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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发〔2022〕13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奖补激励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奖补激励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充分激发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发挥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特制定本奖补激励政策。
第二条根据《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临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适用对象:
(一)莒南辖区内注册经营,经审核认定纳入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批复的企业,含重新认定和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莒南县技术转移输出方企业。
第四条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资金。给予认定纳入莒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补助5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二)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资金。给予符合条件的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获得省市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按照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对企业年度累计认定技术交易额3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进行补助;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进行补助;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经认定的技术合同输出方企业需要在后期报税中正确选择相应的免税条款。
第五条申请补助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资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企业已经拥有或者正在申报(转让)知识产权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资金:经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莒南县技术合同(技术转移输出方)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合同、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财务凭证等。
(四)县科技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县科技局负责对全县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研发活动方面的支出。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鼓励各镇街(园区)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辖区内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本奖补激励政策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奖补激励政策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莒南政办发〔2022〕13号关于印发《莒南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奖补激励政策》的通知.docx】
附件【莒南政办发〔2022〕13号关于印发《莒南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奖补激励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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