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8〕174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7]41号)、《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十字路街道所属片区内共计公、民办幼儿园69所:公办幼儿园25所,民办幼儿园44所(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29所;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幼儿园15所)。现将2023年十字路街道片区内幼儿园情况公布如下:
附件1:十字路街道第一幼儿园片区内幼儿园
附件2:十字路街道第二幼儿园片区内幼儿园
附件3:莒南县第五小学片区内幼儿园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十字路街道第一幼儿园片区内幼儿园
十字路街道第一幼儿园所属片区内共计公、民办幼儿园31所:公办幼儿园10所,民办幼儿园21所(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17所;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幼儿园4所)。
一、辖区中心管理园(1所)
莒南县人民政府十字路街道办事处第一幼儿园
二、辖区内公办幼儿园(9所)
1、莒南县第六小学附属幼儿班
2、莒南县第七小学附属幼儿班
3、莒南县第十小学附属幼儿班
4、莒南县十字路镇大成小学附属幼儿班
5、莒南县十字路镇官庄小学附属幼儿班
6、莒南县十字路镇埠南小学附属幼儿班
7、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黄庄社区幼儿园
8、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王家欢疃沟幼儿园
9、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刘家官坊村幼儿园
三、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17所)
1、莒南县满开心幼儿园
2、莒南县光谱幼儿园
3、莒南县锦绣华庭幼儿园
4、莒南县金色童年幼儿园
5、莒南县快乐宝贝幼儿园
6、莒南县艺智星幼儿园
7、莒南县红太阳幼儿园
8、莒南县新建路幼儿园
9、莒南县清华园学校附属幼儿班
10、莒南县美东小海龟尚城幼儿园
11、莒南县春合幼儿园
12、莒南县金沙滩幼儿园
13、莒南县向日葵幼儿园
14、莒南县金色摇篮幼儿园
15、莒南县乐贝幼儿园
16、莒南县文汇幼儿园
17、莒南县丽山路幼儿园
四、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4所)
1、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橄榄树幼儿园
2、莒南县蓝天幼儿园(阳光国际东)
3、莒南县贝优才幼儿园
4、莒南县京学幼儿园
附件2
十字路街道第二幼儿园片区内幼儿园
十字路街道第二幼儿园所属片区内共计公、民办幼儿园29所:公办幼儿园10所,民办幼儿园19所(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10所;正在办理办证手续的民办园9所)。
一、辖区中心管理园(1所)
1、莒南县人民政府十字路街道办事处第二幼儿园
二、辖区内公办幼儿园(9所)
1、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老古窝幼儿园
2、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埠上小学附属幼儿园
3、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沃土幼儿园
4、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结庄幼儿园
5、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振华希望小学附属幼儿园
6、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山前幼儿园
7、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龙河幼儿园
8、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幼儿园
9、莒南县第八小学附属幼儿园
三、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10所)
1、莒南县新起点幼儿园
2、莒南县天桥幼儿园
3、莒南县金都上城小区新太阳幼儿园
4、莒南县贵族宝贝幼儿园
5、莒南县祥瑞贝贝旗舰幼儿园
6、莒南县智慧星幼儿园
7、莒南县博苑幼儿园
8、莒南县贝家乐富民路幼儿园
9、莒南县万彤幼儿园
10、莒南县京师幼学幼儿园
四、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9所)
莒南县有凤来仪幼儿园
莒南县安泰华府幼儿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香港巴布噜主题幼儿园
莒南县红太阳幼儿园(淮海路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大风车双语幼儿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北京祥瑞贝贝幼儿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红黄蓝幼儿园
莒南县蓝鲸鱼幼儿园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金瑞幼儿园
附件3
莒南县第五小学片区内幼儿园
莒南县第五小学所属片区内共计公、民办幼儿园9所:公办幼儿园5所,民办幼儿园4所(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2所;正在办理办证手续的民办园2所)。
一、辖区中心管理园(1所)
莒南县第五小学附属幼儿园
二、辖区内公办幼儿园(4所)
1、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五小附属祥龙花园幼儿园
2、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五小附属白龙花园幼儿园
3、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五小附属滨河花园幼儿园
4、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五小附属永和社区幼儿园
三、已办理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2所)
1、莒南县新太阳幼儿园
2、莒南县滨河阳光幼儿园
四、正在办理民办机构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2所)
1、莒南县小蚂蚁森林幼儿园
2、你好宝贝幼儿园
湿地管理服务中心发〔2023〕4号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的工作优势,为切实加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健康教育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目标,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临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文明新城为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活动,使公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功能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整体提高,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幸福美好新莒南建设提供助力。
二、创建目标
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县委县政府交付的创建任务,顺利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为确保如期完成创建任务,对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细化考核要求,在逐项逐条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根据上级爱卫会提出的意见,重点抓好目前我单位创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卫氛国。充分利用大屏幕、高音喇叭、宣传栏、条幅等方式,广泛开展创卫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在广场大屏幕播放创卫主题宣传片,在广场和篮球场醒目位置,设置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卫生防病为主要宣传内容的公益广告宣传栏,广泛开展卫生创建志愿行动。在公园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负责人员:刘行泉)
(二)加大园区内卫生保洁力度。加强对广场、园区路、公厕的保洁力度,保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病毒消杀,垃圾收集设施设置规范,垃圾密闭存放,无“四害”孳生;公厕达到二类以上标准,设施完好,专人管理,干净整洁,做到地面无水,设施无损坏,有防蚊设施,做到指标标识清晰。加强水体管理,对河道内水草及垃圾每日进行打捞,做到河道水面清洁,岸坡整洁,认真排查偷排污水现象,确保河道水体周边无污染源,对接相关部门做到无乱排乱放车辆现象(牵头股室和人员:徐淑宁)
(三)完善园区内绿化及市政设施维护工作。及时整修广场、园区路、人行道破损路面,对健身器材、无障碍设施、篮球场等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无损坏,及时朴植绿化缺株,对五洲广场花钵等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养护,确保花木效果。(负责人员:杨现实、范凤群)
(四)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园区良好秩序。规范车辆停放。及时制止乱扔垃圾、破坏花草树木等行为,禁止违规摆摊、售卖等行为。(负责人员:徐淑宁)
(五)五洲游乐园、弹力公园、房车营地细致自查,保证卫生标准达标。园区内自主经营企业五洲游乐园、弹力公园、房车营地要对照要求查缺补漏,加强卫生管理,一是做到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照齐全有效,不过期;健全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公用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完善门帘、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粘鼠板、灭蝇灯等“四害”防制设施。三是要做到禁烟标识设施到位,各类标识不缺损,不遮挡。三是加强保洁力度,保证经营场所范围内卫生,厕所无异味,标识合理设置。(负责人员:徐淑宁、石涛、王庆起、王泽正)
(六)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和化学防治为辅的综合防控原则,彻底清理卫生死角,铲除“四害”孳生地,大力开展集中灭鼠活动和蚊、蝇、蟑螂消杀活动,做到人员、经费、措施三落实,各种设施设置科学合理,设置数量和技术操作符合规范化要求。 (负责人员:徐淑宁、范凤群)
(七)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人员:杨现实)
(八)网格任务不折不扣完成。我单位与红十字会督导落实2-2网格(鸡龙河以南、淮海路以北、西一路以东、隆山路以西)。要加强督导检查反馈,重点检查乱摆乱放,门前杂物堆积,绿化带缺失、市政设施损坏、卫生保洁状况等。
四、创建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9月20日前)。成立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领导小组,制定创卫工作方案并分解落实任务,召开动员大会,层层动员,各股室、各部门主动认领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逐项排查梳理,针对问题逐一整改落实。
(二)迎接省级暗访阶段(2021年9月20-10月)。针对暗访初审反馈的问题,落实责任,倒排时间表,进行系统整改,全面解决创卫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随时做好迎接省爱卫办专家组暗访,确保无问题反馈。
(三)全面整改落实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2月)。按照暗访专家组反馈的意见,举一反三,全面整改落实,跟踪督促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的整改,确保各项创建任务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标。建立健全创卫长效管理机制,并积极做好迎接技术评估的各项工作。
(四)迎接技术评估阶段(2022年3月)。准备好检查现场,做实做细各环节工作,随时迎接创卫现场技术评估,确保不出现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股室、部门要通力配合,切实行动起来,严格落实责任。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创卫工作,真正把创卫工作做扎实,全方位做好环境卫生清洁整治等工作,保证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按时间节点进行。
(二)强化督导检查,严格奖惩兑现。将创建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创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定期、不定期对日标任务完成情沉进行督导检查,实行销号制,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大创建投入,保障重点推进。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创卫宣传、水体治理、绿化补植、卫生保洁等环卫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特别是要保障好创卫重点任务的开工和推进,以小投入换取大变化,确保创卫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关于成立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检字〔2023〕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 宁 党组书记
副组长:杨昌廷 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 员:庄会峰 机械建材股股长
石常春 轻工股股长
刘应炜 食品股副股长
孙晓兰 质量管理股副股长
孙海滨 化工股 科员
董彦军 化工股 科员
孙志娜 计量测试所 科员
岳远浩 农畜产品股 科员
滕 超 综合股 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股,杨昌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莒南县检验检测中心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政发〔2023〕20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范宗斌同志任县公安局督察长。
免去:
孟今朝同志的县公安局督察长职务。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精神,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的要求,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评定分离工作指引,在全市范围内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一、评定分离的定义
“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鼓励招标人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办法
由招标人科学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定标前准备
(一)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和数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细则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业绩、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7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定标办法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是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等,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1名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定标事项。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二)定标因素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特点,在中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设定综合考虑定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定标委员会定性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必要时,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供定标委员会参考;也可由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针对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向定标委员会进行答辩,定标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性分析。
(三)定标方式
定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性分析,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四)定标报告
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各中标候选人的票数、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定性分析结论。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案,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六、中标结果公告与备案
(一)中标人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信息。
(二)发出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期满,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三)备案。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做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之一,网上提交备案。
七、监督机制
(一)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可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二)全过程“留痕”机制
招标人原应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八、其他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间,各县(市、区)住建局部门结合实际,及时总结在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8日
根据党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创新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加大制度供给、优化管理服务、提升安全水平,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公安部研究推出如下措施:
1、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对清单内的公安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2、大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以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调整优化超大、特大城市落户政策,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更好地解决进城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进一步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取消人才市场、众创空间等单位设立集体户限制,推行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便利各类人员落户。
3、探索户籍准入同城化。支持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
4、试点实施灵活落户政策。对农村籍大学生、科技人才、退伍军人因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等申请落户的,可以迁入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助力城乡融合发展。
5、为外籍商贸人员来华办理口岸签证并提供换发多次签证便利。对来华商务洽谈、商贸交流、安装维修、参展参会、投资创业等的外国人,来不及在境外办理来华签证的,可凭企业邀请函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因商贸业务需要多次往返的,入境后可以换发3年内多次入境有效商贸签证。
6、外国人申办居留证件免于留存护照。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在按规定核验本人有效护照后,可不留存护照原件,方便外国人在此期间持护照办理有关事项。
7、试点下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和保安员证核发审批权限。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由省级公安机关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将保安员证核发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核发,推行保安员考试网上报名、预约、审核制度。
8、探索旅馆业“一业一证”改革。支持地方探索整合旅馆业审批要件,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同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
9、方便农村群众申办交管牌证。推进小型汽车登记和驾驶证考试业务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试点将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业务下放至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优化摩托车科目一考试内容,改进摩托车考试组织方式,为农村群众提供就近便捷交管服务。
10、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推广路口交通精细化组织方式,持续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在交通流潮汐特点明显的道路设置潮汐车道,探索设置多乘员车道。因地制宜在学校、医院门口设置限时停车位,支持鼓励住宅小区和机构停车位错时共享。进一步推广轻微交通事故视频快处。
11、便利交通物流货运车辆通行。进一步放宽城市道路对新能源厢式和封闭式货车的通行限制。推广城市货车通道,保障货车顺畅进出禁限行区域内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监测路网交通运行态势,强化区域间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疏导分流保障机制,及时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
12、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实施国产新能源小客车及国产其他小客车新车上牌前生产企业提前查验、车辆管理所免予查验制度,进一步简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和二手车出口登记手续。积极配合推动建立安全可循环的车辆固废回收体系,大力支持新能源充电桩及配套停车位建设。
13、实行公安政务服务“一窗通办”。推行户政、治安、交管、出入境审批管理事项“一窗受理、综合服务”,逐步实现群众一个窗口办成所有事。
14、持续推进公安政务服务“全程网办”。试点新生儿入户、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领证不超过两年)、居住证办理、户籍类证明开具等高频事项全程网办,推动更多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15、全面实施“跨省通办”。对户口迁移、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类证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等事项,全面实施“跨省通办”。
16、实施“免交证、办成事”改革。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加快实现群众办事办照免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驾驶证、护照等证照材料。
17、试点证件照片“一拍共享、一照通用”。研究制定证件照片统一采集标准,推进共享应用,解决群众证件照片多次、多头采集问题。
18、大力推进公安政务服务进社区、进农村。加强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警务室建设,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理相关事项。
19、为船舶和人员出海报备提供便利。上线“平安出海”微信小程序,将出海船舶和出海人员纸上报备改为手机移动报备。
20、精准对接产业安全发展需求。进一步拓展警企沟通联系渠道,推行主动警务、预防警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线上线下警务服务站点,提供便利服务和安全保障。
21、保障服务新业态、新模式规范有序发展。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促进共享经济、网约房、民宿、电竞酒店、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智能网联汽车等新经济健康发展。
22、以区域警务协同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持续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内治安、户政、交管、出入境等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互通互认,推进区域安全风险共防、隐患共治,以及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协同监管执法。
23、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信用等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实现规范有效监管。
24、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源头监管、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25、完善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建立危化品运输部门协同联动监管平台机制,健全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电子运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推动加强全过程闭环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消除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路段安全隐患,集中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26、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网络传销、走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害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持追赃挽损与侦查破案并重,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加强对接报案立案、强制措施适用、异地办案协作、查扣冻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完善核查督办等机制。
(来源:公安部官网)
公通字〔2023〕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已经部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23年5月19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公安信访工作,密切党群关系、警民关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听取意见建议、检验执法质效、维护群众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公安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切实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公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畅通信访渠道,优化业务流程,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提升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构建党委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信访部门推动落实、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公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强化政治引领,把握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公安机关党委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信访工作形势,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统筹协调、组织推进信访工作,督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四)协调处理影响较大或者办理部门存在争议的信访事项;
(五)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信访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专门接待场所。
信访问题突出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承担信访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十二条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登记信访事项;
(二)受理、办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情况;
(五)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八)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部门回复转送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三)分析本部门信访问题成因,针对性改进工作;
(四)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耐心细致进行教育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帮助予以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约访下访,调研督导信访工作,包案化解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
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建立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通报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依规依法、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信访部门应当将信访事项的接收、处理等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的信息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处理情况、评价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察专员制度。建立完善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信访岗位锻炼机制,深化信访工作人才库建设。应当关爱信访干部,落实轮岗交流,重视优秀干部使用,加强典型培养选树,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为各类教育培训公共课程和公安院校必修课程。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队伍管理问题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内容和主要诉求,信访事项分为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等事项。
信访事项既有申诉求决诉求又有检举控告诉求,检举控告有实质内容的,分别处理;检举控告无实质内容的,按申诉求决类事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根据诉求内容及处理的程序,分为下列事项:
(一)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
(二)通过复核、申诉等程序解决的人事争议事项;
(三)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程序解决的事项;
(四)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诉求的信访事项属于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
(一)申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
(六)对公安机关出具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出具的认定、鉴定意见不服,要求复核或者重新认定、鉴定的;
(七)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由所提建议意见指向公安机关涉及职责的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公安机关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由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由诉求内容指向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由原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涉及公安机关两个以上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承办信访事项有异议的,由信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承办;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不明确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请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接收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接收,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由信访部门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处理结果的予以交办,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前款规定的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对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党委政府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同意后退回;未能退回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交办机关提交报告。
第五章 专门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专门程序类事项包括下列信访事项:
(一)建议意见类事项;
(二)检举控告类事项;
(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主动听取群众建议意见并认真研究论证。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奖励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重大情况向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报告。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导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依照规定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承办的部门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结果书面反馈信访部门。
需要依申请启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诉求缺乏形式要件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信访人补充。
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信访事项,法律法规没有履职期限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第三十九条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信访事项已经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处理;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应的途径和程序提出。
第四十一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信访人仍反复提出相同信访诉求的,可以作出信访事项终结认定。信访事项终结的,认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省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公安部办理信访事项的终结由公安部认定。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上级公安机关不再转送、交办。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一节 办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信访程序办理。
信访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下列初次信访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对提出的诉求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有关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
第四十四条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支持的;
(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者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
第四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告知信访人受理和处理意见,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文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告知受理的,还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方式。
第四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过程中,信访部门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信访诉求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办理。
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适用普通程序的,信访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当面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向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要求说明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八条适用普通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九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依据的,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支持信访请求的,信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对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重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第五十三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十四条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第五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复核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
第五十六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
(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维持;
(二)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撤销并责令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者依职权直接变更。
对前款第二项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原处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第五十七条复查、复核机关发现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而未适用的,撤销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责令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第五十八条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及复查、复核撤销、变更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信访事项组织评查。
信访事项评查工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参与。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异地指定、交叉互评、提级评查等方式开展评查。
信访事项评查应当重点从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办理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使用、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评定,并出具评查报告。
第六十条信访部门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并反馈结果的;
(三)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信访督办可通过网上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实施,被督办的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巡视巡察、执法监督、警务督察范围,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信访工作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三条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三项建议职责:
(一)发现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对工作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三项建议,有关公安机关或者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并书面反馈情况。落实不力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六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未按照规定告知信访人;
(三)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四)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错误结论;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警民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信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相关部门是指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以外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公安部官网)
莒南交安办字〔2023〕21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局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工作实际,经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专班研究,制定了《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八月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八月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八月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农村社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二、时段划分
2023年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峰谷时段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详见附件。
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低谷时段23:00-7:00外,授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峰谷各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555元,含税)基础上,深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低谷时段降低0.17元,高峰时段提高0.03元,尖峰时段提高0.333元。即深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222元、低谷时段为0.385元、平时段为0.555元、高峰时段为0.585元、尖峰时段为0.888元。
四、其他事项
(一)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分时电能表,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以年度为周期,1年内不作调整。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在本通知印发后两个月内完成相关计量设备的调整工作,调整工作完成前相关用户分时时段、电价标准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规定执行。已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在新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前5个工作日申请恢复执行固定电价(每千瓦时0.555元),不受1年期限限制。
(三)居民住宅小区、农村社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电价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电价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附件:2023年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峰谷时段划分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附件:
2023年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峰谷时段划分表
序号 |
时间 |
9月-11月 |
12月 |
1 |
00:00-01:00 |
谷 |
谷 |
2 |
01:00-02:00 |
谷 |
谷 |
3 |
02:00-03:00 |
谷 |
谷 |
4 |
03:00-04:00 |
谷 |
谷 |
5 |
04:00-05:00 |
谷 |
谷 |
6 |
05:00-06:00 |
谷 |
谷 |
7 |
06:00-07:00 |
谷 |
谷 |
8 |
07:00-08:00 |
平 |
平 |
9 |
08:00-09:00 |
平 |
平 |
10 |
09:00-10:00 |
平 |
平 |
11 |
10:00-11:00 |
谷 |
谷 |
12 |
11:00-12:00 |
深谷 |
谷 |
13 |
12:00-13:00 |
深谷 |
深谷 |
14 |
13:00-14:00 |
深谷 |
深谷 |
15 |
14:00-15:00 |
谷 |
谷 |
16 |
15:00-16:00 |
平 |
谷 |
17 |
16:00-17:00 |
峰 |
尖峰 |
18 |
17:00-18:00 |
尖峰 |
尖峰 |
19 |
18:00-19:00 |
尖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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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交安办字〔2023〕19号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22〕8号)、《临沂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临交安委办函〔2023〕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莒南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22〕8号)、《临沂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临交安委办函〔2023〕6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到2023年9月下旬前在全县范围内完成首轮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到2023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建成以分级监管为核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数字监管为辅助,靶向治理为目的的普通货物运输新型监管体系,有效破解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监管难题,切实提高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细管理,精准施治。对道路运输企业按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类分级,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严管严查风险大、管理差的企业,避免“只管好企业、不管差企业”和监督管理“简单粗泛”问题,精准高效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二)坚持源头管控,纵深防御。把风险管控挺在前面,聚焦重点企业,以“不放心、不放过”的态度和措施,层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多重布控,源头管控,齐抓共管,最大限度凝聚监督管理合力,增强风险防控效果。
(三)坚持要素融合,综合治理。以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为主线,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驻点监督等多种举措融合发力,集中靶向,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同步提升。
(四)坚持科技赋能,信息化管理。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时汇聚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动态分析,智能分级,提升监督管理数字化、智慧化水平。
三、分类分级方法
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体,根据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并实施动态管理。
(一)企业等级划分标准
依据省厅通知要求,将班线客运、城市公交、巡游出租、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确定为I类企业,以信用监管为主要手段,实施重点监管。对I类企业的分级直接采用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同步进行动态调整。
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将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确定为Ⅱ类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综合评估人、车、企安全管理状况,重点对两类人员、教育培训、动态监控、车辆技术状况、“一超四罚”及行政处罚、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评价,按照百分制从好到差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
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评定周期内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为A级;
企业安全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的,评定周期内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的,定为B级;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的,评定周期内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的,定为C级;
企业安全管控较差,问题隐患较多的,评定周期内得分不满60分的,定为D级。
具体通过诊断评估等方式确定。近3年内发生致3人以上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
(二)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分级评分标准
1、指标一:两类人员持证(10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率达到100%的,得10分。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且未经考核合格的,每一人扣5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局安全监督科负责组织考试报名,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负责检查。
2、指标二:全员教育培训(20分)
安全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企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1)参训率(10分):按季度进行考核,每季度参训率未达到10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1%的按1%计算,扣完为止。
(2)结业率(10分):按季度进行考核,一季度结业率25%以上、二季度50%以上、三季度75%以上、四季度100%以上的得10分,每季度结业率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安全科、货运科负责。
3、指标三:车辆动态监控(20分)
(1)车辆上线率(4分)。每季度上线率在95%以上的不扣分;上线率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2)车均超速次数(8分)。以县每季度车均超速次数的平均值为基准次数,每超1次扣1分,扣完为止。
(3)车均疲劳次数(8分)。以县每季度车均疲劳驾驶次数的平均值为基准次数,每超1次扣1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科技信息科负责。
4、指标四:营运车辆审验(10分)
企业全部营运车辆营运证脱审率每季度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运政科负责。
5、指标五:“一超四罚”(10分)
每季度企业每有1辆运输车辆超载率超过100%的扣10分,每有1辆运输车辆超载率超过50%的扣5分,每有1辆运输车辆超载率超过10%的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每季度运输车辆超载率超过10%的扣10分并依法吊销经营许可。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
6、指标六:行政处罚(10分)
(1)监督检查(5分)。在每季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对隐患问题整改不合格的每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负责。
(2)行政处罚(5分)。企业在每季度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每1000元扣0.5分,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运政科负责。
7、指标七:安全生产责任制(5分)
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审核,得5分。未按规定落实不得分。
该指标由局安全监督科负责。
8、指标八:应急管理体系(5分)
企业按规定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得5分。未按规定落实不得分。
该指标由局安全监督科负责。
9、指标九:热线投诉(10分)
企业被热线投诉且经查属实每次扣1分,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负责。
10、指标十: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扣分项)
季度发生1起亡人事故占全部责任的,扣15分。
季度发生1起亡人事故占主要责任的,扣10分。
季度发生1起亡人事故占同等责任的,扣5分。
季度发生1起亡人事故占次要责任的,扣2分。
年度发生1次3人以上亡人事故或2次3人以下亡人事故,且在事故中占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企业直接定为D级。
该指标由局安全监督科负责。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十项指标的基础上,根据辖区企业管理实际增加评分指标,细化、量化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三)动态调整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两类人员、教育培训、动态监控、车辆技术状况、“一超四罚”及行政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发现问题等评分指标,每季度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动态等级调整,视相关情形予以升级或降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短板和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创新举措执行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未有效建立运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突出、多次予以处罚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给予降级或直接判定为低等级。对作降级处理的企业,一般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关注,关注期满重新定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创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被认定为双重预防体系标杆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取得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受县级以上表彰,以及采取措施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状况和层级等的,予以升级或直接判定为高等级。
四、结果运用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低等级企业严于高等级企业的标准,差异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A级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强化自主管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企业进行常态化监管,按计划实施常规检查。对C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D级企业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C级、D级企业实施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领导小组,专业研究、科学记分、规范评级、差异管理,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进行公开和宣传,积极引导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奋勇争先、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贯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违规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及调查处理工作。
二、招标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清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抓细抓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三、《清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附件: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0日
附件
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内容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1 |
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依法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
2 |
合理划分标段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防止出现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
3 |
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 |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自主选择资格预审(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
4 |
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
5 |
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要求发布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6 |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
及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7 |
组织开标 |
按相关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流程组织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8 |
组建评标委员会 |
依据相关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合理确定专家成员的人数、专业,并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系统进行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要代表单位认真履行评审职能。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
9 |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
10 |
评标结果公示 |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11 |
确定并公告中标结果 |
依法确定并公告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12 |
受理、答复异议 |
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13 |
重新招标 |
对招标未能成功的项目,依法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
备注:本清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人民群众关切,树立“服务企业贵在无事不扰、支持企业就要有求必应”的理念,持续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通过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强化政策精准供给,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全面建设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对标一流。自觉对标先进典型经验,坚持“拿来主义”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力求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能我行”,全力深化改革创新。
(二)坚持系统集成。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加强全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全过程服务和监管效能,构建全方位法治保障支撑,推动全闭环解决企业诉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调研评估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改革举措,加强跟踪督导指导,全面提升改革创新质效。
(四)坚持数据赋能。注重用数字化手段推动营商环境各领域改革创新,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持续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三、重点任务
(一)创新提升全周期服务水平。围绕企业准入退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财产、获得电力、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办理破产等领域攻坚,重点在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拓展“一照多址”、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行“验登合一”、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二)创新提升全要素供给能力。围绕金融服务、用地保障、劳动就业、人才流通、科技创新等领域攻坚,重点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拓展“用地清单制”改革范围、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开展就业“直补快办”行动、发布人才政策清单、扩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范围、增强创新券使用效益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三)创新提升全过程监管服务效能。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监管执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等领域攻坚,重点在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推广远程异地评审、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深化“无证明城市”建设、打造现代“政务综合体”、推广“企业码”服务体系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四)创新提升全方位法治保障支撑。围绕解决商业纠纷、市场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法治保障等领域攻坚,重点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隐性壁垒清理整治、扩大在线调解范围、推动开展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专项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五)创新提升全闭环解决企业诉求机制。围绕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诉求办理质效,重点在优化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机制、升级12345热线平台功能、全面提升响应速度、健全完善“统一受理、依责办理、限期办结、审核督办、科学考核”全流程闭环运行模式、加强对企业诉求解决情况的跟踪督导和定期评价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六)创新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建立定期会商、联合督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选取不同层级企业作为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组织营商环境专项察访,定期发布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把握监督导向,惩治不担当不作为,保护敢担当善作为,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持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健全完善市政府分管领导各领域“总指挥”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改革任务督导落实。市营转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领域改革任务落实。建立改革任务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对标对表,动态调整创新提升行动改革举措,不断提升改革综合效应。
(二)持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持续争取营商环境创新“揭榜挂帅”活动项目,积极争创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推介推广力度,定期发布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常态化组织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
(三)持续强化跟踪督导问效。健全完善台账式管理、工程化验收、走流程体验等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探索建立重大营商环境问题直督直办机制,适时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推行“无感监测”模式,每年至少组织2次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推动营商环境考核创新。
(四)持续构建亲清统一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政商交往正面、负面清单,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服务经济组织制度,探索开展“政商早餐会”“亲清会客厅”等活动。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宣传和评估机制,各级制定经济发展政策、规划等,要充分征求、吸收各类企业意见。加强正向激励宣传引导,选树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企业家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
附件: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
附件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优化政务服务
(领域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持续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大“减环节、减材料、减成本、减时间、增便利”改革力度,持续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实现机关办公“一网协同”、服务“一网通办”、治理“一网统管”、决策“一网支撑”,推动政务服务提速提质提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提升12345热线服务质效。进一步完善热线全流程闭环运行机制,优化提升平台功能,加强热线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重点难点诉求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定期通报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情况,推动解决企业和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3.全面落实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7月底前,相关市县功能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承接主体,做好相关印章和资料交接,开通系统账号,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承接主体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12月底前,组织指导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同步调整办事指南,并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全面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按照“标准规范、四级统一”要求,7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12月底前,逐事项压茬推进各级系统改造、中台配置、办理结果回传等标准化提升工作,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四端协同、体验一致”,高频事项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统筹规划。坚持“把住两端、三侧同源”,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架构与服务体系。7月底前,研究制定“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提升工作方案。8月底前,完成“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12月底前,落实《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市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维护。(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优化完善“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坚持“用户视角”,加强“用户空间”智能化、便利化建设,优化“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完善“我的空间、我的搜索、我的评价、我的客服”等“我的”系列;升级“好差评”系统,强化差评分析和结果应用。12月底前,优化沂蒙政务“云客服”,完善智能客服系统,为企业和群众提供“7×24小时”沂蒙政务云客服服务,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帮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统筹开展政务服务网站标准化提升。围绕企业和群众“进一张网、办全省事”,统一网上办事入口,按照“一网统建、三级管理、五级覆盖”模式,在全省统一提供用户空间、智能客服、搜索查询等部分标准化功能支撑的基础上,7月底前,将政务服务网作为“政务服务”板块嵌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全面深化“一窗受理”改革。组织市县乡三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进一步整合服务窗口,完善“一窗受理”系统功能,推动窗口人员统一管理、培训、考核。7月底前,制定市县两级进驻事项负面清单。8月底前,根据全省“一窗受理”规范指引,进一步优化“一窗受理”工作。12月底前,结合业务中台建设,在市县两级基本建立“集中统一收件、数据实时归集”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推进线上线下“网厅融合”。按照全省“网上办事区”规范指引要求,8月底前,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推开建设“网上办事区”。围绕“精准预约、排队提醒”等个性化服务,12月底前,优化政务服务地图功能,完善统一预约服务平台功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构建市县一体的现代“政务综合体”。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现代“政务综合体”的发展要求,推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功能布局、数据赋能、智慧服务、运行管理等方面规范提升,11月底前,研究出台全市政务服务中心转型工作方案和管理运行制度,市县区一体化打造“党群同心、服务暖心”现代“政务综合体”。(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跑动”。以打造“7×24小时”不打烊的政务服务超市为目标,选取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等不少于50项高频事项进行优化提升,提供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将市县两级自建政务服务移动端渠道整合迁移至“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8月底前,新上线人社、医保、公安等领域不少于50项高频事项,让企业和群众一部手机办好身边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证明”。全面开展“无证明城市”3.0建设,深化数据共享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居民身份证等100项高频电子证照应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证明查询、核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实体证照证明,11月底前,全市常用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实现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应替尽替”。深化“居民码”“企业码”应用,进一步构建“居民码”“企业码”服务体系,全面关联企业和群众各类电子证照证明,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教育服务、文化旅游、智慧社区等领域打造一批“一码亮证”场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申请”。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一批智能审批、主动提醒、免申即享等“无感智办”服务场景。8月底前,新推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不少于40项智能办事项,实现智能引导、智能申报、智能预审、智能审批服务。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证等20余项证照到期需要延期或换证事项,创新实行“智能提醒”“静默智办”等主动式、个性化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按照“服务入口统一、办理标准统一、办事体验统一”的要求,深度优化“物流一件事”“电商经营一件事”“身后一件事”等主题集成服务场景。拓展涉企集成服务范围,7月底前,新推出会展、大型演出、商贸促销活动、股权变更、民宿、新能源充电桩报装等6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实行“一窗受理、全程网办”。12月底前,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推进政务服务“跨域办”。完善线上通办专区,优化线下通办服务,依托“山东通”建立收件、办理两地工作人员异地沟通协同联络机制。7月底前,动态调整“跨域办”事项清单。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黄河流域、鲁南经济圈等城市合作,加大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推广应用。推行“一城通办”服务,8月底前,围绕企业开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40项高频事项,实行“全城通办、就近领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提升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强化从项目引进到投产运营的全生命周期,依托“沂蒙红”项目帮代办服务中心,7月底前,组建市县一体化投资项目帮代办队伍,为项目提供事项办理、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管家式”服务,打造主动对接、精准定制、全程跟踪的项目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7月底前,升级打造“沂i企”企业综合服务数字化平台,开设市县两级政策服务专区,加强惠企政策的归集解读,逐一明确政策兑现条件、兑现流程、联系方式、承诺时限等信息。12月底前,推出一批“免申即享”清单,推动惠企政策线上线下一口申报、精准推送、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7月底前,聚焦“最多跑一次、一次就办好”工作目标,对承担的审批事项进行全景式、全流程、全要素复盘,找准难点堵点,精准优化行政审批链条。完善依法审批、阳光审批、开门审批、闭环审批、智能审批“五个审批”工作模式,10月底前,积极推行“全员审批”,实现审批事项科内无差别办理。市县一体常态化开展大回访活动,深入收集企业和群众关于审批业务的意见建议,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7月底前,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9月底前,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审批,经营主体办理农药许可延续,无需提供实体证照以及5年内的行政处罚情况,申请形式调整为填写制式表格。(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加强中介机构规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12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领域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服务时限、费用支付、考核评价等内容,并将监管信息及时推送至审批部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等市直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部门收集、整理审批服务过程中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定期推送行业监管部门,并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对被列入“黑名单”或者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予以清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企业准入退出
(领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7月底前,组织开展新一期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健全完善与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9月底前,完成我市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试点任务,搭建和运用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管理平台,动态升级标准化地址数据库,健全地址数据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打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模式。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深化企业“一照多址”改革。9月底前,将“一照多址”改革适用范围由县域拓展至市域,实现一般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照多址”模式进行登记注册,提升企业登记注册效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进涉企证照“一照关联”“一码通行”。推行纸质营业执照二维码与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二码合一”改革,实现样式和内容的统一。11月底前,逐步将更多涉企电子许可证件信息集成共享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和“企业码”统一管理、统一展示、统一应用。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码”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实现证照免提交、信息免填写。(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应用。8月底前,将惠企政策信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关联至企业名下,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覆盖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将市场主体歇业涉及的登记备案、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相关流程整合为“歇业一件事”,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7月底前,根据上级制定的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税务、社保、公积金等关于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配套措施,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存续”状态和“注销”状态之间提供“歇业”缓冲。11月底前,建立歇业信息共享机制,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强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深度优化“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9月底前,研究制定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做优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体系。10月底前,建立健全线上集成服务专栏,推动涉企高频事项和集成服务场景进驻专栏,实现线上服务“一网汇聚”;打造线下集成服务专区,推动线下服务“一站直达”,提升全生命周期集成化服务水平和效能。积极参与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体系山东省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优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服务。11月底前,推行企业跨区域迁移涉及的营业执照、涉税、社保、医保、公积金(区县)迁移变更并联办理,为企业提供迁移一站式集成服务。完善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优化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做优做实企业服务中心。加强企业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强化市县企业服务中心工作联动。7月底前,健全市县一体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推动企业服务中心不断做优做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领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深化“用地清单制”改革。统筹推进“用地清单制”、区域评估、“标准地”出让等改革,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地块,充分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提高评估普查效率。持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占用自然保护地、国家安全等纳入评估普查范围。9月底前,将“用地清单制”实施范围拓展到社会投资以外的其他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国动办、市地震台、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不断拓展工程建设项目高频事项集成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进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办理。9月底前,实现标准地名、门楼牌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集成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水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集成办理,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市政设施类审批、公交、照明、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占用迁移等集成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分阶段施工许可机制。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后,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等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7月底前,明确分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监管要求。(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智审快办。迭代升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发智能引导、智能客服、智慧表单功能,为企业填报提供“7×24小时”在线跟踪提示和辅导。创新企业(项目)云盘、不见面审批、在线帮办和“企业(项目)码”在工程审批领域应用,持续提升全程网办便利度。进一步规范审批中介服务,11月底前,强化与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对接,实现服务过程、成果报告、服务评价等信息共享。强化主动介入、并行服务,7月底前,将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工作日和9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探索城建档案“一键归档”。开发完成建设工程档案在线归档管理系统,10月底前,实现与工程审批、数字化图纸全过程监管等系统互联互通,动态归集项目信息、审批文件、数字化图纸、技术资料等文件,实现城建档案上传、组卷、审核、验收全流程线上办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全链条优化市政公用服务。9月底前,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热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链条协同机制,项目策划阶段提前谋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出让阶段明确接入点位、落实净地出让。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开工前完成联合报装,竣工验收后办理接入。公布市政公用服务标准和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7.持续规范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1月底前,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巩固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与建设工程相关手续集成办理成果,提升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国动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对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帮扶台账,发放重点项目服务单。推出“打捆”审批2.0版本,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环评文件可省略技术评估环节,直接出具告知承诺批复,待批复后再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推广环评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专家评审、审批等环节一次通过率,探索环评审批全流程30日以内办结。探索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试点。督促各产业园区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试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试行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制。针对部分火灾危险性较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平邑县试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压减申报材料,适当降低抽查比例,提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质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平邑县人民政府)
10.推行“验登合一”改革。10月底前,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一链办理”,推动联合验收意见、申请材料、测绘成果等共享共用,实现验收和登记一次申请、并联办理,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首次登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提升联合竣工验收效能。针对验收常见问题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控。按照“自愿申请、无偿服务、规范实施”原则,按需提供验收前技术服务。对非住宅类项目可将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与联合验收合并实施。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前提下,对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10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联合验收流程,推动项目“建成即使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深化建筑师负责制改革。扩大建筑师负责制改革试点范围,探索完善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和推动措施。9月底前,制定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试点项目委托建筑师团队完成规划、策划、设计、招标、运维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精准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10月底前,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分类审批机制,对既有建筑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建设内容等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保障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搭建投资项目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着眼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突出服务前伸和后延,在工改审批 系统上搭建投资项目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设置项目策划、要素保障、项目帮代办等7大功能模块,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展示和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深入实施乡村规划师制度。在全省率先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实施工作。8月底前,建立乡村规划师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中审查把关的制度,提升乡村规划编制水平。探索开展“乡村规划师”与“责任规划师”双师合一,提升规划人才参与基层规划管理实效,推进乡村基层的空间治理更加精细化、现代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推动“多验合一”工作。积极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将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业务充分融合,相关材料应减尽减,努力实现用最少的材料表单进行多验合一的流程设计再造。12月底前,对2021年9月28日印发实施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多验合一”的实施细则》进行评估,总结实施经验及存在问题,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出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为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切实减负便民利企,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10月底前,制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流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10月底前,印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提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为有效提升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促进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12月底前,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优化调整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7月底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矿仓储用地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4项权力事项审查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上述事项的审查审批权。建立健全配套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打造更优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7月底前,制定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市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兰山区人民政府)
22.暂停履约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合同履约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作用,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向信用监管转变,暂停收取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减轻用地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获得电力
(领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1.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线上办理。深化电力业务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8月底前,完成系统功能优化,供电企业可通过电力业务系统,将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规划、占掘路等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电力供应保障。坚持政府主导、政企协同,固化“市场引导+刚性执行”需求响应机制,7月底前,出台全市电力需求响应、市县两级负荷管理方案。加大节能节电宣传力度,深化能效提升服务,定期为重点企业推送电能分析报告、能效诊断报告,指导用户提高用能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提高电力服务信息公开透明度。7月底前,健全获得电力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审核发布电网可开放容量等信息,指导企业就近就便接入电网。依托全省电力业务系统与税务部门专票系统直连,实现增值税普通电费发票线上线下“一键开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深化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优化整合供电业务流程,推动供电服务资源信息共享,深化水电气热信联合办理。10月底前,建设具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联办功能的线上办理渠道。提升办电接电效率,实施“网上办、主动办、联合办、一链办”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用电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专营单位)
5.推广政企网格融合服务。推动供电服务融入政府网格化服务范围,推广“社网共建”“村网共建”,构建融合高效的政电服务网络,7月底前,建设10个政企网格融合服务示范点,延伸建设电力彩虹驿站、自助厅,优化服务网点布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政法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快速响应居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严格落实服务居住区充电设施接入配套政策,综合考虑居住区车位现状、消防人防要求、安全经济性等因素,结合不同场景下充电桩接入条件、配置原则,试点建立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开机制,对不具备充电设施接电条件的停车区域,由社区对外公开。(牵头单位: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登记财产
(领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全面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9月底前,建立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机制。率先推动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做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利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拓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功能,9月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检索、查询服务,办事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查询“不见面、可视化、全天候、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11月底前,市县建立不动产单元代码在新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综合验收、销售、交易、登记、税收、水电气热等前后贯通、横向关联的管理和应用机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12月底前,依托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和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实现企业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购买二手房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动产共有性质变更登记、不动产更名更址变更登记等高频登记事项“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税费统缴、后台自动清分”改革。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便利度,理清税费统缴工作环节和流程,9月底前,完成自然资源、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省级平台对接。市县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快实施税费、登记费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健全“多测合一”制度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与涉改部门等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成果数据共享。推行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与“多测合一”改革事项衔接。11月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库,提升成果数据管理使用效能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国动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工作。9月底前,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服务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工作,将“免费帮办证”红名单企业激励政策、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积极性,持续提升“交房即办证”工作成效。(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8月底前,出台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非公证继承工作流程,减轻群众负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通过系统开发建设、数据共享应用,打造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12月底前上线运行,实现登记系统平台、数据采集渠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使用标准、政务服务标准、系统维保升级市县统一,建立全省领先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开展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工作。12月底前建立临沂市不动产电子档案信息库,制定《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和利用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登记档案统一归档存储和提取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实现高频不动产登记业务“智能网办”。利用数据智能比对等技术,研发不动产登记智能申请、智能受理、智能审核以及智能登簿等功能,10月底前实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高频业务“智能网办”,实现全天候响应、即时办结、24小时智能审核,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和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推进商品房交易合同电子化,10月底前实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询问记录》等内容纳入新建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电子合同时一并签署。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检索住建部门房产交易和产权管理系统中网签备案的电子合同,检索成功后,自动抓取并创建预告登记业务,自动校验信息后智能审核登簿,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实现律师查询“全网办”。10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开通律师线上信息查询功能,连通司法部门律师管理系统自动核验律师身份,申请材料通过律师端上传系统,审核通过后查询结果自动反馈至律师查询端,律师可随时随地下载使用。连通法院电子调查令管理系统,律师发起查询申请后,电子调查令自动归集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无需律师提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探索不动产登记移动端“零输入、零填写、零纸质材料申请”办理新模式。升级改造“爱山东”APP临沂分厅不动产专区,10月底前上线新建商品房办证、抵押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租赁设立、租赁注销等流程,实现“零输入、零填写、零纸质材料申请”办理新模式,为不动产登记数字化转型探索路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深入实施自然资源咨询员制度。持续培养壮大自然资源咨询员队伍,12月底前全市全部行政村实现自然资源咨询员全覆盖,并根据情况实时更新。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然资源咨询员培养方案,结合数字赋能工作建立当地自然资源咨询员数据库,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知识普及和业务咨询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纳税
(领域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缩短出口退税办税时限。全面推广出口退税无纸化、容缺办模式,对有意愿实行出口退税单证电子化备案的出口企业加强辅导,提升单证电子化备案企业比例。7月底前,对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2.提高纳税便利度。7月底前,优化系统功能,简化涉税流程,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综合运用数据集成,提高办税效率。7月底前,推广上线征纳互动平台,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为纳税缴费主体提供智能、便捷、灵活的办税缴费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优化社保缴费支付方式。7月底前,根据省局部署,探索推进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数字人民币等新型支付方式缴费,进一步提升缴费服务水平。11月底前,适时拓展新型支付方式缴费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4.探索建立税务领域“信用+风险”监管体系。7月底前,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5.加快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引导企业腾让低效利用土地,提升利用质效,指导费县和沂南县两个试点县,对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费县人民政府、沂南县人民政府)
6.运用税收大数据补链助企保供保增长。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有需求企业做好供应链查询服务,将供应链平台匹配结果第一时间推送给企业,做到快速响应、精准对接,积极运用税收大数据助力企业保供保增长。(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7.加大物流运输领域降费力度。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临沂市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通行费折扣优惠。积极争取省级国际航空货运补贴政策、资金,支持临沂机场新开通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交通和民用航空发展服务中心)
8.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7月底前,对涉企税费普惠政策实行分类梳理和标签化管理,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一户式归集力度,通过电子税务局、“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推送政策,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通过对12366热线数据进行“穿透式”分析及运用,为纳税人提供“未问先服”“想即所有”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深化发票电子化改革。7月底前,平稳有序推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推广适用,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核定、授信、开具、交付、抵扣等服务,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管理成本,切实打造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跨境贸易
(领域牵头单位:市口岸办、临沂海关)
1.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模式,提高港口装卸转运效率。7月底前,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作业机制,优先核验放行。进一步加强通关便利化等相关领域创新探索力度。(牵头单位:临沂海关)
2.提升多式联运改革质效。积极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促进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协同联动。大力推进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到2023年多式联运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3%。(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口岸办、临沂海关、市铁路交通和民用航空发展服务中心、临沂车务段、临沂机场)
3.加强RCEP自贸协定应用指导。持续拓展完善“RCEP享惠智选系统”统计汇总、RCEP原产国认定、RCEP原产地规则查询、享惠分析、税率查询等功能。加强RCEP规则的宣传解读和企业辅导,加大对日本、韩国等重点RCEP国家协定实施推广,帮助企业合理利用自贸协定政策开拓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临沂海关)
4.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7月底前,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将原来在综保区外进行的跨境电商退货商品接收、分拣、登记、仓储等转移至综保区内,有效帮助企业节约区外仓储、运输等费用,提高退货周转效率。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确保出口跨境电商“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牵头单位:临沂海关)
5.积极支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保障水平,更好服务外贸企业发展。11月底前,鼓励辖区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进一步优化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10月底前,根据明确调入我省的低风险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范围,调运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在“植保植检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调运检疫,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即可调入,不再要求出具《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加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跨区域流通,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优化船舶登记办理流程。11月底前,探索推行船舶登记业务“极简政务”服务新模式,对船舶名称核准、船舶变更登记(公司地址信息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船舶登记簿查询等政务事项实施当场流转、当场办结。(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8.加大口岸收费检查力度。9月底前,对全市口岸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整治,及时发现、纠正、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引导,督促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口岸收费公开、透明。(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口岸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优化金融服务
(领域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支持力度。7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7月底前,完成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12月底前,实现年内辖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持续拓宽融资渠道。指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用好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重点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底前,启动“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三年提升行动,强化“首贷户”拓展,探索差异化金融服务,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12月底前,持续引导银行、支付机构扎实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持续为市场主体减免或取消支付手续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持续拓宽抵押物范围。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引导扩大动产、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规模。7月底前,推动将知识产权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用能权或节能量、绿色电力证书等环境权益成为合格抵质押物,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登记部门的绿色权益类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担保登记和公示,充分释放各类动产及绿色权益类的融资价值,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加大对银行机构乱收费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畅通LPR调整传导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将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实现LPR向企业端及时有效传导,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督导金融机构持续推进减费让利。指导金融机构通过合理设置贷款期限、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多种手段,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持续优化外汇服务。7月底前,开展“优汇服务进万家”活动,聚焦涉外主体急难愁盼问题,主动提供精准化、品质化、贴心化外汇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结算融资服务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7.推动跨境金融高效发展。7月底前,开展银企融资对接新场景试点,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扩面提质增效,实现企业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融资业务规模大幅提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8.持续提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效能。优化临沂市金融大数据枢纽平台的数据服务能力,推动更多维度公共数据向金融领域开放,搭建工业专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等特色专区服务,增强平台服务企业及金融机构的效能,争取年底前授信金额突破300亿元。11月底前,实现与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市有关部门)
9.持续开展金融辅导助企纾困行动。为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搭好平台、建好机制、抓好落实、搞好服务,围绕融资落实、落地,推动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重大项目承担企业等重点企业以及遇到困难的涉农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纳入金融辅导范围,持续做好跟踪调度和后续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做到敢贷、愿贷、会贷。探索产业链金融辅导路径,采取一个产业专班配套一个产业链金融辅导队的模式,服务产业链招引、链主培育等工作,整合金融资源,帮助开展产业分析,助力我市产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扎实推进“金融管家”试点工作,做好政金企对接、政策宣导落实、金融培训服务、需求反馈解决、配套政策支持、服务线上化便利化等工作,推动各试点单位积极争创“金融管家”省级示范点。(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加强上市公司培育。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深挖上市后备资源,组建上市管家团队,将有上市意愿的优质民营企业纳入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着力为科技创新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开展常态化培训培育服务,对上市融资的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助,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持续发展绿色金融。持续健全发展绿色金融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7月底前,启动“绿色金融深化发展年”行动,用好金融机构绿色低碳领域信贷投放情况通报、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等工作机制,推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创新突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持续优化省环保金融项目库。7月底前,筛选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积极推动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入库项目及时推送金融机构,作为绿色融资主体贷款授信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13.培育壮大金融资源集聚特色优势。积极参与全省“一市一特色”差异化金融服务品牌创建行动,依托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开展普惠金融差异化金融服务品牌创建,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普惠金融领域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推动农业农村融资服务数据要素共享应用。积极对接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数据库,向金融机构共享农业农村融资信用数据。10月底前,加大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数据库金融场景应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金融对接和财政补贴申报服务,探索贷款与农业补贴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拓展金融服务应用。12月底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聚焦新市民金融需求,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持续优化金融服务。12月底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科技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积极构建政银企协同服务推进体系。12月底前,组织做好我市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申报、筛选、推送和要素保障等工作;协调各银行机构和项目单位加快已签约项目资金投放,确保早日发挥效益,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开展金融机构高管走基层“十百千”活动。7月底前,在省开展“十百千万”活动总体方案印发基础上,聚焦金融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组织我市金融机构高管进消费场景、入十处经济园区、走百处重大项目、访千家民营企业。整合工信、财政、科技、金融等领域的惠企政策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汇编成政策包和产品包。加强市级工作督导、考核激励,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
(领域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持续深化上市公司治理。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强化规范经营。(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配合山东证监局支持上市公司运用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做大做强,发挥上市公司区域产业龙头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推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资产重组、退市等途径平稳化解风险。(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持续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权益。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提高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投资者沟通渠道。(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配合山东证监局及时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6.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持续清理网络涉非信息,有效阻断网络涉非信息传播渠道,增强投资者识别和防范能力。落实属地责任,保持对场外配资、非法投资咨询、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代客理财、股市黑嘴等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全方位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树牢“大投保”理念,加强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机制衔接,持续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和诉求表达渠道,落实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妥善做好投资者诉求处理及纠纷调解工作,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水平。(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仲裁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8.持续提升投保宣传工作质效。借助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投资者教育融入普法宣传、防非宣传等工作,持续传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劳动力市场监管
(领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7.32万个,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明白纸、政企直通车等多渠道、多形式推广补贴政策,深入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行动,加大就业、社保及工商等数据信息比对和共享,推动实现政策找人,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稳定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力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对系统数据进行定性及定量环比、同比分析,结合临沂经济与就业形势,分析岗位增减变化原因,提出措施建议。对失业动态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变化数据,及时与企业沟通查明原因,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强化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了解企业缺工人数、缺工工种、缺工原因等相关情况,形成相应调查清单。主动对接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保障企业用工。依托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动态清单,推行“一人一企、一企一案”,精准解决企业用工难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8月底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若干措施》,加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提升劳动监察执法能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7月底前,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的监察执法工作,持续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劳动用工指导,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和监审联动工作。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市县政务大厅及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等进行广泛宣传,指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领电子证书,并通过“爱山东”APP应用电子证书,提高电子证书应用覆盖率。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广泛开展“特设人员掌上查”“掌上考”,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情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实效。(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优化企业工资分配,提升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组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7月底前,指导样本企业做好薪酬调查数据填报工作,按时将审核通过数据上报省人社厅。12月底前,将省人社厅反馈的薪酬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政府采购
(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优化中小企业份额预留和评审优惠落实措施,在政府采购意向中提前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项目,确保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拓展政府采购惠企政策服务。10月底前,在科技创新、绿色建材等领域嵌入“政府采购+”模式,发挥财政补助或扶持政策叠加功能,创新推出更多惠企融资产品,进一步做大做强政府采购“惠企贷”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10月底前,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采购各方主体实施全流程信用评价。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市场主体免交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对虚假承诺等失信市场主体加大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广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10月底前,在全市推广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模式,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标准,严格专家履职管理,完善专家随机抽取规则,更好发挥专家专业优势,确保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政府采购电子证照应用。9月底前,推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支持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0月底前,推广政府采购电子签章应用,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监管。7月底前,将监管要求嵌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增设采购关键节点提示功能。8月底前,加强政府采购大数据分析应用,实现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筛查、预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督导。常态化排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持续开展违规收取保证金等专项检查。11月底前,健全保证金收退长效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及时清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招标投标
(领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清理招投标领域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11月底前,开展专项清理行动,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招投标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建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11月底前,在全市科学推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逐步扩大应用范围,鼓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前公开发布招标计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功能,11月底前,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的认证登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10月底前,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招标投标智慧监管。9月底前,完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功能,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管、预警,实现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范。10月底前,探索推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标准统一、流程相同,提升市场主体在交易流程、无差别操作等方面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地注册、全省通识”。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主体库为基础,11月底前,推动实现临沂市注册后可免密登录至省市两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领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实施知识产权领域高质量市场主体培育行动。9月底前,发布实施《全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运用。加大对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支持力度,实施高价值专利综合奖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10月底前,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海外布点,加强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风险预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12月底前,实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50%以上,更高效满足地理标志生产企业的用标需求。(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参照专利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理念,引导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许可信息,促进供需对接,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12月底前,达成专利许可超过13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完善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聚焦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司法保护,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9月底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6.创新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7月底前,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组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队伍,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化解,为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端提供便利化的仲裁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7.促进版权产业发展。7月底前,成立著作权行政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健全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利用省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优化登记流程,做好作品初审工作,完善服务水平。加大版权登记宣传力度,拓宽版权登记类别,掌握民间文艺及非遗作品版权数据情况。(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市场监管
(领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深化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根据省级“综合监管一件事”清单和实施规范,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项目、交通新业态等重点领域的综合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切实优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基于“涉企信息全量归集+信用风险分类”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9月底前,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相关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临沂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探索加强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新业态虚假广告监管,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创建公益广告基地。9月底前,建立健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11月底前,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差异化监管。优化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科学分级,分类监管。督促重点工业产品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每季度组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切实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重点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提高监管规范化智能化水平。按照省统一部署,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标签化管理模式,11月底前,将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信用风险分类等条件,优化标签设置,强化标签运用,对不同类别标签关联的检查对象,通过系统智能校验,自动生成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提高部门联合抽查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继续深化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持续优化企业年报平台,推动往年年报等信息主动导入、智能提取,拓宽年报信息智能预填范围,提升年报便捷性。7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信息和税务部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的“多报合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11月底前,在部分重点民生领域和新兴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规则、监管实施规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直播带货信用监管试点。11月底前,在兰山区开展直播带货信用监管试点,健全直播带货主体数据库,完善行业规范和制度,积极探索社会共治模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兰山区人民政府)
10.加强恶意职业索赔治理。12月底前,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职业索赔人的认定条件和处理措施等制度层面的问题;对恶意职业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曝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提升创新创业活跃度
(领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培优培强创新主体。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组建科技成果评价第三方机构行业联盟,力争新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1个,培育技术经纪人300人以上。围绕我市战新产业和八大主导产业,布局建设10家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构建全生命周期培育服务体系,推动做多初创型企业、做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做优创新型领军企业,力争全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20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800家,培育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50家左右。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及时收集、动态更新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数据、问题需求等信息,组织市县两级联动开展差异化政策精准匹配和困难需求跟踪帮扶,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探索云端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模式,通过政策扶持、项目攻关等措施,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中小微企业聚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12月底前,重点支持1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探索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驻临高校、科研院所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10月底前,在驻临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不断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源头活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4.强化科技金融培育引导。按照国家科技部要求,在临沂高新区探索实施“创新积分制”,建设“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为科技型企业研发、产品推广提供政策保障。做好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科技再贷款和科技创新券实施工作。加大科技创新券政策宣讲解读、企业筛选等工作,争取有更多的企业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科技合作与交流。聚焦产业、企业实际技术需求,实施“百校千企”活动,全年组织开展“名校直通车”等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10次以上,对接国内外高校院所100家以上,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签订实施产学研项目230项以上,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1000人左右。引导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企业主动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等科创资源高地,力争新设立“人才飞地”10个左右,促进高层次人才及成果“就地引进、就地研发、临沂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依托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及时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数据、问题需求等信息,组织市县二级联动开展差异化政策精准匹配和困难需求跟踪帮扶,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
(领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7月底前,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服务人才引育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扬帆计划、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确保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稳中有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优化提升人才政策服务机制。11月底前,优化“临沂人才综合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开发建设“政策计算器”,不断加强人才政策宣传推介,推动实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免申即享”。(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3.加强人才引育创新。9月底前,力争引进省级以上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15人以上,引进10所重点师范类高校优秀毕业生35人以上,引进硕士以上学历或“双一流”高校优秀教育人才800人以上。12月底前,优化“临沂—名校人才直通车”全链条引才机制,市县联动开展10场以上线下引才活动,推动吸引集聚青年人才质量、数量等整体效能持续提升,力争2023年全市引进青年人才不少于5万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9月底前,贯彻落实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不断壮大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依托“泰山攀登”产才对接活动,促进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5.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数字化建设。配合省人社厅建设线上“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实现省市人才服务数据共享共用,整合汇集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和市场社会服务资源,做好“高层次人才码”推行服务工作,打造更加便利化、精准化的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深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扩容提质。围绕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战略发展要求,在以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中,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探索推进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年内全市备案自主评价企业数量达到300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优化因公出国、外国人来华等管理服务。用好“山东省因公出国审护签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出国审批、护照办理、签证申办、外国人来华邀请和领事认证业务“一网通办”“掌上办”,加大APEC商务旅行卡宣传推介。(牵头单位:市委外办)
8.提升“山东惠才卡”服务效能。加强“山东惠才卡”市级配套服务力度,建立重点产业人才精准联系服务机制。发挥“山东惠才卡”服务前端引才作用,每年择优选取重点企业为其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配发“山东惠才卡”,在交通出行、医疗保健、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优化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9月底前,建立邮政特快转递渠道,强化机要通信转递渠道保障,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领域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更大力度利用外资。积极落实省关于制造业利用外资相关政策措施。打造“清单化”“目录化”政策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制定并落实临沂市2023年境外展会计划,组织300家以上企业参加日本东京食品展、大阪山东展、山东跨交会、广交会、中国(山东)品牌产品中东欧展览会暨山东文化贸易展览会等境内外展会。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出台对外开放政策。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12月底前,全市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园16个。(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贸易投资服务保障。充分借助“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一企一策”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用地、融资、通关等问题。持续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协调推进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需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临沂海关,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精心组织重大经贸活动。发起“会长董事长牵手临沂”活动,邀请雀巢集团副总裁张西强、百事公司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谢长安(女)等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到临沂洽谈合作。赴日韩开展2场招商推介会。精心组织参加省政府举办的香港山东周、第四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推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发动企业参加“双品购物节”“好品沂蒙惠民直播季”。积极申报省级电商供应链基地、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产业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大力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出台《关于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发放汽车消费券2000万元、商超零售消费券1000万元、餐饮消费券100万元;发布“临沂炒鸡地图”;评选市级“十大商圈(街区)”,每个获评商圈(街区)将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11月底前,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逐案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法治保障领域
(领域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强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制度支撑。加快推动与营商环境相关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积极推动出台《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改)》等法规规章。(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
2.加大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完善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民商事多元解纷机制。支持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工作,做好律师的服务管理、教育引导和执业权利保障,组建企业合规律师服务团积极参与到企业合规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切实规范政府涉企行为。7月底前,部署开展全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加强涉企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落实上级降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7月底前,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单位。12月底前,开展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指导罗庄区、莒南县试点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强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领导机制,以市场准入和退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商品和要素流动等为重点,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加强监督指导,深入推进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全面实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类梳理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11月底前,组织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将上级制定、本级实施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梳理并公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6.开展行政执法领域专项监督。8月底前,开展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专项监督。9月底前,围绕民生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7.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全市政法系统“接诉即办”服务机制,及时响应企业司法服务需求。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针对涉企经济纠纷问题,搭建“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完善立案、执行和破产等办事流程,着力压减商事案件办理时限。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根据上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压实各级各部门普法责任制,推动各单位、各企业积极开展法治文化示范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推动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事业发展,助力科技强省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一)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健全省市县科技场馆体系,力争到 2025 年市级科技馆全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科普场馆。出台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遴选一批产业、学科特色鲜明的科普基地。做优做强科普教育基地,统筹科普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创建行业性科普(教育)基地。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综合观测站、博物馆、图书馆等科普功能。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等多元主体建设专题科技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提升科普作品创作能力。开展科普创作大赛、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培育图书、影视、动漫、微视频、游戏等多种形式科普作品。实施科普精品工程,对优秀科普作品进行奖励。依托省级科普基地培育一批科普创作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
(三)打造科普活动品牌。精心举办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结合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海洋日、防灾减灾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性科普活动。做优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汇演、科学大讲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特色科普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四)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完善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打通科普人才职称晋升通道。推动高校设立科普相关专业。组建一批科普专家工作室,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事业。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广泛动员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健全科普传播渠道。建立科普全媒体宣传工作领导机制,推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设科普栏目。发挥“科普山东”“大众网·科技山东”等线上平台作用,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加大网络科普宣传,打造一批科普微信公众号、网站和网络栏目。加强科普领域舆论引导,整治和抵制网络伪科普、伪科学。依托权威专家队伍,探索建立科普信息科学性审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推进科普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科普机构,促进科普与科技、文化、旅游、环保、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科普主体作用,依托自身科普资源,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兴办科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税务局)
二、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七)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科普化。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全国性科普活动期间设立公众开放日。推动省重大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示范工程、重点人才工程等项目设置硬性科普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鼓励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以科普讲座、科普创作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八)发挥科普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聚焦科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绿色低碳、量子科技、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科技热点问题,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开辟新知识新技术科普专栏,组织权威专家开展科普,提升公众认知水平。指导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搭建科技成果宣介平台,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深入推进重点人群科普工作
(九)提升青少年科学素质。推动基础教育学校完善科学课程体系,开齐开好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实验教学等课程,支持建设科技类特色高中。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遴选一批科普专家及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由学校选聘为科技辅导员或合作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开展青少年科技竞赛、科技节、《妙趣科学》大型科学实验秀等活动,优化《科普总动员》电视节目,推进科普进校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
(十)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将科技创新和科普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干部培训院校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加强科技前沿知识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履职能力。强化公务员科学素质,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提高科学素质内容比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十一)提升制造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将科学素养和工匠精神作为职业院校技能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新时代产业工人。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组织“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引领广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科学素养,助力制造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深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建设一批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地。实施“科教助农”工程,开展“联市包县、下乡入村”科技服务,建设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等,遴选发布农业主推技术。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智力援助项目。开展乡村振兴科普行动,助力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依托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工程,完善科普社区(村)、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和组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十三)提升老年人科学素质。开展老年人康养知识普及行动,依托各类媒体举办健康教育类节目或栏目,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知识。实施“银龄跨越数字鸿沟”科普专项行动,在老年人中普及网络通信、智能技术等,有效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加强省老科学家科普报告团建设,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作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四、开展重点领域科普工作
(十四)夯实基层科普工作。构建以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手段的基层科普工作体系,动员学校、医院、社会组织等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发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带动作用,围绕乡村振兴送科技下乡,开展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资源巡展活动,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责任单位:省科协、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五)加强应急科普工作。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科普宣传,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学校、社区,普及安全常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结合“安全生产月”集中举办系列安全生产科普活动。培育应急科普基地,利用公园、广场、社区等场所建设安全体验场馆、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普及。(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科技厅)
(十六)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依托院士专家面对面栏目、科学家精神报告团、最美科技工作者选树等,加大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培育一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培养青少年科学精神和科技报国远大理想。发挥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学术生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履行科普工作领导责任,把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明确科普和科学素质工作任务、指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科普工作规划制定、政策保障、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科普工作组织协调、服务引导、公共应急、监督评价等。各级科协要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作用,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强化科普工作职能,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推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16市)
(十八)完善事业保障。推进《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工作,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科普工作开展。鼓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竞赛奖金等方式支持科普发展。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等形式投入科普事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
(十九)创新激励机制。申请在省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普类项目,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优化山东科普奖,加大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鼓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普工作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提高科普工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镇、生态文明示范区等评选体系中的比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县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2023年全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持续改善全镇农村人居环境,彻底改变我镇人居环境落后面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为期两周的人居环境集中整治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贯彻落实市县关于有序推进“百千工程”建设,创建美丽宜居和美乡村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抓重点、破难点,全力打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美丽宜居的人居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镇40个村主次干道、房前屋后、河沟汪塘等周边存在的“五堆”,以及各村私搭乱建、弱电线路混乱、乱贴乱画、残垣断壁等。
三、重点任务
1.整治生活垃圾。以生活垃圾、塑料污染、粪便乱排为主要内容,实行垃圾定点投放、定点清扫、定时清运,重点推进垃圾转运站改造提升、垃圾桶配备等,着力提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能力。
2.整治村容村貌。以清理“五大堆”、乱贴乱画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攻坚行动,组织清理主次干道、房前屋后的柴草堆、杂物堆、粪堆、建筑垃圾堆、私搭乱建等;清理张贴在墙壁、门口、电线杆、路标上的非法小广告、乱涂乱画;清理影响村容村貌的残垣断壁、废弃畜禽圈舍、废弃厕所等,确保各村街巷整体通透、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村庄整体干净整洁。
3.整治弱电线路。规范各村道路两侧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空中架设以及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凌乱线缆。消除私接乱拉、接杆架线、电杆倾斜、废弃杆线残留等影响村容村貌和安全的现象,采取入地、入管、贴墙、捆扎等方式,确保管线整齐、美观、安全。
4.整治路域环境。对莒新路两侧道路环境进行全面整治。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等影响镇容镇貌的陈规陋习,对商户门前要重点整治,达到镇驻地道路整洁、通畅,道路两侧整齐、洁净的标准。
四、实施步骤
以各村出入村道路及村内主要街道为框架,进行集中整治,然后向纵深推进,全面铺开,具体分四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6月12日)
各村利用村村响、宣传车、横幅等手段广泛宣传人居环境整治的范围、标准、方法步骤等,做到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重点突破阶段(2023年6月12日至6月18日)
全面清理各村主次干道“五堆”,达到县乡道路整治标准。打捞河道漂浮物,整治弱电线路混乱。
(三)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6月19日至6月25日)
以各村主次干道为框架,逐街逐户清理。清理支街小巷五堆、残垣断壁、河沟汪塘内垃圾;整治侵街占道、私搭乱建等行为;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引导群众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推动人居环境整治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化。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6月26日至6月27日)
活动结束后,组织召开全镇人居环境整治观摩会,对全镇40个自然村进行专项检查逐村打分,包村干部、村负责人现场表态发言。对排名前5名的村进行全镇通报表扬,并授予红旗。对排名后5名的村进行通报约谈,在大会上做检讨,并授黄旗,同时对工作区进行排名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民发动。各村负责人和全体干部职工要统一思想,层层宣传发动,发动到各村,村要发动到户,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迅速投入到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中去。
(二)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包片班子成员、工作区、包村干部要深入一线落实环境整治工作。村支部书记(自然村负责人)为本村人居环境整治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工作,进一步细化整治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要求。
(三)全面督查,狠抓落实。成立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专线,早安排、晚调度,及时通报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坚决杜绝扫大街摆拍,虚假整改;各工作区之间交叉互检,总结提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镇督考办每天开展巡查,对开展工作缓慢、包村人员不到位的村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对全镇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将按程序进行组织处理。
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曹力文,女,山东省莒南县人,1994年8月出生,汉族,2017年6月毕业于山东工商学院。2019年8月通过“三支一扶”考试,在莒南县筵宾镇人民政府从事“三支一扶”(社会保障岗),2021年9月转成事业编,在莒南县筵宾镇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该同志因考录日照市岚山区税务局公务员,于2023年7月25日向组织提出申请,自愿解除聘用合同。
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曹力文同志解除聘用合同。
莒南县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第四条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
第五条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六条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第七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八条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九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第十一条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
提供者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关于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等的请求。
第十二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过程中,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第十七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个人。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家居消费涵盖家电、家具、家纺、家装等多个领域,是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释放家居消费潜力,巩固消费恢复发展势头,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提升供给质量
(一)完善绿色供应链。支持家居企业开展绿色制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加大绿色家居产品研发力度。加强绿色家居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拓展绿色家居产品认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居民购买绿色家电、绿色家具、绿色建材等绿色家居产品给予支持。支持家居卖场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设置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大力发展绿色家装、装配式装修。
(二)创新培育智能消费。支持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智能家电、智能安防、智能照明、智能睡眠、智能康养、智能影音娱乐等家居产品研发。发挥消费平台大数据作用,支持企业开展家居产品反向定制、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促进智能家居设备互联互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推动单品智能向全屋智能发展。开展数字家庭建设试点。
(三)提高家居适老化水平。制定发布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加快制定家居产品适老化设计通用标准。支持企业加大适老化家电、家具、洗浴装置等家居产品研发力度。支持老年人家庭安装视频照护系统,配置血氧仪、血压计、血糖仪等家用健康监测设备。支持家居卖场、电商平台设立老年用品销售专区专柜。支持装修等领域经营主体拓展居家适老化改造业务。
二、积极创新消费场景
(四)推动业态模式创新发展。支持家居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的家居行业领跑企业。鼓励企业打造线上家居服务平台,促进“互联网+家装”“互联网+二手家居”、家电家具租赁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发展二手家居流通产业。支持家居卖场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构建“大家居”生态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一体化、全场景家居消费解决方案。支持家居卖场、购物中心等设置智能家居体验馆、品质家居生活馆等体验式消费场景,探索家居零售与文娱休闲、创意设计等多业态融合发展。
(五)支持旧房装修。鼓励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通过政府支持、企业促销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和局部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开展旧房翻新设计大赛,展示升级改造优秀案例,打造旧房装修和局部改造样板间,推出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套餐,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六)开展促消费活动。组织开展家居焕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引导企业提高家居消费供给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居产品,加大优惠力度,支持居民更换或新购绿色智能家居产品、开展旧房装修。支持各地和相关行业协会依托全国消费促进月、国际消费季等平台,组织开展家居消费季、家纺消费节、家装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展会平台,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家居类专业展会,展示家居领域前沿技术和产品,扩大优质家居产品供给。
三、有效改善消费条件
(七)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与家居消费密切相关的洗染店、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点等进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利用闲置房屋设置家电家具临时存放场所,方便居民开展装修。鼓励家政企业和家电服务企业进社区,拓展家居清洁和家电维修、保养等业务。
(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推动在居民小区规范设置废旧家具、装修垃圾投放点,推广线上预约收运。完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支持企业上门回收废旧家电、家具,为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小区提供便利。
(九)促进农村家居消费。持续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引导家居企业、电商平台等下沉农村市场,优化县域流通网络和渠道,加大适销对路家居产品供应,提升售后服务水平。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集约化配送。深入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家电家具家装下乡,因地制宜支持农村居民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开展家庭装修。
四、着力优化消费环境
(十)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家装标准规范,在家居行业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依法打击家居消费领域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价格欺诈等行为。健全家居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广诚信经营典型案例,鼓励行业协会等探索实施家居行业“黑名单”制度,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引导家装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组织职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服务质量。
(十一)加强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对家居消费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金融服务,推广线上即时办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家居生产企业、家居卖场、家装企业等合作,为经营商户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居卖场等商业网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居民消费意愿,释放家居消费潜力。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7月1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莒南发改字〔2023〕46号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
现将《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3〕1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县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自2023年4月1日起调整为3.85元/立方米。在此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附件: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3〕175号)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临发改价格〔2023〕175号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上游天然气企业2023年非采暖季供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85元,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在此期间,如再遇国家政策进行气价调整,仍按联动机制进行同向同幅调整。
二、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价格退补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莒南政办字〔2023〕2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2023年莒南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莒南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莒南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更好发挥政务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能力提升的功能,助力“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莒南建设。
一、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
1.加强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聚焦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行动目标任务落实,紧扣“五个聚力”和“六大工程”,强化信息公开和解读。聚焦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围绕“消费提振年”行动落实,加大“惠享莒南”、汽车团购、家电促销等活动以及恢复和扩大消费有关政策的公开和解读力度。聚焦扩大有效投资,依法依规做好城市更新、基础设施“五网”等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加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解读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围绕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上级通报和要求,实时发布工作动态及政策信息,加大解读力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环境。
2.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围绕“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落实,加大相关营商环境信息公开与解读。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落实情况和成效公开。深入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公开上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发布,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执法结果。强化政策集成供给,加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系列政策包的权威发布和全面解读。2023年底前,优化企业用户空间,完善“一企一档”功能,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
3.加强民生领域信息公开。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创业补贴、灵活就业支持政策等信息公开。推进义务教育“双减”信息公开,加大适龄儿童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民办教育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办学资质等信息集中公开。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动态公开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及时公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程序、管理和审批等信息公开。加大养老托育有关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公布监管结果。做好文体惠民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实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提档升级以及魅力沂蒙·美丽乡村迷你马拉松、广场文化艺术节等节会赛事信息。
二、推进更高水平决策公开
4.深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确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年初主动向社会公开。按照决策事项推进流程,以事项目录超链接方式归集展示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说明、决策背景、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5.深入推动决策公众参与。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综合选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要向社会详细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也要一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深化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不少于8次,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6.深入开展政策评价。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政策评价机制,选取本单位重点政策,围绕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通过政府开放日、征集调查、专题座谈、重点访谈、舆情监测、网络问政等方式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地情况。开展专题性政策评价原则上不少于5次。要做好政策评价结果运用,对政策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适时转化为调整政策制定的措施,年底前将政策评价结果和运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更高政策发布解读回应水平
7.持续推进政策规范化公开。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加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动态管理,根据重点任务及群众需求,实时调整更新。进一步深化政府文件库建设,规范录入各类政府文件,做到一库全收、上下贯通。做好文件库动态更新,各部门单位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政府文件,要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同步推送至省政府文件库。聚焦企业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探索以企业“点餐”、政府“配餐”的方式,打造政策文件包,依托相关惠企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精准公开。
8.持续抓好政策高质量解读。明确解读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发的对公众权益产生影响的政策文件均要开展解读。严格解读程序,认真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将政策解读作为文件审签的重要一环,政策文件不解读不运转、解读材料不达标不运转。深化解读内容,充分收集企业群众需求,针对政策中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事项,进行要点拆分、深度解读和综合指引。创新解读形式,在文字、图片、视频解读基础上,积极采用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形式开展解读。强化政策问答平台建设,立足群众立场分析问题、解答问题,深入总结挖掘政策干货,每个惠企利民政策文件至少编写两个政策问答,将政策关键点进行精准有效解读。
9.持续深化社会关切回应。出台重大政策,要加强社会效果和舆情风险评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席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解读。提高政策咨询类留言的答复质量,定期梳理更新常见问题问答库,对集中反映的问题,通过二次解读等方式进行回应。
四、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
10.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根据单位职能、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最新变化,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流程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加强部门会商协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常态化审查机制。深入破解难点问题,进一步缓解土地征收领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压力,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细化公开已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信息。
11.持续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纵向指导和业务培训,教育、卫生健康、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县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本领域公开目录,增强科学性和便利性。强化属地管理,加大调度督导力度,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开展专项评估,对以汇总链接形式在平台进行集中展示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对网站栏目设置的监督指导,确保栏目清晰、要素齐全、更新及时。着力加强线下公开场所、电话咨询等公开渠道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12.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进一步强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功能建设,提高在专区开展重要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辅导、办事流程演示等活动的频次,推进公开和基层办事服务的深度融合。进一步丰富基层政务公开形式,对土地征收、旧区改造、义务教育入学、就诊就医、养老服务、村务居务等面向特定区域和人群的公开事项,综合利用政府网站、村(居)民微信群、农村(社区)公开栏,以及广播、电视、图书馆、电影下乡等媒介,实行定点、定向公开,便于群众获取。
五、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基础持续巩固
13.完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整合力量,理顺机制,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14.提升公开平台建管水平。深化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推动具备条件的数据高水平开放。完善政府网站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提升网站搜索精准度。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重要信息做到多人审看、专人把关,确保表述规范、内容准确。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等平台的网民留言。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完善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理制度,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功能,完善信息发布转载审核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加强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积极发掘优秀账号,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竞争力的政务新媒体。探索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数据无缝交换,实现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同步发布、办事服务同质同效。完善县政府公报数据库,推动与政务类移动端融合发展,提升“掌上公报”影响力。
15.加强工作培训。强化领导干部政务公开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政务公开专题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公开意识和水平。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建立跟班学习、轮岗培训机制,实施以干带训,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纵向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下级单位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组织本系统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16.开展调查研究。各部门单位要围绕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决策公开、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查找问题不足,总结提炼典型经验。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困难,促进全县政务公开水平整体提升。
17.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工作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注重品牌打造,整合现有各级各部门已形成的政务公开、政策解读等品牌,选取重点区域、优势领域,科学合理进行品牌规划,树立推广典型标杆、学习榜样,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细化,打造具有莒南特色的政务公开品牌。
莒南民发〔2023〕12号
各县管社会组织:
为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2023年度县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基金会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已满5年有效期的;
(三)在等级评估中未获得评估等级或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满3年的。
以下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一)2021年以来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工作报告不合格的;
(二)2021年以来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2021年以来在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从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本次评估主要依据《临沂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22年修订)》,根据行业分类,除党的建设指标外,共分为10个类别,其中社会团体分为行业协会商会类、学术类、联合类、职业类、公益类、体育类等6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民办院校类、科技类、公共服务类等3类,基金会1类。
三、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总分为1000分,其中,党的建设指标分值为500分,其他每类别指标分值分别为500分。评估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依据综合评价得分确定:
5A级:得分900分及以上,有党组织且作用发挥良好的;
4A级:得分800分-900分(不含),有党组织且作用发挥良好,或已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近期拟建立党组织的;
3A级:得分700分-800分(不含),有党组织且作用发挥良好;无党组织但开展党建活动,能引领行业发展,内部治理规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
四、评估程序
(一)发布评估通知,受理参评申报;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并公示;
(三)对参评社会组织评估材料进行初审;
(四)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五)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六)公示评估等级(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发布评估等级公告;
(八)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具体工作安排
(一)参评申报。4月20日前,县管社会组织按照要求填写《2023年度县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表》(见附件1),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jnxmzjmjzzglk@ly.shandong.cn。
(二)资料准备。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将根据社会组织申报情况在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发布通过参评资格审核的县管社会组织名单,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参评社会组织由县民政局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所有参评社会组织均需进行财务审计,参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指标,认真准备资料,制定目录并装订成册,标明“评估材料”字样,于5月8日前寄送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收齐后统一送至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实地考察。5月20日前,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评估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公示及复核。5月31日前,县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步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示期间,对社会组织提出的复核申请和举报进行调查与复核,并作出裁定。
(五)由县民政局发布最终评估等级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各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参评各项准备工作。
(二)参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做好自评工作,按时报送评估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凡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事件的,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的,开展活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律取消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等级,两年内不允许参加评估。
(三)参评社会组织要把评估作为全面检视自身建设情况、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运行的重要途径,针对自评发现的问题,不断加强工作研究,抓好整改落实,努力提高发展服务能力和自身建设水平。
(四)评估坚持自愿参加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评估为名向社会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接收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对评估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制作评估材料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六)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委员会和参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如发现相关问题,可拨打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539-7317366。
联系方式:0539-7315559
电子邮箱:jnxmzjmjzzglk@ly.shandong.cn
评估资料报送地址:莒南县民政局四楼社会组织管理科406房间。
莒南县民政局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村:
为切实加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圆满完成,经研究,决定成立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附件1、筵宾镇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附件2、筵宾镇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名单
筵宾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筵宾镇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杨伟化 党委书记
郇恒健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徐飞飞 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王 超 人大副主席
成 员:高来虎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王家陈 党委委员、副镇长
薛晓伟 党委宣统委员
毛艳艳 党委组织委员
徐淑丰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姚田田 副镇长
刘 倩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王希峰 国土所所长
陈 琳 村镇建设服务站站长
彭修升 农技站站长
王连磊 水利站站长
卢立磊 供电所所长
解忠鹏 筵宾工作区书记
滕明豹 山前工作区书记
崔久梅 略庄工作区书记
王国栋 下河工作区书记
薛福良 水磨工作区书记
二、工作专班
领导小组下设筵宾镇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并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调度指挥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相关事宜。
工作专班成员为:徐飞飞、王超、刘倩、彭修升、袁春雨、薛福良、季庆亮、王远征、杨丽君。
三、相关事宜
(一)强化宣传。涉及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宣传动员,及时将项目有关情况通报给群众,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推动项目实施。
(二)强化组织。涉及村(社区)要将项目实施纳入群众就近务工就业的重点工作内容,及时统计好辖区劳动力,主动对接施工单位,组织群众实现就近务工,增加群众收入。
(三)强化质量。涉及村(社区)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化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全过程强化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使项目真正推动农业产业发展。
附件2
筵宾镇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名单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王超 |
人大副主席 |
15963349566 |
刘倩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
13793939392 |
彭修升 |
农技站长、高级农艺师 |
13573982244 |
袁春余 |
农机站长 |
13869954606 |
薛福良 |
农安办主任、水磨工作区书记 |
13705395939 |
季庆亮 |
高级农艺师 |
13792822651 |
王远征 |
科员 |
17353976300 |
杨丽君 |
办事员 |
15065962423 |
莒南发改字〔2023〕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等有关规定,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共同印发了《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发改成本〔2022〕37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城区高于周边、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区停车设施区域类别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确定(详见附件1),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计费方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等计费方式。
计时收费以半小时、小时为计费单位。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计费标准。我县计费时段划分为:白天自7:00(含7:00)至19:00,夜间自19:00(含19:00)至次日7:00。
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计次周期为24小时,超出后实行累次计费。
三、减免优惠政策
(一)免费时长。我县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统一确定为2小时(悬挂公安部门核发新能源汽车牌照并入场充电的车辆,免费停放4小时/天,含4小时)。
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经营者或管理者,可根据停车时段实际情况,在2小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免费时间。
(二)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1.免费停放时间段内停放的机动车;
2.前去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就医人员(含住院期间)驾乘车辆,凭有效诊疗证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救护、救灾抢险、邮递、环卫、市政设施维修、殡服车辆;
4.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
5.国家、省、市有其他明文规定的车辆。
四、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准事宜,未经核准不得收费。
经营者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核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二)停车设施权属证明材料及委托经营合同;(三)申报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材料。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营性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权属性质、停车需求等因素,联合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直接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道路拥堵情况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公布道路停车泊位及收费信息。非拥堵路段暂不实施收费;拥堵路段具备收费条件的,需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设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志牌,并标明允许停车时间、停车泊位编号、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管理部门等。
(二)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外,其它非垄断经营性机动车停车设施(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栏),公示停车设施名称、收费单位、服务电话、监督机关、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时限及优惠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栏)参考式样为:收费公示牌(栏)带有P字,蓝底白字(详见附件4)。
(四)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要加强停放车辆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等风险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不提供或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的;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有权向市场监管和城管、公安、税务等部门举报。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发改价成本〔2022〕3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莒南县停车设施区域类别划分
2、莒南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3、莒南县其他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4、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
5、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发改价成本〔2022〕370号)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1:
莒南县停车设施区域类别划分
备注:停车收费区域将根据区域交通流量、道路拥堵状况,由有关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2:
莒南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备注: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设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志牌,并标明允许停车时间、停车泊位编号、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管理部门等。
附件3:
莒南县其它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备注:(1)白天从7时(含)到19时,夜间从19时(含)到次日7时;(2)2小时内(含)免费;(3)计时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4)免费时间后,停车不足30分钟(含),按1小时半价计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含),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扣除整数计费单位后,剩余时间不足30分钟(含),按1小时半价计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含),按1小时计费;(5)实行日(连续24小时)最高限价方式;(6)中型、大型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按小型车辆的1.5倍、2倍确定;(7)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附件4: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
附件5:
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 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人防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等,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城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城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各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办法,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河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城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具体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化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根据停车设施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包括以下停车设施: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依法依规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设施, 包括政府定价景区、公立体育文化场馆、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设施;
4、公共交通场站停车场;
5、事故停车场、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
6、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7、其他应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
(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管理和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外,其它非垄断经营性机动车停车设施(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财政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状况、地理位置、供求关系、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二)停车设施区域类别。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区停车设施区域类别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城区规划、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临沂市城区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统一确定为2小时。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经营者或管理者,可根据停车时段实际情况,在2小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免费时间。
各县区要分批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涉密及重点安保单位除外)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免费开放。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管理服务制度,采用黑名单、信用评级等方法,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等计费方式。同一停车场同一计费时段内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提倡采用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一)计时收费(含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计时收费以半小时、小时为计费单位。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计费标准。时段划分为:白天自7:00(含 7:00)至 20:00,夜间自 20:00(含 20:00)至次日 7:00。(收费标准见附件2、附件3)
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公安交警等部门规定执行。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无编号的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1、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以半小时(30 分钟)为计费单位。
(1)非跨时段停车计费时,在享受免费停车时间后,开始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时,停车不足15分钟(含),按半小时半价计费;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含),按半小时计费;超过半小时,扣除整数计费单位后,剩余时间不足15分钟(含)按半小时半价计费,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含)按半小时计费。
(2)跨时段停车计费时,实行白天、夜间分别计费。车辆停放后,只享受一次免费停车时间;在享受免费停车时间后,需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剩余计费时间不足 15 分钟(含),按半小时半价计费;超过 15 分钟不足半小时(含),按半小时计费;下一时段从 0 分钟开始计费。
2、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以 1 小时为计费单位。
(1)非跨时段停车计费时,在享受免费停车时间后,开始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时,停车不足 30 分钟(含),按 1 小时半价计费;超过 30 分钟不足 1 小时(含),按 1 小时计费;超过 1 小 时,扣除整数计费单位后,剩余时间不足 30 分钟(含)按 1 小时 半价计费,超过 30 分钟不足 1 小时(含)按 1 小时计费。
(2)跨时段停车计费时,实行白天、夜间分别计费。车辆停放后,只享受一次免费停车时间;在享受免费停车时间后,需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剩余计费时间不足 30 分钟(含),按 1 小时半价计费;超过 30 分钟不足 1 小时(含),按 1 小时计费;下一时段从 0 分钟开始计费。
(二)计次收费。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计次周期为24小时,超出后实行累次计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经营者或管理者,可在此标准内,根据实际需要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一条 机场、车站、政府定价景区、公立体育文化场馆、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设施,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营性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前,应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司法机关在做出保全措施前,应明确告知诉讼双方车辆保全的地点及可能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
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和卸至停车场的看管服务收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4 部门对我市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有关收费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小型车辆制定,中型、大型车辆分别按小型车辆的1.5 倍、2 倍确定。
小型车为车长小于6m 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 9 人的载客汽车或车长小于 6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 的载货汽车;
中型车为车长小于6m 且乘坐人数为 10-19 人的载客汽车或车长大于等于 6m 且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大型车为车长大于等于6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 20 人的载客汽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一)免费停放时段内停放的机动车;
(二)前去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就医人员(含住院期间)驾乘车辆,凭有效诊疗凭证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救护、救灾抢险、邮递、环卫、市政设施维护维修、殡服车辆;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
(五)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内,悬挂公安部门核发新能源汽车牌照并入场充电的车辆,免费停放4小时(含)/天;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参照政府定价停车设施,为入场停车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停车收费优惠;
(六)在城区施划的“绿配专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悬挂公安部门核发新能源汽车牌照且在交通运输部门“临沂市城市货运绿色配送信息平台”登记注册的新能源绿色货运配送车辆;
(七)国家和省有其他明文规定的车辆。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定价停车设施不适用于本条款。
第十五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到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准事宜(不含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设施),未经核准不得收费。主要提供以下手续:(一)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 份);(二)停车设施权属证明材料及委托经营合同;(三)申报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材料。收到申报材料后,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经营性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权属性质、停车需求等因素,联合确定收费标准。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设施的名称、位置、联系人等信息推送给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后,应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收费公示牌(栏),并按公示内容和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栏),公示停车设施名称、收费单位、服务电话、监督机关、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时限及优惠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要加强停放车辆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等风险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向市场监管和城管、公安、税务等部门举报。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违法强行索要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 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
湿地管理服务中心发〔2023〕3号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推进县“百千工程”深入开展,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现制定帮包计划:
一、帮包村庄
板泉镇寨子村
二、时间安排
2023年7月 16日至10月31日
三、具体工作计划
帮助村庄完善规划设计,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全面整治村庄人居环境,展现助力乡村振兴的担当。
1、于2023年7月中旬,到寨子村开展工作对接和现场办公,全面了解村居建设情况。
2、每月不定期到寨子村查看村居建设情况。
3、待村居完成路面硬化建设后,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计划投入资金3万元,结合村庄实际,充分考虑四季差异,帮助新增一批绿植花卉,优先选择花期长久的绿植花卉,合理搭配栽植,帮助村居开展绿化美化提升,提升乡村“颜值”。
4、不定期帮助开展“洗脸行动”。组织志愿者对房前屋后、庭院内外、街头巷尾、田间地旁以及沿路沿河等重点区域开展卫生清扫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措施,以工作高效落实,助推“百千工程”深入开展。
2、明确任务,迅速行动。要从群众最需、最急、最盼的问题入手,把帮包责任落实到一件件具体的实事,转化成一个个具体的工作。要用心用情帮扶,帮助解决村居问题。
3、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凝聚起强大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工会、团委、妇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家政扶贫成果并将其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效衔接,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2023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23年7月5日
附件:2023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
2023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家政扶贫成果并将其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效衔接,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拓宽就业渠道
(一)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支持就业。引导各地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把握节假日、农闲等时间节点,赴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乡、镇)举办现场宣讲会、见面会、招聘会等供需对接活动,重点做好就业政策、企业品牌、人才需求、岗位前景、服务流程、工作生活场景等内容的宣传、讲解,吸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当地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家政服务。发挥家政劳务输出基地作用,加强中心城市家政企业与中西部市县对接,进一步畅通家政服务供需对接渠道。(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举办促消费活动带动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优秀家政企业“进商圈”“进社区”,拓展家政消费场景,提振家政服务消费,创造家政就业机会。鼓励开展劳务精准对接,帮助愿意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直达社区服务网点就业。鼓励家政企业与产业链、供应链关联企业融合发展,积极推出适合社区需求的新产品、新服务、新消费。(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促进就业。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支持家政企业等主体在全国和地方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免费发布岗位供求信息。提供节假日期间供需对接服务,帮助家政企业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就近就业。充分挖掘县域就业资源,鼓励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成立社区家政企业,组织搬迁群众在县域内提供家政服务,提高务工收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安置区建设家政服务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减免、水电费用优惠等扶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招聘季活动。组织开展线上“家政服务招聘季”活动,利用短视频平台创新供需对接方式,组织家政企业带岗直播,拓展对接渠道,提升对接效率,吸引更多农村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商务部负责)
二、提升就业质量
(六)盘活培训资源。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依托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利用现有培训资源,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免费线上培训,并将培训时长和考核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以“工会家政就业技能培训项目试点”和“工会家政专业阳光暖心项目试点”为依托,鼓励引导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培训针对性。开展农民工家政服务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养老护理、婴幼儿照料等家政服务紧缺工种,开设一批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针对收纳整理、上门烹饪、家装美化等新兴工种,培养一批专业化的家政服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跟踪服务
(八)完善就业档案。积极引导家政服务员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建立就业档案,主动申报就业信息。加强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与培训、教育、就业等领域公共服务资源的信息共享,有效反映家政服务员技能水平和就业状况。(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就业评价。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评价互动系统,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完善评价方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服务评价体系,并及时向家政企业反馈评价情况,督促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家政服务评价数据的跟踪分析和综合挖掘,及时发现行业的堵点难点。(商务部负责)
(十)加强就业引导。重点关注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进展,引导其在家政服务业实现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家政服务员薪酬价位信息,引导家政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样本,保障家政消费者、服务员和企业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
(十一)落实稳岗返岗政策。引导家政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对跨省从事家政服务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每个年度可按规定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吸纳大学生就业创业。鼓励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家政企业、家政培训机构开展校园招聘,为年轻人才提供更多就业选择。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家政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保补贴。鼓励龙头家政企业积极吸纳青年实习见习,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家政服务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输入地权益保障。督促指导家政企业依法与来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的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家政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引导家政服务员加入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输出地权益保障。鼓励家政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到乡、行业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家政兴农。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依据常住人口规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县城取消落户限制的政策,确保稳定就业的家政服务员便捷落户。(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公共资源倾斜力度。鼓励将具有品牌优势的家政企业、家政培训机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项目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抓住国家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机遇,加大金融支持家政兴农工作力度。同等条件下,鼓励公共机构优先从聘用脱贫人口的家政企业购买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挥先进典型带动作用。挖掘先进典型,总结经验,支持家政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参与家政兴农工作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申报“五一巾帼奖”“巾帼建功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荣誉,提升家政兴农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家政服务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临路莒政发〔2023〕15号
为做好2023年职工技能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公路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习型、创新型行业建设,今年临沂市继续举办第十六届“劳动之星”技能竞赛,市公路中心继续举办全市公路系统第十九届职工技能竞赛,为促进素质技能提升,确保取得优异成绩,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公路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职工自我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为主要形式,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适应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推动公路事业发展向更高层次迈进。
二、竞赛工种和参赛范围
(一)公路工程测量技能:参赛范围为从事公路工程工作的职工。
(二)公路养护技能:参赛范围为从事公路养护工作业的职工。
(三)安全生产技能:参赛范围为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职工。
(四)会计技能:参赛范围为从事财会工作的职工。
三、竞赛时间和步骤
竞赛时间自6月开始,分宣传发动、选拔预赛、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单位成立技能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制定本单位的竞赛实施方案,组织职工召开动员会,鼓励在岗职工全员参与竞赛活动,确保活动的广泛性、实效性。
(二)选拔预赛阶段:单位结合实际,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以赛代练、比学赶帮超,营造浓厚的学习、竞赛氛围。8月底完成选拔赛、预赛,8月31日前将预赛参赛人员报名表、签到表、试卷、成绩表、全程视频监控、理论和实操成绩公示(理论试题阅卷应有阅卷人和复核人签名,实操试题应有裁判签名)、影像资料报市中心党建工作科。
(三)决赛阶段:决赛时间暂定9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领导和表彰
为加强技能竞赛的组织领导,成立技能竞赛活动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组织工作及决赛参赛协调工作。
莒南县公路中心
2023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进一步降低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负担,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同意,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外)从业资格管理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降低从业人员经营负担为目标,推进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安全驾驶理论内容纳入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简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申请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凭取得的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切实便利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
二、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规范开展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对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的,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更新后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题库,规范开展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人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凭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从业资格证,实现“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试、申领两证”。
三、简化从业资格证件申领流程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可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便民政务系统)等进行线下或线上申请,提交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放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或电子证件。
四、优化从业资格便民政务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便民政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领、发放、变更和注销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要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的数据上传、更新和共享,持续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补发、换发、变更、注销、诚信考核等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强“跨省通办”政策及流程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办理便捷度,确保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全国范围内交互共享和互信互认。
五、强化日常诚信考核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6号)相关要求,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年度评定,并实施差异化继续教育。对年度诚信考核计分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的驾驶员,不得强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对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要督促其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规定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六、切实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与道路运政系统的业务协同,加强跨省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依法通过诚信考核、公开公示等方式,进一步规范驾驶员从业经营行为。
七、加强改革政策宣传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便民政务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政策跟踪监测,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落地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莒南发改字〔2023〕43号
莒南县高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莒南县高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鲁南高铁莒南北站高铁广场停车收费的申请》收悉。为规范莒南县高铁北站停车场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28号令)、《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发改成本〔2022〕3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你公司实际,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莒南县高铁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高铁广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2小时内(含2小时)免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开始计时收费,小型车每辆车按照1元/小时执行。计时收费时,扣除整数计费单位后,剩余时间不足30分钟(含),按1小时半价计费;剩余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含),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周期内最高收费10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中型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小型车辆的1.5倍收取, 大型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小型车辆的2倍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收费减免政策
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1.免费停放时间段内停放的机动车;
2.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救护、救灾抢险、邮递、环卫、市政设施维修、殡服车辆;
3.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
4.悬挂新能源牌照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连续停放时间不足4小时(含)的;
5.国家、省、市有其他明文规定的车辆。
三、停车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标准
鼓励你单位根据停车广场停车具体情况及停车需求,对长期乘坐高铁到外地的用户提供停车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等优惠服务政策;收费标准:月票最高不超过120元/张,季票最高不超过300元/张,半年票最高不超过500元/张,年票最高不超过800元/张。月票、季票、半年票或年票开始时间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月票有效时长为30天,季票有效时长为90天,半年票有效时长180天,年票有效时长365天。
四、其他规定
该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报批。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对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鲁南高铁莒南北站高铁广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鲁南高铁莒南北站高铁广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每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停放超过2小时后开始计时收费,计时收费以1小时为基础计费单位,扣除整数计费单位后,剩余时间不足30分钟(含),按1小时半价计费;剩余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含),按1小时计费;每个计费周期实行最高限价,满24小时自动进入下一周期重新计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邮政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商务部等13部门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缺什么、补什么”“因城施策、一圈一策”的原则,按照“试点带动、典型引路、全面推开”的路径,聚焦补齐基本保障类业态、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优化社区商业网点布局,改善社区消费条件,创新社区消费场景,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将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打造成保障和改善民生、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重要载体。
二、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等文件明确的“十四五”时期每年选取试点、打造“百城千圈”的总体目标,到2025年,在全国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推开,推动多种类型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形成一批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优质,智慧高效、快捷便利,规范有序、商居和谐的便民生活圈,服务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对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居民综合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实施重点
(一)系统谋划设计,优化社区商业布局。
坚持问需于民与顶层设计相结合,创新工作方式,将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纳入街道社区的居民议事协商机制,摸清“有什么、缺什么”,研究“补什么、如何补”。相关城市要结合人口分布、消费习惯等,科学编制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总体方案及各生活圈子方案(以下称“1+N”方案),因地制宜、一圈一策,把居民的需求清单转化为项目清单。推广社区规划师制度,支持设计师进社区,加强专业化指导,合理布局商业网点,促进商业设施与公共设施联动,商业文化与消费习惯协调。
(二)改善消费条件,丰富居民消费业态。
在居民“家门口”(步行5-10分钟范围内),优先配齐购物、餐饮、家政、快递、维修等基本保障类业态,引进智能零售终端,让消费更便捷。在居民“家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因地制宜发展文化、娱乐、休闲、社交、康养、健身等品质提升类业态,让消费更舒心。
发展“一店一早”。支持特色化、多元化的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社区超市)进社区,搭载代扣代缴、代收代发、打印复印等便民服务,提高便利化程度。以早餐店、小吃店、“便利店+早餐服务”“互联网+早餐服务”等为主体,构建多层次早餐供应体系,增加网点密度,丰富早餐品种,保障居民“吃得好”。
补齐“一菜一修”。支持菜市场(菜店)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拓展服务业态,提升环境、卫生和质量,促进放心消费、惠民消费。规范有序发展集修鞋、配钥匙等“小修小补”于一体的社区工坊,明码标价,提供平价维修服务。
服务“一老一小”。鼓励按照适老化标准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养老机构利用配套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探索发展社区食堂,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鼓励建立社区护理站,为行动不便的失能、残疾、高龄、长期患病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鼓励家政、护理人员进社区,拓展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各类消费场所应保留现金、银行卡等传统支付方式和面对面人工服务,引导设立老年人、母婴专柜和体验店。鼓励社区商业中心等场所建设母婴设施并悬挂引导标识,发展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机构和托育点,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平价服务。
(三)创新消费场景,增强多元消费体验。
改造传统商业载体。引导邻近居民区的传统商场向社区商业中心转型,拓展特色餐饮、生活零售、文化休闲、儿童娱乐、运动健身、社区食堂等服务功能。
发展新型商业模式。支持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即时零售模式(平台下单+就近门店配送,就近门店下单+即时配送),赋能实体门店,拓展服务半径。支持净菜进社区、进超市,发展“中央厨房+冷链+餐饮”模式,提升预制菜产品质量品质。
激发服务消费活力。鼓励健身房、游泳馆、多功能运动场、保健理疗店等进社区,促进健康消费。鼓励社区规范开展邻里节、美食节、团购节、家电家居及家政便民服务等促消费活动,繁荣社区商业。
促进融合协同发展。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与养老托育圈、文化休闲圈、健康健身圈、金融服务圈、快递服务圈等圈圈相融,营造多元化、多层次的消费场景。
(四)推动技术赋能,提升智慧便捷水平。
推广先进技术。鼓励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商品、门店、会员及供应链数字化,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降低综合成本。发展智慧商店、共享书店、智能快件箱等业态,提供现场交互、无接触交易、智能结算、自助售卖等服务,提升数字化体验。
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智慧服务平台,整合商户资源,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利用大数据开展监测分析,精准补建网点,拓展服务功能,挖掘消费潜力。推广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网点动态地图、“小修小补”便民地图,引导更多点位“进图”,让居民“找得到”。
(五)促进就业创业,提高社区居民收入。
为居民在社区就业提供便利,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支持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从事即时零售、餐饮服务、线上培训等平台衍生业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创新网红店、特色店、精品店。优先为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服务社区居民。尊重退休人员意愿,发挥其在文化艺术、专业技术等领域专长,鼓励量力而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有再就业需求的退休人员提供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事关百姓冷暖、民生福祉,既是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有力举措,也是践行商务为民、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统筹协调推进。鼓励实行市长(区长)负责制,科学建立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调动各方力量,探索形成长效机制。
(二)强化政策保障。
加强部门协调,将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与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建设、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活动等工作相衔接,同谋划、同选取、同推进,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
释放各类经营用房资源,加快出租转让、改造开发,支持引入专业化运营商,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充分利用周边空置或过剩的旧厂房、仓库,以及闲置土地和违法建筑拆后空地等,通过调整或兼容土地用途,改建一批贴近居民生活、综合服务型的社区商业中心、邻里中心等便民服务设施。鼓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娱乐健身等场所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提高设施使用率。支持把闲置核酸检测亭改为便民服务点,规范提供生活服务。
将超市、便利店、菜市场等纳入保障民生、应急保供体系,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等纳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微利、公益性业态给予房租减免、资金补贴等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金融服务。支持大型物业公司向民生领域延伸,拓展“物业+生活服务”。鼓励探索社区基金模式,规范运营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按相关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
(三)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推广电子证照应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是否在当地设立法人主体为条件对企业差别对待。培育一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适当给予政策和资源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探索党建引领、商协会管理、共享共治等社区治理模式,促进共建共管。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城市管理规定且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科学布局移动商业服务设施,规范“小修小补”等业态经营行为,提升治理精细化水平。
五、有关要求
(一)统筹推动贯彻落实。各省级部门要加强统筹,按照“到2025年在全国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推开”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按照《三年行动实施步骤安排》抓好落实。已经作出部署的,要进一步对标对表、调整完善。尚未部署启动的,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相关方案于2023年9月底前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下同)备案。
(二)扎实做好全国试点。第一、二批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要按照《意见》要求,做好试点城市的培育、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及时报商务部复核。按照《商务部办公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100号)确定的原则、条件、流程、内容等,继续开展第三批试点城市申报。各省、自治区推荐原则上不超过5个城市,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原则上不超过3个区或师,计划单列市可直接申报。请各省级部门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版)报商务部。
(三)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各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对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业态“有没有”分型表(试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好不好”评价表(试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满意度调查表》,细化业态配置要求,按照“基础型、提升型、品质型”开展分级分类建设和评价。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培育形成一批重点企业。请各省级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便民生活圈分级分类验收评价情况和便民生活圈典型社区案例(每个试点城市不超过2个)、重点企业案例(每个试点城市不超过5家)报商务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7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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