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规划建设,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县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

    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受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负责全县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和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承担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权责清单并组织实施以及地震台网规划和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事中事后监管、地震活动和异常信息核实报送、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区划编制和群防群控、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管理职能,承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与片区地震监测中心站、防震减灾事业单位的联动协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