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交安办字〔2023〕19号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22〕8号)、《临沂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临交安委办函〔2023〕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莒南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22〕8号)、《临沂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临交安委办函〔2023〕6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到2023年9月下旬前在全县范围内完成首轮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到2023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建成以分级监管为核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数字监管为辅助,靶向治理为目的的普通货物运输新型监管体系,有效破解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监管难题,切实提高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细管理,精准施治。对道路运输企业按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类分级,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严管严查风险大、管理差的企业,避免“只管好企业、不管差企业”和监督管理“简单粗泛”问题,精准高效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二)坚持源头管控,纵深防御。把风险管控挺在前面,聚焦重点企业,以“不放心、不放过”的态度和措施,层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多重布控,源头管控,齐抓共管,最大限度凝聚监督管理合力,增强风险防控效果。
(三)坚持要素融合,综合治理。以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为主线,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驻点监督等多种举措融合发力,集中靶向,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同步提升。
(四)坚持科技赋能,信息化管理。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时汇聚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动态分析,智能分级,提升监督管理数字化、智慧化水平。
三、分类分级方法
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体,根据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并实施动态管理。
(一)企业等级划分标准
依据省厅通知要求,将班线客运、城市公交、巡游出租、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确定为I类企业,以信用监管为主要手段,实施重点监管。对I类企业的分级直接采用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同步进行动态调整。
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将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确定为Ⅱ类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综合评估人、车、企安全管理状况,重点对两类人员、教育培训、动态监控、车辆技术状况、“一超四罚”及行政处罚、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评价,按照百分制从好到差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
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评定周期内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为A级;
企业安全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的,评定周期内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的,定为B级;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的,评定周期内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的,定为C级;
企业安全管控较差,问题隐患较多的,评定周期内得分不满60分的,定为D级。
具体通过诊断评估等方式确定。近3年内发生致3人以上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
(二)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分级评分标准
1、指标一:两类人员持证(10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率达到100%的,得10分。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且未经考核合格的,每一人扣5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局安全监督科负责组织考试报名,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负责检查。
2、指标二:全员教育培训(20分)
安全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企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1)参训率(10分):按季度进行考核,每季度参训率未达到10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1%的按1%计算,扣完为止。
(2)结业率(10分):按季度进行考核,一季度结业率25%以上、二季度50%以上、三季度75%以上、四季度100%以上的得10分,每季度结业率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安全科、货运科负责。
3、指标三:车辆动态监控(20分)
(1)车辆上线率(4分)。每季度上线率在95%以上的不扣分;上线率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2)车均超速次数(8分)。以县每季度车均超速次数的平均值为基准次数,每超1次扣1分,扣完为止。
(3)车均疲劳次数(8分)。以县每季度车均疲劳驾驶次数的平均值为基准次数,每超1次扣1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科技信息科负责。
4、指标四:营运车辆审验(10分)
企业全部营运车辆营运证脱审率每季度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运政科负责。
5、指标五:“一超四罚”(10分)
每季度企业每有1辆运输车辆超载率超过100%的扣10分,每有1辆运输车辆超载率超过50%的扣5分,每有1辆运输车辆超载率超过10%的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每季度运输车辆超载率超过10%的扣10分并依法吊销经营许可。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
6、指标六:行政处罚(10分)
(1)监督检查(5分)。在每季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对隐患问题整改不合格的每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负责。
(2)行政处罚(5分)。企业在每季度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每1000元扣0.5分,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运政科负责。
7、指标七:安全生产责任制(5分)
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审核,得5分。未按规定落实不得分。
该指标由局安全监督科负责。
8、指标八:应急管理体系(5分)
企业按规定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得5分。未按规定落实不得分。
该指标由局安全监督科负责。
9、指标九:热线投诉(10分)
企业被热线投诉且经查属实每次扣1分,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该指标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科负责。
10、指标十: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扣分项)
季度发生1起亡人事故占全部责任的,扣15分。
季度发生1起亡人事故占主要责任的,扣10分。
季度发生1起亡人事故占同等责任的,扣5分。
季度发生1起亡人事故占次要责任的,扣2分。
年度发生1次3人以上亡人事故或2次3人以下亡人事故,且在事故中占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企业直接定为D级。
该指标由局安全监督科负责。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十项指标的基础上,根据辖区企业管理实际增加评分指标,细化、量化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三)动态调整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两类人员、教育培训、动态监控、车辆技术状况、“一超四罚”及行政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发现问题等评分指标,每季度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动态等级调整,视相关情形予以升级或降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短板和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创新举措执行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未有效建立运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突出、多次予以处罚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给予降级或直接判定为低等级。对作降级处理的企业,一般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关注,关注期满重新定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创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被认定为双重预防体系标杆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取得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受县级以上表彰,以及采取措施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状况和层级等的,予以升级或直接判定为高等级。
四、结果运用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低等级企业严于高等级企业的标准,差异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A级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强化自主管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企业进行常态化监管,按计划实施常规检查。对C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D级企业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C级、D级企业实施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领导小组,专业研究、科学记分、规范评级、差异管理,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进行公开和宣传,积极引导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奋勇争先、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