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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日前,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莒南政办字〔2020〕14号)。为了便于各镇街(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群众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推进政策落地,现就两个文件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9年7月15日,市政府印发了《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发〔2019〕8号),标志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开展。2020年3月25日县政府印发了《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莒南政发〔2020〕3号),为深入落实该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启动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两个改革配套文件,经县政府审议,于2020年4月27日正式印发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推行区域评估是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的重要措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各县要研究实施区域评估的具体办法”。在2019年临沂市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参考其他县区做法,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深化细化,制定了我县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
(二)《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告知承诺制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均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并明确提出“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为此,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临政办字〔2019〕1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5个部分内容:
1.总体要求。包括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重点明确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的范围是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功能区域。
2.实施原则。一是统一组织、全面覆盖。二是多评合一、成果共享。三是结果互认、时效统一。
3.实施内容。各区域应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需要,主要从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10项内容中选择实施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事项。
4.实施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和强化督导检查。
5.任务配档表。包含5项主要任务:一是选定区域性评估评价范围。综合考虑本地发展规划、产业功能定位、土地、规划、环保、管理权限等因素,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选定实施评估评价的区域,明确区域四至范围。二是建立区域性评估评价清单。针对适合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事项,根据区域功能定位,确定实施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具体事项,并建立区域建设项目准入清单。三是统一组织区域性评估评价。包括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评估评价以及评估评价结果确定三个步骤。四是共享区域评估评价结果。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报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便相关申请人查询和使用。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所在区域性评估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五是规范费用结算。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经费保障。
(二)《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本办法共有16条,主要内容如下:
1.界定了告知承诺制的含义。它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一种审批模式。
2.明确了责任分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3.提出了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包括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并分别列明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等。
4.提出了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内容。包括所填写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愿意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5.提出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及惩戒措施。包括明确了与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建立诚信体系,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等。
6.提出了组织实施措施。包括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文件最后附上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一批事项清单,包括节能审查等13个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下一步将根据审批管理需要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三、关键词诠释
“区域性评估评价”: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可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一种审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