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发改字〔2022〕9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莒南县农业水价体系,在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前提下,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39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关于明确我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6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同时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大中型水库灌区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10元/㎥;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11元/㎥。
以上终端销售价格中包含骨干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0.04元/m3。
二、泵站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泵站灌区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为0.39元/m3;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46元/m3。
三、小型水库塘坝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小型水库塘坝灌区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终端价格为0.25元/m3;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27元/m3。
四、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小麦、水稻、玉米、棉花、蔬菜、大棚蔬菜、水果、坚果、其他谷物等,毛灌溉定额按照《山东省农业用水定额》(DB37/T 3772—2019)IV类区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定,用水量以实际计量为准。使用喷灌、微灌节水设施等实际用水量低于灌溉水权的,由水利部门制定办法按相应的节水量予以奖励。
对超出用水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核定相应农业水价的1.5倍收取;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相应农业水价的2倍收取。
如遇严重干旱,农作物需增加灌溉次数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和农业用户要求,增加供水计划,不得作为超计划用水处理。
各供水单位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仍沿用莒南价字〔2018〕34号文件标准。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水利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