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莒南政办字〔2020〕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
小型水库承担防洪、灌溉、供水和生态等多重功能,是保障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事关社会公共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运管字〔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现就全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认真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为管护主体,委托水利服务中心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进行监管。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镇街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大坝安全运行、水生态保护、管护资金筹措等负总责,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均须由镇级领导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镇街水利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补齐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短板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完善工程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一)小型水库安全鉴定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县水利局要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安排鉴定周期,确保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超期未鉴定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状况的调查摸底,并配合省、市、县做好小型水库病险核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二类坝的水库安全运行。鉴定为二类坝的水库,各相关镇街政府(办事处)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治理,不留死角。要做好水库控制运用方案,确保安全度汛。
(三)全力做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县水利局要组织实施好纳入《山东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鲁政字〔2019〕189号)的29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各镇街及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占迁、资金使用等工作,确保2020年汛期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
新鉴定的病险水库,汛前要完成水库控制运用方案修订,控制运行,确保安全度汛。
(四)完善小型水库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水库管理房建设。新建管理房不小于40平方米。目前全县无管理房小型水库还有35座(其中坪上镇9座、壮岗镇11座、团林镇5座、朱芦镇10座),计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20座,2021年12月底前完成15座。县水利局要积极组织实施,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要配合做好占迁、资金使用等工作。加强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20座水库(坪上镇3座、壮岗镇7座、团林镇3座、朱芦镇7座)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建设任务。逐步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监测设施。完善水库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人身意外事故,2021年年底前完成兼做交通设施的大坝防护墙、防护栏建设。统一规范水库标识、标牌等,涉及人员变动的及时调整,2020年5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
(一)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明确小型水库主要功能和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2020年底前完成47座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发放不动产权证。
(二)探索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在管护模式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管理和养护小型水库。
(三)加强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小型水库租赁、承包等经营活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评估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评估,并依法查处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清淤。确需清淤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现场认定,出具意见后,方可组织编制清淤方案。方案须经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补充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后,县行政审批局再行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要做好清淤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严惩借清淤之名盗采渣土等危害小水库运行安全的活动。
认真做好小型水库经营管理。严格管控水库经营合同。原合同已到期的水库,再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时,原则上一次发包期限不得超过5年。承包租赁合同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运行管理单位(水利服务中心)三方签字盖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同时报县国资运营中心、县水利局备案。未到期的水库承包租赁合同,须尽快补充完善合同内容,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及生态保护。要严格养殖管理。水库内养殖一律不得网箱养殖、投放饵料。要保障经费投入。依法收取的水费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要加强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违章建筑。
(四)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考核。不断加强小型水库巡查管护人员队伍建设,制定考核办法,建立长期稳定的管护队伍。要优化年龄结构,原则上巡查管护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岁,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巡查管护人员应实行专职管理,村干部不得兼职。要严格执行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年度补助经费新标准,适当提高巡查管护人员待遇,落实劳务协议,保障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巡查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有针对性的做好培训教材,定期对“三个责任人”“三级责任人”、水利服务中心参与管理的有关人员及所有水库专职管理员进行培训。
(五)加强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扎实开展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切实扭转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建轻管”局面。
四、建立渠道顺畅、保障有力的财政资金投入渠道
根据《意见》精神,要积极落实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设施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解决。要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新标准,县配套资金要足额落实到位,每座水库达到小(1)型不少于2万元、小(2)型不少于1万元标准。
五、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考核
根据《意见》精神,自2020年起,将小型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管理房及维修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作为突出问题纳入河(湖)长制负面清单。对水库安全工作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点击“我要问”,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