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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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字〔2019〕5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9〕3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莒南政办字〔2019〕5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保障我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莒南县城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城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在居住(含商住,下同)项目方案编研阶段,对拟出让居住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教体局发函征求教育设施配建意见,县教体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四条 居住用地出让前,县住建局应将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配建幼儿园、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成、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部门、开发企业造成教育设施无法按时建成和移交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写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建设条件意见作为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内容,土地成交后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与县教体局签订《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附件1)。县住建局须将《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办理条件之一。

第五条 将教育部门纳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负责对教育设施配建情况进行审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首次报建时,同时提报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并单列配套幼儿园相关规划指标。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核发居住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的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在首期实施地块中予以落实。

第七条 分期开发的居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并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八条 住建部门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县教体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负责对教育设施配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教体局签署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教体局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通过联合验收后,居住区首期项目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住建部门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约定,在完成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所在县教体局或其指定的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教育设施和建设工程档案,工程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工程前期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工程及配套设施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首次登记,并将幼儿园房屋不动产权转移到教体部门名下。开发建设单位、县教体局、县住建局三方共同签署《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清单》(附件2)。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未按约定移交、首次登记并转移不动产权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办理该居住区范围内其他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防雷、抗震、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推广应用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建筑能耗、提高教育设施品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抗震设防标准还应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的规定,位于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区、3层及以上的幼儿园园舍应采用减隔震技术。幼儿主要活动用房应设置新风系统。

第十四条 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中的Ⅱ类标准建设(有条件的可按Ⅰ类标准建设),同时应符合《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简装标准》(附件3)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及山东省、临沂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出让地块的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无偿将产权或使用权移交给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附件:1. 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

         2. 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清单

         3. 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简装标准


附件1


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莒南县教体局

乙方:(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

为完善XX居住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小区内幼儿的学前教育需求,甲、乙双方就XX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建设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建设地点及规模

幼儿园位于XX地块XX部,四至为: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

米,设计办园规模为XX个班。

二、服务范围及对象

幼儿园的服务范围包括XX居住区项目所在社区及周边社区适龄儿童,在招生过程中,XX居住区项目业主子女享有优先入园权。

三、建设工期

幼儿园项目建设工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共XX天。

四、规划设计及施工要求

幼儿园规划选址及设计方案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建设条件意见书和《临沂市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简装标准》要求,并须经教体部门审核同意。

五、双方职责

1.甲方是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配套幼儿园的接收方及产权人,负责幼儿园配套工程审定、签约、验收、接管、业务指导等工作。

2.乙方是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规范及政府规定,负责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乙方应合理设计和建设幼儿园,并充分听取采纳甲方的合理建议,确保幼儿园富有特色且工程质量优良。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乙方应将幼儿园及相关档案资料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并将幼儿园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

3.幼儿园移交后的维修保养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超出保修期由甲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导致他方产生损失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承担责任。

2.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单方无故解除本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七、其它事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是合作框架协议,未尽事宜需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框架协议与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莒南县教体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XX开发建设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


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清单


一、实物



二、档案材料

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监督人签字:

开发建设单位(公章):

县教育部门(公章):

县住建部门(公章):

移交日期:接收日期:


附件3


莒南县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简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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