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财会[2024]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3〕7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结合文件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时间
(一)2024年1月5日至26日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于1月26日12:00截止,缴费于1月26日18:00截止。
(二)2024年6月12日至7月2日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于7月2日12:00截止,缴费于7月2日18:00截止。
(三)报考人员应于缴费完成后,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报名是否成功。逾期未缴费的视同放弃报名资格,缴费截止后系统关闭,不再接受补报。
二、报名方式
(一)初级资格报考人员应于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网址注册(前期已注册的可直接登录),进行承诺制报名并缴费。考试通过领取证书时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书将予以取消。
(二)中级、高级资格报考人员应先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于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网址注册(前期已注册的可直接登录),经系统审核通过后缴费。
三、其他要求
临沂市高级资格报名审核点为临沂市市直,报考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参加职称评审时,严格按照评审和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联系方式。
地址:莒南县财政局会计科(莒南县财政局305室)。
联系人:张桂郡、金长征。
电话:0539-7283732。
附件: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docx
莒南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1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第五条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第七条 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第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等区域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其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
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名称中确有必要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
(二)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
(三)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由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时,认为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本办法的,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名称时,可以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活动场所标明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名称相一致。
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使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名称管理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者使用名称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来源:民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
第八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九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核销情况。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码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向交款人交付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八条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入账归档。
第十九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提交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内容。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进行核销,出具核销情况说明。
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四条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3年11月20日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
(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
(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
(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看守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见等提供便利;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工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如下告知义务: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四)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自决定、裁定再审或者提出抗诉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
第十条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管场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记录。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经济困难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文书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文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和依据、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法律援助通知文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文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该期间没有安排现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法律援助通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做好会见、阅卷、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开庭日期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第二十条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接收所承办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按规定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第二十二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五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法律援助人员权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法律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通报单位。
第二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办法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
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5日
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应层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四条 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应当符合《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五条 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职称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章 审核呈报
第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常驻村(居、社区)共同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和村(居、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或常驻村(居、社区)上报至所在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人员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诚信记录、破坏生态环境等负面行为,填写考察情况和推荐意见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呈报。
第七条 初级、中级职称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初级或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次审核、复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正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次审核、复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正高级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省农业农村厅组建正高级评委会,负责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各设区的市组建高级评委会,负责副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各县(市、区)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负责中级、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正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副高级评委会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级、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是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委会按从事产业成立若干评议组,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四)评审正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评审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应当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申报评审工作具体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评委会按照评审权限受理职称申报材料,并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提出评委会评审专家建议人选,报评委会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可综合采用材料审阅、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现场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评审基本工作程序:
(一)评审会议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召开,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评审会议应严格管理,评审专家信息要控制知悉范围,严肃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二)评委会办事机构汇报准备工作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政策文件。
(三)按照评议分组,组织评议组专家进行材料审阅、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或现场考察,经评议讨论后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四)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所有评委会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六章 公示核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对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在公示期间,开展事后现场考察。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期间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整理有关评审材料。
第七章 公布颁证
第二十四条 核准备案确认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为通过评审人员制作并颁发电子证书,同时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通过评审人员可自行登录下载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对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不作为岗位聘用、待遇兑现的依据,不适用改系列(专业)申报其他系列职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健全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5日
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全省新型职业农民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具有一定种植、养殖、农村社会服务等技术技能,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现代农业农村从业者。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范围包括在我省农业农村领域的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但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
第四条 根据从事产业领域不同,评审专业包括:
(一)种植业类。包括作物、林果、蔬菜、茶叶、中草药、食用菌、种苗繁育等专业。
(二)养殖业类。包括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专业。
(三)社会服务类。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业经理人、农业机械化服务、植物保护、农业生产托管、农村合作组织、农村社会事务等专业。
第五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对论文、科研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侧重考察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水平、社会贡献、生产效益和示范带动能力。推行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获得表彰奖励、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均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农业,献身农村,享有良好社会声誉,作风端正,群众公认度高。
(二)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 生产经营或服务达到一定规模,具有推广示范带动能力,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种植业类
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林果、花卉苗木、中草药、经济林种植面积30亩以上;蔬菜、瓜果种植面积10亩以上;菌类种植面积5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5亩以上。其他种植达到相当规模。
(二)养殖业类
畜禽养殖。养殖场(区)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其他特种畜禽养殖达到相当规模。
水产养殖。育苗水体达到1000m3;工厂化养殖水体达到500m3;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浅海筏式和底播面积500亩;网箱养殖水体3000m3。
(三)社会服务类
创办或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创办或参与的涉农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具保有量20台(套)以上;电商销售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服务农业农村发展,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增产增收。
第八条 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除满足第六条 和第七条 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满20学时或参加培训3天以上。
(三)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掌握某项专业生产技术或经营能力突出,是某项生产的技术能手,有一定示范带动能力。
第九条 申报农民农艺师,除满足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农民助理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满30学时或参加培训4天以上。
(三)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现职称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参与新品种繁育或试验示范1项以上。
2.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引进、推广应用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作出积极贡献。
3.参与编写专业技术相关培训资料、技术手册、技术推广服务资料等在当地被广泛认可;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等相关培训中授课交流20学时以上。
4.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县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专利1项以上;或在市级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三等奖1项以上。
第十条 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除满足第六条 和第七条 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农民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满50学时或参加培训7天以上。
(三)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现职称以来,满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获得审(认)定、登记新品种1项以上。
2.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主持或主导引进推广本行业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并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3.对本行业进行技术示范和技能培训辅导,开展指导或培训500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授课或经验传授50学时以上。
4.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成立行业协会、研究会或其它合作组织并担任主要职务;或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带领村(社区)集体增收200万元以上。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农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或在全省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奖1项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农民正高级农艺师,除满足第六条 和第七条 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农民高级农艺师后,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培训累计满80学时或参加培训10天以上。
(三)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现职称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获得审(认)定、登记新品种2项以上。
2.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主持或主导引进推广本行业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并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3.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编写技术培训教材、总结报告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开展技术指导或培训1000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授课或经验传授100学时以上。
4.领办或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省以上示范社(场、园区等)。
5.组织能力较强,主持或主导成立行业协会、研究会或其它合作组织,参加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研讨会以及各级产品展会;或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带领村(社区)集体增收600万元以上。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农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奖项中获奖1项以上;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奖1项以上。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和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规定,在农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一)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农民农艺师。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
第十三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一)直接申报农民农艺师条件: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组织等)。
(二)直接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条件: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省以上示范社(场、园区等);或在全省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人员。
(三)直接申报农民正高级农艺师条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国示范社(场、园区等);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奖项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二)受邀参加培训班授课的,以组织单位通知文件、邀请函、培训班日程安排和培训人员签到表等为佐证材料。
(三)同一成果仅按其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四)“主要完成人”“主要发明人”是指获奖项目或奖励发放证书人员。
(五)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六)创建示范指根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和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功勋〔2022〕1号)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莒南卫健发〔2024〕2号
各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持续开展提升基本医疗公共服务质量落实“三提三强”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持续开展提升基本医疗公共服务质量落实“三提三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卫健委关于提升基本医疗公共服务质量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激发全县卫生医疗系统上下勇当先锋、创新突破的奋发精神。从今年开始,在全县卫生医疗系统开展提服务强质量、提能力强本领、提形象强作风的“三提三强”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题和需求双导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所需、所想、所盼,切实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工作举措,有效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满意的卫生健康服务,从根本上提升群众看病就医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工作目标,以提升群众就医满意度为重心,进一步拉高工作标杆、提升工作标准,有效遏制满意度下滑势头。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提三强”活动,确保全县基本医疗公共服务质量有明显改善,医护人员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有明显提升,切实形成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的良好氛围,打造群众就医满意的医疗服务机构和团队,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就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主要措施
按照2023年度出台的《关于提升基本医疗群众满意度工作实施方案》(莒南卫健发〔2023〕39号)中明确的“十大行动和十项服务”有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抓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2024年度,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提升工作要紧扣“走在前、开新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12369”工作思路,即坚持一个中心,实现两个目标,做优三个服务,加强三个沟通,落实六个行动,遵守九项准则。通过实施“12369”组合拳,系统地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提高群众的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坚持一个中心
即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整体谋划,系统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发展健康产业,坚持全民健康的建设格局,努力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保障。
(二)实现两个目标
即医疗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双提高。
(三)做优三个服务
即诊前服务、诊中服务和诊后服务。通过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服务,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提高群众的就医体验。
诊前服务:创新理念、服务向前,重点推行四个模式,提升患者诊前体验。
1.完善预约诊疗模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建立预约诊疗制度,全面实施门诊分时段预约,预约时段精确到20分钟以内,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集中预约,预约时段精准到30分钟以内。
2.提升院前急救模式。优化院前急救服务流程,提升120呼叫定位精度,缩短呼叫反应时间。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常备力量与机动力量建设,积极构建立体化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能力。
3.健全分级救治模式。做好急危重症患者分级救治,坚持“就急、就重”原则,根据患者病情(濒危、危重、急症、非急症)建立分级救治流程,急危重症患者“优先救治、后补手续”。
4.院内无缝衔接模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中心建设,建立急诊急救高效衔接的流程,搭建患者数据院前院内实时交互信息系统,提高急诊急救服务效率。
诊中服务:简化流程、创新模式,设立8个岗位,优化6个流程,提升患者就诊体验。
5.设立“八个岗位”,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门诊大厅组建全流程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八个岗位,真正做到“后勤围着临床转,临床围着患者转”。一是设立院长代表岗。完善院领导巡查制度,值班领导进行现场办公,行政代班主任全天在岗,履行调度、管理、化解职责;二是设立预约导诊岗。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通门诊大厅自动分诊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门诊分诊台实现整体联动,减少医疗服务过程无序流动、无效往返;三是设立志愿服务岗。提供老花镜、手纸、口杯、雨伞、寄存箱、轮椅等便民设施,现场办理或代办各种手续;四是设立助老助残岗。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无人陪同的特殊人群,提供一对一陪诊服务。五是设立投诉管理岗。现场接待、就地处理群众投诉问题,组织相关科室参与投诉接待,实现群众诉求办理闭环管理;六是设立医保服务岗。现场解读医保、慢特病政策,受理办理门诊慢特病材料并限时办理确认;七是设立病案服务岗。提供无假日出院病历复印、快递等服务;八是设立药学咨询岗。为群众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药信息及咨询服务。
6.优化“六个流程”,提升便捷化服务水平。一是完善入出转院流程。提供入出院指引、门诊和床边告知,做好入出院手续办理及结算,规范转院(科)交接,实现转院(科)医疗服务无缝衔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改变传统窗口结算服务模式,推进实施诊间结算、床旁入院办理、床旁出院结算一站式完成。二是再造门诊服务流程。强化夜间急诊接诊服务,开设错峰门诊,全天候提供诊疗服务;三是做优会诊服务流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组建专家会诊团队(MDT),建立院内疑难危重患者多学科会诊制度。加强与上级医院协作,建立远程会诊中心,提供远程会诊服务;四是优化宣教体系流程。在门诊候诊区、住院病房通过现场宣教、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医保政策、健康科普、疾病预防等宣教服务,促进群众对有关政策掌握及健康知识水平提高。五是做实知情告知流程。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通过显示屏、公示栏向社会规范公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医生在开具检查、药物时,对治疗的目的、价格等向患者作充分地沟通说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六是完善群众诉求流程。畅通院长投诉热线、投诉举报信箱、院长代表岗、“莒医评”等渠道,建立投诉信息通报制度和行风简报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诉求。要充分认识“莒医评”满意度调查平台的重要意义,畅通患者投诉渠道,提前化解热线工单。要深入落实“三见”工作法,所有的投诉工单要“见人、见事、见结果”。
诊后服务:服务连续、医防协同,提供三个服务,提升患者诊后体验。
7.规范三级回访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随访档案和随访计划,分别由责任医师、责任护士、医院回访中心在不同的时间段为患者提供科学、便捷、专业的院外康复指导和延续性治疗。门诊患者、体检人员建议实行短信回访,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门诊一线窗口科室配备实时监控和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
8.探索非急救转运服务。医疗机构要建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平台,实现统一呼叫号码、统一受理呼叫、统一指挥调度,对急救与非急救进行分类调派和管理,不断满足患者急救和非急救医疗转运需求。
9.社区康复延伸服务。具备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院通过多种方式将康复医疗服务向家庭延伸,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院患者等人群提供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指导等。
(四)加强三个沟通
即医患沟通、医医沟通、医院与社会的沟通。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增进医患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提高卫生健康部门社会信任度和群众知晓率。
10.加强医患沟通。避免排队2小时,看病2分钟的情况。有效的医患沟通是避免医患纠纷,化解医患矛盾的重要举措。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详细的介绍患者的病情、必要的辅助检查、治疗方案等(特殊情况除外),让患者更好地理解辅助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11.加强医医沟通。要强化团队精神,牢固树立卫健健康一盘棋的思想,避免出现县级医院与乡镇医院、临床科室与医技科室、上级医师与下级医师等不和谐的声音。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营造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2.加强医院与社会的沟通。医疗机构要加强文化建设,创立医院品牌,加强社会宣传,提高自身影响力。同时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健康教育主阵地专业优势,加强医防融合,加快科普教育,通过科普讲座、名医面对面栏目,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理念,切实将“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转化成现实行动。
(五)落实“六个行动”
13.县域医共体改革行动。探索“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改革。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强化防治结合,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形成管理同质化、服务均等化、责任共担化、利益共享化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药品目录、采购配送、诊疗标准、医保支付、医防融合、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后勤保障的“十统一”管理。基本建成“县级强、镇级活、村级稳、上下联、信息通”的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努力达到政府和百姓满意、医护更有价值、医院更好发展的目标。
14.打造县域医疗次中心行动。以“全国优质服务基层行”创建为抓手,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暨标准化建设,建设以坪上镇中心卫生院、大店镇中心卫生院、十字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县级医疗区域次中心。2024年,争取全县50%的卫生院达到国家推荐标准。
15.重点学科能力提升行动。以县人民医院入选国家卫健委“千县工程”为契机,建设一批市级以上重点专科。充分发挥县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改善专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增强专科可持续发展能力。
16.急诊急救能力提升行动。建强急诊急救“五大中心”,进一步强化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急诊急救五大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落实诊疗规范。完善急救网络,实现患者信息院前院内共享,提升抢救与转运能力,为患者提供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
17.医疗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严格落实18项核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核心制度的培训,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保障核心制度落到实处。加强“三基三严”考核培训,卫生技术人员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必须人人达标,确实把“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三严作风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始终。完善手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降低负性事件发生率。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
(六)遵守“九项准则”
18.继续深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认真落实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行业形象。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嫁患者。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三提三强”活动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推动活动有序开展。要定期召开会议,把握动态,研究情况,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力求创出新特色、抓出新亮点、做出新成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寻求有效办法,推动问题解决。
(三)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卫健局将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明察暗访形式,每季度至少督导检查一次,对工作落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年终,将各医疗机构每季度督考成绩进行汇总,结果纳入卫生健康工作年度考核总成绩。
莒南发改字〔2023〕107号
县委、县政府:
2023年,县发改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强化法治引领,加强法治监督,注重法治惠民,法治建设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详情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成效
1.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局党组书记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上一年法治建设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推进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提升,机关服务职能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
2.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干部水平。一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学习内容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年初以来,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认真学习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大力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制定全局学法制度,围绕公职人员必学内容和具体工作领域相关内容加强对全体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培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等加入到学法制度中,提升全局党员干部的法治素养。二是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进一步加强了执法专业队伍建设。组织我局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法治素养考试。三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讲、普法。开展“节能宣传周”宣传活动,加大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宣传普及活动。
3.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权力清单、收费清单、负面清单等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坚持做到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在研究重点项目申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四五”规划等“三重一大”问题时,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做好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工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召开莒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畅通群众获取信息渠道,并接受群众监督;依托“信用中国”网,累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查询100余次;开展行政处罚失信修复专项行动,累计修复企业数据186条;持续开展诚信宣传活动5次,营造诚信守信社会氛围。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不足
1.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不断强化。法治建设与县发改局职能工作、执法工作有机融合还未形成体系,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还不足。
2.社会普法宣传工作需精准施策。受工作特点的影响,面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普法多,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普法宣传相对不足,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仍然较为单一,常态化学法普法措施针对性不强。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是健全领导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二是落实考评职责。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根据《法治莒南建设指标体系》等文件,对每项工作任务,逐一细化分解到科室,定期开展指标调度并跟踪落实推进情况,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确保年度考核任务按时保质完成。三是强化顶层设计。始终把法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聚焦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专列一章“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一体推进法治莒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
三、2024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继续开展法治宣传。加大宣传《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开展法律法规进企业、进广场的活动,为发展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挖掘莒南门户网站等传统媒介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的潜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宣传。
(二)继续提高干部法治素养。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全委会前学法计划中,按照计划按时学习。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法律摸底考试,推进全委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运用专业化、正规化。
(三)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效能。积极承接上级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减少项目申报前置要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动态调整涉企收费清单、中介收费清单,严格执行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探索拓展信用报告查询应用、信用承诺实施等领域范围,全面推广信用核查。积极参加和组织业务培训,以分类解析的方式,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特点、工作意义、审查主体和审查范围,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及审查中常见的问题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以此提升合法性审查的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9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九、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十、在第七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应急慈善”;对第三十条进行修改,作为第七十条;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十一、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十七、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二十一、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二十二、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二十三、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二十四、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二十六、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二十七、将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十八、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九、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四条:“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一、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二)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在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其备案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在第五十五条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原备案的”。
(三)在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的“指定”后增加“或者变相指定”。
本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规范城市供热工程、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提高城市供热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城市排水管道建设水平和城市安全韧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制了《临沂市市政供热管道应用技术导则(试行)》《临沂市市政排水管道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临沂市市政供热管道应用技术导则(试行)
2.临沂市市政排水管道应用技术导则(试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莒南建发〔2023〕20号
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建设工程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临建发〔2023〕42号)文件通知,李怀阳等18名同志的高级工程师资格,已经临沂市建设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经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2023年度建设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18人)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建设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共18人)
序 号 |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从事专业 |
晋升依据资格 |
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1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李怀阳 |
男 |
1970.10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2 |
莒南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王宝华 |
男 |
1976.03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3 |
莒南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曹超 |
男 |
1976.06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4 |
莒南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
卢言高 |
男 |
1978.08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5 |
莒南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
唐晓斌 |
男 |
1979.07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6 |
莒南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
鲁妮 |
女 |
1978.03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7 |
莒南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
吴军 |
男 |
1973.01 |
省委党校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8 |
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葛宜 |
男 |
1981.02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9 |
莒南县城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陈秀秀 |
女 |
1978.10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0 |
莒南县华信档案科技有限公司 |
董卫芳 |
女 |
1980.01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1 |
莒南县建工材料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鲁玉洁 |
女 |
1983.08 |
省委党校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2 |
临沂程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常慧芳 |
女 |
1987.06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3 |
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王超 |
男 |
1986.06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4 |
山东兴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汲长娥 |
女 |
1986.02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5 |
山东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陈鹏亚 |
男 |
1985.08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6 |
莒南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徐传林 |
男 |
1975.10 |
大学 |
风景园林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7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陈玲玲 |
女 |
1976.08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8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咸粤菊 |
女 |
1971.02 |
省委党校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鲁民〔2023〕75号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
大力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既是事关老年人个体的“关键小事”,又是事关老年人群体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老年人就餐需求为导向,以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多元化推进,坚持公益和市场、兜底和普惠相结合,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到2025年年底前,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社区延伸,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可持续运行的发展模式初步建立。到2026年年底前,全省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多渠道增加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各地应充分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和现有餐饮资源状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持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努力打造“一刻钟”助餐服务圈。
1.依托配建一批。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养老机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拓展助餐服务功能。鼓励具备条件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支持连锁快餐企业增设老年助餐窗口,开辟老年人用餐专区。
2.辐射带动一批。在不具备设立厨房、老年人居住分散的地方,鼓励采取“配餐中心+老年助餐点”、联村联建等多种方式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3.新建改建一批。现有资源无法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各类闲置设施场地等,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因地制宜新增必要的养老助餐服务设施。
(二)多元化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各地应根据老年人群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年龄状况,分类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实行差异化优惠。
1.满足多样化用餐需求。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用餐需求。积极保障社会老年人的用餐需求,开发餐饮产品、丰富菜色品种、合理营养膳食,提供价格合理、经济实惠的套餐,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普惠发展。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可面向社会开放,按市场价格提供餐饮服务。
2.实施差异化补贴。坚持有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综合考虑老年人就餐、配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差异化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3.创新送餐方式。积极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
4.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服务供给,依托有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等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等,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三)多模式推进老年助餐可持续运营。各地要坚持建用并重、以用为主,聚焦可持续发展,统筹多方资源,加强模式创新,打造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持续发展的助餐服务模式。
1.鼓励党组织领办。支持社区(村)党组织领办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探索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解决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就餐问题。鼓励通过发展“小菜园”、开展生产辅助等方式,降低老年助餐服务成本。
2.鼓励企业连锁运营。鼓励将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统一交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大型餐饮企业连锁化运营,通过集中采购、统一加工、分散配送,降低运营成本,形成规模效应。
3.鼓励慈善志愿参与。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乡贤能人等,以慈善捐助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引导全省慈善总会系统等社会力量,围绕老年助餐设置项目,通过“99公益日”等活动募集资金。鼓励设立孝善基金,引导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助力老年助餐服务。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服务队伍,建立服务记录、评价和激励机制。
(四)多举措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各地要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明确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持续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水平。
1.加强规范服务。各地要按照《社区老年人食堂建设与服务要求》(DB37/T 4631-2023),落实场所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配餐送餐等要求。要统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标识,根据举办形式,将名称统一为“××社区(村)老年食堂”“××社区(村)老年餐桌”“××社区(村)老年助餐点”。
2.加强安全管理。老年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压实责任,防范化解消防、燃气和食品等安全风险隐患。各地要逐步将具备条件的老年食堂纳入“智慧消防”“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3.加强智能服务。各地要积极探索采取刷卡、刷脸等信息化手段,自动完成支付结算,实时生成老年人就餐档案。具备条件的老年食堂要积极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打造阳光厨房、透明厨房。
(五)多维度支持老年助餐发展。各地要加强政策集成,整合多方资源,从设施场地、税费优惠、财政补助、奖励激励等多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1.提供场地支持。新建、老旧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2.落实税费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3.加大财政支持。2024年起,省级每年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对各地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运营、餐食配送服务、困难老年人就餐差异化补助等方面,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具体补贴范围、方式、标准由各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4.强化人力保障。各地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助餐服务开展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老年助餐类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
5.加强工作激励。省级将老年助餐服务开展情况列入申报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激励地区、省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重要指标。对在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相关表彰活动推荐范围。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和优质服务品牌,发挥示范效应。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点内容,纳入各级为民办实事项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统筹推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2024年6月底前,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市、县两级全部启动老年助餐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考虑辖区老年人数量和用餐需求,充分考虑城市和农村的差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作出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科学确定工作评价内容,不得单纯以覆盖率、财政投入、政策优惠作为评价指标,坚决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齐步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需而建,注重实际运营效果,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坚决不允许开门后出现闲置浪费、关门停业、改作他用等问题。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各市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主动公开老年食堂等助餐服务设施的位置和服务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要积极宣传老年助餐服务中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调动各方力量参与老年助餐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网站)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4—2026年)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以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健全长期照护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养老为重点,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2026年年底前,分层分类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扩量”。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保持在70%以上,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保持在100%。
——“提质”。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发展智慧养老院100家,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保持在100%。
——“增能”。养老与相关行业加快融合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条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龙头企业、服务名牌和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养老机构固本强基行动。
1.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各市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2.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机构,以普惠性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2024年年底前,制定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3.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安宁疗护床位,鼓励各市开展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试点并给予奖补。资助有集中托养意愿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财政厅)
4.推动建设智慧养老院。制定智慧养老院建设方案,推进智慧护理、智慧医疗、智慧安防、智慧食堂等智慧养老场景落地应用。2025年年底前,全省建立100家以上达到标准规范的智慧养老院。(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5.发挥机构延伸辐射功能。引导养老机构延伸服务范围,丰富康复护理、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2026年年底前,60%以上的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支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家庭养老床位。(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实施居家社区扩围增效行动。
6.大力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制定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依托现有设施配置、配餐中心辐射、企业连锁化运营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打造覆盖城乡、方便可及、发展可持续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省级统筹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各市围绕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统筹利用、餐食配送服务、困难老年人就餐差异化补助等,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7.强化失能老年人服务保障。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给予改造补助,2025年年底前改造不少于3万户。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运营规模的家庭养老床位给予奖补。2025年年底前,制定加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和保障工作的意见。(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财政厅)
8.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新建、老旧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机制。支持各市建立择优激励机制,对连锁运营规模大、综合评估质量高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推进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要。2024年至2025年,力争创建100个左右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三)实施医养康养提质赋能行动。
10.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融合发展,通过一体联建、签约合作、托管、派驻医护人员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11.增加居家社区医养康养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2025年年底前,全省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覆盖率达到70%。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经属地审批部门批准、增加相应业务范围后,可向周边社区居民开展医疗护理、居家康复护理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12.推动医养康养资源深度融合。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养老床位、医疗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床位等“五床联动”试点,统筹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资源,探索老年人照护的整体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13.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2025年年底前,实现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探索将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做好与资助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为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等政策衔接。(牵头单位:省医保局,参与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农村养老提档达标行动。
14.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优化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开展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上门、对下指导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发展农村幸福院、老年食堂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奖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5.引导多方资源集聚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储蓄、回馈、激励与评价机制。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围绕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定向募捐、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活动,设立关爱服务项目。有条件的村可将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民主程序,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6.完善城乡协作支援机制。健全城乡养老机构帮扶激励机制,通过驻点帮扶、技术指导、资金捐助、物资捐赠、合作开展项目等方式,支持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五)实施养老人才提升培育行动。
17.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本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8.吸引专业人才加入。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院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在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于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要求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
19.强化人才队伍激励。继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齐鲁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将养老服务人才纳入“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范围。积极推荐优秀养老从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齐鲁最美职工等。(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0.实施稳岗就业支持。支持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急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实施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21.提升智慧养老服务水平。省民政厅牵头建立智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加强服务供需对接,打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为老服务场景。(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22.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制定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燃气、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智慧消防”“智慧燃气”“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开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常态化整治。(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23.提升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宣贯实施,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达标率达到100%。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健全与养老服务设施等级挂钩的运营奖补机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4.提升创新发展水平。2024年至2026年,省级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每年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择优确定2个县(市、区)予以奖补。(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财政厅)
(七)实施养老产业提速发展行动。
25.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力争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的龙头企业、一批具有独门绝技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6.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养老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丰富服务模式与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兼顾老年期需求和全生命周期准备,加快建设现代化银发经济产业体系,推动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27.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顺应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国有企业在养老产业领域布局力度,打造兼具经济社会效益的行业标杆企业。(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国资委)
28.丰富产品用品供给。推动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移动终端等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场景应用力度,大力发展功能代偿、生活照护、康复训练、健康监测类的康复辅助器具。开展老年产品用品租赁试点,推动康复辅具规模化应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商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托各级老龄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落实见效。(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政策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优化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政策,重点用于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老年助餐、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大力发展养老金融,着力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产业、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市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护理型床位建设。坚持系统观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三)加强动态评估。建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监测分析与落实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各市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加工贸易对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联结国内国际双循环、巩固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地位的重要贸易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支持产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
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加强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制造水平和产品附加值。鼓励地方利用现有资金政策,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尽快将飞机发动机短舱、船舶用柴油发动机等产品纳入目录范围。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允许国内待维修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直接出口至境外。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方案、明确全链条监管机制等条件下,以试点方式推进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出台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支持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参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其他区域保税维修试点
在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加快支持一批医疗器械、电子信息等自产出口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项目。在对已开展试点项目系统评估的基础上,再支持一批有条件的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开展非自产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苏州市、东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在信息化系统完备、可与生态环境和海关等部门实现联网管理的前提下,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多部门综合监管方案,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参照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支持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梯度转移载体建设
高质量培育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等载体,完善动态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支持开展政策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好经验好做法复制推广。(商务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梯度转移载体项目,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给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地方发展需求,优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地方设立保税监管场所。(海关总署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合作机制
拓展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功能,打造线上线下常态化产业对接服务平台,线上建立各地方专栏,宣传推介投资环境、发布转入转出项目信息等,线下组织梯度转移对接交流活动,促进区域投资合作和产业对接。支持贸促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组织有意向的企业开展投资考察、交流对接等活动。(商务部牵头,中国贸促会,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边境地区支持力度
支持广西、云南等有条件的边境省区利用沿边现有平台,发挥当地产业优势,承接特色食品、服装鞋帽、电子信息等加工贸易产业。支持边境省区推进智慧口岸建设,保障陆路口岸货运物流高效畅通,持续提升口岸过货能力,为加工贸易发展打造快速跨境物流通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全面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等,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更好满足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在内的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鼓励各地加强对中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在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交通物流与用能保障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强化跨境物流运输保障。对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结合地方发展需求和重点项目布局,优化中欧班列开行布局,提升开行效率。支持国际航空运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重点城市增加货运航线和班次。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与线路布局,促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大支持力度,降低加工贸易企业国际物流运输成本。(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强化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和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用能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满足多层次用人需求
支持地方整合相关教育培训资源,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打造制造业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和平台,为加工贸易企业培养优质产业工人。引导校企联合开展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为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技能人才。举办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搭建企业和劳动者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地方优化人才引进政策,降低有关人才认定的标准门槛,调减引进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支持高技能人才享受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服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拓展国内市场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鼓励地方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推介、信息服务等,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提供人才、渠道等支持。支持企业投保多元化的保险产品,提升保险对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保障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
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发展实际,适时调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暂停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采取担保管理措施至2025年,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由5年缩减至3年。创新海关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作业手续。(商务部、海关总署牵头)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高度重视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部门间联系配合机制。各地方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为加工贸易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12月25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莒南交政字〔2023〕34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莒南县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及5项专项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全县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防范与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路、水路等交通畅通,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莒南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1)由台风、雨、雾、冰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震等灾害造成的交通运输中断、发生较长时间堵塞或者瘫痪,需要及时疏通;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码头、渡口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要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运输畅通的应急行动。
(2)道路运输事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公路、地方铁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4)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要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调配交通运输力量,以保障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5)上级部门指令性任务的交通运输保障行动。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大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系统内外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大量人员需要疏散转运、重要物质需要运输,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交通运输保障需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县交通运输局报请县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业稳定、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县交通运输局报请县应急管理机构调度县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业稳定、社会政治稳定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受伤(无死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县交通运输局调度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企业有关资源,才能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小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通行业稳定、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无人员受伤),但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和企业能够处置的事件。
专项应急预案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参照其执行。
1.5工作原则
1.5.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
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控能力。
1.5.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整合交通运输行业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工作体制机制。
1.5.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4完善体系、有效衔接
本应急预案应与《莒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明确本预案在县应急预案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1.6应急预案体系
莒南县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是全县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在临沂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指导下,根据本县各类风险的识别分析及排序结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布,按规定报送莒南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2)县交通运输专项应急预案。在市交通运输专项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制定县交通运输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预案,主要是根据风险识别分析结果,针对风险排序制订的涉及县局多个科室、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和《莒南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确定《莒南县交通运输局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莒南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专项应急预案》、《莒南县交通运输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莒南县交通运输恶劣天气应急预案》《莒南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5项专项预案。
(3)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部门应急预案,应与本级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市交通运输局应急预案相衔接。
2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确定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为莒南县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汛抢险领导小组、恶劣天气领导小组等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该业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分别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8.1
2.1.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策、规划;
(2)决定启动与终止应急状态和应急处置行动,处置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
(3)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请求,指导、协调科室、基层单位、企业应急工作;
(5)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应急办公室职责
(1)组织起草、修订交通运输局总体应急预案;
(2)指导、监督交通专项应急预案和局属科室、单位应急预
案的制定、实施;
(3)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4)指导、监督各类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
(5)负责警情信息的接报、分析、预警和上级指令的应急响
应工作,按规定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送有关突发事件情况;
(6)统一负责对内对外的上传下达和信息发布工作;
(7)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
(8)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2.1.3各专项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县级交通运输系统应急工作业务部门包括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农村公路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分别负责对口业务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1)建立预警机制,收集、分析、提供预警信息;
(2)建立业务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数据库;
(3)编制、修订业务范围内的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负责按照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2.2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交通运输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2)负责对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2.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根据救援需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在事发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担任现场指挥长,带领应急专家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亲临一线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职责:
(1)按照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部署,指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制定并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开展救援行动,控制现场局面,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紧急事项及时请示;
(3)做好事故调查准备、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承办县局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职责
2.4.1办公室负责县局日常应急值守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要求统一向县委县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担突发事件应对中综合性文稿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开发布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参与交通运输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应急救援行动;承办县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法制科负责县局制定的涉及应急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牵头组织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承办县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3公路科负责莒南县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莒南县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工作;参与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并提出专项资金方向、规模安排建议;承办县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4财务科负责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经费的申请与拨付;承办县局应急工作领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5人事科负责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评先树优工作;承办县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4.6安全监督科负责抗震救灾、防汛防台风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后方总联络、协调;组织编制修订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发布预警信息;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应急文件;指导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整理报送各部门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管理人员、联络员、应急救援队伍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及时更新;负责归集整理应急运力、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台帐;承办县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7铁路民航协调服务股负责地方铁路建设施工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物资通过铁路、民航运输的保障工作;承办县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8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实施工作;承担应对突发事件交通运输运力组织保障工作;负责道路运输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防汛防台风、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和其他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9农村公路发展中心承担全县农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参与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施工、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10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与准备
本预案针对交通运输行业所涉及的风险进行分析,结合《莒南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各种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应对主体,由牵头科室负责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预防与准备工作:做好风险的识别、分析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各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或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人员和装备、器材;按规定组织开展救援行动演练,检查指导应急物资的维护与保养情况,确保救援队伍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确保应急物资及时更新、随时可用。
3.2监测与预警
本预案中监测预警主要针对自然灾害类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由县交通运输指挥服务中心负责收集与发布,各专项领导小组根据各自专项应急预案和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通过指挥服务中心收集发布的洪涝、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判断,确定预警级别,转发预警信息,采取对应防御响应措施。
各专项领导小组确认自然灾害对交通运输工作无影响后,防御响应结束。如在防御响应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相关专项领导小组则按照各自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汛专项领导小组应当配合其他专项领导小组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可依据事件特点并参照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市局各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开展。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各专项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依据该专项应急预案,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依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突发事件等级,报县局应急领导小组后启动莒南县县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研判,组织协调各专项领导小组进行应急响应,同时负责对外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市工作。
当确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县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将信息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并根据上级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一般及较大(Ⅲ级、IV级)突发事件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突发事件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及时与县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收集、更新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做好与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市交通运输局的支持与配合;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确保快速、合理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或发生次生、行生事故。
4.2应急处置
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各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组成专项领导小组,根据县政府专项指挥部指令和莒南县交通运输各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处置措施在莒南县交通运输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其中,因洪涝灾害导致的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并有专项领导小组的,由该突发事件专项领导小组牵头应急处置,防汛专项领导小组予以配合。
4.3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试行)》(鲁交安全[2019]11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局安全监督科会同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掌握最新动态,及时向专项领导小组报告。
4.4响应终止
经突发事件专项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县政府有关单位发出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的指令时,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终止IV级(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经突发事件专项领导小组负责人核准,报请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突发事件专项领导小组负责人宣布终止突发事件的IV级(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5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本预案中各专项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实效,深入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县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县局安全监督科加强与公安、应急、自然资源、气象等市直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互通互联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县级综合交通运输调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顺畅、联络畅通。局办公室对外公布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电话,并保证电话在线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安全监督科牵头,各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科室配合,做好莒南县交通运输应急队伍的规划和建设,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各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莒南县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和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各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科室根据莒南县交通运输应急队伍规划和各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本专项领导小组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建立应急队伍信息数据库并报局应急办备案。
5.3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抢通物资、运输车船、安全装备、防护装备等。在县局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各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科室指导局直属单位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时统计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并报局应急办备案。
5.4应急经费保障
县局应急领导小组加强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指导财务科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5技术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各专项领导小组加大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投入,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和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健全基础数据资料库,包括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清单、专家库、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汇总、重大突发事件案例库等。
6信息发布
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协调各专项领导小组加强同新闻宣传机构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提供各类相关信息。
6.1发布主体
Ⅱ级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局应急办和各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科室负责核实整理,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
6.2发布方式
发布方式包括县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经县局授权的官方媒体等。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局应急办和各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科室)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力量拉动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交通运输部门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预案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局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县政府备案: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等发生变化的;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莒南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8.2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应急预案体系表
8.3莒南县交通运输局专项预案编制责任表
8.4莒南县道路运输应急车队...
8.5莒南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物资
8.6莒南县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8.7莒南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8.8莒南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8.9莒南县交通运输恶劣天气应急预案
8.10莒南县交通运输局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局:
现将《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2〕11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
第三条 园区应按照“集约集聚、高质高效、安全绿色、整合优化”的原则,高标准开展整治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园区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园区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符合所在设区市、县(市)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区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 园区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在中期评估后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园区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园区应根据《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和“十有两禁”相关要求完善公用基础设施,按需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洪(潮)、消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等设施。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
第九条 园区四至范围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场所和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园区调整四至范围的,应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条件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一条 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实施园区整合优化,同一县(市、区)现有两个园区的应当适时整合为一个园区,同一设区市地理位置相近的园区可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十二条 园区实施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第十三条 园区内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的非化工项目,专业化工园区内主导产业关联项目占比不低于80%。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入园项目严格执行亩产效益评价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入园。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园区属地政府应明确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职责的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等,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
第十六条 园区应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评价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点和隐患清单,落实管控及整改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第十七条 园区每3年至少应开展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园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物理边界清晰,入园闸道和安全检查卡口安保设施齐备有效,门禁、视频监控等系统和预警体系完善,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九条 园区应加强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存放、储存场所的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标准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园区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
第二十一条 园区应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园区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园区应通过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务等方式完善满足培训需求的实训基地,为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园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且没有重大调整的园区,应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园区应根据产业结构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建设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布设园区的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园区应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依法开展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二十五条 园区应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接纳化工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园区应严格落实有关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边界大气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园区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
第二十八条 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出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台账。
第二十九条 园区应定期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识别主要环境风险点,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每3年至少对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1次,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第六章 智慧化建设
第三十条 园区应积极推进智慧管理平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资源管理以及产业发展、经济运行、能效管控等功能,与省智慧化工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功能匹配、资源共享、协同运行。
第三十一条 园区应加强在线安全监控预警,接入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园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设施、重大危险源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二条 园区应加强环境风险预警信息化系统建设,对环境风险源实施特征污染物网格化在线监测,实现对园区及周边环境风险的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园区应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发展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园区考核机制,围绕园区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等方面,每3年至少开展1次省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绿色园区认定、标杆选树、扩区调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园区安全环保风险防控机制,园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1年内不予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智能升级改造项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对化工企业数量少、主营业务收入较低的化工园区,可取消园区资格。经整治提升且评估考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重新取得园区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风险评估等级未按期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的,以及出现其他情形的园区,暂停化工园区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省政府取消园区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来源:山东省工信厅网站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医保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社会保险事业处,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筹建办社会事务组,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为保障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和水平,结合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和测算分析,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临时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1、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自愿选择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产生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实际占用床日数以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统计数据或医疗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实际重量以双方交接签字确认数量为准。结算方式以年度为周期,由医院自愿选择。
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选择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2.6元/床·日。选择按产生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3.8元/公斤。
2、一级医疗机构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实际占用床日数以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统计数据或医疗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标准为2.2元/床·日。
3、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照定额方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1)各类独立设置的门诊部(不含医院内设的门诊部),标准为750元/月。(2)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标准为45元/月。
4、疾控中心、血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隔离点、检测点、方舱医院等)、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口腔医院(诊所)、医学美容整形机构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照实际产生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3.8元/公斤。
二、相关要求
1、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在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时,应与委托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2、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医疗废物移交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时,应在转移联单上据实填报经计量的医疗废物重量,经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复核后,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企业应利用科技手段,使用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准确、规范、安全、足量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3、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运医疗废物。
4、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明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服务内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5、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作为医疗服务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
三、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企业运营成本等情况另行确定。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电价标准
(一)省内煤电机组。2024-2025年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30%确定,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下同)。
(二)跨省跨区煤电机组。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执行山东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并通过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未纳入山东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三)应急备用煤电机组。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容量电价具体标准,待国家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适时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
三、电费分摊
(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可按日调整),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煤电机组停机备用和开展计划检修,在核定工期内,可按照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出力获得容量电费。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二)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煤电容量电费折价由电网企业按月预测发布、逐月滚动清算,随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并公布。
(三)纳入系统运行费的煤电容量电费折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清算损益纳入煤电容量电费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四、电费考核
煤电机组正常在运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山东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机制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衔接,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用户侧收取标准由每千瓦时0.0991元暂调整为0.0705元。容量补偿电价政策、补偿机组范围、补偿费用收取(支付)等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具体适用范围、认定程序、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山东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省能源局(电力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高效协同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当前阶段,适应煤电功能加快转型需要,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水平的确定。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确定,2024~2025年多数地方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为50%左右(各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水平具体见附件)。2026年起,将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三)容量电费分摊。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1)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送电省份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四)容量电费考核。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明确。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一)周密组织实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跨省跨区送电送、受方要加强沟通衔接,尽快细化确定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确保机制平稳实施。 (二)强化政策协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已建立调峰补偿机制的地方,要认真评估容量电价机制实施后系统调峰需求、煤电企业经营状况等,相应调整有偿调峰服务补偿标准。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方,可参考本通知明确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适应当地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建立后,省内煤电机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机制。
(三)密切跟踪监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当地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评估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1月8日
莒南建发〔2023〕19号
县各有关单位:
赵立军等75名同志的建设工程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已经莒南县建设工程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2023年度莒南县建设工程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75人)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共75人)
序号 |
工作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现从事专业 |
原专业技术职务 |
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1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赵立军 |
男 |
1976-07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2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崔蕴凤 |
女 |
1981-01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3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李鹏 |
男 |
1973-09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4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王维珍 |
女 |
1981-10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5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高勤 |
男 |
1977-11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6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王文前 |
男 |
1972-08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7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孟庆森 |
男 |
1970-12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8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史波 |
男 |
1970-06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9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高善青 |
男 |
1972-03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0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卞洛磊 |
女 |
1979-11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1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罗莉 |
女 |
1981-04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2 |
莒南县自来水公司 |
李剑梅 |
女 |
1978-12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3 |
莒南县住房保障中心 |
张桂华 |
男 |
1978-04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4 |
莒南县住房保障中心 |
鲁劼 |
男 |
1972-03 |
省业余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5 |
莒南县人民医院 |
赵浩杰 |
男 |
1976-11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6 |
莒南县人民医院 |
李树艳 |
女 |
1987-02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7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王绪国 |
男 |
1974-10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8 |
莒南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张萍 |
女 |
1985-11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19 |
莒南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冯敏 |
女 |
1982-11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20 |
莒南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李强 |
男 |
1984-07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21 |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
赵磊 |
男 |
1986-06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22 |
莒南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
魏娟 |
女 |
1987-08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工程师 |
23 |
莒南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
韩秀田 |
男 |
1983-02 |
大学 |
风景园林 |
工程师 |
工程师 |
24 |
山东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刘浩杰 |
男 |
1993-05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25 |
山东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李春浩 |
男 |
1987-11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26 |
山东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王炳焱 |
男 |
1992-02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27 |
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王效帆 |
男 |
1990-01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28 |
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徐皓 |
男 |
1984-01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29 |
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李洁 |
女 |
1983-10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30 |
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董彦升 |
男 |
1995-03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31 |
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王传程 |
男 |
1988-11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32 |
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潘欣虎 |
男 |
1984-08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33 |
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宋仕民 |
男 |
1990-08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34 |
莒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李仁浩 |
男 |
1995-10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35 |
莒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李慧洁 |
女 |
1991-08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36 |
莒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刘津泽 |
男 |
1992-02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37 |
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张文成 |
男 |
1985-12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38 |
临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王震 |
男 |
1986-01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39 |
山东鲁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潘从胜 |
男 |
1989-07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0 |
山东丽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崔恩皓 |
男 |
1993-07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1 |
山东广盛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徐淑楠 |
女 |
1987-08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2 |
山东广茂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周春花 |
女 |
1991-04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3 |
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孙贵彩 |
女 |
1977-12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4 |
山东春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吴超祥 |
男 |
1986-12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5 |
莒南县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刘强 |
男 |
1989-02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6 |
莒南县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孙上惠 |
女 |
1992-12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7 |
莒南万正置业有限公司 |
贾俊清 |
男 |
1996-11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8 |
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王晓文 |
女 |
1988-04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49 |
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 |
徐鹏飞 |
男 |
1991-11 |
大专 |
燃气工程 |
无 |
工程师 |
50 |
临沂兴前建筑有限公司 |
孙钦兵 |
男 |
1973-03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51 |
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庄乾伟 |
男 |
1979-09 |
大学 |
建筑材料 |
无 |
工程师 |
52 |
临沂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许文堂 |
男 |
1986-03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53 |
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王胜利 |
男 |
1987-01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54 |
临沂金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李亚东 |
男 |
1991-03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55 |
临沂宏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彭福涛 |
男 |
1989-06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56 |
临沂宏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高万里 |
女 |
1990-02 |
大学 |
建筑材料 |
无 |
工程师 |
57 |
临沂宏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许妮 |
女 |
1993-02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58 |
临沂宏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唐嫘 |
女 |
1979-09 |
大专 |
工程消防 |
无 |
工程师 |
59 |
临沂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夏召云 |
女 |
1990-03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60 |
临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陈云 |
女 |
1987-05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61 |
临沂城开国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孙永安 |
男 |
1989-08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62 |
莒南县三维测绘院 |
王阳 |
女 |
1981-11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63 |
莒南县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李昕蓉 |
女 |
1987-07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64 |
莒南县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李秋燕 |
女 |
1983-09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65 |
莒南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聂炜彬 |
男 |
1992-01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工程师 |
工程师 |
66 |
莒南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刘建民 |
男 |
1973-09 |
大专 |
电气安装 |
工程师 |
工程师 |
67 |
莒南县城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潘从勇 |
男 |
1993-02 |
大学 |
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68 |
莒南县城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孙艺文 |
女 |
1986-06 |
大学 |
岩土工程 |
工程师 |
工程师 |
69 |
莒南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
刘宗辉 |
男 |
1991-06 |
大专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70 |
莒南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王献龙 |
男 |
1985-11 |
大学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71 |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孟龙 |
男 |
1988-09 |
大学 |
燃气工程 |
无 |
工程师 |
72 |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杨太强 |
男 |
1989-12 |
大专 |
燃气工程 |
无 |
工程师 |
73 |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魏金国 |
男 |
1993-09 |
大专 |
燃气工程 |
无 |
工程师 |
74 |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杨圣磊 |
男 |
1984-07 |
大学 |
燃气工程 |
无 |
工程师 |
75 |
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赵义波 |
男 |
1976-07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工程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23年11月1日开展“全国一刻钟便民生活节”活动以来,各地积极行动,组织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活动,取得明显成效。考虑到临近元旦、春节,为更好满足“两节”期间居民生活需求,现决定将“全国一刻钟便民生活节”活动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农历正月二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活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便民服务政策,广泛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围绕品质商品、绿色智能家电、家居焕新、餐饮服务、汽车展销和再生资源回收进社区等工作重点,结合年货置办、庙会灯展、迎春送福等传统民俗,因地制宜举办便民生活节活动,开展便民服务,切实增强社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二、注重成果转化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活动促进便民生活圈网点建设,对居民需求迫切的便民网点和服务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一圈一策”的原则,细化业态配置要求,对标对表开展分级分类创建,督促指导推动解决。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抓好前期工作部署落实,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做好对商户、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的动员、协调和指导,形成工作合力。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秩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要加强活动监测和经验总结,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活动进度监测汇总表,2024年3月5日前报送活动总结报告。
电 话:010-85093777,85093780
邮 箱:mengxiang@mofcom.gov.cn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23年12月25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莒南建发〔2023〕18号
县各有关单位:
刘娜等32名同志的建设工程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已经莒南县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32人)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共32人)
序号 |
工作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从事专业 |
原专业 技术职务 |
现专业 技术职称 |
1 |
莒南县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刘娜 |
女 |
1987-06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技术员 |
助理工程师 |
2 |
莒南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王雪莹 |
女 |
1996-10 |
研究生 |
建筑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3 |
莒南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赵永恒 |
男 |
1988-05 |
中专 |
建筑工程 |
无 |
技术员 |
4 |
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李善国 |
男 |
1980-08 |
中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技术员 |
5 |
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郁美滢 |
女 |
1994-06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6 |
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吴珍 |
女 |
1992-02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7 |
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葛艳 |
女 |
1987-10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8 |
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朱飞 |
男 |
1983-01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技术员 |
助理工程师 |
9 |
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殷红钰 |
女 |
1984-10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技术员 |
10 |
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田叶青 |
女 |
1992-08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11 |
莒南县鸿达供水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滕菲 |
女 |
1982-02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技术员 |
12 |
莒南县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陈萌 |
女 |
1997-06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13 |
莒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吴学彬 |
男 |
1987-12 |
大学 |
建筑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14 |
莒南县城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李建森 |
男 |
1998-10 |
大专 |
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 |
无 |
技术员 |
15 |
莒南清新热力有限公司 |
卢厚光 |
男 |
1992-04 |
大学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16 |
莒南清新热力有限公司 |
李凤豪 |
男 |
1992-09 |
大学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17 |
莒南勘测队 |
郇璟 |
男 |
1987-08 |
大专 |
岩土工程 |
技术员 |
助理工程师 |
18 |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鲁浩宇 |
男 |
1992-06 |
大学 |
燃气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19 |
莒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宋慧敏 |
女 |
1998-12 |
大学 |
燃气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20 |
山东中正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李纪涛 |
男 |
1999-12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技术员 |
21 |
山东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李艳丽 |
女 |
1988-08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技术员 |
22 |
山东国鑫置业有限公司 |
刘语 |
男 |
1997-06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技术员 |
23 |
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刘洋铄 |
男 |
1988-04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技术员 |
24 |
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陈兆磊 |
男 |
1982-06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技术员 |
助理工程师 |
25 |
临沂宏利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陈欣 |
男 |
1990-09 |
大专 |
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 |
无 |
技术员 |
26 |
临沂宏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寿丹 |
女 |
1989-09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技术员 |
27 |
临沂宏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杨柳 |
男 |
1999-11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技术员 |
28 |
临沂宏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葛雨涵 |
男 |
2000-04 |
大专 |
建筑工程 |
无 |
技术员 |
29 |
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 |
任广厚 |
男 |
1982-07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30 |
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 |
卞公政 |
男 |
1987-05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31 |
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 |
杨玲起 |
男 |
1996-06 |
大专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技术员 |
32 |
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 |
黄丽娟 |
女 |
1986-01 |
大学 |
给水排水工程 |
无 |
助理工程师 |
交安监规〔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有关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向行业发出提醒告诫。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约谈单位)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的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挂牌督办单位)督促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或隐患进行管控或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二章 警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一般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三)连续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实施警示: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三)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第八条 警示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 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的警示,根据职责由部内相关司局负责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需要以部安委会名义印发的,按程序报部安委会领导批准后印发。
第三章 约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
(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监管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险情或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力,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或瞒报的,或存在迟报、漏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行业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
(一)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或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6个月内在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0人的;
(三)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或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交通运输相关领域事故多发频发,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严峻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本条有关事故统计,道路运输事故以车籍地进行统计,水上交通事故以船籍港进行统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港口作业事故以事发地进行统计。也可结合事故调查实际,以事故调查责任划分确定被约谈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
第十三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约谈工作由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持,约谈程序包括:
(一)约谈单位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等;
(三)约谈单位问询有关问题;
(四)约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约谈工作应当形成约谈纪要,经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印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必要时可将约谈纪要抄送被约谈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约谈单位。
第十七条 约谈单位应了解被约谈单位整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督导。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开展的约谈工作,由部内相关司局提出,报部领导批准后,以部名义实施。由部领导或授权相关司局主要领导主持约谈。
第十九条 因交通运输事故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确需约谈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部可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有关规定,提请国务院安委办按照有关程序开展约谈。对涉及中央企业的,可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约谈。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评估中发现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业中央企业实施挂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需由部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需部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需部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对部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挂牌督办单位,通知应包括督办事项、督办内容、整改要求、办理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收到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挂牌督办单位,并组织实施。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跟踪督导。
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整改措施、时间安排、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掌握整改落实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督导。
第二十五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挂牌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通报,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对督办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销意见。同意核销的,下发通知予以核销;不同意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二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跟踪督导或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被挂牌督办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部内相关司局负责提出挂牌督办和核销建议,报部领导批准,以部办公厅名义印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实际情况,可分别或同时实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责分工,在各自领域完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安委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77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2013〕470号)同时废止。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省统计局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的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 本裁量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按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应A档,一般的对应B档,严重的对应C档。
第四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合理裁量原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客观、适当。
(三)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五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其中:
(一)单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设置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两项以上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设置的,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两年内曾被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能源和水消费、劳动工资、投资等统计报表对应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各视为一项。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七条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其中:
(一)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的,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的,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的时限提供的,其中: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时限仍未提供的,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时限仍未提供,情节严重的,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违法情节等因素进一步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其中:
(一)差错率在30%以下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差错率超过30%的,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差错率、差错数额、违法情节等因素进一步划分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差错率超过60%且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差错率、差错数额、违法情节等因素进一步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中:
(一)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情节严重的,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违法情节等因素进一步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中:
(一)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的,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违法情节等因素进一步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中: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 “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情节严重的,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违法情节等因素进一步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本裁量基准所指的情节严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确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是指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应报数额与实际上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差错率是指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绝对值的比率,在差错数额大于零、应报数额等于零时,差错率计为100%。
对单一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有两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视差错数额、差错率具体情况,选取裁量档次较高的指标进行裁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由于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大,差错数额较小,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单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三)两项非重点检查指标出现差错的;
(四)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小,差错数额较大,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三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再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低于基础裁量档次给予的处罚。
第二十条 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情节轻微,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依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自然年”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及时改正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改正,包括在政府统计部门催报前主动补报统计报表、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关网前修改错误数据等行为。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第二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及对应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及对应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
(来源:山东省统计局网站)
各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收费项目。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项目包括拖车费、吊车费、货物装卸费、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以及换轮胎和解刹车服务收费。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救援机构实施清障救援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二、严格政府定价管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清障救援机构与当事人,在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签订服务协议,协议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票据开具要严格按照要求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严禁救援机构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三、强化服务和收费监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清障救援的主体责任,加强清障救援机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救援机构实施车辆救援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救援机构不得扩大收费范围、超出规定标准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5日
(2023年12月15日印发)
各村居(社区)、各单位:
现将修编后的《十字路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十字路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十字路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3、十字路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十字路街道地震应急预案
5、十字路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6、十字路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十字路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十字路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9、十字路街道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0、十字路街道工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十字路街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2、十字路街道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3、十字路街道突发环境事件预案
14、十字路街道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5、十字路街道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应急预案
16、十字路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十字路街道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莒南县人民政府十字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发〔2023〕2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莒南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按照要求完成决策任务。
附件: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教育体育工作办公室、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
为规范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663号)、市委市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临发〔202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3周岁以上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托育服务,是指幼儿园托班、托育中心等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托育机构是指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收费项目
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收费定价形式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县区(含高新区、沂河新区)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二)托育阶段
1、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四、收费管理权限
各县区(含高新区、沂河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费最高限价标准。
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最高限价标准由各县区(含高新区、沂河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卫生健康部门确定。
市属幼儿园、托育机构执行所在地收费标准。
五、收费标准制定调整
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标准的,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收费标准,根据业务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六、收费方式
1、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其中伙食费每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延时托管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在学期初按月报名参加。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和非普惠性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的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如协议中未涉及的,参照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退费政策
所有幼儿园、托育机构因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伙食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
1、因寒暑假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伙食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2、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根据幼儿考勤情况,保教费、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3天(含)的,保教费及托育费分别按收费标准的15%、30%退费;累计在园(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时,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托育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托育费需全额退还。
3、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托育费。
4、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按幼儿实际在园(班)天数计收。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托育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双方协商确定退费办法。
八、加强收费管理
(一)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收费项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幼儿园、托育机构不得自立名目收取材料费、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公共视频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托育费外以外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得捐资助学等费用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三)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四)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在执行新标准学年起,坚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即提高收费标准,仅限于新入学的幼儿,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五)延时托管服务以40分钟为单位,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原放学时间。
(六)请各县区(含高新区、沂河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认真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结合自身情况,研究制定本县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文件,尽快拟定辖区范围内政府指导价延时托管服务费及托育费收费标准。延时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于2024年春季开学前制定并组织执行。其他相关文件请于2024年4月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4日。临沂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县域发展活力动力,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县域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力争用3年的时间,推动强县进位、弱县赶超,全省县域经济总量、产业层次、财政实力均有较大提升,关键性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不断缩小,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到2025年,地区生产总值1000亿元以上的县(市、区)达到30个、700亿元以上的达到50个,县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稳步提升,超百亿元县(市、区)数量实现突破,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经济强县领跑计划。发挥胶州、龙口、荣成、邹城、寿光5个“千亿”县(市)带动作用,支持一批基础好、潜力大的县(市)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着力增强内生动力、加速实现千亿突破,引领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跑出“加速度”。对新实现“千亿县”目标的,当年度优先推荐为高质量发展先进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二)实施特色强县示范计划。2023-2024年,围绕工业、现代农业、生态文明、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现代流通和文旅等领域,分别认定一批特色强县,实施财政激励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百县图强计划。以136个县(市、区)为主体,省级统筹、市负主责,指导县域综合比较优势和承载能力,找准发展方向,明晰发展路径,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形成竞相发展、错位发展、联动发展良好态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四)实施薄弱县跨越计划。确定20个左右薄弱县,在安排省级重点项目、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确定10个左右县域,实行省政府领导同志包保机制,由省政府部门、省属企业、省属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组成对口帮扶小组,推动加快跨越发展。(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实施特殊类型县振兴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落实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革命老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申报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项目,支持革命老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配合)
三、重要举措
(一)实施产业升级优势再造工程。
1.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力争到2025年,培育省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50个左右、省级“雁阵形”产业集群200个左右、先进制造业集群20个左右、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50个左右,90%以上县域形成1-2个产值百亿元以上、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2.推动传统产业技改升级。聚焦冶金等六大传统优势产业,持续推进工业领域“万项技改”“万企转型”,技改投资年均增长6%以上,占工业投资比重稳定在50%以上,年均滚动实施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1万个左右。深化数字赋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率超过7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3.推进产业链融链固链。实施“十链万企”标志性产业链融链固链行动,打造200家左右产业生态主导型链主企业,开发一批融链固链服务平台,同步布局建设质量基础设施,编制配套需求、合作意向和断链断供风险三张清单,常态化举办国家省市县四级对接活动,推进区域资源共享和企业协同配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4.提升园区发展能级。深化新一轮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修订完善开发区(园区)主导产业目录。培育一批产值过5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特色专业园区、过百亿元的县域特色专业园区。支持发展成效明显的园区申建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农高区。支持打造园区“飞地”,落实税收分享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5.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到2025年,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达120家、服务业创新中心达200家。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对重点企业、项目、平台载体和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域进行支持。推进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打造一批全国县域商业“领跑县”。支持城市中心区发展总部经济、金融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辐射带动周边县域协同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6.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深化“工赋山东”行动,累计打造300个以上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5G、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建设应用,打造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加快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到2025年,整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牵头)
(二)实施科技创新能力跃升工程。
1.促进区域协同科技创新。大力培育济青科创智造廊带,推进“科创+产业+金融”深度融合。支持县域间创新合作,促进创新主体共享共用专家人才、创新平台、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中试环境等创新资源。(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2.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牵头实施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加力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遴选推荐一批重点企业和项目,推动全国性银行和政府投资基金对接签约和投放。支持以市为单位发布“揭榜挂帅”科技项目榜单,支持毗邻县域联合发布榜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加快培育高水平科创平台。加快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在县域建设院士工作站,推广“科技镇长团”“博士服务团”模式。到2025年,培育新增3个以上国家创新型县(市),打造一批产业创新型乡镇。(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4.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每年针对县域组织100场次以上科技服务活动。实施科技计划成果“进园入县”行动,定期征集发布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信贷支持体系,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管理。鼓励县域与省内外高校建立对口合作机制,打通科技成果落地“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牵头)
(三)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
1.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试点企业、园区、综合性区域建设,打造一批近零碳城市、园区,深入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实施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发挥碳金融项目库作用,建立重点能耗行业企业碳账户,拓展多场景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创新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支持试点县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横纵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落实。支持有条件的县探索用能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
3.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强泰沂山区、昆嵛山、东平湖、南四湖、大汶河等重点区域和重点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推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加快建设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四)实施乡村振兴赋能增效工程。
1.稳定提升农业综合产能。推进种业扶优和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开展“吨粮”“吨半粮”生产能力建设,挖掘设施农业、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深远海养殖和盐碱地综合开发潜力,打造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智慧农业应用基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2.培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社会力量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办企业。深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场景、新模式、新路径。到2025年,农民合作社省级以上示范社达到4000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3.培育农业全产业链。实施数字农业突破行动,促进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实施农业龙头企业提振行动,提升农产品精品品牌,打造一批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典型县。建设县域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布局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培育一批农村特色电商产业带。(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牵头)
4.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五)实施民营经济增量提质工程。
1.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好品山东”品牌建设,创建不少于30个省级质量强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清理整治。每年认定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2.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建立民营龙头企业培育库,实施规上企业培育壮大行动,力争实现县域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全覆盖。建设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3.聚焦产业精准招引。推进精准化产业化招商,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用好“选择山东”云平台,落实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和财政支持政策,提升引进外资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
(六)实施改革攻坚开放扩容工程。
1.深化扩权强县改革。深入推进重点事权综合改革试点,持续简化“直报直管”工作流程。指导市县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基层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镇(街)。(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2.优化外向型发展模式。支持企业参加境外“百展计划”,对各市组织的重点类展会给予资金支持。重点打造10个省级农产品出口产业集聚区和10家以上省级服务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打造一批县域跨境电商园区。(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3.融入重大区域战略。加大对沿黄县域防洪安澜、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等支持力度。支持县域深度融入“一群两心三圈”发展格局,鼓励县域间横向协作,促进毗邻县域一体化发展,支持省际交界地区县域探索开展跨省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承担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省级联动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4.强化城镇化载体功能。每年滚动实施200个以上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加快构建高效便捷的综合交通体系,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县双高速”,推动60%的县域达到新型智慧城市四星级以上标准。深入推进国家和省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局牵头)
5.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完善就业支持体系,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以上,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每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各200所以上,到2025年,力争建设200所左右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100%,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6%。多层次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各地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实施资源要素保障支撑工程。
1.完善用地管理制度。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探索依法协商收回、协议出让等出清渠道。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鼓励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市至少确定一个县域作为试点,对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税务局、青岛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2.强化人才发展支撑。建立省市县三级人才卡协同服务优秀人才机制,扩大青年人才发展微生态建设试点范围,探索适合县域特点的柔性引才机制。深化实施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科技副职挂职项目。支持县域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
3.提升财政政策效能。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完善重大民生政策支出分档分担办法。优化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县域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通过设立园区基金、项目基金等方式增加股权投资供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合理分配新增政府专项债券,稳步化解存量债务。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实现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相匹配,严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省财政厅牵头)
4.深化金融政策支持。深化金融辅导、金融伙伴机制,推动金融管家试点扩面提质。推进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建设,落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奖补政策,推动上市空白县尽早实现“破零”。支持县域在供应链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新市民金融服务等领域持续优化发展。深化信用信息应用,大力推进“信易贷”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山东证监局配合)
5.优化环境容量配置。实行能耗总量弹性管理,支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在发生地使用,形成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依规不纳入当地能耗双控考核。强化省级重点项目能耗保障,对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能耗单列。在绿色能源发电聚集区因地制宜布局储能设施。鼓励排污单位实施减排措施,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单位新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行动方案的具体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落实举措。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实施差异化评价,强化正向激励。每年差异化评价认定一批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和进步县,予以通报表扬,在安排省重大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表现突出、实绩明显的干部,在提拔使用和职级晋升中重点考虑。
(三)推动试点先行,促进更高水平安全发展。分类开展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试点,实行“点单式服务”“清单式推进”。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着力化解防范各领域重大风险,筑牢发展安全屏障。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莒南市监字〔2023〕173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提升年”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莒南政发〔2023〕16 号)文件,经研究,将对2023年度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引进的县外授权发明专利及有效发明专利进行资助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资金申报主体资格要求
申报本次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是在莒南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发明专利联系地址为本区域内的。根据税收来源,县财政预算用于各项资助的经费不包含原临港区四乡镇的资助费用,原临港区四乡镇享受临港区有关资助政策。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申报资助的项目不同,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莒南县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请表(授权时间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4.莒南县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最近一年年交费单据);
5.莒南县企业引进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引进时间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同时提供专利转让合同复印件、交易费用单据复印件、专利已经进行转移转化的证明材料等);
6.专利权共有人同意书;
7、高价值发明专利是指该企业获得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见附件 5)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可以利用发明专利的主分类号与附件5进行对照,判断是否属于高价值专利)。
以上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报,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件。(注明:第2、3、6条同时适用1、4、5三类资助材料的申报)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原则,填写专利资助申请表。
2.申请时间: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31日,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地址:莒南县嵋山路76号原政务大厅四楼)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本年度资助资格。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文萍
联系电话:0539-7288019 15563692273
电子邮箱:jnxzscqj@ly.shandong.cn
5.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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