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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字〔2020〕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禁养区划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和优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3、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三、划定原则
1、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划定类型及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石泉湖水库、陡山水库、相邸水库、刘大河水库、中峰四库、大山水库、龙山水库、鲍家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莒南县126个“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马鬐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天佛风景名胜区,按景区规划确定的范围。
4、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莒南县城(含十字路街道)、临港城区和大店镇、坪上镇、板泉镇、壮岗镇、文疃镇、朱芦镇、坊前镇、洙边镇、团林镇、筵宾镇、岭泉镇、石莲子镇、涝坡镇、道口镇、相沟镇驻地建成区。
五、管理要求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应注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六、其它要求和说明
1、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兔存栏量≥3000只;水貂/狐狸/貉子存栏量≥3000只;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它各类养殖场(养殖小区)。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7〕46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临港字〔2018〕2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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