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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发〔2018〕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准确核定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县2006年一次性核定并报上级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时未登记的人员、核定后出生的移民后代、核定后迁入的新增人口,均不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三条我县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章、文件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人口核减信息;四是落实责任,坚持村、镇街(园区)、县三级保障机制。

第四条在移民扶持期内,全县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核查,核查时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核查工作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进行,由相关镇街(园区)组织各移民村实施。根据移民人口基础数据和掌握的信息,按照核减条件逐一核实,统计移民核减信息,经镇街(园区)及村级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减信息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五条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核减:

1、移民死亡的;

2、户籍迁出登记时所在移民村的(在扶持期内服兵役和大中专学校及技校学生学习期间除外);

3、服兵役期满及大中专学校学生(含技校生)毕业后,户籍未迁回原登记时所在移民村的;

4、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

5、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三级及以上)转业安置条件的;

6、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7、符合其他核减条件的。

第六条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是指:

1、国家机关(包括党政、行政和司法等各级机关部门)正式职工;

2、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3、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第七条莒南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民人口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要求,安排相关工作,及时提交直补资金发放信息。

第八条建立移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提供数据支持和佐证材料。

第九条凡是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核减后的下一季度起停发后期扶持资金。对滞后核减需追缴资金的,县主管部门应责成相关镇街(园区)确认核减原因、应核减时间及需追缴资金金额,取得佐证材料,及时做好资金追缴工作。

第十条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包括追缴资金),由县财政局专户储存,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自律意识,杜绝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懈怠敷衍等行为,确保移民人口管理数据完整、核减及时。违反本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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