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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字〔2020〕7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县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临沂市粮食应急预案》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县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我县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要切实承担起粮食安全的责任,根据预案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Ⅰ级和县级Ⅱ级
1.2.1县级Ⅰ级:两个以上较大镇街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县级Ⅱ级:在一个镇街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莒南县境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统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县供电公司、农发行莒南县支行、莒南火车站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负责本预案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好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者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县政府同意后,报请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落实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及时召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传达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部署安排各成员单位应急分工任务。
(3)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参与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5)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
(1)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负责舆论正面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心理,保持社会稳定,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向县政府提出预案启动程序,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粮食价格监测及监督,采取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的建议。
(3)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调入投放工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
(4) 县公安局:指导各地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5)县民政局:负责对重大灾情的预警预报,并负责落实救灾款,配合粮食部门搞好救灾粮的供应。
(6)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莒南县中心、莒南火车站:负责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运输道路的畅通。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根据省政府的授权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县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工作。
(11)县卫健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管。
(12)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储备粮库和粮食应急加工点的电力保障。
(13)农发行莒南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其他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储存、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报情况,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县政府及省、市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污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确认出现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4.2县级I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县级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4.2.2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应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动用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其他配套措施。
4.2.3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经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
(4)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区域(如城区、乡镇驻地)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职能部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由县政府下令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粮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4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省级及市级应急状态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县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县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县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县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动用地方储备粮。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县级I级、县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县政府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条件许可的可适当增加储备规模。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品种结构,认真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以重点保证县政府所在地和中心城镇及敏感地区的应急供应。
5.1.2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任务。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省级(或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或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保障需要。
5.2.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交通、公路等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安全畅通。
5.2.4明确粮食应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报省粮食局备案。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和及时供应。
5.2.5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在莒南县境内的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县城和中心城镇粮食加工、供应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
5.5培训和演练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在粮食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县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2.3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莒南县支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4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和外购等措施,补充县粮食储备及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对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本预案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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