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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字〔2021〕1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营转办)负责全县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重点事项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可会同县委督委办、县政府督查室联合督查督办。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五)领导指示批示或要求督查督办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六)各级各部门(单位)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七)企业、群众反映和媒体曝光的营商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督查督办方式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主要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调度检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督查督办事项,县营转办以督查督办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办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二)电话交办催办。对紧急督查督办事项,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督办事项,县营转办可电话通知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现场察看。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较慢的督查督办事项,县营转办可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四)联合督查督办。对事关全局、涉及多个部门,或者专业性较强的督查督办事项,县营转办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和动员各方力量开展联合督查督办活动。
第四章 督查督办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督查督办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对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县营转办要做好立项登记、备案工作,对督查督办任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督查督办台账。有关部门、单位对需要以县营转办名义进行督查督办的事项,应向县营转办提出申请,经县营转办审定同意后,列为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事项。
(二)交办。督查督办事项经县营转办审定同意后,由县营转办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对承办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落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确保落到实处。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督办通知后,应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并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研究工作措施,明确责任科室及承办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形成办理情况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县营转办。办理情况报告必须观点明确,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格式规范,具体内容应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办理情况、经验或教训、下步计划措施等。
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一个主办单位,其余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加强与协办单位的沟通协商,协办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由主办单位汇总整理形成办理情况报告并报县营转办。
(四)督办。县营转办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加强督促催办。
对督查督办事项,按照紧急程度,原则上特急件1个工作日内办结,加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普通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提报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并加盖公章的延期申请,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对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等长期任务,由县营转办建立专项任务台账,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每月定期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五)审核。县营转办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报告应认真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县营转办应及时组织“回头看”督查督办活动,进行实地回访核查,切实巩固和提升督查督办落实成效。
(六)报告及通报。对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县营转办应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县营转办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对综合性强、情况比较复杂、尚未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县营转办定期汇总,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落实情况,并视情制发督查督办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落实情况和承办单位办理质量。
(七)归档和销号。对已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县营转办在督查督办台账上进行销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第七条县营转办将对相关责任单位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结情况、报送材料质量等进行评价,并纳入对责任单位的营商环境工作考核。
第八条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态度消极、推诿扯皮、落实不力、久拖不改等问题,县营转办可会同县委督委办、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营转办整理材料,落实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营转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莒南政办字〔2021〕14号--关于印发《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docx】
附件【莒南政办字〔2021〕14号--关于印发《莒南县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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