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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字〔2020〕5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和《莒南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出庭责任。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收到开庭传票后负责人必须出庭,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不得出现“告官不见官”问题。
经过行政复议的诉讼案件,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单独被告的,由复议机构负责人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其他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二、区分出庭范围。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可以由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下级政府、政府部门(或直属单位)以上级政府、本级政府名义的行为被诉的,由下级政府、政府部门(或直属单位)负责人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落实庭前报告。被诉行政机关收到开庭传票后,必须在3日内向县司法局报告,由县司法局开展负责人出庭应诉个案督导。
四、密切庭前联系。行政机关如遇影响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问题,要在庭审前主动联系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职能、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要在庭审前及时主动告知人民法院。对需要行政机关注意的出庭事项,人民法院要在庭审前与行政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
五、合理延迟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并同时向县司法局报备。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可决定延期开庭,但延期开庭不超过1次。
六、主动表明身份。开庭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向审判庭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手续,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庭审笔录中记录,避免错记、漏记情况的发生。
七、报备出庭情况。行政案件开庭后,被诉行政机关要在2日内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同级司法局报备。
八、及时沟通信息。法院向被诉行政机关寄送开庭传票的同时,向县司法局报送一份。每月3号之前,法院要将涉及本县的上月行政案件和涉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连同上月内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表通告司法局。
九、强化出庭监督。每月10号之前,县司法局要向上级机关和县政府报告上月本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涉企行政诉讼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要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对未按照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报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在法治建设考核中列入“差”等次。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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