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莒南县政府办
-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 莒南县科技局
- 莒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莒南县公安局
- 莒南县民政局
- 莒南县司法局
- 莒南县财政局
- 莒南县人社局
-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莒南县住建局
-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 莒南县水利局
-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 莒南县商务局
- 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
-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 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
- 莒南县审计局
-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莒南县统计局
-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莒南县医疗保障局
- 莒南县供销联社
- 莒南县检验检测中心
-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 莒南县气象局
- 莒南县交警大队
- 十字路街道
- 大店镇
- 坪上镇
- 板泉镇
- 壮岗镇
- 文疃镇
- 朱芦镇
- 坊前镇
- 洙边镇
- 团林镇
- 筵宾镇
- 岭泉镇
- 石莲子镇
- 涝坡镇
- 道口镇
- 相沟镇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县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分析并依法发布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建立全县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全县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建设和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莒南县消费者投诉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依照委托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配合上级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按照职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缺陷产品召回、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五)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制定全县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掌握全县药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检查制度,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制度。掌握全县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检查制度,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化妆品安全监管制度。掌握全县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化妆品检查制度,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化妆品经营环节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