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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分局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莒南县印发了《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印发《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19年9月4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省、市相关部门对该通知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县现行的《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莒南政办发〔2017〕46号)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临港字〔2018〕29号)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与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与目前的畜牧业生产情况不相适应。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生态环境部门和畜牧部门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审核,向全县公布。

二、《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与原方案相比有哪些变化?

(一)划定依据

新方案划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二)禁养区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面。新方案保留了原方案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删除了原方案外延200米的划定区域。

2、自然保护区方面。新方案保留了原方案中马鬐山自然保护区,删除了原方案中其他保护区和所有自然保护区外延200米或外延500米的划定区域。

3、风景名胜区方面。新方案保留了原方案中天佛风景名胜区,删除了原方案中其他景区及所有景区外延200米或外延500米的划定区域。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方面。新方案保留了原方案中莒南县城、临港城区、镇街驻地建成区,删除了原方案中莒南县城、临港城区、镇街驻地建成区外延500米的划定区域,删除了原方案中非城区内学校和医院及其外延500米的划定区域。

5、重要河流方面。新方案删除了原方案中重要河流及其外延200米的划定区域,即河流及其外延的区域不是禁养区。

(三)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

按照上级要求,新方案不划定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新方案删除了原方案中关于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区域及管理要求。

三、各类畜禽禁养区的具体边界范围如何确定?

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范围按照《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临政字〔2019〕75号)、《莒南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莒南政办字〔2017〕60号)、《莒南县“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莒南政办发〔2018〕54号)、《莒南县“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第二批)保护区划定方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大山水库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临港办发〔2017〕12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方案》(临港发〔2018〕8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2、马鬐山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莒南马鬐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临政字〔2005〕119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3、天佛风景名胜区范边界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莒南天佛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鲁政字〔2000〕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莒南天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01〕153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附件:临沂市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平面图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莒南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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