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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2020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提出要鼓励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引导各市、县(市、区)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
为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动实施工业用地审批流程再造,压减用地审批时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临沂市“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就我县推行“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莒南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四)《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
(五)《临沂市“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38号)
(六)《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04号)
(七)《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发布<临沂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负面清单(2020年)>的通知》(临审服发〔2020〕2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试点范围、试点目标、试点内容、试点步骤和保障措施七个部分。核心内容在第四和第五部分,通过对新上工业类项目用地进行改革试点,实现对工业项目用地的“五化管理”,即“出让标准化、评价区域化、受理容缺化、审批模拟化、监管全程化”。围绕试点目标任务,从开展区域评价、完善用地指标、按标组织出让、企业对标承诺、实行容缺受理、并联模拟审批、拿地即开工建设、实施竣工达产验收、亩产效益评价、建立退出机制等十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为确保“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加强评估总结和加强监管奖惩等四个方面进行保障,专门成立了试点领导小组,建立了指导性指标标准和出让负面清单,制定了操作流程和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