确实存在困难的,由项目所在市做出承诺并编制提出“十四五”规划期内分步筹措方案,可由省级统筹部分给予“过桥”保障,项目所在市要作出按时偿还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承诺以及按时偿还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途径和时间,并明确到期若无法偿还拟采取的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 |
|
124 |
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新增能源,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所在市的新能源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 |
市发展改革委 |
|
125 |
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
126 |
优化“日韩陆海快线”“上合快线”“鲁欧快线”“中老国际货运班列”等精品线路,推进济南、青岛、临沂三个集结中心加快建设。在口岸通关、铁路生产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问题,压减班列边境出入境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
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 临沂海关 |
|
127 |
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整合要素资源,加强改革集成,扩大有效供给。省级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按照每个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
128 |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
|
129 |
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
|
130 |
围绕推进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各地在省级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基础上,聚焦老年人最关心、最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奖补力度,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优先鼓励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优先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并发挥作用。省级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金5亿元,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养老服务发展质量等因素对各地给予奖补。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
131 |
2022年6月9日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15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3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
|
132 |
加快重大项目谋划推进,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单列3000万元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
市发展改革委 |
|
133 |
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34 |
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
临沂海关 市口岸办 |
|
135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
|
136 |
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
|
137 |
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
|
138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
139 |
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
140 |
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
141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税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
142 |
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临沂银保监分局 |
143 |
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
市商务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融资担保集团 |
144 |
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农村农村局 |
|
145 |
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146 |
积极引导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以创新服务券形式对2023年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全年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打造一批数据驱动型数字经济晨星工厂。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147 |
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148 |
完善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 |
市国资委 |
|
149 |
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 |
市生态环境局 |
|
150 |
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行政审批局 |
|
151 |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2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
|
153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
|
154 |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县(市、区),按照贷款额分档,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 |
|
155 |
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0.0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向市级财政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缴纳10万元。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 |
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 |
|
156 |
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0个县(市、区),按排名先后给予差别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财政局 |
|
157 |
充分发挥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作用,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
|
158 |
创新提升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完善运行“好客山东·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持续扩大数字文旅消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159 |
深入实施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打造山东全民阅读在线,集中采购版权,持续更新10万册图书、3000种期刊、10000集视频讲座、5000集听书、400门文化慕课等数字阅读资源,免费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文化服务,全省开展各类阅读活动超过2万场次,新增200家城市书房、1000个亲子阅读空间、1000个数字阅读空间、500个家庭图书馆、500个老年听书馆。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160 |
支持各市在拥有文化底蕴和商业资源的街区、园区、景区等,搭建老字号集聚平台。2023年认定3个老字号集聚区,省财政每个支持100万元。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161 |
开展质量强县创建活动,2022—2024年以考核评价方式认定10个质量强县(市、区),每个给予200万专项资金支持。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162 |
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2023年计划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7家,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163 |
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 |
市税务局 |
|
164 |
国资监管机构对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实施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对经营指标产生影响的,考虑各类财政补贴后据实调整考核结果。 |
市国资委 |
|
165 |
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支持各市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市税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临沂海关 |
|
166 |
出台落实加强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统一规范加氢站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167 |
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应急局 |
|
168 |
对于2022—2023年度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169 |
2022—2023年,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170 |
加快推动总部企业(机构)上市融资步伐,在山东省新设立、新引进或在山东省注册的原有总部企业(机构),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其中,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补助2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再补助2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再补助100万元。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
|
171 |
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基数为零除外)、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5名的县(市、区),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
172 |
具备建设工程行业最高等级资质,上年度在山东省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勘察、设计企业及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设立的业务覆盖范围不少于2个省份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全资子公司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可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委 |
|
173 |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和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 |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 |
174 |
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行政审批局 |
|
175 |
对于引进落地对全省和相关市、县(市、区)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 |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督导落实 |
|
176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
|
177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的中型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
|
178 |
设立50亿元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 |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79 |
设立20亿元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 |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交通运输局 |
|
180 |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2023年为全省文旅企业新增贷款100亿元以上。 |
市文化和旅游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181 |
统筹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用于精品文化旅游名镇、旅游民宿集聚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重点突出完善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以及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从业人员培训等。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财政局 |
|
182 |
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均延至2023年3月31日。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183 |
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
市总工会 市妇联 团市委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184 |
大力促进信息消费,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推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领域的示范性应用解决方案入驻,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2022—2024年,每年遴选不少于5个应用体验中心,对其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资金补助。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
185 |
支持预制菜企业发展电商,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产业技改项目等,按银行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支持。对新上的总投资超5000万元、投资强度超300万元/亩的预制菜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保障预制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 |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186 |
加快餐饮业恢复发展,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夜间非高峰时段,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合理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 |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城市管理局 |
|
187 |
支持企业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利用东盟、中东、非洲、欧美等重点市场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扩大出口,对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资金补贴。 |
市商务局 |
|
188 |
培育认定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70%的资金补贴。 |
市商务局 |
|
189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
|
190 |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经申请,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
191 |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
市财政局 |
|
192 |
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 |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临沂银保监分局 |
|
193 |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 |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94 |
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临沂银保监分局 |
|
195 |
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 |
市商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 |
|
196 |
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示范项目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 |
|
197 |
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98 |
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99 |
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200 |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已经部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月3日
(来源: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
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用电价格
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其他事项
(一)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二)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协助将本通知送达至全省居民住宅小区,并组织物业公司签收。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规定,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范围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3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燃料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燃料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国内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申请报送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燃料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四)国内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文件;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承诺书。
以上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审核和公示
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23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后,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由中央企业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公示通过的企业纳入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可按程序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商务部定期公布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2023年名单附后)。2021年-2022年10月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从本次名单中移除。
第六条 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23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2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 202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22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2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
(二)2022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2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22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23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四)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新企业,202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五)2023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一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每半个月公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22年12月31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23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莒南医保发〔2023〕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足额筹集、安全完整、专款专用,根据《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临政发〔2005〕58号)《临沂市关于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临政办字〔2008〕140号)《临沂市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字〔2010〕68号)《关于加强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临医保字〔2009〕35号)及临社保函〔201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按照离休人员医疗费单独缴费、单独管理、单独建账的原则,根据2022年全县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情况,经测算,2023年全县离休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医疗费统筹金标准确定为每人6.9万元。
二、筹资办法
我县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按以下筹资渠道办理:一是县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县财政全部承担;二是中央、省、市属驻莒南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所在单位承担;三是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县财政和乡镇财政按照1:2的比例分别承担;四是县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县财政和所在单位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五是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监督管理
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莒南县医疗保障局莒南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
莒南文旅发〔2023〕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保护和传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开展了第六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各镇街申报、审查、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六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41人),现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各镇街、有关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努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莒南县第六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第六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41人)
广电发〔2022〕60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安部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加快推动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乡村振兴局、公安厅、财政厅、应急管理厅: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提出要统筹推进农村应急管理与治理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指导做好人员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应急广播是国家政策宣传、应急管理、社会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打通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实现精准动员的重要渠道,也是创新性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传播途径。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做好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政治意识,高度重视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工作,将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纳入乡村治理资源,《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文件对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明确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积极担当作为,高度重视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形成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精准高效的中国特色应急广播体系,提高服务政策宣传、乡村治理、应急管理和公共事务能力。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面提升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覆盖率
到2025年底,全国70%以上的行政村部署2套以上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灾害事故多发易发地区和乡村治理重点地区行政村主动发布终端覆盖率达到100%,20户以上自然村部署1套以上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全国广大农村地区可享受到更优质、更精准的应急广播公共服务,全国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覆盖率和覆盖质量进一步提升。到2023年6月底,全国各省、市、县完成相关应急广播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制定及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应急广播建设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
坚持党对应急广播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成立由各地广电牵头,公安、财政、应急、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和任务要求,将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纳入乡村治理资源建设范畴,挂图作战,强化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抓好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推动应急广播服务到村到户到人。
四、科学规划布局,保障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效果
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包括户外公共显示屏、户外喇叭音柱以及相应的信号接收激励分配管理系统、供配电系统等。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的方案设计、产品设备、施工安装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确保长期可靠运行。各地要结合当地自然灾害、乡村治理、生产劳动、交通运输、人文环境等特点,统筹利用有线、无线、卫星、互联网等资源,科学规划布局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的位置、数量和形式,构建多渠道传输、抗毁能力强的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公共广场、公共地下空间、隧道、涵洞等重点地区要增加终端部署,完善备份措施,配备应急电源,确保极端情况和关键时刻发挥作用。鼓励农村已建的户外公共显示屏、户外喇叭音柱等主动发布终端系统与应急广播平台对接,纳入国家应急广播指挥调度机制,实现一张网运行,一体化管理。
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农村应急广播安全可靠运行
各地广电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应急广播的安全运行,制定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制度,提升应急广播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行政村(社区)村长(居委会主任)负责结合辖区内的应急工作机制设立广播员,管理本地应急广播的播出工作。鼓励各地使用普通话,播出的信息应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培育文明健康的生活风尚。
六、创新应用场景,推动成为宣传思想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平台
各地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依托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内容平台,通过应急广播开展宣传思想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普法和安全防范宣传,服务乡村法治、德治、自治和农民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解决人民群众的难题,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教家风作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七、推动行业合作,满足乡村治理和应急管理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发布应急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应急广播与公安、应急管理、地震、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海事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在相关应急广播系统建立标准化的信息发布端口,完善应急信息播发流程,建立分级分类播发制度,实现紧急类应急信息的快速播发,协助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乡村建设。
八、协同做好政策激励和配套保障
各地应当将本地应急广播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保障应急广播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应急广播基本公共服务长效机制。各地要统筹结合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队伍、基层广播员队伍、应急管理信息员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建立应急广播运行维护队伍,并做好应急广播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和紧急调配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形成应急广播优质通、长期通的良好态势。
各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加强本地应急广播优秀典型案例宣传,密切关注应急广播播出态势,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本地区促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安部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2022年10月11日
(来源:公安部)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编制了《山东省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鲁工信发〔202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推动鲁锦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鲁锦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措施
鲁锦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具有浓郁山东特色。为重塑鲁锦产业优势,促进文化传承,加快产业创新,走出一条既守住传统内涵、又融入时代元素的振兴发展道路,制定措施如下。
一、强化创意设计
(一)组织开展研发攻关。推进技术攻关和开发,依托并融合政府、协会、高校、企业等多种力量,对传统的鲁锦织造技艺进行创新研究,以适应现代化设备规模生产的要求。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手工生产线,进行开发创新,提高手工价值,丰富产品品类,培养高端品牌,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积极培育鲁锦产业龙头企业,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构建完善平台体系。集聚用好与鲁锦有关的研发资源,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在菏泽市、济宁市等鲁锦产业发展较好的市,打造鲁锦产业发展创新中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三)扶持培育人才队伍。以实施打造人才引领型企业工程为依托,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迫切需求,做大做强鲁锦产业人才队伍。积极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参加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鲁锦设计、制作、研发等从业人员申报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省工艺美术大师等。鼓励鲁锦产业聚集地出台相关人才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改进制造能力
(四)有效保护手工技能。加强鲁锦传承人队伍建设,优化传承结构,提高中青年传承人比例,实现四级传承人梯次配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积极培养后继人才。鼓励职业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支持鲁锦企业申报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积极开发鲁锦产业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养壮大鲁锦产品制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引导传统手工艺品在创作思路、制作工具、宣传推介、市场营销等方面不断创新,实现产品有市场、匠人有收益、文化有传承。(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改造升级生产车间。在保障传统工艺完整的前提下,鼓励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加强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搭建一批服务鲁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平台机构。落实省级技术改造财政激励政策,支持鲁锦企业应用高端先进设备和信息化技术实施改造升级。(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引导集聚集约发展。通过转型转移、改造升级等手段,逐步优化提升“低、小、散、弱”企业。积极策划、布局、引进一批关键性项目,引导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进入开发区或园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优化供给质量
(七)着力丰富产品种类。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深入开展鲁锦产业领域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着力发展新型纺纱技术和细络联工艺流程,提高面料档次,开发高附加值鲁锦产品。挖掘传统鲁锦工艺中的象征符号、文化元素进行现代化设计和个性化定制。积极适应大众市场需求,着力打造日常购买使用的时装类、鞋帽类、家居类、壁挂类等平价产品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八)培育鲁锦整体品牌。支持相关企业开展鲁锦品牌提升行动,完善品牌管理体系,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好品山东”品牌培育。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研究梳理鲁锦传统纹样的构造寓意、文化内涵、故事风俗等,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介。以鲁锦纹样为底纹基础,开发应用具有山东特色的logo标识,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推进做好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技术基础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质量认证,积极组织参选省长质量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健全产品分类机制。鼓励鲁锦企业区分手工制作和机械生产,宣传推广区分手工和机织鲁锦的方法手段,更好保障消费者清楚产品织造类型和工艺档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严格市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质量违法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健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机制,有效解决以次充好等恶性竞争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积极开拓市场
(十二)深耕省内向外辐射。年内在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机场等游客富集区优先设置一批鲁锦产品体验点和销售点,在星级酒店、商超、星级旅游区等设置一批“山东手造”精品商务区,把鲁锦产业纳入“山东手造”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和品牌宣传体系。组织鲁锦企业参加中国非遗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文博会、山东工艺美术博览会等,着力提高鲁锦产品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提升网络销售能力。实施鲁锦产品网络营销计划,依托“山东制造·网行天下”专项行动,为鲁锦企业提供流量券补贴,组织线上订货会系列活动,主动布局移动端、电视购物、跨境电商和直播电商等各个领域。借助“中华老字号(山东)直播嘉年华”“金秋双节直播季”“乐购山东促消周”等活动,推介鲁锦匠心匠艺匠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十四)加强对接交流合作。指导省纺织服装协会、省纺织工程学会、省服装设计协会、省工艺美术协会等单位,与苏州市等有关协会建立经常性对接机制。组织鲁锦企业与纺织类、艺术类等有关高等院校深化互动交流。引导电商、研发设计、文化旅游等服务企业与鲁锦企业密切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注重传承保护
(十五)加强研究保护。开展鲁锦保护传承情况评估,做好相关工具、材料、作品等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存,建立健全鲁锦项目档案,加强抢救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市建设鲁锦博物馆,推动有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配套改建新建传承体验中心。对鲁锦保护成效明显、研发设计能力出众、人才优势突出、带动能力显著的鲁锦企业,优先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六)强化宣传推广。充分挖掘鲁锦文化元素、传承故事、织造技艺、优质产品等,开展鲁锦宣传推广。引导鲁锦企业运用5G、AR、VR、远程服务等新技术,打造“短视频+网络直播”模式,着力向“销售产品+讲述非遗故事+感悟传统工艺”的立体化传播方式转变。(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十七)推动产业融合。将鲁锦产业作为文化振兴、产业振兴、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引导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应用领域,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和带头人建立非遗工坊,推进鲁锦生产性保护。积极打造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开展鲁锦文化研学、培训、体验等主题活动。将鲁锦产品纳入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范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六、完善保障体系
(十八)构建多元协作机制。建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组成的协作机制,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一体筹划推进鲁锦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九)加大金融财政支持。统筹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在人才培训、展会等方面加大对鲁锦企业支持力度。把鲁锦企业纳入金融辅导范围,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不断扩大首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提供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续贷服务。积极发挥省新动能基金带动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鲁锦产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二十)健全用好行业协会。依托省纺织服装协会、省纺织工程学会、省服装设计协会、省工艺美术协会等单位,吸收有关高等院校、鲁锦企业家和代表性传承人等,成立省非遗保护协会鲁锦专业委员会,构建定期会商、产研协同、要素保障等机制,挖掘推广鲁锦艺术。(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信息来源:省工信厅网站)
临公交莒〔2023〕2号
各队、科、所: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经大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谭 强同志:主持交警大队、高速大队全面工作。
刘家任同志:协助谭强同志抓好全面工作,主抓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后勤管理、辅警管理、基础建设、法制、涉案车辆管理、政工、队伍建设、党建、纪检、人事、警务督察、信访、工会、民生警务、审计工作。
分管综合科、政工科、执法监督中队;联系城区一中队、城区二中队。
徐淑军同志:主抓交安办日常工作、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综合考核。
分管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各执勤中队;联系特勤中队、板泉中队、涝坡中队。
董志刚同志:主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
分管事故处理中队;联系汀水中队、机动队。
刘晓峰同志:主抓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警务保障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科技建设、指挥调度、办公办文工作。
分管装备财务科、宣教中队、高速中队;联系十字路中队、洙边中队。
刘 凤同志:主抓车驾管业务、源头管理、驾驶人考试、创满意工作。
分管车管所;联系大店中队。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3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规范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等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南》,请你公司结合代理购电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8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
山东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针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以及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等保障性电量(含全网线损,以下简称保障性电量)购电工作。
第二章代理购电关系的建立
第三条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四条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五条业扩新装及过户用户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在用户办电、过户时应主动告知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政策。
第六条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电网企业。
第七条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转为电网企业代理的,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将用户变更信息告知电网企业。
第八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应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代理购电用户暂不需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
第三章代理购电电量测算及采购
第九条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规模、保障性电量和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
第十条电网企业应按月分别测算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及负荷曲线,单独测算保障性电量规模。
第十一条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按购电来源(可再生能源(含小水电、抽蓄)、核电、“三余”机组、省外购电等优先发电电量)价格从低到高排序,按电量足额匹配原则匹配保障性电量。匹配后盈亏电量,按市场规则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主要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电网企业参与场内集中交易后,申报电量未成交缺口部分按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摊,价格按市场同类型交易加权平均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合理组织,确保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及时完成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参与的月度交易成交最晚时限为月底前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加快推动代理购电用户分时计量装置改造,在具备全量分时计量、结算条件前,可通过典型用电曲线方式结算。具备分时计量、结算条件的通过采集系统获取曲线,不具备的通过峰谷电量拟合方式获取,两者曲线叠加形成代理购电典型用电曲线。
第四章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
第十五条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主要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市场偏差费用、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容量补偿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综合损益分摊标准(含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分摊标准)等组成。
P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P代理购电价格+P容量补偿电价+P输配电价+P政府性基金及附加+P代理购电综合损益分摊标准等
第十六条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以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的,加价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无法参与市场的高耗能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按1.5倍执行。
第十八条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过户的,电网企业应及时将过户变更信息告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过户后的新户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执行代理用户终端价格。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第五章代理购电价格及损益分摊
第二十条代理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根据月度、分时段用电量以及市场化采购电量预测数据,结合市场交易情况按月测算。
P代理购电价格=(P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Q代理参与中长期交易电量+P代理购电政府授权合约平均价格×Q代理购电政府授权合约电量+P预测市场日前、实时价格×Q代理参与日前、实时电量+R市场偏差费用)÷Q代理预测总电量
P预测市场日前、实时价格,是指根据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对代理购电日前、实时偏差电量交易价格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形成的价格。
R市场偏差费用,是指根据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应由参与市场购电市场主体承担的因市场运行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根据代理购电实际结算的购电价格和电量,计算实际购电价格与向用户传导的测算购电价格偏差损益、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峰谷的损益,逐月向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并逐月清算。电网企业要保持代理工商业用户销售电价相对稳定,对影响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摊(分享),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P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R需分摊损益÷Q代理用户电量
R需分摊损益=Q代理购电电量×(P实际购电价格-P测算购电价格)+R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损益
P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分摊标准=R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Q全体工商业用户电量
R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Q全体工商业购电电量×(P容量补偿电价-P容量补偿电价峰谷均价)
第六章保障性电量价格及损益分摊
第二十二条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不承担电力市场费用分摊(分享)。
第二十三条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收购,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保障性电量实际购入价格变动引起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下同),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用户,下同)分摊(分享)。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代理1.5倍用户的增收收入(0.5倍部分),以及政府授权合约价差盈亏纳入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根据保障性电量保供电源匹配情况,提前测算次月保障性购电均价,计算与基准购电价格偏差产生的损益,以次月测算的全体工商业用户电量确定分摊标准,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并逐月清算。电网公司要保障分摊(分享)标准水平相对稳定,对影响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摊(分享),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涉及年度集中支付或补贴性质的费用,可按预计标准逐月分摊,年度清算。
P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R预测分摊损益+R保障性清算损益)÷Q全部工商业用户预测电量
R预测分摊损益=R预测价格变动损益-R1.5倍用户代理购电收益
R预测价格变动损益=Q保障性电量预测购入电量×(P保障性电量预测购入价格-P保障性电量基准电价)+Q政府性授权合约购入电量×(P政府授权合约预测购入价格-P政府授权合约预测售出电价)
R1.5倍用户代理购电收益=Q1.5倍用户用电量×P代理购电价格×0.5
R保障性清算损益=保障性新增预测损益清算偏差资金
第七章政策宣传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电网企业应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每月月末3日前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发布: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采购电量来源、代理购电价格、容量补偿电价、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等。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应规范代理购电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每季度结束3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季度代理购电完成、变化以及预测偏差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管理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积极推进表计设施改造,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
莒南发改字〔2022〕9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莒南县农业水价体系,在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前提下,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39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关于明确我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6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同时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大中型水库灌区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10元/㎥;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11元/㎥。
以上终端销售价格中包含骨干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0.04元/m3。
二、泵站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泵站灌区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为0.39元/m3;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46元/m3。
三、小型水库塘坝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小型水库塘坝灌区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终端价格为0.25元/m3;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27元/m3。
四、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小麦、水稻、玉米、棉花、蔬菜、大棚蔬菜、水果、坚果、其他谷物等,毛灌溉定额按照《山东省农业用水定额》(DB37/T 3772—2019)IV类区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定,用水量以实际计量为准。使用喷灌、微灌节水设施等实际用水量低于灌溉水权的,由水利部门制定办法按相应的节水量予以奖励。
对超出用水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核定相应农业水价的1.5倍收取;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相应农业水价的2倍收取。
如遇严重干旱,农作物需增加灌溉次数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和农业用户要求,增加供水计划,不得作为超计划用水处理。
各供水单位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仍沿用莒南价字〔2018〕34号文件标准。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水利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公布《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
一、2023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进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签发。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相关要求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二、2023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出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一)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二)活牛、活猪、活鸡、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三)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货物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以下出口货物实行指定机构发证。出口此类货物需向指定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一)以陆运方式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和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二)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三)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湾地区)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标准砂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福建省和海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四、进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应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8号)、《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9号)、《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局负责对进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本公告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公告所称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21年42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2022年12月30日
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38个)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福建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大连市商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62个)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福建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大连市商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沈阳市商务局
长春市商务局
哈尔滨市商务局
南京市商务局
武汉市商务局
广州市商务局
成都市商务局
西安市商务局
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2022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三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的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执行1.5 倍代理购电价格中的 0.5 倍加价部分等其他标准不执行分时电价策。
二、浮动比例
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下浮90%。
三、时段划分
(一)每年2-5月、9-11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5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5小时、平时段为14 小时;每年1月、6-8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6小时、
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6小时、平时段为12小时。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1095小时。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时段,并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2023年具体峰谷时段划分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提前 1 个月向社会公布。
(二)不满1 千伏代理购电用户计量装置具备动态调整条件前,其容量补偿电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时段暂保持稳定,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86号)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尖峰、深谷电价政策。计量装置具备条件后,再执行与1千伏及以上用户相同的时段划分,以及尖峰电价、深谷电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其他事项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为工商业用户提供分时完整性计算服务,提前定位采集的曲线缺失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消缺处理,对缺失异常确无法处理的,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统计,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损益纳入代理购电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并逐月清算。电网企业应保持代理用户销售电价水平相对稳定,对影响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摊(分享),分摊(分享)月度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每年结束3个月内,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以及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等。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山东电网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峰谷时长等参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支持生物质发电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支持生物质发电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234号)等文件规定,2021-2023年对生物质发电实施临时电价补贴,现将2023年电价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补到期生物质发电项目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25元(含税,下同);生物天然气(畜禽粪便、秸秆,下同)发电项目补贴标准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1991元标准执行。
二、污泥耦合发电项目
燃煤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置生活污泥的,污泥电价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吨50元。
三、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
生物天然气项目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补贴0.156元,国补到期项目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电价补贴申报程序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支持生物质发电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234号)规定执行
(二)有关发电企业要充分利用电价补贴政策,加快技术升级改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引导生物质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现将我省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起,新核准(备案)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同期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后期具备条件时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
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和非电领域应用,按市场化方式推进项目开发和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10月28日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语音朗读,设置朗读按钮,默认不
朗读,老年人用户单击按钮即可对当前
区域内容进行朗读,再次点击,
取消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