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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发〔2024〕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莒南县专利奖励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莒南县专利奖是由县政府设立,每年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莒南县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奖项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80%。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莒南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莒南县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保护成效突出的专利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七条申报莒南县专利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须是在莒南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国内有效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申报专利已经在莒南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四)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专利布局严密。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
(五)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专利权共有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三)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九条申报莒南县专利奖,应当填写《莒南县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措施说明,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专利授权文本,专利布局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效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料;
(七)有助于评价专利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报莒南县专利奖,采取推荐或自荐方式。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莒南县科技创新示范园区、各镇街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市驻莒南单位;
(四)其它经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莒南县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再审,确定受理名单,并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莒南县专利奖评审组。各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类评审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泄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参评项目及组织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被评审个人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专利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署实名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建议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县财政每年设立20万元专利奖专项奖励资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每项20000元、10000元、50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获得莒南县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莒南县专利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申报单位协助他人骗取莒南县专利奖的,暂停其申报资格。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
附件【莒南政办发〔2024〕8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附件【莒南政办发〔2024〕8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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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联系人:曹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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