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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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字〔2020〕1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意见》《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莒南县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04号)精神,结合莒南实际,在全县推行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通过在各类园区对项目建设影响差异化较小的同类审批事项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评价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评价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各级审批部门互认区域评估结果,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功能区域。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组织,全面覆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划定区域进行集中评估评价。

(二)多评合一,成果共享。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选取具有综合资质或者多种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

(三)结果互认,时效统一。对落户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在全县范围内实行评估评价结果互认。区域性评估评价的结果有效期将依据不同事项有效期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有效期最短为1年、一般不应超过5年。

三、实施内容

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需要,主要从以下10项内容中选择实施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事项。

(一)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开发区域根据规划环评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现清单式管理。结合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对区域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评估,实现环境现状监测成果区域共享,对产业定位清晰的园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特征污染物补充监测。(指导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二)节能评价。根据我县能源消耗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分析实施评估区域的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内该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强度等控制目标,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分类管理,推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指导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估区域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按照区域内工程所需采用的风险水平,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科学确定区内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并提出抗震设防指导及管控要求。(指导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所管辖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场地建设适宜性评价结论。(指导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查清认定的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并对区域内可能的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管控要求。无已查明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直接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园区内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登记。(指导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水土保持评估。根据区域内建设项目背景和概况、项目区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情况,在“五通一平”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作为园区水土保持的总体方案和基本数据,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指导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

(七)水资源论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以及区域内水利水电发展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开展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形成水资源论证报告,并提出建设项目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对策。(指导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

(八)防洪影响评价。根据区域内可能的建设项目所处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地理位置等情况,进行洪水影响分析、评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提出防洪指导及管控要求。(指导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

(九)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会同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古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编制考古调查和勘探报告,对区域内可能的建设项目,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后,提出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指导和管控要求,根据需要开展文物影响评估,做好地上、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十)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研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城乡规划调整对交通的影响,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组织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出交通改善对策。(指导单位:县公安局)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政府职能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作为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共同推进改革。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指导各地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各镇街形成的各类评估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各镇街、各部门单位推进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的监测评估。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任务配档表


附件


任务配档表


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莒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二条 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县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第四条 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在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并分别列明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三)审批通过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对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和确认:

(一)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通过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达到审批通过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九条 审批部门收到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十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信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监管部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对于告知承诺的事项,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以依法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等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和材料范围。对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及时调整审批方式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莒南县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依据《临沂市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县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指政务服务对象(以下称评价人)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以下简称“好差评”)。

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指各级政府及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二条 “好差评”的适用范围包括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所列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为县、镇街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好差评”工作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同一类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渠道、不同地区办理时,遵照统一服务标准和评价标准。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好差评”工作,承担政务服务评价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等职责。

县直部门和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和镇街级“好差评”工作,承担回访反馈职责,保障本部门和镇街级政务服务事项“好差评”渠道畅通,按照统一规范向临沂市“好差评”系统提交评价数据。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好差评”行政效能监督部门;县政府督查室为“好差评”督查考核管理部门,并将“好差评”结果纳入全县综合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

第七条评价人在县政务大厅、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效能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八条 “好差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利用五星级进行表示,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7个自然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四星” “满意”评价。

第三章 评价渠道与方式

第九条 评价人通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渠道做出“好差评”,接受一次服务即可做出一次评价。线上评价渠道包括山东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政务服务应用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线下评价渠道包括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和政务服务“啄木鸟专员”评价等。除12345政府服务热线外,其他评价渠道产生的评价数据要实时向“好差评”系统归集。

第十条 通过设置二维码方式,在线上政务服务系统开通“好差评”功能,评价人按系统提示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 县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要在每一个办事窗口设置“好差评”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的评价入口,并引导评价人对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评价,各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要严格保护评价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章 评价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数据归集机制。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组织推进政务服务系统、县政务大厅、各级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点和自助服务终端的“好差评”部署工作,按统一规范实现与市“好差评”系统对接,从市“好差评”系统获取本地区“好差评”数据。

第十四条 建立分级管理机制。①二级管理员账号。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维护,负责三级管理员账号分配、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评价管理和差评事项办理情况回访。②三级管理员账号。由县直部门单位和镇街进行维护,负责差评事项的整改落实。县直部门单位和镇街要明确账号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建立限期整改机制。通过“好差评”系统对“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评价进行自动转办,由主管部门登陆单位账号实时查收。按照“1、5、15”时限要求抓好整改,即:1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群众联系,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实存在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反馈;对问题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建立差评复核机制。工作人员收到“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时,政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建立差评复核机制,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

第十七条 指标分为服务事项评价指标和服务人员评价指标。全程网上办理和自助终端办理的事项,评价人可对服务事项进行评价,需要到窗口办理的事项,评价人可对服务事项和服务人员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好差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5分、4分、3分、2分、1分。对应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每月和年度定期通报和发布莒南县“好差评”排行结果。通过莒南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政府督查室将县政务服务机构“好差评”结果纳入全县综合考核。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好差评”评价结果纳入窗口工作人员个人月度考评、年度考核。

第六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县、镇(街)政务服务机构建立教育问责机制,对服务评价连续排名靠后的工作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人反映的工作人员如涉嫌违纪、违法具体信息,将转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吐槽找茬”窗口工作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开展,工作机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政务服务事项评价指标

         2.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评价指标

         3. 相关部门、单位名单


附件1

政务服务事项评价指标


附件2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评价指标


附件3


相关部门、单位名单


县委统战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保密局、县档案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交警大队、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供销联社、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红十字会、县妇女联合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地震监测中心、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县畜牧发展中心、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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